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不良资产管理部门工作总结(精选7篇)_部门质量管理工作总结

2021-04-17 银行工作总结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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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信用社银行不良资产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

信用社(银行)不良资产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信用社(银行)不良资产管理委员会职责,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决策水平及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不良资产管理委员会是农村信用社县(市)联社对不良资产的清收、处置等业务进行决策的议事机构。不良资产管理委员会主要通过全体委员会议履行职责。凡属于不良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范围内的事项必须提交不良资产管理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不良资产管理委员会实行委员制,由5名以上(含)单数成员组成,包括主任委员、委员及秘书。主任委员1名,由联社主任或联社分管资产保全工作的副主任担任;委员由联社分管资产保全(管理)工作的副主任及联社资产保全(管理)部、信贷管理部、财务部、稽核部等部门的负责人和本社具有评审能力的人员组成。秘书可由其中一名委员兼任或另行指定。

第四条

不良资产管理委员会中原则上要有1名熟悉法律事务的委员;委员会委员应具备高度的责任心,坚持稳妥、谨慎、认真的工作态度及良好的职业道德,各部门委员应充分发挥专业部门的职能审核作用。

第三章

工作职责及工作原则 第五条

不良资产管理委员会工作职责(一)审议职责范围内的抵债资产接收、处置等事项;(二)审议职责范围内的不良贷款利息减免、大额呆帐核销等事项;

(三)审议有关重大资产保全、盘活、处置等事项,重大事项集体研究不能决策的及超权限事项,提请联社理事会研究解决或报请省联社审批;

(四)督促有关部门落实不良资产管理委员会决议的各类不良资产清收、盘活、保全、处置等事项;

(五)对信用社不良资产的有关管理制度、管理权限进行审议并提出调整建议。

第六条

不良资产管理委员会工作原则

(一)坚持“三个有利于”原则,加强不良资产的管理,降低不良资产处置成本、提高处置效率,最大限度保全农信社资产;

(二)坚持合法合规,充分运用法律手段和各项政策措施,最大限度维护农信社的合法权益;

(三)坚持集体研究决策,集体审批。第四章

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为履行职责,不良资产管理委员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向相关部门了解需经不良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的项目情况;

(二)对提交不良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的事项发表意见;(三)对改进不良资产管理委员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四)对不良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的需表决的事项享有表决权;(五)对经不良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批准的事项落实情况享有质询权。

第八条

不良资产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时出席不良资产管理委员会会议,无特殊情况不得缺席;(二)秉公办事,严格按照审议程序和相关政策进行审议;(三)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对不良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的事项及结果不得对外泄露。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凡拟提交不良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的事项,由资产保全(管理)部门进行审查,提交处理意见和相关材料。不良资产管理委员会秘书将相关材料至少提前一天提交不良资产管理委员会委员传阅。

第十条

不良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召开不良资产管理委员会会议。不良资产管理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的委员出席方为有效。必要时,不良资产管理委员会可要求相关人员列席会议,补充说明情况,但列席人员没有表决权。

第十一条

审议。参加会议成员对审议事项进行充分讨论、质询,独立阐明自己的观点,提出补充修改意见。

第十二条

表决。不良资产管理委员会会议实行当场表决,各委员独立明确地签署本人意见,必要时须注明理由。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的审议事项为通过,否则为不通过。对不良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同意的事项,联社主任有一票否决权,但需阐明否决理由。

第十三条

会议记录和审批决议。不良资产管理委员会秘书作好会议记录,并根据会议记录整理审批决议。审批决议应载明会议时间、主持人、参加人员、审议事项和结果,与会委员签名确认表决意见。审批决议及相关审批资料,按照档案管理要求,作永久保存备查。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进行复议:

(一)不良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的事项,由于项目情况需进一步补充、明确、核实,主任委员或半数以上委员认为需进行复议的;

(二)审议事项被否决后,基层信用社或联社有关部门经充分研究和补充论证后申请复议,经主任委员同意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工作制度由信用社(银行)联合社负责解释、修改。各联社可根据本工作制度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工作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信用社(银行)联合社 资产处置审批操作规程(暂行)第一条

为规范信用社(银行)联合社(下称“省联社”)对各地农村信用社上报的不良资产处置的审批工作,加强对不良资产处置的管理,提高决策水平及工作效率,根据《信用社(银行)以物抵债管理办法》(粤农信联发[今年]90号)、《信用社(银行)不良贷款利息减免暂行办法》(粤农信联发[今年]91号)、《信用社(银行)不良资产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粤农信联发[今年]124号)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省联社设立资产处置审批委员会,负责审议审批各地联社上报省联社审批的有关不良资产处置事项。资产处置审批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委员组成。主任委员由主任(或主持工作的副主任)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分管资产管理部及信贷管理部的副主任担任,委员由资产管理部、信贷管理部、计财部、稽核部的负责人担任。

第三条

审议审批范围。根据《信用社(银行)以物抵债管理办法》和《信用社(银行)不良贷款利息减免暂行办法》要求需上报省联社审批的事项:

(一)抵债资产处置事项:

1、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挂牌或竞价出售等公开交易方式处置抵债资产,其中单宗处置预计损失率高于60%,且预计损失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珠三角地区的农信社在1500万元(含)以上的处置事项。

2、采用协议转让等非公开交易方式处置抵债资产,其中单宗处置预计损失率高于50%,且预计损失额珠三角地区的农信社在1000万元以上(含)、其他地区农信社在500万元(含)以上的处置事项。

(二)不良贷款利息减免事项:超出《信用社(银行)不良贷款利息减免暂行办法》规定范围及额度,且减免利息金额超过500万元、珠三角地区(包括广州、珠海、东莞、中山、佛山、江门)超过1000万元的利息减免项目(见附件1)。(三)各联社上报省联社审批的其他有关重大资产保全、盘活、处置等事项。

第四条

资产处置审批工作原则

(一)“三个有利于”原则,即有利于保全农信社资产,有利于降低风险、减少损失,有利于提高贷款本息回收率。

(二)合规合法、公开公正原则,对于处置审批手续齐全,按省联社有关规定程序上报的,以及采取市场化方式(如拍卖、公开挂牌交易等)处置变现的可适度从宽审批,其余的应从严审批。

(三)讲求效率原则,对各地上报的资产处置请示,资产管理部要按照有关审批操作规程及时审核,并提交资产处置审批委员会审议,原则上不得积压和拖延。

第五条

审批操作程序。

(一)提交。凡需审批的资产处置事项,由资产管理部进行审查审核,填写《信用社(银行)联合社不良资产处置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见附件2),并提交相关材料及处理意见。经资产管理部负责人提请审批委员会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决定是否召开审议会议。

(二)审议。资产处置审议方式有会议审议和会签审议两种形式。会签审议采取不召开会议的形式进行,由资产管理部填写审批表,并提交相关材料及处理意见。委员会各成员独立明确地在审批表上签署本人意见,必要时须注明理由。

采取会议审议形式的,资产管理部需将相关材料提前两天提交资产处置审批委员会委员传阅。资产处置审批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召开资产处置审批委员会会议。资产处置审批委员会会议须有四分之三以上的委员出席方为有效。必要时,资产处置审批委员会可要求相关人员列席会议,补充说明情况。参加会议委员应对审议事项进行充分讨论、质询,独立阐明自己的观点,提出补充修改意见。

(三)审批。资产处置审批委员会全体委员四分之三以上同意的审议事项为通过,否则为不通过。

各委员对审批项目若存在较大分歧,主任委员认为必要时可将审批项目提交省联社办公会议研究讨论。

(四)资产管理部要做好会议记录,并根据审批结果形成资产处置审批委员会会议纪要(见附件3),与会委员会成员在审批表上签署。

(五)资产管理部将资产处置审批委员会会议纪要及审批结果报主任委员审批。

第六条

资产管理部将会议纪要及相关审批资料,按照档案管理要求,作永久保存备查。

附件:1、不良资产处置审核审批表

2、县、市联社需上报省联社审批的资产处置事项

3、资产处置审批委员会会议纪要 附件1 县、市联社需上报省联社审批的资产处置事项

地区

抵债资产处置审批

不良贷款利息减免审批

公开交易方式

非公开交易方式

珠三角地区(广州、珠海、东莞、中山、佛山、江门)

单宗处置预计损失率高于60%,且预计损失额在1500万元(含)以上

单宗处置预计损失率高于50%,且预计损失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

超出《信用社(银行)不良贷款利息减免暂行办法》规定范围及额度,且减免利息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利息减免项目

其他地区

单宗处置预计损失率高于60%,且预计损失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

单宗处置预计损失率高于50%,且预计损失额在500万元(含)以上

超出《信用社(银行)不良贷款利息减免暂行办法》规定范围及额度,且减免利息金额超过500万元的利息减免项目

附件2 信用社(银行)联合社 不良资产处置审核审批表 申报单位

申报内容

上报材料目录

资产管理部

审核意见

****年**月**日

资产处置审批 委员会意见

****年**月**日

委员签名

同意审批意见

不同意审批意见 副主任

委员意见

签名:

****年**月**日

签名:

年 月 日

主任委员意见

****年**月**日

附件3 资产处置审批委员会会议纪要 会议时间

会议地点

与会人员

会议内容

会 议 讨 论 结

签名:

第2篇:浙商银行不良资产管理办法

“浙商理财——信托投资”

(2007年第五期)人民币理财产品说明书

一、产品概况

“浙商理财——信托投资”(2007年第五期)人民币理财产品(以下简称本理财产品)是指浙商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作为单一委托人将理财产品募集资金用于投资平安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信托”)设立的“平安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A 股股权收益权投资资金信托”(以下简称“收益权信托”),并按约定条件向客户支付本金和投资收益的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

理财产品要素如下:

(一)产品名称:“浙商理财——信托投资”(2007年第五期)人民币理财产品(以下简称本理财产品),产品代码:070716。

(二)产品币种:人民币。

(三)产品规模:不超过6800万元。

(四)理财对象:个人客户和机构客户。

—1—

(五)申购起点金额:5万元(超过部分需以千元为单位累进)。

(六)发行期:2007年10月17日——10月25日,共9天。采用时间优先方式发行,额满停止发售。

(七)理财期限:一年,起息日2007年10月26日,到期日2008年10月25日。

(八)预期年收益率:单笔认购金额50万元以下为6.1%,50万元(含)至100万元为6.2%,100万元以上(含)为6.3%。

(九)收益计算:理财收益=本金×实际理财期限(天)×(实际运作年收益率-年管理费率)÷365。

(十)年管理费率:若实际运作年收益率小于、等于预期年收益率,年管理费率为零;若实际运作年收益率大于预期年收益率,年管理费率=实际运作年收益率-预期年收益率。

(十一)提前终止权:若收益权信托提前结束,本理财产品同时提前结束。客户无提前终止权。

(十二)质押与提前赎回:客户不能提前赎回,暂不能办理质押贷款。

(十三)资金证明:个人客户可办理代客理财委托资金证明。

—2—

(十四)税收规定:本行向客户支付的投资理财收益为未扣税收益,相关税款由客户自行缴纳,本行不承担代客户扣缴相关税款的责任,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必须由本行代扣代缴的除外。

二、风险提示

本理财产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客户应谨慎投资。本理财产品不适合风险偏好测评结果为谨慎型或稳健型的个人客户购买。

投资人在评价和购买本理财产品时,应认真考虑下述各项风险因素:

(一)法律与政策风险

国家财政货币政策、税收政策、投资政策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调整与变化可能会对信托项下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产生影响,从而影响信托财产的收益,进而影响理财计划的收益。

(二)信用风险

—3—

信托到期后,信托财产未能按约定价格被回购,或通过二级市场无法变现该股权,将影响信托财产的收益,进而影响理财计划收益。

(三)利率风险

受国民经济运行状况和国家宏观政策的影响,在产品存续期间内,市场利率发生波动,可能使投资者投资本理财产品的收益水平相对降低。

(四)流动性风险

理财期间,投资人的理财资金不能提前赎回,可能因理财资金缺乏流动性而造成损失。

三、收益权信托简介

本理财产品募集资金用于投资平安信托设立的“收益权信托”。

杭州恒富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富通公司)于2007年7月18日获得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焦化)定向增发的800万A股,增发价格12.70元/股,投资总额为10160万元。该A股锁定期一年,自2007年7月18日至2008年7月18日止。

—4— 平安信托与恒富通公司签订《股权收益权买卖合同》,以恒富通公司持有的800万股山西焦化A股设立股权收益权信托。恒富通公司承诺:在800万山西焦化增发A股可上市流通后至信托收益权期满期间按约定价格回购该股权,以保证股权收益权持有人的本金和收益,浙江天裕控股有限公司为收益权的回购提供连带保证责任。

若恒富通公司未能按照约定回购信托收益权,且天裕公司未能实现连带保证责任,则平安信托有权变现恒富通公司质押的股权,对信托投资人进行偿付。

四、理财产品相关方简介

(一)平安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平安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6年7月2日,注册资本42亿元,控股平安证券、平安银行、平安置业、平安物业等机构,在物业投资、基建投资、股权投资等领域有着成熟经验,注册资本量居同业第一,在业内享有良好的声誉。2006年,平安信托被银监会评为国内首批九家A类(优秀)信托公司之一。

—5—

在本理财产品中,平安信托作为受托人,接受本行的委托,负责本理财产品募集资金的运作事宜。

(二)杭州恒富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富通公司)恒富通公司成立于2007年5月11日,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万元。其股东杭州天邦科技有限公司的控股公司为杭州市财开投资集团公司,股东杭州天恒实业有限公司为浙江天裕控股有限公司的子公司。恒富通公司主要依托杭州市财开投资集团公司进行股权投资、大宗商品的贸易等,其主要运作资金由杭州市财开投资集团公司提供。

(三)浙江天裕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裕公司)天裕公司为信托收益权的回购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天裕公司成立于2004年12月,注册资本人民币11000万元。股东包括杭州市财开投资集团公司、杭州汽轮股份有限公司、中大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新源控股有限公司。业务架构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房地产开发为主,国内贸易和短期投融资为辅。

(四)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于1995 年由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独家发起募集设立,主要从事焦炭及相关化工产品的生产和销

—6— 售。1996 年8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公司2006年5月10日股权分置改革,国有股东承诺72个月不减持。公司是国家发改委批准的82家循环经济试点单位之一,是焦化行业的唯一入选单位。

公司非公开发行8000万股A股,投向150万吨/年焦炉扩建项目一期工程和20万吨/年甲醇项目。此次募集的资金投向被列入国家循环经济试点方案,山西省人民政府“十一五”规划和《山西省整顿改造提升焦化产业三年推进计划》。目前公司已经通过贷款完成大部分资金投入。

五、申购办法

(一)个人客户

个人客户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在本行开立的商卡,并在商卡主账户内存有足额申购金额,填写《浙商银行人民币理财产品交易申请书/协议书(个人客户)》申购。

个人客户购买本理财产品前,须经过本行的风险偏好测评,并在《浙商银行个人理财客户风险偏好测评表》上签字确认。经—7—

评估不适合购买本理财产品的谨慎型、稳健型客户,如仍自愿购买的,须在协议书“客户主动要求购买产品确认”栏签字确认。

(二)机构客户

机构客户经办人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本行格式)、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在本行开立的存款账户,填写《浙商银行人民币理财产品交易申请书/协议书(机构客户)》申购。

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的解释权归浙商银行总行所有。

—8—

第3篇:浙商银行不良资产管理办法

“方信理财”1号人民币理财产品说明书

一、产品概况

“方信理财”1号人民币理财产品(以下简称本理财产品)是浙商银行(以下简称“本行”)推出的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投资者本金有保障,并按照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客户支付投资收益。理财产品募集资金用于购买“华融租赁融资租赁租金收益权信托”项下租金优先受益权。

理财产品要素如下:

(一)产品名称:“方信理财”1号人民币理财产品,产品代码:080801。

(二)产品币种:人民币。

(三)产品规模:不超过10000万元。

(四)理财对象:个人客户和机构客户。

(五)申购起点金额:5万元(超过部分需以千元为单位累进)。

(六)发行期:2007年12月19日至2008年1月3日,共16天。采用时间优先方式发行,额满停止发售。

—1—

(七)理财期限:24个月,起息日2008年1月4日,到期日2010年1月4日。

(八)预期年收益率:6.43%+浮动利差。

本理财产品收益主要来源于租金收益权信托项下融资租赁项目的租金收入;租金收入参与新股申购产生的再投资收益以及存款利息,若出现新股申购暂停或收益率大幅降低的情况时,本理财产品再投资方向将作调整,购买有银行担保的信贷资产或金融租赁优先受益权。

理财存续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若高于理财起息日的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则不论调高次数多少,本理财产品一次性浮动利差为0.27%(从理财起息日起计算);若低于理财起息日的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则本理财产品的浮动利差为零。

(九)收益计算:

理财收益=本金×实际理财期限(天)×(实际运作年收益率-年管理费率)÷365。

—2— 若实际运作年收益率小于等于7.12%,则年管理费率为零;若实际运作年收益率大于7.12%,则年管理费率为超过部分的30%。

(十)提前终止权:客户可在2009年1月3日至2009年1月5日期间,向本行申请提前终止。若客户申请提前终止的本金之和超过理财产品募集规模的40%时,本行将行使提前终止权,本理财产品提前全部终止。双方提前终止权行使日为2009年1月6日(实际理财期限计算到2009年1月5日),本行将于2009年1月9日向客户支付本金和投资收益(按以上收益计算方式)。提前终止行使权日至资金到账日期间,客户资金不计利息。

当本行认定市场变化不利于该理财产品运作的情况出现时,本行亦可提前结束理财产品。

(十一)理财收益和本金到期支付:

理财收益和本金将在到期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到期日至资金到账日期间,客户资金不计利息。

(十二)资金证明:客户可以办理代客理财委托资金证明(机构客户除外),但资金证明截止日不得超过资金证明开立日。

—3—

(十三)质押与提前赎回:客户不能办理提前赎回,不能办理质押贷款。

(十四)税收规定:本行向客户支付的本理财产品的投资收益为未扣税收益,相关税款由客户自行缴纳,本行不代客户扣缴相关税款,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必须由本行代扣代缴的除外。

二、风险提示

本理财产品为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投资者在评价和购买本理财产品时,应认真考虑下述各项风险因素:

(一)政策风险

本理财产品募集资金主要投向租赁项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的调整可能会影响承租人的经营管理活动,不排除在一定时期内对承租人经营环境和业绩产生不利影响的可能性。

(二)证券市场风险

本理财产品的再投资收益主要来源于沪、深证券交易所首发新股、增发新股的申购,并于上市后在二级市场上出售,实现价差盈利。由于证券市场存在系统风险,证券价格具有波动性,因此,本理财产品所申购的新股上市后存在跌破发行价的可能。

(三)信用风险

—4— 在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限内,因国家政策、法规、行业和市场状况等不可控因素可能影响承租人及租赁公司的经营,进而影响对本理财产品本金和收益的按时偿还。

(四)利率风险

受国民经济运行状况和国家宏观政策的影响,在产品存续期间内,市场利率发生波动,可能使投资者投资本理财产品的收益水平相对降低。

(五)流动性风险。

本理财产品所面临的流动性风险主要是指理财期间,理财资金不能随时提前赎回,因理财资金缺乏流动性而可能给投资人造成损失。

三、理财产品相关方简介

(一)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融租赁”)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84年,前身为浙江省租赁有限公司,2001年经浙江省政府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以发起设立方式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注册资本5.16亿元,2007年8月21日更名为华融金融租赁股—5—

份有限公司。华融租赁公司是浙江省唯一一家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现由银监会履行相关职责),按照《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持有《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主营融资租赁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2006年,华融租赁实际投放租赁本金30.11亿元,回笼租金13.72亿元,实现收入2.12亿元,实际利润总额4602万元,净利润4360万元,各项指标均符合监管要求。

截止2007年8月,华融租赁实际投放租赁本金40.1亿元,回笼租金14亿元,实现收入3.2亿元,已实现利润总额1.47亿元,实现净利润1.03亿元,各项指标均符合监管要求。

(二)中投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投信托”)中投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的前身为浙江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79年,是全国最早经营信托投资业务的公司之一,也是浙江省首家获准重新登记的信托投资公司。

公司自2002年5月8日重新登记以来,截止目前,所有已结束的信托计划均按期向投资者进行了兑付,按时兑付率达到100%,且全部实现或超额实现信托计划预期收益率;所有存续的信托计划运行正常。

四、理财产品项目介绍

—6— 本理财产品募集资金用于购买“华融租赁融资租赁租金收益权信托”项下租金优先受益权。

华融租赁以稳健、信用良好的国有大中型企业以及知名企业客户作为租赁资产池资产的遴选标准将租赁资产交付信托,成立“华融租赁融资租赁租金收益权信托”,交付信托后租赁资产的收益归属于“华融租赁融资租赁租金收益权信托”,入池资产具有同质性和可预期的稳定现金流。本理财产品购买优先受益权,租赁公司拥有次级受益权。

“华融租赁融资租赁租金收益权信托”为本理财产品提供了内、外部信用增级措施:

(一)优先和次级受益权。通过受益权分层设计,在收益权信托的优先受益权项下的信托利益获得足额偿付前,次级受益权不参与信托财产分配,确保优先受益权的优先实现。

(二)超额资产支持。租赁资产池内的资产价值远大于银行理财的规模。

—7—

(三)华融租赁对信托计划项下的租金现金流承诺补足,投资者本金有保障。若信托项下当期租金缴收发生不足,则由华融租赁于每季末月的28日前按照约定承诺补足。

五、申购办法

(一)个人客户

个人客户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在本行开立的商卡,并在商卡主账户内存有足额申购金额,填写《浙商银行人民币理财产品交易申请书/协议书(个人客户)》申购。

个人客户购买本理财产品前,须经过本行的风险偏好测评,并在《浙商银行个人理财客户风险偏好测评表》上签字确认。经评估不适合购买本理财产品的谨慎型客户,如仍自愿购买的,须在协议书“客户主动要求购买产品确认”栏签字确认。

(二)机构客户

机构客户经办人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本行格式)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填写《浙商银行人民币理财产品交易申请书/协议书(机构客户)》申购。

—8— 若机构客户在本行尚未开立存款账户,须先开立存款账户后再行申购。

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的解释权归浙商银行总行所有。

—9—

第4篇:农村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管理办法

133号(5月1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不良资产处臵行为,明确工作要求,防范道德风险,提高资产处臵效率,根据银监会财政部《不良金融资产处臵尽职指引》等文件的要求,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不良资产、不良资产处臵、不良资产工作人员是指:

(1)不良资产是指本行在经营中形成的不良贷款(四级、五级分类中的后三类,十级分类中的后四类)、抵债资产等。

(2)不良资产处臵是指本行对不良资产开展的资产处臵前期调查、资产处臵方式选择、资产定价、资产处臵方案制定、审核审批和执行等各项活动。

(3)不良资产工作人员是指本行参与不良资产管理及处臵的相关人员。

第三条 本行在处臵不良资产时,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规定,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基础上,努力实现处臵价值最大化。

第四条 不良资产工作人员与债务人、担保人、资产受让方、受托中介机构存在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在不良资产处臵中应当回避。

第五条 实行不良资产处臵尽职问责制。在不良资产管理和处臵过程中,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办法规定的,按本行相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二章 资产管理要求

第六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不良资产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1)不良资产管理工作的整体协调;(2)不良资产处臵尽职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3)建立各支行不良资产管理台账,定期进行检查和核对,确保账实相符,并汇总上报不良资产各类报表;

(4)制定不良资产年度下降和控制目标,分解落实任务,定期监测和考核;

(5)组织建立不良资产信息反馈和服务网络;

(6)对支行上报的不良资产处臵申请及方案进行审核,并按程序规定会同支行对处臵方案进行调查论证和评估;

(7)将不良资产处臵方案提请资产处臵委员会研究审批;(8)对资产处臵委员会批准的处臵方案配合相关支行组织实施。

第七条 总行资产处臵委员会负责不良资产处臵方案的审批。

第八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对全行不良资产清收的指导、督促、服务工作。支行行长具体负责本支行不良资产的管理工作,对每笔不良资产制订清收处臵计划,分解落实任务,督促检查制度执行和清收处臵计划落实情况,抓好考核奖惩,全面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第九条 支行应加强不良资产的管理,对每笔不良资产必须明确管理责任人(原则上由原第一责任人负责管理)。其职责和要求是:

(1)做好不良资产档案管理,全面搜集、核实和及时更新债务人(担保人)的资产负债、生产经营、涉诉情况等信息资料,搜集、核实的过程和结果应以书面或电子形式记载并归入档案。认真整理、审查和完善不良债权的法律文件和相关管理资料;

(2)密切监控主债权诉讼时效、保证期间和申请执行期限等,及时主张权利,确保债权诉讼时效连续;

(3)密切关注抵押(质)物的管理情况、完好程度等,发现缺损及价值的不利变化,及时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

(4)调查和了解债务人(担保人)的其他债务和担保情况以及其他债权人对债务人(担保人)的债务追偿情况,发现异常及时报告;

(6)及时发现债务人(担保人)主体资格丧失,隐匿、转移和毁损资产,擅自处臵抵押物或将抵押物再次抵押给其他债权人等有可能导致债权被悬空的事件或行为,采取措施制止、补救和进行必要说明,并报告支行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

(7)严格执行本行《贷款风险预警制度》,及时分析和发现债务人(担保人)的静态风险和动态风险,并书面上报总行风险管理部;

(8)建立不良债权台账,及时登记变动情况,确保账账、账实相符。

第十条 支行应加强抵债资产管理,明确专人负责,严格执行本行《待处理抵债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做好抵债资产的经营管理和日常维护工作,重要权证实施专人集中管理。

第三章 资产处臵前期调查尽职要求

第十一条 支行及不良资产工作人员处臵不良资产前,应对拟处臵资产开展前期调查分析。前期调查分析应充分利用现有档案资料和日常管理中获得的各种有效信息。当现有信息与实际情况发生较大出入或重大变化时,应进行现场调查。

第十二条 前期调查主要由支行客户经理(或由总行风险管理部委派人员)负责实施,必要时也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或参与。调查的重点是:

采用保证担保方式的不良资产,应着重调查债务人的资产状况、变现的可能性及履约能力,同时还应调查分析保证人的代偿能力和代偿意愿,为选择处臵方式提供依据;

采用抵(质)押方式的不良资产,在调查债务人资产状况和履约能力的同时,着重调查抵(质)押物的种类、数量、权属状况(到有关部门查询核对)、质量状况、新旧完好程度、市场价值、欠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和拖欠基建款情况、是否可办理过户或转让、变现的可能性及可变现数额,并同抵(质)押物清单进行核对,如有缺损需查明原因,为确定处臵方案提供依据;

对于经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破产或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的债务人及其他回收价值低的资产,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专项调查和重点调查。

前期调查还应调查和分析不良资产形成的原因,内部操作手续是否合法、合规、符合操作程序规定,有否风险预警并采取了有效的资产保全措施。

第十三条 支行和总行风险管理部在前期调查时应做到双人到场,记录调查过程,整理分析并妥善保管各类调查资料和证据材料。重要项目要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前期调查资料和调查报告应对后续资产处臵方式选择、定价和方案制作等形成必要的支持。

第十四条 负责调查的不良资产工作人员应保证在调查报告中对可能影响到资产价值判断和处臵方式选择的重要事项不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和误导性陈述,并已对所获信息资料的臵信程度进行了充分说明。

第四章 资产处臵方式选择与运用尽职要求 第十五条 支行和总行风险管理部及不良资产管理的工作人员在选择与运用资产处臵方式时,应遵循成本效益和风险控制原则,合理分析,综合比较,择优选用可行的处臵方式,并提供相关依据。

第十六条 对债权类资产进行追偿的,包括直接催收、诉讼(仲裁)追偿、委托第三方追偿、破产清偿等方式。

(1)采用直接催收方式的,应监控债务人(担保人)的还款能力变化等情况,及时发送催收通知,及时收回回执并妥善保存,尽可能收回贷款本息。当直接催收方式不能顺利实施时,应及时调整处臵方式;

(2)采用诉讼(仲裁)追偿方式的,应在论证诉讼(仲裁)可行性的基础上,根据债务人(担保人)的财产情况,合理确定诉讼时机、方式和标的。并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在规定的时间内要求债务人(担保人)履行或申请执行,尽快回收现金和其他资产。对违法、显失公平的判决、裁决或裁定,应及时上诉。必要时,应提起申诉,并保留相应记录;

(3)采用委托第三方追偿债务方式的,应在对委托债权价值做出独立判断的基础上,结合委托债权追偿的难易程度、代理方追偿能力和代理效果,合理确定委托费用,并对代理方的代理行为进行动态监督,防止资产损失。采用风险代理方式的,应严格委托标准,择优选择代理方,明确授权范围、代理期限,合理确定费用标准和支付方式等内容,并加强对代理方的监督考核;

(4)采用债务人(担保人)破产清偿方式的,应参加债权人会议,密切关注破产清算进程,并尽最大可能防止债务人利用破产手段逃废债。对破产过程中存在损害债权人利益和显失公平的裁定应及时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第十七条 对债权进行重组的,包括以物抵债、修改债务条款、资产臵换等方式或其组合。

(1)采用以物抵债方式的,应严格执行本行《待处理抵债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重点关注抵债资产的产权和实物状况、评估价值、维护费用、升(贬)值趋势以及变现能力等因素,谨慎确定抵债资产抵偿的债权数额,对剩余债权继续保留追偿权。应当优先接受产权清晰、权证齐全、具有独立使用功能、易于保管及变现的实物类资产抵债。在考虑成本效益与资产风险的前提下,及时办理确权手续;

(2)采用修改债务条款方式的,应对债务人(担保人)的偿债能力进行分析,谨慎确定新债务条款,与债务人(担保人)重新签订还款计划,落实有关担保条款和相应保障措施,督促债务人(担保人)履行约定义务;

(3)采用资产臵换方式的,应以提高资产变现和收益能力为目标,确保拟换入资产来源合法、权属清晰、价值公允,并严密控制相关风险;

(4)采用以债务人分立、合并和破产重组为基础的债务重组方式的,由总行风险管理部在得到有权部门批准的前提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操作,相关支行积极给予配合。

第十八条 对不良资产(抵债实物资产)进行转让的,包括拍卖、竞价转让和协议转让等方式,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行《待处理抵债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对因受客观条件限制,暂时无法处臵的资产进行租赁的,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行《待处理抵债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确保租赁资产的安全和租赁收益。

第二十条 对符合条件的不良资产损失进行内部核销,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行呆账贷款核销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五章 资产处臵定价尽职要求

第二十一条 处臵不良资产(接收以物抵债、转让或出售不良资产)原则上必须经过严格的资产评估来确定价值。对大宗资产(100万元以上)和难以估价的资产原则上应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价值评估。支行和总行相关部门对中介机构的评估报告应进行独立的分析和判断,发现虚假记载、重大遗漏、误导性陈述和适用方法明显不当等问题时,应向中介机构提出书面疑义,要求其做出书面解释。对一些单项、小额、简单且价值易于确定的资产可由本行风险管理部进行价值评估,评估程序应合法合规,要以市场价格为基础合理定价。

对不具备评估条件的不良资产和其他特殊情况本行可以同债务人(担保人)、买受人协商定价。

第二十二条 中介机构评估价和总行内部评估价是不良资产定价的重要依据,但不是决定因素,还应在综合考虑国家有关政策、市场因素、环境因素的基础上,重点关注法律权利的有效性、评估(咨询)报告与尽职调查报告、债务人(担保人)或承债式兼并方的偿债能力与偿债意愿、企业经营状况与净资产价值、实物资产的公允价值与交易案例、市场招商情况与潜在投资者(或买受人)报价等影响交易定价的因素,同时也因关注定价的可实现性、实现的成本和时间,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基础上合理定价。

第二十三条 采用拍卖、竞价方式处臵不良资产的,原则上必须设臵底价(保留价),并将底价设臵严格保密,不得公开。确定底价时,要对资产评估价、同类资产市场价、意向买受人询价、拍卖机构建议拍卖价进行对比分析,考虑本地市场状况、拍卖(竞价)付款方式、成交可能性及快速变现等因素,合理确定底价。

对无法采用拍卖、竞价方式处臵的不良资产,应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广泛招商以及交易结构设计等手段,利用市场机制发掘不良资产的公允价值。

第二十四条 不良资产定价程序和审批:(1)支行对拟处臵不良资产,根据上述定价原则、方式和要求,经会办小组集体研究提出处臵建议价;

(2)总行风险管理部对基层提出的建议价进行初审,并进行调查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资产处臵委员会研究;

(3)资产处臵委员会审定后,由支行填列处臵审批表,逐级审批。

第六章 资产处臵方案制定、审批和实施尽职要求 第二十五条 支行处臵不良资产,除账户扣收和直接催收方式外,应制定处臵方案。方案制定人员应对方案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和误导性陈述。

第二十六条 制定处臵方案应做到事实真实完整、数据正确、法律关系表述清晰、分析严谨。主要包括:处臵对象情况(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良资产数额、处臵时机判断、处臵方式比较和选择、处臵定价和依据以及交易结构设计等内容。还应对建议的处臵方式、定价依据、履约保证和风险控制、处臵损失、费用支出、收款计划等做出合法、合规、合理的解释和论证,并最大限度地收集能支持方案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的证据材料。

第二十七条 不良资产处臵方案审核和审批要求:(1)支行对拟处臵不良资产,根据本办法规定和尽职要求,制定处臵方案,经会办小组集体研究初定方案,报总行风险管理部审核。支行对提出的方案和意见负责;

(2)总行风险管理部对支行提出的处臵方案进行初审,并对方案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进行独立地调查论证,提出审核意见报资产处臵委员会。审核部门和审核人员对审核意见负责;

(3)资产处臵委员会审定。

第二十八条 除接受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有终结性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裁决的资产处臵项目外,不良资产处臵方案须资产处臵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九条 支行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处臵方案实施,如确需变更,条件优于原方案的,应向总行风险管理部报备。劣于原方案的,应重新上报审批并取得同意。有附加条件的批准项目应先落实条件后再实施。

总行风险管理部应参与、配合和监督支行方案实施的全过程,跟踪了解合同履行或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第三十条 不良资产处臵中,参与购买者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则他们之间存在关联方关系;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则他们之间也存在关联关系。

关联方参与不良资产处臵,应充分披露处臵有关信息;如存在其他投资者,向关联方提供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投资者。

第三十一条 支行对处臵方案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人为阻力或干预,应依法采取措施,并向支行领导和相关部门报告。对因故无法实施的项目应分析原因,及时调整处臵策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加强资产处臵管理,确保资产处臵过程、审核审批程序和履约执行结果等数据资料的完整、真实。

第七章 尽职检查监督要求

第三十三条 总行稽核部负责不良资产处臵尽职检查监督,其职责是:

(1)负责不良资产处臵尽职检查监督;

(2)组织开展对不良资产处臵等工作的尽职检查(至少每半年一次);

(3)监督尽职检查监督人员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做好尽职检查监督;

(4)审核尽职检查监督人员出具的尽职检查报告,并负责送交总行领导和有关部门;

(5)对不良资产处臵工作人员是否尽职提出初步意见。(6)定期向上级监管部门报送不良资产处臵尽职检查监督工作情况。

第三十四条 尽职检查人员应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专业知识、监督能力和相关工作经验,并不得直接参与不良资产收购、管理、处臵、定价、审核和审批工作。

第三十五条 尽职检查人员工作职责是:

(1)认真学习本岗位所要求的业务知识,不断提高工作能力;

(2)定期对不良资产处臵进行尽职检查监督;

(3)对不良资产处臵工作人员是否尽职实事求是做出评价。第三十六条 尽职检查监督人员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相关规定对不良资产的处臵工作人员进行独立的尽职检查监督,客观、公正地评价各环节有关人员依法合规、勤勉尽职的情况,并形成书面尽职检查报告。

第三十七条 支行和总行相关部门应支持尽职检查监督人员独立行使检查监督职能。检查可采取现场检查或非现场检查的方式进行。

第三十八条 总行资产处臵委员会和经营管理层对于尽职检查监督人员发现的问题,应责成相关部门和相关支行及人员纠正或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并及时跟踪整改结果。

第三十九条 支行和总行所有部门及个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干扰和阻挠尽职检查监督人员的尽职检查监督工作,不得授意、指使和强令检查监督部门或检查监督人员故意弄虚作假和隐瞒违法违规情况,不得对尽职检查监督人员或举报人等进行打击报复。

第八章 责任认定和免责

第四十条 实行不良资产处臵尽责责任追究制度。第四十一条 责任认定部门和程序:

(1)风险管理部应根据各支行以及尽职检查监督人员的检查结果,对不良资产的处臵工作人员是否尽责进行责任认定,并按照总行相关制度的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资产处臵委员会审定;

(2)资产处臵委员会审定后,报有权审批人批准。责任认定部门和人员应对认定结果负责。

责任认定时如涉及到认定部门和人员,应当回避。(3)认定后的责任按总行规定交人事和监察部门进行责任追究。第四十二条 资产处臵委员会对不良资产处臵工作人员的未尽职行为做出处罚决定后,被处罚单位和个人如有不服,可向责任认定部门申述理由,申请复议一次。责任认定部门应指定尽职检查监督人员进行补充检查,对责任认定结论和处理意见进行复议,并报资产处臵委员会再次审定后,再报有权审批人批准。

第四十三条 具有以下情节的,将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1)利用内部信息,暗箱操作,将资产处臵给自己或与自己存在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机构或人员,非法谋取小集团利益和个人利益;

(2)泄露本行商业秘密,获得非法利益;

(3)利用虚假拍卖、竞价和协议转让等掩盖非法处臵不良资产行为;

(4)为达到处臵目的人为制造评估结果,以及通过隐瞒重要资料或授意进行虚假评估;

(5)超越权限和违反规定程序擅自处臵资产,以及未经规定程序审批同意擅自更改处臵方案;

(6)未经规定程序审批同意,放弃不良资产合法权益;(7)伪造、篡改、隐匿、毁损资产处臵档案,遗失重要法律文件,导致无法主张合法权利;

(8)未按本办法规定要求尽职操作,致使不良资产的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值;

(9)与债务人(担保人)串通,违反规定抬高价格接受以物抵债;(10)其他违反本办法要求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对直接或间接干扰和阻挠尽职检查监督人员的尽职检查监督工作,故意隐瞒违法违规和失职渎职行为,或对尽职检查监督人员或举报人等进行打击报复的单位和人员,应认定并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第四十五条 尽职检查监督人员在检查监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认定并依法、依规从严追究其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5篇:农村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管理办法 133号(5月18日)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不良资产处置行为,明确工作要求,防范道德风险,提高资产处置效率,根据银监会财政部《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等文件的要求,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不良资产、不良资产处置、不良资产工作人员是指:

(1)不良资产是指本行在经营中形成的不良贷款(四级、五级分类中的后三类,十级分类中的后四类)、抵债资产等。

(2)不良资产处置是指本行对不良资产开展的资产处置前期调查、资产处置方式选择、资产定价、资产处置方案制定、审核审批和执行等各项活动。

(3)不良资产工作人员是指本行参与不良资产管理及处置的相关人员。第三条本行在处置不良资产时,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规定,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基础上,努力实现处置价值最大化。

第四条不良资产工作人员与债务人、担保人、资产受让方、受托中介机构存在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在不良资产处置中应当回避。

第五条实行不良资产处置尽职问责制。在不良资产管理和处置过程中,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办法规定的,按本行相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第二章资产管理要求

第六条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不良资产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1)不良资产管理工作的整体协调;

(2)不良资产处置尽职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3)建立各支行不良资产管理台账,定期进行检查和核对,确保账实相符,并汇总上报不良资产各类报表;

(4)制定不良资产年度下降和控制目标,分解落实任务,定期监测和考核;(5)组织建立不良资产信息反馈和服务网络;

(6)对支行上报的不良资产处置申请及方案进行审核,并按程序规定会同支行对处置方案进行调查论证和评估;

(7)将不良资产处置方案提请资产处置委员会研究审批;

(8)对资产处置委员会批准的处置方案配合相关支行组织实施。第七条总行资产处置委员会负责不良资产处置方案的审批。

第八条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对全行不良资产清收的指导、督促、服务工作。支行行长具体负责本支行不良资产的管理工作,对每笔不良资产制订清收处置计划,分解落实任务,督促检查制度执行和清收处置计划落实情况,抓好考核奖惩,全面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第九条支行应加强不良资产的管理,对每笔不良资产必须明确管理责任人(原则上由原第一责任人负责管理)。其职责和要求是:

(1)做好不良资产档案管理,全面搜集、核实和及时更新债务人(担保人)的资产负债、生产经营、涉诉情况等信息资料,搜集、核实的过程和结果应以书面或电子形式记载并归入档案。认真整理、审查和完善不良债权的法律文件和相关管理资料;

(2)密切监控主债权诉讼时效、保证期间和申请执行期限等,及时主张权利,确保债权诉讼时效连续;

(3)密切关注抵押(质)物的管理情况、完好程度等,发现缺损及价值的不利变化,及时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

(4)调查和了解债务人(担保人)的其他债务和担保情况以及其他债权人对债务人(担保人)的债务追偿情况,发现异常及时报告;

(6)及时发现债务人(担保人)主体资格丧失,隐匿、转移和毁损资产,擅自处置抵押物或将抵押物再次抵押给其他债权人等有可能导致债权被悬空的事件或行为,采取措施制止、补救和进行必要说明,并报告支行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7)严格执行本行《贷款风险预警制度》,及时分析和发现债务人(担保人)的静态风险和动态风险,并书面上报总行风险管理部;

(8)建立不良债权台账,及时登记变动情况,确保账账、账实相符。

第十条支行应加强抵债资产管理,明确专人负责,严格执行本行《待处理抵债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做好抵债资产的经营管理和日常维护工作,重要权证实施专人集中管理。第三章资产处置前期调查尽职要求

第十一条支行及不良资产工作人员处置不良资产前,应对拟处置资产开展前期调查分析。前期调查分析应充分利用现有档案资料和日常管理中获得的各种有效信息。当现有信息与实际情况发生较大出入或重大变化时,应进行现场调查。

第十二条前期调查主要由支行客户经理(或由总行风险管理部委派人员)负责实施,必要时也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或参与。调查的重点是:

采用保证担保方式的不良资产,应着重调查债务人的资产状况、变现的可能性及履约能力,同时还应调查分析保证人的代偿能力和代偿意愿,为选择处置方式提供依据; 采用抵(质)押方式的不良资产,在调查债务人资产状况和履约能力的同时,着重调查抵(质)押物的种类、数量、权属状况(到有关部门查询核对)、质量状况、新旧完好程度、市场价值、欠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和拖欠基建款情况、是否可办理过户或转让、变现的可能性及可变现数额,并同抵(质)押物清单进行核对,如有缺损需查明原因,为确定处置方案提供依据;

对于经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破产或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的债务人及其他回收价值低的资产,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专项调查和重点调查。

前期调查还应调查和分析不良资产形成的原因,内部操作手续是否合法、合规、符合操作程序规定,有否风险预警并采取了有效的资产保全措施。

第十三条支行和总行风险管理部在前期调查时应做到双人到场,记录调查过程,整理分析并妥善保管各类调查资料和证据材料。重要项目要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前期调查资料和调查报告应对后续资产处置方式选择、定价和方案制作等形成必要的支持。

第十四条负责调查的不良资产工作人员应保证在调查报告中对可能影响到资产价值判断和处置方式选择的重要事项不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和误导性陈述,并已对所获信息资料的置信程度进行了充分说明。

第四章资产处置方式选择与运用尽职要求

第十五条支行和总行风险管理部及不良资产管理的工作人员在选择与运用资产处置方式时,应遵循成本效益和风险控制原则,合理分析,综合比较,择优选用可行的处置方式,并提供相关依据。

第十六条对债权类资产进行追偿的,包括直接催收、诉讼(仲裁)追偿、委托第三方追偿、破产清偿等方式。

(1)采用直接催收方式的,应监控债务人(担保人)的还款能力变化等情况,及时发送催收通知,及时收回回执并妥善保存,尽可能收回贷款本息。当直接催收方式不能顺利实施时,应及时调整处置方式;

(2)采用诉讼(仲裁)追偿方式的,应在论证诉讼(仲裁)可行性的基础上,根据债务人(担保人)的财产情况,合理确定诉讼时机、方式和标的。并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在规定的时间内要求债务人(担保人)履行或申请执行,尽快回收现金和其他资产。对违法、显失公平的判决、裁决或裁定,应及时上诉。必要时,应提起申诉,并保留相应记录;

(3)采用委托第三方追偿债务方式的,应在对委托债权价值做出独立判断的基础上,结合委托债权追偿的难易程度、代理方追偿能力和代理效果,合理确定委托费用,并对代理方的代理行为进行动态监督,防止资产损失。采用风险代理方式的,应严格委托标准,择优选择代理方,明确授权范围、代理期限,合理确定费用标准和支付方式等内容,并加强对代理方的监督考核;(4)采用债务人(担保人)破产清偿方式的,应参加债权人会议,密切关注破产清算进程,并尽最大可能防止债务人利用破产手段逃废债。对破产过程中存在损害债权人利益和显失公平的裁定应及时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第十七条对债权进行重组的,包括以物抵债、修改债务条款、资产置换等方式或其组合。(1)采用以物抵债方式的,应严格执行本行《待处理抵债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重点关注抵债资产的产权和实物状况、评估价值、维护费用、升(贬)值趋势以及变现能力等因素,谨慎确定抵债资产抵偿的债权数额,对剩余债权继续保留追偿权。应当优先接受产权清晰、权证齐全、具有独立使用功能、易于保管及变现的实物类资产抵债。在考虑成本效益与资产风险的前提下,及时办理确权手续;

(2)采用修改债务条款方式的,应对债务人(担保人)的偿债能力进行分析,谨慎确定新债务条款,与债务人(担保人)重新签订还款计划,落实有关担保条款和相应保障措施,督促债务人(担保人)履行约定义务;

(3)采用资产置换方式的,应以提高资产变现和收益能力为目标,确保拟换入资产来源合法、权属清晰、价值公允,并严密控制相关风险;

(4)采用以债务人分立、合并和破产重组为基础的债务重组方式的,由总行风险管理部在得到有权部门批准的前提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操作,相关支行积极给予配合。

第十八条对不良资产(抵债实物资产)进行转让的,包括拍卖、竞价转让和协议转让等方式,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行《待处理抵债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第十九条对因受客观条件限制,暂时无法处置的资产进行租赁的,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行《待处理抵债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确保租赁资产的安全和租赁收益。第二十条对符合条件的不良资产损失进行内部核销,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行呆账贷款核销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五章资产处置定价尽职要求

第二十一条处置不良资产(接收以物抵债、转让或出售不良资产)原则上必须经过严格的资产评估来确定价值。对大宗资产(100万元以上)和难以估价的资产原则上应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价值评估。支行和总行相关部门对中介机构的评估报告应进行独立的分析和判断,发现虚假记载、重大遗漏、误导性陈述和适用方法明显不当等问题时,应向中介机构提出书面疑义,要求其做出书面解释。

对一些单项、小额、简单且价值易于确定的资产可由本行风险管理部进行价值评估,评估程序应合法合规,要以市场价格为基础合理定价。

对不具备评估条件的不良资产和其他特殊情况本行可以同债务人(担保人)、买受人协商定价。

第二十二条中介机构评估价和总行内部评估价是不良资产定价的重要依据,但不是决定因素,还应在综合考虑国家有关政策、市场因素、环境因素的基础上,重点关注法律权利的有效性、评估(咨询)报告与尽职调查报告、债务人(担保人)或承债式兼并方的偿债能力与偿债意愿、企业经营状况与净资产价值、实物资产的公允价值与交易案例、市场招商情况与潜在投资者(或买受人)报价等影响交易定价的因素,同时也因关注定价的可实现性、实现的成本和时间,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基础上合理定价。

第二十三条采用拍卖、竞价方式处置不良资产的,原则上必须设置底价(保留价),并将底价设置严格保密,不得公开。确定底价时,要对资产评估价、同类资产市场价、意向买受人询价、拍卖机构建议拍卖价进行对比分析,考虑本地市场状况、拍卖(竞价)付款方式、成交可能性及快速变现等因素,合理确定底价。

对无法采用拍卖、竞价方式处置的不良资产,应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广泛招商以及交易结构设计等手段,利用市场机制发掘不良资产的公允价值。第二十四条不良资产定价程序和审批:

(1)支行对拟处置不良资产,根据上述定价原则、方式和要求,经会办小组集体研究提出处置建议价;

(2)总行风险管理部对基层提出的建议价进行初审,并进行调查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资产处置委员会研究;

(3)资产处置委员会审定后,由支行填列处置审批表,逐级审批。第六章资产处置方案制定、审批和实施尽职要求

第二十五条支行处置不良资产,除账户扣收和直接催收方式外,应制定处置方案。方案制定人员应对方案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和误导性陈述。第二十六条制定处置方案应做到事实真实完整、数据正确、法律关系表述清晰、分析严谨。主要包括:处置对象情况(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良资产数额、处置时机判断、处置方式比较和选择、处置定价和依据以及交易结构设计等内容。还应对建议的处置方式、定价依据、履约保证和风险控制、处置损失、费用支出、收款计划等做出合法、合规、合理的解释和论证,并最大限度地收集能支持方案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的证据材料。第二十七条不良资产处置方案审核和审批要求:

(1)支行对拟处置不良资产,根据本办法规定和尽职要求,制定处置方案,经会办小组集体研究初定方案,报总行风险管理部审核。支行对提出的方案和意见负责;

(2)总行风险管理部对支行提出的处置方案进行初审,并对方案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进行独立地调查论证,提出审核意见报资产处置委员会。审核部门和审核人员对审核意见负责;(3)资产处置委员会审定。

第二十八条除接受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有终结性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裁决的资产处置项目外,不良资产处置方案须资产处置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九条支行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处置方案实施,如确需变更,条件优于原方案的,应向总行风险管理部报备。劣于原方案的,应重新上报审批并取得同意。有附加条件的批准项目应先落实条件后再实施。总行风险管理部应参与、配合和监督支行方案实施的全过程,跟踪了解合同履行或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第三十条不良资产处置中,参与购买者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则他们之间存在关联方关系;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则他们之间也存在关联关系。

关联方参与不良资产处置,应充分披露处置有关信息;如存在其他投资者,向关联方提供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投资者。

第三十一条支行对处置方案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人为阻力或干预,应依法采取措施,并向支行领导和相关部门报告。对因故无法实施的项目应分析原因,及时调整处置策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总行风险管理部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加强资产处置管理,确保资产处置过程、审核审批程序和履约执行结果等数据资料的完整、真实。第七章尽职检查监督要求

第三十三条总行稽核部负责不良资产处置尽职检查监督,其职责是:(1)负责不良资产处置尽职检查监督;

(2)组织开展对不良资产处置等工作的尽职检查(至少每半年一次);(3)监督尽职检查监督人员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做好尽职检查监督;

(4)审核尽职检查监督人员出具的尽职检查报告,并负责送交总行领导和有关部门;(5)对不良资产处置工作人员是否尽职提出初步意见。

(6)定期向上级监管部门报送不良资产处置尽职检查监督工作情况。第三十四条尽职检查人员应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专业知识、监督能力和相关工作经验,并不得直接参与不良资产收购、管理、处置、定价、审核和审批工作。第三十五条尽职检查人员工作职责是:

(1)认真学习本岗位所要求的业务知识,不断提高工作能力;(2)定期对不良资产处置进行尽职检查监督;

(3)对不良资产处置工作人员是否尽职实事求是做出评价。第三十六条尽职检查监督人员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相关规定对不良资产的处置工作人员进行独立的尽职检查监督,客观、公正地评价各环节有关人员依法合规、勤勉尽职的情况,并形成书面尽职检查报告。

第三十七条支行和总行相关部门应支持尽职检查监督人员独立行使检查监督职能。检查可采取现场检查或非现场检查的方式进行。

第三十八条总行资产处置委员会和经营管理层对于尽职检查监督人员发现的问题,应责成相关部门和相关支行及人员纠正或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并及时跟踪整改结果。

第三十九条支行和总行所有部门及个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干扰和阻挠尽职检查监督人员的尽职检查监督工作,不得授意、指使和强令检查监督部门或检查监督人员故意弄虚作假和隐瞒违法违规情况,不得对尽职检查监督人员或举报人等进行打击报复。第八章责任认定和免责

第四十条实行不良资产处置尽责责任追究制度。第四十一条责任认定部门和程序:

(1)风险管理部应根据各支行以及尽职检查监督人员的检查结果,对不良资产的处置工作人员是否尽责进行责任认定,并按照总行相关制度的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资产处置委员会审定;

(2)资产处置委员会审定后,报有权审批人批准。责任认定部门和人员应对认定结果负责。

责任认定时如涉及到认定部门和人员,应当回避。

(3)认定后的责任按总行规定交人事和监察部门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十二条资产处置委员会对不良资产处置工作人员的未尽职行为做出处罚决定后,被处罚单位和个人如有不服,可向责任认定部门申述理由,申请复议一次。责任认定部门应指定尽职检查监督人员进行补充检查,对责任认定结论和处理意见进行复议,并报资产处置委员会再次审定后,再报有权审批人批准。

第四十三条具有以下情节的,将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1)利用内部信息,暗箱操作,将资产处置给自己或与自己存在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机构或人员,非法谋取小集团利益和个人利益;(2)泄露本行商业秘密,获得非法利益;

(3)利用虚假拍卖、竞价和协议转让等掩盖非法处置不良资产行为;

(4)为达到处置目的人为制造评估结果,以及通过隐瞒重要资料或授意进行虚假评估;(5)超越权限和违反规定程序擅自处置资产,以及未经规定程序审批同意擅自更改处置方案;

(6)未经规定程序审批同意,放弃不良资产合法权益;

(7)伪造、篡改、隐匿、毁损资产处置档案,遗失重要法律文件,导致无法主张合法权利;(8)未按本办法规定要求尽职操作,致使不良资产的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值;(9)与债务人(担保人)串通,违反规定抬高价格接受以物抵债;(10)其他违反本办法要求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对直接或间接干扰和阻挠尽职检查监督人员的尽职检查监督工作,故意隐瞒违法违规和失职渎职行为,或对尽职检查监督人员或举报人等进行打击报复的单位和人员,应认定并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第四十五条尽职检查监督人员在检查监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认定并依法、依规从严追究其责任。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6篇:不良资产经营管理部工作总结

不良资产经营管理部2011年度工作总结

农商行:

在行党委和经营班子的正确领导下,在各部门的支持和帮助下,在各支行的全力配合和协助下,经过不良资产经营管理部全体员工的不懈努力,本年度在不良贷款的清收、资产保全、新增不良贷款的化解等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成效,现将一年来主要工作汇报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截止2011年12月31日共收回、化解不良贷款及政府置换不良贷款本息共计162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全员目标统一 思想认识到位 强力推进不良贷款清收化解工作

为农村商业银行的顺利组建,我行领导高度重视不良贷款的清收化解工作,多次召开会议,统一思想,制定清收目标,落实清收措施,我部对不良贷款成因进行了分类梳理及分析,制定出清收盘活具体措施,并先后出台了到《逾期贷款管理办法》《贷款诉讼时效管理办法》等,对政府置换不良清收按月实施奖励。通报全县清收进度,强力推进不良贷款及政府置换不良贷款的清收工作。

(二)组织清收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欠款 截止2011年12月31日收回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良贷款及政府置换本金共计8笔、本息合计15.92万元。

(三)清收内部员工及关系人欠款

截止2011年12月31日收回内部员工及关系人贷款39笔、金额90.6万元,主要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多次统计梳理内部员工及关系人贷款情况。二是制定内部员工及关系人贷款清收工作方案。三是对全行员工及关系人贷款有异议的逐笔进行责任认定。四是对欠款责任人员进行谈话,做细致的思想工作。五是对管理人员欠款实行按月跟踪催收。六是对有抵押物的员工欠款进行贷款归并,落实有效抵押或担保重新办理贷款手续。七是督促各支行对本行所欠的关系人贷款加大催收力度。

(四)配合法院依法清收贷款

不良资产经营管理部负责审查各支行上报相关诉讼资料、起草、办理、参与诉讼审判,并全程陪同法院诉讼送达、审判送达、执行送达、催收、拘留当事人等相关事宜。

截止2011年12月31日依法诉讼贷款20户、金额185万元,本年度收回贷款28户29笔、本息共计710.97万元(本金636.65万元,利息74.32万元)。其中:执行收回本息共计584.2万元。

(五)协助、协调清收不良贷款

根据各支行所反映的情况和不良资产部所掌握的欠款人信息,主动与相关支行(部)联系落实清收工作,截止2011年12月31日协助、协调共收不良贷款本金53万元。主要有冯胜利、黄士斌等户。

(七)协调、组织材料核销损失贷款

截止2011年12月31日止,组织核销呆账贷款共计划69笔、金额761.8万元。

(八)处置抵贷资产

处置抵贷资产一处,账面金额49.49万元,变现金额55万元。为河湾支行处置的芜湖仓威中药饮品有限公司所有的综合楼及厂房变现55万元。

(九)将监控新增不良贷款发生于清收作为一项重点工作

按季监控新增不良贷款及未真实反映不良贷款的清收化解情况,不良部分别于1-4季度对各支行新增不良贷款进行了现场检查,针对各行形成的不良贷款,进行原因分析,及时下发了整改意见书,落实清收责任,适时跟踪督促,限期收回。

(十)积极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根据行领导工作安排,对部分贷款发放时贷款经办人、审批人进行贷款责任认定,积极参与总部组织的相关检查工作,并能较好的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回顾过去一年,在工作上随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还存在一些不足,有待在今后加以改善,如在平时工作中思路不新颖、不够创新,对不良贷款清收没有更好的方案及措施,思路还有待进一步拓宽,对不良贷款清收方案及措施都有待进一步的完善。

不良资产经营管理部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九日

第7篇:不良资产经营管理部工作总结

不良资产经营管理部2012年度工作计划

农商行:

2012年不良部工作计划如下:

(一)继续 强力推进不良贷款及政府置换不良贷款清收化解工

统一思想,制定清收目标,落实清收措施,对不良贷款成因

进行了分类梳理及分析,制定出有效的清收盘活具体措施,特别

是强力推进政府置换不良贷款的清收工作。

(二)继续组织清收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欠款,特别是内部员工及关系人欠款的清收。

(三)一如既往的配合法院依法清收不良贷款。

(四)积极协助、协调各支行清收不良。

(五)协调、组织材料核销损失贷款。

(六)认真做好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工作。

(七)积极做好抵贷资产的处置工作。

(八)将监控新增不良贷款发生和清收作为一项重点工作。

按季监控新增不良贷款及未真实反映不良贷款的清收化解情

况,加大现场检查力度,针对各行形成的不良贷款,进行原因分

析,及时下发了整改意见书,落实清收责任,适时跟踪督促,限期收回。

(九)积极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2012年表内、外不良清收计划:

1、表内不良净下降:216万元

2、表外不良经下降:2000万元。

不良资产经营管理部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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