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施《江苏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和质量监督办法》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_江苏省质量监督局

2020-02-27 发言稿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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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施《江苏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 和质量监督办法》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

江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

徐卫

(2010年5月21日)

同志们、新闻界的朋友们:

大家好!《江苏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和质量监督办法》作为省政府规章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借此机会,我就《办法》出台的意义、主要内容及贯彻实施讲三点意见。

一、《江苏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和质量监督办法》出台的意义 农业机械化是运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装备农业,改善农业生产经营条件,不断提高农业的生产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的过程。在衡量现代农业的各项指标中,农业机械化是现代农业的主要内容和重要标志。近年来,在国家和我省各级政府惠农强农政策的带动下,我省农业机械化快速发展。目前全省农业机械总动力约3800万千瓦,平均每百亩动力48千瓦,拥有各种拖拉机140万台,联合收割机9万台,插秧机5.5万台,各类配套农业机械300多万台套。农业机械化的快速发展对农业机械质量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做好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和质量监督工

— 1 — 作,把质优、价廉、性能可靠的农业机械推荐给农民,构建公平有序的农业机械市场环境,对于维护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推动农业机械化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建设现代农业具有重要意义。

农业机械质量事关农业机械化健康发展,事关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事关农业机械使用者的健康安全以及农产品质量和安全,一段时间以来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近年来,在实施购机补贴等一系列惠农强农政策的带动下,我省农业机械化快速发展,农机工业产销两旺,一些适应现代农业的新机具、新技术得到推广应用,但是在农机质量方面也出现了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比如农机产品质量不稳定,可靠性差,影响农民正常使用;一些农业机械缺少安全防护,存在安全隐患;一些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不能提供及时有效的“三包”服务,农业机械用户的合理诉求得不到有效解决。随着我省农业机械化发展向高级阶段不断推进,大量的新产品、新技术不断涌现,农业机械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对农业机械化事业发展的保障和促进作用将愈加凸显出来。从保护农民的切身利益来看,依法开展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加强农机质量监督,为农民群众选购农业机械把好产品的性能和质量关,是市场经济下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因此,在全面建设农村小康社会进程中,《办法》的出台符合农村生产生活发展的需要,是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需要,必将推动我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和质量监督工作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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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办法》所确立的主要法律规范

《办法》以强化质量责任、推动农业机械化科学发展为指导思想,界定了不同性质的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的性质、类别、实施条件和操作程序,明确了农机生产、销售、维修、作业服务等不同市场主体的质量责任,对新形势下如何做好农机试验鉴定和质量监督工作作出了一系列规定。通过政府规章的形式,规定依法实施试验鉴定,向农民推荐先进适用、安全可靠的农业机械;依法开展质量监督,构建公平有序的农机市场秩序,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关注民生、优化结构、促进发展的立法理念。《办法》主要规范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建立农业机械安全鉴定制度。《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均对农业机械作出了安全鉴定的规定。目前,农业机械的安全性鉴定,仅限于列入国家补贴目录的产品,且由企业自愿提出申请。由于不在补贴目录之内,大量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为了加强农业机械产品安全性检测,确保农业机械产品符合保障人身与财产安全、人体健康的要求,《办法》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国外有关农业机械实施安全鉴定的做法,设立了农业机械安全鉴定制度,规定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产品应当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进行安全鉴定。通过安全鉴定的农业机械产品可以标注安全鉴定合格证明。同时,在《办法》中明确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插秧机等九种农业机

— 3 — 械为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

(二)创建农业机械放心消费环境。为切实维护农业机械使用者合法权益,根据省委省政府要求,近年来,我省开展了以创建“规范管理、诚信服务、依法经营”为主要内容的农业机械放心消费环境活动。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涵盖生产、流通、使用、作业、维修等诸多环节,涉及到质监、工商、经济信息化、农机等多个部门。为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充分发挥各部门在创建农业机械放心消费市场环境中的重要作用,《办法》要求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农业机械产品质量和市场的监督管理,开展质量检查、投诉受理,对在用的农业机械进行质量调查、创建农业机械放心消费环境。

(三)详细规定了农机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和作业服务者的质量责任。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我省地方性法规对农业机械生产、销售、维修的质量规定,总结提炼我省农业机械化工作经验,结合我省目前农业机械生产、销售、维修和作业服务的实际,《办法》分别具体规定了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和作业服务者的质量责任。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农业机械产品对用户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了更好地发挥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在农业机械化推广应用工作中的管理和服务职能,《办法》特别规定了农业机械管理部门与农业机械产品销售者之间签订承诺书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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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细化了对缺陷农业机械产品召回制度。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是各国产品质量责任制度中的通行做法。特别是针对因设计、制造等缺陷,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损害的,生产者、销售者一经发现,应当立即通知用户停止使用、及时召回。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确立了缺陷农业机械产品召回制度。《办法》分别对生产者、销售者的召回责任进行了细化规定,即:农业机械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农业机械存在设计、制造等缺陷,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通知销售者和消费者,并召回已经销售的农业机械。农业机械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农业机械存在设计、制造等缺陷,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通知生产者和消费者,并协助生产者召回已经销售的农业机械。农业机械因设计、制造等缺陷,造成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五)明确了农机试验鉴定与质量投诉机构的职责和行政执法的要求。《办法》对农机试验鉴定机构承担鉴定的范围、质量投诉机构的法定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按照《办法》的规定,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法定农机试验鉴定机构实施。农机试验鉴定机构依法承担推广鉴定、选型鉴定、专项鉴定和安全鉴定等工作,同时可以接受有关单位委托,承担农机科技成果鉴定、新产品鉴定、进出口鉴定、仲裁检验、质量认证检验、质量监督抽查等工作。县级以上农机

— 5 — 管理部门确定的农机质量投诉机构负责受理对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维修质量、作业质量和售后服务的投诉,向农民提供农业机械产品质量信息和咨询服务。《办法》还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对农机试验鉴定与质量监督的工作流程、时限和要求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六)对旧农机交易行为作出规定。在现实中,农户之间相互转让旧农机的现象普遍存在,这种行为整合了农机资源,有利于现有的农业机械发挥出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是由于农业机械的特殊性,一些达到报废或者淘汰标准的农业机械存在机具老化、性能下降等问题,甚至存在安全隐患。为了培育健康有序的农机“二手”交易市场,《办法》对实行注册登记管理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二手”交易行为作出规定:旧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进行交易时,必须具有合法、有效的牌证,并办理转移登记手续;达到报废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报废,不得进行交易。

我们认为,《办法》是一部具有江苏特色,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都比较强的政府规章。

三、切实做好《办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

贯彻落实《办法》是全社会的事情,更是政府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希望全省各级政府法制机构、政府相关部门精心组织,大力宣传,切实做好《办法》的宣传贯彻工作。

一是认真学习,尽快制定和完善相关配套制度。省级相关部门要在学习领会《办法》的基础上,抓紧制定相关工作规范,切— 6 — 实落实《办法》所规范的各项工作要求。要对照《办法》,对现有相关政策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认真、全面的清理,凡是与《办法》内容相冲突的,要及时进行修改或废止,并及时将清理结果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二是加强领导,严格规范行政行为。省政府颁布实施《办法》,目的在于通过依法开展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和质量监管,进一步推动我省农机化事业加快发展。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和质量监督工作的领导,加强农业机械化发展的规划指导和协调服务,抓好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的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提高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能力,完善农业机械质量监督体系。要坚持试验、鉴定、示范、培训、推广的科学程序,对国家和省支持推广并享受财政补贴的农业机械,认真开展先进性、适用性和安全性鉴定。要加大农业机械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力度,重点加强对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机具的质量监管,规范农业机械市场秩序,维护农民群众利益。要依法加强农业机械质量监督工作,努力营造农业机械放心消费环境,构建公平有序的农业机械化市场秩序。

三是密切配合和协调,确保各项规定落到实处。贯彻实施《办法》是各有关部门的共同责任。农机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办法》赋予的职责,依法加强对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的指导,依法加强对农业机械产品质量和市场的监督管理,开展农业机械维修和服务的质量检查、受理农民群众的投诉,对在用的农业机械组织进行质量调查。质监、工商、经济信息化等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

— 7 — 职责,加强协调沟通,形成促进农业机械化质量监督工作的合力,全面提高我省农业机械化科学发展水平。各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加强指导,主动配合,确保《办法》在本地区得以全面贯彻实施。

同志们,让我们共同努力,把《江苏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和质量监督办法》学习宣传好、贯彻实施好,进一步推进我省农机化法治进程,促进我省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为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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