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洲猪瘟社区工作总结(精选4篇)_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总结

2022-06-15 社区工作总结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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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非洲猪瘟防控阶段工作总结

2019年非洲猪瘟防控阶段工

作总结

根据上级政府关于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相关要求,上江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及时组织开展全乡防控工作,现将阶段性总结如下:

一、加大宣传力度、落实责任

为加强全乡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制定《上江乡非洲猪瘟防控应急工作方案》,根据我乡实际情况,以领导包村、干部职工包组的方式层层压实责任,深入宣传。由上江林场全体职工和乡政府全体干部职工每人负责一个村民小组,深入每个村民小组就非洲猪瘟防控知识、全面禁止泔水喂猪、全面禁止生猪放养、加强日常消毒和监测及市委市政府相关工作要求等方面进行宣传,引导群众积极参与到全乡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当中。同时要求包组人员加强与小组的对接联系,发现异常情况必须第一时间上报。截止5月16日,在全乡范围内张贴非洲猪瘟防控知识彩报20份,发放《非洲猪瘟防控告知书》及非洲猪瘟防控十五禁令宣传单3100余份,发放宣传册50本,粘贴宣传通告100余份。到五个村委会开展非洲猪瘟防控知识宣讲。并通过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通过短信、微信进行多次宣传。

二、设置非洲猪瘟检查点 4月2日开始我乡畜牧兽医技术部门联合派出所在木高村地界及格兰桥设立非洲猪瘟检查点,乡政府职工抽调12名,派出所抽调4名,卫生院抽调4名,村民4名,并派乡级副科以上干部一名轮流蹲守木高检查点,做到24小时轮流签到值班。对进入乡内车辆做到三消毒即车辆、脚垫、人员下车消毒。派出所人员开箱检查有无携带生猪产品。截止5月16日共消毒进入乡内车辆29832辆,查获猪肉84斤,猪油30斤,已做无害化处理。5月15日乡领导班子研究决定优化非洲猪瘟防控卡点,决定暂时取消木高检查点,保留格兰检查点。

三、疫情排查工作

在前期工作中对全乡大型养殖场、合作社及2600多户散养户进行排查,坚持每天对14家大型养殖场、合作社及散养户进行反复排查,3月6日春防工作启动,在开展春防的同时和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结合起来,对全乡农户进行了全面排查,对各村各户牲畜存栏、预出栏等情况进行了登记了解。同时,到各个大型养殖场、养殖户进行实地勘察,并签署承诺书。自4月5日开始又进行了新一轮的排查,排查养殖户2645户,生猪21346头,做到农户、排查人双签字。

四、发放消毒药品

截止5月16日全乡发放生石灰粉11.8吨,发放消毒粉65件(6500)包,每家散养户发放2包,大型养殖场10-200包不等。共发放麻袋56袋。所有进村组路段设置消毒隔离带,并派专人值守。农户做到每天最少三次对圈舍消毒。

五、强化泔水管理

在上江乡垃圾场旁划定一处深约4米,占地10平方米左右的泔水处理场地并投入使用,在全乡张贴114份严禁泔水喂猪告知书,与乡内小学、幼儿园、医院、乡政府食堂、林工站食堂及全乡饭店等签订了禁止泔水喂猪的承诺书并告知泔水处理地点。

六、加强检疫制度

(一)产品检疫:兽医技术部门工作人员对农贸市场肉制品进行严格检疫,并根据上级要求采集好样本,杜绝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

(二)产地检疫:4月13日开始乡畜牧兽医技术部门采集健康生猪全血、棉拭子各116份,送往上级部门检测,检测结果均为合格,截止5月16日,全乡共出售检疫合格肥猪1604头。

七、加大市场监管力度

乡畜牧兽医部门联合市场监管所到市场进行检查,严厉打击制假售假、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严防因非洲猪瘟疫情造成的市场波动,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八、严格落实值班值守

做到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和领导带班制度,保证指挥体系有效运转,确保一旦发生疫情,能够迅速处理,及时上报。

七、下步工作计划(一)加强疫情防控。加强组织领导,健全非洲猪瘟疫病防控,根据疫病流行规律,始终坚持抓早、抓紧的原则、坚持预防为主,采取各项积极的防控措施,有效控制非洲猪瘟疫病的发生,保障畜牧业的健康发展。

(二)抓好检疫工作。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准时到岗,按照检疫规程进行检疫,严格约束自己,杜绝不合格产品入场,让百姓吃上放心肉

(三)认真做好宣传及排查工作。着重宣传非洲猪瘟防控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公众防疫意识,消除群众的恐慌心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从而使开展此项工作形成良好的共识。

第2篇:非洲猪瘟防控阶段工作总结其他工作总结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内容 第三章 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 第四章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依法对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第三条 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辖区、县级市、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确定本辖区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公安派出所可以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单位范围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工作主管部门共同研究拟定,报省级公安机关确定。

第四条 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与公安派出所共同做好辖区消防监督工作,并对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定期对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消防监督业务培训。

第五条 对消防监督检查的结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对检查发现的影响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定期公布,提示公众注意消防安全。

第二章 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内容

第六条 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有:

(一)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二)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三)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四)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五)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第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本地区火灾规律、特点等消防安全需要组织监督抽查;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应当组织监督抽查。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作为监督抽查的重点,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必须在监督抽查的单位数量中占有一定比例。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至少监督检查一次。

第八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四)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五)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其他依法应当申报的材料。

对依法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安全检查的申请,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受理。

第九条 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合格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抽查合格;依法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场所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三)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员工是否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四)消防设施、器材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五)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六)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第十条 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应当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检查下列内容:

(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建筑物或者场所的使用情况是否与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时确定的使用性质相符;

(三)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四)建筑消防设施是否定期进行全面检测,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定期组织检验、维修,是否完好有效;

(五)电器线路、燃气管路是否定期维护保养、检测;(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分区是否改变,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

(七)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演练和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八)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九)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十)其他依法需要检查的内容。

对人员密集场所还应当抽查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第十一条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除检查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是否开展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三)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四)是否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还应当检查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中承担灭火和组织疏散任务的人员是否确定。

第十二条 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室内活动使用的建筑物(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临时搭建的建筑物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三)是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四)是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并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五)活动现场消防设施、器材是否配备齐全并完好有效;(六)活动现场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七)活动现场的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第十三条 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的施工工地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重点检查施工单位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

(一)是否制定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对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是否有相应的消防安全防护措施;

(三)是否设置与施工进度相适应的临时消防水源、安装消火栓并配备水带水枪,消防器材是否配备并完好有效;

(四)是否设有消防车通道并畅通;

(五)是否组织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六)员工集体宿舍是否与施工作业区分开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是否存在违章用火、用电、用油、用气。

第三章 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如实记录检查情况。第十五条 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第十六条 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在举办前进行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接到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并将检查记录移交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受理、登记,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时限,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实地核查:

(一)对举报投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以及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的,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核查;

(二)对举报投诉本款第一项以外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

核查后,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理。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中注明。

第十九条 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发现的依法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责令改正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当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

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当场改正完毕,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可以口头责令改正,并在检查记录上注明。

第二十条 对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根据改正违法行为的难易程度合理确定改正期限。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责令改正期限届满或者收到当事人的复查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组织集体研究确定,自检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由所属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解决;对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还应当在确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进行整改。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涉及复杂或者疑难技术问题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确定前组织专家论证。组织专家论证的,前款规定的期限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

(二)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三)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

(五)其他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临时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但逾期未消除火灾隐患的,不受查封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 临时查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决定和实施:(一)告知当事人拟作出临时查封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并记录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研究决定是否实施临时查封。决定临时查封的,应当明确临时查封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的范围、期限和实施方法,并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和送达临时查封决定。

(三)实施临时查封的,应当在被查封的单位或者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临时查封决定,并在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及其有关设施、设备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使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停止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四)对实施临时查封情况制作笔录。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照相或者录音录像。

情况危急、不立即查封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可以在口头报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同意后立即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实施临时查封,并在临时查封后二十四小时内按照前款第二项规定作出临时查封决定,送达当事人。

临时查封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需要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报请所属公安机关组织实施。实施临时查封后,当事人请求进入被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整改火灾隐患的,应当允许。但不得在被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第二十四条 火灾隐患消除后,当事人应当向作出临时查封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解除临时查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并送达当事人。

对检查确认火灾隐患已消除的,应当作出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 对当事人有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组织强制清除或者拆除相关障碍物、妨碍物,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的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有关场所、部位、设施或者设备予以查封,使被处罚的单位或者场所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或者施工。

第二十六条 强制执行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决定和实施:(一)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记录。

(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研究强制执行方案,在当事人拒不改正或者处罚决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强制执行决定。

(三)实施强制执行的,应当在被强制执行的单位或者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强制执行决定,并按照强制执行决定载明的强制执行方法执行。

(四)对实施强制执行过程制作笔录。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照相或者录音录像。

强制执行应当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需要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报请所属公安机关组织实施;需要其他行政部门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提出意见,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对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处罚的当事人申请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送达当事人。

对当事人已改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对违法行为尚未改正、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不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公安派出所对其日常监督检查范围的单位,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对群众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依法处理;对属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在受理后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第二十九条 公安派出所对单位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三)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四)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室内消火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灭火器是否完好有效;

(五)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对设有消防设施的单位,公安派出所还应当检查单位是否每年对建筑消防设施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除检查本条第一款第(二)至(四)项内容外,还应当检查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是否进行维护管理。

第三十条 公安派出所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确定;

(二)消防安全工作制度、村(居)民防火安全公约是否制定;

(三)是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防火安全检查;

(四)是否对社区、村庄消防水源(消火栓)、消防车通道、消防器材进行维护管理;

(五)是否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组织。第三十一条 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被检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依法改正:

(一)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未组织防火检查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防演练的;

(二)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五)室内消火栓、灭火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七)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八)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九)生产、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

(十)未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进行全面检测的。

公安派出所发现被检查单位的建筑物未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擅自投入使用的;公众聚集场所未依法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擅自使用、营业的,应当在检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移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记录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 公安派出所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责令改正的同时书面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健全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建立执法档案,定期进行执法质量考评,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自觉接受单位和公民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消防监督检查中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制作、送达法律文书,不按照本规定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拒不改正的;

(二)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公众聚集场所准予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三)无故拖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四)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开展消防监督抽查的;

(五)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六)利用消防监督检查职权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指定消防安全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维修保养单位的;

(七)接受被检查单位、个人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严禁在其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经营消防公司、承揽消防工程、推销消防产品。

违反前款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予以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火灾隐患:(一)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不能立即改正的;

(二)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三)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四)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不能立即改正的;

(五)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六)其他可能增加火灾实质危险性或者危害性的情形。重大火灾隐患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认定。

第三十七条 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应当纳入消防监督检查范围。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并公告。

第三十八条 铁路、交通运输、民航、森林公安机关在管辖范围内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执行本规定所需要的法律文书式样,由公安部制定。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2004年6月9日发布的《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73号)同时废止。

第3篇:非洲猪瘟防控阶段工作总结其他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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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非洲猪瘟防控阶段工作总结-其他工

作总结范文

根据上级政府关于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相关要求,上江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及时组织开展全乡防控工作,现将阶段性总结如下:

一、加大宣传力度、落实责任

为加强全乡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制定《上江乡非洲猪瘟防控应急工作方案》,根据我乡实际情况,以领导包村、干部职工包组的方式层层压实责任,深入宣传。由上江林场全体职工和乡政府全体干部职工每人负责一个村民小组,深入每个村民小组就非洲猪瘟防控知识、全面禁止泔水喂猪、全面禁止生猪放养、加强日常消毒和监测及市委市政府相关工作要求等方面进行宣传,引导群众积极参与到全乡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当中。同时要求包组人员加强与小组的对接联系,发现异常情况必须第一时间上报。截止5月16日,在全乡范围内张贴非洲猪瘟防控知识彩报20份,发放《非洲猪瘟防控告知书》及非洲猪瘟防控十五禁令宣传单3100余份,发放宣传册50本,粘贴宣传通告100余份。到五个村委会开展非洲猪瘟防控知识宣讲。并通过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通过短信、微信进行多次宣传。

二、设置非洲猪瘟检查点

4月2日开始我乡畜牧兽医技术部门联合派出所在木高村地谢谢观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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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及格兰桥设立非洲猪瘟检查点,乡政府职工抽调 12名,派出所抽调4名,卫生院抽调4名,村民4名,并派乡级副科以上干部一名轮流蹲守木高检查点,做到24小时轮流签到值班。对进入乡内车辆做到三消毒即车辆、脚垫、人员下车消毒。派出所人员开箱检查有无携带生猪产品。截止5月16日共消毒进入乡内车辆29832辆,查获猪肉84斤,猪油30斤,已做无害化处理。5月15日乡领导班子研究决定优化非洲猪瘟防控卡点,决定暂时取消木高检查点,保留格兰检查点。

三、疫情排查工作

在前期工作中对全乡大型养殖场、合作社及2600多户散养户进行排查,坚持每天对14家大型养殖场、合作社及散养户进行反复排查,3月6日春防工作启动,在开展春防的同时和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结合起来,对全乡农户进行了全面排查,对各村各户牲畜存栏、预出栏等情况进行了登记了解。同时,到各个大型养殖场、养殖户进行实地勘察,并签署承诺书。自4月5日开始又进行了新一轮的排查,排查养殖户2645户,生猪21346 头,做到农户、排查人双签字。

四、发放消毒药品

截止5月16日全乡发放生石灰粉11.8吨,发放消毒粉65件(6500)包,每家散养户发放2包,大型养殖场10-200包不等。共发放麻袋56袋。所有进村组路段设置消毒隔离带,并派专人值守。农户做到每天最少三次对圈舍消毒。

五、强化泔水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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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江乡垃圾场旁划定一处深约4米,占地10平方米左右的泔水处理场地并投入使用,在全乡张贴114份严禁泔水喂猪告知书,与乡内小学、幼儿园、医院、乡政府食堂、林工站食堂及全乡饭店等签订了禁止泔水喂猪的承诺书并告知泔水处理地点。

六、加强检疫制度

(一)产品检疫:兽医技术部门工作人员对农贸市场肉制品进行严格检疫,并根据上级要求采集好样本,杜绝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

(二)产地检疫:4月13日开始乡畜牧兽医技术部门采集健康生猪全血、棉拭子各116份,送往上级部门检测,检测结果均为合格,截止5月16日,全乡共出售检疫合格肥猪1604头。

七、加大市场监管力度

乡畜牧兽医部门联合市场监管所到市场进行检查,严厉打击制假售假、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严防因非洲猪瘟疫情造成的市场波动,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八、严格落实值班值守

做到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和领导带班制度,保证指挥体系有效运转,确保一旦发生疫情,能够迅速处理,及时上报。

七、下步工作计划

(一)加强疫情防控。加强组织领导,健全非洲猪瘟疫病防控,根据疫病流行规律,始终坚持抓早、抓紧的原则、坚持预防谢谢观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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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主,采取各项积极的防控措施,有效控制非洲猪瘟疫病的发生,保障畜牧业的健康发展。

(二)抓好检疫工作。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准时到岗,按照检疫规程进行检疫,严格约束自己,杜绝不合格产品入场,让百姓吃上放心肉

(三)认真做好宣传及排查工作。着重宣传非洲猪瘟防控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公众防疫意识,消除群众的恐慌心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从而使开展此项工作形成良好的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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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野猪非洲猪瘟监测防控工作方案

2018年野猪非洲猪瘟监测防控工作方案

一、成立xx市林业局野猪非洲猪瘟监测防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野猪非洲猪瘟监测防控日常工作。组 长: 副组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xx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二、各乡镇、办事处林业站要立即成立野猪非洲猪瘟监测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领导担任,为野猪非洲猪瘟监测防控领导小组第一责任人,其他组成人员自行研究确定,并立即上报市林业局备案。三、各乡镇、办事处林业站要在野猪非洲猪瘟监测防控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立即启动辖区内野猪非洲猪瘟调查监测和防控巡护工作,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执行领导带班制度和24小时值班制度。四、各乡镇、办事处林业站要在野猪非洲猪瘟监测防控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立即启动辖区内野猪本底调查工作,具体调查工作内容如下: 1、对凡是有人工养殖野猪的休闲度假山庄、人工繁育场所、专业化养殖厂、家庭养殖户等,开展野猪本底调查,在8月17日前,将调查结果上报至市林业局。

2、对有野猪分布的野外区域,开展摸底调查,尽量摸清野猪的总体数量,分布概况以及出现频次最高的地域。在8月17日前,将摸底情况上报至市林业局。

五、目前,野猪非洲猪瘟监测防控工作已经由非重点监测防控时期上升为重点监测防控时期,各乡镇、办事处凡是有野猪分布、野猪养殖、野猪展演等情况的,均实行日报告制度,严禁瞒报、谎报、漏报、迟报现象发生,影响野猪非洲猪瘟监测防控工作。各乡镇、办事处林业站要在每日13:30分前,将野猪非洲猪瘟监测防控工作信息以电话方式上报至市林业局。

非洲猪瘟对野猪种群和生猪养殖业危害巨大,发病死亡率高达100%。据联合国粮农组织报告,非洲猪瘟疫情的爆发具有明显的季节性,夏秋季节通报的病例最多。

优品课件

各乡镇、办事处林业站要充分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当前野猪非洲猪瘟监测防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野猪非洲猪瘟监测防控工作作为现阶段重点工作来抓,切实强化日常调查监测和防控巡护工作,细化落实岗位责任,确保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做到第一时间上报,第一时间到达现场,第一时间处置,坚决防止疫情发生,确保人民财产安全。野猪非洲猪瘟监测防控工作信息上报联系人: xx市林业局 2018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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