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县长助阵《四川省消防条例》宣传讲话稿_四川省消防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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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县长讲话稿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新时期消防工作的需要,2011年5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2004年修正的《四川省消防条例》进行了修订,并将于今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新修订的《四川省消防条例》紧紧围绕《消防法》的总要求,积极应对新形势新任务,全方位回应人民的新期待新需求,在保持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协调一致的前提下,立足四川经济社会发展客观需要,着眼于协调好“当前与长远、继承与发展、全国与地方、政府与社会、遵循与创新”五个关系,更加注重合法性、合理性、必要性和可行性的高度统一。
同2004年《四川省消防条例》相比,新修订的《四川省消防条例》从法制、体制、机制源头上破解了一些长期制约我省消防事业建设发展的瓶颈问题,在多个方面实现了总结、理顺和创新,凸显了五大亮点。一是将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部分纳入强制范围,规定大型公众聚集场所、城区内的加油(气)站应当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二是拓展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产品质量监督范围,明确规定单位和场所使用的消防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三是拓展单位责任主体的范围,明确将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纳入单位范畴实施消防监督管理。四是凸显宣传教育的基础性工作地位,增设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专章,规定各类主体在消防宣传教育方面的责任义务,并首次对119消防安全活动日开展宣传活动提出明确具体要求。五是强化
“单位全面负责”原则在实际工作中的落实,对《消防法》中未追究责任单位法律责任的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引发火灾或者导致火灾损失扩大等行为设定一定幅度的经济处罚。
新《四川省消防条例》的颁布与实施,对消防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在《四川省消防条例》宣贯期间,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谋划,开展形式多样、贴近群众的消防宣传活动,做到消防条例、法规宣传与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知识和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消防安全隐患整改相结合,形成多渠道、全方位普及消防知识的生动局面,确保我县《四川省消防条例》宣传工作收到实效。
在今后的工作中,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和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对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落实政府部门的消防安全监管责任,落实企业、单位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消防部门要严格执法,热情服务,不断提高消防安全保障能力和消防队伍作战能力,要及时督促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整改消除隐患,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广大人民群众要大力支持消防安全工作,自觉增强消防安全意识,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发现消防隐患及时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