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商银行信贷工作总结(精选4篇)_农商银行工作总结

2022-06-19 银行工作总结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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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农商银行信贷档案管理办法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档案管理办法

(草案)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实现信贷业务档案的科学管理,做好信贷管理基础工作,促进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有效防范信贷风险,加强信贷业务档案管理,确保信贷资料的完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信贷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贷档案是指在信贷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盘片、声象等不同载体和不同门类的文件材料,它是信贷工作的历史记录,是维护农村金融工作历史真实面貌的重要资料。

第三条 信贷档案管理,是对各支行、分理处在信贷业务经营管理活动中对所形成的文字材料、图表、声像、各项合同、协议、文件、函电、账表、记要、记录、发票、法律文书、通知、证件等形态的历史真迹资料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和保管的过程。信贷档案管理工作是农村商行信贷工作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维护信贷历史真实面貌的重要基础性工作。

第二章 信贷档案分类

第四条 信贷档案应分为信贷管理档案和贷款资料档案两大类,即:

(一)信贷管理档案:包括:

1、信贷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如《贷款通则》、《担保法》、《商业银行法》等;

2、信贷管理规章制度:如《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户联保贷款管理办法》、《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管理办法》等;

3、各类信贷业务文件资料、通知、检查反馈等;

4、会议记录:信贷工作会议记录、贷款审批会议记录和贷款风险分类会议记录等;

5、各类贷款台帐:“三违”贷款台账、已置换不良贷款台账、贷款十大户台账、新增不良贷款台账等。

6、总行、监稽、人行等上级部门对贷款运作问题稽核意见书、通知书和整改意见书;

7、其他与信贷管理有关的资料。

(二)贷款档案资料:

1、客户基本信息资料;

2、每笔贷款业务资料。

第五条 信贷档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严格监督、定期检查”的管理原则。信贷档案管理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信贷档案资料必须真实、完整和合法;

二是档案管理要原始材料账册化,必备资料标准化,移交档案制度化,贷款资料信息化;

三是要严格执行谁贷款,谁立卷;谁建档,谁管理。

第六条 各支行、分理处应将信贷管理档案与贷款业务资料分开保管:

1、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相关信贷文件资料、通知、检查反馈等专分保管;

2、将风险分类会议记录、贷款审批会议记录等专分保管;

3、贷款业务资料一户一档,将小额信用与大额贷款分别按村分片保管。

第三章 管理程序及人员职责

第七条 信贷档案涉及支行(行分理处)和客户的相关信息,档案管理人员、调阅人员和其它相关人员均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第八条 基层支行、分理处的信贷人员对贷款客户的档案资料,按客户申请、调查、审查、审批、发放、检查、收回等操作程序运行后,按资料形成时间归类建档、保管。

第九条 支行行长、分理处主任是信贷业务档案管理的责任人,信贷员为信贷业务档案管理人员,负责信贷业务档案的日常管理。

(一)支行行长、分理处主任。其基本职责是:对辖内信贷档案管理负有领导、检查、监督的责任,包片信贷档案的管理。

(二)信贷员。其基本职责是:

1、及时建立和搜集、整理归类所管理贷款客户从借款申请到贷款使用、回收全程的有关档案资料,按资料形成时间顺序和归类要求整理立卷、建档、装订成册并按顺序编页码(页码必须连续)、专夹(卷)、专户保管,做到真实完整;

2、未终结贷款的信贷档案由各分片信贷员保管;

3、采用电脑管理的信贷档案,须及时将贷款有关数据及信贷档案等有关资料信息录入电脑数据库;

4、包片信贷员要对其各自管理信贷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5、各支行、分理处指定一名信贷员专门负责已终结贷款信贷档案和信贷管理类档案的管理。

第四章 信贷业务档案的基本内容

第十条 信贷业务档案分三个区域:立卷区、归档区、权证区。立卷区:存放执行中业务的档案资料。归档区:存放已经执行终了业务的档案资料。

权证区:有价单据、其它权证类、保险单必须由出纳存放于金库,但必须双人、双锁保管。

第十一条 支行、分理处责任信贷员,无论贷款金额大小,均应建立信贷档案,执行中业务档案资料需要收集基本信息资料、放款业务信息资料、担保业务信息资料和其他资料共四类,内容具体应有:

(一)企业贷款:以借款企业或贷款项目为单位,逐户建立信贷档案,内容有:

1、借款人基本情况资料:

(1)公司简介;借款企业有年检记录的《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借款人若为集团性公司,还需提供其子公司的分布、生产经营及资信情况,主要财产如房地产、大型关键设备等权属证明文件;借款人若属“三资”企业,还需有外商资信证明材料)、注册资本验资报告(须经会计或审计师事务所审计验资);法人

代表简历、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如身份证遗失,未及时补办,须提供与原件核对的户口簿或护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证;企业营业执照要素变更的通知书、国(地)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等。

(2)借款企业组建公司的批件、依法成立公司的合同、章程,股份制企业的股份协议,联营企业的联营协议书等。

(3)经与工商部门核对的借款人的专用印鉴卡。

(4)工矿企业需提供生产经营许可证、开采许可证等,生产经营或投资项目需取得环保部门的许可证明,若医药、卫生、采矿等特殊行业需持有权部门颁发的生产、经营等许可证明等。

(5)借款企业经年检有效的贷款证或贷款卡复印件、有年检记录的代码证(卡)复印件、开立基本账户或经年检有效的一般存款账户的证明(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借款人主要开户及往来银行的账户与存贷款情况;

(6)属挂靠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要出示挂靠单位证明。

2、发生贷款业务的文件资料:(1)借款企业申请贷款的书面申请书

(2)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等必须提供公司董事会同意借款的有关决议书;

(3)借款企业提供的购销合同复印件;

(4)借款企业上年(季)度财务报表、申请借款前一期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固定资产明细表及有关统计报表;

(5)借款企业法人代表(或股东个人)授权委托书、公证书;

(6)借款企业年度信用等级证明,借款企业授信额度(限额)文件;

(7)借款企业法人代表及所有股东个人担保声明书(8)贷款贷前调查报告;

(9)信用社贷款审批会议记录复印件,超权限联社审贷委员会批复;

(10)属社团贷款的,须有社团贷款协议书、通知书;(11)贷款审查报告、贷款承诺书、企业短期借款申请书(表格式)及企业短期借款审批(咨询)书;

(12)借款借据(非正本)及有关附件;

(13)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含保证、抵押、质押、最高额保证、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

(14)贷款发放责任合同书;

(15)贷款展期档案资料,包括借款展期申请书,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同意担保延期的书面证明;

(16)贷后定期检查报告、贷款风险五级分类综合认定文本(30万元以上贷款必须有五级分类认定表)、贷款催收通知书、担保人履行责任通知书、起诉书、人民法院判决(调解)书、执行申请书、人民法院裁定书和人民法院债权凭证等其它资料。

3、企业贷款担保的文件资料:(1)采用保证担保方式。

①保证人是企业法人的,需提供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注册资本验资报告复印件、法人代表和所有股东身份证复印件

(如身份证遗失,未及时补办,须提供与原件核对的户口簿或护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书或法人代表(个人)授权委托书、有效的贷款卡(证)复印件、有年检记录的代码证复印件、开立基本账户或经年检有效的一般存款账户的证明(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②保证人上年(季)度财务报表,担保贷款前一期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有关统计报表;

③保证人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联营公司的,须有依法成立公司的合同、章程、协议和董事会(股东大会)同意担保的决议书、所有股东个人担保声明书以及其他资信评估等资料;

④信贷员对保证人的资格审查意见和核保资料;

⑤保证人对所担保的贷款知道其真实用途的便函或担保函、个人担保声明书。

(2)采用抵押担保方式。

①以借款人或第三人财产抵押的,需提供抵押物的产权证明文件、单据等各项重要原件或复印件,如抵押物为房地产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房产他项权利转移证》等产权证;如抵押物为进口关键设备的,需提供发票、海关证明及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抵押的证明文件;如抵押物为车辆、船舶等动产的,需提供有关发票和行驶证复印件,并由有关管理部门出具抵押登记证明。如属第三人财产抵押的,还需提供营业执照、身份证、注册资本、贷款卡、代码证等相关所须复印件、财务报表及个人担保声明书、授权委托书等资料

②抵押物为夫妻共有的,须提供夫妻结婚证明及共有人身份证复

印件,财产共有人同意抵押担保承诺书;

③经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审计评估的资产验资报告或有权部门评估的报告书;

④抵押物须到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并取得《抵押登记证》; ⑤涉外财产抵押,须有外商所在地经中方有关部门认可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

⑥财产保险单复印件(经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

⑦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企业董事会(股东大会)同意抵押意见书或文件资料;国有资产抵押,需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同意抵押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书面同意抵押的证明文件;

⑧抵押物清单;

(3)采用质押担保方式。

①借款人需提供质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同意质押的承诺书; ②质押物的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正件如支票、存单、专利权证、有价证券等由会计列帐入库登记保管);

③存单质押贷款在相应的营业机构办理止付登记手续的文件;

4、申请中长期贷款还要提供以下资料(归档时放在业务文件资料内):

①有权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设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设计或实施方案、纳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等有关批文,环保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等;

②项目开工前期准备工作完成情况,若为续建项目要提供前期投资情况、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工程进度等资料;

③信用社主持进行的项目评估报告,上报上级社的贷款请示文件,上级社的贷款批复文件;

④中长期贷款使用情况检查报告、项目竣工验收报告、项目后评估报告;

⑤在开户社存入规定比例资本金的证明;

⑥资本金和其他建设资金筹措方案及来源落实的证明材料。⑦涉及环境保护、消防、供电供水、卫生防疫、劳动保护、税收优惠,生产产品或商品购销属专营、土地征用、城市规划、生产工艺及新产品技术鉴定等方面的项目,需提供有关方面的批准文件或证明材料和审核意见。

5、其他资料:

①借款人自贷款日至归还日的分月(或季)财务报表; ②若为归还再贷的,须有还款凭证;

③为保证信贷资产安全需要客户提供的其它资料

(二)、自然人(包括农户和非农户)贷款:以村以组为单位,逐户建立信贷档案,内容有:

1、借款人基本情况资料:

Ⅰ、一般自然人(包括农户和非农户)基本情况资料:(1)客户基本信息表;

(2)借款人及家庭主要成员身份证复印件、借款人及家庭主要成员户口薄复印件,(要求必要户口薄复印件,这样能充分证明借款人与其家庭主要成员的关系,便于按户管理贷款);

(3)授权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如身份证遗失,未及时补办,须

提供与原件核对的户口簿或护照复印件);

(4)借款人家庭基本情况(包括人口、收入、及房屋情况等);(5)其他资料;

Ⅱ、个体工商户基本情况资料:(1)客户基本信息表;

(2)借款人及家庭主要成员身份证复印件、借款人及家庭主要成员户口薄复印件,(要求必要户口薄复印件,这样能充分证明借款人与其家庭主要成员的关系,便于按户管理贷款);

(3)有年检记录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个体工商户授信评级相关资料,包括信用等级评定申请表、打分表和审批表等一套完整授信评级资料;

(5)授权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如身份证遗失,未及时补办,须提供与原件核对的户口簿或护照复印件);

(6)借款人家庭基本情况(包括人口、收入、及房屋情况等);(7)房地产等资产证明材料、经营行业相关证明资料和收入证明等其它资料;

2、发生贷款业务的资料:

(1)借款人申请贷款的书面申请书;(2)债务共有人同意借款人借款的声明书;(3)信贷员的贷款贷前调查报告;

(4)贷款审查报告、审批通知书、贷款承诺书、农户及其他短期借款审批(咨询)书;

(5)借款人授权委托书、公证书;

(6)属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须有《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所要求的材料;

(7)属大额贷款要求还有信用社贷款审批会议记录复印件和联社审贷委员会批复;

(8)表格式申请、借款合同;

(9)借款担保合同(含保证、抵押、质押、最高额保证、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其中:最高额保证、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提供复印件,至可办理最后一笔贷款或贷款还清后,原件方可装订归档)。

(10)贷款发放责任合同书;

(11)贷款展期档案资料,包括借款展期申请书,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同意担保延期的书面证明;

(12)贷后定期检查报告、贷款风险五级分类综合认定文本(30万元以上贷款必须有五级分类认定表)、贷款催收通知书、担保人履行责任通知书、起诉书、人民法院判决(调解)书、执行申请书、人民法院裁定书和人民法院债权凭证等其它资料。

3、贷款担保的文件资料(1)采用保证担保方式。

①保证人是个人担保的:须有保证人身份证复印件(如身份证遗失,未及时补办,须提供与原件核对的户口簿或护照复印件);个人担保承诺书;对担保人担保资格的审查报告。

②保证人是企业担保的:与企业贷款采用的保证担保方式所需材料相同。

(2)采用抵押担保方式。

①借款人需提供抵押物的产权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经核对后,复印件作为信贷档案),如属第三人财产抵押的,还需提供营业执照、身份证(户口簿)、贷款卡、代码证等相关所须复印件、财务报表及个人担保声明书、授权委托书等资料。

②经有权部门评估的报告书;

③抵押物为夫妻共有的,须提供夫妻结婚证明及身份证,财产共有人同意抵押担保承诺书;

④属房地产做抵押的须到土地局或房管局办理抵押登记并取得《抵押登记证》;

⑤有办理保险的,须提供保险单复印件(经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

⑥抵押物清单;(3)采用质押担保方式

①借款人需提供质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同意质押的承诺书; ②质押物的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正件如支票、存单、专利权证、有价证券等由会计列帐入库登记保管);

③存单质押贷款在相应的营业机构办理止付登记手续的文件。

第五章 信贷档案资料管理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收集。信贷档案资料收集分企业信贷档案和自然人信贷档案,收集内容包括借款人基本信息资料、业务信息资料和担保信息资料。信贷人员应根据第四章第十一条具体内容和顺序及时收集资料,对贷款发生后形成的检查报告、企业财务报表等资料,应按月(季)

及时撰写并收集。

第十三条 整理。信贷档案资料立卷原则上必须使用A4纸;在整理时小于A4纸的借款借据(第五联期限管理凭证)、还贷凭证、止付(撤销)通知书、抵(质)押品代保管凭证(收据)等应粘贴在A4纸上保存;借款借据(第五联期限管理凭证)与还贷凭证应粘贴在同一张A4纸上,借款借据粘贴在A4纸上方,还贷凭证粘贴在借款借据的下方(该笔贷款业务终结时)。凡企业与个人提供的复印件资料,需加盖“该复印件与原件核对相符”的印章并有核对人签名。

对“账销案存”的贷款,按户分笔抄列清册,独立建档保管。第十四条 装订。信贷员在整理客户资料时按信贷档案资料清单中的资料类别进行分类装入档案袋(盒),对已结清贷款的信贷档案资料应按还款时间次序进行装订。

(一)借款人基本信息资料和业务信息资料在装订时采用联社统一设制的封皮及目录;

(二)在入档时基本信息资料在前,业务信息资料在后(担保信息资料属业务信息一部分,附在业务信息后,用担保信息资料目录隔开),多笔业务按发生时间顺序依次向后放置。

第十五条 补充与更新

信贷业务发生后形成的调查、检查报告、企业财务报表等重要文件资料,客户经理或贷款管理责任人应按月及时收集并归档。客户基本信息应根据客户实际情况,做相应的补充与更新,1.对于每年都要年检的资料,信贷人员应根据年检的时间及时补充与更新年检后的复印件;2.对于企业变更情况,客户经理或贷款管理责任人要及时根据

变更情况,及时掌握和收集有关资料,其相应的信贷档案资料也应作补充与更新。3.对于较短期间内连续发生的信贷业务或承兑汇票业务,前一步业务已有相应的基本资料(如前笔业务已有借款人或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后一笔业务可以不再提供,以避免不必要的重复(要求现存的基本资料档案中必须是有效的资料)。4.对贷后检查、催收、五级分类资料,社主任要定期检查、督促,动态做实信贷档案资料。

第十六条 归档与归档时间

(一)归档。执行中的信贷基础资料(借款人、担保人基础资料)根据贷款发放时间次序归档,结清后的信贷档案资料根据贷款还款时间次序归档。

(二)归档时间。客户档案中已终结业务的档案资料,在终结时需提供最后终结时的还贷凭证,并按月分类装订,于次月底前入档保管。

第十七条 保管与销毁(一)保管

1.各支行、分理处每年应对信贷业务档案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日常采取防盗、防火、防虫、防潮等保护措施。如有发现破损、虫蛀等情况应及时进行修补和复印。

2.对支行、分理处发展具有重大保存价值或可作为示范的贷款信贷档案应长期保存。对“账销案存”的信贷业务档案应当永久保存。

3.信贷业务档案保管期限是指贷款结清后,该项目档案的保存时间。档案管理人员要对信贷业务档案妥善保管,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定期检查信贷档案的保管情况,并作书面记录。

(1)尚有信贷关系的信贷档案作永久保管;结清全部贷款的客户档案从客户与本支行(分理处)最后一笔信贷业务结清后次年的1月1日起,保管期为三年。

(2)结清全部商业汇票承兑与贴现的客户档案从客户与本信用社最后一笔业务结清后次年的1月1日起,保管期限为三年。

(3)凡属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大中型建设项目及地方重点建设项目、中长期信贷业务档案从客户与本信用社最后一笔信贷业务结清后次年的1月1日起,保存期限为十年;

(4)向人民法院起诉后(未结清)的档案资料,包括:借款借据、借款合同、贷款审批书、贷款催收通知书及回执、起诉书、人民法院判决(调解)书、人民法院裁定书、人民法院债权凭证等必须全部归档,按年装订成册,作永久保管。

(5)已核销或已置换信贷业务档案及核销清册为永久保管。(6)担保业务档案保管期限参照借款客户档案期限管理。(二)销毁:信贷业务档案保存期满后,若认定存档资料可以销毁时,由支行(分理处)提出正式的过期档案销毁申请,经总行业务发展部及稽核审计部审核并报总行分管领导批准后进行销毁。销毁之前,支行(分理处)档案管理人员要对销毁的档案资料逐一登记造册,经支行行长(分理处主任)审批后,并报经总行分管领导签字确认后方可销毁。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销毁授信档案,档案销毁后资料登记清册必须永久保存备查。

经总行分管领导批准同意销毁后,信用社档案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和总行业务发展部及稽核审计部共同派员监销,监销人员应按销毁

清册上所列内容清点核对,销毁后,应在销毁清册上签字盖章,并书面将监销情况报告总行分管领导。

第十八条 调阅与外借

(一)调阅。支行(分理处)均应建立《信贷档案调阅登记簿》,登记调阅人姓名、日期、内容等并经支行行长(分理处主任)签字同意。

1、内部人员调阅信贷档案。凡已归档保管的信贷档案和由信贷员负责保管的信贷档案,一律不准借出。因工作需要调阅的,应由调阅人出具借条,并经行长、主任签字同意方可调阅。信贷员和档案管理员应负责登记调阅人员名单、时间和调阅内容;调阅的信贷档案不得涂改、圈划、复制、拆散原卷册,用后必须及时归还。

外部人员调阅信贷档案。信贷档案原则上不对外调阅借出。当发生借款纠纷或依法起诉、处理案件等情况时,有:

①司法、法院等部门需查阅、复印时,必须持有县(市)级以上主管部门的正式公文介绍信,经信用社主任签字批准后方可查阅;

②己方律师如有需要可以查阅;

③对方律师原则上不可以查阅,若其通过法院来查阅,法院须持有县(市)级以上主管部门的正式公文介绍信,经支行行长(分理处主任)签字批准后方可查阅。查阅时,支行(分理处)应有专人在场陪同,查阅人需要索取复印有关证据和资料时,须经支行行长(分理处主任)同意后,方可抄录和复印,但严禁将原件抽出借出。

2、查阅人和调阅人均不得将贷款档案材料涂改、伪造、遗失或毁损。档案管理员对借阅归还的档案要检查其完整性和原始性。对发

现档案不完整或有改动,可拒绝接受并及时报告支行行长(分理处主任)。

(二)外借。信贷业务档案的调阅原则上只能现场调阅,如遇特殊情况,须报总行分管领导批准,并填写信贷业务档案外借单。

第六章 信贷档案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在信贷业务档案管理中,收集资料不全或未及时补充与更新信贷档案资料的,其责任由支行(分理处)包片信贷员负责,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出相应处罚。

第二十条 对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工作中未按规定组织检查,发现问题隐患未及时报告、纠正,造成不良后果的,其责任由支行行长(分理处主任)负责,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出相应处罚。

第二十一条 对未按规定履行职责,造成档案损坏、遗失及擅自销毁,擅自对外提供、涂改、伪造和透露信贷业务信息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所需档案袋(盒)由联社按规定格式统一定制。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信贷档案内容是指至少应包括的基本信息内容。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解释和修订,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2篇:农商银行信贷业务操作流程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操作规程

(草案)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信贷管理,规范本行贷款行为,推进贷款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商业银行法》、《担保法》、《合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贷款操作规程是本行在贷款(包括银行承兑汇票,下同)发放、收回过程中对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贷款收回、不良资产管理、呆账贷款核销、信贷档案管理及信贷工作总结等内容进行规范的工作程序。

第三条 本规程是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辖营业机构办理贷款业务应遵循的操作规范。

第二章 贷前调查

第四条 各支行、分理处受理借款人申请后,应当对借款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等级、偿债能力、经营效益以及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等情况进行调查分析,核实抵押物、质物及保证人情况,预测贷款的风险程度等。

第五条 信贷人员接到借款人书面贷款申请报告后,应在3—5个工作日内对借款人进行贷前调查的工作,具体内容至少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1.借款人营业执照注册地或实际经营场所是否在各支行、分理处所辖范围内;

2.借款人主体是否合法(工商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及个体户应持有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其他经济组织应有当地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借款人经营的内容是否符合国

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所规定的范围;

3.借款人是否在本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资金结算情况如何;

4.借款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经营者以自然人个人名义在本系统内辖属机构有无贷款;

5.借款人有无合法有效的贷款卡,有无不良信用记录,法定代表人的品行、素质及管理能力情况;

6.借款企业有无完整的财务制度,能否按时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有关财务数据资料;

7.借款人是否有相应比例的自有资金,短期贷款工商企业一般不少于30%,中长期贷款50%以上;

8.借款人申请的贷款用途是否符合当前国家产业政策和各支行、分理处的支持范围。

(二)自然人

1.自然人户籍关系是否在本支行、分理处所辖范围内; 2.自然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有一定的自有资金,消费贷款应有符合规定的自有首付资金;

4.自然人是否在本行开立了个人结算账户;

5.借款人申请的贷款用途是否符合当前国家产业政策和各支行、分理处的支持范围。

信贷人员根据初步调查情况,提出是否同借款人建立信贷关系意见。凡借款人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应及时告知借款人;基本符合借款人条件的,经审批同意建立信贷关系的,则再进行实地调查。

第六条 实地调查主要是了解借款人经营管理状况、资产与负债构成、产品盈利能力、企业发展前景及对保证人或抵(质)

押人、抵(质)押物进行调查,具体内容至少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1.借款人的组织机构和管理情况,主要是企事业单位的股东构成,法定代表人或实际经营者的品质、经营管理能力、工作经验及员工的综合素质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主要经营者是否为同一自然人。

2.借款人生产的产品、经营的范围是否合法,近几年产品销售和经营收入情况,产品的市场销售发展前景及预测盈利能力如何。

3.借款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负债情况及经营环境(土地、用水、用电、道路、环保等)配套情况如何。

4.借款人资金需求额度与实际所需流动资金是否合理,还款计划和资金来源是否合理。

5.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经营者其家庭主要成员情况。6.保证人的主体是否合法,保证意愿是否真实,是否具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是否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保证人是否有合法有效的贷款卡;保证人为合伙企业的应该核实是否能取得全体合伙人的书面同意保证意见书。

7.抵(质)押人所提供的抵(质)押是否已经征得抵(质)押物所有权人的书面同意,有共有权人的还应征得共有权人的书面同意。

8.抵押物是否属国家法律规定所允许,抵押物是否属抵押人所有,产权是否明晰,抵押物能否依法登记。

9.对抵押物近期的市场变现估价,并按规定抵押率测算抵押限额。

10.有价证券质押,必须是可转让的有价证券(限国债、存

单),并查明质押物是否属质押人所有。

11.借款人申请中长期(固定资产、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还必须提供下列材料及情况:

⑴项目可行性报告;

⑵项目前期(开工)准备工作完成情况; ⑶项目自筹资金及外来投资到位情况; ⑷经有权单位批准的项目投资批文;

⑸项目竣工投产后所需自筹流动资金落实情况;

⑹项目论证结论、环境评估报告、用电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等贷款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12.如果借款人申请银行承兑汇票的,还应调查以下内容: ⑴出票人资信状况和信用等级,出票人如属合作银行新客户的,还须按有关规定对其信用等级进行测评;

⑵出票人的近期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及其变化趋势; ⑶交易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及合同履行情况,签开承兑汇票的内容是否与合同有关内容相匹配;

⑷银行承兑汇票用途和银行承兑汇票记载内容的真实一致性。

(二)自然人

1.借款人的家庭主要成员是否有不良行为,借款人的生产经营项目和借款人用途是否得到家庭主要成员的支持;

2.借款人的家庭资产及负债情况;

3.借款人申请的贷款额度、还款计划和资金来源是否合理; 4.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担保人的主体是否合法,担保意愿是否真实,是否具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根据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要求是否有合法有效的贷款卡。

第七条 信贷人员在完成上述贷前调查工作的基础上,写出

完整的调查报告,按授信审批权限逐级进行授信审批,按放款权限逐级进行贷款审批。中长期(项目)贷款和上报总行审批的贷款必须有项目论证报告和详细书面贷款调查报告。贷款调查报告应该是调查人对借款人进行调查后所获情况和信息的完整总结,调查人必须对调查报告的真实性负责,书面报告的内容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1.基本情况。主要阐述贷款客户的基本情况,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内容:

⑴企业主要股东和实际经营者情况,包括其品行、信誉情况、不良嗜好以及其他可能影响贷款安全的因素;

⑵关联企业基本情况;

⑶企业所从事行业的特点及景气程度;

⑷目前是否存在诉讼及合同纠纷等足以影响贷款安全的重大事项。

2.企业经营情况。主要结合贷款风险五级分类的有关指标及要求分析评价企业目前的经营情况,了解和说明企业贷款后的第一还款来源强弱。

⑴基本财务状况分析,主要对企业目前的资产、负债结构进行分析;

⑵销售情况分析,主要对企业现有产品的市场前景进行分析;

⑶对企业总体盈利能力情况及产品盈利能力情况分析,尤其是要测算其真实的净现金流量;

⑷对企业总体及产品前景进行分析。3.贷款项目情况:

⑴阐明企业要求新增贷款的实际理由;

⑵贷款投入后对企业的促进作用;

⑶贷款的抵押、保证等担保情况,评价贷款第二还款来源强弱;

⑷可能存在的影响贷款安全的因素;

⑸企业下阶段资金需求情况分析,贷款需进入或可退出的情况分析。

4.贷款综合效益分析,主要分析贷款后对本行带来的总体效益,如存、贷款情况,中间业务情况以及贷款的安全性。

5.支行意见:明确表达支行是否同意贷款的意见(含贷款条件)及简要理由。

6.如果要求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的,书面调查报告的内容除包含上述内容外还应包括:

⑴客户的资信及财务状况; ⑵承兑汇票的用途;

⑶客户与支行(分理处)在存款、结算、信贷业务的合作情况;

⑷偿付汇票的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 ⑸发生资金垫付的风险因素及其防范措施;

⑹同意办理承兑的金额、期限、担保方式等倾向性意见。(二)自然人

1.借款人家庭的基本情况,主要阐述借款人家庭的成员结构、资产情况、对外负债情况、家庭成员的行为情况等;

2.借款人经营情况,要求结合五级分类有关要求阐述借款人目前的经营情况、贷款项目情况、贷款后的第一还款来源情况;

3.担保情况,主要阐述担保人及担保物的基本情况,是否具有代为清偿贷款的能力;

4.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主要阐述可能会对贷款的安全性

产生影响的特殊事项;

5.支行、分理处意见:明确表达支行是否同意贷款的意见(含贷款条件)及简要理由。

第八条 总行信贷管理部对支行、分理处提交的超权限授信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如果对材料有关情况有疑问的,还应向支行、分理处询问有关情况或对借款人进行实地调查,并提出初审意见,报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由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九条 信贷授信中有关部门的基本职责

各支行、分理处应尽量完整全面地对借款人的整个生产经营情况进行调查,同时对调查情况进行客观分析,并对调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总行信贷管理部根据各支行、分理处的调查情况,主要在是否合法合规、符合当前政策要求及贷款是否安全等方面提出意见。

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根据各支行、分理处和总行信贷管理部的调查、审核意见作出是否同意授信的意见。

第三章 贷时审查、审批

第十条 贷时审查主要是信贷人员对贷款期限、利率、额度的确定和有关贷款手续合法合规性的审查及借款合同的签订和会计人员对借款凭证要素的审核。

对借款经办人的合法性审查:⑴在办理法人企业、非法人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事业单位借款时,必须审查借款经办人是否是该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过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书面授权委托的人,并在授权范围、时效内凭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办理借款手续;⑵在办理自然人借款时,借款人需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到场办理借款手续。

第十一条 贷款额度的确定。贷款额度应按照不同产业、不同类型的借款人的合理资金需求、偿还能力及信贷计划实际,根据区别对待、择优扶持、保证重点的原则来确定。

(一)农业生产、种养殖业贷款余额一般不超过其经营项目一次性生产周期商品出售收入的50%;

(二)个体工商户及农户其他工、副业贷款余额一般不超过所需流动流动资金的50%;

(三)农村工商户、私营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企事业单位短期流动资金贷款余额一般不超过所需流动资金的70%;

(四)农业、工商企业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额一般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50%;

(五)对企业授信后单笔贷款金额按企业实际需要情况及担保落实情况合理确定,但最高余额不得超过授信额度;

(六)其他专项性贷款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贷款期限的确定。贷款期限应根据贷款用途、生产周期、还款资金来源,合理地确定每笔贷款的期限。

(一)农业生产种养殖业贷款按农产品生产销售周期确定,一般不超过1年;

(二)农村工商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农户其他行业短期贷款,按生产、经营周期合理确定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三)中长期(项目)贷款一般掌握在1—3年,最长不超过5年;专项性贷款,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贷款利率的确定。各支行、分理处要严格按总行统一制定的差别利率政策执行,特殊情况报总行审批确定。

第十四条 贷款审批按照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原则进行。审查人员应当对信贷人员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贷款审批按规定权限报有权审批人审批。

(一)支行行长授权信贷人员审批权限内的贷款。经对借款人、担保人审查后在符合贷款条件的基础上,信贷人员在借款申请书、审批书上签具贷款调查和审批意见,与借款人、担保人签订借款合同,按规定经审查人员审查通过后发放。

(二)超信贷人员审批权限的贷款。根据审批权限,将贷款资料逐级上报,经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后发放。

第十五条 签订借款合同。所有贷款均应由贷款人与借款人、担保人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借款合同应依法到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一)保证借款合同由贷款人与借款人、保证人三方同时到场签订(签约地点不限),并签字盖章。保证人为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无法亲自到场的,由经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的经办人签字盖章。

(二)以房地产作抵押时,必须具备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的房产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符合抵押条件的,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后生效,对共有房产作抵押的房产共有人必须全部到场在抵押合同上签字盖章。

(三)以企业设备作抵押的,需经财产所有权人的书面同意,经工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率应合理从低确定。

(四)个人储蓄存单(含外币储蓄存单)作质押物时,信贷人员应向签发存单的金融机构发出查询证实,并取得中止挂失及止付存款的书面回复函件后,方可办理质押手续。如存单所有权为第三人的,其所有权人应到场办理质押手续,并在借款合同上签字、盖章。质押物由支行保管。

个人储蓄存单(含外币储蓄存单)质押贷款额不得超过存单面额的90%,对以国债质押的贷款额不得超过国债面额的90%,其中记名国债质押应向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其他权利质押的贷款必须报经总行审批。第十六条 银行承兑汇票的审查

审查人员接到调查人员报送的有关资料后,应对承兑业务的合规、合法性及风险程度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审查内容包括:

(一)送交审查材料是否完整;

(二)承兑申请人资料和条件是否符合要求;(三)该笔业务是否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

(四)承兑申请人的信誉状况,近两年是否有不良记录;(五)对按规定需要提供担保的,审查承兑申请人是否能够提供足值、有效的担保。

(六)发生垫款的可能性及防范措施;

(七)签开承兑汇票金额是否在统一综合授信额度内;(八)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经审查拟同意承兑的业务,报有权审批人审批,审批同意后由总行营业部签发。

第十七条 贴现业务的审查。支行受理贴现申请人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首先必须向承兑银行查询票据的真实性,并鉴别汇票的真伪;先要审查贴现申请人与汇票付款人、前手背书人之间有无真实的商品交易,汇票背书连续、印章、金额、日期等要素是否齐全、正确;再次对同意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不论金额大小均须附有与汇票相对应的商品交易增值税发票复印件。

经审查符合贴现条件的,由贴现申请人自行如实填写贴现申请书,同时支行在票据背面的被背书人栏盖章后,按审批权限报批后转交会计部门审核,办理贴现的转账手续。银行承兑汇票由会计部门保管。

第十八条 借款合同凭证的填写、保管。填写借款凭证都必

须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并在有关规定的凭证上要求借款人、担保人或抵(质)押物所有权人签名、盖章。在贷款手续完整的基础上,信贷人员要及时记载贷款登记簿,并按规定保管好有关借款合同等档案资料。

(一)借款申请书应由借款人自己填写(可委托除支行、分理处工作人员外的其他人填写),信贷人员填写调查内容,审批意见栏签署意见,做到内容完整、真实。

(二)信贷人员或借款人根据借款种类填写借款合同,根据合同上所载明的事项逐项填列完整。

(三)信贷人员在发放贷款手续完整的基础上,留存一份借款申请书、审批书、借款合同、借款借据贷款人期限管理凭证联、抵(质)押申请登记表、抵(质)押物清单。动产抵押登记卡、土地及房屋他项权证、抵押物保险单等存放金库保管。另一份借款申请书、审批书、借款合同、借款借据一、三、四联交会计部门办理贷款转账手续(经批准同意取现的自然人贷款,在取现时必须填制取款凭证,在取款凭证上要有借款人本人签字并加盖印章。会计部门在支付现金时要核实借款人身份证件,并摘录借款人身份证号码。借款借据及有关借款资料作为取款凭证的附件)。

第十九条 会计人员的审查。会计部门接到信贷部门办理的贷款凭证后,应对借款申请书、审批书、借款合同、借款借据的文本使用、填写和签名、盖章等进行详细审核。

(一)审核各类文本要素是否齐全;

(二)审核贷款申请用途与实际用途是否一致;(三)监督贷款审批、交叉审查手续是否合规齐全。若贷款手续不全,会计人员应及时退还给信贷人员重新补办有关手续。经会计人员确认无误后,方可办理有关贷款出账手续。借款申请书、审批书、借款合同作借款借据的附件。

第二十条 每笔贷款的办结时限

(一)支行接到信贷调查人员的调查意见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快速办结或报送上级审批;

(二)总行在收到支行上报审批的贷款时,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结。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出现企业转制、变更、注销等情况时,必须重新落实贷款债务、申报授信、订立借款合同,并由新的法定代表人重新确认委托经办人,以保证债权的合法性。

(一)借款企业进行转制时,支行应对其原欠贷款债务在转制中重新落实,并按照落实情况重新订立借款合同。

(二)借款企业出现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⑴借款人名称变更时,原欠的借款应由贷款人与变更后的借款人重新订立借款合同;⑵借款人出现其他情况变更时,原订借款合同仍然有效,但向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借款企业发放贷款时,原经办人的代理权限应由新的法定代表人重新确认。

(三)借款人出现注销、吊销营业执照,重新设立企业时,应对借款企业的财产及时清理,收回贷款本息,如原欠借款转入新设立企业,应另行签订借款合同,重新落实担保手续。对于注销(吊销)企业原有抵押贷款未清偿的,不得注销其抵押登记手续。

第四章 贷后检查

第二十二条 贷后检查。贷款发放后,信贷人员要对借款人执行借款合同情况及借款人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监督,日常对借款人实行检查,小额自然人贷款每半年不少于一次,其他贷款每季度不少于一次,额度较大的贷款必须在7天内作跟踪检查,短期贷款到期前7天(中长期贷款到期前30天)按时向借款人、担保人送发贷款催收通知书,不良贷款每月上门至少催讨一次,在法律诉讼时效内必须取得贷款催收通知书的回执。贷

后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所借资金运用情况,是否符合借款合同中的借款用途,若发现借款人擅自改变借款用途,对尚未使用的全部或部分贷款,信贷人员应及时收回,对已移用的贷款要采取措施予以清收。

(二)借款户依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的情况。

(三)借款人的品行、职业、收入和住所等影响还款能力的因素是否有变化。

(四)项目贷款的工程进度、自筹资金和其他资金到位情况。(五)生产经营情况和管理情况是否正常,测算贷款风险的变化情况及趋势,有否出现不利于贷款按期归还的因素。

(六)贷款的使用效益。从投入到产出等资金运转情况,借款人经营管理和盈利状况。

(七)检查借款人代保管抵押物有无缺损,有无违反合同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出借、出租等行为。

贷后检查要有书面记录,并归入信贷档案。

第二十三条 信贷管理人员必须对借款客户的经营动态跟踪监测,了解其资信和需求变化,及时掌握新情况,一旦客户(或其关联企业)发生下列重大问题可能会影响贷款安全时,应及时将上述情况报告原贷款审批(包括授信)机构,并调整贷款额度(包括授信)直至终止授信。

(一)外部政策发生明显不利于企业经营的变化;(二)客户组织结构、股权或主要领导人发生变化;

(三)客户对外担保过大,并已对现有贷款的安全构成影响;(四)客户的财务收支能力发生重大变化;(五)客户涉及重大诉讼或合同纠纷;(六)客户在其他金融机构的借款出现逾期;(七)其他影响贷款安全的因素。

第二十四条 总行可根据实际需要,有侧重、有目的、有计划地对各支行、分理处贷款进行检查,每季不少于一次,参加检查人数必须在两人以上。检查内容包括信贷人员行为、贷款事实情况、贷款有效性、贷款审批权限履行情况、贷后管理、贷款档案、贷款担保状况、本息扣收及时性、内外部记录核对、逾期欠息情况、五级分类执行情况、信贷咨询系统应用情况等。

第五章 贷款归还

第二十五条 贷款归还。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偿付贷款本息。对逾期贷款或挤占挪用贷款执行加罚息规定。贷款在到期日次日起转入逾期贷款账户,从逾期之日起按规定计收罚息;凡发生贷款挤占挪用,从占用之日起按规定计收罚息。

第六章 不良贷款管理

第二十六条 贷款人应当建立和完善贷款的质量监管制度,对不良贷款进行分类、登记、考核和催收。

第二十七条 不良贷款的分类标准

本规程所称不良贷款是指按四级分类方法被确定为逾期、呆滞、呆账的贷款或按贷款五级分类方法被确定为次级、可疑、损失类贷款。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列入呆账贷款:

(一)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进行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二)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三)借款人遭到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或全部贷款,或者以保险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四)贷款人依法处臵贷款抵押物、质押物所得款项不足以归还补偿抵押、质押贷款的部分。

(五)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处理的财产不足以归还所欠贷款,又无另外债务承担者,确认再无法收回的贷款;

(六)对确实无法落实到户,集体经济又确实无力偿还的集体农业贷款,或对不符合贷款前款规定的条件,但经有关部门认定,借款人和担保人事实上已破产、被撤销解散在3年以上,进行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贷款。

第二十八条 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及担保等表外业务项下的垫付款项,垫付之日起纳入不良贷款核算。

对符合呆账贷款条件的,在按呆账(或损失贷款)认定程序认定后,调整到呆账贷款或划入损失类贷款。

第二十九条 抵债资产是指借款人不能按约归还贷款,以借款人、担保人的资产抵偿所欠支行贷款本息,而形成的待处理资产。

第三十条 抵债资产的取得和处臵按照《抵贷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各支行、分理处要对本单位不良贷款进行认真分析,对借款人或担保人有偿还能力而拒不还贷,协调无望的,应尽早向法院提起诉讼,避免被债务人转移财产导致诉讼后无法执行等情况的出现。

第三十二条 各支行、分理处对拟起诉的贷款,应按合同为单位备齐所有资料,并就债务人(包括担保人)的主体资格是否存在、目前的经营状况、当前可供执行的财产、债务人在本行的不良贷款金额及笔数,造成不良贷款主客观原因、是否需要采取保全措施、债务人有无外逃避债、起诉状副本能否送达、贷款发放过程中有无各类违法、违规问题等内容及其他应当说明的问题

形成书面材料后,统一上交总行风险管理部,由总行风险管理部代理起诉。

第三十三条 支行拟提起诉讼的贷款案件,必须备齐下列资料:

(一)保证贷款:借款人及保证人的主体资格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自然人的户籍证明)、借款合同、申请书、契约、延期还款手续、利息清单(按笔手工计算)、贷款去向材料、支行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抵押贷款:借款人及抵押人的主体资格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自然人的户籍证明)、借款合同、抵押物清单、抵押登记审批表、房屋所有权证、土地所有权证、他项权证、申请书、契约、延期还款手续、利息清单(按笔手工计算)、贷款去向材料、抵押财产共有人同意抵押意见、支行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三十四条 各支行、分理处的贷款债权诉讼案件,原则上应通过总行风险管理部统一代理起诉,个别支行、分理处若需在当地法院起诉,应指派专人拟写起诉状及有关法律文书、代理出庭,在案件诉讼的执行过程中遇到有关法律问题应及时与总行风险管理部联系。

第三十五条 贷款债权诉讼案件向法院起诉后,各支行、分理处应就有关立案受理、诉讼费预交、起诉状副本送达、开庭日期、调解或判决、执行等情况及时与总行风险管理部案件承办人员联系,以提高效率。

第三十六条 各支行、分理处对已审结的贷款债权诉讼案件,在法律文书生效后六个月内必须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法律文书生效后,债务人未按期履行的,支行应立即与总行风险管理部联系,并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杜绝超过申请执行时效的情况出现,对所有执行案件必须做到件件有结果。

第三十七条 对在贷款债权诉讼案件的诉讼过程中发现支行职工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或因支行职工工作失职造成贷款损失的,总行将视其情节轻重追究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第三十八条 呆账核销。呆账核销按《资产(贷款)损失核销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核销后呆账贷款管理

各支行、分理处对已核销的呆账贷款(包括表内利息)实行账销案存的管理方法。设台账登记,信贷人员仍应积极组织催收。

第四十条 收回已核销贷款呆账的账务处理

信贷人员按照收回正常贷款填制收款凭证,从专夹保管的借据中抽出相应原始借据作收贷凭证附件。

第七章 信贷工作禁止性规定

第四十一条 对各支行、分理处及其信贷管理人员的禁止性规定:

(一)严禁搞账外经营;

(二)严禁超存贷比例、超授信额度及不按授信要求发放贷款;

(三)严禁贷款逆向操作;

(四)严禁将发放贷款作为吸收存款的附加条件;(五)严禁操纵客户的存、贷款;(六)严禁向借款人推荐或介绍保证人;(七)严禁发放冒名借户贷款。

第四十二条 对贷款对象、用途的禁止性规定:

(一)严禁发放贷款用于从事炒卖期货、股票等投机性交易行为;

(二)严禁向对外投资超过所有者权益50%的企业发放贷款;(三)严禁发放用途超出经营范围(以工商注册为准)的贷款;

(四)严禁同一法人(或经济组织)在本行多头发生贷款;(五)严禁向原借款人贷款核销后另行注册的企业及原借款法定代表人及关系人发放贷款(归还核销贷款本息除外);

(六)严禁同一家庭多个自然人同时在支行、分理处发生贷款;

(七)严禁法人(或经济组织)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经营者)分别以法人(或经济组织)及自然人的名义同时在各支行、分理处发生贷款(住房贷款和汽车消费贷款等专项贷款除外);

(八)严禁向未成年人和无经营能力的自然人发放贷款;(九)严禁擅自向支行辖区外的企业与自然人发放贷款;(十)以原破产企业(或逃废债务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配偶、子女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经营者的其他企业及个人,不得与其发生信贷关系;

(十一)严禁向欠有逾期贷款或挂账利息的借款人或有担保不良贷款的借款人发放贷款。

第四十三条 对贷款方式的禁止性规定:严禁对非自然人的借款人发放信用贷款。

以上确有特殊原因的,必须报总行审批。

第八章 信贷档案管理

第四十四条 建立信贷管理档案。信贷管理档案是真实记录信贷业务的原始材料,是信贷管理的基础材料,要按科学、规范的要求进行收集、整理、保管使用。信贷档案管理按《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执行。

第九章 罚则

第四十五条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信贷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在办理信贷业务中违反本规程的,视情节及后果分别给予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经济处罚,解除合同,辞

退、开除等处理、处分。以上处理、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理各类信贷业务执行本操作规程。以前各种规定与本规程相抵触的,以本规程为准。

第四十七条 本规程所称账外经营系指支行及其工作人员在经营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不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采取吸收存款、发放贷款不入法定会计账册等方式,实施账外经营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 本规程所称操纵客户的存、贷款系指支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对辖属开户企业或个人的存款、贷款资金流向进行指使、干预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由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四十一条 本规程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3篇:农商银行信贷档案管理办法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档案管理办法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信贷业务档案的科学管理,做好信贷管理基础工作,促进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有效防范信贷风险,加强信贷业务档案管理,确保信贷资料的完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信贷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贷档案是指在信贷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盘片、声象等不同载体和不同门类的文件材料,它是信贷工作的历史记录,是维护农村金融工作历史真实面貌的重要资料。

第三条 信贷档案管理,是对各支行、分理处在信贷业务经营管理活动中对所形成的文字材料、图表、声像、各项合同、协议、文件、函电、账表、记要、记录、发票、法律文书、通知、证件等形态的历史真迹资料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和保管的过程。信贷档案管理工作是农村商行信贷工作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维护信贷历史真实面貌的重要基础性工作。

第二章

信贷档案分类

第四条 信贷档案应分为信贷管理档案和贷款资料档案两大类,即:

(一)信贷管理档案:包括: 1、信贷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如《贷款通则》、《担保法》、《商业银行法》等;

2、信贷管理规章制度:如《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户联保贷款管理办法》、《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管理办法》等;

3、各类信贷业务文件资料、通知、检查反馈等;

4、会议记录:信贷工作会议记录、贷款审批会议记录和贷款风险分类会议记录等;

5、各类贷款台帐:“三违”贷款台账、已置换不良贷款台账、贷款十大户台账、新增不良贷款台账等。

6、总行、监稽、人行等上级部门对贷款运作问题稽核意见书、通知书和整改意见书;

7、其他与信贷管理有关的资料。(二)贷款档案资料: 1、客户基本信息资料; 2、每笔贷款业务资料。

第五条 信贷档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严格监督、定期检查”的管理原则。信贷档案管理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信贷档案资料必须真实、完整和合法;

二是档案管理要原始材料账册化,必备资料标准化,移交档案制度化,贷款资料信息化;

三是要严格执行谁贷款,谁立卷;谁建档,谁管理。

第六条 各支行、分理处应将信贷管理档案与贷款业务资料分开保管: 1、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相关信贷文件资料、通知、检查反馈等专分保管;

2、将风险分类会议记录、贷款审批会议记录等专分保管; 3、贷款业务资料一户一档,将小额信用与大额贷款分别按村分片保管。

第三章

管理程序及人员职责

第七条 信贷档案涉及支行(行分理处)和客户的相关信息,档案管理人员、调阅人员和其它相关人员均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第八条 基层支行、分理处的信贷人员对贷款客户的档案资料,按客户申请、调查、审查、审批、发放、检查、收回等操作程序运行后,按资料形成时间归类建档、保管。

第九条 支行行长、分理处主任是信贷业务档案管理的责任人,信贷员为信贷业务档案管理人员,负责信贷业务档案的日常管理。

(一)支行行长、分理处主任。其基本职责是:对辖内信贷档案管理负有领导、检查、监督的责任,包片信贷档案的管理。

(二)信贷员。其基本职责是:

1、及时建立和搜集、整理归类所管理贷款客户从借款申请到贷款使用、回收全程的有关档案资料,按资料形成时间顺序和归类要求整理立卷、建档、装订成册并按顺序编页码(页码必须连续)、专夹(卷)、专户保管,做到真实完整;

2、未终结贷款的信贷档案由各分片信贷员保管;

3、采用电脑管理的信贷档案,须及时将贷款有关数据及信贷档案等有关资料信息录入电脑数据库;

4、包片信贷员要对其各自管理信贷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5、各支行、分理处指定一名信贷员专门负责已终结贷款信贷档案和信贷管理类档案的管理。

第四章

信贷业务档案的基本内容

第十条 信贷业务档案分三个区域:立卷区、归档区、权证区。立卷区:存放执行中业务的档案资料。归档区:存放已经执行终了业务的档案资料。

权证区:有价单据、其它权证类、保险单必须由出纳存放于金库,但必须双人、双锁保管。

第十一条 支行、分理处责任信贷员,无论贷款金额大小,均应建立信贷档案,执行中业务档案资料需要收集基本信息资料、放款业务信息资料、担保业务信息资料和其他资料共四类,内容具体应有:

(一)企业贷款:以借款企业或贷款项目为单位,逐户建立信贷档案,内容有:

1、借款人基本情况资料:

(1)公司简介;借款企业有年检记录的《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借款人若为集团性公司,还需提供其子公司的分布、生产经营及资信情况,主要财产如房地产、大型关键设备等权属证明文件;借款人若属“三资”企业,还需有外商资信证明材料)、注册资本验资报告(须经会计或审计师事务所审计验资);法人代表简历、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如身份证遗失,未及时补办,须提供与原件核对的户口簿或护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证;企业营业执照要素变更的通知书、国(地)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等。

(2)借款企业组建公司的批件、依法成立公司的合同、章程,股份制企业的股份协议,联营企业的联营协议书等。

(3)经与工商部门核对的借款人的专用印鉴卡。

(4)工矿企业需提供生产经营许可证、开采许可证等,生产经营或投资项目需取得环保部门的许可证明,若医药、卫生、采矿等特殊行业需持有权部门颁发的生产、经营等许可证明等。

(5)借款企业经年检有效的贷款证或贷款卡复印件、有年检记录的代码证(卡)复印件、开立基本账户或经年检有效的一般存款账户的证明(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借款人主要开户及往来银行的账户与存贷款情况;

(6)属挂靠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要出示挂靠单位证明。2、发生贷款业务的文件资料:(1)借款企业申请贷款的书面申请书

(2)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等必须提供公司董事会同意借款的有关决议书;

(3)借款企业提供的购销合同复印件;

(4)借款企业上年(季)度财务报表、申请借款前一期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固定资产明细表及有关统计报表;

(5)借款企业法人代表(或股东个人)授权委托书、公证书;(6)借款企业年度信用等级证明,借款企业授信额度(限额)文件;

(7)借款企业法人代表及所有股东个人担保声明书

(8)贷款贷前调查报告;

(9)信用社贷款审批会议记录复印件,超权限联社审贷委员会批复;

(10)属社团贷款的,须有社团贷款协议书、通知书;(11)贷款审查报告、贷款承诺书、企业短期借款申请书(表格式)及企业短期借款审批(咨询)书;

(12)借款借据(非正本)及有关附件;

(13)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含保证、抵押、质押、最高额保证、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

(14)贷款发放责任合同书;

(15)贷款展期档案资料,包括借款展期申请书,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同意担保延期的书面证明;

(16)贷后定期检查报告、贷款风险五级分类综合认定文本(30万元以上贷款必须有五级分类认定表)、贷款催收通知书、担保人履行责任通知书、起诉书、人民法院判决(调解)书、执行申请书、人民法院裁定书和人民法院债权凭证等其它资料。

3、企业贷款担保的文件资料:(1)采用保证担保方式。

①保证人是企业法人的,需提供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注册资本验资报告复印件、法人代表和所有股东身份证复印件(如身份证遗失,未及时补办,须提供与原件核对的户口簿或护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书或法人代表(个人)授权委托书、有效的贷款卡(证)复印件、有年检记录的代码证复印件、开立基本账户或经年检有效的一般存款账户的证明(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②保证人上年(季)度财务报表,担保贷款前一期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有关统计报表;

③保证人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联营公司的,须有依法成立公司的合同、章程、协议和董事会(股东大会)同意担保的决议书、所有股东个人担保声明书以及其他资信评估等资料;

④信贷员对保证人的资格审查意见和核保资料;

⑤保证人对所担保的贷款知道其真实用途的便函或担保函、个人担保声明书。

(2)采用抵押担保方式。

①以借款人或第三人财产抵押的,需提供抵押物的产权证明文件、单据等各项重要原件或复印件,如抵押物为房地产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房产他项权利转移证》等产权证;如抵押物为进口关键设备的,需提供发票、海关证明及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抵押的证明文件;如抵押物为车辆、船舶等动产的,需提供有关发票和行驶证复印件,并由有关管理部门出具抵押登记证明。如属第三人财产抵押的,还需提供营业执照、身份证、注册资本、贷款卡、代码证等相关所须复印件、财务报表及个人担保声明书、授权委托书等资料

②抵押物为夫妻共有的,须提供夫妻结婚证明及共有人身份证复印件,财产共有人同意抵押担保承诺书; ③经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审计评估的资产验资报告或有权部门评估的报告书;

④抵押物须到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并取得《抵押登记证》; ⑤涉外财产抵押,须有外商所在地经中方有关部门认可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

⑥财产保险单复印件(经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

⑦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企业董事会(股东大会)同意抵押意见书或文件资料;国有资产抵押,需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同意抵押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书面同意抵押的证明文件;

⑧抵押物清单;

(3)采用质押担保方式。

①借款人需提供质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同意质押的承诺书; ②质押物的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正件如支票、存单、专利权证、有价证券等由会计列帐入库登记保管);

③存单质押贷款在相应的营业机构办理止付登记手续的文件; 4、申请中长期贷款还要提供以下资料(归档时放在业务文件资料内):

①有权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设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设计或实施方案、纳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等有关批文,环保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等;

②项目开工前期准备工作完成情况,若为续建项目要提供前期投资情况、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工程进度等资料;

③信用社主持进行的项目评估报告,上报上级社的贷款请示文件,上级社的贷款批复文件;

④中长期贷款使用情况检查报告、项目竣工验收报告、项目后评估报告;

⑤在开户社存入规定比例资本金的证明;

⑥资本金和其他建设资金筹措方案及来源落实的证明材料。⑦涉及环境保护、消防、供电供水、卫生防疫、劳动保护、税收优惠,生产产品或商品购销属专营、土地征用、城市规划、生产工艺及新产品技术鉴定等方面的项目,需提供有关方面的批准文件或证明材料和审核意见。

5、其他资料:

①借款人自贷款日至归还日的分月(或季)财务报表; ②若为归还再贷的,须有还款凭证;

③为保证信贷资产安全需要客户提供的其它资料

(二)、自然人(包括农户和非农户)贷款:以村以组为单位,逐户建立信贷档案,内容有:

1、借款人基本情况资料:

Ⅰ、一般自然人(包括农户和非农户)基本情况资料:(1)客户基本信息表;

(2)借款人及家庭主要成员身份证复印件、借款人及家庭主要成员户口薄复印件,(要求必要户口薄复印件,这样能充分证明借款人与其家庭主要成员的关系,便于按户管理贷款);

(3)授权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如身份证遗失,未及时补办,须提供与原件核对的户口簿或护照复印件);(4)借款人家庭基本情况(包括人口、收入、及房屋情况等);(5)其他资料;

Ⅱ、个体工商户基本情况资料:(1)客户基本信息表;

(2)借款人及家庭主要成员身份证复印件、借款人及家庭主要成员户口薄复印件,(要求必要户口薄复印件,这样能充分证明借款人与其家庭主要成员的关系,便于按户管理贷款);

(3)有年检记录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个体工商户授信评级相关资料,包括信用等级评定申请表、打分表和审批表等一套完整授信评级资料;

(5)授权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如身份证遗失,未及时补办,须提供与原件核对的户口簿或护照复印件);

(6)借款人家庭基本情况(包括人口、收入、及房屋情况等);(7)房地产等资产证明材料、经营行业相关证明资料和收入证明等其它资料;

2、发生贷款业务的资料:

(1)借款人申请贷款的书面申请书;(2)债务共有人同意借款人借款的声明书;(3)信贷员的贷款贷前调查报告;

(4)贷款审查报告、审批通知书、贷款承诺书、农户及其他短期借款审批(咨询)书;

(5)借款人授权委托书、公证书;(6)属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须有《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所要求的材料;

(7)属大额贷款要求还有信用社贷款审批会议记录复印件和联社审贷委员会批复;

(8)表格式申请、借款合同;

(9)借款担保合同(含保证、抵押、质押、最高额保证、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其中:最高额保证、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提供复印件,至可办理最后一笔贷款或贷款还清后,原件方可装订归档)。

(10)贷款发放责任合同书;

(11)贷款展期档案资料,包括借款展期申请书,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同意担保延期的书面证明;

(12)贷后定期检查报告、贷款风险五级分类综合认定文本(30万元以上贷款必须有五级分类认定表)、贷款催收通知书、担保人履行责任通知书、起诉书、人民法院判决(调解)书、执行申请书、人民法院裁定书和人民法院债权凭证等其它资料。

3、贷款担保的文件资料(1)采用保证担保方式。

①保证人是个人担保的:须有保证人身份证复印件(如身份证遗失,未及时补办,须提供与原件核对的户口簿或护照复印件);个人担保承诺书;对担保人担保资格的审查报告。

②保证人是企业担保的:与企业贷款采用的保证担保方式所需材料相同。

(2)采用抵押担保方式。①借款人需提供抵押物的产权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经核对后,复印件作为信贷档案),如属第三人财产抵押的,还需提供营业执照、身份证(户口簿)、贷款卡、代码证等相关所须复印件、财务报表及个人担保声明书、授权委托书等资料。

②经有权部门评估的报告书;

③抵押物为夫妻共有的,须提供夫妻结婚证明及身份证,财产共有人同意抵押担保承诺书;

④属房地产做抵押的须到土地局或房管局办理抵押登记并取得《抵押登记证》;

⑤有办理保险的,须提供保险单复印件(经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

⑥抵押物清单;(3)采用质押担保方式

①借款人需提供质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同意质押的承诺书; ②质押物的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正件如支票、存单、专利权证、有价证券等由会计列帐入库登记保管);

③存单质押贷款在相应的营业机构办理止付登记手续的文件。

第五章

信贷档案资料管理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收集。信贷档案资料收集分企业信贷档案和自然人信贷档案,收集内容包括借款人基本信息资料、业务信息资料和担保信息资料。信贷人员应根据第四章第十一条具体内容和顺序及时收集资料,对贷款发生后形成的检查报告、企业财务报表等资料,应按月(季)及时撰写并收集。第十三条 整理。信贷档案资料立卷原则上必须使用A4纸;在整理时小于A4纸的借款借据(第五联期限管理凭证)、还贷凭证、止付(撤销)通知书、抵(质)押品代保管凭证(收据)等应粘贴在A4纸上保存;借款借据(第五联期限管理凭证)与还贷凭证应粘贴在同一张A4纸上,借款借据粘贴在A4纸上方,还贷凭证粘贴在借款借据的下方(该笔贷款业务终结时)。凡企业与个人提供的复印件资料,需加盖“该复印件与原件核对相符”的印章并有核对人签名。

对“账销案存”的贷款,按户分笔抄列清册,独立建档保管。第十四条 装订。信贷员在整理客户资料时按信贷档案资料清单中的资料类别进行分类装入档案袋(盒),对已结清贷款的信贷档案资料应按还款时间次序进行装订。

(一)借款人基本信息资料和业务信息资料在装订时采用联社统一设制的封皮及目录;

(二)在入档时基本信息资料在前,业务信息资料在后(担保信息资料属业务信息一部分,附在业务信息后,用担保信息资料目录隔开),多笔业务按发生时间顺序依次向后放置。

第十五条 补充与更新

信贷业务发生后形成的调查、检查报告、企业财务报表等重要文件资料,客户经理或贷款管理责任人应按月及时收集并归档。客户基本信息应根据客户实际情况,做相应的补充与更新,1.对于每年都要年检的资料,信贷人员应根据年检的时间及时补充与更新年检后的复印件;2.对于企业变更情况,客户经理或贷款管理责任人要及时根据变更情况,及时掌握和收集有关资料,其相应的信贷档案资料也应作补充与更新。3.对于较短期间内连续发生的信贷业务或承兑汇票业务,前一步业务已有相应的基本资料(如前笔业务已有借款人或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后一笔业务可以不再提供,以避免不必要的重复(要求现存的基本资料档案中必须是有效的资料)。4.对贷后检查、催收、五级分类资料,社主任要定期检查、督促,动态做实信贷档案资料。

第十六条 归档与归档时间

(一)归档。执行中的信贷基础资料(借款人、担保人基础资料)根据贷款发放时间次序归档,结清后的信贷档案资料根据贷款还款时间次序归档。

(二)归档时间。客户档案中已终结业务的档案资料,在终结时需提供最后终结时的还贷凭证,并按月分类装订,于次月底前入档保管。

第十七条 保管与销毁(一)保管

1.各支行、分理处每年应对信贷业务档案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日常采取防盗、防火、防虫、防潮等保护措施。如有发现破损、虫蛀等情况应及时进行修补和复印。

2.对支行、分理处发展具有重大保存价值或可作为示范的贷款信贷档案应长期保存。对“账销案存”的信贷业务档案应当永久保存。

3.信贷业务档案保管期限是指贷款结清后,该项目档案的保存时间。档案管理人员要对信贷业务档案妥善保管,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定期检查信贷档案的保管情况,并作书面记录。

(1)尚有信贷关系的信贷档案作永久保管;结清全部贷款的客户档案从客户与本支行(分理处)最后一笔信贷业务结清后次年的1月1日起,保管期为三年。

(2)结清全部商业汇票承兑与贴现的客户档案从客户与本信用社最后一笔业务结清后次年的1月1日起,保管期限为三年。

(3)凡属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大中型建设项目及地方重点建设项目、中长期信贷业务档案从客户与本信用社最后一笔信贷业务结清后次年的1月1日起,保存期限为十年;

(4)向人民法院起诉后(未结清)的档案资料,包括:借款借据、借款合同、贷款审批书、贷款催收通知书及回执、起诉书、人民法院判决(调解)书、人民法院裁定书、人民法院债权凭证等必须全部归档,按年装订成册,作永久保管。

(5)已核销或已置换信贷业务档案及核销清册为永久保管。(6)担保业务档案保管期限参照借款客户档案期限管理。(二)销毁:信贷业务档案保存期满后,若认定存档资料可以销毁时,由支行(分理处)提出正式的过期档案销毁申请,经总行业务发展部及稽核审计部审核并报总行分管领导批准后进行销毁。销毁之前,支行(分理处)档案管理人员要对销毁的档案资料逐一登记造册,经支行行长(分理处主任)审批后,并报经总行分管领导签字确认后方可销毁。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销毁授信档案,档案销毁后资料登记清册必须永久保存备查。

经总行分管领导批准同意销毁后,信用社档案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和总行业务发展部及稽核审计部共同派员监销,监销人员应按销毁清册上所列内容清点核对,销毁后,应在销毁清册上签字盖章,并书面将监销情况报告总行分管领导。

第十八条 调阅与外借

(一)调阅。支行(分理处)均应建立《信贷档案调阅登记簿》,登记调阅人姓名、日期、内容等并经支行行长(分理处主任)签字同意。

1、内部人员调阅信贷档案。凡已归档保管的信贷档案和由信贷员负责保管的信贷档案,一律不准借出。因工作需要调阅的,应由调阅人出具借条,并经行长、主任签字同意方可调阅。信贷员和档案管理员应负责登记调阅人员名单、时间和调阅内容;调阅的信贷档案不得涂改、圈划、复制、拆散原卷册,用后必须及时归还。

外部人员调阅信贷档案。信贷档案原则上不对外调阅借出。当发生借款纠纷或依法起诉、处理案件等情况时,有:

①司法、法院等部门需查阅、复印时,必须持有县(市)级以上主管部门的正式公文介绍信,经信用社主任签字批准后方可查阅;

②己方律师如有需要可以查阅;

③对方律师原则上不可以查阅,若其通过法院来查阅,法院须持有县(市)级以上主管部门的正式公文介绍信,经支行行长(分理处主任)签字批准后方可查阅。查阅时,支行(分理处)应有专人在场陪同,查阅人需要索取复印有关证据和资料时,须经支行行长(分理处主任)同意后,方可抄录和复印,但严禁将原件抽出借出。

2、查阅人和调阅人均不得将贷款档案材料涂改、伪造、遗失或毁损。档案管理员对借阅归还的档案要检查其完整性和原始性。对发现档案不完整或有改动,可拒绝接受并及时报告支行行长(分理处主任)。

(二)外借。信贷业务档案的调阅原则上只能现场调阅,如遇特殊情况,须报总行分管领导批准,并填写信贷业务档案外借单。

第六章

信贷档案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在信贷业务档案管理中,收集资料不全或未及时补充与更新信贷档案资料的,其责任由支行(分理处)包片信贷员负责,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出相应处罚。

第二十条 对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工作中未按规定组织检查,发现问题隐患未及时报告、纠正,造成不良后果的,其责任由支行行长(分理处主任)负责,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出相应处罚。

第二十一条 对未按规定履行职责,造成档案损坏、遗失及擅自销毁,擅自对外提供、涂改、伪造和透露信贷业务信息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第二十二条 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所需档案袋(盒)由联社按规定格式统一定制。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信贷档案内容是指至少应包括的基本信息内容。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解释和修订,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4篇:农商银行工作总结

农商银行年度工作总结

20**年,在省联社、办事处的正确领导下,在人民银行、银监部门的有效监管XX县委、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按照省联社二届四次社员代表大会暨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2o**年工作会议精神和我行20**年经营管理工作会议的部署,紧紧以深化改制农村商业银行为契机,“以业务经营为中心,以经营效益为目标,以服务‘三农’为己任,以审慎经营为机制”的发展主题,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继续扎实推进“若干意见”的贯彻落实,回顾一年来的工作,经过全体职工的共同努力,圆满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现就2019年度工作总结如下:

一、各项业务完成情况

截至20**年12月末,各项存款余额为173442万元,较年初净增31311万元,增幅%,完成办事处下达全年任务30000万元的%;其中对公存款47217万元,较年初增加958万元,计划增加40%,实际增加%。市场份额存量占%,增量占%。各项贷款余额为120937万元,较年初净增23748万元,增幅%,较办事处下达全年任务24000万元差252万元,其中涉农贷款余额为120102万元万元,当年新增 涉农贷款投放24088万元,占净投放贷款的%。圆满完成了“两个不低于”的监管目标,增量较同期超5904万元,增速较各项贷款增速多%,年末存贷比%;五级不良贷款余额为620万元,较年初净降102万元,不良占比%;表外不良贷款余额为1403万元,较年初净降64万元,完成办事处全年净降任务25万元的257%;全县累计发卡59725张,较年初增加16247张。卡存款余额60502万元,较年初增加20908万元,卡均存款万元,atm机12台,较年初增加3台,pos机具42台,较年初增加1台,开通电话银行签约10318户,pos转账签约9937户,atm转账签约10040户;实现总收入为17477万元,增幅%。其中:贷款利息收入15165万元,增幅%,正常贷款结息面100%;总支出12856万元,其中综合费用总额7971万元,综合费用率%,实现账面利润4621万元,同比增加1309万元,较市办事处计划4200万元增盈420万元,完成市办事处下达计划的110%。考核利润实现6375万元,同比增加963万元,办事处下达计划5800万元,超额完成计划575万元。完成办事处下达计划的%。贷款损失准备余额9983万元,拨备充足率%,贷款损失准备覆盖率达到1611%,所得税上缴2200万元,营业税上缴492万元,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充足率%,固定资产比率%,百元贷款利息率为%。

二、主要工作开展情况

2019年,面对国内严峻复杂的经济金融形势,总行领导班子继续深化改革—以农商行改制为契机,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明晰产权关系,提升管理水平;合规经营—整章建制培育合规文化,加强执行力建设,提高行政效能;大力提升服务质量—通过培训提升员工素质,用优质服务带动业务发展。按照2019年经营管理工作会议上的安排部署,重点从以下几方面开展工作:

完善县级法人治理情况

2019年是我行成功改制为商业银行的一年,总行在经营管理工作中,严格按照《陕西米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完善议事各委员会职责,按规定及时召开董、监事会,向董事会报告我行经营管理情况,制定和执行股东代表大会和董事会议的方案、措施等;向监事会报告本期的稽核审计和安全保卫工作情况等。

改制商行工作取得圆满成功

2019年我行各项工作以改革为主线,在去年获取《中国银监会关于筹建陕西米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的基础上,经过各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陕西米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创立暨首届股东大会于3月22日胜利召开,这标志着我行改革迈上了新起点、新台阶,是我县金融改革发展具有重要里程碑的一件大事;6月21 日获得省银监局开业批复,7月24日,陕西米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挂牌仪式隆重举行。这是米脂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中具有里程碑意义,必将载入信合发展史册的一件大事。成功改制后的米脂农商银行,将继续发挥点多面广的优势,服务“三农”的根本宗旨不动摇,着力把米脂农商银行打造成为产权清晰、资本充足、内控严密、运行良好、特色鲜明的现代化地方性股份制商业银行。

做好综合管理,确保各项工作稳步运行

为了加强综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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