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自查报告(精选6篇)_银行结算账户自查报告

2022-03-04 银行工作总结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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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自查报告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自查报告

根据县联社《关于开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自查活动的通知》(农信联发〔ⅩⅩ〕75号)文件精神,我社领导高度重视,及时组织我社员工进行学习,同时开展一次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自查活动,现在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为确保此项工作有序开展,我社成立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自查小组: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自查情况: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基本情况: ㈠、银行结算账户业务内控管理:

1、明确专人负责银行结算账户开立、使用和撤销的审查和管理;实行复核制度,防止银行结算账户业务处理“一手清”。

2、账户管理系统二级操作员与三级操作员分开,各司其职。

3、执行开销户登记制度;建立银行结算账户档案,并按规定由专人保管。

4、对银行结算账户实行年检,对未通过年检的账户按规定及时处理。

5、规定与存款人进行对账,执行记账与对账相分离制度。

6、印鉴卡的保管、使用、更换符合规定。㈡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业务处理情况:

1、对存款人提交的申请书填写事项和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

和合规性进行审查。

2、与存款人签订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及补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3、不存在未经人行核准,私自为存款人违规开立核准类账户(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的情况。

4、不存在为存款人违规开立备案类账户的情况。

5、为存款人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按规定及时书面通知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

6、销户时有按规定收回未用的重要空白凭证及印鉴卡等资料。㈢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情况:

1、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不允许自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付款业务。

2、一般存款账户没有办理现金支取。

3、专用存款账户按国家现金管理规定和账户使用规定支取现金。㈣账户实名制落实和公民身份信息联网核查工作情况按规定对银行结算账户业务涉及的相关个人身份信息进行联网核查。

二、存在问题

1、对银行结算账户实行年检,但对未通过年检的账户按规定及时处理。

2、账户实名制落实和公民身份信息联网核查工作情况按规定对银行结算账户业务涉及的相关个人身份信息进行联网核查,但未对所有相关的业务相关个人身份信息进行联网核查。

三、整改措施

1、尽快对未通过年检的银行结算账户实行年检,不能通过年检的账户按规定及时处理。

2、按规定对银行结算账户业务涉及的相关个人身份信息进行联网核查,对相关的业务相关个人身份信息进行联网核查。

四、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工作中的不足和建议

经自查,我社基本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但自查开展的自查过程中,距《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要求还存在一定的差距,突出表现在我社人员对此项工作认识不够、使命感不强、责任心不强等。今后,我社将继续围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工作部署,积极开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各项工作。

Ⅹ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ⅩⅩ信用社

年4月7日

第2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自查报告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自查报告

根据银办通[ⅩⅩ]***号《关于开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有关精神,我社及时认真地进行了一次全面的专项检查,现将我社对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能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办理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业务。

二、对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能按照规定及时报人民银行审批;对备案类银行结算账户能按照规定时间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向人民银行备案,没有违规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情况。

三、直至现在我社没有未清理核定的银行结算账户。

四、我社的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和撤销的审查和管理主要由会计主管,并设有专人复核,有分健全的开销户登记。

五、对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现金提取及可疑支付交易,我社严格按相关的登记和审批制度执行,并按月上报县联社,未发现违规现象。

通过这次自查,进一步加强了我社的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也从中总结出我们的不足,具体有:一是业务人员对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有关知识学习不够,业务素质不高;二是相关管理监督措施有待进一

步加强,鉴此,我社将继续发扬好的方面,针对不足,努力把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工作做得更好。

第3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自查报告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自查报告

作者:本站原创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时间:2007-12-14 21:06:

42根据银办通[2006]***号《关于开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有关精神,我社及时认真地进行了一次全面的专项检查,现将我社对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能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办理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业务。

二、对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能按照规定及时报人民银行审批;对备案类银行结算账户能按照规定时间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向人民银行备案,没有违规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情况。

三、直至现在我社没有未清理核定的银行结算账户。

四、我社的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和撤销的审查和管理主要由会计主管,并设有专人复核,有分健全的开销户登记。

五、对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现金提取及可疑支付交易,我社严格按相关的登记和审批制度执行,并按月上报县联社,未发现违规现象。

通过这次自查,进一步加强了我社的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也从中总结出我们的不足,具体有:一是业务人员对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有关知识学习不够,业务素质不高;二是相关管理监督措施有待进一步加强,鉴此,我社将继续发扬好的方面,针对不足,努力把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工作做得更好。

第4篇: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XX商业银行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保障资金安全,切实防范风险,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为境内其他银行开立的、与本银行或者第三方发生资金划转的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

第三条 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按照用途分为结算性和投融资性两类。结算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用于代理现金解缴、代理支付结算等支付结算业务的账户;投融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用于同业存款(结算性存款除外)、同业借款、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同业投资等融资和投资业务的账户。

第四条 运营管理部为本行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牵头部门,负责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开设、账务处理、对账等工作。辖内除运营管理部清算中心以外,其它分支机构或部门不得为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同业存款账户,也不得在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同业存款账户。

第五条。存款银行分支机构在我行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应要求存款银行提供一级法人的书面授权书,授权书必须明确其分支机构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账户名称、用途以及经办人员等。存款银行为全国性银行、因分支机构数量较多等特殊情况直接授权确有困难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一级分行的书面授权书。

第六条 运营管理部清算中心要严格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账户制度规定对存款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文件、金融许可证和经营范围批准文件等进行审查,对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用途超经营范围的,应当拒绝办理。

第七条 规范对存款银行开户的审核要求,采取多种措施对开户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以及存款银行开户意愿真实性进行审核:

(一)对同一银行分支机构首次开户执行面签制度,由运营管理部和资金营运部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亲见存款银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在开户申请书和银行账户管理协议上签名确认;

(二)严格执行开户证明文件原件的审核要求,不得以审核复印件或影印件代替,必须运营管理部和资金营运部采取双人复核制度;

(三)认真审查存款银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件的真伪,其中居民身份证应当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核实,其他身份证件通过向公安机关查询方式进一步核实。条件许可要通过工商、税务和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网站查询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件和金融许可证的有效性;

(四)对存款银行开户意愿的真实性进行核实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两种方式:一是按照人民银行要求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向存款银行一级法人进行核实(查询查复方法见附件);二是到存款银行上门核实;

(五)对账地址(联系地址)应当为存款银行经营所在地或者工商注册地的地址;

(六)要完整留存存款银行开户意愿和开户证明文件真实性核实的纸质、视频、电话等记录;

(七)运营管理部清算中心要按照规定及时将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开户信息向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备案。

第八条 运营管理部清算中心对在我行开立的同业银行结算账户要严格执行开户生效日制度,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方可办理付款业务。

第九条 运营管理部对账中心对在我行开立的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对账工作。运营管理部清算中心收到其他金融机构发来的对账单或对账信息后,应当及时核对账务并及时反馈。如遇对账信息不符等情况,要及时与资金营运部进行对接完成对账工作。

第十条 严格执行同业银行结算账户久悬管理制度。因业务开展需要等特殊情况的,可以不予撤销其他金融机构在我行开立的同业银行结算久悬账户,但应当停止账户支付;停止支付时间超过5年的,应当销户。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年检制度。对于不符合开立条件的,应当立即停止支付,并通知存款银行办理销户手续。

第十二条 运营管理部清算中心应当加强对同业银行结算账户使用情况的监测,对账户使用存在可疑情形的,应当及时与资金营运部沟通,并联系存款银行进行核实,并在2个工作日内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授权审批制度,在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要由运营管理部和资金营运部共同申请,报董事长审批后办理。禁止一个部门或者一个人“一手清”。

第十四条 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金融许可证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等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影印件和行政公章、预留印鉴的保管。严格执行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领用登记备案制度,严格执行用章审批制度。

第十五条 对私自违规开户、存放资金产生较大风险隐患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造成严重损失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XX银行负责解释、修订。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 通过大额支付系统查询、查复 同业开户业务处理规定

商业银行可使用“大额支付系统查询报文”,核实同业开户证明相关信息,被查询银行应使用“大额支付系统查复报文”对查询银行要求核实的内容进行确认。

一、商业银行利用“大额支付系统查询报文”进行查询时,应输入的查询内容及格式为:

1.开户申请人全称: 2.负责人姓名: 3.营业执照编号: 4.金融许可证编号: 5.税务登记证件编号: 6.拟开立的账号:

7.申请开立账户类型(结算账户、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协议存款等):

8.申请开立账户用途:

二、被查查询银行(法人)利用“大额支付系统查复报文”进行查复时,应输入“我行同意开立该账户”或“我行未同意开立该账户”,不得输入其他无关内容。

第5篇:信用社(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自查报告

信用社(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自查报告 为了加强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工作,维护支付结算的正常秩序,按照办事处《转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人民币银行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件要求,我区联社及时转发了文件,结合账户管理实施细则,提出了具体的检查要求,由各信用社安排专人对银行结算账户进行了一次全面详细的检查。现检查工作已经结束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区信用社年4月共有单位银行结算帐户1172个,其中,基本帐户964个、一般帐户60个、专用帐户123个、临时帐户25个。现有的银行结算帐户中,由于各种原因,未办理开户许可证的帐户404个,其中基本帐户353个,一般帐户19个,专用帐户21个,临时帐户11个。通过本次自查,撤消不符合规定的账户13个,转入久悬未取户240个。

二、具体情况

〈一〉、银行结算帐户的的管理和开立情况

1、我区信用社银行结算帐户的开立、使用和撤消,都由各社确定一名人员进行审查和管理,实行专人负责。

2、新开立的银行结算帐户,都能按照要求,资料保存完整,实行专卷专夹保管。

3、大部分社的银行结算帐户的都建立了开销户登记簿,实行了开销户登记制度,开户资料基本完整。

4、开立的基本存款帐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帐户和临时存款帐户,绝大多数有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登记证或开户核准通知书。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情况

1、专用存款账户的支取现金大多能按照规定执行。

2、一般存款账户无违规支取现金的行为。

3、单位从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单笔超过5万元的,支付时基本能按照要求审查付款依据,保证款项支付合法合规。

三、存在问题

1、个别社由于人员变动,责任不清,账户资料保管不善等,使银行结算账户资料留存不完整。

2、部分社的个别账户,因业务开展等原因,需经人民银行批准的,未及时报送人行批准核发开户核准通知书。

3、个别社的专用账户和临时账户提现未报经人行审批。

4、因未对账户资料年审,部分存款人账户信息变更后,不及时通知开户银行变更,致使信用社对存款人变更的信息无法及时处理。

四、纠改措施

针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我区农村信用社的实际情况,准备从以下几个

方面进行纠改:

1、要求各社组织人员再次学习《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按照实施细则,严格遵守办法规定,确保结算账户管理的合法合规。

2、对未经人行批准开立的部分银行结算账户,督催各社限期清理或按照办法要求重新审查后办理开户手续。

3、对临时账户超过一年期限,又未申请延期的以及一年未发生业务且与信用社无债务关系的银行结算账户,通知存款人予以销户或转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4、加强对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和检查工作。今后,联社将按年对信用社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进行专项检查,以督促信用社加强对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工作,纠正违规行为,维护支付结算的正常秩序。

总之,通过这次自查,使我区农村信用社的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工作,得到了加强和提高,但在个别社还存在部分问题,有待与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完善和纠正,以有效的维护支付结算正常秩序,防范和遏制违规开立账户进行洗钱犯罪活动,确保金融业务的稳健运行。

第6篇:人 民 币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管 理 协 议

人 民 币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管 理 协 议

甲方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电话邮编

地址

乙方(全称)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电话邮编

地址

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一致,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乙方自愿在甲方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

(一)基本存款账户

(二)一般存款账户

(三)专用存款账户

(四)临时存款账户

第二条甲乙双方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办理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撤销。双方均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从事任何违反犯罪活动。

第三条 甲方在双方银企关系存款期间,应为乙方提供优质、快捷的结算服务,为乙方准确、及时办理人民币

结算业务,向乙方及时推介新的结算产品和服务方式,为乙方提供良好的结算条件。

第四条 甲方依法为乙方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甲方拒绝任何单位或个

人查询、冻结、扣划乙方账户资金的要求,依法保障乙方资金的安全。

第五条 乙方在甲方开立的各类银行结算账户,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及甲方的要求

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并对所提供的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

第六条 乙方应按照有关规定,向甲方支付服务费用。

第七条 甲方有权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对乙方在甲方开立的银行

结算账户进行年检,乙方应配合甲方的年检,为年检提供便利。

第八条 乙方开立信息资料发生如下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出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

件,变更内容的生效日期,以甲乙双方约定的日期为准。

1.变更名称,但不改变在甲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账号的。

2.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

第九条 甲方接到乙方开户资料的变更通知后,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与2个工作日内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当

地分支行。

第十条 乙方不得将在甲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出租、出借给他人,不得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废银行债务,不得违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第十一条 乙方在甲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名称应与乙方向甲方出具的证明文件中规定的名称相一致,如乙方需

使用规范化简称,则须在此处注明该规范化简称。

第十二条 除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以外,乙方应在甲方建立预留签章卡片,如乙方银行结算账户名称使用规

范化简称,由乙方在甲方预留签章须与该规范化简称保持一致。

第十三条 乙方在甲方开立的各类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购买各种空白重要凭证和

办理对外支付,注册验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第十四条 甲方有权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有关规定,对乙方的现金支

取和现金库存的监督和管理,甲方有权根据国家有关反洗钱法律法规,履行反洗钱职责,第十五条 甲方得知乙方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和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有权停止乙方结算账户的对外支付。

第十六条 账户核对

(一)乙方采取如下账务核对方式

1、乙方来甲方领取,乙方到甲方领取签字时视同对账信息已送达。

2、甲方邮寄,甲方寄出对账单之日起(邮戳为准)视同对账信息已送达。

3.、其他方式

(二)对账单发送周期(1、按月;

2、按季),对账单以邮寄方式发送地址:

(三)甲方为乙方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对账数据,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四)乙方收到甲方发出的对账单后,及时财务核对,在30天内将回单联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及对账人名章返回甲方,逾期未返回对账单情况且未向甲方提出账务不符的,甲方可视同账务核对相符。

(五)乙方在账务核对中发现账务不符,应及时向甲方反映,甲方应于乙方配合,及时处理有关差错,确保账务记载准确无误。

(六)如乙方需要改变对账方式或对账单寄送地址有所变动等,应及时通知甲方。

第十七条甲方对一年内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甲方银行债务的乙方银行结算账户,应通知乙方,乙方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未来办理销户手续的,视同自愿销户,甲方有权将该账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第十八条乙方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出申请,乙方尚未清偿甲方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在甲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第十九条乙方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是,必须与甲方核对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余额,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和开户登记证(开户核准通知书),甲方核对无误后方可为其办理销户手续,乙方未按规定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的,应出具相关证明,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违约责任

协议存续期间,任何一方无正当、合法理由或向对方做出说明,违约或擅自终止协议,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承担一切后果。

第二十一条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履行中发生争议,可先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需通过诉讼解决的,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二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本协议于乙方在甲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存续期间有效,如乙方撤销在甲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撤销之日起,自动终止,对于乙方逾期未来办理销户手续的,自甲方发出通知之日起第30个工作日止自动终止。

第二十四条其他事项:

(一)(二)

(三)第二十五条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一份,效力相同。

第二十七条提示:

甲方已提请乙方注意对本协议各印就条款做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乙方的要求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协议的含义认识一致。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理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约时间:年月日签约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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