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家义在全国审计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_在审计工作会上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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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家义在全国审计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
【时间:2011年07月15日】
【来源:审计署办公厅】
【字号:大 中 小】
7月7日至8日,全国审计工作座谈会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召开。以下是刘家义审计长在会议上的讲话(全文)。
进一步深化经济责任审计 促进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
——在全国审计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
刘 家 义
(2011年7月7日)
同志们: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1999年5月,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对县级以下党政主要领导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实行经济责任审计的两个暂行规定。党的十六大提出,要发挥司法机关和行政监察、审计等职能部门的作用,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健全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罢免等制度。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强调,要完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去年中办、国办下发了《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前不久中央六部委下发了贯彻实施意见。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就是深入学习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在建党90周年庆祝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上述要求、规定,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进行安排部署,推动这项工作深入发展。
下面,我讲5个问题。
一、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充分认识经济责任审计在推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是伴随着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大力推进、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和干部管理制度的日益完善,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在这一过程中,审计机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要求,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促进明确责任,进而落实责任,在监督制约权力运行,推动完善国家治理,预防、揭示和抵御经济社会运行中的障碍、矛盾和风险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也使经济责任审计成为审计机关履行受托责任的深刻反映和集中体现。各级审计机关要站在推动完善国家治理、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高度,深刻认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
(一)经济责任审计是加强干部管理监督和建立健全问责机制,促进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措施。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的建立,把组织监督、纪检监督和审计监督有机结合起来,既是对干部管理监督制度的完善,也为落实“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违法要追究”的监督和问责机制提供了重要依据。十多年来,各级党委和干部管理监督部门参考审计结果,免职、降职和撤职1.6万人;一大批正确履行经济责任、工作实绩突出的领导干部,因审计结果反映较好而受到肯定和提拔。同时,有关部门采纳审计建议,不断完善经济责任审计与干部考核选拔任用相结合的机制,加强了干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建设。两办《规定》特别指出,应分别界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所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责任追究、结果公告等制度。贯彻落实这些要求,深化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对领导干部在工作中是否存在失职行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以及责任的大小,做出明确的评判和评价,必将有效促进权力与责任相匹配,提升政府的公信力和执行力。
(二)经济责任审计是促进领导干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保障。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特别是对重点地区、重点部门和关键岗位领导干部的经济行为进行监督,一方面,有利于为政府和相关部门提供客观准确的信息,反映经济运行的真实情况,推动制定和实施科学的政策措施;另一方面,有利于约束领导干部的决策行为,推动落实重大经济事项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制度,促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10多年来,通过经济责任审计,向各级党委、政府提交报告和信息40多万篇,促进健全完善制度2万多项。两办《规定》提出,要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财政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进行审计和作出评价,这对于进一步促进领导干部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来思考、规划和部署经济工作,避免“越位”、“缺位”和“错位”,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是十分重要的。
(三)经济责任审计是促进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国的重要途径。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内容,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核心要素。实行经济责任审计,对主要领导干部是否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是否严格执行国家方针政策进行监督评价,能够促进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依法履行经济责任。10多年来,审计机关共对43万多名领导干部进行了经济责任审计,其中省部级党政领导干部和中央企业领导人员150多名。通过审计,推动了领导干部遵纪守法意识和自我约束能力的提高。两办《规定》进一步明确,要以促使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为重点,深化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标志着对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情况的审计监督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既有利于将权力的行使置于有效的监督之下,也有利于公正客观地评价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使离任的干部“走得清楚”,继任者“接得明白”。
(四)经济责任审计是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有效惩治和预防腐败的重要手段。当前,廉政建设中出现的不少情况和问题,大都与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的少数领导干部没有正确行使权力、认真履行职责有关,在很大程度上也反映出对这些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不力,特别是对主要领导干部的权力缺乏行之有效的制约机制。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对于监督制约权力、严肃财经法纪、推进廉政建设等具有重要作用。10多年来,通过经济责任审计,查出领导干部以权谋私等个人经济问题后移送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7600多人。面对反腐败斗争的新形势,认真落实两办《规定》,加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度性约束,同时通过揭示和分析违法违纪行为背后的深层次原因,查找制度上和管理上的漏洞,有利于更好地从机制上、源头上惩治和预防腐败。
二、认真总结成功做法和经验,不断探索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规律
经济责任审计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审计形式,国内外都没有先例。十几年来,我们积极探索,大胆实践,积累了一些宝贵经验,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发展规律也有了一定的认识。总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必须在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不断明晰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发展思路和工作要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发展离不开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和支持。胡锦涛总书记指出,要研究制定经济责任审计办法,先行试点,逐步推行;要加强经济责任审计。温家宝总理强调,对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应该成为一项制度,这也是对国家负责、对干部爱护的一种体现。中央其他领导同志也都作出很多指示。地方各级党委、政府都将经济责任审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审定审计计划、部署工作方案、解决实际困难。实践证明,如果没有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以领导干部为审计对象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就难以进行下去,就不会有今天的发展,也不会发挥这样的突出作用。
(二)必须建立健全运转顺畅的组织管理机构,形成工作合力。为加强工作沟通和协调,中央决定成立由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国资委组成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全国所有的省、99%的市和97%以上的县建立了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或领导小组制度,设立了经济责任审计专职机构,半数专职机构实现了机构升格或领导人员高配。实践证明,统一机构的建立,有利于统一组织协调经济责任审计的规范、计划、实施和结果运用等方面工作,发挥各方优势,保障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顺利推进。
(三)必须将经济责任审计与专项审计紧密结合,不断创新和改进方式方法。在经济责任审计的发展过程中,我们注重运用财政、金融、企业、资源环境等专项审计的结果,并加强各项审计在计划安排、审计重点、力量调配等方面的有机结合。同时,积极探索更为有效的经济责任审计方式和方法,将离任审计与任中审计相结合,试行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同步审计;有的地方对审计对象实行分类计划管理,尝试对不同层级、不同类型的领导干部分别建立评价指标;有的地方运用计算机审计技术,改进经济责任审计的组织方式和技术方法。实践证明,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只有与专项审计紧密结合,努力探索和创新,才能不断提高审计水平和效率、保证审计质量。
(四)必须建立审计结果运用机制,为干部管理监督提供真实准确可靠的依据。目前,全国已建立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制度1300多项,包括诫勉(警示)谈话、问责和责任追究、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干部人事和廉政档案记录等制度;有的地方把审计成果广泛运用到重大经济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案件处理等程序机制和处置机制中,进一步增强了经济责任审计的效能。实践证明,只有充分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才能有效发挥经济责任审计的作用,更好地加强对干部的管理和监督。
(五)必须加强法治化和规范化建设,不断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发展的过程,也是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建立和健全的过程。1999年5月,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对县级以下党政主要领导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实行经济责任审计的两个暂行规定。2004年11月,中央五部委联合下发文件,将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扩大到地厅级。2006年2月,经济责任审计写入修订后的审计法。去年10月,两办《规定》颁布实施。目前,全国出台经济责任审计法规制度9600多项,推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逐步走上了法治化、规范化轨道。
这些做法和经验,是在多年的工作实践中提炼、归纳和总结出来的,也是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进一步发展的坚实基础和重要保障,我们一定要倍加珍惜,并予以坚持、完善、丰富和发展。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了“十二五”时期,中央提出要牢牢抓住和用好战略机遇期,确保科学发展取得新的显著进步,确保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取得实质性进展,强调各级领导干部要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努力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和历史检验的实绩。在新的历史时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要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深入贯彻两办《规定》,按照“全面推进、突出重点、健全制度、规范管理、提高质量、深化发展”的总体思路,把握规律,深化实践,在深度和广度上求突破,在方式和方法上求创新,在人才和队伍建设上求作为,实现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不断深化、提高和持续发展,为促进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推动完善国家治理、推进反腐倡廉建设、保障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三、深入分析和把握现状,努力提高经济责任审计的质量和水平
目前,各级审计机关每年投入经济责任审计的力量已占40%以上,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逐步扩展到领导干部贯彻执行经济政策和决策、实施经济管理、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持廉洁自律等情况,审计评价的全面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也在不断增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进入了规范发展、全面推进的新阶段。但是,从全国看,这项工作发展还不平衡,在认识上、组织上和实施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找准症结,剖析原因,有针对性地予以解决。
(一)围绕规范经济权力的监督制约,着力把握经济责任审计重点。当前,有的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的认识还不完全到位,认为经济责任审计无所不包,在审计对象确定上贪多求全;有的认为经济责任审计只是就账查账,存在一味等靠、无所作为的思想。从实践上看,经济责任审计的法定审计对象尚未做到全面覆盖,部门和单位内部管理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尚未全面展开;一些地方“眉毛胡子一把抓”,对重点部门、关键领域和重点企业的领导干部关注不够。今后,我们一定要从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现实需要和审计队伍的实际状况出发,处理好全面和重点的关系,既要全面覆盖,又要突出重点。全面覆盖,就是要按照两办《规定》,对各级各类领导干部都要实施经济责任审计,这是审计机关的法定职责。突出重点,就是要对审计对象实行分类管理,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及其所在部门或单位的工作性质、经济活动的规模、掌握资金量大小等,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审计。一是要突出重点部门和重点单位,加强对经济活动复杂、资金资产量大的重点部门和重点单位领导干部的审计;二是要突出关键岗位,加强对掌握重要经济决策权、执行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等关键岗位领导干部的审计;三是要突出重点事项和重点资金,加强对管理重点项目、分配及使用重点资金的部门、单位和岗位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要通过审计,从履行经济责任的角度作出客观、准确和全面的评价,切实提高经济责任审计的主动性和效益性。为什么要特别强调这个问题?主要是因为目前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需要与可能的矛盾比较突出。有的县级审计机关只有10多个业务人员,每年需完成对几十个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并且要求限期报告审计结果。有的地方就出现了两三天完成对一个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的情况,使审计成了“走过场”。这是对党委政府、对被审计的领导干部不负责的表现,也会影响到审计工作的公信力和审计事业的长远发展。
(二)围绕推动科学发展,着力深化经济责任审计内容。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审计,重点是4个字,即“经济”、“责任”,审计和评价的内容都必须围绕这4个字。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领导干部所承担经济责任的内涵和外延也在发展变化。但是,一些地方在经济责任审计中,仍偏重或局限于财政财务收支情况,不能完整地反映领导干部承担的经济责任,也很难全面客观地评价履行情况。因此,我们必须适应审计对象职责的变化情况,贴近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相关事项,不断拓展和深化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做到与时俱进。要按照两办《规定》的要求,在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在地区或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的过程中,重点关注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过程和效果,特别是关注领导干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情况,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情况,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关注重大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使用和效益情况;关注领导干部履行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职责情况;关注领导干部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情况等。同时,要根据离任审计和任中审计的不同要求,确定审计的重点内容和重点事项,提高审计的针对性。
(三)围绕客观公正要求,着力健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按照两办《规定》,经济责任审计对象横向涵盖党委、政府、司法、企事业单位各类领导干部,纵向涉及从乡镇至省部的各级领导干部,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单位领导干部之间的经济责任范围有很大差异。目前,对领导干部评价什么、怎么评价、依据什么评价、评价到什么程度,还没有一个细化的标准和办法,不同地方对同一层级、同一类别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评价做法不
一、各式各样,有的仅就财政财务收支进行评价,有的对成绩评价过于空泛和笼统,有的对问题与责任的评价不够深入和准确,这些都影响到审计的规范性和评价的客观性。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要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深入分析各类领导干部所承担经济责任的差异,健全完善科学的审计评价体系。一是要把握评价原则。要坚持独立性、客观性、准确性和全面性相统一,以事实为依据,全面分析审计查证的各种情况,避免以偏概全,尤其是不能用单个事实或几项指标去评价履行经济责任的整体情况。要坚持定量和定性相结合,尽可能进行量化评价。二是要把握评价重点。要依法作出评价,严格做到依法应该审计什么就审计什么,审计什么就评价什么,审计到什么程度就评价到什么程度。要突出对领导干部经济行为和经济责任的评价,突出对履行经济责任有重要影响的经济事项的评价,突出对重大决策过程和效果的评价,突出对领导干部负有直接责任事项的评价。三是要把握审计评价标准。要从各地实际出发,积极探索建立分类别、分地区、分部门的相对规范的经济责任评价标准和体系,分清直接责任与间接责任、现任责任与前任责任、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观责任与客观原因等界限,切实提高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科学性和针对性。
(四)围绕加强干部管理监督,着力推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从全国情况看,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运用还不平衡,有的地方结果运用很不充分,审用结合的机制有待于进一步完善;有的尚未做到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与干部管理监督工作之间有效衔接。这与审计结果不能适应和满足干部监督管理部门的需求有关,也与审计结果质量不高,甚至不严密、不准确有关。从这个意义上讲,推进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运用,审计机关必须从自身做起,努力提高审计的质量和水平。一是要不断提高审计工作的适应性,做到审计结果可用。各级审计机关要深入研究新形势下干部管理监督工作的特点和规律,不但要摸家底、找问题、揭隐患,还要更多地关注领导干部贯彻法规、执行政策、科学决策情况;不仅要看过去,更要看现在,还要看对未来可能产生的影响,分析是打下了基础、留下了潜力,还是留下了包袱;不仅要准确反映领导干部的工作业绩,还要反映领导干部在履行经济责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在提供审计结果时,做到有数字和事实、有成效和问题、有历史和现状,切实为干部考核提供客观和可用的依据。二是要努力提高审计报告的实用性,做到审计结果好用。经济责任审计的成果主要是提供给干部管理监督部门使用的,审计报告要让干部管理部门看得懂、用得上。因此,我们提供的审计报告不能简单地堆砌一些枯燥的数据,要尽可能地用直白、写实的手法来表述审计的结论和意见,给有关部门提供清晰、明确、简洁的信息和依据。三是要切实提高审计分析的建设性,做到审计结果管用。经济责任审计不仅要作出评价、指出问题,更要防止和避免问题再发生。这就要求我们努力提高审计分析能力和水平,着力从体制机制制度层面反映干部经济责任履行中存在的问题和漏洞,注重从管根本、管长远的角度出发想对策、提建议,提供高层次的审计结果,推动干部管理监督制度不断完善和创新。
(五)围绕规范化建设,着力健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与经济责任审计的创新实践相比,规范化建设进展还比较慢,各地经济责任审计的实际操作存在一定差异,制约了这项工作的进一步发展。当前,我们要抓紧制定与两办《规定》相配套的细则和措施,使《规定》中有关原则性、指导性的内容更具操作性,着重建立健全以下几方面规范:一是经济责任审计操作规程。进一步细化经济责任审计的委托立项、方案编制、审计实施、质量控制、结果报告等方面要求,建立健全组织领导、计划管理、审计内容、审计评价等制度。当前非常紧迫的是,要分别地方、部门、企业等不同岗位的领导干部,进一步总结和明确审计的内容和评价标准。这方面,审计署在总结研究,各地也要总结研究,从本地实际出发,积极探索。二是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开和利用反馈制度。逐步把审计、处理和结果运用等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再稳步向社会公开,并加强跟踪监督,促进经济责任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到位,推动有关部门充分利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三是问责和责任追究制度。通过经济责任审计,推动建立完善领导干部问责和责任追究制度,使那些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甚至滥用职权的领导干部得到及时惩戒。
四、积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不断创新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方式和方法
两办《规定》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也赋予了更多任务,具体表现在:一是领域更宽。对于经济责任审计,检查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仅仅是基础,更重要的是关注重大政策落实和重大决策制定情况,要客观公正地作出评价,还要从体制机制制度层面提出加强干部管理监督和完善国家治理的措施。二是任务更重。按照两办《规定》,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几乎涵盖了乡镇至省部级所有的党政、部门和企业的主要领导干部。在有限的审计力量下,如何完成好各级政府交给我们的重任,对审计机关是一个严峻的考验。三是责任更大。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是领导干部,如果审计不深入、不准确,就可能会影响到对干部的正确合理使用,给事业带来损失,也会影响审计的公信力。四是要求更高。社会各界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都非常关注,希望这项工作在确保政令畅通、推动政务公开中发挥更大作用,在完善体制机制、促进廉政建设和推动科学发展上有更大作为。适应新任务、新要求,需要我们在工作理念、工作方式和工作机制等各个方面不断探索,切实提高经济责任审计的能力和效率。
(一)进一步改进思维方式,坚持用科学审计理念指导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要深刻理解和把握经济责任审计的职责和任务,努力培养战略思维、辩证思维和创新思维,切实转变单一的查账、单一的关注财政财务收支的审计方式和思维习惯,善于在解剖“麻雀”中归纳和分析带有普遍性、规律性和倾向性的东西,提出标本兼治的审计建议,在更大范围、更高层次和更宽领域发挥经济责任审计的作用。要按照审计法关于审计要“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的要求,坚持界定责任与推动发展并重、查处问题与促进改革并重、过程跟踪与事后监督并重,更加积极主动和有效地发挥审计“免疫系统”功能,推动地区、部门和单位科学发展。
(二)进一步加强计划管理,不断提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科学性和针对性。客观地讲,目前确实存在经济责任审计的中长期规划难以确定、临时性项目安排较多的困难,给各级审计机关有效调配资源、统筹全局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而且,随着经济责任审计的覆盖面不断扩大,离任审计向任中审计推进,对审计立项计划性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越来越迫切。为此,各级审计机关要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统筹安排好经济责任审计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努力增强经济责任审计的计划性。一是做好立项前的沟通协调。要与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主动协商,在摸清干部管理情况的基础上,积极提出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建议,进一步研究经济责任审计与干部管理、监督工作之间的有效对接和结合形式,使之更加切合经济监督和干部管理的实际需要。二是探索建立和推行领导干部任期内轮审制度。要综合平衡、突出重点,逐步对重点部门或单位主要领导干部实行任期内轮审,增强审计监督的时效性。三是提高计划安排的统筹性。深入研究、探索和创新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与同期开展的各类专项审计的结合方式,积极推进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同步审计。
(三)进一步完善审计方法,提升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效能。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广泛性、内容的综合性和评价的复杂性,要求不断创新和改进审计工作方法。一是要在体现审计对象特色上下功夫。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是领导干部,要体现出人格化和责任化的特点,避免就事论事、简单机械地作出定性和评价。审计的组织和实施,审计发现的每一个问题和提出的每一项建议,都要力求与“人”和“责任”相统一。各地要结合实际,在两办《规定》中原则性要求的基础上,对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审计对象采用灵活多样的审计方式和方法。二是要在整合资源上下功夫。要做好经济责任审计与各专项审计资源和力量的整合,做好审计成果的统一开发和利用。各专项审计要为经济责任审计提供基础,经济责任审计也要尽可能地利用各专项审计的成果。对有些经济责任审计和专项审计项目,可以探索一次进点、协同审计、成果共用、分别报告等组织方式,提高工作效率。三是要在改进技术方法上下功夫。经济责任审计实际上涵盖了财政、金融、企业、投资和资源环保等多方面的审计内容,同时又面对一个地区、一级政府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这样一个复杂系统,没有先进的审计技术保障是做不好的。要不断推广先进的系统管理方法和信息技术手段,积极探索“总体分析、发现疑点、分散核实、系统研究”的数字化审计方式和大项目管理方式。要在完善被审计单位数据库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实施跨专业、多数据综合分析,切实提高综合分析、宏观把握和全面评价的能力。四是要在加强理论研究上下功夫。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理论为指导,以服务审计实践为目标,深化经济责任审计基础理论、应用理论和技术方法研究,积极构建中国特色经济责任审计理论体系。当前,首要的是加强对基础理论的研究,明确经济责任审计在干部监督管理、廉政建设和国家治理等层面的战略定位,与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绩效审计的关系,不同层级、不同类别党政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边界等,为经济责任审计实践提供有效指导。
五、加强组织领导和队伍建设,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供坚强的组织和人才保证
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特殊、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开展难度较大,需要各级党委、政府的有力领导和支持,需要有关部门的通力协作和配合,需要各级审计机关的全力投入和实施。为此,我们一定要认真落实两办《规定》,进一步加大领导和协调力度,不断提高审计队伍的综合素质和实战能力,保障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顺利开展、深入推进、取得实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促进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协调发展和整体推进。各级审计机关要积极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贯彻落实两办《规定》情况,汇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最新进展和成效,汇报在机构、人员、经费等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特别是要加大服务中心工作的力度,使各级党委和政府更加关心、重视和支持经济责任审计,充分运用经济责任审计来保障各项重大决策事项的顺利实施,积极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创造条件;使领导干部充分认识到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积极主动支持和配合审计。要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的工作指导和业务领导,从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出发,把握经济责任审计发展的趋势和方向;从审计工作的全局出发,合理确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重点和任务;从审计队伍的素质和能力出发,优化审计资源配置,最大限度提高审计效能;积极推广经验、宣传典型,推动深化提高。
(二)搞好协调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加强组织协调、政策指导和督促检查,对于搞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非常重要。各地要按照两办《规定》,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建立和完善联席会议或领导小组制度。没有建立的,要尽快建立并运转起来;已经建立的,要改进和完善领导方式,进一步发挥好作用。要落实联席会议或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为同级审计机关的副职领导或者同职级领导的规定,选好配强办公室主任。审计机关要积极为联席会议研究制定政策制度、监督检查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实际问题搞好服务,推动建立审前共商、审中互动、审后运用的工作机制。在审计实施中,认真听取有关部门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介绍,邀请有关部门参加审计进点会;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处理、督促整改的同时,将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问题,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优势互补、信息共享,做到在思想认识上合拍、在组织实施上合力、在日常工作上合作,及时掌握新情况、发现新问题、化解新矛盾,推进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深入发展。
(三)抓好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审计能力。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对审计人员的政策理论水平、综合分析能力和知识结构都提出了很大挑战,提高经济责任审计队伍的综合素质,任务非常艰巨和紧迫。一是要优化结构。通过加强审计队伍专业化建设,加快审计骨干人才和领军人才培养,同时科学利用外部人才资源,探索建立外聘专家库和专家咨询制度。二是要加强培训。各级审计机关要围绕两办《规定》的宣传和贯彻落实,以提高审计人员依法审计能力和审计工作水平为核心,丰富培训内容,整合培训资源,改进培训方式,切实加强经济责任审计相关培训工作。三是要改进作风。各级审计机关要以开展创先争优、建设学习型党组织和学习型审计机关为抓手,按照“实、高、新、严、细”的要求,教育审计干部牢固树立党员意识、公务员意识和审计人员意识,牢记廉政建设是审计工作的“生命线”。审计干部特别是各级审计机关的领导干部要时刻保持清醒头脑,防止以监督者自居、飘飘然;要始终坚持依法审计、文明审计,以对国家、对事业、对领导干部个人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履行好经济责任审计职责。四是要以身作则。各级审计机关要采取上审下、交叉审等方式,加强对审计系统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对于审计署直属事业单位和特派办的领导干部原则上两年审计一次,对省级审计机关的领导干部争取五年内轮审一遍,实现审计机关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同志们,进一步深化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对于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推动国家治理和干部监督管理,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希望全国各级审计机关和广大审计人员,振奋精神,扎实工作,团结奋进,谱写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发展的崭新篇章!(完)
审计署就《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答记者问
【时间:2010年12月14日】
【来源:新华社】
【字号:大 中 小】
新华社北京12月8日电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新华社记者就此采访了审计署有关负责人。
问:请您简要介绍一下《规定》出台的重要意义。
答:《规定》的颁布实施对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规定》把组织监督、纪检监督和审计监督有机结合起来,是加强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的有效措施,使党内监督制度更加完善,监督手段更加有效,有利于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
《规定》的颁布实施对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规定》将促进领导干部推动科学发展作为审计目标,有利于引导领导干部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促进领导干部按照市场经济规律思考、规划和部署经济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发挥审计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
《规定》的颁布实施对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规定》将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作为审计重点,有利于促使领导干部增强遵纪守法意识和自我约束能力,正确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推动从机制上、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规定》的颁布实施对加强审计法制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规定》是经济责任审计法规制度建设的重要成果,有利于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推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科学发展,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监督制度。
问: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有哪些?
答: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经过了范围逐步扩大、级别不断提高的过程。1999年5月,两办《暂行规定》明确的审计对象,只包括县级以下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2005年,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扩大到地厅级。审计署自2000年开始进行省部长经济责任审计试点。
根据目前全国各地经济责任审计发展情况,以及中央关于全面推进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要求,《规定》对经济责任审计对象作了进一步明确,同时对审计对象范围进行了扩展,涵盖了从乡镇级到省部级的党政领导干部,以及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具体包括: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以及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问: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经济责任审计内容主要包括: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重要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以及被审计领导干部对下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等。
为了全面评价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在审计前述主要内容时,《规定》强调应当关注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下列情况: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情况;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遵守有关廉洁从政(从业)规定情况等。
问:如何利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答:为保障审计结果的有效运用,《规定》在两个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一是对各级党委和政府运用审计结果提出了要求,明确规定应当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审计整改以及责任追究等结果运用制度。二是对干部管理监督部门运用审计结果提出了要求,明确规定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将审计结果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光明日报:切实加强审计监督 促进领导干部更
好地履行经济责任
刘家义(审计署审计长)
【时间:2010年12月10日】
【来源:光明日报】
【字号:大 中 小】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认真贯彻执行《规定》,不断深化经济责任审计,对于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健全完善责任制、问责制和责任追究制,促进反腐倡廉建设,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一、深化经济责任审计,是加强干部管理和监督,推进党的建设科学化的重要途径。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党的建设科学化”这一战略任务。推进党的建设科学化,就是要以科学理论指导党的建设,以科学制度保障党的建设,以科学方法推进党的建设,把党的建设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在这一过程中,必须建立健全并不断完善干部管理和监督制度,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党内监督制约机制。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的建立,把组织监督、纪检监督和审计监督有机结合起来,为监督和考核干部提供了重要依据,使党内监督制度更加完善,监督手段更加有效。
多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始终高度重视干部管理监督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党的十六大提出,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加强对人财物管理和使用的监督,发挥司法机关和行政监察、审计等职能部门的作用。党的十七大提出,健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胡锦涛总书记曾指出,要研究制定经济责任审计办法,先行试点,逐步推行。温家宝总理强调,对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应该成为一项制度,这也是对国家负责、对干部爱护的一种体现。1999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以下简称两个《暂行规定》),标志着经济责任审计作为一项监督制度全面推开。各级党委和政府都将经济责任审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全国目前有97%的省(自治区、直辖市)、93%的市(地、州、盟)和91%的县(市、区、旗),设立了由纪检、组织、审计、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组成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各级审计机关每年投入经济责任审计的力量占40%以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在干部管理和监督中发挥了积极作用。据统计,1998年以来,审计机关对41万多名领导干部进行了经济责任审计;各级党委、干部管理、纪检监察部门参考审计结果,依法依规依纪对4%的人员给予免职、降职、撤职和其他处分。同时,一大批正确履行经济责任、工作实绩突出的领导干部,因审计结果反映较好而受到肯定、表扬和提拔使用。
二、深化经济责任审计,是促进领导干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保障。经济责任审计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和尽责情况为重点,以财政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对领导干部进行审计和评价。实行经济责任审计,特别是对重点部门、关键领域和重点企业领导干部的经济行为进行监督,一方面有利于给政府和相关部门提供客观准确的信息,反映经济运行的真实情况,促进制定和实施科学的政策措施;另一方面可以客观评价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促进领导干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树立正确的政绩观,依法行使权力、有效履行职责。从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来看,加强经济责任审计,对于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领导干部按照市场经济规律思考、规划和部署经济工作,避免“越位”、“缺位”和“错位”,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是十分重要的。
经过多年的发展,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逐步得到深化。在检查财政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的同时,更加关注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地区、部门和单位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工作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遵守有关廉政规定情况等。为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预防、揭示和抵御的“免疫系统”功能,审计机关坚持把查处问题与促进整改、完善制度、加强管理相结合,坚持用制度化建设促使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和依法经营,并针对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党委和政府决策提供重要参考依据。据统计,1998年以来,通过经济责任审计,查出由领导干部直接责任造成的违规违纪和损失浪费问题金额684亿多元,向各级党政领导提交各类报告和信息40多万篇。
三、深化经济责任审计,是加强对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从源头上预防和惩治腐败的重要措施。从近年来揭露出的腐败案件看,一些领导干部违法乱纪问题大量发生在经济领域,特别是在融资贷款、土地批租、项目审批、工程发包、国企产权股权转让等方面搞权钱交易。综合分析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都与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的少数领导干部没有正确行使权力、认真履行职责有关,在很大程度上也反映出对这些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不力,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经济责任审计作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在促进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引导领导干部正确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严肃财经法纪,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1998年以来,经济责任审计查出领导干部以权谋私、失职渎职、贪污受贿及侵吞国有资产等个人经济问题金额20多亿元,移送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7200人。
《规定》的颁布实施,就是要适应反腐倡廉斗争的新形势,按照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的职能作用,促使各级领导干部增强遵纪守法意识和自我约束能力。同时,通过深入分析违法违纪行为背后的深层次原因,查找制度上和管理上的漏洞,着眼防范,强化监督,健全制度,促进更好地从机制上、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四、《规定》的颁布施行,对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监督制度、推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科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经济责任审计是伴随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监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际上尚无先例可循,其发展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上世纪八十年代后期到1999年,审计机关以承包经营兑现公证审计、厂长经理离任审计为核心,进行了多种形式的尝试和初步探索,为经济责任审计的发展奠定了基础。第二阶段是1999年至2006年,两个《暂行规定》颁布后,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审计普遍开展,县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审计范围不断扩大,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的审计全面开展,是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发展的关键时期。第三阶段是2006年到现在,经济责任审计写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地厅级及以下党政领导干部审计得到广泛开展,省部长审计试点范围不断扩大并有序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审计进一步深化,经济责任审计在制度机制、技术方法、效果效能等方面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规定》在总结经济责任审计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明确了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以及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都是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界定了领导干部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规范了经济责任审计的程序、内容、评价、报告和结果运用等方面。《规定》完善了经济责任审计法规制度,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奠定了基础,必将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发展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各级审计机关要认真学习、大力宣传、深刻领会《规定》的精神实质,扎扎实实地贯彻执行,与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紧密协作配合,深入推进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不仅要着力发现问题、揭示问题,关注制度、机制性问题,关注普遍性、苗头性问题,关注民生及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问题,更要积极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在加强干部管理和监督、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健康运行中的“免疫系统”功能。
孙宝厚做客中国政府网解读《经济责任审计规
定》实录
【时间:2010年12月14日】
【来源:审计署办公厅】
【字号:大 中 小】
12月14日15:00,审计署党组成员、总审计师孙宝厚做客中国政府网,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进行解读,并与网友进行在线交流。以下为访谈实录: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收看中国政府网在线访谈。今天邀请到的嘉宾是审计署党组成员、总审计师孙宝厚,为大家就审计署最近出台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进行在线访谈,就这个规定出台的背景、意义等方面的问题为大家进行解读,欢迎您。[12-14 15:00]
[审计署党组成员、总审计师 孙宝厚]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好。[12-14 15:00]
[主持人]第一个问题是一个叫“一场风花雪月”的网友提出的,很多网友对经济责任审计不是特别了解,首先请您介绍一下什么是经济责任审计?它与其他审计有什么区别?[12-14 15:01]
[孙宝厚]我们平常所讲的审计一般是指财政财务收支审计或者绩效审计,它主要是指国家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国家机关、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而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国家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上述单位主要负责人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12-14 15:01]
[孙宝厚]通俗地讲,前者是对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事项进行的审计,后者是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所承担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的审计。两者在项目组织、审计内容、审计方法、审计结果运用等方面都有明显区别。[12-14 15:01]
[主持人]还有一个问题,请您介绍一下《规定》出台的相关背景和过程,中央出台新的规定有什么重大的意义?[12-14 15:02]
[孙宝厚]我先介绍一下《规定》出台的背景,有以下四个方面:一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需要。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健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十七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12-14 15:02]
[孙宝厚]二是加强干部管理监督和党风廉政建设的需要。中央近期出台的干部管理监督和反腐倡廉的一系列法规制度,对经济责任审计提出了新的要求。[12-14 15:03]
[孙宝厚]三是完善经济责任审计法规制度的需要。1999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的两个《暂行规定》,在审计对象、审计内容等方面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经济责任审计发展的要求,需要加以修改完善。[12-14 15:03]
[孙宝厚]四是推动经济责任审计科学发展的需要。十多年来经济责任审计快速发展,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出台《规定》是为了总结经验,规范工作,促进经济责任审计深化发展。[12-14 15:03]
[孙宝厚]第二个方面,《规定》出台的过程。《规定》的出台经过了充分的酝酿、广泛讨论和征求意见,历经四年时间。[12-14 15:03]
[孙宝厚]2006年,新修正的审计法明确了经济责任审计的法律地位,为了制定与之相配套的行政法规,审计署与中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共同起草了《经济责任审计条例》并上报国务院。之后,国务院法制办先后征求了部分中央单位和省级人民政府的意见,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后,于2009年上半年形成《条例(草案)》。[12-14 15:04]
[孙宝厚]2009年9月,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完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中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与国务院法制办商议后认为,吸收《条例(草案)》中的主要内容,对两办《暂行规定》进行修改完善,起草新的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更有利于推进经济责任审计。基于以上考虑,在两办《暂行规定》和《条例(草案)》有关内容的基础上,重新草拟了《规定》送审稿。[12-14 15:04]
[孙宝厚]经党中央和国务院审议同意,2010年10月12日,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名义正式颁布实施,并于12月8日正式向社会公布。[12-14 15:04]
[孙宝厚]第三个方面,《规定》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可以概括为四个方面:第一,对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规定》把组织监督、纪检监督和审计监督有机结合起来,是加强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的有效措施,使党内监督制度更加完善,监督手段更加有效,有利于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12-14 15:05]
[孙宝厚]第二,对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规定》将促进领导干部推动科学发展作为审计目标,有利于引导领导干部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促进领导干部按照市场经济规律思考、规划和部署经济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发挥审计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12-14 15:05]
[孙宝厚]第三,对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规定》将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作为审计重点,有利于促使领导干部增强遵纪守法意识和自我约束能力,正确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推动从机制上、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12-14 15:05]
[孙宝厚]第四,对加强审计法制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规定》是经济责任审计法规制度建设的重要成果,有利于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推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科学发展,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监督制度。[12-14 15:06]
[孙宝厚]谈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审计监督制度给网友介绍一下,经济责任审计可能有很多人知道有这个概念,我们这些年也一直在做,但外国就没有这个概念。据我们了解,世界上200多个国家和地区有180多个国家和地区都有审计制度,但是只有中国在搞经济责任审计。我们这几年到国际舞台上,有关方面对我们的经济责任审计很感兴趣,我们也在介绍这是我们很有特色的做法。随着这项工作的深入,一些国家了解了经济责任审计之后,他们认为中国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是富有特色的,也是富有成效的,有些国家也希望向中国学习开展这方面的工作。[12-14 15:06]
[主持人]孙总,请您解释一下哪些领导干部需要接受经济责任审计?[12-14 15:06]
[孙宝厚]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经过了范围逐步扩大、级别不断提高的过程。1999年5月,两办《暂行规定》明确的审计对象,只包括县级以下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2005年,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扩大到地厅级。审计署自2000年开始进行省部长经济责任审计试点。[12-14 15:08]
[孙宝厚]根据目前全国各地经济责任审计发展情况,以及中央关于全面推进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要求,《规定》对经济责任审计对象作了进一步明确,同时对审计对象范围进行了扩展,涵盖了从乡镇级到省部级的党政领导干部,以及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具体包括: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以及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12-14 15:08]
[主持人]有网友也提出,审计署多年来一直在进行省部长经济责任审计试点,请您介绍一下相关情况。[12-14 15:08]
[孙宝厚]按照中央要求,审计署从2000年开始对省部长进行经济责任审计试点,试点范围逐步扩大。截至2010年,共对53名省部长进行了经济责任审计,规模在逐渐的扩大,仅2009年和2010年就达到37名。通过对省部长经济责任审计试点,为全面推进省部级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探索了路子,积累了经验,奠定了基础。[12-14 15:09]
[网友 艺表人才]经济责任审计后,审计机关需要出具什么样的报告?这些报告分别送往哪些部门、单位或个人?[12-14 15:09]
[孙宝厚]这个问题提得很好。审计机关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后,需要出具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审计报告是审计机关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出具的结论性文书,分别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审计结果报告是在审计报告基础上精简、提炼形成的结论性文书,主要是报送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必要时报送本级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同时提交委托审计的组织部门,抄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12-14 15:11]
[网友 鹰派人物]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主要发现了哪些问题?对这些问题是如何进行责任界定和处理的?[12-14 15:11]
[孙宝厚]我先说一下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概括起来讲主要有六个方面的问题:一是重大经济决策方面,部分决策存在决策程序违规、决策失误、决策执行不力、决策未能实现预期目标,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问题。[12-14 15:13]
[孙宝厚]二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方面,一些地区和单位在产业结构调整、环境保护、土地保护等方面存在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不够到位、效果不够理想等问题。[12-14 15:14]
[孙宝厚]三是财政财务管理方面,一些地区和单位存在财政预决算编报不真实、不完整,隐瞒转移收入、挤占挪用资金、虚增虚减利润、偷逃国家税收、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12-14 15:15]
[孙宝厚]四是风险管理方面,部分地区存在地方政府性债务规模较大、预警和风险控制机制不够健全等问题,一些企业存在主业不够突出、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不足、国有资产未能实现保值增值等问题。[12-14 15:15]
[孙宝厚]五是对下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管理和监督方面,部分单位存在内部控制制度不够健全、管理层级过多、对下属单位管理不够严格等问题。[12-14 15:16]
[孙宝厚]六是遵守廉政规定方面,个别领导干部存在以权谋私、失职渎职、侵吞国有资产,以及超标准配备车辆、兼职取酬、参与集资分红等违反廉政规定的问题。[12-14 15:17]
[孙宝厚]以上这些问题有的在机关表现的比较突出一些,有的在企业表现的比较突出一些,我在这里只是概括地讲,没有分企业和机关。[12-14 15:16]
[孙宝厚]责任界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审计机关区别不同情况,依法依规对其作出责任界定。两办《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将责任划分为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根据十多年经济责任审计实践经验,《规定》对责任划分种类作了进一步完善和细化,将其划分为三种,即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并明确了责任划分的依据。这种责任划分充分考虑到实践中的可操作性和审计结果利用的便利性,更加明确和具体。[12-14 15:18]
[孙宝厚]审计处理。审计机关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包括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等;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和其他人员的违纪违规问题,依法移送干部管理监督等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12-14 15:19]
[孙宝厚]目前,审计机关和干部管理监督部门正在逐步建立与本地实际相符合的行政问责或责任追究制度,有的地方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与干部考核、干部评议、行政督察等制度相结合,取得了很好的效果。[12-14 15:19]
[网友 normalman]经济责任审计如何对被审计领导干部进行审计评价?[12-14 15:20]
[孙宝厚]这个问题也问的非常好,审计评价是经济责任审计的一个很关键的环节。审计评价坚持以下几项原则:一是依法依规原则。依照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责任制考核目标、行业标准以及其他有效的依据等进行审计评价。[12-14 15:22]
[孙宝厚]二是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审计评价既要肯定主要工作业绩,也要指出存在的主要问题,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12-14 15:23]
[孙宝厚]三是审计评价与审计内容相统一的原则。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照规定应该审计什么就审计什么,审计什么就评价什么,审计到什么程度就评价到什么程度。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还要强调的就是不能对没有审计的,或者是没有审计清楚的事情作出评价。[12-14 15:23]
[网友 沉默的羔狼]如何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12-14 15:23]
[孙宝厚]之所以要审计,就是因为有人关注审计结果,运用审计结果,所以我们要提交报告。为保障审计结果的有效运用,《规定》在两个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一是对各级党委和政府运用审计结果提出了要求,明确规定应当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审计整改以及责任追究等结果运用制度。二是对干部管理监督部门运用审计结果提出了要求,明确规定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将审计结果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12-14 15:25]
[网友 涛声依旧]审计机关对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都进行了经济责任审计,请问,审计机关的主要领导干部由谁来审计?[12-14 15:26]
[孙宝厚]这个问题问得很好,我非常理解网友们对这一问题的关注。在《规定》出台以前,审计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是由同级组织部门商请或者委托上一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规定》明确地方审计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在本级党委与上一级审计机关协商后,由上一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也就是说按照“上审下”的原则进行审计。审计署审计长的经济责任审计,由于审计署是最高审计机关,无法按照“上审下”的原则进行,《规定》明确在报请国务院总理批准后,按照总理指示具体组织实施。[12-14 15:26]
[网友 586]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如何保护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合法权益?[12-14 15:27]
[孙宝厚]这个问题也提的非常好,审计就是要监督责任的履行情况。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依法审计有明确规定,国家审计准则等审计制度规范,也有专门规定用于约束和监督审计人员的审计行为,保护被审计单位的合法权益,比如审计人员回避、保密、职业道德和审计人员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等,这些规定同样适用于经济责任审计。[12-14 15:29]
[孙宝厚]为了更好地保护被审计领导干部的合法权益,《规定》专门增加了一些条款,比如,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应当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征求本级党委、政府有关领导同志,以及本级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审计通知书、审计报告应当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等。为了给被审计领导干部提供更为有效的救济途径,《规定》还特别确立了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机关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时的申诉和申请复核制度。[12-14 15:28]
[孙宝厚]《规定》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了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报告有异议时,提起申诉和申请复核的途径及期限,以及审计机关办理复查和复核的期限。主要内容是:被审计领导干部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出具审计报告的审计机关申诉,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上一级审计机关的复核决定和审计署的复查决定为审计机关的最终决定。[12-14 15:30]
[网友 太阳天天升起]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取得了哪些成效?目前还存在哪些不足、困难和问题?您对加强和改进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有什么设想?[12-14 15:31]
[孙宝厚]首先,我说说取得的成效。十多年来,全国各级审计机关和干部管理监督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把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取得明显成效。据统计,1998年至2010年10月,全国各级审计机关审计领导干部共计41万多人,其中:党政领导干部38万多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3万多人。审计查出由领导干部直接责任造成的违规问题金额和损失浪费问题金额合计684亿多元;各级党委和干部管理、纪检监察部门参考审计结果,免职、降职、降级、撤职和其他处分共计1.81万人;移送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0.72万人。[12-14 15:34]
[孙宝厚]全国各级审计机关通过经济责任审计,向各级党政领导提交审计报告、综合报告和专题报告等超过40万篇,为党委和政府的宏观经济决策提供了重要参考依据,对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12-14 15:35]
[孙宝厚]第二个方面,不足、困难和问题。从总体上看,全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积极推进、不断深入,有效发挥了审计监督作用。但工作发展不够平衡,仍然存在一些不足、困难和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经济责任审计的发展。[12-14 15:35]
[孙宝厚]一是审计对象尚未实现全面覆盖。《规定》明确的审计对象,在审计实践中尚未完全覆盖。具体情况是: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县级以下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基本实现全覆盖;市(地、厅)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不断推进,对市委书记的审计仍处在试点阶段;省部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试点规模逐步扩大,但是对省委书记的审计尚未进行过试点。[12-14 15:36]
[孙宝厚]二是审计规范化建设不够完善。经济责任审计规范化建设虽然取得很大进步,但仍不够完善,主要表现在:计划性不强、临时追加项目较多;一些地方仍然以离任审计为主,任中审计比重较小,审计时效性不强;审计内容不够规范完善,审计评价和责任界定不够科学准确;责任追究制度亟待落实等。[12-14 15:37]
[孙宝厚]三是审计工作质量有待提高。目前,部分地方在审计质量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审计任务重与审计力量不足的矛盾仍然比较突出,审计质量难以保证;审计内容不够全面,仍然以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为主,缺乏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全面审计;审计评价指标不够健全,影响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客观评价等。[12-14 15:37]
[孙宝厚]第三个方面,下一步工作设想。《规定》颁布施行后,全国各级审计机关以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将会认真做好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并以此为契机,推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再上新台阶,谱写经济责任审计发展的新篇章。今后将重点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12-14 15:38]
[孙宝厚]一是全面推进经济责任审计。根据中央关于全面推进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要求,在继续巩固和深化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省部级以下行政领导干部审计的基础上,全面总结和推进县委书记经济责任审计,进一步扩大市地委书记审计的覆盖面,稳步开展省市委书记审计试点。加大对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力度,推动部门和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开展。[12-14 15:39]
[孙宝厚]二是加强经济责任审计规范化建设。中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将共同研究制定贯彻《规定》的实施意见,制定印发《经济责任审计指南》等,用于指导和规范全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各地将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研究制定与《规定》相配套的规章制度,推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全面走向制度化、规范化轨道。[12-14 15:41]
[孙宝厚]三是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水平。各级审计机关将进一步加强审计机构和干部队伍建设,认真总结实践经验,不断深化完善审计内容和审计评价,加强组织管理和协调,改进审计方式方法,进一步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水平。[12-14 15:41]
[网友 打钩钩]请问孙总,您对领导干部更好地履行经济责任有什么建议?[12-14 15:41]
[孙宝厚]这个问题也提的非常好。这个《规定》是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经济责任审计就是要促使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更好地履行经济责任,所以我想借这个机会对领导干部提一个建议或忠告:“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做到守法、守纪、守规、尽责”。也就是说,领导干部要正确履行经济责任,坚持依法决策、民主决策、科学决策,严格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经营,真正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12-14 15:44]
[主持人]网友对被审计人的审计结果是否公开,什么时间公开,多大范围公开都提出很多问题。您怎么看待这个问题。[12-14 15:44]
[孙宝厚]审计的结果应该公开,不仅把审计结果送给被审计人、他所在的单位以及相关的干部监督管理部门,甚至应该向社会公开,至于公开什么内容,或者以什么形式公开,实际上这些年审计的一些领导干部,我们已经把审计结果公开了。因为审计一个单位领导的时候,既是对他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也是对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计。事实上,我们已经以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结果的形式把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开了。[12-14 15:52]
[孙宝厚]《规定》第38条,逐步探索和推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实际上有些地方已经开始探索,但只是初步的,还很不完善,还没有形成制度化。随着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逐步走向规范化,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进行公开,当然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信息除外。[12-14 15:54]
[网友 风继续吹]规定总要一步步的完善,还有值得肯定的方面,关键是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不落实到个人,有些官员就会肆无忌惮,请问如何落实责任追究制度?您怎么来看这个问题?[12-14 15:53]
[孙宝厚]按照现在法律的规定,审计发现问题或者违法犯罪案件线索之后,在审计机关职权范围内会下达审计决定,要求予以纠正或者是移送有关部门进行查处,但是查处的过程可能需要很长时间,有的结果可能是由做出处理的部门予以公布的,这个时候离当初审计发现问题的时候已经过了很长一段时间了。审计机关的职责就是要揭示问题,让有关人员得到惩处,并对健全完善制度,防止问题的再次发生提出建设性的建议和意见。[12-14 16:01]
[网友 不审不相识]在目前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的制定过程中如何做到全面的审计突出重点,对组织部门提出的计划有没有一些约束的机制?[12-14 16:02]
[孙宝厚]这个问题也提的非常好。我刚才讲到我们存在的不足和困难就讲到了计划性不够强,如何制定计划,如何做到审计突出重点,这确实是我们需要很好的考虑和研究解决的问题。面对众多的审计对象需要审计,审计资源总是有限的,我们不可能一下子把所有应该审计的领导干部都审计了,从道理上讲都应该审计,但如何突出重点,如何安排计划,都应该分清轻重缓急。[12-14 16:04]
[孙宝厚]这些年有不少地方,大约一个干部任职期间会审计一次,有的是在离任的时候审计,有的是任期进行审计,大约是5年一次。审计机关和有关部门要很好的协商,已经形成很好的制度,使每一个应该接受审计的人都能接受审计,但也考虑到审计机关的审计力量和审计质量的要求,要具体到每一个地方,应该审计哪些人,再去审计哪些领导干部,这个要根据每个地方的实际情况,审计部门和其他的单位进行协商。[12-14 16:04]
[孙宝厚]刚才网友提到如何制约审计部门,不存在谁制约谁的问题,具体审计哪些单位要由组织部门提出委托的要求,这个委托都是可以商量的。有的时候可能组织部门委托,审计机关也可以提出建议,然后再由组织部门委托,最后确定下来。我想,既要坚持在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使所有的应该接受审计的人都能接受审计,同时也要使审计机关的审计任务比较均衡,使审计资源得到充分利用,否则审计需求过大,而审计资源有限,审计质量可能会受到影响。[12-14 16:06]
[主持人]网友也有这样的提问,现行的《规定》和原来的两个《暂行规定》有什么突出的差异?[12-14 16:10]
[孙宝厚]这个问题提的很好。现在的《规定》是在原来的两个《暂行规定》基础之上发展演变来的,是根据这些年的实际情况和新的要求总结提升来的。现在的《规定》和原来的两个《暂行规定》差异可以做这样的概括。[12-14 16:15]
[孙宝厚]
一、审计对象提升了。原来的《规定》是县处级以下,后来扩大到地厅级,这一次明确规定所有的省部级及以下的领导干部都要审计,就是审计对象级别提升了。
二、审计内容深化了。随着这些年经济责任审计实践的发展,大家认识到哪些是应该审计的,哪些是应该细化的,所以这次对内容更加细化了,都有明确的规定。[12-14 16:15]
[孙宝厚]
三、审计程序规范了。一开始的时候不可能规定的那么细,大家实际操作起来程序上还有一些灵活性,也有一些随意性和不规范性。随着这些年实践的深入,尤其是在大规模审计实践的基础之上,我们已经积累了一些经验。所以,这一次从联席会议制定审计计划,到审计实施,一直到最后审计报告的出具,以及审计结果运用等一系列的程序,都更加规范了。[12-14 16:15]
[孙宝厚]
四、结果运用强化了。这一次在《规定》里面不仅要求要审计,不仅要出报告,更关注这个报告怎么使用,所以就要求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要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和结果的公开制度,就是使审计结果运用得到进一步的强化。[12-14 16:16]
[孙宝厚]还有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互相之间的配合更紧密了。因为经济责任审计和通常的审计不太一样。经济责任审计有联席会议办公室,需要协调有关部门,这是经济责任审计很重要的特点。这次在《规定》当中,对这些部门应该建立什么机制,如何运作都有明确的要求。[12-14 16:20]
[孙宝厚]我想这就是新的《规定》和原来两办《暂行规定》的区别,突出表现在以上五个方面。[12-14 16:21]
[主持人]非常感谢孙总审计师接受我们的采访,今天中国政府网访谈到此结束,再见。[12-14 16:22]
[孙宝厚]谢谢主持人,也谢谢网友们对审计工作的关注和支持,谢谢大家。[12-14 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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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与会计运用重要性原则的比较
2006-3-31 0:0 湖北审计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会计重要性是报表使用者对会计信息的一种需求特征,其含义表现在两个方面:1.报表使用者只需要重要的会计信息。2企业管理当局按报表中是否存在重要的遗漏或错误承担法律责任。实务中,企业管理当局依据这样的标准对外编报会计报表,法官依据这一质量标准判定管理当局应否承担法律责任,审计人员依据这一标准来确定自己发表审计意见的类型。
审计人员对重要性原则的使用
企业外部人需要重要的会计信息,审计人员对重要性原则的使用就是根据各项法规、准则的规定及审计人员自身的专业判断,检查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是否遗漏或错报了企业外部人需要的重要的会计信息。
审计人员对重要性的运用包括二个方面:第一是以重要性水平作为判别会计报表质量状况的标准,并依据这一标准对会计报表的质量状况发表审计意见;第二是作为审计行为(工作)的准则,即:只检查会计报表在所有重要方面是否符合“三性”(合法性。公允性、一贯性)。
我们知道,国内外审计实务中,审计人员对重要性水平的判断往往是审计人员(CPA)的一种主观行为,尽管他们也会根据有关资料和以往经验来确定他认为合理的重要性水平。但是,确定重要性水平的方法,并没有从会计报表使用者的立场出发,至少分析问题的起点没有考虑特定的环境下报表使用者的要求。
特别是我国审计理论界在引进国际上“六大”会计师事务所的经验时,只注重结果,而没有考虑在不同环境下会计报表使用者对重要会计信息的需求是有差异的。笔者认为,审计人员要从会计报表使用者使用会计报表的目的出发确定审计重要性水平,而不应该脱离这一特定的目标与要求,就事论事地仅从报表本身和审计人员的感觉出发。一般来说,企业的利益关系人分为投资者(包括国企的主管部门或国资公司或者说是以所有者身份出现的国家或政府)、债权人、市场管理者(工商局、税务局及相关管理部门)、企业经营者、企业一般员工。他们欲实现使用会计报表目标进而对会计报表判断的标准各不相同。因此,审计人员应根据审计委托的不同目的,参照国家相关的法规规定,再结合审计人员的专业判断来确定重要性水平。审计行业组织(如 CPA协会)应该在一定的时期内从统计学意义上对会计报表使用者使用会计报表的目的及会计报表使用者相应的判断与决策标准进行研究,并依此确定参考性的有关会计报表审计的重要性标准,定期或不定期的发布。这样,或许可以避免审计人员就事论事地从会计报表本身及自身的感觉出发确定重要性水平。
重要性原则作为企业会计人员的簿记工作原则与编报工作原则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对会计重要性的定义是:“如果信息的错报或漏报会影响使用者根据财务报表作出的经济决策,信息就具有重要性”,也就是说,在决定一项经济业务(信息)是否纳入会计报告时,要看它是否影响报表使用者的决策。反过来说,如果某一项经济业务不影响报表使用者的决策,该项信息是否就可以不编报呢?显然,会计人员不能按照这样的思路来理解或使用会计重要性原则。因为会计信息是一种分类累积的信息,单一的经济业务信息的遗漏是不重要的,但累积的同类经济业务信息却可以是重要的。
另外,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内部与企业外部对信息需求差异越发明显,财务会计报表主要报务于企业外部人对企业信息的需求,企业内部人特别是管理人员对企业信息的需求更多地转向簿记或内部报表。于是人们自然会问,簿记是不是也只需记录重要的会计信息;我们说,所谓的重要与不重要只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在一定的条件下,它们是可以相互转化的。从会计产生过程来看,“簿记”只是半成品,会计人员要按照企业内外信息使用者的不同需求,在簿记的基础上加工出不同的最终产品。会计人员对重要性原则的运用肯定要贯穿到簿记行为(生产)过程中。但是,簿记对经济业务的反映必须连续且不能遗漏。不然,簿记将不能满足对资产的安全与完整的管理需求,也不便于以它为基础加工出满足企业内外部人所需要的不同的最终产品。因此,簿记行为对重要性原则的运用。只是按照企业设计的会计制度,在序时、连续地登记企业发生的每一笔经济业务时,判断经济业务如何分类反映。如企业购置一项设备,价值2000元,是纳入固定资产核算还是纳入低值易耗品核算,这就有一个重要性原则的运用问题。
当然,簿记中也可能遗漏一些会计信息,但这种遗漏主要考虑的是成本效益原则。以企业折旧为例:很多企业采用的是综合折旧法,即报表上纳入成本、费用核算的折旧额并不是将每一项固定资产的折旧计算出来后,再累加求和计算当期折旧额,如果那样的话,核算成本太高。按综合折旧率计算出一个大致的折旧额,已能满足报表使用者对信息的需要。这就使得在簿记中不会登记某些具体的固定资产的折旧额。
既然簿记中不能漏记,为什么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对会计重要性的定义中要强调“漏报”?笔者以为这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首先:这一定义直接受到了判例法系国家法官判案影响。因此,它只是法官判案时判定企业管理当局或会计人员应否承担法律者责任的原则,或者是审计人员审计时,据以确定审计意见类型的原则,而不应以此作为会计人员日常会计行为的原则。
其次,会计行为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差错:——错记或漏记,并最终在会计报表中产生错报或漏报。这种错漏既可能有主观故意也可能出于疏漏。从法律上来讲,只要这种错漏对信息使用者造成伤害,就应当追究信息提供者的法律责任。
第三、会计报表编报与簿记是有区别的,这种区别表现在:1.簿记要考虑“重要”与“不重要”之间的相对变化;2.管理人员需要从簿记中获取信息。例如,在簿记中将原材料、产成品、低值易耗品分类反映,而报表中将这些信息合并为存货反映,就是为了满足企业内外不同信息使用者对会计信息的木同需求。因此,簿记不能允许有因成本因素以外的经济业务的量的漏记。而会计报表的编报涉及到一些会计报表中数据的性质(报表项目的认定)发生变化时的披露问题:如企业资产的使用是否受到限制?企业是否被起诉?是否存在或有负债?等等。投资者关注这些信息,如果这些信息很重要,不披露就会影响投资者的判断与决策。这些信息重要时不能遗漏。不重要,可遗漏。
因此,按照笔者的观点,会计重要性作为约束会计行为的准则,与审计(或司法)重要性作为CPA发表审计意见或追究信息提供者法律责任的准则是有差别的。会计重要性从量的角度考虑不应强调“遗漏”或“不报”,只能强调“每个重要项目应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不重要的金额应与具有类似性质或功能的金额汇总,不必单独列报。”(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29条)。“如果某项目单个看不重要,则应将其与财务报表内或附注中的其他项目汇总。但是,其重要程度不足以在财务报表内单独列取的项目,对于附注而言,却可能是足够重要的,从而应在附注中单独列报。”(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30条人在会计报表项目的性质(认定)的变化上,可以强调不重要则不报(披露地如果为了保持与司法及审计的一致性而在会计重要性标准的表述上强调了“如果信息的漏报……”,则在将其作为会计人员的行为准则时,只能理解为量的信息不能漏报,而会计报表中数据的性质变化不重要时可以不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