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卫生厅本级公务卡结算管理暂行办法_湖北省卫生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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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卫生厅本级公务卡结算管理暂行办法 2007年04月25日 15时44分 941 主题分类: 财税审计 机关事务

“公务卡”

“结算管理”

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省卫生厅本级公务卡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卫发[2007]30号

厅机关各处室、厅各直管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方便厅直机关公务消费,规范财政财务管理,控制厅机关及直管单位现金流量与现金风险,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简化财务结算和报销流程,根据省政府、省纪委和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推行公务卡的有关精神和要求,我们制定了《省卫生厅本级公务卡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卫生厅

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湖北省卫生厅本级公务卡结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方便干部职工公务开支,规范财政财务管理,控制厅机关及直管单位现金流量与现金风险,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简化财务结算和报销流程,根据《湖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印发的通知》(鄂财库发[2006]15号)、《湖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印发的通知》(鄂财库发[2006]19号)制订本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厅本级指厅机关及直管单位,包括:卫生厅机关、卫生志编辑室、后勤中心、信息中心、卫管中心、血液中心、人才中心、省农合办、省血吸虫病防治办公室。

第三条 公务卡是金融机构为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发放、具有一定透支额度与透支免息期、主要用于公务活动开支的一种贷记卡。公务卡分为个人公务卡(以下简称“个人卡“)与单位公务卡(以下简称“单位卡“),个人卡是以职工个人名义开立的贷记卡,职工个人作为持卡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单位卡是以厅名义开立的贷记卡,省卫生厅作为持卡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条 厅规划财务处负责厅本级公务卡的管理、发放、收回与监督工作。

第五条 公务卡结算方式的适用范围:原使用现金结算方式的零星商品服务支出,包括差旅费、招待费、培训费、手续费等费用。其中:个人卡主要用于结算职工个人公务性支出,不得用于单位公共性支出;单位卡主要用于结算单位公共性支出,不得用于个人消费支出。

第六条 在公务卡结算方式的适用范围内,公务卡原则上只在具有刷卡条件的商户进行公务消费。

第二章 公务卡的开立与管理

第七条 为保障国库集中支付的顺利结算和公务卡的有序运做,省卫生厅试行确定招商银行作为省卫生厅公务卡代理银行。各公务卡持卡人对代理银行服务态度、服务质量等方面存在疑问或者投诉时,可向该行投诉或者向厅规划财务处反映,厅规划财务处将向监督部门提出投诉。如在一个预算年度内银行服务质量和服务态度与我厅要求有较大的差异,次年省卫生厅将考虑另行选择公务卡业务代理银行。

第八条 省卫生厅与公务卡代理银行按照“持卡人员承担用卡经济责任、开卡银行承担挂失经济风险、省卫生厅承担公务还款责任、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的原则签订规范的代理服务协议,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九条 厅机关及直管单位的在职职工可在招商银行开设一张个人卡。个人卡开立的基本程序:

(一)职工个人如实填写“公务卡申请表“(见附表一),签订“领用合约“,连同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明资料一并提交厅规划财务处;

(二)厅规划财务处对职工申请开卡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确认,将申请资料送代理银行;

(三)代理银行按规定程序审核职工开卡申请资料后办理个人卡;

(四)代理银行通过邮寄挂号信方式将办妥的个人卡连同必要的相关资料一并邮寄至职工个人;职工个人按照招行公务卡使用说明开通个人卡;

(五)职工在开通个人卡后,必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向厅规划财务处就银行卡相关资料如卡号、开户账号等报厅规划财务处登记、备案。

为方便职工,个人卡也可以由职工委托由规财处商银行统一办理。

第十条 省卫生厅在招商银行开立一张单位卡,同时办理一至三张附属卡。单位卡以“湖北省卫生厅“名义开设,按照行政事业单位专用存款账户进行管理。单位卡开立的基本程序:

(一)厅规划财务处向省财政厅提出开立单位卡的书面申请,省财政厅按照《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批复;

(二)省卫生厅向人民银行出具省财政厅的批文以及开立专用存款账户所需的其他开户资料申请开户,人民银行按规定审定后颁发“开户许可证“;

(三)省卫生厅填写“公务卡申请表“,连同省财政厅、人民银行的审批文件及其他证明资料送代理银行;

(四)代理银行按本行规定程序审核单位卡开办资料、办理单位卡,并与省卫生厅签订代理服务协议;

(五)开立单位卡完成后,省卫生厅将单位卡账号等报送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一条 省卫生厅本级个人卡的透支额度为1万元、3万元(含3万元)两个等次,具体额度由省卫生厅与代理银行商定。单位卡的透支额度为3至20万元(含20万元),具体额度由省财政厅根据我厅申请和部门预算确定。代理银行将根据公务卡持卡人的信用考核情况,视具体情况给予提高或降低透支额度的决定,但透支额度不得突破个人卡和单位卡的上限。

第十二条 厅规划财务处按照财务内部控制制度,严格公务卡管理。厅规划财务处分别指定一名单位卡的持卡人与一名单位卡的保管人,持卡人负责掌握单位卡的密码,负责在刷卡消费时签名;保管人负责单位卡的日常保管,将其存放于指定的保险柜中。单位卡的使用实行事前报批制度。各处室及直管单位需要使用单位卡进行支出结算业务,应填写“省卫生厅公务卡使用申请表“(见附表二),由业务处室或直管单位经办人、负责人签字并报厅规划财务处审批后,由规财处指定的单位卡持卡人结算支付。使用单位卡时必须有两人以上经办人员在场,原则上由持卡人进行刷卡消费,特殊情况可由持卡人授权其他人员进行刷卡消费。持卡人委托其他人员进行刷卡时,必须签订单位卡使用申请表备查。

第十三条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公务卡,如不慎遗失应及时挂失,并报厅规划财务处备案,避免经济损失。因公务卡遗失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按照持卡人与发卡银行的领用合约或服务协议中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公务卡结算的程序

第十四条 厅机关及直管单位在职人员使用公务卡刷卡消费后,在公务卡透支免息期内,持有效的报销凭证和经本人签名的消费交易凭条,按照现行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报销。为提高工作效率、严格内部控制管理,厅机关及直管单位在职人员使用公务卡消费实行一事一报制度,避免累积。原则上各持卡人在公务消费完毕(消费交易成功)后5个工作日内必须报销相关费用。

第十五条 厅规划财务处对报销凭证进行审核后,对符合公务卡结算范围和财务制度规定的支出予以报销。

第十六条 下列情况不得予以报销,发生费用由持卡人个人承担。

(一)报销费用与提供的报销凭证、消费交易凭条明显不符的;

(二)报销费用超过免息期后产生的银行利息;

(三)因个人保管不慎或遗失等原因,导致公务卡被盗刷所形成的支出;

(四)消费后无交易凭条或发票等形成的支出;

(五)其他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和要求的。

第十七条 使用个人卡进行公务消费时,必须将个人消费部分与公务消费部分分开,并将报销凭证、消费交易凭条分别打印、分别刷卡支付,对公务消费部分回单位报销;使用单位卡,只能用于单位公务消费,不得用于个人购买商品或服务支出。

第十八条 厅规划财务处在收到支付凭证回单后,将报销凭证、消费交易凭条及支付凭证回单等原始凭证按照现行会计核算办法登记入账。

第四章 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的现金管理

第十九条 厅机关及直管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工资、津补贴、奖金等工资性支出通过个人工资卡结算。商品和服务类支出通过公务卡结算,职工在公务活动中垫付的现金通过个人工资卡报销还款,一般情况下不再使用现金结算。属于下列情况之一,并经厅规划财务处审核、厅领导审批后,可以继续使用现金结算:

(一)确需用现金发放的慰问费或其他抚恤救济性支出;

(二)确需用现金发放给非本单位职工、单笔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一次性费用;

(三)确需用现金支付给单位临时聘用人员(不含长期聘用人员)的费用;

(四)在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商业服务网点发生的、金额在3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五)单笔金额在300元以下的职工差旅补助费;

(六)其他特殊情况经厅领导批准的特殊支出项目。

第二十条 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省财政厅将对提取大额现金实行财政审批制度。厅机关及直管单位单笔或当日累计取现金额超过5万元(含5万元)的,需提前5个工作日向厅规划财务处申请。经审核后,厅规划财务处向省财政厅申请,批复后方可提取大额现金。提取大额现金的须填写提取大额现金审批表(见附表三)。

第二十一条 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原则上不得再向职工个人办理借款。特殊情况职工个人需要借款的,经厅规划财务处审核、厅领导审批后,厅规划财务处将借款支付至借款人的工资卡,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职工退还借款时,厅规划财务处要填写银行进账单或现金缴款单,将款项退还单位原支付资金的账户。

第五章 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的专项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中央和省级卫生专项资金的支付仍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政府采购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

第二十三条 卫生专项资金的支出按照如下程序办理:

(一)采取国库集中支付的专项资金实行支付主管领导审批制:1万元以内的支出,由项目业务处室处长审批,厅规划财务处审核后办理支付;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一次性支出由项目业务处室提出申请,厅规划财务处审核,报分管厅领导审批后办理支付。对无项目或超过项目预算范围与标准的支出,厅规划财务处不得办理支付。

(二)会议(培训)支出。按照事前预算、事中控制、事后结账的原则,会议前,由各业务处室及直管单位提出会议预算,报经厅规划财务处审核后执行。会议中,必须坚持勤俭办事业原则,勤俭办会。原则上不得以会议的名义发放实物、现金和有价证券等。会议(培训)后,承办处室凭借会议通知、会议预算、代表签到表、原始发票、会议支出明细清单送厅规划财务处审核。审核后按照上述第(一)款办理支付。

(三)政府采购支出。办理支付时,必须提供政府采购计划函、中标通知书(或成交通知书)、政府采购合同、采购验收报告、原始发票、政府采购合同确认函、固定资产入账登记单等资料,按照第(一)款程序办理政府采购支付。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厅规划财务处要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严格保管单位卡,监督单位卡的使用和支付,严肃财经纪律。各职工个人要加强对个人卡的保管和使用,确保个人良好的信用记录。

第二十五条 厅规划财务处要对公务卡消费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与省财政厅、人行武汉分行、银联湖北分公司保持沟通,为厅机关及直管单位提供良好的服务和技术支撑。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厅规划财务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

1、湖北省公务卡申请表(略)

2、湖北省卫生厅公务卡(单位卡)使用申请表(略)

3、湖北省提取大额现金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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