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向银监报送工作总结(精选5篇)_银监分局上年工作总结

2021-05-25 银行工作总结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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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银监会:商业银行现场检查手册

商业银行现场检查手册

第一章 现场检查基本原理

第一节 现场检查的目的和作用

第二节 现场检查的原则

第三节 现场检查的内容

第四节 现场检查的种类与方法

第五节 现场检查抽样

第六节 现场检查的法律事务

第二章 现场检查操作流程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三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第七节 第八节 第九节 第十节 第四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第七节 第八节 第九节 第五章 第一节 现场检查准备阶段 现场检查实施阶段 现场检查报告阶段 现场检查处理阶段 检查档案整理阶段

货款及表内其他授信业务 综述

授信管理

货款风险分类

货款集中、关联企业货款和关联交易 公司授信 贸易融资 房地产货款 银团货款 项目融资

个人授信业务 非信资产 综述 存放

拆放同业

证券和投资 固定资产

无形及递延资产 应收款

现金及银行存款 抵债资产

存款及表内其他负债 综述

第二节 存款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七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第七节 第八节 第九节 同业存放、拆入 证券融资 其他负债 财务管理 综述

财务计划检查

营业收入、成本与费用 资产减值准备 利润及利润分配 中间业务

综述

票据业务 结售汇业务 信用证

银行卡业务 代理业务

银行承兑汇票

保函与备用信用证 货款承诺

第十节 交易类中间业务 第十一节 基金托管业务 第十二节 咨询顾问业务 第十三节 代保管业务 第八章 电子银行 第一节 综述

第二节 网上银行业务 第三节 电话银行业务 第四节 手机银行业务 第五节 ATM、POS机业务 第九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十章 第一节 第二节 资金清算 综述

同业往来

联行往来业务 国际清算 资本充足率 综述

资本充足率检查

第三节 监管评级监管措施

第十一章 流动性管理 第一节 综述

第二节 流动性检查

第三节 流动性评价及监管措施 第十二章 市场风险 第一节 综述

第二节 市场风险管理法

第三节 市场风险检查程序与方法

第十三章 对商业银行境外机构的现场检查 第一节 跨境监管概述

第二节 我国对商业银行跨境监管的规定 第三节 商业银行对镜外机构的管理 第四节 商业银行境外机构

第五节 与其他监管当局的信息交流与合作 第十四章 公司治理 第一节 综述

第二节 法人治理机制 第三节 高级管理层评价

第四节 对分支机构和相关机构的管理 第五节 内部审计

第六节 经营战略与政策 第十五章 内部控制 第一节 综述

第二节 资产负债管理

第三节 管理信息系统与会计系统 第四节 人力资源管理 第五节 计算机系统管理 第六节 安全保卫

第十六章 商业银行风险评估 第一节 综述

第二节 银行面临的八类风险评估 第三节 银行风险管理水平评估 第四节 银行整体风险综合评估 第十七章 商业银行风险评级 第一节 综述

第二节 ROCA评级体系各要素评估 第三节 CAMELS评级体系各要素评估

第四节 压力测试

第五节 风险预警 第六节 监管措施

附件:现场检查前问卷 后记

第2篇:银监分局银行监管工作总结

银监分局银行监管工作总结

襄阳银行业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关于“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的决策部署,切实加快改革发展,努力改善金融服务,持续加大融资支持力度,全力支持我市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一)全力支持实体经济,金融总量实现大跨越。

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稳中有进、变中向好”的总体环境下,我分局督促银行业抢抓历史机遇、克服政策障碍,一方面加强对接和辅导工作,及时跟进我市重大项目、支柱产业和骨干企业的融资需求,做实信贷“需求端”。另一方面向上争取、向外调剂、向内挖潜,千方百计筹集资金,做大信贷“供给端”。全市银行业存贷款余额分别突破“2千亿”和“1200亿”关口,实现了金融总量的跨越式发展。特别是各项贷款余额达到1244亿元,比2009年翻了一番多,只用不到4年时间就走过了过去60年的历程,增幅居全省市州前列。同时存贷比稳步上升,比上年提高2.1个百分点,资金使用效率明显提高。特别是各股份制银行充分运用系统调配资金,普遍保持较高的存贷比水平(部分机构超过100%),充分显示了银行业对襄阳经济社会发展的信心。(二)着力推进银行改革,“区域金融中心”建设大提速。

建设区域金融中心有利于打造资金“洼地”和发展“高地”,去年以来,我分局坚持“政府筑渠引水、监管引水入渠”理念,一方面大力向各上级行宣传襄阳市良好前景和机遇,另一方面积极向银监会、省银监局汇报沟通,争取倾斜性的准入政策,取得良好成效。一是股份制银行引进稳步推进。浦发银行、平安银行襄阳分行挂牌开业,全市银行业机构数量达到22家,仅次于XX市。广发银行引进进入实质性洽谈,武农商也表达了进驻襄阳的意愿。二是金融便利服务程度持续提高。社区银行建设开始起步,9家银行提出建设规划,已建在建社区支行24个;自助银行和atm等服务设施也保持快速增长。三是农村金融体系改革强力推进,谷城、老河口、襄阳3家农商行先后挂牌成立,枣阳农商行获准筹建,宜城农信社改制稳步推进,南漳中银富登村镇银行开始试营业。四是机构布局不断优化,城商行和股份制银行继续向县域、园区下沉,村镇银行开始向乡镇延伸,第一家股份制银行县级支行(中信银行枣阳支行)和第一家村镇银行乡镇支行(老河口中银富登村镇银行张集支行)即将开业。

(三)助力民生和创业工程,普惠金融服务工作大拓展。

发展普惠金融是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重大部署,对推动我市经济协调发展和民生不断改善具有重要支撑作用。围绕“民生gdp”和市委市政府全民创业工作要求,我分局重点从三个方面引导银行业拓展普惠金融服务。一是以落实“三覆盖一提高”工程为抓手,持续增大县域金融的增量份额。在引导涉农机构逐步扩大县域支行业务授权的基础上,配置专项信贷规模,调整增量贷款投向,增加对粮食生产、抗旱减灾、农田水利建设等方面信贷投入,确保襄阳市百亿斤产粮大市地位,助推现代农业强市建设。全市银行业县域贷款余额504.8亿元,比年初增加87亿元,增幅20.8%。二是以推进“双基双赢”合作贷款为抓手,促进基层银行机构信贷模式创新。全市已成立70个农村、社区信贷服务工作室,为1265户农户和涉农组织发放“双基双赢合作贷款”10402万元,授信15000万元。我市的“双基双赢”工作被《金融时报》刊发,得到省委常委、市委王君正书记的批示肯定。三是以执行“两个不低于”监管指标为抓手,做好小微金融服务。全面升级襄阳金融网,努力打造“八可”信贷文化,银企对接工作进一步改进,信贷支持服务面进一步扩大,融资成功率进一步提高,被《经济日报》誉为“网络贷款直通车”。全市银行业小微企业客户数量增至65273个,小微企业贷款余额达556.8亿元,较年初增加147.1亿元;增幅达35.89%,高出全市各项贷款平均增幅9.87个百分点,增幅、增量均居全省前列。(四)努力推动规范经营,银行声誉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大提升。2013年,我分局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引领银行业坚持科学发展理念,强化品牌意识和社会责任,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一是持续抓好业务规范管理,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连续3年坚持推进银行不规范经营整治工作,加强落实“七不准、四公开”监管要求,辖内金融服务秩序得到有效治理。二是加强金融发展的软环境建设,提高金融服务工作满意度。组织市级银行机构与各新闻媒体签订《推进银行业新闻宣传合作备忘录》,建立了舆论导向和新闻处置工作机制。先后组织第二届“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宣传月”和“进农户、访客户、送金融知识进万家”活动,普及金融知识,培育风险意识,强化信用观念。三是严守风险底线,确保金融稳定。银行业不良贷款余额和比例分别较年初减少1.48亿元和下降0.71个百分点,继续维护良好的金融发展环境。四是银行效益合理增长,发展后劲得到充实。得益于襄阳市经济跨越式发展,2013年全市银行业实现利润总额37.9亿元,比上年增长8.7亿元。农商行、村镇银行等机构利用盈利资金,及时补充资本,提足风险准备,为涉农金融服务的长期稳定发展打下了坚实基础。

第3篇:商业银行同业融资管理办法银监会

9号文即《同业融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商业银行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同业融资经营行为,为促进同业融资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业务定义

本办法所称同业融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向各类金融机构开展的资金融入和融出业务。主要业务类型包括:同业拆借、同业借款、同业账户、同业代付、同业存款、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和卖出回购金融资产等。第三条 适用对象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外国银行分行,以及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确定的其他金融机构。第四条 总要求

商业银行开展同业融资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建立健全相应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遵循协商自愿、诚信自律和风险自担的原则。第五条 监管权

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商业银行与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同业融资业务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 业务管理 第六条 管理体系

商业银行应当具有健全的同业融资业务管理架构、政策制度、操作规程以及计算机系统,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针对不同类型同业融资业务实施分类管理。第七条 业务流程

商业银行应当认真做好同业融资业务的尽职调查、审查审批和存续期管理工作,确保交易对手金融机构符合相关资信条件、交易背景真实、资金用途合法合规、业务风险可控。第八条 同业拆借

商业银行开展的同业拆借业务是指经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同业拆借交易应当遵循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管理办法》及本办法相关规定。第九条 同业借款

商业银行开展的同业借款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在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之外,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借出资金的业务行为。

非银行金融机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借款资格要求。第十条 同业账户透支

商业银行开展的同业账户透支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满足金融机构因结算目的产生的临时性资金周转需要,允许该金融机构通过法人结算账户透支获取资金的业务行为。

第十一条 同业代付

商业银行开展的同业代付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受托方)接受金融机构(委托方)的委托向企业客户付款,委托行在约定日偿还代付款项本息的资金融通行为。同业代付业务的受托行应当将相关款项确认为拆出资金,委托行应当将相关款项确认为资产。第十二条 同业存款

商业银行开展的同业存款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与能够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同业资金存入与存出业务。第十三条 买入返售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是指商业银行(逆回购方,即资金融出方)与金融机构(正回购方,即资金融入方)按照协议约定先买入金融资产,再按约定价格于到期日返售给该金融机构的资金融通行为。

正回购方应当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的书面回购承诺。第十四条 卖出回购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是指商业银行(正回购方,即资金融入方)按照回购协议向金融机构(逆回购方,即资金融出方)先卖出金融资产,再按约定价格于到期日将该项金融资产购回的资金融通行为。第十五条 金融资产

买入返售和卖出回购业务项下的金融资产应当为债券、票据及中国银监会认可的其他金融资产。

办理买入返售和卖出回购业务,正回购方不得将业务项下的金融资产从资产负债表中转出。

第十六条 合同或协议签订

商业银行开展同业融资业务,应当与交易对手金融机构逐笔签订合同或协议。合同或协议文本应由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统一管理,文本格式及主要条款应由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统一制定与修订。合同或协议内容应当清晰载明各交易主体及相关合作方的权利和义务、资金用途、承诺事项及违约责任等。第十七条 定价

同业融资业务定价应当由商业银行与交易对手金融机构双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协商确定,不得利用同业融资渠道进行非公允关联交易或变相利益输送。第十八条 期限

商业银行向金融机构办理资金融出业务,应当合理审慎确定融资期限,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含),业务到期后不得展期。其中:同业代付类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对委托方规定的拆入资金最长期限;同业账户透支业务的期限为当日或隔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九条 金融资产分类管理 商业银行及其交易对手应当加强同业融资业务项下的抵质押品和金融资产的管理,建立准入标准及分类管理制度。第二十条 新业务新产品管理

商业银行应当制定同业融资新业务和新产品的内部审批程序,加强风险评估和管理。对于交易结构、金融资产等要素发生变化的,应当视为新业务或新产品进行重新评估和审查。第二十一条 会计核算

商业银行开展同业融资业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用正确的会计核算方法,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核算原则,确保各类同业融资业务及其交易环节能够及时、完整、真实、准确地在资产负债表内或表外记载和反映。第二十二条 统计

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同业融资业务统计管理,按照不同的业务类型及其品种、交易对手、交易目的、交易期限、定价、金融资产类别等建立健全业务管理台账,实行定期对账,确保业务信息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一致性。第二十三条 披露

商业银行应当在财务报告附注中按照同业融资业务类型,充分披露其交易对手、交易对手所属地理区域、交易期限、期初期末金额、金融资产明细类别、减值准备或坏账准备等信息。第三章 风险管理 第二十四条 治理与激励

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制定同业融资业务发展战略,建立科学有效的同业融资业务决策、监督和激励约束机制。高级管理层应当负责执行董事会批准的同业融资业务发展战略及其政策制度,有效防范与控制同业融资业务风险。第二十五条 风险管理

商业银行应当将同业融资业务风险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对各类同业融资业务风险定期评估并实施全流程管理,确保具备与所开展的同业融资业务相适应的风险管理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期限错配管理 商业银行应当合理配置同业融资业务的资金来源与运用,加强资产负债期限错配管理,有效支持全行流动性管理的需要。第二十七条 集中度管理

商业银行开展同业融资业务应当严格遵守以下比例规定:单家商业银行对单一法人金融机构的融出和融入资金余额均不得超过该银行资本净额的100%。单家商业银行对所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融出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银行资本净额的25%。

单家商业银行对全部法人金融机构的融出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银行各项存款的50%。

中国银监会可以根据审慎监管需要调整该比例。第二十八条 授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全行统一的同业融资业务授信管理政策,并将同业融资业务纳入全行统一授信体系,不得办理无授信或超授信额度的同业融资业务。第二十九条 名单制管理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交易对手金融机构的信用等级评定制度及遴选机制,实行交易对手金融机构名单制管理,并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

交易对手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净资本、偿付能力)等主要监管指标应符合法律法规,最近二年末因开展同业融资业务受到行政处罚或被采取审慎监管措施。第三十条 授权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全行统一的同业融资业务授权管理体系,由总行自上而下实施授权管理,不得办理未经授权或超授权的同业融资业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同业融资业务的类型及其品种、定价、额度、不同类型金融资产以及分支机构的风控能力等进行区别授权。至少每年度对授权进行一次重新评估和核定。第三十一条 担保

商业银行开展同业融资业务,不得接受和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第三十二条 资本及准备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监管规定,对同业融资业务计算资本占用。同时,按照审慎原则,根据交易对手履约能力、减值影响因素等,对存续期内的资产计提减值准备或坏账准备。第三十三条 应急计划

商业银行应当制定同业融资业务应急计划,并纳入整体业务应急计划体系,保证同业融资业务的连续性和有效性。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风险监测

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加强对同业融资业务的风险监测与分析,对同业融资业务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监督评价。第三十五条 检查调查

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加强同业融资业务现场检查和专项调查,对于业务规模大、增速快、业务结构复杂、风险管理能力与业务发展不相适应的商业银行及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检查频率,促进其依法合规和稳健经营。第三十六条 警示与查处

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加强对同业融资业务的风险提示和窗口指导,依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第三十七条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商业银行及其他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同业融资业务的交易结构和业务项下金融资产等要素发生变化的,应当于业务办理前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银监会负责法人机构监管的部门或属地银监局报告; 同业融资业务出现异常,严重影响流动性管理的;

交易对手或其他合作方发生信用违约事件,或交易涉及的金融资产出现重大问题,造成业务风险或损失的; 业务经营中受到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被采取审慎监管措施的; 中国银监会要求报告的其他情况。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监管措施

商业银行和其他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开展同业融资业务的,中国银监会可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监管措施: 办理同业融资业务的制度办法和流程有缺陷的;

未将同业融资业务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部门和岗位的; 业务调查、审查审批和存续期管理未尽职的;

对交易对手和相关合作方违反协议约定的行为应发现而未发现、或虽发现但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第三十九条 处罚

同业融资业务存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监会除按本办法第三十八条采取监管措施外,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实施处罚:

因同业融资业务经营管理不当导致出现严重的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损失事件、发生信用风险重大损失的;

同业融出或融入的资金用于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禁止的领域和用途的; 降低条件或违反监管比例办理同业融资业务的;

超越或变相超越权限、授信额度办理同业融资业务的;未真实准确地进行会计记录或以虚假会计处理掩盖业务风险实质的; 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参照范围 商业银行之外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向金融机构办理同业融资业务,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未规定事宜,依照中国银监会相关制度规定执行。第四十一条 存量业务管理

商业银行于本办法发布前开展的同业融资业务,若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整改,并在业务存续期间向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管理状况,业务到期后结清。第四十二条 解释权

本办法由中国银监会负责解释。第四十三条 效期

本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4篇:银监会设限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转让

银监会设限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转让

2010年01月06日新京报

本报讯(记者殷洁)记者昨日获悉,银监会已经于上月底下发通知,限制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转让。商业银行在进行信贷资产转让时,转让方不能安排任何回购条件;双方也不能签订回购协议,以此来规避监管。

据了解,由于去年上半年的天量放贷以及资本充足率的约束,大型银行从去年下半年开始向城商行等中小金融机构转让信贷资产现象增多。

一位银行业人士向记者表示,一般转让通过信托类贷款理财产品,以及同业间的信贷资产转让。同业间的信贷转让包括买断、回购和双买断。由于双买断可降低转出方当期信贷规模,提高转入方的盈利水平却不必计入风险资产,多数业务采用的是双买断形式。“双买断”要签订两个条约,即当期的“买断”合同和远期的“回购”合同。转让方因“买断”合同而可以将该笔信贷资产转出资产项下,而受让方则因持有“回购”合同,无需将该笔贷款放在资产项下。由于买卖双方均不在资产负债表内计入这笔信贷资产,贷款因此凭空“消失”,无法纳入央行的统计之中。

第5篇:银监会股份制商业银行风险评级体系(暂行)

股份制商业银行风险评级体系(暂行)

股份制商业银行风险评级是银行监管框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监管机构对股份制商业银行的风险表现形态和内在风险控制能力进行的科学、审慎的评估与判断。监管机构对股份制商业银行的风险评级,既不同于股份制商业银行自身的评价,也不同于社会中介机构对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评级。它是以防范风险为目的,通过对股份制商业银行风险及经营状况的综合评级,系统地分析、识别股份制商业银行存在的风险,实现对股份制商业银行持续监管和分类监管,促进股份制商业银行稳健发展。

股份制商业银行风险评级主要是对银行经营要素的综合评价,包括资本充足状况评价、资产安全状况评价、管理状况评价、盈利状况评价、流动性状况评价和市场风险敏感性状况评价以及在此基础上加权汇总后的总体评价。评级结果将作为监管的基本依据,并作为股份制商业银行市场准入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的重要参考。中国银监会将根据评级结果确定对股份制商业银行现场检查的频率、范围和依法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一、股份制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状况评价标准

(一)定量指标(60分)1.资本充足率(30分)10%以上:30分 8%至10%:25至30分 6%至8%:14至25分 2%至6%:0至14分 2%以下:0分

资本充足率的概念与相关计算方法见监管部门制发的相关文件。2.核心资本充足率(30分)6%以上:30分 4%至6%:25至30分 2%至4%:10至25分 1%至2%:0至10分 1%以下:0分

核心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方法见监管部门制发的相关文件。

说明:本评级体系中所有的定量指标评分,均按照区间值均匀分布计算。

(二)定性因素(40分)1.银行资本的构成和质量(6分)

主要考察银行资本构成的稳定性、市场价值及其流动性。

评分原则:①核心资本在资本中的比重越高,资本构成越稳定,评分应越高。②要分析核心资本构成的稳定性,如果银行存在资本未足额到位或资本抽逃等问题,不得分。③要分析附属资本构成的稳定性,稳定性越高,市场价值越大,评分应越高。分析附属资本构成主要考虑银行的债务性资本(监管机构确认的银行以对外承担债务形式持有的资本),包括其市值变动情况和流动性状况。④上市银行得分应高于非上市银行。⑤资本构成要素存在不稳定性对银行承受风险能力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得分应在3分以下。

2.银行整体财务状况及其对资本的影响(8分)主要分析银行财务状况对银行资本的影响。

评分原则:①好的盈利状况能增强或保持银行的竞争能力,利于银行扩充资本,评分应越高。②银行财务状况不佳(出现亏损)并可能对银行资本充足状况形成不良影响的,得分应低于4分。③累计亏损严重以致净资产出现负数的银行,不得分。

3.资产质量及其对资本的影响(8分)

主要分析银行不良资产的状况对银行资本的影响,重点考察银行资产损失程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情况及其对银行资本构成的影响。

评分原则:①不良资产呈现恶化趋势,并可能对银行资本构成不利影响的,得分应低于4分。②计提贷款损失准备不足的,得分应低于3分;不足程度越高,得分越低。③对贷款以外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的银行得分应高于没有计提减值准备的银行。

4.银行进入资本市场或通过其他渠道增加资本的能力,包括控股股东提供支持的意愿和实际注入资本的情况(8分)

主要考察银行通过外部融资解决资本问题的能力,重点分析银行在资本充足率不足时,是否能及时增加资本,包括控股股东增加注资的可能性。评分原则:①如果银行股东承诺并能够实现承诺将资本充足率保持在8%以上,或者银行通过其他方法将资本充足率保持在8%以上且能够充分抵御风险的,得满分。②当银行资本充足率不足8%,而银行股东和董事会未能提高资本充足率的,得分应低于4分。③向社会公开募集资本没有成功的,不得分。

5.银行对资本的管理情况(10分)

主要考察银行资本的管理政策,重点分析银行制定资本计划的情况,包括制定计划的程序和依据。

(1)银行是否根据自身规模,通过对资产年度增长目标和利润目标进行合理可靠的预测分析来确定银行资本的最佳需要量。

(2)银行是否在预测资本需要量的基础上,确定多少资本可以通过利润留存从内部产生,多少资本需要通过外部融资解决,并通过测算筹资成本确定最佳筹资手段。

(3)银行的利润分配政策是否稳健,是一个重要的考察因素,过度的分派红利会削弱银行的资本金,而过低的分派红利会妨碍发行新股,因此,要考察银行盈利的留存比率是否适当,并能够及时按资本计划补充资本金。

评分原则:①银行如果缺乏明确的资本管理政策,没有制定补充资本计划,得分应低于5分。②银行累积未分配利润为负数而进行利润分配的,不得分。③银行资本充足率未达到监管要求而进行利润分配的,不得分。

二、股份制商业银行资产安全状况评价标准

(一)定量指标(60分)1.不良贷款率(15分)5%以下:15分

10%至5%:12分至15分 15%至10%:6分至12分 25%至15%:0分至6分 25%以上:0分

不良贷款率=(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损失类贷款)/贷款余额。有关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损失类贷款的概念见中国人民银行银发[2001]416号文。2.估计贷款损失率(10分)3%以下:10分 6%至3%:8分至10分 9%至6%:6分至8分 12%至9%:4分至6分 15%至12%:0分至4分 15%以上:0分

估计贷款损失率=(正常类贷款×1%+关注类贷款×2%+次级类贷款×20%+可疑类贷款×40%+损失类贷款×100%)/贷款余额

3.最大单一客户、集团客户授信比率(10分)评分时取两项得分中较低一项分值。最大单一客户授信比率 6%以下:10分 10%至6%:8分至10分 12%至10%:6分至8分 14%至12%:4分至6分 16%至14%:0分至4分 16%以上:0分 集团客户授信比率 15%以下:10分 25%至15%:8分至10分 35%至25%:6分至8分 45%至35%:4分至6分 55%至45%:0分至4分 55%以上:0分

集团客户的概念和集团客户授信比率的计算方法见监管部门制发的《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第十二条。

4.拨备覆盖率(20分)100%以上:20分

70%至100%:14分至20分 40%至70%:8分至14分 15%至40%:0分至8分 15%以下:0分

拨备覆盖率=(一般准备+专项准备+特种准备)/(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损失类贷款)

有关一般准备、专项准备和特种准备的概念见中国人民银行银发[2002]98号文。

5.非信贷资产损失率(5分)2%以下:5分 4%至2%:4分至5分 8%至4%:2分至4分 10%至8%:0分至2分 10%以上:0分

非信贷资产损失率=非信贷资产损失额/非信贷资产余额。非信贷资产概念以及损失界定标准见附件一。

(二)定性因素(40分)

1.不良贷款和其他不良资产的变动趋势及其对银行整体资产安全状况的影响(5分)

主要考察银行不良贷款总量和不良贷款率及其变化趋势。要具体分析银行不良贷款余额的升降原因,要区分存量和增量因素的影响;要具体分析不良贷款比率升降的原因,要区分“分子”和“分母”因素的影响。评分原则:①不良贷款余额和不良贷款率“双降”的,得满分。②不良贷款余额上升,不良贷款率下降的,得分应低于3分。③不良贷款余额和不良贷款率“双升”的,不得分。④视不良贷款变动的具体原因调节评分结果。

2.贷款行业集中度以及对银行资产安全状况的影响(5分)

主要考察银行贷款行业的集中程度,分析贷款集中行业的风险状况,包括行业当前整体状况、国内外情况对比,国家对该行业的政策和指导意见,行业的发展趋势预测及依据等,以及风险状况对银行资产安全状况的影响。

3.信贷风险管理的程序及有效性,是否建立完善的信贷决策程序和制度,包括贷款“三查”制度,风险管理制度和措施能否有效遏制不良贷款的发生(10分)

主要通过对银行不良贷款增量的原因分析,判断信贷风险管理的有效性。(1)是否建立贷款调查制度以及贷款调查报告的质量。(2分)(2)是否建立严格、独立的贷款放款审查制度并严格执行。(2分)(3)是否建立贷后检查制度并严格执行。(2分)

(4)是否存在违规发放的贷款,是否存在逆程序发放贷款的行为。(2分)(5)贷款档案是否完整规范。(2分)

评分原则:①银行未建立贷前调查制度、贷中审查制度和贷后检查制度的,得分应低于5分。②存在违规贷款或逆程序发放贷款行为的,不得分。

4.贷款风险分类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10分)

(1)银行是否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制定分类的具体标准以及五级分类的内部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包括贷款分类的操作、认定和审核等工作程序和工作标准;分类工作是否全面涵盖各项授信业务。(3分)

(2)银行是否根据日常风险变化情况对各类贷款进行监控和分类;银行是否配备了专业人员从事分类工作;是否加强了贷款五级分类的业务培训。银行的贷款分类是否定期接受检查监督,分类中存在的问题可以被及时发现和纠正。(2分)

(3)银行的分类工作是否严格执行了有关监管规定以及内部管理规定;分类标准在操作过程中是否保持一致;五级分类结果是否准确。(3分)(4)银行是否建立了与分类工作相配套的信息系统,保证管理层能够及时获知有关贷款分类的重要信息;银行是否按照监管要求及时报送贷款分类数据和相关分析报告。(2分)评分原则:①银行五级分类制度存在明显缺陷或分类结果严重失实的,得分应低于3分。②银行未建立贷款五级分类制度的,不得分。

5.保证贷款和抵(质)押贷款及其管理状况(5分)

主要考察银行是否制定了保证贷款和抵(质)押贷款的管理规定,是否对保证人资格、保证责任和保证合同,抵(质)押品、抵(质)押权和抵(质)押率,抵(质)押品的登记与评估、抵(质)押期限、抵(质)押品的保管和处置做了明确的规定,银行是否严格执行了这些规定。考察银行保证贷款和抵(质)押贷款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如何,还要分析银行抵(质)押品的流动性和价值稳定性及其对资产安全状况的影响。

6.非信贷资产风险管理状况(5分)

主要分析银行是否针对非信贷类资产,特别是风险性非信贷类资产制定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措施并落实管理责任;银行对各类挂账、垫款、待清理资产是否制定了具体的清收、清理、处置办法和措施;银行对造成非信贷类资产损失的违法违规违纪人员是否追究责任。通过对以上要素的综合分析,判断银行识别、控制非信贷资产风险的能力。

评分原则:银行未建立非信贷资产风险管理制度的,不得分。

三、股份制商业银行管理状况评价标准

(一)银行公司治理状况,公司治理的合理性和有效性(50分)

1.银行公司治理的基本结构(10分)

(1)银行是否构建了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为主体的银行治理结构,各个治理主体是否设立了专门委员会和专门办事机构;是否建立了独立董事制度和外部监事制度。(5分)

(2)各个治理主体是否明确了各自的工作职责,是否制定了完备规范的议事规则。(5分)

2.银行公司治理的决策机制(10分)

(1)银行的股东资格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股东是否履行诚信义务;银行是否能够保护股东合法权益,公平对待所有股东,是否存在大股东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银行股东是否有占用银行资产行为,是否有关联交易,关联交易对银行的影响;股东大会能否按照章程的规定有效发挥其职能。其中涉及关联交联授信的比例确定见监管部门制发的相关文件(5分)评分原则:如果银行对一个关联方的授信余额超过银行净资产的10%,或者对一个关联方的集团客户的授信余额总数超过净资产的15%,或者银行对全部关联方的授信余额超过商业银行净资产的25%,得分应低于3分。(2)董事是否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素质;是否勤勉诚信;董事的选任是否符合规定程序。(2分)

(3)董事会的结构是否合理;下设专门委员会是否具备独立性;董事会及其下设委员会能否按照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发挥决策和监督作用;董事会是否制定银行的发展战略及发展规划;董事会是否具备足够的控制力和调度力。(3分)

3.银行公司治理的执行机制(10分)

(1)从股东大会到董事会再到经营管理层的决策传导机制是否通畅、高效。(2分)

(2)高级管理人员的素质:高级管理人员资格是否符合监管机构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必要的业务管理能力、市场应变能力和创新能力。(3分)(3)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按董事会制定的战略规划开展工作;高级管理人员工作的实效性;是否存在“内部人控制”情况。(3分)(4)高级管理层是否具备良好的团队精神;职责分工是否合理适当;经营上是否稳健并能及时识别和管理风险。(2分)

4.银行公司治理的监督机制(10分)

(1)独立董事是否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素质;是否勤勉诚信;独立董事的选任是否符合规定程序。(2分)

(2)独立董事是否具备独立性,独立董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是否明确;独立董事是否尽责。(2分)

(3)监事是否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素质;是否勤勉诚信;监事的选任是否符合规定程序;监事会的结构是否合理;下设专门委员会是否具备独立性;监事会及其下设委员会能否按照章程的规定有效发挥其监督作用。(4分)

(4)外部监事是否具备独立性,是否尽责。(2分)5.银行公司治理的激励约束机制及问责(10分)

(1)银行是否建立薪酬与银行效益和个人业绩相联系的激励机制,制定的激励政策及其制定程序是否合理。(2分)

(2)银行是否建立长、中、短期相结合的激励机制。(2分)(3)是否建立公正、公开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层成员绩效评价的标准和程序。(3分)

(4)是否按照《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披露公司治理信息,有关薪酬激励的情况是否作适当披露。(3分)

(二)内部控制状况(50分)

1.内部控制环境与内部控制文化(10分)

(1)良好的治理机制:董事会是否审批银行整体经营战略和重大政策并定期检查执行情况;董事会是否了解银行的主要风险并采取必要措施认定、计量、监督并控制风险;董事会是否负责审批组织结构;董事会如何确保高级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进行监督;高级管理层执行董事会决策的情况如何。(3分)

(2)分工合理、职责明确、报告关系清晰的组织结构:组织结构设置是否清晰地表明信息报告渠道,明确了信息报告的责任;组织结构设置是否存在缺陷导致重要信息报告的缺漏;组织结构是否对银行的各级部门和各种业务都实施了有效的管理控制。(2分)

(3)内部控制文化:董事会与高级管理部门是否通过其言行来强调内部控制的重要性;银行是否存在良好的培训、宣传机制使得员工能够充分认识到内部控制的重要性并参与到控制活动之中;是否存在由于激励政策不当鼓励或诱发不适当的经营行为,例如过分强调业绩目标或其他经营结果而忽略长期风险;或者工资或奖励计划过于依赖短期业绩等。(3分)

(4)员工职业操守和诚信意识:员工尽职情况;是否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违法违规问题、与经营指导方针不一致的情况及其他违反政策规定的情况。(2分)

2.风险识别与评估(10分)

主要考察银行是否对所从事的业务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并对风险持续监控。(1)风险管理的制度、程序和方法:主要考察银行是否设立了履行风险管理职能的专门部门,是否制定了识别、计量、监测和管理风险的制度、程序和方法。(3分)

(2)风险识别与评估的全面性:银行的风险评估是否考虑了内部因素(如组织结构的复杂程度、银行业务性质、人员素质、组织机构变革和人员的流动等)与外部因素(如经济形势变化、行业变革与技术更新等);风险评估是否既针对单一业务,又针对并表机构的其他业务;风险评估是否针对风险的可计量和不可计量两方面进行。(2分)(3)风险识别与评估的手段与技术:银行是否建立了涵盖各项业务、全行范围的风险管理系统,是否开发和运用风险量化评估方法和模型,对信用风险、国家及转移风险、市场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及信誉风险等各类风险进行持续的监控。(3分)

(4)风险控制制度、技术和方法的及时更新:银行是否针对不断变化的环境和情况及时修改完善风险控制的制度、方法和手段,以控制新出现的风险或以前未能控制的风险。(2分)

3.控制行为与职责分工(10分)

(1)全面、系统的各项业务政策、制度和程序,包括统一的业务标准和操作要求:主要分析银行是否建立全面、系统的内部控制政策与程序,包括董事会与高级管理部门要求下级部门定期报送业绩报告,以检查银行在实现其目标方面的进展;中层管理部门每天、每周或每月都应收到并审阅规范标准的业务报告和专题报告;是否针对不同资产建立了审批和授权制度。(3分)

(2)各部门、各岗位、各级机构之间的职责分离、相互制约措施:各部门、各岗位、各级机构之间的职责分工是否合理明确,是否遵循了必要的分离原则。(3分)

(3)各种会计账表、统计信息真实完整的控制措施。(2分)(4)各种应急制度及法律风险控制措施。(2分)4.信息交流与沟通(10分)

(1)信息共享、信息交流与信息反馈机制:主要分析银行在各级机构、各个业务领域之间是否建立了信息共享机制;信息能否在各级机构、各个业务领域之间充分、有效的交流与利用;是否建立信息反馈机制。(4分)

(2)贯穿各级机构、覆盖各个业务领域的数据仓库和管理信息系统:主要分析银行是否具备充分而全面的内部财务与业务经营数据库;是否有贯穿各级机构、覆盖各个业务的管理信息系统;是否建立电子信息系统与信息技术风险的防范措施。(4分)

(3)信息的真实可靠性:主要分析银行决策层获取的有关财务状况和业务经营状况的综合性信息,以及与决策有关的外部市场信息是否是有意义的、可靠的、随时可得的,并且可以前后对比。(2分)

5.监督与纠正(10分)

(1)对银行内部控制整体有效性的日常监督:主要分析银行对关键性风险的监督;是否有不同领域(包括业务领域本身、财务控制和内部审计)的人员共同监督内控机制的有效性;日常监督与独立评估的执行与效果如何。(4分)(2)内部控制的监督机制:主要分析银行是否由独立的、经过良好训练且具有较强工作能力的内部审计人员对内部控制进行全面、有效的审计与评估,并将结果直接报告董事会或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同时报告高级管理部门;内部审计及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如何。(3分)

(3)对内部控制缺陷的纠正机制:主要考察银行的内部控制缺陷被发现和被报告后是否能够及时得到解决和纠正,高级管理部门是否建立记录内部控制弱点并及时采取相应纠正措施的制度。(3分)

四、股份制商业银行盈利状况评价标准

(一)定量指标(60分)1.资产利润率(15分)1%以上:15分

0.75%至1%:12分至15分 0.5%至0.75%:9分至12分 0.25%至0.5%:6分至9分 0%至0.25%:0至6分 0%以下:0分

资产利润率的概念与计算方法见监管机构颁布的相关文件。利润的计算是根据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及呆账核销管理办法》和人民银行《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的有关规定,以银行足额提取了当年各类贷款损失的准备金为前提条件的。

2.资本利润率(15分)20%以上:15分

15%至20%:12分至15分 10%至15%:9分至12分 5%至10%:6分至9分 0%至5%:0分至6分 0%以下:0分

资本利润率的概念与计算方法见监管机构颁布的相关文件。利润的计算是根据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及呆账核销管理办法》和人民银行《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的有关规定,以银行足额提取了当年各类贷款损失的准备金为前提条件的。

3.利息回收率(15分)95%以上:15分

85%至95%:12分至15分 75%至85%:9分至12分 65%至75%:6分至9分 55%至65%:0分至6分 55%以下:0分

利息回收率的概念与计算方法见监管机构颁布的相关文件。4.资产费用率(15分)0.75%以下:15分 1%至0.75%:12分至15分 1.25%至1%:9分至12分 1.5%至1.25%:6分至9分 1.75%至1.5%:3分至6分 2%至1.75%:0分至3分 2%以上:0分

资产费用率=营业费用/资产总额。营业费用的概念见《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二)定性因素(40分)

1.银行的成本费用和收入状况以及盈利水平和趋势(15分)主要通过银行利润构成分析考察盈利水平和趋势,通过同业比较和历史比较分析判断银行收入的来源构成及其稳定性,分析影响银行收入来源的因素以及这些因素变化可能对银行盈利产生的影响。

要分析银行成本费用的主要构成,预测成本费用的增长趋势;应综合考虑收入、成本费用状况及其变化趋势,重点考察银行净营业收入的变化,以此判断银行盈利的变化趋势。

2.银行盈利的质量,以及银行盈利对业务发展与资产损失准备提取的影响(15分)

主要分析银行是否严格按照监管机构的规定核算应收未收利息,是否足额提取应付未付利息,是否足额提取贷款损失准备及其他资产损失准备。要分析应收未收利息、应付未付利息和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对银行盈利状况的影响。评分原则:根据银监会发布的《关于推进和完善贷款风险分类工作的通知》第六条的规定进行相应调整后,经营成果为亏损的,得分应低于8分。

3.财务预决算体系,财务管理的健全性和有效性(10分)

主要分析银行是否制定本年度利润计划与预算;银行预决算体系是否健全;银行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及其执行状况。本项目主要从财务管理制度入手,分析银行的财务管理水平。

评分原则:①在财务管理中弄虚作假的,不得分。②由于财务管理问题造成盈利状况严重不实的,不得分。

五、股份制商业银行流动性状况评价标准

(一)定量指标(60分)1.流动性比率(20分)35%以上:20分

25%至35%:16分至20分 15%至25%:12分至16分 10%至15%:0分至12分 10%以下:0分

流动性比率的概念与计算方法见监管机构制发的相关文件。2.人民币超额准备金比率(10分)5%以上:10分 4%至5%:6分至10分 3%至4%:2分至6分 2%至3%:0分至2分 2%以下:0分

人民币超额准备金是指扣除法定存款准备金后的人民币准备金。3.外币备付金率(5分)5%以上:5分 4%至5%:3分至5分 3%至4%:1分至3分 2%至3%:0分至1分 2%以下:0分

外币备付金率的概念与计算方法见监管机构制发的相关文件。4.(人民币、外币合并)存贷款比例(10分)65%以下:10分 70%至65%:7分至10分 75%至70%:4分至7分 90%至75%:0分至4分 90%以上:0分

存贷款比例的概念与计算方法见监管机构制发的相关文件。5.外币存贷款比例(5分)70%以下:5分 80%至70%:3分至5分 90%至80%:1分至3分 100%至90%:0分至1分 100%以上:0分

外币存贷款比例的概念与计算方法见监管机构制发的相关文件。6.净拆借资金比率(10分)-4%以下:10分 0至-4%:8分至10分 1%至0:6分至8分 3%至1%:0分至6分 3%以上:0分

净拆借资金比率=拆入资金比例-拆出资金比例;拆入资金比例和拆出资金比例的计算方法见监管机构制发的相关文件。

(二)定性因素(40分)

1.资金来源的构成、变化趋势和稳定性(5分)

主要分析银行存款的构成及其增减变化趋势,判断银行资金的稳定性。重点分析定期存款与活期存款、以及对公存款与储蓄存款在存款中的比重,分析一定历史时期存款的变化情况及其趋势。

评分原则:存款波动较大的银行,得分应低于3分。2.资产负债管理政策和资金的调配情况(5分)

主要分析银行流动性状况,银行资产与负债的期限是否匹配,银行资产负债管理政策是否合理。

3.银行对流动性的管理情况(20分)

主要考察银行是否建立稳定的流动性管理体系,较好地控制流动性风险。(1)银行是否设立流动性管理部门,专门负责银行的流动性管理。(5分)(2)对流动性需求的预测:银行是否利用各种技术方法对银行的流动性需求进行准确地测算。(5分)(3)流动性管理政策:银行是否在预测需求的基础上,制定相应的流动性管理政策,设计多种方案(包括主动负债、转换资产、出售资产等),从中选择最优流动性管理方案。判断银行在流动性管理方面有无综合调控能力。(5分)(4)日常管理:银行有无建立流动性的监测、预警机制,是否制定流动性应急方案。(5分)

4.银行以主动负债形式满足流动性需求的能力(5分)

主要考察银行在流动性不足时从外部获得资金的能力,重点分析银行通过同业拆入、证券回购、向中央银行再贷款、再贴现、从国际金融市场借入资金等方式满足流动性需求的能力。分析银行同业拆借业务状况,同业拆借利率水平;分析银行在证券回购市场交易状况,证券回购业务的资金规模、收益状况,证券资产构成及其变现能力等。

5.管理层有效识别、监测、和调控银行头寸的能力(5分)

主要考察银行管理层是否能够及时获得关于银行头寸状况的信息;银行管理层对银行的头寸状况是否有清楚的认识;管理层是否对银行资金需求变动情况进行分析并及时作出决策。

六、股份制商业银行市场风险评价

市场风险,指由于利率或价格发生变化而对金融机构财务状况产生的不利影响。市场风险主要包括利率风险、外汇风险、股本风险和商品风险。

在评估市场风险时,监管人员应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一)金融机构盈利性或资产价值对利率、汇率、商品价格或产权价反向变动的敏感程度;

(二)银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识别、衡量、监督和控制市场风险敞口的能力;

(三)源自非交易性头寸利率风险敞口的性质和复杂程度;

(四)源自交易性和境外业务市场风险敞口的性质和复杂程度。根据我国银行业现状,暂不对市场风险进行评级,但可以考察银行资产价值与盈利水平受利率政策与外汇价格变化的影响,作为评价盈利性和资产质量的参考。

七、银行评级

(一)单项运作要素的评价

对银行运作要素的评价标准为:评分85分以上为1级,评分75分至85分为2级,评分60至75分为3级,评分50至60分为4级,评分50分以下为5级。

(二)综合评分标准

综合评级采用加权汇总评分法,即各要素评价分值乘以相应权重后进行相加,其总和为综合评分。各要素的权重分别为:资本充足状况20%,资产安全状况20%,管理状况25%,盈利状况20%,流动性状况15%。暂不对市场风险因素进行量化评分。在取得各要素的评分后,将各要素评价分值乘以相应权重后进行相加,其总和为综合评分。

(三)综合评级等次

根据股份制商业银行的综合评分,对应取得股份制商业银行的综合评级等次。股份制商业银行的综合评级分为五级:

1级-良好:综合评分在85分以上。2级-一般:综合评分在75分至85分之间。3级-关注:综合评分在60分至75分之间。4级-欠佳:综合评分在50分至60分之间。5级-差:综合评分在50分以下。

(四)评级体系中应注意的问题 1.评级的周期

评级周期为一年,即监管人员每年应对股份制商业银行进行一次年度评级。监管人员应在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根据银行上一年度情况完成对银行的评级。

2.评级结果的披露

评级结果由监管部门向有关部门通报,暂不向公众披露。何时需对外披露由监管部门决定。

附件一

非信贷类资产项目定义和损失界定标准

一、表内应收利息:指截至评级日期表内应收利息余额,其预计损失额按余额的95%界定。

二、待处理房改资产:指住房体制改革后形成的已售公房损失,其预计损失额按余额的100%界定。

三、待处理同业拆借垫款:指拆放同业及拆放金融性公司形成的拆借垫款,其预计损失额按照信贷资产五级分类中损失类标准界定。

四、待处理案件纠纷垫款:指经济纠纷及案件形成的垫款,包括以前年度案件结案后挂账的损失和结案挂账的涉案资金,其预计损失额按照信贷资产五级分类中损失类标准界定。

五、待处理以前年度担保及信用证垫款:指由于担保及信用证形成且尚未纳入信贷资产中统计的垫款,其预计损失额按照信贷资产五级分类中损失类标准界定。

六、待处理其他应收款:指除以上二至五项待处理项目外的其他各种跨年度待处理垫款、挂账和非业务性暂付及应收款项。如应收赔款和罚金、诉讼办案费垫款等。其预计损失额按照信贷资产五级分类中损失类标准界定。

七、待处理抵债资产:指行使抵押权、质权资产、受偿破产和关闭企业或其他债务人的资产等,其预计损失额按照信贷资产五级分类中损失类标准界定。

八、待清理投资及自办实体资产:指进行的股权投资、债券投资及以前年度自办经济实体形成的待清理资产,其预计损失额按照信贷资产五级分类中损失类标准界定,如待清理投资及自办实体是按比例出资的,待清理资产及预计损失按投资比例计算确定。

九、待清理接收资产:指待清理城信社资产、待清理信托资产、人行转来企业贷款本金和利息以及其他金融机构转来资产等,其预计损失额按照信贷资产五级分类中损失类标准界定。

十、应付福利费垫款:指超标准红字反映的应付福利费,其预计损失额按垫款金额的100%界定。

十一、历年亏损挂账:指自身形成的亏损挂账,其预计损失额按亏损挂账金额的100%界定。

十二、其他风险性非信贷类资产:指产权待界定资产、委托持股、委托代理业务等资产,其预计损失额按照信贷资产五级分类中损失类标准界定。

附件二

股份制商业银行风险评级体系操作规程

风险评级是监管机构根据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资产安全、管理、盈利、流动性和市场风险敏感性等方面的状况,对银行经营管理状况进行全面分析和判断,并形成综合评级的过程。

一、评级的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风险评级应在全面收集股份制商业银行相关信息的基础上,综合全部信息进行。

(二)系统性原则,风险评级应系统分析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整体风险和经营状况,以及风险发展趋势。

(三)持续性原则,风险评级应根据监管周期持续进行。

(四)审慎性原则,风险评级应当遵循审慎监管原则,以审慎监管的要求为依据,有效识别和认定股份制商业银行存在的和潜在的风险。

二、评级的步骤

(一)信息收集。股份制商业银行风险评级应当建立在股份制商业银行信息的综合收集与整理的基础上。风险评级的信息来源应当具有广泛性。在对股份制商业银行进行评级之前,监管人员应充分收集以下信息:1.非现场监管信息;2.现场检查结果; 3.银行向公众披露的信息;4.银行提交的年度经营计划、经营状况报告和各项准入申请等;5.国际、国内评级机构对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评级情况;6.各种媒体报道的银行信息。

(二)现场评估。在信息不充分的情况下,监管人员可以采取以下现场评估手段了解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情况:1.针对评级进行现场检查。根据已经收集的信息,确定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关键风险以及需要进一步了解的信息,对重要经营领域和关键风险点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应侧重了解银行治理与风险控制状况,并进行必要的测试。2.与银行管理层保持密切接触。通过与银行管理层的会谈,进一步了解银行经营及其风险状况的信息,同时考察银行管理层的业务素质与管理能力。3.与银行外部审计人员的沟通。通过与外部审计人员的沟通,进一步了解银行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综合分析。监管人员对通过上述手段收集的所有信息进行综合分析整理,并依据评级体系确定的方法和标准进行评级。在评级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同业的情况、股份制商业银行不同阶段的情况、宏观经济形势、区域经济发展等因素。评估应能够客观、公正、全面地反映股份制商业银行的风险与经营情况。

(四)结果反馈。对评级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通报银行,要求董事会督促高级管理层整改。

(五)档案归集。评级结果反馈结束后,应做好评级依据、评级结果、评级结果反馈座谈会纪要等文件、材料的存档工作。

三、评级操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评级的定量与定性相结合。风险评级过程中应当注意保持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在评级过程中,除定量分析外,还要求监管人员对银行经营管理状况进行定性评价,定性分析应当在尽可能多掌握相关信息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判断,保证定性评价的科学性和客观性,(二)评级的审慎性。监管人员在操作过程中应当尽可能谨慎地做出判断。关于银行不愿意提供的信息,应倾向于视其为不利于银行的信息;对于不能确定是否对银行有利的情况,应倾向于视其为不利于银行的情况。对于存在明显的迹象,可能导致银行遭受损失甚至出现流动性危机的情况,应当做出合理的估计。

四、评级结果的运用

评级结果将作为规划监管工作和配置监管资源的主要依据。运用评级结果时,监管人员应当针对评级结果,深入分析银行风险及其成因,并结合银行单项运作要素的评价和综合评级的结果,制定每家银行的综合监管计划和监管对策。对评级结果为3级以下的单项运作要素,应当加强对该要素的监管,并视情况对该要素进行专项现场检查;对任何单项运作要素评级结果为4级以下的银行,应当对银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质询,要求其降低风险水平;对任何单项运作要素评级结果为5级的银行,应当督促其制定改善风险状况的计划,并在监管机构监督下予以实施。

同时,应对不同评级级别的银行采取分类监管政策:对综合评级为1级的机构,应积极支持其发展,可以在现场检查的频率上相应放宽;对综合评级为2级的机构,应指出其存在的薄弱环节,督促其做出相应的调整和整改,在现场检查时应重点关注其存在风险的领域;对综合评级为3级的机构,应适当加强对其非现场分析与现场检查,督促股份制商业银行加强经营管理与内部控制,改善财务状况;对综合评级为4级的机构,应增加现场检查频率,加大现场检查力度,密切关注其经营态势,督促其加大经营调整力度,积极降低风险,同时建议在机构市场准入和新业务审批方面进行限制,必要时应对其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谈话,责令整改;对综合评级为5级的机构,应对其业务活动的开展作出一定的限制,限制其高风险经营行为,要求其改善经营状况,调整其高级管理人员,必要时进行重组或实施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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