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司长讲话稿_荣意李董讲话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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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与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介绍
商务部 李玲巡视员 2005年11月27日 北京
女士们,先生们:
下午好!很高兴参加第二届中国会展经济论坛,与大家交流有关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工作。按照会议安排,下面,我向大家介绍一下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以及商务部等部门正在制定的《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的有关情况。
一、中国知识产权保护
从上个世纪80年代开始的20多年来,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做了许多工作,取得了长足发展。
(一)中国知识产权立法状况
中国已经建立了比较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其中,法律有《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等;行政法规有《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商标法实施细则》、《专利法实施细则》、《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等;行政规章有《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等。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同TRIPS的规定完全相符。
2004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中国参加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公约的情况
中国相继参加了一些主要的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公约、条约和协定(如《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专利合作条约》等),并与一些国家签订了双边保护知识产权的协议(如,1992年6月30日,中欧双方签订了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会谈纪要。1998年9月24日与法国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关于知识产权的合作协定》。)
(三)中国的知识产权执法状况
中国政府在完善立法的同时还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种假冒伪劣、侵权盗版的行为。
中国的知识产权执法保护有行政和司法两个平行的渠道。权利人在被侵权时可以向法院起诉,也可以向知识产权主管机关申诉。用行政手段保护知识产权是中国知识产权执法的一个重要特色,知识产权行政主管机关可以采取的救济手段包括停止侵权的禁令、罚款等。在司法方面,中国各级法院已经建立起专门的知识产权审判庭。
近些年来,为了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的执法力度,中国政府还采取了以下措施:
1、成立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并建立协调机制
2004年,国务院成立了吴仪副总理担任组长、由十二个执法部门组成的国务院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负责领导并统筹协调全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同时,建立了:
1、跨部门知识产权协作机制;
2、部级联席会议制度;
3、刑事执法与行政执法部门间统筹协调机制;
4、四个跨区域联合执法机制(其中包括内地与香港建立的跨境合作机制);
5、执法部门与外商投资企业定期沟通协调机制;
6、专家咨询制度。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相应成立了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在国务院工作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2、开展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
为争取我国保护知识产权工作取得更明显成效,国务院决定,从2004年9月到2005年12月,由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牵头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专项行动把保护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作为重点内容,抓住货物进出口、商品批发市场等重点环节,确定了北京、上海、广东、浙江等 15个省(市)为重点地区,以知识产权权利人反响强烈、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案件为突破口,严厉查处重大侵权案件。专项行动部署以来,中国各地区和知识产权管理与执法的部门认真组织、积极行动,行政执法和司法部门互相配合、重拳出击,形成了宏大的声势和良好的工作局面,取得了明显成效。
3、颁布司法解释,大幅降低了刑事责任门槛
高法、高检于2004年12月21日颁布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明确了侵犯知识产权定罪量刑标准;大幅降低了刑事责任门槛;解决了关于“进出口侵权”和在线盗版的法律适用问题;对假冒侵权产品运输、储存和分销等侵权行为的刑事处罚尺度做出明确规定;明确了触犯不同犯 3 罪时的处罚原则;降低了单位犯罪的标准;增加了共犯的规定。
(四)进一步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
为了加强与有关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沟通和交流。2004年,建立了“中欧知识产权对话机制”、“中美知识产权工作组”、“中日韩知识产权双边及三边对话与合作机制”,并就加入国际互联网条约加强了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及美欧日专家的交流与合作。2005年9月7—8日中方承办的“APEC知识产权高级别研讨会”在厦门召开;2005年10月,召开了中欧知识产权工作组第一次会议,并于12月中旬召开中欧知识产权对话机制第二次会议;2005年11月4日、7日,中美知识产权圆桌会议分别于北京、上海两地举行,11月8日—9日中美商贸联委会知识产权工作组第三次会议在北京召开。此外,还积极参加了WIPO、WTO、APEC等国际组织的相关知识产权的交流与合作。
(五)大力开展宣传教育,提高全民保护知识产权意识 自2004年起,中国政府将每年的“保护知识产权宣传日”改为“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周”,在国务院工作组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在全国各地广泛开展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的IPR宣传教育活动。同时,面向广大青少年,通过开展知识产权教育“进书本、进课堂、进头脑,拒绝盗版从我做起”等活动,从娃娃抓起,培育深厚的保护知识产权基础。2005年4月20-26日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办得更加声势浩大,丰富多彩。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北京市政府联合举办的“版权保护百名歌星演唱会”,和江苏省政府联合举办的“保护创新,共铸未来”专题文艺晚会,国务院有关部门举办的“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在行动”大型联合采访行动,都形成了宏大的声势,给群众以深刻印象和教育。另外,中共中央有关部门、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办公室和中国国家行政学院主办了省部级领导干部“保护知识产权,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专题研讨班,来自各省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省部级领导六十多人参加了研讨班的学习。司法部开展了全民知识产权普法教育,广东省还将知识产权内容写入中小学教材,让知识产权知识进头脑、进课堂、进社区,全面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二、《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有关情况介绍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会展业的繁荣发展,展览会上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时有发生。根据知识产权相关立法的规定,对于展览会上的侵权行为,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知识产权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理,并可请求司法保护。但是由于展览会的短暂性和临时性特点,在实际操作上,知识产权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很难按照知识产权及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的办案程序处理知识产权侵权纠纷。
一些对知识产权保护比较重视的大型展览会主办方,为解决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进行了有益的尝试,自行制定了展览会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例如:中国出口商品交易会(广交会)、中国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高交会)。这些展会的规定要求参展商承诺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一旦发生侵权投诉,按照展览会知识产权保护规则进行处置,被认为侵权的产品,则要撤出展览会。这种作法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知识产权,营造了展览会期间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序环境。但是由于展览会主办方自行制定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仅限于该展会的商品,且由于没有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纳入法律途径,存在着效力低,展会结束后案件处理衔接等问题。因此,针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商务部会同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和国家版权局起草了《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
(一)《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草案的主要内容
办法草案共分七章三十八条,分别对展会期间知识产权侵权投诉,展会期间专利、商标、著作权保护以及相关法律责任予以了规定。
1、明确了展会管理部门以及展会主办方对侵权展品的管理职责 办法草案规定,展会管理部门应加强展会期间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调、监督、检查,维护展会的正常交易秩序,依法对违法违规的参展方予以处理。办法草案还规定,展会主办方应当依法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参展项目的知识产权专况的审查,应协助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2、知识产权投诉机构的设立
为了加强展会期间的知识产权保护,办法草案规定,对于展会时间三天以上的(含三天),或展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展会主办方应当在展会期间设立知识产权投诉机构。展会主办地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派员进驻。对于未设立投诉机构的,则由展会主办地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指导、监督和有关案件的处理。此外,办法草案还规定了投诉机构的职责。
3、规定展会期间知识产权投诉的程序
为了便利权利人合法维护自己的权利,办法草案明确了投诉应当提交的材料,以及投诉的接受和受理。此外,办法草案还规定了当事人的答辩权利以及地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展会主办方在处理知识产权投诉程序方面的职责。
4、根据专利、商标和版权保护的不同特点,规定了相应的保护措施
针对展会期间专利、商标和版权保护的不同特点,办法草案分三章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一是确定了地方专利、商标和版权管理部门在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所负的职责,二是规定了对侵权投诉不予受理的条件,三是明确了地方专利、商标和版权管理部门针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调查和处理职能。
5、严格法律责任,增加对侵权人的处罚和震慑
对于展会期间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除了根据现有的知识产权相关法律予以处罚之外,办法草案还根据展会的特点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如责令从展会上撤出侵权展品、销毁介绍侵权展品的宣传材料、更换介绍侵权项目的展板。此外,对于参展方侵权成立的,展会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对其公告,展会主办方应禁止有关参展方参加下一届展会。另外,为了避免展会主办方为了经济利益懈怠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办法草案还规定对于保护不力的主办方,应由展会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视情节依法取消其主办资格。
(二)《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草案的修改进展情况 由商务部牵头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和版权局起草的《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已经进入修改的最后阶段,在制定的过程中先后征询了有关展会主办部门、地方和中央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以及优质品牌保护委员会、美国政府等相关企业和国家地区的政府部门。该草案已经在商务部网站上公开征集公众意见,现我部正在根据意见的反馈情况,对办法草案作进一步的完善和修改,力争在今年年底颁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