非洲猪瘟工作总结(精选8篇)_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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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非洲猪瘟防控阶段工作总结
2019年非洲猪瘟防控阶段工
作总结
根据上级政府关于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相关要求,上江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及时组织开展全乡防控工作,现将阶段性总结如下:
一、加大宣传力度、落实责任
为加强全乡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制定《上江乡非洲猪瘟防控应急工作方案》,根据我乡实际情况,以领导包村、干部职工包组的方式层层压实责任,深入宣传。由上江林场全体职工和乡政府全体干部职工每人负责一个村民小组,深入每个村民小组就非洲猪瘟防控知识、全面禁止泔水喂猪、全面禁止生猪放养、加强日常消毒和监测及市委市政府相关工作要求等方面进行宣传,引导群众积极参与到全乡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当中。同时要求包组人员加强与小组的对接联系,发现异常情况必须第一时间上报。截止5月16日,在全乡范围内张贴非洲猪瘟防控知识彩报20份,发放《非洲猪瘟防控告知书》及非洲猪瘟防控十五禁令宣传单3100余份,发放宣传册50本,粘贴宣传通告100余份。到五个村委会开展非洲猪瘟防控知识宣讲。并通过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通过短信、微信进行多次宣传。
二、设置非洲猪瘟检查点 4月2日开始我乡畜牧兽医技术部门联合派出所在木高村地界及格兰桥设立非洲猪瘟检查点,乡政府职工抽调12名,派出所抽调4名,卫生院抽调4名,村民4名,并派乡级副科以上干部一名轮流蹲守木高检查点,做到24小时轮流签到值班。对进入乡内车辆做到三消毒即车辆、脚垫、人员下车消毒。派出所人员开箱检查有无携带生猪产品。截止5月16日共消毒进入乡内车辆29832辆,查获猪肉84斤,猪油30斤,已做无害化处理。5月15日乡领导班子研究决定优化非洲猪瘟防控卡点,决定暂时取消木高检查点,保留格兰检查点。
三、疫情排查工作
在前期工作中对全乡大型养殖场、合作社及2600多户散养户进行排查,坚持每天对14家大型养殖场、合作社及散养户进行反复排查,3月6日春防工作启动,在开展春防的同时和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结合起来,对全乡农户进行了全面排查,对各村各户牲畜存栏、预出栏等情况进行了登记了解。同时,到各个大型养殖场、养殖户进行实地勘察,并签署承诺书。自4月5日开始又进行了新一轮的排查,排查养殖户2645户,生猪21346头,做到农户、排查人双签字。
四、发放消毒药品
截止5月16日全乡发放生石灰粉11.8吨,发放消毒粉65件(6500)包,每家散养户发放2包,大型养殖场10-200包不等。共发放麻袋56袋。所有进村组路段设置消毒隔离带,并派专人值守。农户做到每天最少三次对圈舍消毒。
五、强化泔水管理
在上江乡垃圾场旁划定一处深约4米,占地10平方米左右的泔水处理场地并投入使用,在全乡张贴114份严禁泔水喂猪告知书,与乡内小学、幼儿园、医院、乡政府食堂、林工站食堂及全乡饭店等签订了禁止泔水喂猪的承诺书并告知泔水处理地点。
六、加强检疫制度
(一)产品检疫:兽医技术部门工作人员对农贸市场肉制品进行严格检疫,并根据上级要求采集好样本,杜绝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
(二)产地检疫:4月13日开始乡畜牧兽医技术部门采集健康生猪全血、棉拭子各116份,送往上级部门检测,检测结果均为合格,截止5月16日,全乡共出售检疫合格肥猪1604头。
七、加大市场监管力度
乡畜牧兽医部门联合市场监管所到市场进行检查,严厉打击制假售假、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严防因非洲猪瘟疫情造成的市场波动,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八、严格落实值班值守
做到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和领导带班制度,保证指挥体系有效运转,确保一旦发生疫情,能够迅速处理,及时上报。
七、下步工作计划(一)加强疫情防控。加强组织领导,健全非洲猪瘟疫病防控,根据疫病流行规律,始终坚持抓早、抓紧的原则、坚持预防为主,采取各项积极的防控措施,有效控制非洲猪瘟疫病的发生,保障畜牧业的健康发展。
(二)抓好检疫工作。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准时到岗,按照检疫规程进行检疫,严格约束自己,杜绝不合格产品入场,让百姓吃上放心肉
(三)认真做好宣传及排查工作。着重宣传非洲猪瘟防控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公众防疫意识,消除群众的恐慌心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从而使开展此项工作形成良好的共识。
第2篇: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1 总则
非洲猪瘟是由非洲猪瘟病毒引起的猪的一种急性、热性、高度接触性动物传染病。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将其列为法定报告动物疫病,我国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是我国重点防范的外来动物疫病之一。
1.1 编制目的及时扑灭突发非洲猪瘟疫情,保障生猪养殖业健康发展。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切实落实防控工作责任制,联防联控,形成防控合力。
坚持预防为主,贯彻“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防控方针。按照“早、快、严、小”的要求,及早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国突发非洲猪瘟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2 组织管理 2.1 应急指挥机构
农业部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国非洲猪瘟疫情应急管理工作,并根据突发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向国务院提出启动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应急响应建议。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非洲猪瘟疫情应急管理工作,并根据突发疫情应急处置需要,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地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应急响应建议。
各级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应明确组成部门,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多部门共同参与的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2.2 职责分工
农业部负责组织实施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管理工作,并进行检查、督导;及时发布突发非洲猪瘟疫情信息,并向有关国际组织、国家和地区通报疫情;紧急组织调拨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提出启动、停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建议;组织对扑杀及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各地兽医部门要积极配合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境外非洲猪瘟疫情传入风险的防范工作,及时开展突发疫情应急处置,切实落实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排查、消毒、检疫监管、扑杀等各项综合防控措施。边境地区兽医部门要着力加强边境地区防控,坚持内防外堵,配合有关部门切实落实边境巡查、消毒等防控措施。
兽医部门要积极协调出入境检验检疫、海关、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部门职责分工,做好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军队、武警部队依法参与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疫情监测与报告 3.1 国际疫情监视
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要密切监视国际非洲猪瘟疫情动态,科学评估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风险,及时提出相关措施建议。
边境地区特别是与疫情国家接壤的地区,以及公路口岸、铁路口岸、国际空港、海港所在地兽医部门,要积极协调出入境检验检疫、林业等有关部门,密切监视家猪和野猪的健康状况。
3.2 疫情监测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地方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等有关单位要密切配合,做好非洲猪瘟的监测工作。
3.3 疫情报告与确认
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不明原因生猪死亡、野猪异常死亡等情况,应及时向当地兽医部门报告。各级兽医部门接到可疑疫情报告后,按照国家动物疫情报告要求,逐级上报至农业部兽医局和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当地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按防治技术规范要求采集样品,送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检测,经检测为非洲猪瘟疑似疫情的,立即送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确诊。农业部根据确诊结果,认定并发布非洲猪瘟疫情。疫情响应 4.1 疫情分级
根据非洲猪瘟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非洲猪瘟疫情划分为三级:特别重大(Ⅰ级)疫情、重大(II级)疫情和较大(III级)疫情。
4.1.1 特别重大(Ⅰ级)疫情
在15日内,2个以上(含)省级行政区发生疫情并流行。4.1.2 重大(II级)疫情
在15日内,在1个省级行政区内,1个以上(含)县级行政区发生疫情。4.1.3 较大(III级)疫情 在公路口岸、铁路口岸和港口(空港、海港)进口的生猪中检出非洲猪瘟病毒。
4.1.4 发生非洲猪瘟疫情首次传入我国等其他突发疫情情形时,由农业部根据实际情况认定。
4.2 分级响应
发生非洲猪瘟疫情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出应急响应。各有关部门按程序启动《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本预案,并根据疫情形势和风险分析结果,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4.2.1 特别重大(I级)疫情响应
农业部向社会发布I级疫情预警。全国立即启动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日报告制度。发生疫情省份暂停其生猪及相关产品跨省调出,暂停发生疫情县区的生猪及相关产品跨县调出。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排查工作。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4.2.2 重大(II级)疫情响应
农业部向社会发布II级疫情预警。发生疫情省份省级兽医部门立即启动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日报告制度,暂停发生疫情县区的生猪及相关产品调出。相关省份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排查工作。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4.2.3 较大(III级)疫情响应
农业部向社会发布III级疫情预警。相关口岸、港口所在地兽医部门协调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立即启动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日报告制度,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排查等工作,暂停相关口岸、港口所在县生猪及相关产品调出。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4.3 应急响应的终止
非洲猪瘟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后,由相应兽医主管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宣布。应急处置
5.1 疑似疫情的应急处置
对发病场(户)的动物实施严格的隔离、监视,对发病场(户)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
禁止易感动物及其产品、饲料及垫料、废弃物等有关物品移动,并对其内外环境进行严格消毒。必要时,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
5.2 确诊疫情的应急处置 疫情确诊后,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决定。
5.2.1 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疫点:发病猪所在的地点。相对独立的规模化养殖场(户),以病猪所在的场(户)为疫点;散养猪以病猪所在的自然村为疫点;放养猪以病猪所在的活动场地为疫点;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运载病猪的车、船、飞机等运载工具为疫点;在市场发生疫情的,以病猪所在市场为疫点;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屠宰加工厂(场)为疫点。
疫区:由疫点边缘向外延伸3公里的区域。
受威胁区: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10公里的区域。对有野猪活动地区,受威胁区应为疫区边缘向外延伸50公里的区域。
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时,应根据当地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人工屏障(道路、围栏等)、野猪分布情况,以及疫情追溯调查和风险分析结果,综合评估后划定。
5.2.2 封锁
疫情发生所在地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发布封锁令。
跨行政区域发生疫情时,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对疫区实行封锁。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可以责成下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
5.2.3 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疫情发生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及时组织扑杀和销毁疫点内的所有猪只,并对所有病死猪、被扑杀猪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排泄物、餐余垃圾、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饲料和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猪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出入人员、车辆和相关设施要按规定进行消毒。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
5.2.4 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疫情发生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按照程序和要求,在疫区周围设立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临时消毒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对出入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关闭生猪交易市场和屠宰场。对生猪养殖场(户)等场所进行严格消毒,并做好采样检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根据检测和调查结果确定扑杀范围。
5.2.5 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关闭生猪交易市场。疫情发生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及时组织对生猪养殖场(户)、屠宰场全面开展临床监视,及时掌握疫情动态,强化防控措施。
5.3 野生动物和虫媒控制
各地兽医部门协调林业部门对疫区、受威胁区及周边地区野猪分布状况进行调查和监测。养殖场户要采取措施避免家猪与野猪接触。在钝缘软蜱分布地区,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养猪场(户)应采取杀灭钝缘软蜱等虫媒控制措施,兽医部门要加强检测和风险评估工作。当地兽医部门与林业部门应定期相互通报有关信息。
5.4 疫情跟踪与溯源
对疫情发生前30天内以及疫情发生后采取隔离措施前,从疫点输出的易感动物、相关产品、运输车辆及密切接触人员的去向进行跟踪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分析评估疫情扩散风险。
对疫情发生前30天内,引入疫点的所有易感动物、相关产品及运输工具进行溯源性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分析疫情来源。
5.5 解除封锁
疫点和疫区应扑杀范围内所有猪死亡或扑杀完毕,并按规定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6周后,经疫情发生所在地的上一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向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由该人民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并通报毗邻地区和有关部门。解除封锁后,疫点和疫区应扑杀范围内应至少空栏6个月。
5.6 扑杀补助
对在非洲猪瘟控制、扑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按照重大动物疫病扑杀补助有关规定给予补偿。保障措施 6.1 组织领导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非洲猪瘟防控工作负总责。各地兽医主管部门要及时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实施方案。各地兽医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与各有关部门协作配合,及时通报疫情形势和工作进展,及时调整完善防控策略和措施,共同做好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6.2 法律保障 要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预案开展防控工作,落实防控责任制。对履行职责不力,影响疫情防控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
6.3 条件保障
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要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做好应急物资储备的经费保障和物资供应等工作。要积极协调财政等部门将疫情监测、疫病诊断、流行病学调查、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杀虫灭源和人员防护等防控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扑杀补助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规定的比例分担。
6.4 技术保障
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或农业部指定的其他非洲猪瘟实验室应加强防控技术和相关诊断试剂的研究,做好技术储备工作;对边境省份等高风险地区加强实验室监测技术指导。开展非洲猪瘟病原学研究的实验室必须达到三级生物安全水平,并按规定取得开展相关实验活动的许可。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要加强对省市县级兽医实验室的技术培训和支持。
6.5 进口贸易与入境检疫
农业部联合国家质检总局及时发布公告,暂停疫情国家和地区猪、野猪及相关产品的进口贸易。加强部门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公路口岸、铁路口岸和港口(空港、海港)的检疫工作,以及国际航班、轮船泔水等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
6.6 宣传教育
各地应加强队伍建设,定期组织防控技术培训,重点加强病例发现、识别、报告、监测、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等有关培训工作。加强防疫宣传,通过多种媒体普及非洲猪瘟防控和应急处置知识,动员社会力量落实各项防控措施,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6.7 国际交流合作
加强对外技术交流与合作,争取国际社会支持,减少疫情对我国经济贸易和旅游业的影响。附则
7.1 本预案由农业部负责解释。7.2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3篇:非洲猪瘟主题班会教案
预防非洲猪瘟主题班会教案
年
级:三年级 班主任:邱建兴
时
间:2018年 11 月 7日 活动目的:
通过这次班会,使同学们认识到非洲猪瘟不是人畜共患病。猪是非洲猪瘟病毒唯一的自然宿主,除家猪和野猪外,其他动物不感染该病毒。该病毒虽然对猪有致命危险,但对人不会致病。课前准备: 非洲猪瘟相关的资料及图片。活动过程:
目前,正是非洲猪瘟的高发季节,因此做好卫生防疫工作迫在眉睫。谈非洲猪瘟的相关知识:
一、引出本次班会的内容:
最近一段时间,非洲猪瘟作为一介传染病在我国出现,为了更好的预防保证学生身体健康、杜绝相关谣言,特别召开主题集会。
二、简要介绍一下非洲猪瘟:
非洲猪瘟(ASF)是一种急性发热、传染性很高的滤过性病毒所引起的猪病,其特征是发病过程短,但死亡率高达100%。非洲猪瘟是OIE动物卫生法典要求必须报告的动物疫病,被我国列为动物疫病名录一类动物疫病。
三、预防措施:
目前全球尚无针对预防非洲猪瘟的疫苗,只能通过扑杀的方式防疫。但高温、消毒剂可以有效杀灭病毒,所以做好养殖场生物安全自查、严格执行猪场日常消毒程序、提高机体免疫力是防控非洲猪瘟的关键。
1、慎重引种,选择规模适度、信誉度高、种猪健康状况好的猪场引种;
2、加强生物安全,做好隔离消毒.3、不吃来路不明的猪肉。
四、澄清网络谣言
1、非洲猪瘟不是人畜共患病。猪是非洲猪瘟病毒唯一的自然宿主,除家猪和野猪外,其他动物不感染该病毒。该病毒虽然对猪有致命危险,但对人不会致病。也不会传染人。
2、非洲猪瘟病毒对热非常敏感,在60℃环境下10分钟就能被灭活,日常烹饪即可杀死非洲猪瘟病毒。班会小结:
只要同学们注意讲卫生,认真做好预防工作,就可以将传染病拒之门外。
卫生防疫——主题班会教案
二年级
第4篇:非洲猪瘟防控阶段工作总结其他工作总结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内容 第三章 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 第四章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依法对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第三条 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辖区、县级市、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确定本辖区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公安派出所可以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单位范围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工作主管部门共同研究拟定,报省级公安机关确定。
第四条 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与公安派出所共同做好辖区消防监督工作,并对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定期对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消防监督业务培训。
第五条 对消防监督检查的结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对检查发现的影响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定期公布,提示公众注意消防安全。
第二章 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内容
第六条 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有:
(一)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二)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三)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四)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五)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第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本地区火灾规律、特点等消防安全需要组织监督抽查;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应当组织监督抽查。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作为监督抽查的重点,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必须在监督抽查的单位数量中占有一定比例。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至少监督检查一次。
第八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四)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五)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其他依法应当申报的材料。
对依法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安全检查的申请,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受理。
第九条 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合格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抽查合格;依法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场所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三)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员工是否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四)消防设施、器材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五)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六)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第十条 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应当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检查下列内容:
(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建筑物或者场所的使用情况是否与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时确定的使用性质相符;
(三)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四)建筑消防设施是否定期进行全面检测,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定期组织检验、维修,是否完好有效;
(五)电器线路、燃气管路是否定期维护保养、检测;(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分区是否改变,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
(七)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演练和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八)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九)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十)其他依法需要检查的内容。
对人员密集场所还应当抽查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第十一条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除检查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是否开展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三)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四)是否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还应当检查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中承担灭火和组织疏散任务的人员是否确定。
第十二条 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室内活动使用的建筑物(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临时搭建的建筑物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三)是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四)是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并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五)活动现场消防设施、器材是否配备齐全并完好有效;(六)活动现场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七)活动现场的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第十三条 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的施工工地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重点检查施工单位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
(一)是否制定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对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是否有相应的消防安全防护措施;
(三)是否设置与施工进度相适应的临时消防水源、安装消火栓并配备水带水枪,消防器材是否配备并完好有效;
(四)是否设有消防车通道并畅通;
(五)是否组织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六)员工集体宿舍是否与施工作业区分开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是否存在违章用火、用电、用油、用气。
第三章 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如实记录检查情况。第十五条 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第十六条 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在举办前进行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接到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并将检查记录移交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受理、登记,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时限,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实地核查:
(一)对举报投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以及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的,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核查;
(二)对举报投诉本款第一项以外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
核查后,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理。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中注明。
第十九条 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发现的依法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责令改正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当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
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当场改正完毕,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可以口头责令改正,并在检查记录上注明。
第二十条 对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根据改正违法行为的难易程度合理确定改正期限。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责令改正期限届满或者收到当事人的复查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组织集体研究确定,自检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由所属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解决;对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还应当在确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进行整改。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涉及复杂或者疑难技术问题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确定前组织专家论证。组织专家论证的,前款规定的期限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
(二)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三)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
(五)其他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临时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但逾期未消除火灾隐患的,不受查封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 临时查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决定和实施:(一)告知当事人拟作出临时查封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并记录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研究决定是否实施临时查封。决定临时查封的,应当明确临时查封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的范围、期限和实施方法,并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和送达临时查封决定。
(三)实施临时查封的,应当在被查封的单位或者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临时查封决定,并在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及其有关设施、设备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使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停止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四)对实施临时查封情况制作笔录。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照相或者录音录像。
情况危急、不立即查封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可以在口头报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同意后立即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实施临时查封,并在临时查封后二十四小时内按照前款第二项规定作出临时查封决定,送达当事人。
临时查封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需要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报请所属公安机关组织实施。实施临时查封后,当事人请求进入被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整改火灾隐患的,应当允许。但不得在被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第二十四条 火灾隐患消除后,当事人应当向作出临时查封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解除临时查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并送达当事人。
对检查确认火灾隐患已消除的,应当作出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 对当事人有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组织强制清除或者拆除相关障碍物、妨碍物,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的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有关场所、部位、设施或者设备予以查封,使被处罚的单位或者场所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或者施工。
第二十六条 强制执行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决定和实施:(一)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记录。
(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研究强制执行方案,在当事人拒不改正或者处罚决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强制执行决定。
(三)实施强制执行的,应当在被强制执行的单位或者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强制执行决定,并按照强制执行决定载明的强制执行方法执行。
(四)对实施强制执行过程制作笔录。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照相或者录音录像。
强制执行应当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需要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报请所属公安机关组织实施;需要其他行政部门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提出意见,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对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处罚的当事人申请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送达当事人。
对当事人已改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对违法行为尚未改正、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不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公安派出所对其日常监督检查范围的单位,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对群众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依法处理;对属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在受理后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第二十九条 公安派出所对单位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三)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四)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室内消火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灭火器是否完好有效;
(五)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对设有消防设施的单位,公安派出所还应当检查单位是否每年对建筑消防设施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除检查本条第一款第(二)至(四)项内容外,还应当检查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是否进行维护管理。
第三十条 公安派出所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确定;
(二)消防安全工作制度、村(居)民防火安全公约是否制定;
(三)是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防火安全检查;
(四)是否对社区、村庄消防水源(消火栓)、消防车通道、消防器材进行维护管理;
(五)是否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组织。第三十一条 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被检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依法改正:
(一)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未组织防火检查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防演练的;
(二)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五)室内消火栓、灭火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七)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八)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九)生产、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
(十)未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进行全面检测的。
公安派出所发现被检查单位的建筑物未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擅自投入使用的;公众聚集场所未依法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擅自使用、营业的,应当在检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移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记录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 公安派出所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责令改正的同时书面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健全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建立执法档案,定期进行执法质量考评,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自觉接受单位和公民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消防监督检查中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制作、送达法律文书,不按照本规定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拒不改正的;
(二)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公众聚集场所准予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三)无故拖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四)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开展消防监督抽查的;
(五)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六)利用消防监督检查职权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指定消防安全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维修保养单位的;
(七)接受被检查单位、个人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严禁在其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经营消防公司、承揽消防工程、推销消防产品。
违反前款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予以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火灾隐患:(一)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不能立即改正的;
(二)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三)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四)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不能立即改正的;
(五)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六)其他可能增加火灾实质危险性或者危害性的情形。重大火灾隐患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认定。
第三十七条 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应当纳入消防监督检查范围。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并公告。
第三十八条 铁路、交通运输、民航、森林公安机关在管辖范围内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执行本规定所需要的法律文书式样,由公安部制定。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2004年6月9日发布的《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73号)同时废止。
第5篇:非洲猪瘟防控阶段工作总结其他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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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非洲猪瘟防控阶段工作总结-其他工
作总结范文
根据上级政府关于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相关要求,上江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及时组织开展全乡防控工作,现将阶段性总结如下:
一、加大宣传力度、落实责任
为加强全乡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制定《上江乡非洲猪瘟防控应急工作方案》,根据我乡实际情况,以领导包村、干部职工包组的方式层层压实责任,深入宣传。由上江林场全体职工和乡政府全体干部职工每人负责一个村民小组,深入每个村民小组就非洲猪瘟防控知识、全面禁止泔水喂猪、全面禁止生猪放养、加强日常消毒和监测及市委市政府相关工作要求等方面进行宣传,引导群众积极参与到全乡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当中。同时要求包组人员加强与小组的对接联系,发现异常情况必须第一时间上报。截止5月16日,在全乡范围内张贴非洲猪瘟防控知识彩报20份,发放《非洲猪瘟防控告知书》及非洲猪瘟防控十五禁令宣传单3100余份,发放宣传册50本,粘贴宣传通告100余份。到五个村委会开展非洲猪瘟防控知识宣讲。并通过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通过短信、微信进行多次宣传。
二、设置非洲猪瘟检查点
4月2日开始我乡畜牧兽医技术部门联合派出所在木高村地谢谢观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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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及格兰桥设立非洲猪瘟检查点,乡政府职工抽调 12名,派出所抽调4名,卫生院抽调4名,村民4名,并派乡级副科以上干部一名轮流蹲守木高检查点,做到24小时轮流签到值班。对进入乡内车辆做到三消毒即车辆、脚垫、人员下车消毒。派出所人员开箱检查有无携带生猪产品。截止5月16日共消毒进入乡内车辆29832辆,查获猪肉84斤,猪油30斤,已做无害化处理。5月15日乡领导班子研究决定优化非洲猪瘟防控卡点,决定暂时取消木高检查点,保留格兰检查点。
三、疫情排查工作
在前期工作中对全乡大型养殖场、合作社及2600多户散养户进行排查,坚持每天对14家大型养殖场、合作社及散养户进行反复排查,3月6日春防工作启动,在开展春防的同时和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结合起来,对全乡农户进行了全面排查,对各村各户牲畜存栏、预出栏等情况进行了登记了解。同时,到各个大型养殖场、养殖户进行实地勘察,并签署承诺书。自4月5日开始又进行了新一轮的排查,排查养殖户2645户,生猪21346 头,做到农户、排查人双签字。
四、发放消毒药品
截止5月16日全乡发放生石灰粉11.8吨,发放消毒粉65件(6500)包,每家散养户发放2包,大型养殖场10-200包不等。共发放麻袋56袋。所有进村组路段设置消毒隔离带,并派专人值守。农户做到每天最少三次对圈舍消毒。
五、强化泔水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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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江乡垃圾场旁划定一处深约4米,占地10平方米左右的泔水处理场地并投入使用,在全乡张贴114份严禁泔水喂猪告知书,与乡内小学、幼儿园、医院、乡政府食堂、林工站食堂及全乡饭店等签订了禁止泔水喂猪的承诺书并告知泔水处理地点。
六、加强检疫制度
(一)产品检疫:兽医技术部门工作人员对农贸市场肉制品进行严格检疫,并根据上级要求采集好样本,杜绝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
(二)产地检疫:4月13日开始乡畜牧兽医技术部门采集健康生猪全血、棉拭子各116份,送往上级部门检测,检测结果均为合格,截止5月16日,全乡共出售检疫合格肥猪1604头。
七、加大市场监管力度
乡畜牧兽医部门联合市场监管所到市场进行检查,严厉打击制假售假、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严防因非洲猪瘟疫情造成的市场波动,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八、严格落实值班值守
做到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和领导带班制度,保证指挥体系有效运转,确保一旦发生疫情,能够迅速处理,及时上报。
七、下步工作计划
(一)加强疫情防控。加强组织领导,健全非洲猪瘟疫病防控,根据疫病流行规律,始终坚持抓早、抓紧的原则、坚持预防谢谢观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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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主,采取各项积极的防控措施,有效控制非洲猪瘟疫病的发生,保障畜牧业的健康发展。
(二)抓好检疫工作。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准时到岗,按照检疫规程进行检疫,严格约束自己,杜绝不合格产品入场,让百姓吃上放心肉
(三)认真做好宣传及排查工作。着重宣传非洲猪瘟防控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公众防疫意识,消除群众的恐慌心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从而使开展此项工作形成良好的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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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非洲猪瘟防控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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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屯留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情况
调研报告
2018 年 8 月非洲猪瘟首次传入我国,已从最初的单点爆发演 变为区域性爆发。截至到 5 月 22 日,非洲猪瘟疫情已波及全国所 有省份,共发现 132 起。其中发生疫情的辽宁、河南、安徽、四 川等均为全国生猪养殖大省,而河南为全国生猪调出量最大省份,浙江为调入量最大省份,非洲猪瘟疫情的爆发和蔓延对全国生猪 市场产生了重大影响。18 年因我市西侧临汾、南下晋城都发生此 疫情,致我地区当前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形势复杂严峻,生猪产业 及生猪市场受非洲猪瘟影响较大。
相关部门已严格落实各项措施,以保障猪肉供给,防止我地区生猪价格发生较大剧烈波动。
一、我区生猪养殖基本情况 第一季度全区生猪养殖户数
770 户,养殖存栏为 36039 头;
其中规模养殖场数 13 户,存栏 6316 头,其中能繁母猪存栏 2125 头,元旦至今规模养殖场生猪出栏
6772 头;种猪场 3 户,存栏 2924
头,其中能繁母猪存栏 1084 头;全区生猪散养户 780 户,存栏约 3000 头;对比 2018 年第一季度生猪存栏数 42161 头,养殖量呈下 降趋势。产生原因有二:一是非洲猪瘟传染性强、死亡率高(几 乎是 100%),目前防控形势依然复杂严峻。规模养殖户唯恐波及 致全军覆灭,主动减少养殖数量包括淘汰多年经产母猪和仔猪。二是散养户因为环保要求和我市实施的庭院养猪退养弃养政策以专业资料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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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 2018 年年底生猪收购价格低于成本而减量存栏甚至收摊弃养。但今春由于价格回升,全国生猪存栏减少,政治经济环境、养殖 环节、屠宰、检测检疫环节等众多因素共同影响下,猪肉价格上 涨已成必然,又有养殖户开始购进仔猪,增加后备母猪养殖数量。
2019 春节后生猪养殖数量又持续回升至当前数值。
二、非洲猪瘟防控采取的主要措施
1、非洲猪瘟排查。我区根据非洲猪瘟病毒传播途径制作实施 方案,多次下发文件安排部署,多方位、多环节进行缜密排查。养殖环节: 屯留区生猪现存栏约 3.6 万头,2018 年 8 月至今从养 殖环节实施全覆盖排查,多次进行拉网式大排查。尤其进入冬春 季节对非洲猪瘟、口蹄疫、高致病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情进行严 格细致排查,排查覆盖全区所有畜禽养殖户、无害化处理场所,特别是要对城郊结合部、工矿厂区等地排查力度,不留死角。规 模养殖场户实施封闭管理。现阶段,排查已进行
轮次,累计排
查生猪养殖场户 3 万余个次,生猪 206 万头次。屠宰环节: 每日 派出 2-3 名官方兽医对我区唯一生猪定点屠宰场入场排查检疫。未发现异常猪只。泔水猪排查: 全区经入户认真排查及设立公开 电话举报,共排查出 13 个泔水猪养殖户,共存栏
1521 头,均未
发现非洲猪瘟可疑情况。现均已退养完毕,且排查中未再排查出 泔水猪。饲料排查: 排查全区 21 个生猪养殖场和 3 个饲料生产企 业,5 个饲料经营门市部、均未发现经营或使用猪血成份、血浆蛋 白粉、肉骨粉等动物源性饲料喂猪。
市场猪肉排查: 市场监督管专业资料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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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局持续对市场、冷库等销售环节生猪产品一一进行排查,严查 来自疫区省市生猪产品。庭院养猪摸底排查: 对矿区、人口密集 区及两场周围的庭院养猪情况进行排查摸底,全区有
866 户庭院
养猪户存栏 28530 头生猪,现由各乡镇依据实施方案逐步进行庭 院养猪退养并养工作。现阶段退养弃养
户 6354 头。流行病学
调查: 对规模猪场深入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分析,采集样品开展非 洲猪瘟疫情筛查,强化基层动物防疫人员对非洲猪瘟的鉴别诊断 能力,及时发现和消除风险隐患。2、非洲猪瘟监测。
2019 年 1 月我区兽医实验室通过了山西省第二批非洲猪瘟检测委 托实验室,3 月购买非洲猪瘟配套核酸提取设备、PCR荧光检测设备等 相关检测仪器,于 4 月采集种猪场、规模养猪场户存栏及待出售样品 送市检验检测中心进行非洲猪瘟筛查监测,同时派实验室人员到省市 检验检测中心进行病原学检测技术培训,现已具备开展非洲猪瘟检测 能力。
3、调运监管情况。按照市指挥部的相关要求,禁止外地生猪 调运进入长治市,曾分别在太长高速渔泽镇、李高乡、以及
309
国道七泉村设立 5 个卡口,防止外地生猪调入我区,因多种原因 现已全部撤销。对辖区内所有生猪经纪人进行登记,对其使用的 生猪运输车辆进行备案,安装 防漏设备。
GPS定位设备,并保证安装防渗、专业资料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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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泔水管理情况。农业农村部对全国多起疫情溯源发现,餐 厨剩余物喂猪是非洲猪瘟疫情传播主要方式之一。区市场局对全 区 536 家餐饮单位进行摸底排查,签订承诺书,建立台账,要求 对餐厨废弃物分类储存。环卫中心和各乡镇政府配备餐厨剩余垃 圾车,采取上门收集,统一运到沼气站进行无害化处理,防止餐 厨剩余物进入养殖环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环卫中心、各乡镇区 政府抓好对宾馆、酒店、饭店、厂矿等企事业单位餐厨废弃物治 理,对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理形成链条,实施全过 程监管 , 阻断餐厨废弃物流向养殖环节。对已排查出的家泔水
猪养殖,1521 头泔水猪实行退养弃养,快刀斩乱麻斩断了此传播 链条。
5、多形式宣传
结合进场入户排查,将非洲猪瘟防控知识挂图、明白纸、指 挥部公告、排查手册、告知书等多种宣传资料发放到村、场、户、饲料门店。通过微信、区电视台和《新屯留》报纸发布非洲猪瘟 防控知识。在 1 月份对全区所有畜禽养殖户、村级防疫员、畜牧 兽医工作者、生猪经纪人、屠宰场人员等进行了生物安全知识大 培训。通过多形式多渠道多层面进行宣传,全覆盖。
6、提升生物安全防护
抓好养殖场防控非洲猪瘟最后一道防线,保护易感动物。发 放消毒液,宣传科学方法,于每月
5.15.25 日针对生猪养殖户、实施舆论宣传全辐射、专业资料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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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场、运输车辆进行集中消毒灭源活动。对 13 个规模养猪场和
种猪场进行相关调查。培养生物安全意识,从入场消毒池、消毒 通道科学改建使用;从封场管理,销售转运出场时人员、车辆管 理;对周围 3 公里养殖户进行排查后劝退养弃养等多管齐下,严 抓生物安全。
三、存在问题及下一步工作安排
一是 严格落实生猪调运监管。继续严管生猪移动监管措施,严格清洗消毒要求,严格监管外来生猪调运。二是扎实开展生猪 监测排查工作。加大对交通枢纽周边地区等重点区域和屠宰场等 关键环节,以及不明原因死亡生猪的监测力度。三是继续做好养 殖场、屠宰场生物安全,编制实用指导手册发放宣传,培养生物 安全意识,落实各项措施,减少非洲猪瘟疫情及其他重大动物疫 病发生。四是继续进行非洲猪瘟筛查检测,做好早发现早反应早 处置早控制。五是成立由畜牧中心、市场监督局、公安局、交通 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对从外省外市调入生猪及猪肉产品进行督查 检查。
屯留区畜牧兽医中心
2019
年 5 月 23 日.专业资料分享
第7篇:非洲猪瘟防控承诺书
非洲猪瘟防控承诺书
镇 行政村 自然村 场:
我场已收到《非洲猪瘟防控告知书》,郑重承诺保证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牧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淮阳县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委员会规定的各项义务,做到:
一、坚决不用餐厨剩余物(泔水)饲喂生猪,否则,如因此发生动物疫病,扑杀时不享受国家补贴;
二、建立并严格落实消毒制度;
三、配合县农牧部门做好流行病学调查、排查、检疫和监管工作;
四、认真执行动物疫情逐级报告制度,不谎报、瞒报、迟报或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发现生猪不明原因突发死亡及时(2小时内)向区畜牧部门报告;
五、不屠宰病死猪;
六、严格落实病死猪无害化处理;
如违反上述承诺,自愿承担一切责任和后果。
承诺人签字: 联系电话:
****年**月**日
第8篇: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
(年版)
为有效预防、控制和扑灭非洲猪瘟疫情,切实维护养猪业稳定健康发展,保障猪肉产品供给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疫情报告与确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生猪、野猪异常死亡等情况,应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根据临床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査结果怀疑发生非洲猪瘟疫情的,应判定为可疑疫情,并及时采样送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检测。相关单位在开展疫情报告,送检、调查等工作时,要及时做好记录备查。
对首次发生疑似非洲猪瘟疫情的省份,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检測结果判定为疑似疫情后,应立即将样品送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确诊,同时按要求将疑似疫情信息以快报形式报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对再次发生疑似非洲猪瘟疫情的省份,由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确诊,同时按要求将确诊疫情信息以快报形式报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将病料样品送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备份。
对由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确诊的疫情,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按规定同时将确诊结果通报样品来源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程序将有关信息报农业农村部。农业农村部根据确诊结果和相关信息,认定并发布非洲猪瘟疫情。
在生猪运输过程中,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查到的非洲猪瘟疫情,其疫情认定程序,由农业农村部另行规定。
各地海关、林业和草原部门发现可疑非洲猪瘟疫情的,要及时通报所在地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所在地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按照上述要求及时组织开展样品送检、信息上报等工作,按职责分工,与海关、林业和草原部门共同做好疫情处置工作。农业农村部根据确诊结果,认定并发布疫情。
二、疫情响应(一)疫情分级
根据疫情流行特点、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非洲猪瘟疫情划分为四级:特别重大(级)、重大(级)、较大(级)和一般(级)。
.特别重大(Ⅰ级)疫情
全国新发疫情持续增加、快速扩散,天内多数省份发生疫情,对生猪产业发展和经济社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重大(Ⅱ级)疫情
天内,个以上省份发生疫情,疫区集中连片,且疫情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较大(Ⅲ级)疫情
天内,个以上、个以下省份发生疫情。.一般(级〕疫情 天内,个省份发生疫情
必要时,农业农村部将根据防控实际对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具体级别进行认定。
(二)疫情预警
发生特别重大(级)、重大(级)、较大(级)疫情时,由农业农村部向社会发布疫情预警。发生一般(级)疫情时,农业农村部可授权相关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发布疫情预警。
(三)分级响应
发生非洲猪瘟疫情时,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
.特别重大(Ⅰ级)疫情响应
农业农村部根据疫情形势和风险评估结果,报请国务院启动级应急响应,启动国家应急指挥机构;或经国务院授权,由农业农村部启动级应急响应,并牵头启动多部门组成的应急指挥机构。
全国所有省份的省、市、县级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指挥机 构,实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日报告制度,组织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构,实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日报告制度,组织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排查工作。对发现的疫情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
.重大(Ⅱ级〕疫情响应
农业农村部,以及发生疫情省份及相邻省份的省、市、县级人民政府立即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并启动应急指挥机构工作,实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日报告制度,组织开展监测排查。对发现的疫情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贵分工共同做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
.较大(Ⅲ级)疫情响应
农业农村部,以及发生疫情省份的省、市、县级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级应急啊应,并启动应急指挥机构工作,实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日报告制度,组织开展监测排查。对发现的疫情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
.一般(Ⅳ级)疫情响应
农业农村部,以及发生疫情省份的省、市、县级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级应急响应,并启动应急指挥机构工作,实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日报告制度,组织开展监测排査。对发现的疫情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发生特别重大(级)、重大(级)、较大(级)、一般(级)等级别疫情时,要严格限制生猪及其产品由高风险区向低风险区调运,对生猪与生猪产品调运实施差异化管理,关闭相关区域的生猪交易场所,具体调运监管方案由农业农村部另行制定发布并适时调整。
(四)响应级别调整与终止
根据疫情形势和防控实际,农业农村部或相关省级畜牧兽医 主管部门组织对疫情形勢进行评佔分析,及时提出调整响应级别 或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原启动响应机制的人民政府或应急指 挥机枃调整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
三、应急处置
(一)可疑和疑似疫情的应急处置
对发生可疑和疑似疫情的相关场点实施严格的隔离、监视,并对该场点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禁止易感动物及其产品、饲料及垫料、废弃物、运载工具、有关设施设备等移动,并对其内外环境进行严格消毒。必要时可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
(二)确诊疫情的应急处置
疫情确诊后,县级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开展追溯追踪调査,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决定。.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疫点:发病猪所在的地点。相对独立的规模化养殖场(户)隔离场,以病猪所在的养殖场(户)、隔离场为疫点;散养猪以病猪所在的自然村为疫点;放养猪以病猪活动场地为疫点;在运输过程中发现疫情的,以运載病猪的车辆、船只、飞机等运载工具为疫点;在牲畜交易场所发生疫情的,以病猪所在场所为疫点;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屠宰加工厂(场)(不含未受病毒污染的肉制品生产加工车间)为疫点。
疫区:一般是指由疫点边缘向外延伸公里的区域。受威胁区:一般是指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公里的区域。对 有野猪活动地区,受威胁区应为疫区边缘向外延伸公里的区域。
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时,应根据当地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人工屏障(道路、围栏等)、行政区划、饲养环境、野猪分布情况,以及疫情追溯追踪调査和风险分析结果,必要时考虑特殊供给保障需要,综合评佔后划定。
.封锁
疫情发生所在地的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
对疫区实行封锁,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发布封锁令。疫区跨行政区域时,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 对疫区实行封锁,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 对疫区实行封锁。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可以责成下级人民政府 对疫区实行封锁。
.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疫情发生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及时组织扑杀疫点内的所有生猪,并对所有病死猪、被扑杀猪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排泄物、餐厨剩余物、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饲料和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猪舍、场地环境等进行彻底清洗消毒。出入人员、运载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要按规定进行消毒。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疫点为生猪屠宰加工企业的,停止生猪屠宰活动。
.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疫情发生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按照程序和要求,组 织设立警示标志,设置临时检查消毒站,对出入的相关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关闭生猪交易场所。对生猪养殖场(户)、交易场所等进行彻底消毒,并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
对疫区内的养殖场(户)进行严格隔离,经病原学检测为阴性的,存栏生猪可继续饲养或就近屠宰。对病原学检测为阳性的养殖场户,应扑杀其所有生猪,并做好清洗消毒等工作。疫区内的生
猪屠宰企业,停止生猪屠宰活动,采集猪肉、猪血和环境样品送检,并进行彻底清洗消毒。对疫点、疫区内扑杀的生猪原则上应当就地进行无害化处理,确需运出疫区进行无害化处理的,须在当地畜牧兽医部门监管下使用密封装载工具(车辆)运出,严防遗撒渗漏;启运前和卸载后,应当对装载工具(车辆)进行彻底清洗消毒。
.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禁止生猪调出调入,关闭生猪交易场所。疫情发生所在地畜牧兽医部门及时组织对生猪养殖场(户)全面开展临床监视,必要时采集样品送检,掌握疫情动态,强化防控措施。
受威胁区内的生猪屠宰企业,应当暂停生猪屠宰活动,并彻底清洗消毒;经当地畜牧兽医部门对其环境样品和猪肉产品检测合格,由疫情发生所在县的上一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动物疫病风险评估通过后,可恢复生产。
.运输途中发现疫情的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疫情发生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及时组织扑杀疫点内的 所有生猪,对所有病死猪、被扑杀猪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运载工具进行彻底清洗消毒,不得劝返。当地可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确定是否需划定疫区和受威胁区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三)野猪和虫媒控制
养殖场户要采取措施避免饲养的生猪与野猪接触。各地林业 和草原部门要对疫区、受威胁区及周边地区野猪分布状况进行调 查和监测。在钝缘软蜱分布地区,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养猪场户要采取系灭钝缘软蜱等虫媒控制措施,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监测和风险评佔工作。当地畜牧兽医部门与林业和草原部门应定期相互通报有关信息。
(四)疫情排查监测
各地要按要求及时组织开展全面排查,对疫情发生前至少 个月以来疫点生猪调运、猪只病死情况、饲喂方式等进行核查并做好记录;对重点区域、关键环节和异常死亡的生猪加大监測力度,及时发现疫情隐患。要加大对生猪交易场所、屠宰场、无害化处理厂的巡查力度,有针对性地开展监测。要加大入境口岸、交通枢细纽周边地区以及中欧班列沿线地区的监测力度。要高度关注生猪、野猪的异常死亡情况,排查中发现异常情况,必须按规定立即采样送检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五)疫情追踪和追溯潮
对疫情发生前至少天内以及疫情发生后采取隔离措施前,从疫点输出的易感动物、相关产品、运载工具及密切接触人员的去向进行追踪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屠宰加工场所进行采样检测,分析评佶疫情扩散风险。
对疫情发生前至少天内,引入疫点的所有易感动物、相关 产品、运输工具和人员往来情况等进行溯源性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相关场所、运载工具进行采样检测,分析疫情来源。疫情追踪追溯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的,应根据检测结果和风 险分析情况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六〕解除封锁和恢复生产 .疫点为养殖场、交易场所的疫点和疫区应扑杀范围内的生猪全部死亡或扑杀完毕,并按 规定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天后(未采取“哨兵猪”监测措施 的)未出现新发疫情的;或者按规定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天 后,引入哨兵猪继续饲养天后,哨兵猪未发现临床症状且病原 学检测为阴性,未出现新发疫情的,经疫情发生所在县的上一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由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向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由该人民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并通报眦邻地区和有关部门
.疫点为生猪屠宰加工企业的对畜牧兽医部门排查发现的疫情,应对屠宰场进行彻底清洗 消毒,经当地畜牧兽医部门对其环境样品和生猪产品检測合格,经过天后,由疫情发生所在县的上一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动物疫病风险评估通过后,方可恢复生产。对疫情发生前生产的生猪产品,抽样检测和风险评估表明未污染非洲猪瘟病毒的,经就地高温处理后可加工利用。
对屠宰场主动排查报告的疫情,应进行彻底清洗消毒,经当地畜牧兽医部门对其环境样品和生猪产品检测合格,经过小时 后,由疫情发生所在县的上一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动物 疫病风险评估通过后,可恢复生产。对疫情发生前生产的生猪产 品,抽样检测表明未污染非洲猪瘟病毒的,经就地高温处理后可加工利用疫区内的生猪屠宰企业,企业应进行彻底清洗消毒,经当地畜牧兽医部门对其环境样品和生猪产品检测合格,经过小时后,由疫情发生所在县的上一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动物疫病风险评估通过后,可恢复生产。
解除封锁后,在疫点和疫区应扑杀范围内,对需继续饲养生猪的养殖场(户),应引入哨兵猪并进行临床观察,饲养天后(期间猪只不得调出),对哨兵猪进行血清学和病原学检测,均为阴性且观察期内无临床异常的,相关养殖场(户)方可补栏。
(七)扑杀补助
对强制扑杀的生猪及人工饲养的野猪,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 偿,扑杀补助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
四、信息发布和科普宣传
及时发布疫情信息和防控工作进展,同步向国际社会通报情况。坚决打击造谣、传谣行为。未经农业农村部授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各部门不得擅自发布发生疫情信息和排除疫情信息。坚持正面宣传、科学宣传,及时解疑释惑、以正视听,第一时间 发出权威解读和主流声音,做好防控宣传工作。科学宣传普及防 控知识,针对广大消费者的疑虑和关切,及时答疑解惑,引导公众科学认知非洲猪瘟,理性消费生猪产品
五、善后处理(一)后期评估
应急响应结東后,疫情发生地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应急处置情况进行系统总结评估,形成评估报告。重大(级)以上疫情评估报告,应逐级上报至农业农村部。
(二)贵任追究
在疫情处置过程中,发现生猪养殖、贩运、交易、屠宰等环节从 业者存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以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存在玩忽 职守、失职、渎职等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三)抚恤补助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
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 抚恤。
六、附则
(一)本实施方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供港澳生猪及其产品在执行本实施方案中的有关事宜,由农业农村部商海关总署另行规定。
(三)家养野猪发生疫情的,按家猪疫情处置;野猪发生疫情的,根据流行病学调査和风险评估结果,参照本实施方案采取相关处置措施,防止野猪疫情向家猪和家养野猪扩散。
(四)在饲料及其添加剂、猪相关产品检出阳性样品的,经评估有疫情传播风险的,对饲料及其添加剂、猪相关产品予以销毁。
(五)本实施方案由农业农村部负责解释。附件:.非洲猪瘟诊断规范
.非洲猪瘟样品的采集、运输与保存要求 .非洲猪瘟消毒规范 .非洲猪瘟无害化处理要求
附件
非洲猪瘟诊断规范
一、流行病学(一)传染源
感染非洲猪瘟病毒的家猪、野猪(包括病猪、康复猪和隐性感染猪)和钝缘软蜱为主要传染源。
(二)传播途径
主要通过接触非洲猪瘟病毒感染猪或非洲猪瘟病毒污染物(餐厨剩余物、饲料、饮水、圈舍、垫草、衣物、用具、车辆等)传播,消化道和呼吸道是最主要的感染途径;也可经钝缘软蜱等媟介昆虫叮咬传播。(三)易感动物
家猪和欧亚野猪高度易感,无明显的品种、日龄和性别差异。疣猪和薮猪虽可感染,但不表现明显临床症状。(四)潜伏期
因毒株、宿主和感染途径的不同,潜伏期有所差异,一般为 天,最长可达天。世界动物卫生组织《陆生动物卫生法 典》将潜伏期定为天。
(五)发病率和病死率
不同毒株致病性有所差异,强毒力毒株可导致感染猪在 天内%死亡,中等毒力毒株造成的病死率一般为%%,低毒力毒株仅引起少量猪死亡。
(六)季节性 该病季节性不明显。二、临床表现
(一)最急性:无明显临床症状突然死亡。
(二)急性:体温可高达℃,沉郁,厌食,耳、四肢、腹部皮肤有出血点,可视黏膜潮红、发绀。眼、鼻有黏液脓性分泌物;呕吐便秘,龚便表面有血液和黏液覆盖;或腹泻,粪便带血。共济失调或步态僵直,呼吸困难,病程延长则出现其它神经症状。妊娠母猪流产。病死率可达%。病程~天。
(三)亚急性:症状与急性相同,但病情较轻,病死率较低。体温波动无规律,一般高于.℃。仔猪病死率较高。病程 天。
(四)慢性:波状热,呼吸困难,湿咳。消瘦或发育迟缓,体弱,毛色暗淡。关节肿胀,皮肤溃病。死亡率低。病程~个月
三、病理变化
典型的病理变化包括浆膜表面充血、出血,肾脏、肺脏表面有出血点,心内膜和心外膜有大量出血点,胃、肠道黏膜弥漫性出血;胆囊、膀胱出血;肺脏肿大,切面流出泡沫性液体,气管内有血性泡沫样粘液;牌脏肿大,易碎,呈暗红色至黑色,表面有出血点,边缘钝圆,有时出现边缘梗死。颌下淋巴结、腹腔淋巴结肿大,严重出血。
最急性型的个体可能不出现明显的病理变化。四、鉴别诊断
非洲猪瘟临床症状与古典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丹毒等疫病相似,必须通过实验室检测进行鉴别诊断
五、实验室检测
(一)样品的采集、运输和保存(见附件)(二)抗体检测
抗体检测可采用间接酶联免疫吸附试验、阻断酶联免疫吸附 试验和间接荧光抗体试验等方法。
抗体检测应在符合相关生物安全要求的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 制机构实验室,以及受委托的相关实验室进行(三)病原学检测 .病原学快速检测:可采用双抗体夹心酶联免疫吸附试验、聚合酶链式反应和实时荧光聚合酶链式反应等方法。
.病毒分离鉴定:可采用细胞培养等方法。从事非洲猪瘟病 毒分离鉴定工作,必须经农业农村部批准。(四)结果判定 .临床可疑疫情
猪群符合下述流行病学、临床症状、剖检病变标准之一的,判定为临床可疑疫情。流行病学标准
①已经按照程序规范免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疫苗,但猪群发病率、病死率依然趯出正常范围
②饲喂餐厨剩余物的猪群,出现高发病率、高病死率 ③调入猪群、更换饲料、外来人员和车辆进入猪场、畜主和饲养人员购买生猪产品等可能风险事件发生后,天内出现高发病率、高死亡率;
④野外放养有可能接触垃圾的猪出现发病或死亡。符合上述条之一的,判定为符合流行病学标准。临床症状标准
①发病率、病死率超出正常范围或无前兆突然死亡; ②皮肤发红或发紫
③出现高热或结膜炎症状; ④出现腹泻或呕吐症状 ⑤出现神经症状
符合第①条,且符合其他条之一的,判定为符合临床症状 标准。
剖检病变标准 ①脾脏异常肿大;②脾脏有出血性梗死;③下颌淋巴结出血; ④腹腔淋巴结出血。
符合上述任何一条的,判定为符合剖检病变标准。.疑似疫情
对临床可疑疫情,经病原学快速检测方法检测,结果为阳性 的,判定为疑似疫情。
.确诊疫情
对疑似疫情,按有关要求经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或 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复核,结果为阳性的,判定为确诊疫情。
附件
非洲猪瘟样品的采集、运输与保存要求
可采集发病动物或同群动物的血清样品和病原学样品,病原 学样品主要包括抗凝血、脾脏、扁桃体、淋巴结、肾脏和骨髓等。如环境中存在钝缘软蜱,也应一并采集。
样品的包装和运输应符合农业农村部《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 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运输包装规范》等规定。规范填写采样登记表,采集的样品应在冷藏密封状态下运输到相关实验室。、血清样品无菌采集血液样品,室温放置~,收集血清,冷藏运输。到达检测实验室后,冷冻保存。
二、病原学样品(一)抗凝血样品
无菌采集乙二胺四乙酸抗凝血,冷藏运输。到达检测实 验室后,-℃冷冻保存。
(二)组织样品
首选脾脏,其次为扁桃体、淋巴结、肾脏、骨髓等,冷藏运输。样品到达检測实验室后,-℃保存。
(三)钝缘软蜱
将收集的钝缘软蜱放入有螺旋盖的样品瓶/管中,放入少量土壤,盖内衬以纱布,常温保存运输。到达检测实验室后,℃冷冻保存或置于液氮中;如仅对样品进行形态学观察,可以放入%酒精中保存。附件
非洲猪瘟消毒规范 一、消毒产品种类
最有效的消毒产品是%的苯及苯酚、次氯酸、强碱类及戊二醛。强碱类(氢氧化钠、氢氧化钾等)、氯化物和酚化合物适用于建筑物、木质结构、水泥表面、车辆和相关设施设备消毒。酒精和碘化物适用于人员消毒
二、场地及设施设备消毒(一)消毒前准备
.消毒前必须清除有机物、污物、龚便、饲料、垫料等。.选择合适的消毒产品。
.备有喷雾器、火焰喷射枪、消毒车辆、消毒防护用具(如口單、手套、防护靴等)、消毒容器等。(二)消毒方法
.对金属设施设备,可采用火焰、熏蒸和冲洗等方式消毒。.对围含、车辆、屠宰加工,贮藏等场所,可采用消毒液清洗、喷洒等方式消毒。
.对养殖场(户)的饲料、垫料,可采用堆积发酵或焚烧等方式处理,对粪便等污物作化学处理后采用深埋、堆积发酵或焚烧等 方式处理。
.对疫区范围内办公、饲养人员的宿含、公共食堂等场所,可采用喷洒方式消毒。
.对消毒产生的污水应进行无害化处理。(三)人员及物品消毒
.饲养管理人员可采取淋浴消毒。
.对衣、帽、鞋等可能被污染的物品,可采取消毒液浸泡、高压灭菌等方式消毒。(四)消毒频率
疫点每天消毒~次,连续天,之后每天消毒次,持续消毒天;疫区临时消毒站做好出入车辆人员消毒工作,直至解除封锁。
附件
非洲猪瘟无害化处理要求
在非洲猪瘟疫情处置过程中,对病死猪、被扑杀猪及相关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按照《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规范》(农医发号)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