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申办程序及内容简介_银行结算账户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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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申办程序及内容简介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申办程序

一、领表:

1、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领取开立申请书。

2、存款人到原开户银行领取变更、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二、填表:

由企、事业(单位)法人或财务负责人如实填写有关表格。法人代表、经办填表人分别在指定处签名(不得代签),并加盖企、事业(单位)公章。

三、审核:

存款人准备好应出示和应提交文件(材料),交由开户银行审核。开户行审核后,应如实、完整地填写开户申请书,加盖公章、经办人和审批人签章,并在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准确地录入数据后将存款人的开户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当地人民银行核准。

四、核准:

当地人民银行在收到开户银行提交的存款人开户资料后,应于2个日内对银行报送的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的开户资料的合规性予以审核,符合开户条件的予以核准;不符合开户条件的,应告知理由,连同有关证明文件一并退回报回银行。

五、查询:

存款人可使用密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或当地人民银行通过系统查询其已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并可打印“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公示内容

一、存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银行,是指在中国境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含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二、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分类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一)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类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二)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三、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度,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由开户银行核发开户许可证。但存款人因注册验资需要开

E-1-1 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

四、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五、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六、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符合条件可以在异地(跨省、市、县)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除外。

七、单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其提供的申请开户的证明文件的名称全称相一致。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其营业执照的字号相一致。无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由“个体户”字样和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者姓名组成。自然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其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中的名称全称相一致。

八、基本存款账户

(一)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团级(含)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组织、异地常设机构、外国驻华机构、个体工商户、居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以及其他组织。

(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出具的材料:

1、企业法人,应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

2、非法人企业,应出具企业营业执照正本。

3、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和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

4、军队、武警团级(含)以上单位以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应出具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财务部门、武警部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

5、社会团体,应出具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宗教组织还应出具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6、民办非企业组织,应出具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

7、外地常设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

8、外国驻华机构,应出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外资企业驻华代表处、办事处应出具国家登记机关颁发的登记证。

9、个体工商户,应出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

10、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11、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批文。

12、其他组织,应出具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三)申请人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还应出具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

九、专用存款账户

(一)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对下列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粮、棉、油收购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信托基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政策性房地产

E-1-2 开发资金,单位银行卡备用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是指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和支出的资金。因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应使用隶属单位的名称。

(二)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当提供的材料:

1、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

2、下列证明文件:

(1)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2)财政预算外资金,应出具财政部门的证明。(3)粮、棉、油收购资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4)单位银行卡备用金,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银行卡章程的规定出具有关证明和资料。

(5)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应出具证券公司或证券管理部门的证明。(6)期货交易保证金,应出具期货公司或期货管理部门的证明。(7)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应出具其证明。

(8)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应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有关的证明。(9)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应出具该单位或有关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10)其他按规定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应出具有关法规、规章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

(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纳入专用存款账户管理。其开立人民币特殊账户时应出具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开立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时应出具证券管理部门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

十、临时存款账户

(一)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有下列情况的,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1、设立临时机构。

2、异地临时经营活动。

3、注册验资。

(二)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1、临时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主管部门同意设立临时机构的批文。

2、异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或其隶属单位营业执照正本,以及施工及安装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

3、异地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以及临时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文。

E-1-34、注册验资资金,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有关部门的批文。本条第二、三项还应出具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十一、存款人申请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授权他人办理的,除出具相应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授权书及其身份证件,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

十二、存款人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填制开户申请书。开户申请书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记载有关事项。

十三、中国人民银行应于2个工作日内对银行报送的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的开户资料的合规性予以审核,符合开户条件的,予以核准;不符合开户条件的,应在开户申请书上签署意见,连同有关证明文件一并退回报送银行。

十四、其他事项:

(一)办理时间: 上午:8:30——11:30 下午:15:00——17:00(每年10月至次年4月底)

15:30——17:30(每年5月至9月底)

(二)咨询电话:0773-5852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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