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地控税工作总结(精选5篇)_税账会计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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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山东青岛等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地控税工作经验的通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文件

国税办发„2011‟108号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山东青岛等地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地控税工作经验的通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宁夏、西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近年来,随着我国建设用地的大量增加,对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源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在传统的管理模式下,由于税务机关主要通过纳税人的申报获取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源信息,不仅存在信息不准确、不及时的问题,还经常有漏征漏管土地,税收征管质量不高。为此,山东青岛、东营等地方税务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信息管税”和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着力做好土地的文章”的要求,转变工作思路,创新管理理念,依托第三方的权威信息,探索出了“以地控税、信息管税” 的 — 1 — 税源管理新方式,实现了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覆盖式管理,极大地提高了征管的水平。现将山东青岛、东营等地的主要做法通报如下,请各地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和借鉴。

一、“以地控税”工作的主要思路和做法

土地的最大特点是不可移动性。城镇土地一旦被用于生产经营,不论权利人或使用人如何变更,其应税性质不会改变。因此,只要掌握征税范围内全部土地的信息,就能够以此为基础控管住税源。而传统的税源管理是以企业为基本管理对象,一方面,企业往往因纳税意识薄弱或本身家底不清而瞒报、少报应税土地。另一方面,对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业,其应税土地往往漏征漏管。因此,要全面掌握税源,就必须改变传统的管理方式,由“以户管税”向“以地控税”转变,即:税务机关依托第三方权威的地籍信息,掌握辖区内所有的宗地情况,从中精准锁定每一宗应税土地,确定其位置、面积以及权利人或实际使用人,据以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管工作,这样就可以做到不遗漏任何一处税源,实现覆盖式管理。山东青岛、东营等地的主要做法是:

(一)以部门配合为基础,全面掌握土地信息 “以地控税”的前提是税务机关要掌握征税范围内的全部土地情况,这就需要有权威部门的信息支撑。国土部门作为政府管理土地的职能部门,有大量的土地利用和地籍信息。特别是在实施了第一次和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后,各地国土部门对城镇、区县范围内每宗土地(宗地是土地登记和地籍调查的最 — 2 — 小单位)的位置、面积、界限、权利人等信息都进行了调查和更新,并开发了地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GIS),使“以地控税”具备了信息基础。山东青岛、东营等地税局积极向政府汇报,取得政府对“以地控税”工作的重视和支持。青岛市政府专门下发文件,要求国土部门提供市区范围内所有宗地的地籍信息并开放GIS使用权限。在各个部门的通力配合下,青岛地税局共获取了179106条土地信息,涵盖了5区、7市(暂不含乡镇)范围内的所有土地,为“以地控税”打下了坚实基础。

(二)以电子地籍图为载体,实现税源覆盖式管理

“以地控税”的关键是从全部土地信息中准确识别出所有应税土地。由于国土部门提供的宗地信息大多是抽象的地理坐标数据,在税收征管中难以利用。为此,青岛等地委托测绘部门开发了城镇土地使用税地理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该信息系统借助GIS的可视化表达技术,将国土部门提供的宗地坐标数据全部还原在电子地图上,形成了以宗地为单位、全覆盖式的电子地籍图,作为实施税源控管的一个良好载体。在电子地籍图上,征税范围内每一宗土地的位置、边界、形状都可以清楚地显示,同时,在每宗土地上都链接了权利人名称、土地使用状况等地籍资料和土地等级、计税面积、应纳税额等税源信息。

在开发出电子地籍图后,税源管理部门先按照土地用途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免税政策对每宗土地进行应税或免税的界定,再与税务部门已掌握的税源信息进行比对,初步确认应 — 3 — 税土地(理论税源)、免税土地和已征管土地的情况并在图上用不同的颜色进行标注。这样,就可以非常直观地看到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理论税源的分布及其与税务部门实际掌握税源之间的差距,找出全部漏征漏管的土地,实现对应税土地的全覆盖、无缝式管理。

(三)以信息比对为导向,查实漏征漏管土地 在实际操作当中,由于部门间的数据格式有差异,电子地籍图上的应税土地和税务部门掌握的应税土地之间难以实现直接的关联。为此,青岛地税局首先对税源数据进行了标准化处理,统一了纳税人识别码、门牌地址、土地证号、面积等信息的数据格式。然后,利用测绘部门开发的专门软件,以标准化的地址或单位名称为关联项,将图上的应税土地与税源数据库中的土地进行匹配。二者信息比对相同的,直接按该税源信息实施税收管理;比对不上或比对之后面积有出入的,作为疑点由税源管理部门进行汇总整理,交由税收管理员实地核查。由于电子地籍图能够提供准确的土地位置,还可以在图上计算土地面积并下载打印出宗地图,极大提高了实地核查的工作效率。税收管理员实地核查时,根据电子地籍图自动生成的“一图一表”(宗地用地范围图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登记表),可以迅速、准确地找到疑点土地的具体位置,通过现场核实,确定疑点土地是否属于应税土地及其实际面积大小。同时,核对或重新采集纳税人名称、土地用途、使用权证号、宗地号等涉税信息,并由征纳双方在图表上签字确认,形成纸质税源档案。— 4 — 以此为基础,税源管理部门实施一系列的后续管理措施:将核查确认的图表信息统一扫描,建立“一户一档”式的电子税源档案;将核查确认后的信息全部录入税源数据库,完成税源信息的更新;根据核查的信息对电子地籍图进行维护。

(四)以建立长效机制为目的,实施动态管理

在定期取得国土部门土地变更数据、更新维护税源数据库的基础上,青岛、东营等地税局依托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征管工作。系统中的预警管理模块可以定期将税源信息与纳税人申报信息进行比对,若二者存在差异,电子地籍图将自动预警,在地图上将纳税人未申报的应税土地予以标注和提示,税务人员可据此有针对性地及时开展异常申报管理,从而实现了对“静态土地”和“动态纳税人”的双向交叉监控,大大提高了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管质量。

运用信息系统的统计分析功能,青岛等地还将辖区内应税与免税土地的面积和税额等数据按区域等不同口径进行汇总,做成反映总量与比重情况的报表和图表。不仅全市的税源情况一目了然,各区县局的征管质量情况也清晰可见。依据这些统计数据,税务机关可以准确掌握辖区内的税收规模和税源分布情况,分析征收水平和征管潜力,测算政策调整对收入的影响;还可以科学评价基层征收单位的征收能力和管理水平,及时发现人为隐匿税源的现象,规范征收行为,防范执法风险。

(五)以信息综合利用为增值点,延长管理链条 在抓好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管理的基础上,青岛等地积极 — 5 — 拓展“以地控税”工作内容。一是在部分地区探索将房产税纳入“以地控税”范围,通过在电子地籍图上叠加应税房产信息,实现对房产和土地税源的一体化、覆盖式管理。目前这项试点已经在青岛四方区先行启动。二是通过对土地信息的维护更新,掌握应税土地的交易信息,加强对买卖双方应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等税种的管理,堵塞土地流转环节的征管漏洞。三是在宗地管理的基础上计划推行重点行业管理,加强重点税源监控。从而形成“以地为基、全程跟踪、分类监管、一体管理”的“以地控税”管理新模式。

二、“以地控税”工作的主要成效

(一)堵塞了税收漏洞,增加了税收收入

通过实施“以地控税”,基本上杜绝了漏征漏管现象,推动了税收收入快速增长。截至目前,青岛通过“以地控税”核查出漏征漏管户2343户,漏征漏管土地3843宗,应税土地面积2871万平方米,年新增城镇土地使用税16083万元,应补征28380万元。同时,利用土地核查信息查补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税种收入15728万元。东营、泰安肥城、莱芜三市的“以地控税”工作也取得了显著成效,分别增加应税土地面积2400万平方米、562万平方米、630万平方米,增加税款分别为27000万元、8010万元和9500万元。

(二)解决了信息不对称问题,夯实了税源底数

通过“以地控税”,以第三方权威数据和信息技术为依托,由管理动态纳税人向管理静态土地转变,扭转了信息获取片面 — 6 — 依赖纳税人自主申报的被动局面,解决了因纳税人申报不实或未申报造成税收征管漏洞问题,真正实现了税源数据的准确、完整和动态更新。

(三)强化了税收管理手段,完善了一体化管理

以准确的税源数据为支撑,推动了申报监控、总体税源分析、征管质量分析、潜在税源分析等工作的有效开展,找准了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增强了各项工作措施的针对性,促进城镇土地使用税整体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同时,通过对土地信息的综合利用,加强了房产税以及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等税种的管理,丰富和拓宽了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内涵。

(四)规范了执法行为,落实了税收风险管理理念

依托电子地籍图搭建先进的管理平台,建立内在制约机制,规范了税务部门的征收管理行为,克服了“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的问题,防范了税收执法风险。同时,通过增强税收管理的权威性,也提高了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优化了税收环境。

三、“以地控税”工作的主要经验

(一)领导重视、组织健全是前提

“以地控税”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时间跨度长、投入的资源多。因此,需要地税部门领导的高度重视和有力的组织保障。为此,青岛地税局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市局机关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基层局“一把手”为成员的领导小组以及市局 — 7 — 分管副局长负责的指挥中心,负责各项工作的规划、部署和落实。各基层局根据市局的统一要求,也成立了相应机构,自上而下地加强领导,明确职责、提供保障,确保了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是关键

“以地控税”是对传统税源管理方式的突破,面临众多挑战和困难,只有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才能形成合力,稳步扎实地推进工作。为此,青岛等地采取了多项措施加强宣传和指导,着力化解基层税务干部的畏难情绪,解决被动应付等问题。同时,市局利用可行性分析调研、模拟演示等方式,以科学详实的数据和实例使干部职工充分认识到这项工作的长期效益,激发干部的工作热情,增强做好工作的信心。

(三)政府支持、部门配合是基础

“以地控税”涉及众多部门,特别是在信息和技术方面,必须依靠有关方面的配合。青岛市地税局争取市政府的大力支持,通过内外、纵横协作,确保了工作的顺利开展。在外部协作方面,依靠政府,与街道、土地管理、测绘院等部门通力协作,形成了政府领导、地税主管、街道办事处积极参与的协税护税格局。在内部协作方面,市局与基层局建立了通畅的沟通平台,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

(四)规范管理,狠抓落实是保障

“以地控税”工作的信息比对和实地核查是关键环节。为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青岛地税局建立了相应的工作制度 — 8 — 和管理办法,如制定了《电子地图推广应用操作指南》,明确了工作流程和管理规范;在土地核查工作中,建立了三级审核制度和信息保密办法等,确保核查信息完整、准确、安全。实行了责任制,推行“倒逼”机制,将核查责任落实到人。同时,市局加大了考核力度,加强督导督查工作,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并将此项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作为评先评优的重要条件。

山东青岛、东营等地的实践表明,“以地控税”有效解决了传统税源管理方式下存在的一些痼疾,是一种适应当前征管工作需要和科技发展水平的税源管理新方式。随着各地国土部门地籍管理工作的完善和信息技术的普及应用,“以地控税”工作也逐步具备了推广的基础。因此,各地要认真研究本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借鉴青岛、东营等地的做法,增强工作的前瞻性和主动性,以税务总局“信息管税”的工作要求为指导,有目标、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创新税源管理方式的工作,切实提高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管水平。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信息公开选项:不予公开

国家税务总局 2011年9月2日封发 校对:财产和行为税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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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以人为本构建和谐地税

作者:太原市地方税务局民营经济开发区分局白永佳

以人为本构建和谐征纳关系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税收与社会和谐息息相关、密不可分。而税收征纳关系是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在税收征纳活动中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是我国当前社会最重要的双边关系之一,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以今年“纳税服务年”活动为契机,从构建和谐税收征纳关系为途径,探讨如何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

人是社会的主体,征税人与纳税人之间的融洽相处是社会和谐的基础。要实现双方的和谐,应从征纳和谐的内涵来把握,关键要把握好几种要素:

一是公信力。和谐社会一定是法治社会,和谐社会需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谐社会需要人人遵纪守法,和谐社会更需要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文明执法、依法执法、公正执法。税务机关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征税权力,如果缺乏执法公信力,就得不到广大纳税人的认同、理解和配合,税收工作就会很被动。这就要求税务机关坚持依法治税,做到有法必依、执

法必严、违法必究,严格按照法定权限与程序执行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既不能失职不作为,又不能越权乱作为,以取信于纳税人。

同时,要认真贯彻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加强对税收执法权的监督制约,防止擅自变通税收政策法规、随意执法、滥用职权等现象发生,保证各类市场主体都享受到征纳和谐源于公平公正的税收待遇,避免因执法不公引发不和谐的因素。

二是规范化。规范化的税收管理,对于协调征纳关系,化解征纳矛盾,保障征纳之间良性互动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要实现税收规范化管理,必须明确征、管、查各环节的职责分工与关系,避免各环节、岗位之间职责交叉或缺位,防止疏于管理、淡化责任;流程顺畅,各项机制有机衔接、统一协调、执行高效;标准控制,建立标准化、程式化的操作规范和程序,实行标准控制,用标准来检验和控制每一个管理环节的权力运行;精细操作,抓住管理的薄弱环节,不忽视微小的管理漏洞,不留下管理上的空档,做到执行政策精确、履行程序精心、实施控管精准,确保税收政策不偏不倚、执行到位,不给不法分子偷逃税款的机会和空间。

三是遵从度。和谐始于内心。纳税人对税法的遵从程度取决于他对依法纳税的认同,这种发自内心的认同,前提是

依法诚信纳税内化为纳税人的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首先,要降低纳税人对税法的奉行成本。通过大力宣传税法知识,使纳税人及时了解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办税程序,正确履行纳税义务,做到规规矩矩经营、明明白白缴税,最大程度地减少因对政策和程序理解偏差而受到处罚的几率,引导纳税人知道遵从、如何遵从和愿意遵从。其次,要增加涉税违法的成本,严厉查处各种涉税违法犯罪行为,使不法分子因得不偿失而不敢、不想不遵从税法。三是积极推进依法诚信纳税,加快税收诚信体系建设。推进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对不同信用等级的纳税人采取相应的管理办法。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要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统一的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使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真正成为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的有效激励机制。

四是满意率。文明、优质的纳税服务是化解征纳矛盾、融洽征纳关系的“润滑剂”。纳税人的满意率高不高,税务机关要多从纳税服务上寻找切入点,要以纳税人的需求为导向,为纳税人提供个性化、互动式的服务。同时,要建立征纳双方之间的利益关系协调机制,包括争议调节、错误纠正、损害赔偿等,引导纳税人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诉求,依法履行义务、维护权利,而不是偷逃抗骗、对抗法律;要建立公开透明的沟通机制,依托互联网站,实行“阳光办税”,还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于纳税人,尊重纳税人的权利主

体地位,激发纳税人的纳税报国热情;要建立征税信用、纳税信用相结合的税收信用体系,鼓励依法诚信纳税,倡导守法经营、诚信纳税的良好社会风尚。

五是建设凝心聚力的组织文化,让组织充盈与个性张扬和谐相融。组织文化是税务文化的价值基础,是共同愿景和核心价值观的培育过程。在组织文化建设中,我们把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确立为全体税务干部的共同愿景和核心价值观,通过开展创建学习型组织、各种主题教育,打牢干部的思想道德基础和精神文化基础;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争先创优活动,打造团结拼搏、务实进取、艰苦奋斗、争创一流的和谐团队精神。通过实施人才兴税战略,造就高素质的干部队伍。使组织文化建设既符合组织发展的要求,又体现干部实现自身价值的需要,形成“集体关注个人业绩,个人致力集体”的局面,实现集体与个人发展目标的和谐,集体与个人发展动力的和谐,税收事业持续发展与地税干部个人全面发展的“双赢”。

第3篇:“以税票控税”管好建筑业增值税

“以税票控税”管好建筑业增值税

营改增后,针对建筑业一般纳税人自开发票的现状,应及时转变征管方式,与政府其他部门加强沟通,对于政府投资项目,要求建筑项目付款单位见到外来建筑企业在本地预缴税款开具的完税凭证后再支付工程款,从而保证外埠建筑业纳税人及时足额预缴税款。

建筑业,作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具有关联度高、带动性强、辐射面广等特点。建筑业营改增后在税率、税款计算方法、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等各方面都有改变,不但对其运作模式、内控管理、会计核算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也使得税务机关在征收管理上面临新的问题和挑战。

建筑业增值税管理中的问题

外埠纳税人监管难。全面推开营改增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按照规定缴纳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及相关规定处理,而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没有处理权。而且按现行规定,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不为外埠一般纳税人代开发票,纳税人需回机构所在地自行开具发票。由于不用在服务发生地代开发票,外埠纳税人不按规定办理报验登记手续、不愿接受服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管理的情况时有发生,服务发生地国税机关缺乏有效管理抓手,监管难度和执法风险增大。

增值税抵扣链条不完整,税源监控存在风险。建筑业的上游行业建筑材料销售行业营改增前管理比较混乱,大部分经营者为小规模纳税人甚至是个体户,材料供应商和材料种类呈现“散、杂、小”的特点,建筑企业要求取得发票的难度较大。营改增后建筑业的名义税率由3%升至11%,并且占合同造价20%~30%的人工费不能抵扣,可能导致一些税法意识淡薄的纳税人为了利益虚开、代开发票。而税务机关受人力和时间的限制,不可能对所有的建筑项目进行实地核查,存在税收流失风险。

税款入库不均衡,增加税源分析难度。建筑工程一般时间长、跨度大,很多建筑项目在后期才大量结算工程款。而工程在前期需要大量购进建筑材料、投入大,到后期集中结算时,进项反而减少。造成进、销项不配比,从而加大了税款入库的不平衡,增加了税务机关税收测算和税源分析监控难度。

加强建筑业增值税管理的措施

健全制度体系,强化“一体化”管理。在制定建筑业房地产业“一体化”管理工作规范、建筑业房地产业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等的基础上,根据增值税管理模式,及时修改完善相关规定,进一步加强“一体化”管理,明确岗位设置及职责、工作流程等,提高营改增后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管理的规范性和延续性。

强化综合治税,加大税源监控力度。一是充分利用综合治税平台,与当地政府、国土、住建等部门联系,确定对于所有的建筑项目,将外来建筑企业的报验登记和项目登记等前置于建筑企业《施工许可证》发放。帮助税务机关从源头上及时掌握外来建筑企业的基本项目信息,实现建筑企业的管户清、底子明。二是实现由“以发票控税”向“以税票控税”的转变。营改增后,针对建筑业一般纳税人自开发票的现状,应及时转变征管方式,与政府其他部门加强沟通,对于政府投资项目,要求建筑项目付款单位见到外来建筑企业在本地预缴税款开具的完税凭证后再支付工程款,从而保证外埠建筑业纳税人及时足额预缴税款。三是对于非政府投资的项目,强化与监理企业联系,与监理方签订《协税护税合作协议》,从监理方取得工程建筑项目的信息及工程进度,通过与税务机关的征管信息印证分析,建立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台账,进一步加强建筑行业税收管理。

(信息来源:中国税务报)

第4篇:各种征收方式与以票控税

各种征收方式与以票控税

写在前面,这篇文字,是笔者对自身税务知识的一个梳理,同时也尽量做到让刚接触税务的网友能了解一些入门知识。知乎上,财务、会计、税务的专家大牛不少,希望多多批评指正。

PS:虽然同归税总管理,执行的也是一套税法,但是各省、市、县的国地税可能都有结合各地实际的实务操作,出现不完全一致的管理模式是很正常的。从头开始

一个法人或者自然人,通过销售商品或者服务取得了收入或者发生了其他应税行为,国家就会要求他交税。他也就成了纳税人。

对于长期的、经常发生纳税义务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税务局一般会要求其办理税务登记证。(除了特别提及,本文不考虑临时、偶尔的应税行为)

办证之后,其主管税务机关会根据纳税人的实际经营、财务情况进行税种鉴定。税种鉴定就是在税务局的系统中,录入纳税人可能涉及的种种、税目,以及最重要的征收方式。征收方式,简单地说,就是税务局如何计算并征收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有以下几种

一、查账征收

查账征收,名虽如此,但是不代表,税务局会没事就会去纳税人那里查账,但是纳税人必须保证自己有账,而且得符合财政、税务部门要求的会计制度。

执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根据自己实际的财务报表或经营情况,以申报表的形式向税务机关申报其增值额、销售额、营业额、所得额或者其他应税行为的计税依据,以及对应的税种、税目、税率、应纳税款、已纳税款等信息。

税务局审核申报表后,将表录入系统,再通过现金、刷卡、缴款书、TIPS扣款或者其他方式将税款征收并转入国库。这种征收方式适用于账簿、凭证、财务核算制度比较健全,能够据以如实核算,反映生产经营成果,正确计算应纳税款的纳税人。

如果本期纳税人没有收入,那么必须进行“零申报”,就是在申报表上计税依据一栏全部填“0”。不能不申报。

二、核定征收

核定征收可以简单分为两类。1.定期定额核定

定期定额核定又称双定,适用于账簿、凭证、财务核算制度不够健全,不能够据以如实核算,不能反映生产经营成果,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款的纳税人。说白了,也就是做不到查账征收的纳税人。

常见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

通俗的说,因为这类纳税人的账目、报表不能反映其真实的收入(增值额、销售额、营业额、所得额或者其他应税行为的计税依据)。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行业、规模、地点和其他因素,估算出一个收入额度和税款,要求纳税人定期缴纳。

有几个情况具体说一下。

如果纳税人认为定额过高或者过低,可以申请调整。批不批则是另外一回事。

如果纳税人实际收入低于定额,可以申请调整,但在批准调整之前,不管收入多低,必须按照定额缴税。

如果纳税人实际收入高于定额,必须向税务机关补报补税。长期补报,税务机关可能会考虑提高其定额。

如果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实际收入高于定额,纳税人且没有补报补税,并掌握了确凿的证据,可以要求纳税人补税并罚款。如果纳税人期限内不经营,没有收入,可以提前申请停业,停业期间不用缴税。如果不申请,税要照交。2.定率核定

定率核定比较复杂,就不详细展开说了,简单介绍。

这类核定方式常见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偶尔见于增值税。

因为这三种税的常规计算方法统一可以简化为【税款=(收入额-成本额)×税率】

对于查账征收的纳税人,收入额,成本额都可以在账目和财报上具体体现。非查账征收的纳税人,确定收入相对简单,但是成本、进项难以确定。那就要定率征收了。举例说明(非实例):

企业所得税计算式为税款=(收入额-成本额)×税率=利润×25% 某个餐饮企业,当年收入100万,因为账目不符合标准,难以核算成本。税务机关根据当地餐饮行业普遍调查认定,该企业的利润率为15%。故税务机关核定该企业应税所得率为15%,执行25%的税率,实际征收率【15%×25%=3.75%】

则该企业当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00万×15%×25%=100万×3.75%=37,500元】 +++++++++分割线+++++++++ 下面结合征收方式说说极其具有中国特色的以票控税制度。发票这个概念,在国内与国外是非常不同的。可以看下面两个问题:

发票为何不能在税务局随意领取?

为什么中国发票是税务局专卖的,外国发票都是打印或手写的呢?

纳税人的收入是计算税款的重要依据,上文说的各种征收方式,都离不开收入。

如何让纳税人如实报告收入额呢?我们国家选择了发票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那么发票是如何控税呢?

查实征收的纳税人,在申报表上,填写的增值额、销售额、营业额、所得额等,必须与其当期开具的发票额具有逻辑上的相关性。因为总会存在不要发票的消费者,一般情况下,纳税人申报的收入总额应该大于等于发票开具总额。如果小于,那么纳税人申报时,税务机关的发票管理系统,会提出预警,或直接锁定纳税人的税控装置。待纳税人给出合理解释或者补税后再解开。

一般来说,对于查实征收的纳税人,消费者或者付款方索取的发票越多,纳税人需要缴纳的税款也越多。

如果这类纳税人,采取不开票来隐瞒收入,相对来说,监管难度是很大的。

当然,也有特例,比如著名的KFC,据我所知,不止在一个地区,都不要求其逐笔开具发票或者严格使用税控发票。因为作为外企,KFC所属的百胜集团保留了一个国际大公司的风范,对每一笔实际收入,不管开没开具发票,都会如实汇总申报给税务局。定期定额的纳税人,除了每个月有收入额和税额的两个定额。还有一个“定额”,就是发票限额。也就是纳税人每个月能在税控机开出的发票的总额。发票限额一般略高于或者等于税务局核定的收入额。举例:

某个火锅店,当地地税局核定其每月营业额为5万元。店方办理税控发票机时,地税局将其发票限额设置为8万元。该店当月开具发票不足或者正好是5万元时,按5万元的定额缴纳营业税 5万×5%=2,500元

该店当月开具发票超过5万元时,比如开了6万元发票,按6万元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 6万×5%=3,000元

如果该店连续多月开具发票都超过了5万元,达到了6万元,地税局就会考虑将其定额提高到6万元了。

如果该店当月开具发票达到8万元时,税控发票机会自动把自己锁死,不能再打发票。这种情况下,正常的、合法的处理手段是到税务局申请提高发票限额,但这一般也就意味着定额会被提高。

所以,我们会常常见到,饭店以打折、赠送饮料等方式,婉拒消费者开具发票。在月底,发票额将要达到或者已经达到发票限额的时候,饭店通常会告知消费者,开不了发票,下月再来,也可能采取假票、窜票的形式。待续

第5篇:总结:国税地税的划分

一、(国税)国家税务局的征管范围:

1、增值税、消费税

2、海关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

3、各银行总部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

4、中央固定收入的中央企业所得税、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

5、外资企业所得税;自2002年1月1日起,新登记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所得税

6、证券交易印花税

7、含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8、车辆购置税

9、国税局征管税收的滞、补、罚收入

二、(地税)地方税务局的征管范围:

1、营业税(不含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

2、企业所得税(不含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以及从2002年1月1日起新办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3、个人所得税(不包括储蓄存款个人所得税);

4、资源税;

5、城镇土地使用税;

6、土地增值税;

7、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含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

8、房产税(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缴纳的城市房地产税);

9、车船使用税(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缴纳的车船使用牌照税);

10、印花税;

11、屠宰税;

12、筵席税(全国大部分地区未开征);

13、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已停征)。

14、地方税务机关还负责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

15、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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