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要点总结_合同法重点总结

2020-02-27 其他工作总结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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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要点总结

一、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合同成立的要件:

1)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

2)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3)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

三、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

四、要约的有效条件:

1)要约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3)要约必须要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五、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1)依法律规定作出区分

2)根据当事人的意愿作出区分

3)根据提议的内容是否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来区分

4)根据交易的习惯,即当事人历来的交易做法来区分

六、几种典型的要约邀请行为:

1)寄送的价目表

2)拍卖公告

3)招标公告

4)招股说明书

5)商业广告

七、要约的撤回和撤销的区别:

撤回发生在要约并未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之前,而撤销则发生在要约已经到达并生效,但受要约人尚未作出承诺的期限内。

八、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

九、承诺的生效要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要约人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4)承诺必须表明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

5)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

十、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十一、缔约过失责任成立的条件:

1)缔约上的过失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

2)一方违背其依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

3)造成他人信赖利益的损失

十二、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

1)因信赖对方要约邀请和有效的要约而与对方联系、赴实地考察以及检查标的物等支

出的各种合理费用

2)因信赖对方将要缔约,为缔约做各种准备工作并为此所支出的各种合理费用

3)为支出上述各种费用所失去的利息

十三、合同内容:是指依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的约定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十四、合同一般包括的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3)数量和质量

4)价款或者报酬

5)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6)违约责任

7)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五、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拘束力。

十六、合同的生效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4)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十七、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

十八、效力待定的合同种类: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

2)表见代理以外的欠缺代理权而代理订立的合同

3)无权处分合同

十九、无效合同的种类: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而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二十、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种类:

1)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

2)显失公平的合同

3)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

4)乘人之危的合同

二十一、合同履行的原则:

1)实际履行原则

2)适当履行原则

3)协作履行原则

4)经济合理原则

5)情势变更原则

二十二、同时履行抗辩权成立条件:

1)当事人须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义务

2)当事人双方互负的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且均已届清偿期

3)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未按约定履行债务

4)对方当事人的对待履行时可能履行的二十三、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

1)当事人因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当事人一方须有先履行的义务

3)先履行一方到期未履行债务或未适当履行债务

二十四、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

1)当事人须因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当事人一方须有先履行的义务且已届履行期

3)后履行义务一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

4)后履行义务一方没有对待给付或未提供担保

二十五、合同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或不增加而给债权人的债

权带来损害。

二十六、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

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力。

二十七、代位权行使的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二十八、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二十九、撤销权行使的条件:

1)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的行为

2)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发成了法律效力

3)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或将要严重损害债权

4)债务人存在主观恶意

十、合同的终止: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间的权利义务于客观上已不复存在。包括履行、提存、抵消、解除、免除和混同。

十一、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承担的责任。

十二、违约责任构成要件:

1)违约行为

2)不存在法定和约定的免责事由

十三、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

1)实际履行

2)损害赔偿

3)支付违约金

4)定金责任

完成日期

2010年12月26日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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