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工作总结(精选6篇)_基层央行工作总结

2022-07-20 银行工作总结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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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中国人民银行工作总结

中国人民银行工作总结

以下是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工作总结的文章!

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市金融部门认真贯彻货币信贷政策、切实改进金融服务。在结构调整力度加大、经济下行趋势明显、银行体系统流动性偏紧等不利情况下,仍然保持了较快的信贷投放,以全省市州的速度有力地支持了“两个中心”和“四个襄阳”建设。

一、金融工作基本情况

(一)金融工作运行情况

XX年,面对宏观经济环境趋紧,经济下行压力加大,货币政策向常态回归和金融改革不断深化的复杂形势,我市金融部门凝心聚力、开拓创新、务实工作,全面推进各项金融业务,金融发展继续保持稳步上升的态势,并呈现出“四增两降”、“四优化”和“三个覆盖”的良好格局。

1.各项业务持续推进,主要指标实现“四增两降”

一是存贷款持续快速增长,增量均创历史新高。截至XX年末,我市银行机构本外币存款余额为亿元,比年初增加亿元,增长%,同比多增亿元。银行机构本外币各项贷款余额为亿元,比年初增加亿元,同比多增亿元,增长%。增量再创历史新高,并继续保持在全省地市州第二的位次,增幅分别高于全省和宜昌 和个百分点。新增贷款占全省的比重同比提高个百分点至%,贷存比同比提高2个百分点至%。

二是社会融资规模增长迅猛,企业融资渠道进一步拓宽。XX年,为化解企业融资瓶颈,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我市金融部门除发放贷款外,还通过大量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保函、信用证、融资租赁、信托等方式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了大量的资金支持,形成了表内、表外两大渠道共同支持市场主体的合力,有效放大了社会融资总规模。截至XX年末全市银行机构表外融资达到亿元,比年初增加亿元,增长%,高于贷款增幅个百分点。全市社会融资规模达到亿元,比同期多亿元,增长%。

三是经营效益稳步提升,财税贡献不断加大。XX年,我市银行机构实现利润亿元,比上年同期多盈利亿元,增长%。同时,银行机构上缴税收也大幅度增加。据统计,XX年,全市金融部门共上缴地方性税收亿元,同比增长%。其中银行业金融机构上缴税收亿元,比上年多缴亿元,增长%;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上缴所得税达亿元,同比增长%。

四是不良资产实现双降,金融风险得到控制。截至XX年末,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贷款余额为亿元,比年初下降亿元,不良贷款率为%,比年初下降个百分点,总体风险处于可控状态。

2.宏观调控取得突破,贷款结构实现“四优化”。

一是短期、中长期贷款共同发力,贷款期限结构得以优化。截至XX年末,全市短期贷款余额为亿元,比年初增加亿元,同比多增亿元。其中短期单位经营贷款增加亿元,同比多增亿元。中长期贷款余额为亿元,比年初增加亿元,同比多增亿元。特别是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增加了亿元,同比多增亿元。

二是涉农XX县域贷款投放增多,贷款区域结构得以优化。截至XX年末,全市涉农贷款余额为亿元,比年初增加亿元,占全部新增贷款的比重达到%。截至XX年末全市县域贷款余额为亿元,比年初增加亿元,同比多增亿元,增幅为%,同比提高个百分点。

三是制造业及中小企业贷款投放最多,贷款投向结构得以优化。截至XX年末,全市制造业贷款余额为亿元,比年初增加亿元,增量位居各行业之首,占全部行业新增贷款的%。中小微型企业贷款余额为亿元,比年初增加亿元,增长%,高于各项贷款增速个百分点。其中小微企业贷款增加了亿元,占全部企业新增贷款的半壁江山。

四是差异化竞争格局逐步形成,主体市场结构得以优化。截至XX年末,农发行贷款增加亿元,占全市新增贷款的%;工、农、中、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增加贷款亿元,占全市新增贷款的%;新引进的10家股份制银行贷款增加亿元,占全市新增贷款的%;地方中小金融机构和邮储行贷款净增亿元,占全市新增贷款的26%。

3.金融支

支撑作用增强,金融服务实现“三个覆盖”

一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现地区全覆盖,全辖金融生态环境进一步优化。襄阳市已连续10年获得湖北省“金融信用市州”称号,辖内7个纳入省政府综合考核的县市区全部进入“金融信用县(市、区)”行列,实现了信用县市的全覆盖。襄阳市还作为全省唯一一家城市被武汉分行推荐为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先进城市。

二是有效需求主体实现信贷支持全覆盖,企业信贷支持面进一步扩大。为满足不同层次市场主体的信贷资金需求,我们不断强化金融改革创新,先后引进和创新的金融产品230余种,发放创新类贷款270多亿元,有效扩大了信贷支持面。截至XX年末全市银行法人信贷客户达6802户,同比增加1885户,增长%。除此之外,我们还专门针对不够准入条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股东发放大量的“个人经营贷款”和“大额信用卡”用于生产经营。据我们最近一次调查显示,我市个人经营性贷款客户(不含消费贷款)总数达到15933个,比年初增加1489个,增长%;发放授信额在10万元以上的贷记卡7840张,比年初增加934个,增长%。

三是普惠金融服务实现各领域全覆盖,企业居民生产生活服务更加便利。XX年,全市新增金融机构网点19个,小额贷款公司14家,新安装atm机182台,pos机2370个。新开立中小微企业账户9985个,同比增长%;新发放贷款卡1330张,同比增长%;办理贷款卡年检5472张,同比增长%;全市跨境收支总额达亿美元,同比增长%;银行结售汇总额亿美元,同比增长%。新办理跨境人民币贸易结算总额亿元;新办理民品、民贸贷款贴息1264万元,同比增长%。新发放下岗失业小额贷款亿元,助学贷款1048万元,也均比同期有较大幅度增加。

(二)金融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经验做法

XX年以来,全市金融部门全力跟进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抢抓机遇、主动作为,全力支持“两个中心”和“四个襄阳”建设,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积极开展窗口指导,确保金融工作逆势而进。针对今年政府换届后各地迫切要求加快发展的新情况,人民银行襄阳市中心支行提前准备、早做谋划,在农历年前就组织召开了全市金融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金融联席会议,认真分析了今年金融工作面临的形势,拟定了全年的工作目标,并对各项金融工作做出了细致安排,为我市信贷业务发展奠定了基础。为发挥金融支持城镇化建设的作用,人民银行制定了《金融支持襄阳市新型城填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保障房建设XX县域基础设施项目的投入;为更好地支持重点项目建设,人民银行与发改委联合建立了重点项目对接统计、通报制度,引导金融机构超前介入、主动对接

全市重点项目。此外,人民银行襄阳市中心支行在全国流动性紧张的情况下,积极向上争取政策与资金,支持辖内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先后为11家商业银行发放再贷款亿元、再贴现3亿元,为7家法人金融机构、4家农行三农事业部争取到下调存款准备金率的优惠政策,增加金融机构基础货币十多亿元,由此带动信贷投放数十亿元。

2.认真组织信贷营销,努力消除“信息不对称”。XX年3月,人民银行会同发改委对全市182个省市重点项目进行了全面摸底调查,共收集了88个有信贷需求的在建和新建项目,统计信贷需求亿元。并与发改委联合组织召开了专项督办落实会进行督办落实。4月份,人行与经信委联合举办了工业企业专题产融对接会,向15家工业企业授信近30亿元,目前已落实贷款17亿元。6月份,举行了金融支持河谷组群发展暨政银企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签字仪式,与河谷两地政府签订了226亿元授信的战略合作协议,与17家企业签订了亿元授信协议。在人民银行的鼓励和指导下各行纷纷根据自身特点,主动开展特色营销。如中行与佳海工业园、光彩物流园等园区签订“立业通”合作协议,为进入园区的企业提供信贷支持;汉口银行先后与市女企业家协会、高新区创业中心、福建商会和浙江商会开展专题银企对接活动,农信社通过“政银企联谊”等活动,积极寻找信贷投放切入点。据不完全统计今年以来各金融机构已累计与企业签约达数百亿元。

3.开展金融产品创新,化解企业抵押瓶颈。为化解小微企业和“三农”领域的担保、抵押难问题,人民银行襄阳市中心支行着力引导金融机构加强产品创新。农总行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放到了襄阳,目前该行已为2户农户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400万元,计划年内达到1亿元。老河口村镇银行创新蔬菜大棚抵押方式,为3户种植大户贷款75万元。汉口银行为科瑞杰公司发放专利权质押贷款300万元。建行、民生银行积极

转变抵押担保理念,不再强调足值抵押,而是通过股东无限责任担保+政府基金保证等方式放大企业抵押品的价值,最高可发放抵押物价值倍的贷款。XX年以来两行在老河口推出了该项产品“助保贷”,为三个产业链10户小微企业贷款6000万元。

4.加大县域信贷投入,积极支持城镇化建设。在人民银行襄阳市中心支行的推动下,各行抢抓城镇化建设的大力推进的有利时机,将原来不符合银行信贷准入条件的县域基础设施建设、保障房建设等开发类项目以城镇化项目向上级行审报,有效加大对县域的信贷投入。工行为谷城天成房地产开发公司成功发放城镇化建设贷款1亿元,建行为金海鑫城棚户区改造项目成功申报贷款亿元,正为楚都鑫城旧城改造项目申报贷款亿元。

5.加强金融生态建设,提高金融服务水平。深入开展了以“四大信用”工程、农村金融全覆盖、金融消费者保护、金融ic卡等为主要内容的金融生态环境创建工作,切实提高了辖内的金融信用意识,改进了金融服务水平,襄阳市连续第十年获得湖北省“金融信用市州”称号,并已被湖北省推荐为全省唯一一个全国信用体系建设先进市州。

6.积极推进金融改革,促进了金融业发展。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推动全市跨境人民币业务快速发展。积极推介中票、企业债等多种直接债务融资工具,引导金融机构不断创新金融产品,如“产业链融资”模式、政府引导型“中小微企业产业发展基金”合作模式、政府担保“过桥贷款基金”模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专利权质押贷款试点等,努力化解小微企业和“三农”领域贷款难。自主研究开发“外汇主体监管信息分析平台”,制定《货物贸易外汇管理业务复审内控管理办法》,积极宣传货物贸易改革和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促进涉外企业享受到外汇改革红利。监测掌握农村信用社改制、农行三农事业部改革进展情况,对老河口、谷城两家三农金融事业部组织开展了现场评估,推进了农村金融改革试点的顺利进行。积极协助市政府金融办完成了8家小额贷款的资料审批手续。截至9月末,全市共设立小贷公司43家,在全省市州名列。

7.扎实做好金融稳定与管理工作,确保了一方金融平安。截止9月末,对辖内农商行、工商银行2家机构开展了综合检查,收到、办理金融机构开业管理申请17起,重大事项报告37起,对14家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了综合评价。在全省率先出台了《金融管理规范化操作指引》,提升了金融管理的效能和水平,增强了维护辖区金融稳定的能力。拟定了《中国人民银行襄阳市中心支行证券期货合作监管试点实施方案》,积极争取证券期货监管合作试点。组织开展了重点领域的风险监测和排查,完成了《襄阳市金融稳定报告(XX)》。分行在襄阳召开了金融稳定与管理工作座谈会,对中支金融稳定与管理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

8.坚持服务与管理并重,提高了中央银行金融服务水平。一是积极创新经理国库模式。通过组织开展“”国债宣传周、国债“一下三进”、收款单“催兑”等活动,促进了国债工作的顺利开展。推进国库直接支付常态化。在全省率先出台了《银行业金融机构代理国库业务主体监管方案》,提升了代理库的业务管理和服务水平。二是不断提升支付结算服务质量。加强银行卡收单市场管理,率先出台了支付机构备案公告管理等相关监管办法,探索“由机构到业务”的非金融支付管理新路。继续开展“襄阳市农村支付服务环境建设示范乡镇”创建和助农取款“村村通”工作,实现助农取款便民服务对襄阳市辖内行政村的全覆盖。三是全力推进金融ic卡多领域应用工作。截止9月底,辖内16家商业银

行中已有11家开始发行金融ic卡,全市累计发行金融ic卡万张,比年初增加109万张,增幅为708%。武汉分行批复同意将襄阳市纳入湖北省金融ic卡非接触小额支付商圈建设试点地区。市政府正式决定开展以金融ic卡为载体的市民卡项目建设工作,争取年底前实现发卡。分行赵以邗副行长对中支推进金融ic卡应用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并亲临襄阳指导。四是创新了征信宣传与管理服务方式。利用报纸、广播、电视台“政协论坛”、政府门户网站在线访谈等深度媒介进行了互动式宣传,有效提高了征信知识传播的广度、深度和热度。在全省率先推动融资性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建立现代征信制度、开展信用评级,全市88家融资性担保公司、小贷公司中的39家已经与中支签订了信用报告委托查询协议。在全省率先探索实行了贷款卡业务商业银行预审核制度,择优选择建设银行两个营业网点设立了襄城、樊城贷款卡业务服务部,为企业提供了便利服务。五是创造性地推进了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通过完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制度体系,增强保护工作的规范性;通过探索金融消费纠纷诉调对接机制,加强跨部门协作,拓展金融消费纠纷处置手段,及时、高效处理金融消费纠纷。全年共接到金融消费投诉98起,受理、办

结56起,通过跨部门合作机制移送相关部门23起,通过调解打消投诉19起,办结率和满意率达到100%。显著提升了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的社会影响力,树立了央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的权威和形象。分行赵军副行长亲临中支对襄阳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进行了指导,分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处向全辖转发、推介了中支《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评价办法(试行)》,并向总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呈报了中支《关于开展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诉调对接工作的指导意见》。六是积极推进了人民币管理工作。加大小面额货币投放和回笼力度,探索建立了金融机构小面额现金供应主办行、主办网点新制度,全市共建立7家主办行,151家主办网点,有力提高了小面额货币供应服务质量。在全省率先启动了商业银行代理发行库试点工作和“现金服务直通车”活动,被武汉分行确定为年度重点工作项目,目前进展顺利,得到分行领导高度评价。

二、XX年金融工作思路

即将召开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将出台关于金融改革的重大政策,肯定将对襄阳市的经济发展和信贷投放造成一定的影响。但不管政策如何变化,金融对经济发展的支撑作用却是永恒的。作为传导国家货币政策基层央行,人民银行襄阳市中心支行将继续发挥窗口指导作用,引导辖内金融机构积极贯彻落实国家货币政策和信贷政策,为 “两个中心”、“四个襄阳”建设提供强有力的金融支撑。

具体工作目标是:力争存款比年初增加300亿元,贷款

比年初增加280亿元;积极向上级行申请支农再贷款3亿元,再贴现1亿元;继续深化和巩固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改革,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积极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实现pos刷卡缴税费在全市的推广应用;推动农村支付服务环境建设可持续发展,加强偏远行政村支付服务,切实提高电子机具使用率;继续推动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和信用创建,保持“a级信用市州”的地区评级;保证发行基金的总量供应和流通中现金的结构合理。

具体工作措施有:

(一)促进信贷投放。一是能动贯彻货币政策,积极引导金融机构盘活存量,优化增量,促进全市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二是推动各金融机构不遗余力争取授权授信,促进信贷资源向襄阳聚集。三是进一步加强窗口指导,引导金融机构向县域经济、三农、小微企业及产业链融资等方面倾斜,力争达到省、市政府提出的新增信用总量占全省1/6的目标,并促进信贷增幅名列全省前列。四是积极推动各金融机构做好向其总行、分行的汇报,争取其总行、分行在襄阳进行金融产品的创新试点。

(二)多渠道发展直接融资工作,显著扩大社会融资总量。一是组织专业团队,研究企业债、私募债、金融租赁、保险投资等新型融资渠道和融资工具,选择有实力的企业和项目,详细制订可操作的路线图,推动企业多元化融资。二是抓住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的“鼓励民间资本发起成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商业银行、融资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的有利时机,加快我市金融改革的步伐,力争在引进和创办民营银行、融资性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方面取得突破。三是加快培育襄阳自己的投资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融资机构,努力打造直接融资领域的襄阳品牌,构建基于经济发展所需的,分层次全方位的资金支持体系。四是充分发挥小贷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等民间金融组织的作用。在规范操作的基础上加强上述组织与金融机构的合作,有效化解信贷规模限制、信息不对称对企业融资的影响,显著做大社会融资总量。五是大力引进和发展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引进全国、全省排名靠前的投资公司、租赁公司、私募股权基金落户襄阳,大力推动市内实力企业牵头成立财务公司、私募股权基金等。

(三)进一步密切政银企关系,努力搭建金融合作平台。一是进一步加强金融部门与经济主管部门的沟通与联系,完善人民银行与发改委、经信委签署的两个《合作备忘录》的内容和方式,在金融部门建立重点企业、重点项目服务专班制度。明确服务的工作机制和内容,了解项目到资情况、投资人财务状况与需求,方便为其提供相应的支付结算服务和真实全面的掌握重点企业、重点项目财务信息,为授权、授信争取时间,提高企业用信的进度。二是搭建服务中小企业

融资的平台。建议由各行业协会、产业办牵头分行业、产业链组织银行存量授信较多的龙头企业与金融部门签订应付货款代付协议,为其上下游配套企业办理贷款、保理等融资服务提供便利。三是充分发挥《襄阳金融网——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平台》的作用,进一步完善机制,扩大范围,使之成为一个中小微企业与银行常态化的对接平台。

(四)着力推进金融创新。一是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创新信贷品种,进一步增强金融产品供给能力,努力满足中小企业客户多元化的金融服务需求,更好地服务中小企业。二是推广融资租赁、境外资金融资、理财产品股权融资等新型融资产品,扩大资金。三是推动银行创新信贷担保模

式,推广知识产权质押、林权质押、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等新型担保模式。四是进一步推广中小企业区域集优债模式,做大区域集优债规模。五是突破保险资金融资,为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提供资金支持。

(五)进一步优化金融生态。一是进一步加快农村产权改革,搭建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交易平台,为涉农主体贷款提供便利。二是建议市政府进一步完善《信贷投放考核制度》和《政府财政性资金存放办法》,增加《政府财政性资金存放办法》执行的透明度,确保政府财政性资金存放过程的公开、透明,更好地体现正向激励机制的公平、公正。三是大力推动“企业、农村、社区、区域”四大信用工程建设和农村金融服务全覆盖工作,保持襄阳金融信用市称号。四是加快非银行业金融机构接入征信系统步伐,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打击各类非法金融活动,及进防范民间金融风险。五是积极协助市政府建立襄阳自己的“征信数据中心”。为解决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襄阳市将建立自己的信用信息数据库,搭建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对此,人民银行襄阳市中心支行将携手辖内各金融机构积极参与,着力推动具有襄阳特色的征信数据库建设。

(六)进一步推动金融权益保护,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是新时期人总行为密切银企关系,改进金融服务推出的一项重要工程,XX年我们要按照上级行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制度建设,构建“央行牵头协调处理、金融机构主动处理、监管部门监督处理、司法部门对接处理、行业协会自律处理”的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机制,重点查处以贷搭票、强迫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和乱收手续费等违规行为,为企业贷款融资和居民办理金融业务提供公正、优质的便捷服务。

第2篇: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

银发〔2008〕137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2005年以来,部分省市的县及县以下地区试点设立了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等四类机构(以下统称四类机构),这对于改进和完善农村金融服务、培育竞争性农村金融市场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保证四类机构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更好地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存款准备金管理

现阶段,农村资金互助社暂不向中国人民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村镇银行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存款准备金的管理规定,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交存存款准备金,村镇银行的存款准备金率比照当地农村信用社执行。经批准开办代理国库业务和代理国债业务的村镇银行,除按规定交存存款准备金以外,还应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缴存财政存款。村镇银行存款准备金和财政存款的交纳范围由村镇银行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或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下统称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会计部门核定。村镇银行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营业部门在“21129其他商业银行存款”科目下为村镇银行开立存款账户,核算村镇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和超额存款准备金;在“221金融机构划来财政存款”科目下开立账户,核算村镇银行划来的财政存款。

二、存贷款利率管理

经批准吸收存款的机构,其存款利率实行上限管理,最高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基准利率。四类机构的贷款利率实行下限管理,利率下限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四类机构应建立健全利率定价机制,按照贷款定价原则自主确定贷款利率,并且符合司法部门的相关要求。四类机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报备政策的要求,按时准确真实地报备有关利率。

三、支付清算管理

具备条件的四类机构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加入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符合条件的村镇银行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申请加入大额支付系统、小额支付系统和支票影像交换系统。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和小额贷款公司可自主选择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存款账户,并委托存款银行代理支付结算业务。村镇银行的支付系统行别代码为“320”,行别类型为“其他商业银行”。村镇银行需要使用人民币票据凭证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提出申请,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后统一制版、印制。票据凭证由村镇银行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支付结算管理部门组织订货和管理,结算凭证由村镇银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格式自行印制和管理。村镇银行办理人民币业务需要使用汇票专用章的,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规范银行汇票专用章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06〕[2006]54号)的相关规定,确定汇票专用章式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支付结算管理部门备案。刻制汇票专用章时,应选择经公安机关批准、具有承制公章资格的印章经营单位刻制。本票专用章的格式、内容和刻制按照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的规定办理。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和小额贷款公司办理支付结算业务使用的票据凭证和汇票专用章比照村镇银行管理。

四、会计管理

四类机构的会计科目设置不需要审批。村镇银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会计财务资料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04〕[2004]72号)的要求,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和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报送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及其使用说明、年度会计决算资料和重大会计改革事项等相关会计财务管理信息资料。

五、金融统计和监管报表

四类机构应按季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调查统计部门报送资产负债表和其他相关统计信息资料,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要按照银行业监管机构的要求及时向当地银行业监管部门报送监管报表,小额贷款公司报送相关资料。受目前金融统计数据通讯传输条件的限制,中国人民银行相关分支机构现阶段暂以传真方式逐级将四类机构相关数据按季报送中国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

六、征信管理

具备条件的四类机构可以按规定申请加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根据“先建立制度、先报送数据、后开通查询用户”的原则,四类机构接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定期报送相关数据并合规查询和使用查询结果,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七、现金管理

四类机构应严格遵守现金管理规定,合理使用现金,防止洗钱行为。四类机构为自然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现金存取业务的,要认真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为不在本机构开立账户的客户提供现金汇款、票据兑付等金融服务且交易金额单笔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在认真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同时,应当留存该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四类机构应当按照我国反洗钱的有关规定逐笔记录和保存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交易相当于20万元人民币数额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记录。

八、风险监管

四类机构要制定完备的规章制度,积极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有效加强内控风险管理,切实做好风险防范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依据各自法定职责和相关制度规定,对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实施审慎监管。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和各地银监局要根据本通知规定和相关政策要求,密切协作配合,依法履行职责,积极鼓励、引导和督促四类机构以面向农村、服务“三农”为目的,扎扎实实依法开展业务经营,在不断完善内控机制和风险控制水平的基础上,立足地方实际,坚持商业可持续发展,努力为“三农”经济提供低成本、便捷、实惠的金融服务。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请中国人民银行各省级分支机构和各级银监局联合将本通知及本通知所列相关文件转发至相关单位。各地在政策落实过程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第3篇: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简称央行或人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成部门之一,于1948年12月1日组成。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在国务院的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位于北京,2005年8月10日在上海设立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

基本资料:

中国人民银行1948年在华北银行、北海银行、西北农民银行的基础上合并组成的。1983年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国家中央银行职能。含金融风险防范与化解、统计数据、银行卡、金融规章、反假货币工作、公告栏等。

中国人民银行(简称央行或人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于1948年12月1日在石家庄组成。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在国务院的领导下依法独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分别位于北京和上海,2005年8月10日在上海设立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

1998年年末,按照国务院的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对其内部管理架构实施了重大改革,设立了9个具有跨行政区域管辖职责的分行,各省除金融服务类工作组织管理职责由省会城市中心支行承担外,其余金融监管、货币政策类以及内部管理类工作组织管理职责全部由所在区域分行承担,央行管理体制改革措施在实施一段时间之后,因管理环节增加而产生的问题不断暴露,遭受了央行内部人士、业内人士以及各地政府部门的普遍诟病。

2001年起,原由分行承担的各项业务管理工作职责在人民银行总行的统一组织下,陆续划归各省会城市中心支行承担,从业务角度评价,1998年起实施的央行管理体制改革没有获得成功。目前,各分行仍然掌握着辖区内重要职务的人事任免权力。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从2009年7月开始的试点城市,扩大到全国20个省市自治区,扩大后城市的进出口量占全国的90%。

内设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设13个职能司(厅):办公厅(党委办公室)、条法司、货币政策司、金融市场司、金融稳定局、调查统计司、会计财务司、支付科技司、科技司、货币金银局、国库局、国际司、内审司、人事司(党委组织部)、研究局、征信管理局、反洗钱局(保卫局)、党委宣传部。

办公厅 组织协调总行机关日常工作,承担有关文件的起草、重要会议的组织、文电处理、秘书事务、信息综合、新闻发布、档案、信访、保密等工作。

条法司 起草金融法律法规草案;依法承办金融法律法规的有关解释工作,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开展金融法律咨询服务,组织金融法制教育和宣传。

货币政策司 研究、拟定与实施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和货币政策中介目标;研究提出关于选择和运用各种货币政策工具、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的意见和建议并负责实施;研究、拟定和实施信贷政策,促进国民经济和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负责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银行监管一司 承办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外资银行的监管工作。依法审核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拟定业务管理的规章制度;监测资产负债比例、信贷资产质量、业务活动、财务收支等经营管理情况;审查负责人任职资格。

银行监管二司 承办对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的监管工作。依法审核有关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拟定业务管理的规章制度;监测资产负债比例、信贷资产质量、业务活动、财务收支等经营管理情况;审查负责人任职资格。

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司 承办对全国非银行金融机构(证券、保险除外)的监管工作。依法审核有关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拟定业务管理的规章制度;监测资产负债比例、资产质量、财务状况、业务活动等经营管理情况;审查负责人任职资格。

合作金融机构监管司 承办对农村和城市合作金融机构的监管工作。指导合作金融机构坚持“自愿入股、民主管理、主要为入股社员服务”的原则,规范合作金融机构的管理;研究并推动合作金融体制改革;拟定合作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信贷资产质量管理、风险管理、利率管理。结算管理等业务管理制度,对其经营风险进行监控,督促其完善内部监督和制约机制;拟定合作金融机构设置条件,业务经营范围、法人代表任职资格等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统计司 负责经济金融信息的搜集。统计和分析;拟定中国人民银行系统经济、金融统计制度,管理和协调金融系统的统计工作;组织中国人民银行系统的调查统计数据库建设和信息自动化系统建设;向金融系统和国务院综合部门提供金融信息咨询。

会计财务司 拟定金融业统一的会计和结算制度、办法和细则并组织实施;管理中国人民银行财务工作,编制并监督检查中国人民银行财务收支计划,编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财务会计报表。

支付科技司 负责支付清算、联行结算和帐户的管理以及组织现代化支付系统的建设、推广和应用;编制金融科技发展规划,拟定金融科技政策、标准和管理办法。

国际司 承办中国人民银行与国际金融组织、香港特别行政区 及澳门、台湾地区金融组织和各国中央银行的官方联系及 业务往来的有关工作;负责中国人民银行的外事管理工作。

内审司 监督检查中国人民银行各职能司(局)、直属机构和分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公务的情况,特别是执行财务纪律的情况;承办对主要负责人的离任稽核工作,对违法违规人员的处理提出建议。

人事教育司 拟定中国人民银行系统人事、劳动工资的管理制度及办法并组织实施;管理中国人民银行直属院校;组织中国人民银行系统人员考试、测评和智力引进工作,拟定人员培训规划;管理中国人民银行系统机构编制。

为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的职责,保证科学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有效实行金融监管,中国人民银行设立研究局、货币金银局、国库局、保卫局、培训中心,作为支持服务体系。上述单位的人员参照国家公务员的办法管理,编制共260名。

研究局 围绕货币政策决策,对经济增长及其运行进行分析与预测、跟踪研究我国产业政策和工业、农业、财税、外贸等部门经济动态及货币信贷、利率、汇率、金融市场、金融风险等重大政策并向行领导提出政策建议。

货币金银局 拟定有关货币发行和金银管理的办法;承担人民币管理和反假人民币的工作;安排现钞和辅币的生产、保管、储运、更新、销毁;管理现金的投放、回笼及库款安全;管理全国的金银收购配售库存和国家黄金储备;管理金银开发基金;管理全国黄金市场。

国库局 办理国家金库业务,对下级库实行业务管理;代理国务院财政部门向各金融机构发行、兑付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监督和维护国库资金的安全和完整。

保卫局 负责中国人民银行系统的保卫工作;对金融诈骗、盗窃、抢劫案件进行综合分析,制定防范措施;组织金银、现钞、有价证券的武装押运工作。

培训中心 承担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的各类培训和金融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培训工作。

法律责任

中央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和给予指导。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要管理流通中的货币总量,维护支付、清算和结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为了满足对货币的需求,中国人民银行被赋予独家发行货币的权利,负责生产、供应、定期更新纸币、替换硬币、回收旧币和防止伪币。中国人民银行管理着自己的印钞造币厂。

中国人民银行为了其维护支付、清算和结算系统的正常运行,除了履行一般监督作用以外,还为广大银行机构提供资金转帐网络,即全国2000多家同城票据交换所、全国手工联行系统和全国电子联行系统。这些支付系统对银行机构之间的竞争起着中立作用。中国人民银行对于各商业银行提供的支付服务通过业务条款、处理程序、借记和贷记条款以及收费政策施加一定影响。

除了为银行机构提供支付结算服务以外,中国人民银行还作为政府的银行,独家管理国库帐户,负责经理国库。

制定法规

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的金融界密切合作,协调支付交易的组织和技术问题。它主持全国金融标准化委员会,积极制定和推行银行业务、技术标准,在制定管理现行跨行支付系统的规章制度方面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中国人民银行对于各商业银行的电子汇兑系统的影响是有限的,尽管这些系统在许多方面都类似西方国家的跨行资金转帐系统。

监督和稽核

银行法是进行银行监管的法律基础。银行监管的目的在于确保银行体系的活力,通过监视各银行机构的信用和流动性,保护存款人利益。另外,中国人民银行在中国的金融改革中起着特别重要的作用。中国人民银行通过分析定期报告和现场稽核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

跟银行监管密切相关的是对支付系统的监管,中央银行有责任维护国家支付、清算和结算系统的正常运行,中国人民银行一直致力于开发它拥有的支付系统,并跟其他银行机构密切合作,使这些金融机构运行的支付系统更加高效和更加安全可靠。

中国人民银行正在改善其在支付系统中密切监视各银行日间头寸的能力。支付处理和结算服务

中国人民银行为各银行提供支付处理服务,结算大额和零售支付交易。人民银行运行的2000多家同城清算所对所有的同城跨行支付和大部分行内支付业务进行清算和结算处理。纸凭证异地跨行支付在过去曾通过同城清算所先进行跨行清算和结算。全国电子联行系统处理异地跨行支付和行内大额异地支付交易。

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为商业银行各级分支机构提供结算帐户服务。此外,还为一些政府机关、事业团体开设结算帐户,提供支付服务。例如,邮政储汇局也在人民银行开立结算帐户。

中国人民银行不允许帐户出现隔夜透支,因为大多数交易采用批处理方式在日终结算,所以日间透支的概念实际上不适用。但电子联行系统除外,在此系统中,支付指令发出之前,其帐户内必须有足够支付的资金。

除了结算通过人民银行支付系统办理的支付交易以外,结算帐户还用来结算其它支付系统产生的净额头寸,如商业银行系统的电子资金汇兑系统。

信贷服务

为了顺利进行结算,各银行可以从人民银行分行拆借资金,只要借款行贷款帐户上具有足够的经授权的贷款额度即可。商业银行在向人民银行申请贷款之前,必须首先向下列机构借款:

系统内上一级机构

系统内在当地另一分支机构 当地其他银行机构 收费政策

目前建设支付清算系统时购买计算机和通讯设备、应用软件开发所用的投资来源于财政预算和内部资金筹措。支付系统运行费用作为人民银行日常开支,尚未通过服务收费收回。参加同城清算的银行机构按比例分摊一部分运行费用。处于政策考虑,人民银行作出上述规定。随着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CNAPS)的实施和投入运行,收费政策将会重新制定。

一些城市集资共建的清算系统,已按照成本回收原则实行新的收费政策。货币政策和支付系统

在中国,货币政策的实施跟西方工业发达国家相比,既具有一些相同的特征,但又有许多不同。主要的区别在于:中国经济正处于从中央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度时期。中国政府依然具有足够的权威直接控制经济发展,以保证改革平稳有序。

中国的金融市场正在迅速发展,但是跟西方发达国家相比,市场还处在初级发展阶段。由于缺乏大业务量、流动性强的金融市场,所以实际很难完全依赖公开市场操作来间接影响货币总量。

由于这些不同,货币政策工具在许多方面跟西方发达国家不尽相同。主要货币政策工具

信贷规模分配:中国人民银行通过其对国有商业银行的领导权力决定按地域和工业部门分配信贷规模。

发行货币:中国人民银行独家发行货币的权利使它能够影响商业银行的金融资源和业务活动。

法定储备金比例:中国人民银行有权改动法定储备金比例。自1988年以来,这个比例一直为13%。

制定利率: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制定银行存款和贷款的官方利率。

公开市场操作:目前,发行国债的数量还不够大,而且市场的流动性还没有大到使依靠公开市场操作非常有效。但是,可以期望,公开市场运行在不久将来将起很重要的作用。

再贴现:为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账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市场操作和支付系统

尽管公开市场操作还没有成为一种有效的手段来实施央行的货币政策,但是,正象第一部分中介绍的那样,中国的金融市场正在迅速发展,中国人民银行正在从事公开市场操作以实施其货币政策。

自1996年起引入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结合中央银行再贷款、再贴现、特种存款以及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等手段,中国人民银行间接影响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利率,从而影响金融机构的流动性。目前,同业拆借有7种,其成熟期分别为1天,7天,20天,30天,60天,90天和120天。自1994年起开办外汇公开市场操作,中央银行在此市场上买卖美元、日元和港币。自1996年起,进行公开市场操作,中央银行目前只在星期二介入市场,通过其与商业银行之间的回购协议进行国债的公开市场操作。资金清算通过人民银行电子联行系统进行,实行T+1结算制度,即在星期三增减各银行在中央银行的备付金帐户。

第4篇: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 北京总部大楼

中国人民银行1948年12月1日在华北银行、北海银行、西北农民银行的基础上合并组成的。1983年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国家中央银行职能。含金融风险防范与化解、统计数据、银行卡、金融规章、反假货币工作、公告栏等。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成部门之一。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在国务院的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公司名称:中国人民银行(简称央行或人行)

1948年12月

1成立时间:

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 外文名称: 日 北京、2005年8月10日成立上海副总经营范围: 人民币

总部地点:

部 公司性质: 国有企业

目录

基本资料

法律地位

成立背景

历史变革

机构设置

内设机构

直属机构

分支机构 上海总部

建设目标

主要职能

组织架构 主要职责

概况

法律责任

制定法规

监督和稽核

支付处理和结算服务

信贷服务

收费政策

货币政策和支付系统

主要货币政策工具

市场操作和支付系统

历任行长

重要事记

法律法规

国家法律引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引

其他规范性文件引 展开

基本资料

法律地位

成立背景

历史变革

机构设置

内设机构

直属机构

分支机构 上海总部

建设目标

主要职能

组织架构 主要职责

概况

法律责任

制定法规

监督和稽核

支付处理和结算服务

信贷服务

收费政策

货币政策和支付系统

主要货币政策工具

市场操作和支付系统 历任行长

重要事记

法律法规

国家法律引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引

其他规范性文件引 展开

编辑本段基本资料

1998年年末,按照国务院的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对其内部管理架构实施了重大改革,设立了9个具有跨行政区域管辖职责的分行,各省除金融服务类工作组织管理职责由省会城市中心支行承担外,其余金融监管、货币政策类以及内部管理类工作组织管理职责全部由所在区域分行承担,央行管理体制改革措施在实施一段时间之后,因管理环节增加而产生的问题不

断暴露,遭受了央行内部人士、业内人士以及各地政

中国人民银行标志 府部门的普遍诟病。

2001年起,原由分行承担的各项业务管理工作职责在人民银行总行的统一组织下,陆续划归各省会城市中心支行承担,从业务角度评价,1998年起实施的央行管理体制改革没有获得成功。目前,各分行仍然掌握着辖区内重要职务的人事任免权力。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从2009年7月开始的试点城市,扩大到全国

中国人民银行

20个省市自治区,扩大后城市的进出口量占全国的90%。编辑本段法律地位

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通常要通过中央银行

与国家权力机关的关系、中央银行与政府及其部门的关系、中央银行与普通银行的关系三个方面加以体现。《中国人民银行法》对我国中央银行的性质及法律地位作了明确规定: 1.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2.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货币政策情况和金融监管情况的工作报告。

3.中国人民银行就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的决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就其他有关货币政策事项作出决定后,即予执行,并报

国务院备案。

4.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的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5.中国人民银行实行行长负责制。行长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免;副行长由国务院总理任免。

6.中国人民银行实行独立的财务预算管理制度。但应当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并接受国务院审计机关和财政部门依法分别进行的审计和监督。编辑本段成立背景

中国人民银行的历史,可以追

溯到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1931年11月7日,在江西瑞金召开的“全国苏维埃第一次代表大会”上,通过决议成立“中共苏维埃共和国国家银行”(简称苏维埃国家银行),并发行货币。

从土地革命到抗日战争时期一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诞生前夕,人民政权被分割成彼此不能连接的区域。各根据地建立了相对独立、分散管理的根据地银行,并各自发行在本根据地内流通的货币。

1948年12月1日,以华北银行为基础,合并北海银行、西北农民银行,在河北省石家庄市组建了中国人民银行,并发行人民币,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中央银行和法定本位货币。

1948年12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在华北银行、北海银行、西北农民银行的基础上合并组成。华北人民政府当天发出布告,由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人民币在华北、华东、西北三区的统一流通。总行位于石家庄。1949年2月总行迁往北京。在中国大陆计划经济时代,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唯一的银行,同时履行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的职能。1983年9月,中国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国家中央银行职能。1984年国家将商业银行的职能剥离出去

中国人民银行

成立中国四大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后,中国人民银行成为专职的中央银行。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一次以法律形式确定了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

1998年11月15日,党中央、国务院作出决定,对中国人民银行管理体制实行改革,撤销省级分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置九家分行。人民银行设立的九个跨省区市分行分别是:天津分行(管辖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沈阳分行(管辖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分行(管辖上海、浙江、福建);南京分行(管辖江苏、安徽);济南分行(管辖山东、河南);武汉分行(管辖江西、湖北、湖南);广州分行(管辖广东、广西、海南);成都分行(管辖四川、贵州、云南、西藏);西安分行(管辖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撤销北京分行和重庆分行,分别由总行营业管理部和总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履行所在地中央银行职责;非分行所在地省会城市由原省、市两级人民银行合并重组为人民银行某某(城市名)中心支行,如,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非省会城市所在地级城市人民银行统一更名为人民银行某某市(州、地区)中心支行,中国人民银行公章

如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与此同时,在各省会设立以城市定名的监管办事处,如,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太原监管办事处,各监管办事处直接隶属所在区域分行领导,主要承担对所在省区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之职责。2003年,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规定为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能被分离出来,并和中央金融工委的相关职能进行整合,成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人民银行各地监管办事处同时撤销。

中国人民银行不是商业银行,是商业银行的银行,负责监管国内的各家商业银行,是调节国家经济的杠杆。编辑本段历史变革 中国人民银行成立

至今,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在体制、职能、地位、作用等方面,都发生了巨大而深刻的变革。

中国人民银行的创建与国家银行体系的建立(1948--1952年)

1948年12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在河北省石家庄市宣布成立。所有公私款项收付及一切交易,均以人民币为本位货币。

1949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由石家庄市迁入北平。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把中国人民银行纳入政务院的直属单位系列,接受财政经济委员会指导,与财政部保持密切联系,赋予其国家银行职能,承担发行国家货币、经理国家金库、管理国家金融、稳定金融市场、支持经济恢复和国家重建的任务。计划经济体制时期的国家银行

在统一的计划体制中,自上而下的人民银行体制,成为国家吸收、动员、集中和分配信贷资金的基本手段。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加快,私营金融业纳入了公私合营银行轨道,形成了集中统一的金融体制,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家金融管理和货币发行的机构,既是管理金融的国家机关又是全面经营银行业务的国家银行。

从国家银行过渡到中央银行体制(1979--1992年)

1979年1月,为了加强对农村经济的扶植,恢复了中国农业银行。同年3月,适应对外开放和国际金融业务发展的新形势,改革了中国银行的体制,中国银行成为国家指定的外汇专业银行;同时设立了国家外汇管理局。以后,又恢复了国内保险业务,重新建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各地还相继组建了信托投资公司和城市信用合作社,出现了金融机构多元化和金融业务多样化的局面。

逐步强化和完善现代中央银行制度(1993年至今)1993年,按照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国人民银行进一步强化金融调控、金融监管和金融服务职责,划转政策性业务和商业银行业务。

1995年3月1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首次以国家立法形式确立了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的地位,标志着中央银行体制走向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是中央银行制度建设的重要里程碑。

1998年,按照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的部署,改革人民银行管理体制,撤销省级分行,设立跨省区分行,同时,成立人民银行系统党委,对党的关系实行垂直领导,干部垂直管理。2003年,按照党的十六届二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的意见》和十届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同年9月,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正式批准人民银行的“三定”调整意见。12月27日,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正案)》。[1] 编辑本段机构设置 内设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设

13个职能司(厅):办公厅(党委办公室)、条法司、货币政策司、金融市场司、金融稳定局、调查统计司、会计财务司、支付科技司、科技司、货币金银局、国库局、国际司、内审

司、人事司(党委组织部)、研究局、征信管理局、反洗钱局(保卫局)、党委宣传部。[2] 办公厅

组织协调总行机关日常工作,承担有关文件的起草、重要会议的组织、文电处理、秘书事务、信息综合、新闻发布、档案、信访、保密等工作。条法司

起草金融法律法规草案;依法承办金融法律法规的有关解释工作,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开展金融法律咨询服务,组织金融法制教育和宣传。货币政策司

研究、拟定与实施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和货币政策中介目标;研究提出关于选择和运用各种货币政策工具、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的意见和建议并负责实施;研究、拟定和实施信贷政策,促进国民经济和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负责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银行监管一司

承办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外资银行的监管工作。依法审核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拟定业务管理的规章制度;监测资产负债比例、信贷资产质量、业务活动、财务收支等经营管理情况;审查负责人任职资格。银行监管二司

承办对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的监管工作。依法审核有关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拟定业务管理的规章制度;监测资产负债比例、信贷资产质量、业务活动、财务收支等经营管理情况;审查负责人任职资格。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司

承办对全国非银行金融机构(证券、保险除外)的监管工作。监测资产负债比例、资产质量、财务状况、业务活动等经营管理情况;审查负责人任职资格。合作金融机构监管司

承办对农村和城市合作金融机构的监管工作。指导合作金融机构坚持“自愿入股、民主管理、主要为入股社员服务”的原则,规范合作金融机构的管理;研究并推动合作金融体制改革;拟定合作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信贷资产质量管理、风险管理、利率管理。结算管理等业务管理制度,对其经营风险进行监控,督促其完善内部监督和制约机制;拟定合作金融机构设置条件,业务经营范围、法人代表任职资格等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统计司

负责经济金融信息的搜集。统计和分析;拟定中国人民银行系统经济、金融统计制度,管理和协调金融系统的统计工作;组织中国人民银行系统的调查统计数据库建设和信息自动化系统建设;向金融系统和国务院综合部门提供金融信息咨询。会计财务司

拟定金融业统一的会计和结算制度、办法和细则并组织实施;管理中国人民银行财务工作,编制并监督检查中国人民银行财务收支计划,编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财务会计报表。支付科技司

负责支付清算、联行结算和帐户的管理以及组织现代化支付系统的建设、推广和应用;编制金融科技发展规划,拟定金融科技政策、标准和管理办法。国际司

承办中国人民银行与国际金融组织、香港特别行政区 及澳门、台湾地区金融组织和各国中央银行的官方联系及 业务往来的有关工作;负责中国人民银行的外事管理工作。内审司

监督检查中国人民银行各职能司(局)、直属机构和分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公务的情况,特别是执行财务纪律的情况;承办对主要负责人的离任稽核工作,对违法违规人员的处理提出建议。人事教育司

拟定中国人民银行系统人事、劳动工资的管理制度及办法并组织实施;管理中国人民银行直属院校;组织中国人民银行系统人员考试、测评和智力引进工作,拟定人员培训规划;管理中国人民银行系统机构编制。

为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的职责,保证科学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有效实行金融监管,中国人民银行设立研究局、货币金银局、国库局、保卫局、培训中心,作为支持服务体系。上述单位的人员参照国家公务员的办法管理,编制共260名。研究局

围绕货币政策决策,对经济增长及其运行进行分析与预测、跟踪研究我国产业政策和工业、农业、财税、外贸等部门经济动态及货币信贷、利率、汇率、金融市场、金融风险等重大政策并向行领导提出政策建议。货币金银局

拟定有关货币发行和金银管理的办法;承担人民币管理和反假人民币的工作;安排现钞和辅币的生产、保管、储运、更新、销毁;管理现金的投放、回笼及库款安全;管理全国的金银收购配售库存和国家黄金储备;管理金银开发基金;管理全国黄金市场。国库局

办理国家金库业务,对下级库实行业务管理;代理国务院财政部门向各金融机构发行、兑付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监督和维护国库资金的安全和完整。保卫局

负责中国人民银行系统的保卫工作;对金融诈骗、盗窃、抢劫案件进行综合分析,制定防范措施;组织金银、现钞、有价证券的武装押运工作。培训中心

承担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的各类培训和金融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培训工作。直属机构

1、中国人民银行机关服务中心

中国人民银行机关服务中心(机关事务管理局)是总行直属事业单位,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其主要职责是:坚持为总行机关服务的宗旨,承担总行机关财务、资产、基建、行政、政府采购、服务监督等管理工作;制定总行机关后勤工作规划和管理制度;负责总行机关及总行直属单位的房改政策、计划生育、交通安全、人防与防汛、安全保卫与社会治安统合治理等社会事务工作,负责总行机关和指导人民银行系统节能工作;代表总行机关行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权利;为总行机关办公和职工生活提供后勤保障服务。[3]

2、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

集中采购中心成立于2005年6月8日,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机构编制的批复》(中央编办复字[2004]177号)和中国人民银行“三定”办《关于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三定”方案的批复》(银“三定”办[2005]7号)精神,集中采购中心为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直属的、全额拨款的、独立事业法人单位(正局级),主要职责是承担中国人民银行系统的政府集中采购工作

3、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要依据相关法律,根据国家反洗钱工作的需要,不断提高对大额与可疑资金流动的监测分析水平。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大额与可疑资金交易信息报告标准。

(二)、负责收集、整理并保存大额与可疑资金交易信息报告。

(三)、负责研究、分析和甄别大额与可疑资金交易报告,配合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调查。

(四)、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移送、提供涉嫌洗钱犯罪的可疑报告及其分析结论。

(五)、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提交大额支付信息。

(六)、研究分析洗钱犯罪的方式、手段及发展趋势,为制定反洗钱政策提供依据。

(七)、负责研究大额与可疑资金交易信息管理项目的业务需求,参与项目的开发,负责系统的运行和维护。

(八)、根据授权,承担与国外金融情报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工作,配合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进行反洗钱领域的对外交往事宜。

(九)、承办人民银行授权或交办的其他事项

4、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是中国人民银行直属的事业法人单位,主要职责是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的规章,负责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动产融资登记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管理;负责组织推进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建设。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业务归口征信管理局指导。

5、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于1994年4月18日成立,是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直属事业单位。作为中国银行间外汇市场、货币市场、债券市场以及汇率和利率衍生品市场的具体组织者和运行者,6、中国金融出版社

中国金融出版社成立于1956年5月,直属中国人民银行管理,是以出版金融类图书、期刊、音像电子制品为主的专业出版社。50多年来,我社坚持正确的出版方向和舆论导向,坚持“扎根金融沃土、突出金融品牌、出版精品书刊”的办社理念,坚持走金融专业特色的强社之路,出版了一大批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的金融类图书、期刊和音像电子制品,为服务中国金融改革发展、普及全民金融知识、促进国际经济金融交流、弘扬先进金融文化作出了积极贡献

7、金融时报社

8、中国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

中国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是中国人民银行直属的、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法人单位,是为中央银行、商业银行和全社会提供支付清算及相关服务的全国性金融服务组织。

9、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

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是中国人民银行直属的法定从事人民币印制业务的大型全民所有制企业,主营业务是人民币印制以及人民币专用技术、设备的研发与制造,同时不断拓展银行卡研制与生产、印钞造币专用机械和银行机具制造、高纯度金银精炼、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价证券、银行专用票据、高级防伪证书等相关业务领域

10、中国金币总公司

中国金币总公司成立于1987年,是中国人民银行直属的我国惟一经营贵金属纪念币的行业性公司,履行贵金属货币的发售职能,是中央银行货币发行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业务延伸,是中央银行货币发行的重要支撑体系之一。

11、中国金融电子化公司

12、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

13、中国人民银行党校

人民银行党校是人民银行轮训培训党员领导干部的主渠道和主阵地,是党性锻炼的熔炉,隶属于中央党校国家机关分校。人民银行党校主要负责轮训培训总行、上海总部和直属企事业单位司局级、分行(含营管部)副厅局级、省会(含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副行级干部及其

后备干部,地市中心支行行长、总行机关和直属企事业单位、人民银行营管部正处级党员干部。履行对分行党校业务指导职责。承担总行机关处级干部任职培训班和其它短期班

14、中国金融培训中心

中国金融培训中心是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直属正司局级事业单位,对内又名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培训学院。根据人民银行干部培训总体规划,承担以下工作:

承担人民银行系统内培训;

开展金融培训的国际学术交流活动; 开展远程教育培训工作; 组织开展金融英语证书考试;

为金融系统和社会提供培训和咨询服务。

15、中国人民银行郑州培训学院

16、中国钱币博物馆[2] 中国钱币博物馆是直属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国家级专题博物馆,主要从事钱币的收藏、研究和展示,肩负有指导和推动钱币收藏、研究及宣传钱币文化的任务,下设办公室、陈列宣教部、征集保管部、研究信息部、《中国钱币》编辑部、安全保卫部和开发服务部,代管中国钱币学会秘书处。分支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北京营业管理部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 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

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 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 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 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 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 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 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 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 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 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 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 中国人民银行拉萨中心支行

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 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 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 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 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 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 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 中国人民银行衢州市中心支行 中国人民银行衡阳中心支行 编辑本段上海总部 建设目标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于2005年8月10日正式成立。

上海总部的建设目标可以概括为两个平台、一个窗口、一个中心,即:尽快把上海总部建设成为总行公开市场操作的平台、金融市场运行监测的平台、对外交往的重要窗口和一部分金融服务与研究和开发业务的中心。主要职能

上海总部作为总行的有机组成部分,在总行的领导和授权下开展工作,主要承担部分中央银行业务的具体操作职责,同时履行一定的管理职能。上海总部承担的主要职责有以下几项:根据总行提出的操作目标,组织实施中央银行公开市场操作;承办在沪商业银行及票据专营机构再贴现业务;管理银行间市场,跟踪金融市场发展,研究并引导金融产品的创新;负责对区域性金融稳定和涉外金融安全的评估;负责有关金融市场数据的采集、汇总和分析;围绕货币政策操作、金融市场发展、金融中心建设等开展专题研究;负责有关区域金融交流与合作工作,承办有关国际金融业务;承担国家部分外汇储备的经营和黄金储备经营管理工作;承担上海地区人民银行有关业务的工作等。上海总部承担的管理职能包括对现有上海分行辖区内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管理,即继续履行大区行的职能,辖区包括浙江、福建的共二十个中心支行;此外还承担人民银行部分驻沪企事业单位的管理和协调,直接管理的单位包括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中国人民银行数据处理中心、中国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心等,协调管理的单位是中国银联和上海黄金交易所。组织架构

央行上海总部领导包括:总部党委书记、主任苏宁,总部党委副书记、副主任马德伦,总部党委副书记、副主任张新,总部党委委员、副主任凌涛,总部党委委员郑杨。

上海总部内设11个部,包括:公开市场操作部、金融市场管理部、金融稳定部、调查统计研究部、国际部、金融服务一部、金融服务二部、外汇管理部8个业务部门,以及综合管理部、人力资源部和纪检监察办公室3个支持服务部门。编辑本段主要职责 概况

根据2003年12月27

中国人民银行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责为:

(一)起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完善有关金融机构运行规则;发布与履行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二)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三)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外汇市场、黄金市场。

(四)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稳定。

(五)确定人民币汇率政策;维护合理的人民币汇率水平;实施外汇管理;持有、管理和经营国家外汇储备和黄金储备。

(六)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七)经理国库。

(八)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支付结算规则,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九)制定和组织实施金融业综合统计制度,负责数据汇总和宏观经济分析与预测。

(十)组织协调国家反洗钱工作,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承担反洗钱的资金监测职责。

(十一)管理信贷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

(十二)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国际金融活动。

(十三)按照有关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十四)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法律责任

中央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和给予指导。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要管理流通中的货币总量,维护支付、清算和结算系统的正常运行。为了满足对货币的需求,中国人民银行被赋予独家发行货币的权利,负责生产、供应、定期更新纸币、替换硬币、回收旧币和防止伪币。中国人民银行管理着自己的印钞造币厂。中国人民银行为了其维护支付、清算和结算系统的正常运行,除了履行一般监督作用以外,还为广大银行机构提供资金转帐网络,即全国2000多家同城票据交换所、全国手工联行系统和全国电子联行系统。这些支付系统对银行机构之间的竞争起着中立作用。中国人民银行对于各商业银行提供的支付服务通过业务条款、处理程序、借记和贷记条款以及收费政策施加一定影响。

除了为银行机构提供支付结算服务以外,中国人民银行还作为政府的银行,独家管理国库帐户,负责经理国库。制定法规

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的金融界密切合作,协调支付交易的组织和技术问题。它主持全国金融标准化委员会,积极制定和推行银行业务、技术标准,在制定管理现行跨行支付系统的规章

制度方面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中国人民银行对于各商业银行的电子汇兑系统的影响是有限的,尽管这些系统在许多方面都类似西方国家的跨行资金转帐系统。监督和稽核

银行法是进行银行监管的法律基础。银行监管的目的在于确保银行体系的活力,通过监视各银行机构的信用和流动性,保护存款人利益。另外,中国人民银行在中国的金融改革中起着特别重要的作用。

中国人民银行通过分析定期报告和现场稽核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跟银行监管密切相关的是对支付系统的监管,中央银行有责任维护国家支付、清算和结算系统的正常运行,中国人民银行一直致力于开发它拥有的支付系统,并跟其他银行机构密切合作,使这些金融机构运行的支付系统更加高效和更加安全可靠。

中国人民银行正在改善其在支付系统中密切监视各银行日间头寸的能力。支付处理和结算服务

中国人民银行为各银行提供

人民币

支付处理服务,结算大额和零售支付交易。人民银行运行的2000多家同城清算所对所有的同城跨行支付和大部分行内支付业务进行清算和结算处理。纸凭证异地跨行支付在过去曾通过同城清算所先进行跨行清算和结算。全国电子联行系统处理异地跨行支付和行内大额异地支付交易。

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为商业银行各级分支机构提供结算帐户服务。此外,还为一些政府机关、事业团体开设结算帐户,提供支付服务。例如,邮政储汇局也在人民银行开立结算帐户。

中国人民银行不允许帐户出现隔夜透支,因为大多数交易采用批处理方式在日终结算,所以日间透支的概念实际上不适用。但电子联行系统除外,在此系统中,支付指令发出之前,其帐户内必须有足够支付的资金。

除了结算通过人民银行支付系统办理的支付交易以外,结算帐户还用来结算其它支付系统产生的净额头寸,如商业银行系统的电子资金汇兑系统。信贷服务

为了顺利进行结算,各银行可以从人民银行分行拆借资金,只要借款行贷款帐户上具有足够的经授权的贷款额度即可。商业银行在向人民银行申请贷款之前,必须首先向下列机构借款: 系统内上一级机构

系统内在当地另一分支机构

当地其他银行机构 收费政策

目前建设支付清算系统时购买计算机和通讯设备、应用软件开发所用的投资来源于财政预算

和内部资金筹措。支付系统运行费用作为人民银行日常开支,尚未通过服务收费收回。参加同城清算的银行机构按比例分摊一部分运行费用。处于政策考虑,人民银行作出上述规定。随着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CNAPS)的实施和投入运行(见5.1部分),收费政策将会重新制定。

一些城市集资共建的清算系统,已按照成本回收原则实行新的收费政策。货币政策和支付系统

在中国,货币政策的实施

人民币

跟西方工业发达国家相比,既具有一些相同的特征,但又有许多不同。主要的区别在于: 中国经济正处于从中央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度时期。中国政府依然具有足够的权威直接控制经济发展,以保证改革平稳有序。

中国的金融市场正在迅速发展,但是跟西方发达国家相比,市场还处在初级发展阶段。由于缺乏大业务量、流动性强的金融市场,所以实际很难完全依赖公开市场操作来间接影响货币总量。

由于这些不同,货币政策工具在许多方面跟西方发达国家不尽相同。主要货币政策工具 信贷规模分配:中国人民银行通过其对国有商业银行的领导权力决定按地域和工业部门分配信贷规模。

发行货币:中国人民银行独家发行货币的权利使它能够影响商业银行的金融资源和业务活动。

法定储备金比例:中国人民银行有权改动法定储备金比例。自1988年以来,这个比例一直为13%。

制定利率: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制定银行存款和贷款的官方利率。

公开市场操作:目前,发行国债的数量还不够大,而且市场的流动性还没有大到使依靠公开市场操作非常有效。但是,可以期望,公开市场运行在不久将来将起很重要的作用。再贴现:为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账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市场操作和支付系统

尽管公开市场操作还没有成为一种有效的手段来实施央行的货币政

中国人民银行现行支付系统

策,但是,正象第一部分中介绍的那样,中国的金融市场正在迅速发展,中国人民银行正在从事公开市场操作以实施其货币政策。

自1996年起引入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结合中央银行再贷款、再贴现、特种存款以及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等手段,中国人民银行间接影响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利率,从而影响金融机构的流动性。目前,同业拆借有7种,其成熟期分别为1天,7天,20天,30天,60天,90天和120天。自1994年起开办外汇公开市场操作,中央银行在此市场上买卖美元、日元和港币。自1996年起,进行公开市场操作,中央银行目前只在星期二介入市场,通过其与商业银行之间的回购协议进行国债的公开市场操作。资金清算通过人民银行电子联行系统进行,实行T+1结算制度,即在星期三增减各银行在中央银行的备付金帐户。编辑本段历任行长

1.南汉宸(1949年10月-1954年10月)

2、曹菊如(1954年11月-1964年10月)

3.胡立教(1964年10月-1973年5月)

4.陈希愈(1973年5月-1978年1月)

5.李葆华(1978年5月-1982年5月)

6.吕培俭(1982年5月-1985年3月)

7.陈慕华(1985年3月-1988年4月)

8.李贵鲜(1988年4月-1993年7月)

9.朱镕基(1993年7月-1995年6月)

10.戴相龙(1995年6月-2002年12月)

11.周小川(2002年12月-现任)[4-5] 编辑本段重要事记

1.1948年12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在河北省石家庄市宣布成立。

2.1969年7月,人民银行总行与财政部合署办公。

3.1978年1月,人民银行与财政部正式分开办公,人民银行总行的内设机构恢复到14个司局。1978年末,人民银行的统一体制全面恢复。

4、1983年9月17日,国务院发布《关

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由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并具体规定了人民银行的10项职责。

5.1984年1月1日,成立中国工商银行,经营原由人民银行承担的储蓄和工商信贷等商业银行业务,基本上实现了“政企分开”,初步确定了中央银行制度的基本框架。

6.1992年10月,国务院决定成立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证券市场业务从人民银行分离出来。

7.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发布《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确定人民银行独立执行货币政策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改革措施消除了人民银行追逐利润的动机,集中了总行的调控权,保证了货币政策在全国范围内的统一实施。

8.1994年1月1日起,对外汇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

9.1994年以后,我国逐渐形成了以货币政策最终目标、中介目标、货币政策工具构成的货币政策框架体系。

10.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银行法》,从法律上确定了人民银行的地位和基本职权,标志着中央银行制度进入了法制化轨道。11.1998年以来,人民银行取消对商业银行贷款规模的限制,改革存款准备金制度,恢复和扩大公开市场业务,积极创新货币政策调控工具,金融宏观调控机制实现了向间接调控为主转变。

12.1998年10月,人民银行对管理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撤销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在全国设立了9个跨行政区划的分行。这一改革,突出了中央银行组织体系的垂直领导,强化了中央银行实施货币政策的独立性。

13.1998年11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成立,人民银行将保险公司的监管权正式移交给保监会。

14.2003年4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人民银行把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独立出来,并最终形成了“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框架。15.2005年7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

实施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揽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

16.2005年8月,人民银行决定成立上海总部。

17.2011年10月,人民银行决定发行70亿3月期央票,并重启3年期央票,发行额度200亿,随着市场资金的紧张情况有所缓解,货币政策将继续保持稳健。

18.中国人民银行(PBOC)公开市场一级交易商2013年1月28日可继续同时上报正/逆回购需求,其中逆回购只有7天品种,正回购期限为28天和91天。中国央行公开市场开年来已连续四周净回笼,其中上周规模续降至490亿元人民币。中国人民银行自2013年1月18日起启用公开市场短期流动性调节工具,原则上在公开市场常规操作的间歇期使用,期限以7

天期以内短期回购为主,遇节假日可适当延长。2012年以来,央行公开市场一直未发行央票,仅使用正/逆回购来调节市场流动性。去年第二季度末至今,则只滚动进行了逆回购操作,而未有正回购。公开市场一级交易商一般于周一和周三会上报本周的公开市场需求,具体包括正/逆回购和央票。如果某些操作未出现在需求名单中,就基本不太可能进行该项操作。[6]

第5篇: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很行”

一位对中文半通不通的外国人走在北京街头,他看见一块中国人民银行的牌子,随口念道:“中国人民很行”,随后他看见一块中国银行的牌子,又念道:“中国很行”,后来他看见一块中国农业银行的牌子,随口念道:“中国农业很行”,后来他看见了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交通银行的牌子,他自言自语说,“中国人太不谦虚了,总说自己很行,中国农业有美国发达吗?”

第6篇:中国人民银行工作安排

中国人民银行2010年度工作安排

索取号: 010613652/2010-00014 生成日期: 2010年05月26日

发布机构: 中国人民

银行

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

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2010年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会议于1月5日至6日召开。会议认真传达学习了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当前金融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总结了2009年人民银行主要工作,分析了当前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研究部署了2010年人民银行工作的总体要求、重点任务和主要工作措施。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在会上做工作报告,苏宁副行长主持会议,王洪章、胡晓炼、刘士余、马德伦、易纲、朱民、杜金富、李东荣、郭庆平出席会议。

会议确定2010年人民银行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持货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继续实施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着力提高政策的针对性和灵活性,支持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推动金融改革,加快金融创新,切实维护金融稳定,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全面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完善人民银行系统自身建设,更好地履行中央银行职责。

会议全面总结了2009年人民银行主要工作。2009年,人民银行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把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作为金融调控的首要任务,坚定不移地实施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加强信贷政策指导,坚持货币信贷总量调控与结构优化并重,稳步推进金融改革,努力维护金融安全与稳定,全面改善金融服务,积极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大胆探索,上下一心,各项工作取得了新成绩、新进展。

一是坚持实施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大力促进经济稳定增长。灵活适度开展公开市场操作,保持银行体系流动性合理充裕。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窗口指导,促进货币信贷快速增长。在国际金融市场流动性萎缩、世界经济深度衰退的情况下,有效实施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为在短期内扭转我国经济增速下滑趋势实现回升,提供了强有力的货币信贷支持,发挥了关键性作用。2009年11月末,广义货币供应量M2增长29.7%,比上年提高15个百分点;1-11月新增人民币贷款9.21万亿元,同比多增5.06万亿元。

全面落实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十项措施和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一揽子计划,加强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的协调配合,着力提高信贷政策的针对性、前瞻性和有效性,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央投资项目的配套贷款投放,做好“家电下乡”、“汽车下乡”等金融配套服务。出台支持重点产业调整振兴、抑制产能过剩、支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等金融服务指导意见。大力推动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加大对“三农”、中小企业、西部大开发、生态环境保护、灾后重建等国民经济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信贷支持。加强对商业银行信贷风险提示,引导商业银行严格控制对高耗能、高污染和产能过剩行业劣质企业的贷款。

二是深入推进金融改革发展,维护金融稳定与安全。推动农业银行改革取得突破性进展。继续推进政策性金融机构改革。对国有大型商业银行改革情况进行系统评估。不断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改进外债管理,支持“走出去”战略。严厉打击外汇违法违规行为。健全国际收支统计监测体系,加强跨境资金均衡管理和风险防范。完善外汇储备经营管理,保障外汇储备资产安全。

维护金融体系稳健运行。强化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监测评估。密切监测交叉性金融工具风险。配合监管部门处置非法集资事件。启动金融部门评估规划(FSAP)工作。加快存款保险制度建设工作进程。

不断提高金融市场的广度和深度。健全银行间市场债券发行管理、托管结算制度,完善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制度,全面推广商业汇票转贴现制度。推进货币市场基准利率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做市商制度。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正式成立。稳步扩大发债主体范围。继续发展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开展中小非金融企业集合票据发行试点。开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有关工作。

三是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改善我经济金融运行的外部环境。积极参与全球经济治理改革,提出改革国际货币体系和国际金融监管体系的政策主张。积极探索提升我国在国际经济金融组织中的话语权。推动基金组织发行票据,增发特别提款权。正式加入金融稳定理事会、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全球金融体系委员会等国际标准制定机构。积极参加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中英高层财金对话、中欧央行工作组对话、中日经济高层对话等多项重大机制化活动。顺应周边国家和地区的需求,签署多份双边本币互换协议。正式加入泛美开发银行并进入实质合作阶段。全面深化EMEAP合作,推动构建东亚地区金融稳定安全网。清迈倡议多边化取得重大进展。稳步推进香港人民币业务发展,适当扩大澳门人民币业务试点范围。进一步推动两岸金融合作。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自7月初正式启动以来业务顺利展开。

四是加快金融服务创新,提高金融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大力推进依法行政,金融法制工作取得新进展。稳步推进金融统计标准化工作,优化宏观经济和金融指标体系及分析框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建成运行,第二代支付系统暨中央银行会计数据集中核算系统建设进入开发阶段。进一步改善农村支付环境。努力构建打击银行卡犯罪长效机制。稳步推进金融业标准化体系框架建设。货币金银管理得到加强,保证现金供应,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打击假币犯罪专项整治活动。国库现代化体系不断完善。进一步加强基础性研究,完善宏观经济计量模型,开展金融支持“三农”及低碳经济等专题研究。大力加强中小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征信管理和服务稳步推进。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反洗钱战略,完善反洗钱法律体系,积极开展反洗钱国际合作,提高反洗钱监测分析水平。制定了支持上海“两个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推动长三角地区协调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支持区域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推动区域金融服务一体化,不断优化世博会支付环境。

五是党的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内部管理和服务保障水平再上新台阶。圆满完成了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回头看”等后续工作。人事制度改革和干部队伍建设取得新进展。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和构建惩防体系工作取得新成效。内部管理和服务保障水平不断提升。

会议认真分析了当前人民银行工作面临的形势,强调2010年人民银行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继续实施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保持宏观经济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根据新形势新情况,着力提高政策的针对性和灵活性,特别是要处理好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调整经济结构和管理好通胀预期的关系;更加注重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更加注重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更加注重推进改革开放和自主创新、增强经济增长活力和动力,更加注重改善民生、保持社会和谐稳定,更加注重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努力实现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要重点抓好四个方面工作:

第一,保持货币信贷总量适度增长。既要保持足够的政策力度,支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又要稳定价格水平,有效管理通胀预期。密切跟踪监测国际金融危机发展趋势、国内外经济运行和市场流动性情况,适时适度调节。

第二,进一步优化信贷结构。积极推进信贷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增长由主要依靠投资、出口拉动向依靠消费、投资、出口协调拉动转变,由主要依靠第二产业带动向依靠第一、第二、第三产业协调带动转变,由主要依靠物资资源消耗向主要依靠科技进步、劳动者素质提高、管理创新转变。既要巩固经济企稳向好的势头,更要加快经济结构调整,推动发展方式转变取得实质性进展,为经济长远发展打下坚实基础,也为银行资产安全提供可靠保证。

第三,着力解决金融改革发展中的根本性问题。要下更大的决心、用更大的气力推进金融改革,形成有利于金融稳定发展和服务经济社会的体制机制和利益导向,进一步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要推动商业银行继续完善公司治理,进一步发展面向农村和中小企业的金融机构,加快金融市场创新发展,大力支持资本市场发展,稳定股票市场运行,推进场外市场建设,创造条件有效拓展直接融资渠道。规范和引导民间金融健康发展,积极规范发展股权投资基金等投融资方式,吸引更多社会资金参与基础设施建设、灾后重建项目和国有企业改革重组。

第四,防范信贷风险和系统性金融风险。金融业在支持经济发展的同时,必须防范自身可能出现的风险。在信贷增长比较快的时候,更要注意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要积极引导和督促金融机构加强信贷风险管理;合理评估和有效防范地方融资平台信用风险,加强贷款用途管理,防止变相使用银行贷款作为项目资本金;要密切关注房地产市场变化,严格执行有关房地产信贷政策,促进房地产金融健康发展。会议确定了2010年的主要工作措施。

一是继续落实好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保持货币信贷合理充裕。增强政策的针对性和灵活性,综合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合理安排货币政策工具组合、期限结构和操作力度,加强流动性管理,保持银行体系流动性合理充裕,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窗口指导,促进货币信贷合理增长。引导金融机构根据实体经济的信贷需求,切实把握好信贷投放节奏,尽量使贷款保持均衡,防止季度之间、月底之间异常波动。

加强政策引导和监督,着力优化信贷结构。落实有保有控的信贷政策,使贷款真正用于实体经济,用到国民经济最重要、最关键的地方。引导金融机构加强对“三农”、就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产业转移等的信贷支持;支持重点产业调整振兴,严格控制对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和产能过剩行业的贷款,着力提高信贷质量和效益;完善消费信贷政策,大力发展消费信贷;在全国范围全面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做好金融支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工作;全面落实支持小企业发展的金融政策,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引导信贷资金主要用于在建、续建项目,严格控制新开工项目的贷款投放。强化信贷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防范信贷风险。

继续按照主动性、可控性和渐进性原则,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

要站在全局的高度,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加强各部门之间的沟通联系,搞好货币政策和财政、产业、环保、贸易等政策之间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是继续深化金融企业改革,不断完善维护金融稳定的体制机制。促进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继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与风险控制体系,加快做实“三农”事业部。推动国家开发银行继续完善金融服务组织体系。指导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稳步实施改革方案。指导和支持农业发展银行继续深化内部改革,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推进重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深化改革。

三是加快金融市场产品创新,推动金融市场健康发展。加快债券市场发展,丰富金融衍生产品。扩大中小企业短期融资券、集合票据发行规模,研究中小企业发行可转换债务融资工具、债券第三方回购业务等。推动企业发行资产支持票据。加快黄金市场产品创新。进一步完善房地产金融体系。继续推动境内金融机构赴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境外机构和企业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外资法人银行在境内发行金融债券。

四是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进一步推进进出口收付汇核销制度改革,简化贸易信贷登记管理。允许企业出口收汇存放境外,便利企业灵活运用外汇资金。扩大中资企业外债试点,统一中外资企业外债管理政策。健全完善全面的外汇债权债务制度。严厉打击地下钱庄、网络炒汇等违法违规行为。完善跨境资金流动以及国际收支统计监测,健全多层次国际收支风险双向监测预警框架。进一步完善适合我国特点的外汇储备经营管理体制机制。逐步实行外汇流入流出的均衡管理,促进国际收支基本平衡。探索为国家“走出去”项目提供外汇资金支持的新模式。

五是深入开展国际和港澳台金融交流与合作。深入研究后危机时代国际经济金融格局的变化,主动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国际货币体系改革,参与国际金融规则制定,切实维护和争取国家利益。继续参与G20金融峰会、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以及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等高层机制性战略对话。积极推动基金组织份额和治理结构改革。推进国际货币体系多元化。全面参与金融稳定理事会和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活动。继续加强与非洲开发银行、泛美开发银行等多边机构的合作。加强与外国央行的交流与沟通,在重大政策问题上加强协调与合作。积极推进包括清迈倡议多边化在内的区域货币金融合作。推动开展港澳人民币业务。促进海峡两岸开展实质性金融合作。进一步完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相关政策。

六是扎实推进金融服务现代化,全面提升金融服务与管理水平。加强金融法制建设,推进依法行政。提高金融统计工作水平,建立全面、协调、敏锐的金融统计体系。推进支付体系建设,完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配合公安部门打击银行卡违法犯罪。改善农村支付服务环境。提高金融信息化水平,推进银行卡产业升级,扩大银行IC卡应用和标准化。加强货币金银管理,全面配合公安机关持续打击假币犯罪。继续推进国库改革与创新。扎实开展金融研究,加强理论研究和实证分析。加强征信管理,大力推动征信立法,做好中小企业和农村的征信服务,加快金融统一征信平台建设。提高反洗钱监管水平,加强非金融行业反洗钱研究,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洗钱犯罪,积极参加反洗钱国际合作。继续推动上海国际交流中心建设。为上海世博会成功举办提供优质金融服务。

七是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人民银行党的建设、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

会议强调,做好2010年金融调控和金融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对于进一步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巩固经济回升向好的基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人民银行全体干部职工一定要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一思想,坚定信心,开拓创新,扎扎实实做好各项工作,为我国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更大贡献。(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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