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居民养老保险办公室总结(精选5篇)_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2022-07-10 其他工作总结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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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旌阳镇全面开展新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近期,旌阳镇各个村居正在如火如荼的开展新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自9月23日镇召开新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调度会后,各村居进行了全方位的宣传发动,主动上门入户进行政策宣讲,确保在10月25日前完成全镇4万多人的入户调查、数据录入和信息比对工作。

“以后我们也能像城里人一样领取养老金了,老了也有保障了。”在板桥村一位前来缴费的老人喜气洋洋的说道:“国家政策就是好啊!”

为做好新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旌阳镇成立了以镇长为第一负责人的领导小组,并从镇抽调73名干部至各个村居协助开展工作。所有干部国庆长假不休息,抓住外出务工人员返乡高峰进行政策宣讲。同时发放了15000份宣传材料,把新农保的政策原则、目标任务、个人缴费标准、政府补贴标准、待遇享受等政策规定发放到各村、各户。镇村工作人员以村居为单位填写入户调查表,为参保人员复印证明材料、登记身份、建立个人档案,确保10月25前完成信息登记,11月1日前完成全镇所有60周岁及以上老人基本养老金的发放。目前,全镇的入户登记工作已完成百分之九十五。

第2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关于实施《成都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成劳社办〔2010〕112号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了贯彻《成都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成府发〔2009〕58号,以下称《办法》),现对《办法》实施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办法》的适用范围

户籍关系在本市的下列人员,可按《办法》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一)年满16周岁及以上年龄的农村居民;

(二)年满16周岁及以上年龄,属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以外的城镇居民。户籍关系从外地迁入本市满三年的60周岁及以上年龄的城镇居民,可按《办法》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应当参加或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的人员,以及已享受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人员,不属于《办法》覆盖的范围。

二、参保手续的办理

申请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向户籍所在地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该机构指定的街道(乡镇)、社区(村)劳动保障所(站)提交本人参保申请及身份证和户口簿,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金融机构签订代扣养老保险费协议。具体参保缴费手续和流程,可由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养老保险缴费

(一)年满60周岁及以上年龄的人员,应在申请参保当月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

(二)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的人员,应按月或按年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时间为每年的4至12月。

(三)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的人员,参保后中断或暂停缴费时间在两年以内的(含两年),可申请补缴养老保险费(含利息)。中断或暂停缴费时间在两年以上的,不得一次性补缴。

(四)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的人员,选择缴费档次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不得变更。需要跨年度变更缴费档次的,应向参保缴费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劳动保障所(站)提出申请。

(五)年满60周岁但缴费年限不足15年(180个月)的人员,本人可选择延迟领取养老金时间,并继续缴费至满15年(180个月);也可选择一次性趸缴至满15年(180个月)。一次性趸缴标准为:以当年所选择的缴费档次作为缴费基数,费率按12%一次性缴纳,趸缴的缴费基数记录在趸缴当年,趸缴年限同已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四、耕地保护补贴

享受耕地保护补贴的农村居民,按《办法》规定参保时,可利用耕地保护补贴缴纳养老保险费,不足部分由本人补足。本人已足额缴费的,可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凭据或养老金领取凭证,每年度向本人耕地保护补贴开户农商银行分支机构,申请支取本人当年耕地保护补贴。

耕地保护补贴缴纳当年养老保险费有余额的,余额部分可用于缴纳本人下一年度养老保险费,也可用于资助家庭内其他成员参保缴费。

享受耕地保护补贴的农村居民,申请支取本人当年耕地保护补贴的具体审核程序,按市级相关部门制定的办法执行。

五、政府补贴

(一)年满60周岁及以上年龄的人员,参保缴费累计满15年(180个月)及以上年限的,在按《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计算养老金基础上,政府按月给予基础养老金补贴,补

贴标准为省政府规定的新农保基础养老金。

(二)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后,按《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给予养老保险缴费补贴。

(三)按照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劳社办[2009]93号)第四条第(二)项规定,农村居民中断或暂停缴费时间在两年以内的(含两年),补缴时按《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给予养老保险缴费补贴。

(四)年满60周岁以后但缴费年限不足15年(180个月)的农村居民,本人选择延迟领取养老金时间并继续缴费至满15年(180个月)的,继续缴费期间按《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给予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本人选择一次性趸缴至满15年(180个月)的,趸缴部分不享受《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养老保险缴费补贴。

六、个人账户管理

(一)按《办法》第五条规定参加养老保险并足额缴费的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人参保缴费所选择缴费基数的8%为其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除出国(境)定居、死亡等情形外,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四川省每年公布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为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计算并登记一次利息,利息并入个人账户。

七、养老保险待遇

(一)年满60周岁及以上年龄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180个月)及以上年限的人员,从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

(二)《办法》附件中“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是指: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时上一年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平均比值。其中平均比值的计算方式见附件。

(三)年满60周岁及以上年龄的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180个月)及以上年限的,从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的次月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办法》附件规定计算养老金,同时再按省政府规定的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标准发给养老金补贴。

(四)年满60周岁及以上年龄的人员,缴费年限不满15年(180个月),且不愿继续缴费或趸缴至满15年(180个月)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五)已按市政府令第135号和152号规定,参加我市新型农民养老保险并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其养老金标准不变,今后按照《办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参加养老金调整。

(六)曾服过兵役的人员,军龄每满一年,按《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计算本人基础养老金 1%(不含《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养老金补贴)的标准增发养老金。

(七)持有《独生子女光荣证》的人员,按《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计算本人基础养老金 5%(不含《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养老金补贴)的标准增发养老金。

(八)基础养老金、增发养老金从统筹资金中列支,个人账户养老金从个人账户资金中列支。

(九)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时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尚未公布时,暂缓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待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为其计算养老金,并从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次月起发给。

(十)参保人员只能享受一份养老保险待遇。对于重复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等其他养老待遇的,本人自愿申请保留其中一份,重复领取的养老金退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退还本人重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十一)领取养老金人员应当参加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的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核查。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参加核查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停发放其养老金。

(十二)领取养老金人员下落不明超过6个月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停发放其养老金。

(十三)领取养老金人员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及其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其养老金待遇按国家及省基本养老保险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八、养老保险关系转接

(一)参保人员按《办法》规定参保后,在本市区(市)县之间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转出地经办机构应向转入地经办机构转移该参保人员的参保信息资料;转入地经办机构应根据转出地经办机构转移的参保信息资料,为该参保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二)参保人员申请将本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其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个人账户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合并计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记录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养老保险基金的转移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参保人员申请将本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额转移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合并计算。缴费年限和缴费基数按附件2办法换算,换算后的缴费月数和缴费基数分别记录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同年度缴费月数和缴费基数。

(四)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本市行政区域外的,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九、养老保险关系终止

领取养老金人员死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并按以下标准支付相关待遇:

(一)个人已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含耕地保护补贴和个人账户利息),扣除已领取的养老金(不含《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养老保险补贴)后的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二)按死亡当月本人领取养老金标准(不含《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养老保险补贴),一次性支付4个月的丧葬补贴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参保人员缴费期间死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将其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含耕地保护补贴)和个人账户利息,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国家、省有新规定时,从其规定。

参保人员出国或到港、澳、台湾地区定居的,经本人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个人缴费部分(含耕地保护补贴,不含《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养老金补贴)和个人账户利息退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四)农村居民因土地被依法征用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对已领取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扣除已领取养老金(不含《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养老金补贴)后的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对未领取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按本《通知》第八条规定,将本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可将其个人缴纳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不含《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缴费补贴),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十、其他

本《通知》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由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并根据实施情况制定补充规定。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附件1:

平均比值的计算方式

(A1×B1+A2×B2+A3×B3+„An×Bn)÷(B1+B2+B3+„Bn)

A=月缴费档次;B=缴费月数。

附件2:

缴费年限和缴费基数的换算方式

(一)相同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为:相同年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金额÷相同年度城镇个体参保人员最低缴费金额×城乡居民相同年度实际缴费年限。

(二)相同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相同年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金额÷相同年度城镇个体参保人员最低缴费金额×城乡居民相同年度缴费基数。

注:按上述办法换算后缴费年限一个自然年度不得超过12个月。

第3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解读

来源:山东省财政厅发布时间:2014-01-17

一、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二、基金筹集:

(一)个人缴费。缴费标准全省统一设为每人每年100元、3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2个档次。100元档次,只适用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的最低选择。除100元档次外,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居)应当对本村(居)居民参保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居)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的资助额之和不得超过最高缴费档次。

(三)政府补贴。政府补贴包括基础养老金、缴费补贴、特殊困难群体的补贴三部分。

1、基础养老金。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60周岁以上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我省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60元,省财政按照统一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对我省东、中、西部地区分别给予40%、60%、80%的补助,剩余部分由市、县(市、区)政府承担。有条件的市、县(市、区)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需要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备案。

2、缴费补贴。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缴费即补。对选择300元以上缴费档次的,可以提高相应的补贴标准,具体标准由市、县(市、区)政府确定。

3、特殊困难群体的补贴。对城乡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市、县(市、区)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三、养老保险待遇:

(一)享受养老金待遇的条件。年满60周岁、按规定参保、未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居民,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不用缴费,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45周岁(不含)以上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允许补缴,但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45周岁(含)以下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补缴部分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

(二)养老金待遇。基础养老金按照不低于省政府规定的60元基础养老金的标准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资金积累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依法继承。待遇领取人死亡后30日内办理社会养老保险注销登记的,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费,标准为500-1000元。具体数额和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政府确定、承担,这一点,可以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咨询。

四、办理程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符合要求的城乡参保居民,可到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或县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

五、转移接续:参保人缴费期间跨地区转移,可将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随户籍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标准核算,并享受相应待遇;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在原参保地领取养老待遇。

六、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有关政策的衔接:

(一)与计划生育政策衔接。国家人口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衔接的通知》(国人口发〔2009〕101号)明确,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以及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奖励扶助金、特别扶助金,不能抵顶农村独生子女和双女父母参加新农保的政府补贴。

(二)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制度衔接。现阶段,按照各项制度待遇只叠加、不扣减、不冲销并兼顾现行政策的原则,确保现有待遇水平不降低。16—59岁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低保、五保对象,应按规定参保缴费,享受政府补贴和集体补助;鼓励有条件的村集体、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对低保、五保对象的缴费提供资助。已经自愿参保且年满60周岁符合领取待遇条件的低保、五保对象,可按月领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在审批或复核低保、五保资格时,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十二五”时期暂不计入家庭收入。

(三)与优抚制度衔接。16—59岁符合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条件、有缴费能力的优抚对象,应按规定参保缴费,享受政府补贴和集体补助。对于缴费困难的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政府补贴和集体补助。已自愿参保且年满60周岁并符合规定条件的优抚对象,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其优抚待遇标准不变。

七、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被征地农民保障政策的衔接

2012年9月《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2〕62号),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纳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利用同一制度平台,建立同一个人账户。

(一)新征土地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办法

在新征土地过程中,被征地的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符合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都应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通过参保得到相应保障。实行调地安置的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其拥有土地承包权并被调整土地、符合以上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都应被列为保险对象。

(二)保险金筹集

1、政府补贴。按照省政府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所对应的政府补贴资金标准,在拟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将此次征地的政府补贴资金存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财政部门批准开设的社保专户,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山东省社会保险基金收款专用票据》。政府补贴在征地被批准后3个月内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保险方案落实到个人账户中。政府补贴资金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列支,单独选址项目由用地单位承担。

2、个人和集体缴费。按照权利义务相对应原则,每次征地时,个人和集体应缴纳一定数量的养老保险费,以弥补因为失去土地对基本生活的影响,体现个人和集体的养老保险责任。个人和集体缴纳养老保险费之和原则上不低于政府出资部分的20%,不高于此次征地得到的土地补偿安置费,可以从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中列支或抵缴。鼓励个人和集体积极缴费,多缴多得。

(三)个人账户管理。土地被依法批准征收后,被征地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将政府批复文件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土地批准征收之日起3个月内,组织完成养老保险参保工作。个人和集体缴纳的保险费记入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没有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城乡居民要为其建立个人账户);政府出资部分对应保险方案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其中将资金的80%记入个人缴纳栏目,20%记入政府缴费补贴栏目。记入个人账户的资金完全按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因新征土地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不参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数的计算。

(四)待遇支付。参保时60周岁以上的按对应年龄的支付系数即缴即领(执行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70岁以上的执行70岁的支付系数),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合并领取。未满60周岁的在年满60周岁时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合并领取。

(五)做好制度衔接,确保被征地农民利益。原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中的缴费、补贴等基本政策可以继续实施,但要逐步纳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操作系统中,有个人账户的,要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数据信息和资金合并,按城乡居民个人账户标准计息和支付。对鲁政办发〔2012〕62号文件发布前被征地政府补贴资金已存入社保专户但还没有落实到被征地农民个人账户的,各地参照鲁政办发〔2012〕6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保险方案并将资金全部落实到个人账户。各地对原来发放的被征地农民的各项生活补贴应予以保留。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府补贴政策

为建立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管理规范化、服务社会化的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使广大城乡居民享有基本养老保障,根据省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9〕131号),我省从2009年起试点新农保制度,并于2011年底实现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全覆盖。参保居民可享受基础养老金补贴、缴费补贴等。

(一)补贴范围。一是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二是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重度残疾人可适当提前领取年龄)可领取基础养老金。

(二)补贴标准

1、基础养老金。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60周岁以上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我省基础养老金标准自2013年10月1日起提高到每人每月65元。省财政按照统一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对我省东、中、西部地区分别给予40%、60%、80%的补助,剩余部分由市、县(市、区)政府承担。有条件的市、县(市、区)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同时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备案。

2、缴费补贴。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缴费即补。对选择300元以上缴费档次的,可以提高相应的补贴标准,具体标准由市、县(市、区)政府确定。

3、特殊困难群体的补贴。对城乡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市、县(市、区)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三)申请程序。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携带户口簿、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村(居)委会审核后上报乡镇事务所。经乡镇事务所审核、县级社保机构复核,从参保人员办理待遇领取手续的次月起发放养老金。缴费补贴实行即缴即补,不需要单独申请。城乡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需要持《残疾人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到村(居)委会办理参保手续,申请市、县(市、区)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参保人在缴费或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如何处理?

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死亡的,个人缴费全部本息可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继承,一次性退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参保人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个人账户的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全部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如何计算参保人的养老金待遇?

新农保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加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5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为本人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新农保的缴费期限是怎样规定的?

新农保实施时,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以年满60周岁为界限,60周岁以上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新农保制度实施时,45周岁以上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应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也可以补缴,但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45周岁(含)以下的,应当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请问一次性交费的个人账户金额有利息吗,是多少?

您好!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对个人账户计息,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谢谢您的参与!

第4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总结

多措并举,加快实现城乡养老全覆盖 ——2012年XX县农保处工作计划

2011年以来,随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全面开展,XX县农保处按照上级指示,在工作中突出保费征缴和全程规范管理两个重点。提高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在全社会的影响力,不断探索创新工作方法,全力推进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普惠政策的开展。

一、主要工作绩效

截止到2011年12月我县应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人数18.17万人,缴费人数15.84万人,收缴保费4581.86万元,做到应保尽保,参保率达100%,领取人数8.5万人,领取基础养老金6061.55万元,对60岁以上人员做到及时发放,发放率达100%,全面完成省市县目标任务。期末基金结余15076万余元,与去年同期相比,参保人数增长4.74%,结余基金增长48%。

二、主要实施方法:

(一)加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宣传。为了扩大我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覆盖面,我们加大宣传力度,印制大量宣传材料。同时组成督查组,深入群众家中,了解政策宣传情况,利用大型集会等各种有利于宣传的场合,通过设立咨询台、发放宣传单等形式宣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

(二)紧跟时序进度,强化保费征缴力度。我处配合县人社局联合县效能督查局组成10个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督查指导组挂包19个乡镇,采取通报、督查的办法,督促各地加快实施进度。与此同时,在圆满完成2011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保费征缴任务的同时,对2012年保费征缴工作进行了提前安排和部署,认真组织,积极动员,做到应保尽保,不留死角。

(三)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化建设。对全县符合养老待遇领取条件人员进行了一次全面而透彻的梳理,没有录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人员抓紧录入;录入基本信息有误的,及时予以更正。同时敦促各乡镇建立逐步到龄人员按月申报制度,按月对次月到龄领取养老金人员基本信息进行公示,并于每月月底前将领取人员的档案资料报送县农保处,由我处核实相关资料后进行复审,发放养老金。

(四)同步做好稽核工作。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的《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建立健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稽核制度和内控制度。定期抽查死亡人员上报不及时的乡镇和村,开展生存状况验证工作。对基层社保站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人数、缴费凭证相关票据、缴费补贴和基础养老金补贴金额是否真实,进行全面核查,对死亡人员停发养老金,坚决杜绝冒领和基金流失现象。

三、2012年工作计划

2012年我处将一如既往的认真完成省、市、县各级领导部门下达的关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各项任务指标,积极配合各级业务部门工作,全力保障我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深入推进。

(一)巩固参保率,提高续保率。2012年,我们将紧紧抓住改善民生的时机,利用各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新一轮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宣传,积极引导广大适龄居民正确认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积极引导城乡居民参保,进一步巩固参保率。同时,继续强势推进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续保工作,确保我县保费征缴工作的有序开展。

(二)配合上级机构推行银行代缴代扣模式,促进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规范化。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新农保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规范要求的最新精神,我县将在2012年全面推行保费征收银行代缴代扣的模式,即由参保对象直接到指定商业银行网点自行存入一定数额保费,按月由银行代为划拨至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财政专户,以提高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经办效率。我县农保处将积极做好前期宣传工作,帮助农民理解新的缴费方式,改变缴费观念。配合各乡镇社保站组织参保对象集中学习新缴费流程规范,并帮助其统一办理缴费存折及相关业务手续。同时会进一步做好在保人员的资料统计,反复确认核查,保证准确,并最终完成与银行系统的对接。

(三)进一步深入做好稽核工作。一是抽查死亡人员上报不及时的乡镇和村,开展生存状况验证工作。二要对死亡人员停发养老金,杜绝基金流失。三要落实特殊群体人员待遇。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人员中的重度残疾人员,及时落实这部分人员的县财政补贴资金。四是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应用工作。按月通过系统生成次月到龄人员名单,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实现参保登记、个人账户建立、待遇发放、参保关系转移、终止保险关系等各个经办环节都通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完成。

(四)推进为民办实事项目的开展。2012年我处配合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展为民办实事计划,确立为城区20900位老人发放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工作目标。第一季度以来,我处强化工作力度,多措并举,全面保证发放和领取工作的有序进行,同时将继续督促各乡镇社保站严格遵守月报制度,及时将到龄人员资料上报。以为民办实事计划为契机,掀起我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新高潮。

我们将在省、市、县各级领导部门以及相关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和关心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解放思想,推进改革,坚持务实创新的工作作风,努力使我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又好又快发展,工作更上新台阶,为促进我县经济协调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5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总结

2011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工 作 总 结

自2009年11月被列为全国首批新农保试点县以来,新农保工作在县委、县政府正确领导与大力支持下,在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具体指导下,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新农保工作会议精神,全县上下精诚团结、脚踏实地、务实重干、多策并举,使新农保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促进了全县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一、新农保工作进展情况

截止目前,全县共参保328935人,参保率96.5%,其中16至59岁人员参保249930人,累计征收养老保险费5072.78万元,为80471名农村60岁以上老人发放养老金5600.62万元。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抓宣传引导,调动群众参保热情。一是深入开展面上宣传。我们根据新农保相关政策,针对群众关心的缴费年限、领取金额、继承等问题,以一问一答的形式,印制了新农保宣传提纲20余万份,全部发放到群众手中。各乡镇结合实际,采取开办电视专栏、举办知识讲座、召开现场座谈会、发放宣传手册、开通热线电话、举办宣传周等形式,广泛宣传新农保政策,突出宣传参加新农保带来的四大实惠:参保“回报率”高、个人账户“实在”、待遇“水涨船高”、不会缴不起费,让农民了解政策实 质和细节,感受政策吸引力,调动参保积极性。二是着力强化点上宣传。实行示范带动,鼓励农村村组干部家庭、经济条件较好的家庭积极参保,以身边的人带动身边的人,以身边的事引导身边人。抓住血缘关系这个家庭关键点、家庭“掌柜”这个出钱关键人、家庭“明白人”这个关键突破口,把政策讲明、道理讲透、好处讲清。印制参保明白卡,详细列出了16—59周岁人员不同缴费档次、不同缴费年限,年满60周岁可以领取的养老金金额,以此帮群众算账对比,讲清实惠利益,鼓励群众积极参保。同时,不断创新宣传形式,使用农村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进行宣传,老城镇穆山村退伍军人邓高同是老城镇的移民工作宣传员,他在宣传移民政策的同时,宣传新农保政策,并现身说法,为老百姓算明白账,起到了很好的效果;金河镇袁家村利用村里自建的入户广播,循环播放新农保政策,对参保缴费人员,直接在广播中说明此人姓名和缴费金额,该村群众参保积极性极具高涨。

按照市人社局《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百日宣传活动的通知》要求,我们以开展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四进入”活动为契机,10月11日至12月中旬,我县精心组织、创新形式,组织开展了“新农保政策百日宣传活动”,各乡镇(街道)和县农保中心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方式,采取农民群众喜闻乐见和易于接受的方式,大力宣传新农保政策、法规,引导适龄农民积极参保,进一步激发了农民群众参保缴费的积极性,取得了显著效果。

(二)抓待遇发放,维护参保人员权益。为了全面贯彻落实温家保总理提出的在年前将养老金发放到群众手中的重要指示,我们一手抓档案资料的审核,一手抓信息录入,使全县60周岁 以上享受待遇人员在新年前全部领取了养老金。我们积极与公安部门协调,将全县60周岁以上农业户口老年人的户籍资料按乡镇、村全部打印出来,与各乡镇提交的档案资料逐份对照,与户籍不符的、档案资料不健全的全部予以退回。我们集中人力、物力、时间,将符合新农保政策要求人员的信息资料全部录入新农保信息系统,确保了养老金的及时发放。年前,一部分符合待遇的农村60周岁以上老年人由于外出或户籍不健全等原因,没有及时享受到新农保待遇,我们秉着为“以民为本、为民服务”的宗旨,对这部分人员经过严格审查,陆续予以后补,补发了元月份以来的养老金。同时,为了使享受待遇人员不双重享受养老待遇,我们从局福利股采集了全县参加企业养老保险人员名单,与享受新农保待遇人员逐人对照,将130名重复享受人员全部停发养老金。10月份,为了坚决杜绝虚假冒领新农保养老金现象,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新农保基金安全,使60周岁以上新农保享受待遇人员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我县以乡镇(街道)为单位开展了享受待遇人员生存状况验证工作。各乡镇(街道)利用数码相机、笔记本电脑等设备,根据本地行政村(社区)分布情况,以村为单位合理安排生存状况验证时间和地点,为每位享受待遇人员现场照相,并将享受待遇人员的姓名、出生年月、户口性质、未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等信息在各村显要位置进行公示,公布乡镇(街道)劳保所、县农保中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监督。通过生存状况验证,验证死亡人员235人,停发了养老金。

(三)抓参保缴费,提高新农保参保率。我县是个移民大县,今年,全县第一批移民将有6.4万人迁安,涉及11个乡镇,移民工作与新农工作相互交叉,对新农保工作开展造成了一定的影响。移民乡镇认真处理移民与新农保参保缴费之间的关系,搞好穿插,在移民对象中宣传移民参保缴费,可以将新农保关系转移至迁安地,若迁安地未开展新农保试点,依然由我县负责其新农保待遇发放和缴费,消除移民顾虑,极大提高了移民对象的参保积极性,维护了全县移民稳定大局。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新农保参保缴费工作,县新农保工作领导小组多次会同县委、县政府督查室,对各乡镇参保缴费情况进行督查,并就督查情况进行通报。县农保中心全体人员分包乡镇,督促、指导各乡镇开展工作,并及时跟进各乡镇进度,每两天出一期进度表,直接呈县领导阅览,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各乡镇根据自身情况,采取多种形式提高参保率,有的乡镇组织党员干部、经济条件好的家庭先行缴费,以典型带动的方式激发群众参保积极性,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为了消除16—59周岁参保缴费人员顾虑,我们吸取县企业养老保险的经验,印制了参保缴费记录卡。在为每位参保缴费人员开具收据的同时,填写缴费记录卡,由劳保所加盖公章,本人和劳保所各保留一份。同时,认真完善参保缴费人员的相关档案资料,及时将人员基本信息录入新农保信息系统,做到参保一人、录入一人,县农保中心根据个人缴费情况对乡镇录入的信息进行核 对、确认,做到了及时、准确、快捷、高效。

(四)抓规范管理,确保工作有序运行。一是规范业务经办管理。制定了各乡镇、街道参保登记工作流程和征集工作流程、待遇审批工作流程、新农保基金内部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全县新农保经办机构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严把参保资格审核关,凡不符合新农保参保条件坚决不予参保登记。在收缴养老保险费过程中,以村组为单位,组织人员集中缴费,依托金融机构集中汇集、集中上解,严格按照工作流程,认真做好相关票据和手续的传递,确保不出纰漏。二是规范基金管理。我们自觉执行各项基金法规政策,将新农保基金监管始终贯穿于基金收、支、管的全过程,设立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实行专户储存、封闭运行、专款专用。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农保基金管理财务和会计核算法规制度,强化日常监管,全程监督、定期检查,确保收缴、上解、管理、增值、预算、决算、领取和发放等各个环节不出纰漏、不留隐患。建立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支信息披露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提高了基金运行和管理的透明度,确保基金安全运行。三是规范信息系统管理。新农保工作起步高,实行的是网络化管理。县财政拿出专项资金为县农保中心和各乡镇、街道劳保所配备了电脑、打印机等专用办公设备,并全部上网,对新农保参保登记信息实行网络化管理。各乡镇、街道都为新农保工作配备了熟练、专职的电脑操作人员。四是规范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根据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被征地农保就业服务 和社会保障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我们结合实际情况,对全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征缴进行了规范,由用地单位持县国土资源局出具的土地认定书到县农保中心核算应缴纳的社保费,然后用地单位到指定金融机构缴纳社保费。截至目前,全县共收缴被征地农民社保费1581.96万元,涉及用地单位36个。五是规范档案管理。我们严格按照档案管理的相关要求和规定,以乡镇、村为单位进行存档,做到一乡一柜、一村一盒,对全县参保人员的档案资料进行整理,逐份档案与发放名单和参保缴费明细表对照,确保不漏一人。并对每份档案进行编号,方便查询。

二、主要经验和体会

(一)领导高度重视新农保工作。我县被列入全国首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以来,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新农保工作,将新农保工作纳入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作为改善民生的大事实事,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把新农保工作列入2010年向全县人民承诺办好的十件实事之首,纳入目标管理体系,乡镇参保率不得低于85%。县政府成立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常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政府办、财政、劳动保障、民政、农业、计生、公安等18个县直单位主要领导以及各乡镇长、街道办主任任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协调、组织和处理日常工作,为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了有效保证。各乡镇、街道设立了新农保工作领导小组,督导协调本辖区新农保工作开展,抽调专职人员充实到劳动保障所,每个村从三大主干中,明确一名事业心强、素质高的专职人员担任新农保协办员,并为劳动保障所指定了固定办公 场所。

(二)摸清底子,明确目标,做到有的放矢。我们协调县公安、统计部门对全县农业人口分布情况进行了摸底调查,进一步核准了全县农业人口总数、16至59周岁农业户口人数和60岁以上农业户口人数。在获得全县面上的人数后,组织各乡镇、街道动员村组干部对照公安部门提供的农业户籍底册,对本村16至59周岁人口中在校学生、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人员和60周岁以上死亡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人员进行了摸底排查,进一步澄清了应参保人员底子。将参保缴费人员人数分解到乡镇,明确了目标任务,为工作的开展提供了依据。

(三)强化督导检查,严格奖惩措施。为了确保全县新农保工作的正常开展,县农保中心全体人员分片分组包乡镇,及时督促乡镇工作进度,及时解决乡镇新农保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工作进度及时报送书记、县长和分管县领导。建立督查制度,建立定期督导制度,定期在落后乡镇召开现场督导会,工作进展较快的乡镇介绍经验,工作落后乡镇做表态性发言。为加快参保进度,督促各乡镇加大工作力度,推进工作,制定了新农保工作奖惩措施。4月14日、5月26日、6月12日,县政府先后召开三次全县新农保工作督导会,对先进乡镇奖励现金500、800、1000元不等,对落后乡镇罚款200元。极大地激发了各乡镇做好新农保工作的积极性。

三、存在的问题

我县的新农保工作主要存在二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空挂户口问题对参保工作有影响。部分人员当时为了争取移民指标,把户口落在移民乡镇,但并未在当地居住,出现空挂户口,据初步统计,这部分人员约有1万多人。

二是外出务工人员问题对参保工作有影响。据统计,我县常年在外务工人员约16万人左右,甚至有些生存条件恶劣的深山区全家常年外出打工,多年杳无音讯,组织参保找不到人。

四、2011年工作重点

2011年,我县将对新农保工作早安排、早部署,重点做好以下六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尽早尽快部署2011年养老保险费征收工作。11月22日,我县召开了全县新农保工作会议,对2010年度新农保工作进行了总结,并对2011年养老保险费征收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要求各乡镇(街道)要抓住春节期间外出务工人员返乡的有利时机,在完成2010年度参保缴费工作的同时,安排部署2011年度参保缴费任务,确保实现2011年度参保缴费任务在2010年12月底前大头落地,2011年元月底前全面完成参保缴费任务。县政府决定在12月7日、12月17日、12月27日召开三次督导会,对完成任务较好的乡镇予以表彰、奖励,并对落后乡镇予以处罚。12月7日、12月17日,12月27日县政府召开了三次督导会,对各乡镇(街道)兑现了奖惩。截止12月26日,全县2011年度参保缴费249969人,征收养老保险费2568.46万元,参保率达到86.92%,已超额完成了市定目标任务。

二是加大新农保政策宣传力度。集中一个月的时间在全县范 围内开展“新农保宣传月”活动,采取现场发放宣传单,与群众面对面讲解政策、算账对比,开办电视专栏、举办知识讲座、召开现场座谈会、开通热线电话等各种群众喜闻乐见和易于接受的形式广泛宣传新农保政策,确保宣传活动不留死角,大力提高群众对新农保政策的认知度。

三是做好养老金的发放工作。严格按照中央、省政府的要求,按时足额为享受待遇人员发放养老金。对于逐步到龄人员,严格审查其享受待遇资格,确保在其到龄的次月领取养老金。同时,严格公示制度,对于死亡人员及时停发养老金。

四是做好新农保信息系统应用。及时将新农保参保人员的各类信息录入《河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强化新农保经办人员的业务培训力度,使他们熟练应用新农保信息系统,在此基础上实现待遇发放、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参保缴费、死亡人员认定等各项新农保业务工作网络化操作。

五是做好文书档案管理工作。按照河南省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开展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达标验收工作的通知》精神,对照《河南省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考评办法》,以争创省一级标准档案室为目标,严格档案管理,做到日常管理随时归档,档案管理统一规范,规章制度健全,实现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管理。

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日

(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保等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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