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中心主任表态发言(精选7篇)_资料中心主任表态发言
不动产登记中心主任表态发言(精选7篇)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资料中心主任表态发言”。
第1篇:不动产登记中心收到感谢信
红寺堡不动产登记中心收到感谢信
11月28日,红寺堡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收到来自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吴忠市红寺堡区支行以及宁夏弘德慈善园区管理委员会送来的感谢信,对中心全心全意为其解决不动产抵押以及不动产登记问题表示赞扬和感谢。
不动产登记和抵押涉及民生,关乎每一位群众的切身利益,一直以来都受到中心领导的高度重视。针对银行及企业业务需求量大、所需资料繁杂的情况,不动产登记中心结合自身实际,创新开展错时服务、延时服务、一窗受理、办理委托证、缩短办理时限轮值服务和咨询服务等一系列便民措施,全面提升工作效率,积极创造性地开展便民利民活动,实现了窗口与群众之间的良性互动,全方位、无障碍、零距离为群众提供方便快捷服务,受到群众一致好评。
第2篇: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职责
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职责
一、宣传贯彻实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及关于不动产登记的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负责全县土地、房屋、林业、等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
三、负责拟定不动产登记业务规范和工作流程。
四、负责不动产登记统计、分析,依法提供不动产登记查询服务。
五、负责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管理、维护工作。
六、负责不动产登记数据资料的整理、保管和备份,以及不动产登记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七、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3篇:隆昌不动产登记中心
隆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一次性告知
一、申请条件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并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权利人;
2、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二、法定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三、应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材料;
(1)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的,提交互换合同;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2)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提交相关材料
(3)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
(5)法人或其他组织清算,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处分的,提交成立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的法院裁定书或者其他相关文件,以及买卖合同或转让协议;
(6)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7)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分割或合并协议书,或者记载有关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实体分割或合并的,还应提交规划部门和国土资源主管理部门同意实体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合并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8)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申请划拨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县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税费缴纳凭证。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程序
1、咨询、权籍窗口
①查询——房地关联(出具房屋登记资料查询表、房屋登记情况查询函并对房屋登记资料进行核对); ②不动产权籍调查、图形入库;③核对申请人信息及指导填写《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受理申请窗口;
3、审核;
4、登簿;
5、缮证;
6、缴费、领取不动产权证书。
五、收费标准:按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标准执行。
六、承诺时限
一般登记业务自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抵押登记业务自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较复杂的特殊情形自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公告期或补正材料时间不计入登记办理时限)。
隆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次性告知
一、申请条件
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权利人。
二、法定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三、应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的,提交互换协议;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2)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按继承、受遗赠的一次性告知办理;
(3)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
(5)法人或其他组织清算,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进行处分的,提交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的法院裁定书或者其他相关文件,以及买卖合同或转让协议;
(6)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
(7)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分割或合并协议书,或者记载有关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实体分割或合并的,还应提交规划部门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实体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合并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8)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还应当提交县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6 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税费缴纳凭证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 8 法律、行政法规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程序
1、咨询、权籍窗口
①查询——房地关联(出具房屋登记资料查询表、房屋登记情况查询函并对房屋登记资料进行核对); ②不动产权籍调查、图形入库;③核对申请人信息及指导填写《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受理申请窗口;
3、审核;
4、登簿;
5、缮证;
6、缴费、领取不动产权证书。
五、收费标准:按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标准执行。
六、承诺时限
一般登记业务自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抵押登记业务自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较复杂的特殊情形自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公告期或补正材料时间不计入登记办理时限)。
第4篇: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职责是什么?不动产登记中心成立背景是什么?
买房知识常识,希望对您有帮助,谢谢
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职责是什么?不动产登记中心成立背景是什么?
导读:本文介绍在房屋买房,购房政策的一些知识事项,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很多的人们在买卖房屋的时候都会去当地的房管部门了解下,要买房子就要选择合适的楼盘,不同楼盘的房屋其房屋的质量是不同的,房屋的户型和结构等都是有不同的。那么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职责是什么?不动产登记中心成立背景是什么?我们来了解下吧。
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职责是什么?
1、根据《中央编办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3】134号)和《中央编办关于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人员编制有关问题的批复》(中央编办复字【2014】36号),在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司加挂不动产登记局牌子,承担指导监督全国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海域登记等不动产登记工作的职责。
2、主要职责包括:拟订全国地籍管理和不动产统一登记相关法律法规、规则办法、标准规范,会同林业、海洋等部门登记发证,指导监督不动产登记工作,负责各类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提出解决不动产权属问题的政策建议。
3、组织开展土地权利制度研究,负责定期组织全国性知识常识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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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调查和变更调查,指导地方地籍调查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土地遥感监测工作,以及承办国土资源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等。
不动产登记中心成立背景是什么?
1、为实施以土地为核心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国土资源部将按中央部署,协调有关部门建立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加快组建不动产登记局,扎实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不动产统一登记是国土资源管理的一项新职能。建立实施以土地为核心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中国产权管理体制机制的重大改革。
2、中国将出台不动产统一登记条例,为全面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提供法规依据。国土资源部及有关部门将建立统一登记信息平台,制定统一登记簿证。逐步以全国土地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为基础,整合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和查询服务系统建设,推进信息共享。
3、抓紧制定统一的登记簿和证书等登记文书,研究编制不动产产权产籍调查规程和相关标准。进一步加快农村地籍调查和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完善确权政策,落实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土地权益,与不动产统一登记做好衔接,同时积极推进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引导土地股份制改革。
买房子一直都是大事情,在买卖房屋之前大家可以了解下房屋的买卖流程,要找专业的人士来进行了解。以上就是知识常识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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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职责是什么?不动产登记中心成立背景是什么的相关介绍,在买卖房屋之前大家要注意具体的买卖流程,保证顺利买到房屋。本文结束,感谢您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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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县级不动产登记中心制度 暂行
XX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制 度 汇 编
二〇一八年八月
目录
第一部分XX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主要职责及内设机构设置 一、主要职责 二、内设机构设置
第二部分XX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登记工作制度 一、XX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岗位职责 二、XX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权籍调查制度 三、XX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质检制度 四、XX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印章管理制度
五、XX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与管理规定 六、XX县不动产登记局不动产权利证书管理制度 七、XX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资料查询制度 八、XX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档案管理制度 九、XX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业务内部会审制度 十、XX县不动产登记中心AB岗工作制度 第三部分XX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服务制度 一、首问、首办负责制度 二、服务承诺制度 三、一次性告知制度 四、全程服务制度 五、限时办结制度 第一部分XX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主要职责及内设机构设置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及国家、省关于不动产登记的相关政策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全县土地、房屋、林地等不动产统一登记发证。(三)负责全县不动产的权籍调查、城区独立宗地的土地外业调查;测绘成果的数据转换录入和权籍调查成果的存储、管理、应用;调处不动产权属纠纷。
(四)负责全县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平台建设、维护和更新;不动产登记数据的汇总、统计、分析、共享等工作。
(五)负责全县不动产登记成果的整理、装订、归档工作;依法提供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
(六)承办县不动产登记局交办的其他事项。二、内设机构设置
根据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主要职责,中心设立5个科室。
(一)综合科。负责全县不动产数据汇总、统计、分析;不动产登记成果整理、共享、汇总管理;不动产权证书(证明)的管理;不动产登记专用章、不动产登记中心印章的管理;不动产登记发证全程质检;处理不动产登记法律事务,具体负责涉及不动产登记的行政诉讼应诉、行政复议应议和信访矛盾调解;受理并调处不动产权属争议。(二)权籍调查科。负责全县不动产的权籍调查、城区独立宗地的土地外业调查;测绘成果的数据转换录入;勘测定界成果报告书的制作与审核;权籍调查成果的存储、管理和应用。
(三)登记科。负责全县不动产的首次(初始)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制定和完善各类登记事项的申请材料、收费标准、承诺时限等“五公开”内容。
(四)档案管理科。负责不动产档案资料的整理、归档、利用、管理等工作;负责不动产登记簿的管理工作;负责不动产的注销、查封登记等工作。
(五)信息科。负责全县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平台的建设、维护和更新;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整理、装订、归档、查询及日常管理。
第二部分XX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登记工作制度
一、XX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岗位职责
为进一步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保障不动产登记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受理岗、审核岗、缮证岗、发证岗岗位职责。一、受理岗工作职责:
依法查验申请主体、申请材料,询问登记事项、录入相关信息、出具受理结果。(一)查验登记范围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坐落应属于新源不动产登记的管辖范围;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应属于《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不动产权利;申请登记的类型应属于《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登记类型。(二)查验申请主体
1、对申请事项由双方共同申请还是可以单方申请进行查验,对申请事项由全体共有人申请还是可以由部分共有人申请进行查验,留存当事人到场申请的照片。2、查验身份证明
申请人与其提交的身份证明指向的主体应一致:(1)通过身份证识别器查验身份证的真实性;
(2)护照、港澳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其他身份证明类型的合法性;
(3)非自然人申请材料上的名称、印章应与身份证明材料上的名称、印章一致。3、查验申请材料形式
(1)应当查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规格;
(2)自然人处分不动产,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登记,其授权委托书未经公证的,应当按下列要求进行见证并留存见证过程的照片: 1)授权委托书的内容明确,本登记事项在其委托范围内; 2)按登记规范的要求核验当事人双方的身份证明; 3)由委托人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字; 4)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字见证。(三)查验书面申请材料 1、查验申请材料齐全
应当查验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相互之间是否一致;不齐全或不一致的,应当要求申请人进一步提交材料。2、查验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
(1)查验申请人的其他申请材料规格是否符合登记规范的要求;有关材料是否由有权部门出具,是否在规定的有效期限内,签字和盖章是否符合规定。
(2)收件材料留存复印件的,受理比对后,签字并加盖与原件相符章。
(3)应当查验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是否真实、有效。对提交伪造、变造、无效的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依法予以收缴。属于伪造、变造的,并及时通知公安部门。3、申请材料确认 申请人应当采取下列方式对不动产登记申请书、询问记录及有关申请材料进行确认:
(1)自然人签名或摁留指纹(不会签名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监护人签名或摁留指纹;没有听写能力的,摁留指纹确认。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印章。(四)询问
1、应根据不同的申请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以下内容,并制作询问记录,以进一步了解有关情况:
(1)申请登记的事项是否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2)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是否存在共有人,婚姻情况;(3)存在异议登记的,申请人是否知悉存在异议登记的情况;(4)需要了解的其他与登记有关的内容。2、询问记录
询问记录应当由询问人、被询问人签名确认。
(1)因处分不动产申请登记且存在异议登记的,受让方应当签署已知悉存在异议登记并自行承担风险的书面承诺;
(2)核对询问记录与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申请登记事项之间是否一致。
(五)录入相关信息,出具受理凭证
按照系统提示录入相关信息,计算收费内容,打印受理凭证,并交予申请人作为领取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凭据。受理凭证上记载的日期为登记申请受理日。二、审核岗工作职责
审核是指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后,根据申请登记事项,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申请事项及申请材料做进一步审查,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的过程。
(一)书面材料审核
进一步审核申请材料,必要时应当要求申请人进一步提交佐证材料或向有关部门核查有关情况。
1、申请人提交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具备条件的,通过相关技术手段查验法律文书编号、人民法院以及仲裁委员会的名称等是否一致,查询结果需打印、签字及存档;不一致或无法核查的,可进一步向出具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进行核实或要求申请人提交其他具有法定证明力的文件,要求申请人出具法律文书生效证明。
2、对已实现信息共享的其他申请材料,根据共享信息对申请材料进行核验;必要时,可进一步向相关机关或机构进行核实,或要求申请人提交其他具有法定证明力的文件。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缴费凭证是否齐全,根据新源实际情况主要核验契税完税凭证以及不动产发票。
(2)应当查验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是否完备,权属是否清楚、界址是否清晰、面积是否准确(与测绘报告是否相符)。(二)查阅不动产登记簿
除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应当通过查阅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信息,审核申请登记事项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内容是否一致。1、申请人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是否一致; 2、申请人提交的登记原因文件与登记事项是否一致; 3、申请人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是否一致; 4、申请登记事项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内容是否一致;
5、不动产是否存在抵押、异议登记、预告登记、预查封、查封等情形。
不动产登记簿采用电子介质的,查阅不动产登记簿时以已经形成的电子登记簿为依据,原国土、房产系统数据(包括扫描件)作为核实补充。
(三)查阅登记原始资料
经查阅不动产登记簿,认为仍然需要查阅原始资料确认申请登记事项的,应当查阅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并决定是否予以继续办理。(四)实地查看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核人员应对申请登记的不动产进行实地查看: 1、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查看房屋坐落及其建造完成等情况,查看房屋登记基本单元数量;
2、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查看抵押的在建建筑物坐落及其建造等情况;
3、单纯土地使用权(房地产开发)抵押权登记查看是否地上有建筑物;
4、认为需要实地查看的其他情形。
查看要求:实地查看人员应对查看对象拍照,填写实地查看记录。现场照片及查看记录应归档。(五)调查
对可能存在权属争议,或者可能涉及他人利害关系的登记申请,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单位进行调查。(六)公告
1、不动产首次登记公告
除涉及国家秘密外,政府组织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以及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应当在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进行公告。公告主要内容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不动产坐落、面积、用途、权利类型等;提出异议的期限、方式和受理机构;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不动产首次登记公告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以及不动产所在地等指定场所进行,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
公告期满无异议的,应当将登记事项及时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公告期间,当事人对公告有异议的,应当在提出异议的期限内以书面方式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的办公场所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材料,审核人员应当按下列程序处理:
(1)根据现有材料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将登记事项及时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2)异议人有明确的权利主张,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应当不予登记,并告知当事人通过诉讼、仲裁等解决权属争议。2、依职权登记公告
依职权办理登记的,应当在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在其门户网站以及不动产所在地等指定场所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将登记事项及时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3、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因不动产权利灭失等情形,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在登记完成后,应当在其门户网站或者当地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公告作废。(七)出具审核结果
审核后,审核人员应当做出予以登记或不予登记的明确意见。三、缮证岗工作职责
1、经审核通过的材料,应当按受理时间顺序及时打印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并将打印好的权证材料转交发证岗。2、管好空白权证,缮证时登记每件材料对应的权证编号(印制证书的流水号),做到每本权证去向清楚可查。3、当天受理的缮证材料当天完成。
4、检查缮证完成权证的打印质量,发现打印位置明显偏移或者存在其它打印瑕疵的应重新打印。5、按序使用不动产权证书号,不得产生重复号。四、发证岗工作职责
1、核对申请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收回受理凭证,收取登记费用,核发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2、发放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后,按规范将登记资料归档。3、接受权证办理流程情况方面的咨询。
4、发证人员为费用收取责任人,按规定的费用标准收取登记费后方可发证。
5、每天下班前将当天发出的权证资料整理造册,移交档案管理部门。
XX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权籍调查制度
权籍调查作为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基础,为进一步明晰权籍调查工作职责,强化权籍调查管理,更好地进行不动产登记,特制定本制度。一、确定权籍调查内容,规范权籍调查程序
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权籍调查应以不动产登记申请人申请登记的不动产单元为对象,遵循“权属清楚、界址清晰、面积准确”的原则,合理确定不动产权籍调查的内容。
按照“准备工作、权属调查、不动产测量、成果审查入库、整理归档”等程序完成权籍调查。对于存在不动产权属争议的,应依法解决后,再完成权籍调查。
二、规范提交权籍调查成果,认真审核权籍调查成果
调查机构应提交规范统一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以不动产单元为单位,按照《技术方案》要求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不动产测量报告和不动产权籍图等成果样式提交纸质成果和相应的电子数据,确保不动产单元代码的唯一与完整。
认真审核确认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确认调查机构的资质、质量管理措施的落实、调查内容的完备性等。在前期行业管理中已经产生或部分产生并经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审核确认且符合不动产登记要求的成果,应当继续沿用,不再重新组织权籍调查。三、确保调查成果质量,实行岗位责任追究制
为强化工作职责,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权籍调查成果的真实、准确性,实行“谁调查、谁审核、谁批准、谁负责”的岗位责任追究制,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综合科对权籍调查成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抽查通报,对因权籍调查成果造成不动产登记受到影响的,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XX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质检制度
为切实提高不动产登记规范化水平,有效降低登记风险,促进不动产登记健康有序运转,保证办件质量,特制定本制度。一、抽查范围(一)各类不动产登记
包括:首次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查封登记、预告登记、更正登记、注销登记、异议登记、换证与遗失补发登记等。(二)相关业务
包括:权籍调查、缮证发证、权属要件的整理、归档、查阅等各项工作。二、检查内容(一)各类不动产登记
1、登记要件是否齐全,符合规定。
2、业务申请表、受理单、审批表、不动产登记簿项目输入是否齐全、无误、规范。
3、业务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要求。4、办件时限是否符合要求。(二)相关业务
权籍调查、缮证发证、权属要件的整理、归档、查阅等抽查项目同上。1、不动产权籍调查(1)提供要件是否齐全。(2)现场测绘成果是否准确。(3)不动产权籍调查委托书填写要素、图形、编号等是否齐全、无误。
(4)办件时限是否符合规定。2、各类证书缮证发证业务(1)缮证项目是否准确、完整。(2)缮证时限、质量是否符合规定。(3)发证是否符合规定要求。3、档案整理、归档工作
(1)档案补录、补拍是否符合规定。(2)档案交接程序是否符合规定。(3)档案整理、裱糊、装订是否符合规定。4、档案查阅工作
(1)档案查询是否及时、不拖延、不失误。(2)档案出证、查封抵押等审查是否符合规定。三、抽查方式
综合科对相关业务定期抽查,各类不动产登记业务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随机进行抽查,抽查结果记录在案,并对抽查结果进行定期通报。四、责任追究
对质检不合格的业务,综合科会同相关科室进行研判,分析其主客观原因。属客观原因的,及时提交会办,优化调整审批程序;属主观原因的,上报至中心主任和局监察室,根据不合格的程度及造成的影响,及时采取限时整改、书面检查、约谈问责或行政处罚等措施予以纠正和处理。
XX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印章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印章是中心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的重要凭证和工具,印章的正确使用关系到中心正常的管理活动。为进一步加强本中心各类印章的管理,确保印章使用安全,防范印章使用失误及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印章类别
第二条 中心印章包括:公章、专用章(登记专用章、业务专用章、预告登记专用章、档案查询章及其他专用章)及各科室印章(综合科、权籍调查科、登记科、信息科)。第三章 印章的管理
第三条 中心印章原则上由综合科负责保管,各科室印章或专用章由科室负责人或科室指定专人保管与使用,不得转借他人。第四条 印章的保管:
1、中心公章和登记专用章由综合科专人保管并盖章; 2、各类专用章由其相关科室指定专人保管并盖章; 3、各科室印章分别由各科室负责人指定专人保管并盖章。第五条 印章保管人暂离岗位时,可临时委托办公室其他人员保管,但必须做好交接手续。
第六条 所有用印文件,必须打印清晰、整洁、规范。
第七条 各种印章如有遗失或误用的,由印章或专用章管理的科室负责人全权负责。第八条 严禁涂改印章,如将部门专用章改换成公章使用,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第九条 印章持有情况纳入职工离职时移交工作的一部分,如工作人员持有中心印章的,须办理归还印章手续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第四章 印章的使用
第十条 综合科与各科室要建立《印章使用登记表》,领取和归还印章情况在登记表上予以记录(用印时间、用印部门、用印数量、用印人等)。
第十一条 中心的各类印章原则上只限在中心内部使用,因公外出或特殊情况(成批加盖不方便搬动的证书、报表、文件等)需使用的,必须填写《印章外带登记表》,经科室负责人批准后,报中心主任或副主任审批,用毕立即归还。
第十二条 印章管理人在盖章前应对所需盖章的文件进行审阅,如在文书的内容、手续、格式等方面发现问题或疑问,应请示领导。在一些重要的用印情况下,更要加强审阅工作,经核对无误后方可盖章。对违反或不符合中心规定的用印,印章管理人应拒绝盖章。第十三条 涉及法律事宜需使用印章的,须经中心质检科审核后方可盖章。
第十四条 中心印章的用印范围及审批:
1、使用中心公章时,用印人需将所需用印的资料上报中心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后,印章保管员方可盖章。
2、不动产登记专用章只在不动产权利证书上用印。3、各类专用章及各科室印章应根据各自权利和义务使用,不得用于对外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协议书等法律文本。印章对内使用的,必须经相关科室负责人签字方能盖章;对外使用时,须经相关科室负责人审核后,经中心主任或副主任批准方可使用。
4、凡中心发出的一切正式公文,凭签发人在稿件上签字,并校对公文材料无误后,才能用印,对未经批准的文件,不得擅自用印。5、凡涉及个人事项需加盖公章的材料,如贷款、担保、落户口等一律由中心主任同意签字后,方可盖章。
6、以中心名义开出的介绍信、证明材料等由中心主任或副主任审批后盖章。
7、各科室为履行某一项专门业务而刻制使用专用印章的,只能在使用范围内使用。
8、有下列情况,公章必须停用:单位名称变动;公章使用损坏;公章遗失或被盗,声明作废。第五章 盖印
第十五条 盖出的印章要位置恰当,图案清晰,文字端正。有固定或指定盖章处的文件应在规定盖印处盖章,如果没有指定,盖印人应参照有关规定,选择适当位置盖印。如果文件需盖多个印章,各印章不能交叉重叠,不能压正文,不能盖出纸边。
第十六条 正式印章应用红色印泥或印油,专用章或其它印章根据有关规定可用红色、蓝色或紫色印泥或印油。
第十七条 各部门应建立用印登记,严格各类印章的使用。严禁在空白纸张上或纸张的空白部位上盖章。第六章 责任
第十八条 印章保管人必须妥善保管印章,如有遗失,必须及时向主管负责人报告。未经批准擅自动用印章或擅自携章外出发生丢失或给中心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严重者追究法律责任。
XX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与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中心岗位职责,规范系统操作流程,保障本中心信息系统安全、有效运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规定,结合中心实际运行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系统包括不动产登记权籍管理系统、不动产登记业务管理系统。
第二章 系统的运行和维护
第三条 系统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由信息科负责,各科室负责指定专人担任本科室信息化网络工作,并负责本科室日常信息管理工作。第四条 信息科结合各科室需求和实际情况制定各模块子系统的具体操作规范,及时跟踪、发现和解决系统运行中存在的问题,确保信息系统按照规定的程序、制度和操作规范持续稳定运行。
第五条 中心根据工作岗位需求严格控制重要业务系统的访问权限,建立登录管理制度,合理分配工作人员权限,避免授权不当。第六条 系统用户实行一人一帐号,用户密码应严格保密并要定期更改。因帐号和密码被他人盗用造成的后果由帐号持有人负责。第七条 中心工作人员严禁擅改他人文件,个人帐号不得进行授权以外的非法操作,离开工作岗位时,必须及时退出系统。
第八条 凡岗位变动的中心工作人员,由系统管理员变更或注销帐号,因工作需要变更使用权限的,由系统管理员负责变更其操作权限。第九条 中心系统设备完成安装调试后,未经中心同意,任何个人或科室不得擅自移动或拆除。如因工作需要,确实要对有关设备进行移动或拆除,需报中心主任同意后方可实施。第三章 信息系统的保密
第十条 中心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及有关规定,确保不动产登记信息安全,不得随意查询他人信息、泄露他人隐私,不得泄露国家秘密。第十一条 发现他人有失密、泄密行为,要立即制止,并及时报告。凡发生失密、泄密事件,视情节轻重、危害大小,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或处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要提交纪律检查机关追究责任;玩忽职守,构成渎职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XX县不动产登记局不动产权利证书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严格规范我县不动产权利证书的订购、领取和使用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不动产权利证书是权利人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法律凭证,主要包括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动产权利证书管理主要包括不动产权证书的订购、领取、缮证、保管和相关统计汇总等工作。第三条 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我县的不动产权利证书监管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综合科具体负责证书保管、领取和核销等工作。
第五条 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要指定专人负责不动产权利证书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不动产权利证书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集中订购、集中保管,购买后的不动产权利证书要登记造册、集中管理。
第七条 各相关部门领取不动产权利证书,领取时应填写不动产权利证书领取登记表,保管部门经办人要对领取人、证书类别、证书编号、领取数量、领取时间进行登记备案。
第八条 各领证部门对权利证书使用情况进行登记,详细记录权利证书的类别、编号和领取人。
第九条 由于保管不善、技术故障等原因造成不动产权利证书损坏、作废的,经办人应对作废不动产权证书的类别、作废原因、证书编号登记情况进行登记,并定期将其交至保管部门进行销毁,防范不动产权利证书的流失。
第十条 打印不动产权利证书应在完成所有审批后进行,发放证书时经办人员要核对申领人的身份信息,申领人签字后方向其颁发不动产权利证书。
第十一条 保管部门应定期汇总不动产权利证书的使用、作废、剩余等情况。
第十二条 对因管理不妥造成不动产权利证书遗失的,应以文件形式说明原因。对因人为因素或自然因素造成不动产权利证书损坏的,应当及时加盖注销专用章,登记造册后销毁。在日常工作中发现伪造不动产权利证书的,应立即予以收缴,必要时应通知有关部门协助查处。
XX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资料查询制度
为发挥不动产登记的公示作用,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维护不动产交易秩序,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一、登记资料的范围 不动产登记资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簿等不动产登记结果,包括不动产自然状况(坐落、面积、用途等),不动产权利状况(所有权情况、他项权情况和不动产权利的其他限制等),以及登记机关记载的其他必要信息; 2、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包括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属来源材料、登记原因文件、不动产权籍调查表等申请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查验、询问、实地查看或调查、公告等形成的审核材料;其他有关机关出具的复函、意见以及不动产登记过程中产生的其他依法应当保存的材料等。二、查询主体
下列情形可以依法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
1、权利人可以查询、复制其全部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以及其他因执行公务需要的国家机关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与调查和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3、因不动产交易、继承、诉讼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提交查询申请书时应明确不动产坐落(室号、部位)或权属证书编号,以及需要查询的事项,可以查询不动产登记簿等不动产登记结果;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信息。三、查询申请材料
申请人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填写不动产登记机构制定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书,并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提出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提交的材料包括: 1、查询申请书;
2、查询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委托查询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家庭住房信息查询的,可由夫妻一方办理(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为同一家庭);
3、利害关系人查询的,提交证明利害关系的材料,如合同、法院受理文书等;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以及其他因执行公务需要的国家机关查询的,应当提供本单位出具的协助查询材料和工作人员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的证明文件;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四、查询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查询或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
1、查询主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来查询的; 2、查询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形式要求;
3、查询主体及其查询内容符合本制度第二条的规定; 4、查询目的明确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五、出具查询结果
查询人要求出具查询结果证明的,对申请人的查询目的明确,符合查询条件。经审查符合查询条件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人签字确认申请材料,并承诺查询结果的使用目的和使用范围;
2、向申请人出具查询结果,并在查询结果或者登记资料复印材料上加盖XX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档案查询专用章。
有下列不能查询情形的,查询机构可以出具无查询结果的证明: 1、按查询人提供的不动产坐落或权属证书编号无法查询的; 2、要求查询的不动产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 3、要求查询的事项、资料不存在的。六、办理时限
符合查询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当场向申请人提供查询结果。因情况特殊,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供查询结果。七、责任追究 查询工作人员应当对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内容保密,不得擅自扩大登记资料的查询范围。违反规定泄露不动产登记信息的,要严肃处理;对造成信息安全事故或者给国家、集体和他人造成损害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XX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档案管理制度
为保证中心档案资料的完整,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登记资料的管理(一)登记资料的范围 不动产登记资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簿等不动产登记结果;
2、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包括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属来源材料、登记原因文件、不动产权籍调查表等申请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查验、询问、实地查看或调查、公告等形成的审核材料;其他有关机关出具的复函、意见以及不动产登记过程中产生的其他依法应当保存的材料等。
不动产登记资料由不动产登记中心统一管理。(二)登记资料管理
不动产登记资料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管理。不动产登记机构应按照以下要求确保不动产登记信息的绝对安全:
1、不动产登记簿等不动产登记结果及权籍图应当永久保存;不动产权籍图包括宗地图和房屋平面图等;
2、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应当按照规定整理后归档保存和管理; 3、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逐步电子化,不动产登记电子登记资料应当通过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进行管理、开发和利用;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损毁登记资料、不得泄露登记信息; 5、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建立符合防火、防盗、防渍、防有害生物等安全保护要求的专门场所,存放不动产登记簿和权籍图等; 6、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因紧急情况为避免不动产登记簿毁损、灭失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不动产登记簿携出不动产登记机构。
二、纸质资料管理(一)保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妥善保管登记资料,防止登记资料污损、遗失,确保登记资料齐全、完整。(二)移交
登记事项登簿后,不动产登记人员应整理登记资料,填写统一制式的移交清单,将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和具有保存价值的其他材料收集、整理,并及时、完整地移交至资料管理部门。(三)接收
资料管理部门应比对移交清单对移交材料进行检查验收,对符合要求的,资料管理部门应予接收。(四)立卷
资料立卷宜采用1件1卷的原则,即每办理1件登记所形成的材料立1个卷。资料的立卷应包括:卷内材料的排列与编号、卷内目录和备考表的编制、卷皮和资料盒或资料袋的编写工作,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卷内材料应按下列顺序排列:(1)目录;
(2)结论性审核材料;(3)过程性审核材料;
(4)当事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5)图纸;(6)其他;(7)备考表。
2、卷内材料应每1页材料编写1个页号。单面书写的材料应在右上角编写页号;双面书写的材料,应在正面右上角、背面左上角编写页号。图表、照片可编在与此相应位置的空白处或其背面;卷内目录、备考表可不编页号。编写页号应使用阿拉伯数字,起始号码从“1”开始。
3、卷内目录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1)顺序号应按卷内材料的排列顺序,每份材料应编1个顺序号,不得重复、遗漏;
(2)材料题名应为材料自身的标题,不得随意更改和省略。如材料没有标题,应根据材料内容拟写一个标题;
(3)页次应填写该材料所在的起始页,最后页应填起止页号;(4)备注应填写需注明的内容。4、备考表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立卷人应为负责归档材料立卷装订的人员;(2)检查人应为负责检查归档材料立卷装订质量的人员;(3)日期应为归档材料立卷装订完毕的日期。
5、卷皮与资料盒或资料袋项目的填写可采用计算机打印或手工填写。手工填写时应使用黑色墨水或墨汁填写,字体工整,不得涂改。(五)编号
资料编号可采用归档流水号统一制定编号规则。(六)装订
资料装订应符合下列规定: 1、材料上的金属物应全部剔除干净,操作时不得损坏材料,不得对材料进行剪裁;
2、破损的或幅面过小的材料应采用A4白衬纸托裱,1页白衬纸应托裱1张材料,不得托裱2张及以上材料;字迹扩散的应复制并与原件一起存档,原件在前,复制件在后;
3、幅面大于A4的材料,应按A4大小折叠整齐,并预留出装订边际; 4、卷内目录题名与卷内材料题名、卷皮姓名或名称与卷内材料姓名或名称应保持一致。姓名或名称不得用同音字或随意简化字代替; 5、卷内材料应向左下角对齐,装订孔中心线距材料左边际应为12.5mm;
6、应在材料左侧采用线绳装订;
7、材料折叠后过厚的,应在装订线位置加入垫片保持其平整; 8、卷内材料与卷皮装订在一起的,应整齐美观,不得压字、掉页,不得妨碍翻阅。(七)入库 纸质资料整理装订完毕,宜消毒除尘后入库。(八)上架
纸质资料入库后,宜及时上架,以备查验和利用。(九)保管
不动产登记资料保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资料库房应安装温湿度记录仪、配备空调及去湿、增湿设备,并应定期进行检修、保养;库房的温度应控制在14℃~24℃,相对湿度应控制在45%~60%;
2、资料库房应配备消防器材,并应按要求定期进行检查和更换;应安全使用电器设备,并应定期检查电器线路;库房内严禁明火装置和使用电炉及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库房内应安装防火及防盗自动报警装置,并应定期检查;
3、资料库房人工照明光源宜选用白炽灯,照度不宜超过100Lx;当采用荧光灯时,应对紫外线进行过滤;不宜采用自然光源,当有外窗时应采取遮阳措施,资料在任何情况下均应避免阳光直射;
4、资料密集架应与地面保持80mm以上距离,其排列应便于通风降湿;
5、应检查虫霉、鼠害。当发现虫霉、鼠害时,应及时投放药剂,灭菌杀虫;
6、应配备吸尘器,加装密封门。有条件的可设置空气过滤装置。三、电子资料管理(一)一般规定 电子资料的范围应包括电子资料目录、电子登记簿和纸质资料的数字化加工处理成果。
1、电子资料应以1次登记为1件,按件建立电子资料目录; 2、电子登记簿应按宗地为单位建立并应与电子资料目录形成关联; 3、不动产登记纸质资料宜进行数字化处理。(二)纸质资料数字化处理
数字化处理基本流程应包括案卷整理、资料扫描、图像处理、图像存储、数据挂接、数据关联、数据验收、数据备份与异地保存。数字化扫描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扫描应根据资料幅面的大小选择相应规格的扫描设备,大幅面资料可采用大幅面扫描仪,也可采用小幅面扫描后的图像拼接方式处理; 2、对页面为黑白二色且字迹清晰、不带插图的资料,可采用黑白二值模式进行扫描;对页面为黑白二色,但字迹清晰度差或带有插图的资料,以及页面为多色文字的资料,可采用灰度模式扫描;对页面中有红头、印章或插有黑白照片、彩色照片、彩色插图的资料,可采用彩色模式进行扫描;
3、当采用黑白二值、灰度、彩色等模式对资料进行扫描时,其分辨率宜选择大于或等于100dpi;在文字偏小、密集、清晰度较差等特殊情况下,可适当提高分辨率;
4、对粘贴折页,可采用大幅面扫描仪扫描,或先分部扫描后拼接;对部分字体很小、字迹密集的情况,可适当提高扫描分辨率,选择灰度扫描或彩色扫描,采用局部深化技术解决;对字迹与表格颜色深度不同的,采用局部淡化技术解决;对页面中有黑白或彩色照片的材料,可采用JPEG、TIF等格式储存,应确保照片清晰度。数字化图像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出现偏斜的图像应进行纠偏处理;对方向不正确的图像应进行旋转还原;
2、对图像页面中出现的影响图像质量的杂质,应进行去污处理。处理过程中应遵循在不影响可懂度的前提下展现资料原貌的原则; 3、对大幅面资料进行分区扫描形成的多幅图像,应进行拼接处理,合并为一个完整的图像;
4、彩色模式扫描的图像应进行裁边处理,去除多余的白边。数字化图像存储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黑白二值模式扫描的图像材料,宜采用TIF格式存储;采用灰度模式和彩色模式扫描的材料,宜采用JPEG格式存储。存储时的压缩率的选择,应以保证扫描的图像清晰可读为前提。提供网络查询的扫描图像,也可存储为CEB、PDF或其他格式;
2、图像材料的命名应确保其唯一性,并应与电子资料目录形成对应。数字化成果汇总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资料数字化转换过程中形成的电子资料目录与数字化图像,应通过网络及时加载到数据服务器端汇总、验收,并应实现目录数据对相关联的数字图像的自动搜索,数字图像的排列顺序与纸质资料相符。(三)电子资料数据验收
电子资料数据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录入的目录数据和不动产登记簿数据应进行抽查,抽查率不得低于10%,错误率不得高于3%;
2、对纸质材料扫描后形成的图像材料应进行清晰度、污渍、黑边、偏斜等图像质量问题的控制;
3、对图像和目录数据挂接应进行抽查,抽查率不得低于10%,错误率不得高于3%。
(四)电子资料备份和异地保存
电子资料备份和异地保存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子资料目录、电子登记簿以及纸质资料的数字化加工处理成果均应进行备份;
2、可选择在线增量备份、定时完全备份以及异地容灾备份的备份方式;
3、应至少每天1次做好增量数据和材料备份;
4、应至少每周1次定时做好完全备份,并应根据自身条件,应至少每年1次离线存放。存放地点应符合防火、防盗、防高温、防尘、防光、防潮、防有害气体和防有害生物的要求,还应采用专用的防磁柜存放;
5、应建立异地容灾体系,应对可能的灾害事故。异地容灾的数据存放地点与源数据存放地点距离不得小于20km,在地震灾害频发地区,间隔距离不宜小于800km;
6、备份数据应定期进行检验。备份数据检验的主要内容宜包括备份数据正常打开、数据信息完整、材料数量准确等; 7、数据与灾备机房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的规定。
XX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业务内部会审制度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和规范我县不动产登记管理工作,严格依法行政,决定对不动产登记重大事项实行中心业务内部会审制度。现将会审有关内容规定如下: 一、会审事项
本制度所指的会审事项是指无需提交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局长专题会议讨论的事项。
(一)不动产各类历史遗留、疑难登记的受理审核;(二)业务流程的优化再造;(三)不动产权属纠纷的调处;(四)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受理;
(五)难以适用现行政策法规规定,或情况较为复杂的疑难事项;(六)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二、参加人员
会议由中心主任或委托副主任主持召开,副主任、各科室负责人、相关业务骨干参加会审。根据会审需要,可邀请局相关科室和有关专家列席会议并提出意见,列席会议的局相关科室和专家经分管局长或中心主任同意后由主办科室负责通知落实。三、会审程序
(一)有关业务承办科室向会审会提出提交有关业务事项的基本情况和需决策事项,经承办科室研究后,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经分管领导审查同意后,提请内部会审,会议具体日期由综合信息科提前通知。(二)承办科室向会议汇报问题,应当准确反映内容并着重说明提交审议的重点难点问题。会审主持人应当根据会审讨论情况提出会审意见,参加会审人员应当对会审意见表明态度。
(三)对会审形成的一致意见,在会审会主持人或主要负责人予以最终确认后,作为集体决策结果报局不动产登记管理科备案后予以实施。(四)综合科负责会议的记录、相关文件的印发及存档。
XX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服务行为规范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中心工作人员的公共服务行为,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率和公共服务质量,根据《国家公务员法》,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XX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服务行为规范,是指中心工作人员在办证服务、接待来访(信)群众等直接面对社会执行公务或提供服务时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工作程序、办事规则、行政纪律及言行标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体中心工作人员。
第四条 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在服务中应当鼓励的行为:
(一)关心群众疾苦,深入基层,认真调查了解工作中群众反映强烈和不满意的问题,并及时予以解决或处理;
(二)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不断推进本职工作创新,采用新技术、新办法简化办事程序、手续,缩短办事时间;
(三)认真为基层、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努力树立和维护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的良好形象;
(四)依照职责积极预防事故的发生,在事故发生后采取积极的补救措施,使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免受损失或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规定应当提倡或予以奖励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 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在服务中应当履行的行为:
(一)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执行公务;
(二)严格按照中心公开办事事项的条件、程序、时限等为群众提供服务;按照规范的服务用语和礼仪接待来访群众,接听咨询电话,并将群众咨询事项中属于本职工作范围的有关办理程序、方法及相关手续等一次性告知咨询人,切实做到来电必接、有问必答;
(三)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规范的工作用语和工作礼仪进行服务;
(四)对于群众反映的困难和问题,努力做到事事有回音。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且在其职权范围内的前提下,努力做到件件有落实。
第六条 工作人员在服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执行公务;
(二)不按照中心公开办事事项的条件、程序、时限等为群众提供服务;
(三)不按照规范的服务用语和服务礼仪接待来访群众,接听咨询电话;
(四)不一次性将群众咨询事项中属于本职工作范围的有关方法及相关手续等告知咨询人;
(五)不按照规定程序和规范的工作用语及工作礼仪服务;(六)不答复群众反映的问题;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且在其职权范围内的前提下,不解决群众反映的困难和问题;
(七)不在规定期限内调查核实并书面答复以真实姓名、工作单位投诉的当事人;
(八)揽权诿责,以情代法,徇私枉法;
(九)其他与中心工作人员身份不相称的行为或表现;
(十)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
第七条 中心建立服务承诺制度、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事制、首办责任制和首问责任制等制度,制定公共服务规范用语并将上述制度和规范向社会公布,以促进中心公共服务行为的规范化。
第八条 成立XX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服务行为督查工作小组(简称督查工作小组)对全中心工作人员的公共服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制定《XX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服务行为投诉处理认定办法》,督查工作小组应严格按要求受理、处理和认定有效投诉。
第十条 全中心工作人员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考核和奖惩:
(一)工作人员有本规定第一条所列应鼓励行为之一的,应当在年度考核评优时予以优先考虑;有其中两种以上行为的,应当在各项表彰奖励中予以优先安排。
(二)工作人员有本规定第三条所列禁止行为之一的,除责成其改正外,还应视情节按下列规定处理:
1、考核年度内(下同)受到有效投诉一次或被检查发现一次、但情节轻微的,进行批评教育。2、受到有效投诉及被检查发现共二次、但情节轻微的,本人本年度不能评为优秀。
3、受到有效投诉及被检查发现共三次、但情节轻微的,本人本年度考核不能评为称职(合格)。
4、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人本年度考核评为不称职(不合格),予以调离岗位或降职。
(1)受到有效投诉及被检查发现超过三次、但情节轻微的;
(2)受到有效投诉及被检查发现共一次以上、但情节较重的。
5、调离岗位或降职后又受到有效投诉或者被检查发现的,予以停职检查。
6、受到有效投诉或被检查发现情节严重,或连续两年被评为不称职(不合格)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7、情节轻重的划分:给单位和服务对象造成损害后果和影响较小的,属情节轻微;工作作风恶劣,给单位和服务对象造成损害后果和影响大的,属情节严重。
(三)违反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和单位制度的,按照XX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过错追究规定和单位制度处理。
(四)在接到投诉后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当事人,被当事人向督查工作小组等监督机关有效投诉的,视情节轻重处理。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对依照本办法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有权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诉。
XX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便民服务制度
第一条
为强化服务意识,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质量,建设服务型中心,坚决杜绝群众办事“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现象,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便民服务制,是指中心采取“主动办、上门办、变通办、透明办、特事办”的方式,帮助企业和群众解决实际问题和困难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 便民服务的具体内容包括:
(一)主动办。中心各科室及分中心办公人员对基层部门、企事业单位、群众反映的一些热点、难点问题,要不躲、不拖、不推,迎难而上“主动办”,克服畏难发愁、坐等拖靠等不良风气。
(二)上门办。中心各科室及分中心办公人员对基层部门、企事业单位、群众反映的重大问题和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要“上门办”。要突出深入基层、深入实际开展工作,克服脱离群众、服务不力等现象。
(三)变通办。中心各科室及分中心办公人员对基层部门、企事业单位、职工群众的请办事项中一些暂不具备条件或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在不违反国家政策的前提下,要创新思维“变通办”。坚决杜绝相互推诿、敷衍扯皮等现象的发生。
(四)透明办。中心各科室及分中心办公人员对一些涉及面广、政策性较强的事项,要做到“公开透明办”。在不违反保密规定的前提下,积极做好各项应公开工作,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工作做到阳光透明、公正公开,严禁随意裁量、暗箱操作。对发现违规操作、谋取私利现象,严查严究。
(五)特事办。中心各科室及分中心办公人员对基层部门、企事业单位、职工群众亟待解决的问题,特别是一些影响较大的特殊问题,根据局要求或者局集体研究意见,实行“特事特办”。
第四条
中心各科室(分中心)主要负责人为落实便民服务制度的责任人。
第五条 中心由专人负责对 便民服务情况进行督查、催办。第六条 全中心人员要发扬便民作风,在工作中努力做到:“零停留”办公、“零差错”办理、“零关系”办事、“零利益”服务;不让布置的工作在我这里延误,不让需要办理的事项在我这里积压,不让各种差错在我这里发生,不让服务对象在我这里受到冷落,不让中心形象在我这里受到影响。
XX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挂牌服务制度
为了提高服务态度和办事效率,加强社会监督,提高办事透明度,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本中心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中心所有工作人员的身份(包括姓名、岗位、职务等)予以公开,在办公场所的醒目位置摆放桌牌,在胸前佩带胸牌,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二、在工作时间内,工作人员都必须佩带身份公开牌,并保持身份牌的整齐、美观、位置正确。
三、中心办公室不定期对挂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身份牌不挂或随意佩带、摆放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XX县不动产登记中心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进一步推进不动产登记精细化管理,统筹安排中心各项工作,关爱中心干部职工的工作和生活,特建立中心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中心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遇到有下列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报告:
1、参加各类兴趣班学习,在职学历教育等可能占用正常工作日时间的;
2、出国、出境、出省旅游、探亲的; 3、年内有婚育计划或安排的;
4、编外人员参加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公开招(考)聘的; 5、配偶及其直系亲属从事与本职工作有关的职业,特别是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6、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二、具有计划性或者预见性的上述重大事项,中心工作人员原则上应当提前一个月向中心负责人报告;不可预见的事项,应当在事后第一时间补报告。
三、根据有关规定需要办理书面请(销)假手续,书面报告或者填写相关表格的,按市局有关规定执行。
四、在中心工作人员发生或者处理上述事项期间,中心应当统筹安排其他人员替岗,确保日常工作不受影响;本人应当妥善处理好日常工作,做好工作交接。
五、中心工作人员未按本制度提前报告上述重大事项的,原则上不予批准;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XX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学习制度
为全面提升中心干部职工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确保中心各项工作目标任务的圆满完成,全面推进不动产登记工作再上新台阶,特制定本制度。
一、学习内容 1、政治理论学习; 2、国土资源政策法规; 3、国土资源业务实践操作培训;
4、市政府、市局的重要文件及重要会议精神;
5、通报局及中心的重要事项或部署、安排工作计划、目标、任务;
6、党风廉政教育和行风效能教育。二、学习形式
采用集中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集中学习根据参加对象不同,中心全体干部职工集中学习、各科室(分中心)集中学习等。
(一)中心全体干部职工集中学习
1、时间:根据需要决定,原则上每季度须安排一次; 2、地点:另行通知;
3、参加人员:中心全体干部职工; 4、主持人:主任或委托副主任; 5、组织:办公室。(二)科室分组学习
1、时间:原则上在市局中层干部会议、主任办公会议召开后,科室应及时组织学习;
2、地点:具体由各科室自行安排; 3、参加人员:各科室全体干部职工;
4、分组原则:以科室为单位组成一个学习组,各分管副主任参加分管学习组学习;
5、主持人:各科室负责人; 6、组织:各科室。三、学习要求
1、要重视学习,严格学习纪律。
2、针对不同形式的学习,各科室要拟出学习计划,并每次做好学习签到和学习记录。
3、安排讲课或发言的人要提前做好准备,学习的内容要注重针对性、实用性,并将讲稿交分管主任把关定稿。
4、每个参学人员都要做好学习记录,年终个人工作总结必须有学习内容。
5、个人参加学习的情况作为月考核和年度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6篇:不动产登记中心财务管理制度
不动产登记中心财务管理制度
为加强不动产登记中心财务管理,严格财经纪律,理顺财务工作程序,节约各项费用开支,制定本制度。
一、岗位职责
财务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财经纪律,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协助领导严把财务关,加强财务管理,积极维护财经纪律。
应正确核算本单位各项收入及专项拨款,及时反映本单位的经济活动情况,监督本单位的经济活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财经法规。
依据《会计法》有权拒付不符合财务规定的开支,对手续不全的由经手人补办必要手续,严紧对报销单据涂、挖、擦、补。
二、财务报销制度
(一)财务报销流程。
经办人将报销凭证收集整理并签字,然后报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核签字,最后由财务科按财务管理规定审核并负责将报销凭证统一汇总,报主要领导签字后报销。有关财务支出已事先审批的,报销签字时应附带相关审批凭证。相关人员要严格规范执行好有关经费支出审批和报销凭证签字审核制度,确保不出现任何问题。
(二)资金支付方式。严格按照区财政规定,使用银行转账方式和使用公务卡支付,尽量少使用现金。
三、办公用品购买制度
(一)日常办公用品购买。各科室需购置的办公用品,应提前向办公室提报购买计划。一般使用银行转账方式或公务卡方式结算,尽量少使用现金。
(二)办公设备购买。各科室需要购买的办公设备,经本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签字后报综合科,办公室汇总后报中心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在年度预算范围内按规定程序购置。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必须实行政府采购。
(三)办公用具维修。电脑、打印机等设备的维修、零部件更换,实行一事一批制度,先由使用科室提出书面申请,报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室统一办理。
四、公务卡使用管理制度
为规范公务支付业务,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支付透明度,强化资金安全,严格执行黄岛区公务卡管理的有关规定。
五:固定资产管理
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办公室应对固定资产实行专人负责制,建立日常登记管理台帐,财务部门应建立财务会计帐;定期组织管理人员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每年组织一次全面盘点,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
对固定资产因管理不善和责任心不强造成的损失,要追究部门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六:收费管理 各项收费应严格按相关的业务收费程序办理,以收费许可证和有关政策规定费率标准为依据收取,如有特殊情况需减免费用,必须报请中心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或主任签批;加强收费管理,不得随意列支;对所收费用应依法纳税。
第7篇: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业务指南
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业务指南
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一、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缴费-→发不动产权证书
二、提交资料及要求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详见页尾注释);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原件):
(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出让合同和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用地文件等相关材料;
(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等相关材料;
(3)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土地租赁合同和土地租金缴纳凭证等相关材料;
(4)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
(5)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土地资产授权经营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
4.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原件);
5.完税凭证(原件);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不便在登记机构留存的现场审验原件,留复印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或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三、收费标准
按照国家收费标准执行。
四、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如需补充资料的,自资料补齐之日为受理日。
注释: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境内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身份证遗失的,应提交临时身份证。未成年人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2)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其他身份登记证明;
(3)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提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
(4)台湾地区自然人: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5)华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6)外籍自然人: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或者其所在国护照;
(7)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8)境外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9)代理申请或代为申请提交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详见页尾注释)、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中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①自然人处分不动产的,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未经公证的,申请人应当在申请登记时,与代理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
②境外申请人处分不动产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或者认证;③代理人为两人或者两人以上,代为处分不动产的,全部代理人应当共同代为申请,但另有授权的除外。
④监护人代为申请情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监护关系证明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以及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材料。处分被监护人不动产申请登记的,还应当出具为被监护人利益而处分不动产的书面保证。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可以是户口簿、监护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或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父母之外的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不动产的,有关监护关系材料可以是人民法院指定监护的法律文书、监护人对被监护人享有监护权的公证材料或者其他材料。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一、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实地查看)-→登簿-→缴费-→发不动产权证书
二、申请主体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共有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因共有人的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可以由发生变化的权利人申请;因土地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由共有人一人或多人申请。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详见页尾注释); 3 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材料(原件),包括:(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土地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除应提交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外,还应提交:①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提交出让补充合同;②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土地灭失的,提交证实土地灭失的材料;
(3)土地用途变更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和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凭证;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凭证;
(5)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国有建设用地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6)共有人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合同书或生效法律文书。夫妻共有财产共有性质变更的,还应提交婚姻关系证明;依法应当纳税的,应提交完税凭证(原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不便在登记机构留存的现场审验原件,留复印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或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四、收费标准
按照国家收费标准执行。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如需补充资料的,自资料补齐之日为受理日。
注释: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境内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身份证遗失的,应提交临时身份证。未成年人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2)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其他身份登记证明;
(3)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提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
(4)台湾地区自然人: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5)华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6)外籍自然人: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或者其所在国护照;
(7)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8)境外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9)代理申请或代为申请提交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详见页尾注释)、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中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①自然人处分不动产的,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未经公证的,申请人应当在申请登记时,与代理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
②境外申请人处分不动产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或者认证;
③代理人为两人或者两人以上,代为处分不动产的,全部代理人应当共同代为申请,但另有授权的除外。④监护人代为申请情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监护关系证明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以及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材料。处分被监护人不动产申请登记的,还应当出具为被监护人利益而处分不动产的书面保证。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可以是户口簿、监护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或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父母之外的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不动产的,有关监护关系材料可以是人民法院指定监护的法律文书、监护人对被监护人享有监护权的公证材料或者其他材料。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一、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缴费-→发不动产权证书
二、申请主体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属继承、受遗赠或生效法律文书造成权属转移情形的,可以由单方申请。
三、提交资料及要求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详见页尾注释); 3 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材料(原件),包括:
(1)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的,提交互换协议;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
(2)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提交相关证明材料;(3)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
(6)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分割或合并协议书,或者记载有关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实体分割或合并的,还应提交有权部门同意实体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合并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6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还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原件);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税费缴纳凭证(原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不便在登记机构留存的现场审验原件,留复印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或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四、收费标准
按照国家收费标准执行。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如需补充资料的,自资料补齐之日为受理日。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一、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实地查看-→审核(-→公告)-→登簿
二、申请主体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三、提交资料及要求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详见页尾注释);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材料(原件),包括:(1)国有建设用地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
(2)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书面文件。被放弃的国有建设用地上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或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文件;
(3)依法没收、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交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书;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不便在登记机构留存的现场审验原件,留复印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或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四、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如需补充资料的,自资料补齐之日为受理日。依职权注销登记需发布公告,公告期不少于15日,公告期不计入办理期限。
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构筑物)
所有权首次登记
一、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实地查看→审核→登簿→缴费→发不动产权证书
二、申请主体
不动产登记簿或土地权属来源材料记载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三、提交资料及要求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详见页尾注释);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原件); 4.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原件); 5.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原件);
6.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原件、含经确认的楼幢、房屋测绘信息表);
7.建筑物区分所有的,确认建筑区划内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材料(原件);
8.相关税费完税凭证(原件);
9.派出所出具的坐落证明和分层分户定位表; 10.物业维修基金缴费凭证; 11.房地产分栋、分户汇总表;
12.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不便在登记机构留存的现场审验原件,留复印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或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四、收费标准
按照国家收费标准执行。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如需补充资料的,自资料补齐之日为受理日。
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构筑物)
所有权变更登记
一、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实地查看)-→登簿-→缴费-→发不动产权证书
二、申请主体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为申请主体。因共有人的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可以由发生变更的权利人申请;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由共有人一人或多人申请。
三、提交资料及要求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详见页尾注释); 3 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的材料(原件),包括:(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房屋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除应提交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外,还需提交:①属部分土地收回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人民政府收回决定书;②改建、扩建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规划验收文件和房屋竣工验收文件;③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房屋灭失的,提交部分房屋灭失的材料;④其他面积、界址变更情形的,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批准文件。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和土地价款缴纳凭证;
(3)用途发生变化的,提交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价款以及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和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价款缴纳凭证;
(5)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提交相关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
(6)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书或生效法律文书。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不便在登记机构留存的现场审验原件,留复印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或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四、收费标准
按照国家收费标准执行。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如需补充资料的,自资料补齐之日为受理日。
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构筑物)
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缴费-→发不动产权证书
二、申请主体
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属属继承或受遗赠的及生效法律文书造成权属转移情形的,可以由单方申请。
三、提交资料及要求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详见页尾注释); 3 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原件),包括:
(1)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的,提交互换协议;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
(2)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提交相关证明材料;(3)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
(6)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分割或合并协议书,或者记载有关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实体分割或合并的,还应提交有权部门同意实体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合并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5 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6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还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原件);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税费缴纳凭证(原件);企业转制的提交企业转制方案及上级部门批准转制的证明文件(原件);企业因破产而清算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生效法律文书;企业因解散而清算的,提交股东(大)会决议(职工大会或职代会决议)和能够证明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清算方案(清算报告)或转让协议、证明(原件);
10.因划拨、移交取得的房屋应提交划拨、移交的证明和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原件);
11.除上述文件外,有下列情况的还需提供:
(1)单位房改福利房的,提供房改部门的批复、购房协议、购房人员名单;
(2)夫妻离婚涉及共有房屋分割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者记载有关房屋分割内容的生效离婚判决书或者调解书。房屋为政策性住房的,提供房改部门的变更批复及清单;
(3)因政策性住房退房的,提供房改部门同意退房批复、退房协议书;
(4)因拆迁赔偿的,提供拆迁安置协议书和安置单;(5)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房屋的,或权利人自行委托拍卖的,提供拍卖公告、拍卖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
(6)房屋有共有人的,提供共有人同意转移的意见书;(7)行政划拨、减免地价的土地上房屋转让的,提供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付清地价款证明;
(8)非法人企业、组织转移房屋的,提供产权部门同意转移的批准文件;12.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不便在登记机构留存的现场审验原件,留复印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或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四、收费标准
按照国家收费标准执行。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如需补充资料的,自资料补齐之日为受理日。
所有权注销登记
八、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构筑物)
一、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实地查看-→审核(-→公告)-→登簿
二、申请主体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的主体应当是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或者其他依法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权利人。
三、提交资料及要求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详见页尾注释); 3 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原件),包括:
(1)不动产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
(2)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不动产的,提交人民政府生效决定书;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不便在登记机构留存的现场审验原件,留复印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或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四、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如需补充资料的,自资料补齐之日为受理日。依职权注销登记需发布公告,公告期不少于15日,公告期不计入办理期限。
九、地役权首次登记
一、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登证-→缴费-→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二、申请主体
地役权首次登记应当由地役权合同中载明的需役地权利人和供役地权利人共同申请。
三、提交资料及要求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详见页尾注释); 3 需役地和供役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 地役权合同(原件);5 地役权设立后,办理首次登记前发生变更、转移的,还应提交相关材料(原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不便在登记机构留存的现场审验原件,留复印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或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四、收费标准
按照国家收费标准执行。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如需补充资料的,自资料补齐之日为受理日。
十、地役权变更登记
一、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登证-→缴费-→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二、申请主体
地役权变更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需役地权利人和供役地权利人。因共有人的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可以由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权利人申请;因不动产自然状况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可以由共有人一人或多人申请。
三、提交资料及要求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详见页尾注释); 3 需役地和供役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 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地役权变更的材料(原件),包括:(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需役地或者供役地的面积发生变化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和宗地界址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3)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
(4)地役权内容发生变化的,提交地役权内容变更的协议。6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不便在登记机构留存的现场审验原件,留复印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或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四、收费标准
按照国家收费标准执行。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如需补充资料的,自资料补齐之日为受理日。
十一、地役权转移登记
一、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登证-→缴费-→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二、申请主体
地役权转移登记应当由双方共同申请。
四、提交资料及要求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详见页尾注释); 3 需役地和供役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 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5 地役权转移合同(原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不便在登记机构留存的现场审验原件,留复印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或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三、收费标准
按照国家收费标准执行。
四、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如需补充资料的,自资料补齐之日为受理日。
十二、地役权注销登记
一、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实地查看-→审核-→登簿登证
二、申请主体
当事人依法解除地役权合同的,应当由供役地、需役地双方共同申请,其他情形可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三、提交资料及要求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详见页尾注释); 3 需役地和供役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 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5 地役权消灭的材料(原件),包括:
(1)地役权期限届满的,提交地役权期限届满的材料;(2)供役地、需役地归于同一人的,提交供役地、需役地归于同一人的材料;(3)供役地或者需役地灭失的,提交供役地或者需役地灭失的材料;
(4)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地役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5)依法解除地役权合同的,提交当事人解除地役权合同的协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不便在登记机构留存的现场审验原件,留复印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或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四、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如需补充资料的,自资料补齐之日为受理日。
十三、抵押权首次登记
一、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登证-→缴费-→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二、申请主体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
三、抵押财产范围 1 建设用地使用权; 2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荒地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不动产。
四、不得办理抵押登记的财产范围1 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不动产; 5 依法被查封的不动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不动产。
五、提交资料及要求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详见页尾注释); 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抵押的,抵押权人应为金融机构,需提供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取得的《金融许可证》,或经省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有关证件;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主债权合同(原件)。最高额抵押的,应当提交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文件等必要材料(原件);抵押合同(原件)。主债权合同中包含抵押条款的,可以不提交单独的抵押合同书。最高额抵押的,应当提交最高额抵押合同。下列情形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同意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的,应当提交已存在债权的合同以及当事人同意将该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权担保范围的书面材料(原件);
(2)在建建筑物抵押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3)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不动产抵押还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未纳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管理的,需提交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4)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不动产设定抵押的,应当提交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通过的证明文件(原件),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应提供证明材料并作出说明(原件);
(5)集体所有制企业的不动产设定抵押的,应当提交经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证明文件(原件)。
(6)属抵押权预告登记转抵押登记的,提供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
(7)办理典当抵押登记的,需提交《典当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当事人确认或约定抵押物价值的相关材料或抵押权人出具的抵押物价值确认函(原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不便在登记机构留存的现场审验原件,留复印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或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六、收费标准
按照国家收费标准执行。
七、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如需补充资料的,自资料补齐之日为受理日。
十四、抵押权变更登记
一、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登证-→缴费-→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二、申请主体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应当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因抵押人或抵押权人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可由发生变化的当事人单方申请;不动产坐落、名称发生变化的,可由抵押人单方申请。
三、提交资料及要求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详见页尾注释); 3 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4 抵押权变更的材料(原件),包括:
(1)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姓名、名称变更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担保范围、抵押权顺位、被担保债权种类或者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更的,提交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约定相关变更内容的协议;因抵押权顺位、被担保债权数额、最高债权额、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发生变更等,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和身份证明文件;办理典当抵押登记的,需提交《典当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不便在登记机构留存的现场审验原件,留复印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或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四、收费标准
按照国家收费标准执行。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如需补充资料的,自资料补齐之日为受理日。
十五、抵押权转移登记
一、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登证-→缴费-→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二、申请主体
抵押权转移登记应当由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抵押权人和债权受让人共同申请。
三、提交资料及要求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详见页尾注释); 3 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4 抵押权转移的材料(原件),包括:
(1)申请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被担保主债权的转让协议;
(2)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部分债权转移的材料、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材料;
(3)债权人已经通知债务人的证明材料。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不便在登记机构留存的现场审验原件,留复印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或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四、收费标准
按照国家收费标准执行。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如需补充资料的,自资料补齐之日为受理日。
十六、抵押权注销登记
一、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登证
二、申请主体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共同申请抵押权的注销登记。
债权消灭或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抵押权人可以单方申请抵押权的注销登记。
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抵押权消灭的,抵押人等当事人可以单方申请抵押权的注销登记。
三、提交资料及要求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详见页尾注释); 3 抵押权消灭的材料(原件);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共同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抵押权人单方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人等当事人单方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证实抵押权已消灭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不便在登记机构留存的现场审验原件,留复印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或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四、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如需补充资料的,自资料补齐之日为受理日。
十七、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
一、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登证-→缴费-→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二、申请主体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共同申请 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
三、提交资料及要求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详见页尾注释); 3 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4 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已确定的证明材料(原件); 5 办理典当抵押登记的,需提交《典当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不便在登记机构留存的现场审验原件,留复印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或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四、收费标准
按照国家收费标准执行。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如需补充资料的,自资料补齐之日为受理日。
十八、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
一、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缴费-→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二、申请主体
预购商品房的预售人和预购人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预售人未按照约定与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时,预购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
三、提交资料及要求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详见页尾注释);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原件); 4 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预售人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应当提交相应材料(原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双方当事人对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中包括预告登记的约定或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约定,可以不单独提交相应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不便在登记机构留存的现场审验原件,留复印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或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四、收费标准
按照国家收费标准执行。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如需补充资料的,自资料补齐之日为受理日。
十九、不动产转移预告登记
一、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缴费-→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二、申请主体
买卖双方或协议双方当事人,属继承或受遗赠的及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情形的可以单方申请。
三、提交资料及要求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详见页尾注释); 3 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原件);不动产权属证书(复印件)、不动产转让合同(原件);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双方当事人对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中包括预告登记的约定或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约定,可以不单独提交相应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不便在登记机构留存的现场审验原件,留复印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或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四、收费标准
按照国家收费标准执行。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如需补充资料的,自资料补齐之日为受理日。
二十、不动产抵押预告登记
一、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缴费-→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二、申请主体
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双方共同申请。
三、提交资料及要求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详见页尾注释):
抵押权人为金融机构的,应提供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取得的《金融许可证》;或经省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有关证件;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属于下列情形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复印件):(1)以预购商品房等不动产设定抵押权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以及不动产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
(2)不动产抵押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抵押合同和主债权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注: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不便在登记机构留存的现场审验原件,留复印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或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双方当事人对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中包括预告登记的约定或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约定,可以不单独提交相应材料。预购商品房办理抵押预告登记的,在抵押人取得不动产权利证书后,抵押当事人双方应申请将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转为不动产抵押登记。
四、收费标准
按照国家收费标准执行。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如需补充资料的,自资料补齐之日为受理日。
二十一、预告登记的变更登记
一、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缴费-→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二、申请主体
预告登记变更可以由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当事人单方申请。
三、提交资料及要求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详见页尾注释); 3 预告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材料(原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不便在登记机构留存的现场审验原件,留复印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或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四、收费标准
按照国家收费标准执行。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如需补充资料的,自资料补齐之日为受理日。
二
十二、预告登记的转移登记
一、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缴费-→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二、申请主体
预告登记转移的申请人由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预告登记权利人和该预告登记转移的受让人共同申请。因继承、受遗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预告登记转移的可以单方申请。
三、提交资料及要求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详见页尾注释); 3 按照不同情形,提交下列材料(原件):(1)继承、受遗赠的,提交相关证明材料;(2)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3)主债权转让的合同和已经通知债务人的材料;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不便在登记机构留存的现场审验原件,留复印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或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四、收费标准
按照国家收费标准执行。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如需补充资料的,自资料补齐之日为受理日。
二十三、预告登记的注销登记
一、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实地查看-→审核-→登簿
二、申请主体
申请人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预告登记权利人或生效法律文书记载的当事人。预告当事人协议注销预告登记的,申请人应当为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的双方当事人。
三、提交资料及要求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详见页尾注释); 3 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债权消灭或者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材料(原件);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不便在登记机构留存的现场审验原件,留复印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或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四、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如需补充资料的,自资料补齐之日为受理日。
注:经法院判决(调解)、仲裁机构裁决、公证等方式注销预告登记的,可以单方申请。应提交生效的明确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注销预告登记的法院判决书、调解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公证书等资料。
预购(现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同时设定有抵押权预告登记的,应先行注销抵押权预告登记,再办理注销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
二十四、依申请更正登记
一、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缴费-→换发不动产权证或登记证明
二、申请主体
不动产的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应当与申请更正的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存在利害关系。
三、提交资料及要求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详见页尾注释); 3 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的材料(原件),但不动产登记机构书面通知相关权利人申请更正登记的除外;申请人为不动产权利人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申请人为利害关系人的,证实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权利存在利害关系的材料(原件);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不便在登记机构留存的现场审验原件,留复印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或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四、收费标准
按照国家收费标准执行。因登记机关原因进行更正登记的,免费办理。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如需补充资料的,自资料补齐之日为受理日。
二十五、异议登记
一、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缴费-→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二、申请主体
异议登记申请人应当是利害关系人。
三、提交资料及要求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详见页尾注释); 3 证实对登记的不动产权利有利害关系的材料(原件); 4 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材料(原件);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不便在登记机构留存的现场审验原件,留复印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或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四、收费标准
按照国家收费标准执行。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如需补充资料的,自资料补齐之日为受理日。
二十六、异议登记注销
一、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
二、申请主体
注销异议登记申请人是异议登记申请人。
三、提交资料及要求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详见页尾注释); 3 异议登记申请人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或者异议登记申请人的起诉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予以驳回诉讼请求的材料(原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不便在登记机构留存的现场审验原件,留复印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或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二十七、查封登记
一、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
二、嘱托查封主体
嘱托查封的主体应当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等国家有权机关。
三、提交资料及要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等国家有权机关送达人的工作证(原件,留复印件)和执行公务的证明文件(原件)。委托其他法院送达的,应当提交委托送达函(原件);人民法院查封的,应提交查封或者预查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人民检察院查封的,应提交查封函(原件);公安等国家有权机关查封的,应提交协助查封的有关文件(原件)。
三、办理时限
资料完备当场办结,如需核实的,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核实完毕并办结。如需补充资料的,自资料补齐之日为受理日。
二十八、查封登记注销
一、办理程序
嘱托-→受理-→审核-→登簿
二、提交资料及要求
1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等国家有权机关送达人的工作证(原件,留复印件)和执行公务的证明文件(原件)。委托其他法院送达的,应提交委托送达函(原件);人民法院解除查封的,提交解除查封或解除预查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公安机关等人民政府有权机关解除查封的,提交协助解除查封通知书(原件);人民检察院解除查封的,提交解除查封函(原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时限
资料完备当场办结,如需补充资料的,自资料补齐之日为受理日。
二十九、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换发/补发
一、办理程序
1、换发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收回并注销原证书/证明-→登簿-→缴费-→换发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
2、补发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声明-→注销原证书/证明-→登簿-→缴费-→补发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
二、提交资料及要求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详见页尾注释);
3.换发的提供破损、污损或填制错误的不动产权证书(原件)/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4、补发的提交证明不动产权属的相关材料(相关不动产证书/登记证明复印件、查询结果原件或查询档案复印件等)。
三、收费标准
按照国家收费标准执行。
四、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如需补充资料的,自资料补齐之日为受理日。
三
十、继承、受遗赠的不动产登记注意事项
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申请登记的,申请人提交经公证的材料(原件)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原件)的,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办理登记。申请人不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可以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原件):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它身份证明; 2 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死亡证明,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其他能够证明被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死亡的材料等; 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包括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以及村委会、居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其他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材料等;放弃继承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在不动产登记机构人员的见证下,签署放弃继承权的声明;继承人已死亡的,代位继承人或转继承人可参照上述材料提供;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材料;
7 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提交其全部遗嘱或者 遗赠扶养协议;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提交书面约定协议。
受理登记前应由全部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共同到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继承材料查验。申请人签署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是否齐全、是否愿意接受或放弃继承、就不动产继承协议或遗嘱内容及真实性是否有异议、所提交的资料是否真实等内容进行询问,并做好记录,由全部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三
十一、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及开具证明
个人查询的:
(一)房屋登记信息查询所需材料:本人到场查询本人名下房屋登记信息的,需交验本人有效证件(包括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港、澳、台证,外国护照等)原件,提交复印件。开具夫妻双方相关房产证明的,夫妻双方至少一方需到场,并交验夫妻双方身份证明和结婚证原件,提交复印件;查询父母名下房产信息的,应当交验户口簿(申请人须与父母登记在同一户口簿上)、身份证原件,提交复印件。查询子女(18周岁以下)房产信息的,需父母一方到场,并交验父母本人身份证明、子女身份证明(或户口簿)或出生证原件,提交复印件。继承人前来查询被继承人房产信息的,需提供死亡证明、户口簿。原告或原告代理律师查询被告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的,需提交人民法院已立案的证明材料、本人有效证件(包括身份证、临时身
份证、港、澳、台证,外国护照等)原件及复印件。原告代理律师前来查询的还应当提交与原告签署的代理协议、律师证原件及复印件、律师事务所公函。人民法院委托律师查询的需出具加盖公章的调查令。受委托查询当事人名下房产登记信息的,除需交验本人有效证件(包括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港、澳、台证,外国护照等)原件,提交复印件外,还需提交经公证或经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见证的委托书,被查询权利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二)土地登记信息查询所需材料:因办理不动产登记前来查询土地登记信息的,需交验本人有效证件(包括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港、澳、台证,外国护照等)及房产证原件,提交复印件。以利害关系人身份前来查询土地登记信息的,参照房屋查询所需材料执行。
单位查询的:
需交验单位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的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