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事中监督工作总结(精选5篇)_银行事后监督工作总结

2022-05-27 银行工作总结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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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银行事中工作总结

工作总结

2014年在忙碌中不知不觉地走过,这一年里,我们大院支行的每一位员工都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努力付出,虽然职责不同、分工不同,但大家都能团结互助,共同做好每一天的工作。为了总结工作中的经验教训,也为了2015年能更好地协助行长开展内控合规工作,作为一名事中监督兼内控合规员,我将今年的工作总结如下:

作为一名事中监督员,我深深明白自己的主要工作职责是协助行长做好本机构的内控管理工作,履行内控工作职责和落实案防制度,对前台柜员办理业务的合规性进行指导和监督,对高风险业务环节进行监督和管理。协助行长开展员工行为分析,通过日常观察、与同事聊天、查阅传票、抽查档案、上门家访、向客户回访等方式了解掌握员工思想动态、行为变化及日常工作有无异常情况。完成本机构自查系统、反洗钱监测系统、集团操作风险系统、对账系统、法院查扣系统、运营监测系统、ATM监控系统、ATM差错系统、电子报表系统、TIMS柜员管理系统、结售汇系统、智能账户系统、冠字号查询监测系统等系统的日常操作。对各项办公设备、仪器设施进行维护,对故障设备及时联系厂家维修,保证网点各项设备的正常运行。按时整理、装订网点的各项会计档案。按时完成省行、东湖支行各个条线布置的各项内控检查和风险排查,对上级行及监管部门在现场及非现场内控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回顾2014年,面对繁杂琐碎的工作,本人兢兢业业、忠于职守、工作勤恳、认真履职,每天都是最早到行里开门,也是最后一个离开网点,对照行里下发的每日必查表,我是必须全部落实后才会离开网点。对领导交代的各项工作,都认真对待按时完成。这一年里,我始终保持着良好的工作状态,以一名合格员工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立足本职工作,认真学习各项业务知识,在支行组织的业务知识竞赛中还获得了第三名的好成绩。在工作中同事们有了什么样的问题,只要问我,我都会细心的予以解答。当我也有问题的时候,也会虚心的向其他同事请教。我是一名服务于一线的事中监督员,我能深切认识到自己肩负的重任并牢记“内控无小事”的宗旨,每天都以饱满的热情,积极的态度对待工作。在运营条线考核方面,我尽心尽力努力做好每一项考核指标,在柜员管理、国际汇款、集中授权、对账单管理、小面额投放与回笼、冠字号导入等方面,每月的考核均为满分,多次在东湖支行运营条线的考核中荣获前三名。在综合内控条线考核中,成绩亦良好,做得较好的方面有:监控通报、机构自查、检查与问题整改、文优服务、会计管理与合规和五个消灭。

回顾检查自身存在的问题,感到自己还有很多不足之外,首先是学习还不够深入。当前,以信息技术为基础的新经济蓬勃发展,我行系统不断升级,新业务、新流程、新知识不断出现。面对严峻的挑战,我感觉还是缺乏学习的紧迫感和自觉性。其次在协助行长做好内控管理方面不够大胆,工作方法、工作思路也有待改进,对同事们在工作中的不佳表现,虽会及时提出,但缺乏力度。

新的一年即将来临,为了更好地协助行长开展2015年内控管理工作,我将在以下几个方面努力改进:首先提高自身素质,加强学习,尤其是新业务的操作规程及实施细则更应及时准确地学会,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指导柜员规范操作。其次是提高自身的内控合规意识,做好行长的左膀右臂,协助行长做好员工行为分析,高度关注员工八小时内外工作及生活情况,严格落实“双十禁”、“双九禁”、“八不得”。第三是改进工作方法及工作思路,大胆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相信在2015年我会以更加饱满的精神状态来迎接新的挑战。

第2篇: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对本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1、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本地管理事项职权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人民防空行政部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奖励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2、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使本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内容包括:(1)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2)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3)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4)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5)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情况;

(6)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7)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3、监督检查方式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发式结合进行。

4、监督检查措施

对于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县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的错误,上级人防部门可以责令其改正或者撤销。

5、监督检查程序

(1)省人防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县人防部门根据上级部门的部署或实际需要,组织开展所管辖区内的执法检查工组。(2)执法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书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3)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改正。受查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进行整改并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4)县人防部门根据接受到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个人。

6、监督检查处理

对于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市、县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依照规定就追其执法过错责任。

处理结果有以下方式:(1)诫勉谈话;(2)通报批评;(3)责令作出书面检查;(4)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5)吊销行政执法证件;(7)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9)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政处罚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10)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11)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理方式。

(二)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监管

1、监督检查对象 由县人防办批准建设的除指挥所工程以外的其它人防工程(不含防空地下室)。

2、监督检查内容

项目的合法性及报批或报核程序执行情况。包括:(1)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是否列入规划或符合规划要求;

(2)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和深度是否达到要求;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经过图审程序,图审机构是否符合规定;前期准备事项报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3)项目选址审查、用地审批、环评审批等资料和审批文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4)参建单位(设计、监理、施工)的资质是否符合规定,招标程序是否合法;项目规划、施工报建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5)县人防办对项目施工和竣工过程的监管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3、监督检查方式

采用抽查、暗查、交叉检查等方式。

4、监督检查措施

采取每年上半年检查一次,或不定期进行检查。

5、监督检查程序(1)选择检查对象;(2)下发通知,明确要求;(3)现场听取汇报;(4)查阅档案;(5)实地勘察;

(6)反馈意见,通报检查结果,提出整改意见。

6、监督检查处理

对审批或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分别对责任主体或行政客体进行以下行政处分或处理:(1)对不符合规定和要求的申请事项依法不予审批、核准、备案;

(2)对不合规或不合法且已经生效的审批事项依法撤销审批、核准或备案,已经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施工;

(3)对违规企业依法纳入不良信用企业黑名单;(4)对责任主体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对人防指挥所工程、疏散基地、教育训练基地、信息系统

建设项目管理及实施的监督

1、监督对象

申报单位,项目单位、中介机构

2、监督内容

(1)项目是否符合列入规划或符合规划精神;

(2)项目建议书及可研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编制是否符合规范并达到深度要求;

(3)建设资金的筹措是否合理;

(4)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设计(施工)程序、设计(施工)报告及设计(施工)变更(优化)等情况是否符合规定和要求;

(5)项目建设的决定、会议纪要及其它文件情况;(6)项目建议书及可研批复或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是否符合程序规范。

(7)项目选址是否科学;(8)招投标是否规范;

(9)是否严格按照设计施工图建设;(10)是否严格程序竣工验收。

3、监督检查方式 事前、事中、事后监督

4、监督检查措施(1)定期检查,一般一年一次,结合年底综合工作考评进行;(2)不定期检查,根据上级工作部署、投诉举报及领导指示等实际需要组织检查。

(3)专项检查。针对项目建设,专门组织进行检查。

5、监督检查程序(1)下发通知;(2)听取介绍;(3)查阅资料;(4)实地勘察;(5)面谈询问;(6)情况汇总;

(7)反馈意见,通报检查结果,对需要解决的事项提出建议意见。

6、监督检查处理

对违法违规行为,分别对相对人进行以下处置:(1)依法不予审批;(2)依法撤销审批;(3)依法责令停止建设;

(4)将相关单位依法纳入不良信用记录;

(5)对行政机关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项目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3篇: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检查

县国土资源局主要负责日常监督检查、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为切实做好监管工作,特制订以下制度。

一、检查内容

主要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具体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应性;

(三)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四)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

(六)国土资源其他需要监督检查事项。二、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同时要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三)监督检查程序是根据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领导批示制定方案、组织实施、发现问题、提出建议、督察整改、汇总上报、整理归档。

三、检查措施

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

(二)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四)规范性文件不合法;

(五)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

(六)其他应当纠正的行政执法行为。

四、检查处理

在行使行政执法活动监督检查中发现工作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追责,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依规予以处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检查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是国土资源部门对采矿权人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一项监督管理事项。年检工作由国土本县范围内矿产资源勘查资源部统一领导。县国土资源部门是组织实施年检工作的主体,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年检工作进行组织、指导、监督与检查,负责向市局报送本辖区的年检总结。

在河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及其领海域内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采矿许可证》的所有矿产企业(不含地热、矿泉水)。其中,新设立的采矿权人,上半年投入生产的,参加当年度年检;下半年投入生产的,参加下一年度的年检。

一、监督检查内容

1.采矿权人在矿区范围开采情况、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及“三率”情况、督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矿产资源储量占用登记、矿山储量动态检测及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实施情况。2.矿产开发利用方案或年度开采设计实施情况、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及产品流向情况、采矿许可证变更、延续、转让情况、采矿权抵押、冻结、查封情况、采矿许可证过期情况、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缴纳情况、依法填报统计报表、资料情况和采矿权标识牌设立情况。

3.矿山企业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环境治理义务情况、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纳情况等。4.矿山企业履行土地复垦义务情况。

5.矿山企业依法履行矿产资源补助费、矿业权价款缴纳情况、获得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的企业资金使用情况。

6.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分的履行情况;矿山企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以及非法采矿等情况。

二、监督检查方式

在收到采矿权人提交的年检材料后,应对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召开专题会议进行联合会审,审查结果以纸质会签的形式落实。

在资料审查的基础上,应对本行政区内的应检矿山进行联合检查。检查人员除包括地矿股人员外,应吸纳矿产督察员参加,矿产督察员的督察记录和意见应作为矿山企业年检的重要依据。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年检实施机关在年检中发现采矿权人有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行为的、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年检的、弄虚作假或所提交的年度报告及有关资料内容明显失实的,应当责令改正并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建议原发证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二)年检工作结束后,应将年检结果向采矿权人通报,并在当地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告年检结果。

五、监督检查处理对于需整改及不合格的采矿权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发现涉嫌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行为的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年检工作人员违反本通知规定,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或者侵害采矿权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矿产资源勘查检查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是国土资源部门对采矿权人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一项监督管理事项。年检工作由国土本县范围内矿产资源勘查资源部统一领导。县国土资源部门是组织实施年检工作的主体,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年检工作进行组织、指导、监督与检查,负责向市局报送本辖区的年检总结。

一、检查对象

取得勘查许可证满6个月的勘查项目

二、检查内容

1.勘查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

2.探矿权人、勘查单位和勘查矿种与勘查登记是否一致; 3.是否完成了最低勘查投入;

4.是否按时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 5.是否按时提交开工报告和报送阶段报告;

6.受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是否已完成整改。

三、检查方式。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部级、省级发证探矿权年检材料的终审并完成直报系统内容的填报;完成规定比例探矿权的抽查;组织对有重大争议探矿权项目进行实地核查向社会公告年检结果。

四、检查措施

对探矿权人、地质勘查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整改。

五、检查处理

要依法依规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工作,对涉嫌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要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四)矿产督察

一、检查对象

矿业权人(探矿权人、采矿权人)

二、检查内容

监督检查矿业权人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职责范围内的法定义务履行情况。

三、检查方式

聘任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县级矿产督察员进行督察。

四、检查措施

听汇报、看资料、查现状、提问题及整改意见、报告主管部门。

五、检查程序

前期准备、现场督察、发督察意见、跟踪检查整改情况。

六、检查处理

针对督察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报告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五)矿产资源规划实施检查

一、检查内容

1.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审查县级矿产资源规划; 2.是否建立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相关制度及执行情况; 3.矿业权设置、矿山布局结构调整等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 4.有无违反规定擅自修改、调整本级矿产资源规划的行为; 5.有无违反矿产资源规划颁发采矿许可证的行为;

6.辖区内的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矿区土地复垦等活动是否存在违反矿产资源规划的行为。

二检查方式与措施 不定期检查和自查。

三、检查措施

实地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或要求限期改正。

四、检查程序

1.根据上级通知或本局工作安排开展自查,并在上级规定时间内向上一级报送《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监督检查报告》;

2.接受上级实地抽查和复核,并将有关情况纳入市级《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监督检查报告》;

五、检查处理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予以纠正或责令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限期改正。

(六)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预审执行和规范性检查

一、检查内容

(一)申报资料是否齐全、完整;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

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初审意见(市级预审需县级提供);

4.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备案证或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书面告知意见或经省政府或相关行业规划; 5.标注项目用地位置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 6.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或项目情况说明;

7.补充耕地初步方案、征地补偿、社保资金、补充耕地资金等情况(占用耕地或需征地项目提供); 8.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文本所列重点项目清单(独立选址项目);

9.地灾评估结果及是否压覆矿产资源的证明(备案类和审批类不含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独立选址项目)。

(二)申请条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1.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2.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用地规模是否符合有关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 3.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资金是否落实; 4.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

(三)程序材料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是否经过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公章、签字等是否齐全。

(四)批准后材料是否及时向省报备;

完成审批项目是否在审批后通过建设用地项目预审备案系统向省厅备案。

二、检查方式

建立长效监督检查机制,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专项自查,特殊重大事项单独自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自查方式。

三、检查程序与措施

(一)根据相关法律要求或上级督察内容进行自查,填写督察表格并完成自评报告;

(二)督察组实地检查,通过听取汇报、翻阅档案、抽查卷宗、实地踏勘等方式进行检查;

(三)自查工作结束后,对督察情况进行汇总,出具检查结果,对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责令整改。

(四)将监督检查的相关资料归档,将评估结果纳入年度工作考核

四、检查处理

经检查不合格的,责令整改,并可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等处理。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关机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土地征收检查

一、检查内容

1.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是否符合规定。征地补偿标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省政府公布的补偿标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省政府规定,其他补偿安置政策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省政府规定。

2.征地实施情况检查。征地项目补偿安置是否到位,审核征地程序履行情况、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征地补偿费支付凭证、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以及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保情况、政府社保资金落实情况。涉及房屋拆迁的,核查补偿安置情况。

3.配合查处违法违规征地案件。

二、检查方式

不定期检查,特殊重大事项单独检查。

三、检查措施

主要包括抽查项目,要求查阅文件资料,核实重要线索调查处理情况,实地走访被征地村和农户等。

四、检查程序

1.书面通知督查对象开展土地征收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2.根据相关法律要求或上级稽查内容在规定期限内检查的征地项目台账、文件资料、工作情况汇报材料; 3对征地项目进行核查;

4.对核查发现有问题的,责令整改; 5.将监督检查的相关资料归档。

五、检查处理

经检查发现问题的,责令整改,将年度考核、评优评先进资格等与之挂钩,问题严重的可依法交由有关部门作出行政处理甚至司法处理等。

(八)土地登记检查

一、检查内容

1.土地权属来源是否合法,登记资料是否齐全,土地登记条件是否达到要求; 2.土地登记程序是否合法; 3.土地登记时限是否按规定办理; 4.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登记的情况;5.土地登记收费是否合理;

6.土地登记资料及档案管理是否规范; 7.土地登记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二、检查方式

1.通过土地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监督检查 2.不定期采用人机交互的方法对土地登记结果进行检查

三、检查措施

1.通过土地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对上传汇交的土地登记数据,由设定的监管规则进行登记监管,如提交的等级数据不符合要求,要立即核查整改。

2.对土地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监管过程中和土地监察、土地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中发现的违法违规登记情况,经调查核实后依法处理。

3.通过土地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对全县每一宗土地登记进行配号,对土地权利证书实行统一管理,杜绝假证出现。

四、检查程序

1.通过土地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和土地登记专项检查,发现土地登记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 2.对违法违规登记机关调查核实; 3.对不规范的登记行为进行整改完善;

五、检查处理

工作人员在土地登记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九)建设用地供后监管

在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督促、指导下,开展建设用地供后监管的具体工作。

一、检查内容

(一)划拨土地的供应是否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内容和程序;

(二)出让土地的公告内容、程序是否合法合规;

(三)供后土地的开发利用情况是否符合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的要求;

(四)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土地消化利用情况;

(五)闲置土地处置情况;

(六)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建设及开展情况。

二、检查方式及程序

监督检查方式可以采取系统抽查、实地踏勘、专项检查等方式进行。

(一)根据系统预警、群众举报、具体工作需要等情况,确定需开展监督检查的地区;

(二)从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获取有关数据资料,或通过查阅档案资料、走访项目现场、基层总结上报等方式获取数据资料,进行分析、检查;

(三)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对检查情况进行总结,提出整改意见,受查地区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三、检查处理

县国土资源局在对供后监管工作开展检查时,对操作不合法合规、程序未执行到位、工作进度缓慢的用地学位或个人,责令限期整改。

(十)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

卫片执法监督检查主要任务是评估年度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状况。县国土资源局要严格按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的政策界限和工作要求,具体组织实施。

年度土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的工作对象为部下发的疑似违法用地图斑,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的工作对象为部下发的矿产疑似违法图斑。

一、检查内容

(一)新增建设用地合法性;

(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合法性;

(三)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整改查处情况。

二、检查工作要求

县国土资源局要严格按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的政策界限和工作要求,具体组织实施图斑外业核查、内业资料收集和土地、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整改工作,按时上报基础数据。

三、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交叉检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省国土资源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市县国土资源局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四、检查措施

(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五、检查处理

行使国土资源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土地矿产卫片执行检查监督工作中,发生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十一)土地违法案件巡查、督察制度

一、巡查、督查主体

国土资源所负责实施动态巡查。

监察股负责对国土资源所开展巡查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二、巡查对象

各国土资源所在本责任区域内实施动态巡查,重点巡查各类新增建设用地。

三、巡查责任区域划分

(一)实现巡查责任区域全覆盖,每块巡查责任区域都必须明确相应的责任人;

(二)巡查区域的划分原则上以乡(镇)为基本单位,巡查区域划分由各国土资源所自行确定;

(三)结合本区域内国土资源利用和管理实际,自行调整划分一级、二级、三级巡查区域。一般应将国道、省道两侧和工业园区要列为一级巡查区域,乡道、村道两侧、乡镇周边为二级巡查区域,其他区域为三级巡查区域。

四、巡查周期和频率

巡查的周期和频率应适应及时发现各类新增建设用地情况并制止违法用地行为的需要。一级巡查区域每周巡查

二次,二级巡查区域每周巡查一次,三级巡查区域每周巡查一次。对发现并依法制止的违法用地行为应通过重复巡查以确认制止成效。

五、巡查程序和要求

(一)巡查前准备。巡查前制定巡查工作计划,确定巡查线路、人员调配,收集媒体曝光、信访举报等外部信息,准备好相关图件。

(二)巡查中信息收集。在实施巡查过程中,针对巡查发现的建设用地涉及的用地主体、项目名称、地块坐落、动工时间、占地面积、用地手续是否完备等基本信息进行初步调查收集。其中涉及农用地、耕地的必须调查其面积数量。凡存在建设项目平整场地、开挖路基、圈建围墙、地质勘探等行为之一的即可视为已经发生。

(三)巡查登记。国土资源所巡查人对巡查情况到的填写《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台帐》。对属于违法行为的录入电脑制作《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台帐(明细表)》电子版,每年度打印装订一册,记载违法基本情况包括违法时间、地点、占地时间、占地类型、违法类型、建设状况或违法开采情况等;处置情况包括立即采取制止、本级立案查处、抄告共同责任机制成员单位、抄告乡镇政府、村委会情况、交办下级查处等,重大违法案件要及时向上级报告;处置结果包括制止效果、查处、移送、执行等情况。除了主动巡查发现之外,通过信访举报、媒体曝光等发现并经核定属实的新增建设用地情况也应当及时进行登记。

六、巡查后续工作

(一)及时制止、抄告和报告

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河北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的意见》、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违法占地行为发生之后,即

破土动工、硬化地面在一米线以下,国土资源执法人员应在巡查发现后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同时抄告乡级人民政府、开发园区和村委会,要求相关乡(镇)、开发园区、村委会,采取措施,纠正土地违法行为,消除土地违法状态。制止无效、查处无法实施的应在3日内向县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报告,并抄告共同责任机制成员单位,共同制止违法行为。

(二)调查处理

对巡查发现并责令停工后仍拒不停工或采取其他措施未能纠正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符合立案条件的,转入案件立案查处程序。

(三)巡查报告

1、上报备案。落实土地执法动态巡查情况逐级备案制度,备案报告按月书面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内容包括本地区及本级动态巡查工作开展情况报告和《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台帐(明细表)》电子版。对因违法用地行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重大环境污染和社会不稳定因素以及一些重大项目违法用地的(暂定50亩以上违法占地),应及时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2、报告和通报。各国土资源所应将巡查发现新增建设用地情况定期向县政府报告并通报相关乡(镇);国土资源所应定期将巡查发现新增建设用地情况通报给所在乡(镇)或开发园区,报告、通报每月不少于一次。

3、预报。各国土资源所应综合分析巡查情况,对一定时期内本区域内违法建设占用耕地面积占同时期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0%的必须向县政府预报并加大预报频率。

七、巡查督查

(一)巡查督查要求

为了推各国土资源所及时、有效地开展动态巡查工作,严格履行国土资源动态巡查职责,我局监察股对辖区内

巡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掌握实际违法用地情况,评估日常执法质量。对督查区域内存在的突出问题应当对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处理建议。每季度对国土资源所进行一次巡查督导。

(二)督查方式

1、集中开展对特定区域的巡查。结合媒体曝光、12336举报电话违法线索、信访举报、上级交办督办件等途径掌握的案源,通过查看巡查台账、执法案卷等资料和实地查看现场,掌握该区域工作情况。

2、根据对个案进行抽查。

(三)督查处置

1、建立预警机制。将违法用地总量30亩作为预警线,各乡镇累计达到30亩以上,县国土资源局将约谈该乡镇国土资源所所长,向乡镇政府发出整改意见函。各乡镇累计达到50亩以上,县国土资源局报请县政府约谈该乡镇政府负责人,向乡镇政府发出整改意见函。

2、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按规定未认真履行职责,应发现未发现重大违法案件的、应报告而不报告的、不制止或者不依法查处的、未按共同责任机制要求抄告相关单位采取处置措施的,限期整改,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八、巡查、督查责任考核

(一)国土资源系统内部责任追究

我局要将动态巡查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和巡查效果纳入年度执法监察工作进行考核,严格考核措施,依法追究执法监察过错责任,考核情况应与奖惩、任用挂钩。

1、国土资源所巡查责任人有下列情形应当追究责任:(1)没有及时发现大宗违法占地的;

(2)对大宗违法占地没有依照相关规定采取制止、报告、抄告相关单位等措施处置的、没有依法立案查处的。

36(3)对巡查工作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正式登记上报备案的;

(4)国家、省和市局督办案件,自督办之日起15日内未开展案件调查。

以上行为一年内累计达三起不足五起的,取消责任人年度考核评优资格;一年内累计达五起的,责任人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对该国土资源所按照相关规定予以通报、约谈和问责。

(二)15号令责任追究要求

由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布并于2008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15号令)明确规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如果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按规定应报告而不报告的、不制止或者不依法查处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十二)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冀政【2010】152号)要求,为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制定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

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二、标准规范

国土资源系统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规范,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河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试行)》和《河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冀国土资发〔2012〕87号),国土资源系统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规范。

三、有关措施

(一)对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检查,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二)《河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并根据本地行政处罚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权执行标准。对《河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未列明的行政处罚事项,制定相关行政处罚事项的裁量标准。

(三)建立健全集体会审制度、行政处罚裁量说理制度、行政处罚裁量监督制度、行政处罚裁量责任追究制度等配套制度。

第4篇: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对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单位:献县农业局(公章)

献县农业局实行属地管理的14项行政执法事项。主要负责日常监督检查、查处各类违法行为。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科、室、所及相关行政执法人员。

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行政执法案件查处情况;

(三)行政许可审批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抽查、邀请政府法律部门检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四、监督检查措施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纠正或者撤销。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违法法定程序的;

(三)适用依据错误;

(四)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五、监督检查处理行政执法科室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四)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

(五)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六)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单位:献县农业局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畜牧养殖及涉及畜产品质量安全活动的主体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动物“瘦肉精”检测及溯源单使用情况;

(二)畜产品质量标志使用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检查巡查。对畜牧养殖主体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巡查。

(二)检验监测。对辖区内畜产品质量情况进行抽样检测。

(三)宣传告知。多种方式宣传告知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知识和法律法规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通过检查巡查,对辖区内养殖企业动物“瘦肉精”检测情况及“溯源单”使用情况、无公害畜产品标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配合做好上级部门开展抽样检测工作。

(三)加强部门联动,做好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案件和“瘦肉精”案件的移交工作。

(四)加强宣传告知,多种渠道普及和宣传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积极开展舆论引导。

(五)严厉打击在养殖环节非法使用违禁物质以及生产不符合畜产品质量安全产品等违法行为,对检查或监测中发现的不符合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产品进行执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五、监督检查处理

依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一)对经检测不符合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

(二)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含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及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四)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

单位:献县农业局

为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全面履行监管职责,落实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不断强化监管措施,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实现努力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目标,制定以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其他农产品生产者,以及从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从事农产品收、贮、运等活动的主体。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农业投入品的生产、经营情况;

(二)生产主体农产品生产记录建立情况;

(三)生产主体农业投入品使用情况;

(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情况;

(五)农产品包装标识情况;

(六)农产品质量标志使用情况;

(七)依法需要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合格标志、检疫合格证明情况;

(八)生产经营主体的自律制度建设情况;

(九)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所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措施

(一)检查巡查。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人员定期检查辖区内生产主体在种养殖过程中投入品使用情况、自律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经营行为守法守信以及“三品一标”标识使用等情况,填写检查巡查记录,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落实整改;督导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农资生产经营单位建立进货查验和销售档案记录等。

(二)执法监管。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禁限用的兽药、非法添加使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等违法行为,对检查或监督抽检中发现的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产品,责令停止销售、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对责任主体依法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严格落实案件移送制度,将相关线索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检验检测。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抽样送检。

(四)宣传引导。积极通过报刊、电视、农业信息网等媒体和专题讲座、咨询服务等活动进行宣传告知,向生产经营主体、消费者积极普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介绍监管工作进展情况和政策落实情况,坚持正面宣传教育,积极开展舆论引导。

四、监督检查处理

依据《食品安全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依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使用农业投入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四)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五)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六)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七)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以下情况的:1.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2.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3.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4.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八)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九)违反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及时向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对农业投入品的监管

单位:献县农业局

农业投入品主要包括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为了加强农业投入品质量监管,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农资批发市场、专业市场和集散地、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单位(个人)、运销大户,以及有多次违法行为记录被列入重点监控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单位(个人)的生产经营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一)严厉查处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无证无批准文号或伪造套用文号生产经营,违法销售禁用药物和其它化合物,超范围经营,有效成分含量不足,兽药标签和说明书扩大适应症或功能主治、增加主要成分、改变用法用量等违规问题,改变产品组方,违规添加禁用兽药、人用药品或“瘦肉精”等禁用物质等违法行为。

(二)厉打击生产经营假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无证生产、包装标签不合格等违法行为,重点查处在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养殖环节添加三聚氰胺、“瘦肉精”、“蛋白精”、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等违禁药物以及非法添加禁用物质和目录外物质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在动物疫病高发期、水产育苗期等农资购销、使用高峰期,加强对农资生产企业、农资批发市场、专业市场、集散地和农资经营门店的日常监管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重点加强对有多次违法行为记录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管。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农资的加工、分装黑窝点的治理和对乡村流动商贩的监管。

(二)科学制定并合理实施农资产品监督抽查计划,以兽药和饲料的有效成分含量及是否添加其他违禁成分等为重点检测内容,提高监督抽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积极从举报投诉、执法检查、监督抽查、农业生产事故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发现案件线索,深挖案件源头,按照最严厉处罚的要求,彻底查办。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实施监管工作分级负责,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细化工作责任。

(二)加大监管、检测、执法等工作经费投入,充分发挥农业执法机构在农资打假中的主力军作用,做好农资市场日常监管、监督抽检、案件查办工作。

(三)加强与公安、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部门间线索通报、联合执法、案件协办、定期会商等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整体联动优势,形成打假工作合力。

(四)发挥舆论监督和宣传导向作用,利用电视、广播、网络等形式,普及农资法律法规,广泛宣传识假辨假常识,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农资打假工作的良好氛围。

五、监督检查处理1.警告;

2.责令停止生产、经营; 3.没收违法所得;

4.吊销许可证(登记证)或许可文件,并处以罚款; 5.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林业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单位:献县农业局(林业部分)

献县农业局主要负责对县辖区内的林木所有者生产经营、林木采伐及林地征占的监督管理和审批;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进行监管;负责植物检疫证核发。

1、对林木采伐和木材运输的监督检查。

2、对林木种苗市场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林木所有者、征占林地的使用者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是否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数量、树种、进行采伐。

2、木材加工、经营许可证核发。人证是否相符、是否有超范围加工经营现象。是否一证多址、是否有违法经营情况。

3、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生产经营地点、生产经营单位性质、土地性质、生产经营苗木种类、树种名称、产苗量、种子来源、苗木生产经营条件。

4、征占用林地审核。是否按审批的范围、面积使用林地、是否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5、植物检疫证核发。是否按程序办理。

三、监督检查方式 核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受理、审核、办结

五、监督检查措施 1.进行伐后验收。2.监管员进行监管。3.现场核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两年内恢复林地,如不恢复根据森林条例第43条处理。

第5篇: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四、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单位:石家庄市民政局(盖章)

(一)对优抚工作的督导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县(市)、区民政局。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政策落实情况;

(二)资金拨付监管;

(三)烈士纪念设施的维修管理情况;

(四)优抚事业单位的管理工作。

三、监督检查方式 督导检查,每半年一次。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明察暗访相结合;

(二)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实地查看。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方案,报领导同意后,下发通知;

(二)到县(市)、区民政局听取专项汇报;

(三)查验优抚资金台账

(四)与县(市)、区民政局主要领导交换意见

(五)对监督检查工作半年进行一次总结,年终进行总评。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针对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二)限期整改;

(三)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殡仪服务设施、公益性骨灰安葬(放)设施事项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殡仪服务单位、公益性骨灰安葬(放)设施建设单位、各乡镇(街道)。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殡仪服务设施、公益性骨灰安葬(放)设施是否按照审批要求进行建设。

(二)殡仪服务单位专业资格证书工作人员上岗情况,专用车辆等使用情况。

(三)公益性骨灰安葬(放)设施后续管理是否规范,绿化面积、安葬(放)方式、墓碑尺寸是否符合规定,有无违法经营销售等。

(四)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不定期检查:对殡仪服务单位进行不定期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

(二)定期检查:对公益性骨灰安葬(放)设施每年进行一次年检,根据自查情况,进行抽查。根据乡镇(街道)规模大小,确定检查数量。

四、监督检查措施

采取听取汇报、查阅台账、报送自查情况、进行实地检查等措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

(二)下发检查通知,实地抽查则不予专门通知。

(三)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四)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监管中发现违法行为,按照《殡葬管理条例》、《河北省殡葬管理办法》等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依法处理。涉及国土、林业、工商等其他部门的,依照程序移交。对生产(制作)、经营(销售)丧葬迷信用品,火葬区内生产(制作)、经营(销售)土葬用品或未经批准擅自生产(制作)、经营(销售)丧葬用品的,移交给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其他违规违法行为,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三)对救灾工作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受自然灾害影响导致生活困难的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救灾资金管理和监督;

(二)因灾导致生活困难家庭申请救灾资金救助的监督;

(三)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监督。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每年开展一次救灾资金专项检查;

(二)采取公开资金救助对象、救助程序、救助时段、救助金额的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三)要求因灾倒损住房户的恢复重建进度每月上报一次,并不定期实地查看进展情况。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救灾资金专项检查程序

1、确定检查范围;

2、制定检查工作方案;

3、组织实施检查;

4、后续处理。

(二)申请救灾资金救助的监督程序

1、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的分配采取“户报、村评、乡审、县定”四个步骤确定救助对象,即由受灾户提出补助申请,村委会集体讨论评议,乡(镇)政府审查,县级民政部门核定。

2、对救助对象、救助金额、救助时段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3-5天,做到公开内容、资金台账、实际发放情况相符,并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三)因灾倒损住房户的恢复重建监管程序

1、根据村里上报倒损房户情况,实地调查审核,确定倒损房恢复重建对象。

2、倒损房恢复重建户每半个月上报一次恢复重建进度,原则上要求当年度年底前恢复。

3、县(市)、区民政部门待其建好后,给予恢复重建资金补助。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救灾资金未按程序操作的,责令其进行整改。

(二)对群众有反应的张榜公布对象,进行核查符合条件的给予补助,不符合条件的取消补助资格。

(三)对申请倒损房恢复重建对象,中途放弃恢复重建的,取消补助。

(四)对社会团体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经市民政局登记的社会团体。

二、监督检查内容

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等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年度检查与日常监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1、登记管理机关发布年检通知;

2、社会团体填报年度检查材料(自查);

3、业务主管单位初审;

4、登记管理机关出具年检结论;

5、登记管理机关公告年检结果。

五、监督检查处理

1、问题轻微的,及时予以纠正。

2、对年检不合格的,要求其进行限期整改。

3、发现有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行为,依据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经市民政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年度检查与日常监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1、登记管理机关发布年检通知;

2、民办非企业单位填报年度检查材料(自查);

3、业务主管单位初审;

4、登记管理机关出具年检结论;

5、登记管理机关公告年检结果。

五、监督检查处理

1、问题轻微的,及时予以纠正。

2、对年检不合格的,要求其进行限期整改。

3、发现有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行为,依据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六)、对非公募基金会登记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经市民政局登记的非公募基金会。

二、监督检查内容

财务会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提供资助等活动的情况以及人员和机构的变动情况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年度检查与日常监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1、登记管理机关发布年检通知;

2、非公募基金会填报年度检查材料(自查);

3、业务主管单位初审;

4、登记管理机关出具年检结论;

5、登记管理机关公告年检结果。

五、监督检查处理

1、问题轻微的,及时予以纠正。

2、对年检不合格的,要求其进行限期整改。

3、发现有违反《基金会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行为,依据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七)对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按属地管理原则,对从事此项工作负责牵头的民政部门;承训学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军分区系统等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重点内容

民政部门负责牵头协调、预测人数、动员报名、资格审查、等工作;劳动保障、教育、农业等部门负责退役士兵学员的推荐工作,并指导所属承训学校(机构)做好招生录取、计划制定、教学管理、技能鉴定、证书核发及就业推荐等组织实施工作。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发挥作用,做好就业服务和指导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教育培训经费的筹措安排,确保所需资金落实到位,并会同民政、劳动保障、教育、农业等部门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警备区系统负责利用征集新兵和预备役登记等时机开展政策宣传和思想教育,指派专人协助做好退役士兵学员在学习培训实践期间的教育管理工作;承训学校(机构)负责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的具体实施,建立校长责任制,健全规章制度,完善管理措施,确保校园无重大不良事件发生,顺利完成培训任务。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教育培训检查考核可以采取定期或者不定期方式进行,必要时市民政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适时组织专项检查考核。

(二)市级部门主要负责辖区内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对县级民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县级民政部门主要负责本级所属人员培训和统筹协调监督管理。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听取汇报;

(二)查阅相关台账资料;

(三)实地抽查承训学校和机构;

(四)召集退役士兵学员座谈;

(五)召开检查考核情况反馈会。

五、监督检查处理

按属地管理,职能分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部门和相关责任人过错责任,由其上级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一)牵头协调联系不经常,部门合力办事效率不高,当年度无故不组织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

(二)组织报名形式不够多样,未指导退役士兵填写有关参加教育培训申请,退役士兵本人无法知晓教育培训政策的;

(三)教育培训资金拨付不及时,影响承训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

(四)未择优选择承训学校,专业设置不科学,教学计划针对性不强,难以满足退役士兵就业需求的;

(五)虚报、冒领、挪用、截留、教育培训经费的; 追究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一)由上级部门责令改正,适情通报批评相关单位;

(二)被挪用、截留、冒领等教育培训相关经费,责令追回;

(三)尚不构成犯罪的,对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四)相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视情取消其双拥模范城(县、区)评比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安置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决定,取消承训机构和学校承担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资格或安排相应经费时按规定予以扣减并视情消减其年度招生计划:

(一)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后,双证获取率达不到95%以上的;

(二)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后,未帮助推荐就业的;

(三)虚报、冒领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经费、职业技能鉴定 费、住宿费或截留、挪用生活补助费等情况的;

(四)教育管理制度不严,教学秩序混乱,引发重大责任事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对区划地名工作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县(市)区民政局,行政区域界线、界桩和使用地名的各类单位和各类实体。

二、监督检查内容(一)相关政策落实情况

(二)界线、界桩和地名标志的设立及维护情况(三)标准地名使用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实地察看与网络察看相结合。

(二)经常性检查与定期性检查相结合。

四、监督检查措施

1、实地察看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现状;

2、实地察看街路地名标志设置和各类建筑物、公共场;所、居民点和交通导向标志使用标准地名情况;

3、经常性从网络、各类媒体、图书出版市场和各类户外广告发现使用非标准地名线索;

4、借助市长热线、数字城管管理平台作用,适时做好区划地名管理工作。

五、监督检查程序

1、按规定持相关执法证件到实地进行巡察;

2、对存在违规的,先行口头通知纠改,对不能按时纠改的,发放书面违规告知通知书,要求其限期纠正;

3、限期内不纠正的,执行相关行政处罚程序。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监管中发现违法行为,按照国务院《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地名管理规定》等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九)对福利企业资格的监督工作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级民政部门、全市福利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县级民政部门福利企业管理情况和福利企业档案材料;

(二)福利企业月资格认定情况,残疾职工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缴纳情况,残疾职工劳动合同和工资发放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定期、不定期监督检查县级民政部门和全市福利企业。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查看县级民政部门和福利企业相关档案材料。

(二)实地走访福利企业,查看残疾职工“四险”缴纳,工资发放,劳动合同签订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市级民政部门检查各县级民政部门。

(二)实地勘察福利企业,对照民政部《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对福利企业各项指标进行检查,落实残疾职工相关待遇,确保残疾职工权益。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限期整改。日常检查中发现不符合福利企业资格认定条件的,给以限期整改并函告当地税务部门,停止当月福利企业退税。

(二)注销福利企业资格。在申报福利企业资格材料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的,注销其福利企业资格;经限期整改的福利企业仍不符合福利企业资格条件,注销其福利企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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