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服着装表态发言(精选3篇)_工作制服着装

2021-09-06 表态发言稿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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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人民检察院制服着装规范

人民检察院检察制服着装管理规定

(2010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11届第28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检察机关规范化建设,进一步规范检察人员的着装行为,维护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实行统一着装,是维护国家法治尊严,依法行使检察权的需要。检察制服是检察人员依法履行法律职务时统一穿着的制式服装。检察徽章是证明检察人员身份的专用标识。

第三条 检察人员在下列工作中,应当穿着检察制服,佩戴检察徽章:

(一)出席法庭;

(二)进行刑事案件现场勘查;

(三)到监管场所进行检察,执行死刑临场监督;

(四)接待来访群众;

(五)接受新闻媒体采访;

(六)其他要求着装的公务活动。

第四条 检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穿着检察制服,不佩戴检察徽章:

(一)执行案件侦查任务不宜着装的;

(二)非因公外出的;

(三)检察人员因违纪违法被停职检查或因涉嫌犯罪被

采取强制措施的;

(四)其他不宜或不需要着装的情形。

第五条 检察制服应当按照规范配套穿着,检察制服不得与非检察服装混穿。

(一)夏服

着夏服时,浅蓝色短(长)袖衬衣配夏裤(裙),扎系检察专用制式蓝色领带,夏服衬衣下摆扎系于裤(裙)腰内,不得露在外边敞穿。

(二)春秋服、冬服

着春秋服、冬服时,上身内穿白色长袖衬衣,扎系检察专用制式红色领带,衬衣下摆扎系于裤(裙)腰内。

(三)防寒大衣

着检察防寒大衣时,内穿检察春秋服或冬服;取下保暖内胆时,可作风衣穿着。

(四)穿着检察制服要着黑色皮鞋。男同志配穿深色袜,鞋跟一般不高于3厘米;女同志配穿肤色袜,鞋跟一般不高于5厘米。

(五)检察制服的穿着效果参见《人民检察院检察制服着装规范图册》。

第六条 检察徽章应按下列规定佩戴:

(一)佩戴检察徽章的检察制服为:夏服、春秋服、冬服和大衣;

(二)出席法庭必须佩戴检察徽章,其他因工作需要的场合也应佩戴检察徽章;

(三)检察徽章佩戴的位置为:夏服佩戴在左胸前口袋沿上方1厘米徽章佩戴标记处;春秋服或冬服应佩戴在左驳头装饰扣眼处;检察大衣佩戴在左胸前上方线迹中间位置;

(四)检察徽章不得在其他服装上佩戴,穿着检察制服也不得佩戴检察徽章以外的徽章。

第七条 穿着检察制服,应当做到服装整齐洁净,仪表端庄得体,注重礼仪规范,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敞怀、披衣、挽袖子、卷裤腿;

(二)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染彩发。男同志不得留长发(发长侧面不过耳,后面不过衣领)、剃光头、蓄胡须。女同志不得披散长发、染指甲、化浓妆,不得佩戴耳环、项链等首饰;

(三)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钥匙或者饰物;

(四)不得在公共场所吸烟、饮酒;非因工作需要,不得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

第八条 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着装要求,应参照公安部印发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执行。

第九条 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部门负责对检察人员的着装行为进行督察。对违反本规定并造成不良影响的检察人员,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第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人民检察院服装管理规定(试行)》(高检发装字(2003]5号)中有关着装规范条款同时废止。

第2篇:工作制服着装管理规定

工作制服着装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重庆事业处各事业单位:

为规范员工的着装行为,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促进公司的经营和发展,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着装分类

1、西服:行政人员;

2、操作服:电工、保洁员;

3、餐饮工作服:餐厅服务人员;

4、厨师服:厨师;

5、保安服:安保人员;

6、仪式服:殡导师;

7、短袖T恤:行政人员、电工、保洁员、餐厅服务人员、厨师、安保人员;

8、黑色大衣:行政人员、电工、保洁员、餐厅服务人员、厨师、安保人员。

二、着装要求

1、春夏季节通常着春夏装,秋冬季节通常着秋冬装,必须成套穿着,不得混穿。员工可依据季节温度的变化,自动进行工作服换季穿着。

2、穿着正装时男士应着西服、着白衬衣、打领带、穿皮鞋,女士应着西装、白衬衣、丝巾、西裤或套裙、穿皮鞋。

3、穿着工作服时应配挂工作牌于左胸前。

4、上班或公务活动严禁员工穿短裤、短裙、背心、拖鞋,保存良好的工作形象。

5、员工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工作服,不得任意改动工作服样式和穿着方法,保持清洁,如工作服遗失应及时上报补发,费用 1

自理。

三、违反着装处罚规定

1、不按规定着装,发现一次扣5元、二次10元,依次类推;

2、重大集会不按规定着装加倍处罚即一次扣10元/月,二次扣20元/月。

四、本管理规定经总经理签发后生效。

第3篇:人民检察院检察制服着装管理规定

新绛县人民检察院 检 察 制 服 着 装 制 度

第一条为加严格执行《人民检察院检察制服着装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检察人员的着装行为维护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实行统一着装,是维护国家法治尊严,依法行使检察权的需要。检察制服是检察人员依法履行法律职务 时统一穿着的制式服装。检察徽章是证明检察人员身份的专用标 识

第三条检察人员在下列工作中,应当穿着检察制服,佩戴检察徽章:

(一)出席法庭;

(二)进行刑事案件现场勘查;

(三)到监管场所进行检察,执行死刑临场监督;(四)接待来访群众;(五)接受新闻媒体采访;

(六)其他要求着装的公务活动。

第四条检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穿着检察制服,不佩戴检察徽章:

(一)执行案件侦查任务不宜着装的;(二)非因公外出的;

(三)检察人员因违纪违法被停职检查或因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

(四)其他不宜或不需要着装的情形。

第五条检察制服应当按照规范配套穿着。

(一)夏服。着夏服时,浅蓝色短(长)袖衬衣配夏裤(裙),扎系检察 专用制式蓝色领带,夏服衬衣下摆扎系于裤(裙)腰内,不得露 在外边敞穿。

(二)春、秋、冬服。着春秋服、冬服时,上身内穿白色长袖衬衣扎系检察专用 制式红色领带,衬衣下摆扎系于裤(裙)腰内。

(三)防寒大衣。着检察防寒大衣时,内穿检察春秋服或冬服;取下保暖内胆 时,可作风衣穿着。

(四)穿着检察制服要着黑色皮鞋。男同志配穿深色袜,鞋跟一般不高于3厘米;女同志配穿肤色袜鞋跟一般不高于 5厘米。

第六条检察徽章应按下列规定佩戴:

(一)佩戴检察徽章的检察制服为:夏服、春秋服、冬服和大衣;

(二)出席法庭必须佩戴检察徽章,其他因工作需要的场合也应佩戴检察徽章;

(三)检察徽章佩戴的位置为:夏服佩戴在左胸前口袋沿上方1厘米徽章佩戴标记处;春秋服或冬服应佩戴在左驳头装饰扣眼处;检察大衣佩戴在左胸前上方线迹中间位置;(四)检察徽章不得在其他服装上佩戴,穿着检察制服也不 得佩戴检察徽章以外的徽章。

第七条穿着检察制服,应当做到服装整齐洁净,仪表端庄得体,注重礼仪规范,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敞怀、披衣、挽袖子、卷裤腿;

(二)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染彩发。男同志不得留长发(发 长侧面不过耳后面不过衣领)、剃光头、蓄胡须。女同志不得披散长发、染指甲、化浓妆,不得佩戴耳环、项链等首饰;(三)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钥匙或者饰物;

(四)不得在公共场所吸烟、饮酒;非因工作需要,不得 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

第八条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着装要求,应参照公安部印发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执行。

第九条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部门负责对检察人员的着装行为进行督察。对违反本规定并造成不良影响的检察人员,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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