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点合格评估讲话稿(精选6篇)_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

2021-04-18 发言稿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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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

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保证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做好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学位授权点是指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核批准的可以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

第三条 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是我国学位授权审核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每6年进行一轮,获得学位授权满6年的学术学位授权点和专业学位授权点,均须进行合格评估。

第四条 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分为学位授予单位自我评估和教育行政部门随机抽评两个阶段,以学位授予单位自我评估为主。每一轮评估的前5年为自我评估阶段,最后1年为随机抽评阶段。

第五条 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以人才培养为核心,重点评估研究生教育质量和学位授予质量。

第六条 博士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硕士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由各省级学位委员会组织实施;其中,军队系统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七条 学位授予单位自我评估为诊断式评估,是对本单位学位授权点的全面检查,着眼于发现问题,办出特色,持续提升研究生教育质量。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学位授权点开展国际评估或专业资格认证。

第八条 学位授予单位自我评估可根据本单位实际,统筹学术学位授权点和专业学位授权点,自主确定评估方式。基本程序是:

(一)制订自我评估实施方案,提出本单位自我评估的基本要求。

(二)学位授权点在总结分析的基础上,按照本单位自我评估基本要求组织自我评估材料。

(三)聘请外单位同行专家对学位授权点进行评议,提出诊断式评议意见。专业学位授权点评议专家应有部分行业专家。

(四)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同行专家评议意见,提出各学位授权点的自我评估结果,自我评估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五)学位授予单位可根据自我评估结果,结合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和自身发展情况,按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的有关办法申请放弃或调整部分学位授权点。

(六)学位授予单位在自我评估的基础上,按要求撰写各学位授权点的《自我评估总结报告》,并在指定的信息平台上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随机抽评是在学位授予单位自我评估的基础上,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学位授权点进行评估。抽评比例一般不低于各一级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的20%,覆盖所有的学位授予单位。抽评材料为学位授予单位自我评估公开材料,从信息平台上直接调取。

抽评采用通讯评议的方式进行,个别学位授权点可进行专家实地评估。博士学位授权点的评议专家为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和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专家;硕士学位授权点的评议专家,由各省级学位委员会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自行确定。评议实行本单位专家回避制。

第十条 评估结果的认定。

(一)随机抽评的学位授权点按专家评议意见认定。即:1/3(含1/3)至1/2(不含1/2)的参评专家认为“不合格”的学位授权点属于限期整改的学位授权点;1/2(含1/2)以上的参评专家认为“不合格”的学位授权点属于不合格学位授权点;其它学位授权点属于合格学位授权点。

(二)未抽评的学位授权点按学位授予单位自我评估结果认定。自我评估为“合格”的学位授权点属于合格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为“不合格”的学位授权点属于限期整改的学位授权点。

(三)未开展自我评估的学位授权点视为自动放弃学位授权,按不合格学位授权点认定。

第十一条 省级学位委员会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将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结果和处理意见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

第十二条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根据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结果和处理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分别做出限期整改或撤销学位授权的处理决定。处理决定向社会公开。

第十三条 撤销授权的学位授权点,5年内不得申请学位授权,其在学研究生可按原渠道完成学位授予。

第十四条 新增学位授权点获得学位授权满3年后,须接受专项合格评估。专项合格评估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组织,委托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

评议组和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实施。评估结果按本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二条之规定进行认定和处理。

第十五条 学位授予单位要保证自我评估材料的真实可信,对公开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学位授权点,将直接列为限期整改的学位授权点,对严重作假行为,将撤销学位授权。

第十六条 各有关单位、组织、专家和人员应严格遵守评估纪律,坚决排除非学术因素的干扰,对在评估活动中存在违纪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有关法规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省级学位委员会、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和学位授予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保证学位授予质量,做好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博士学位论文抽检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硕士学位论文抽检由各省级学位委员会组织实施;其中,军队系统学位论文抽检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三条 学位论文抽检每年进行一次,抽检范围为上一学年度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论文,博士学位论文的抽检比例为10%左右,硕士学位论文的抽检比例为5%左右。

第四条 博士学位论文抽检从国家图书馆直接调取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的抽取方式,由各省级学位委员会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自行确定。

第五条 按照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分别制订博士学位论文评议要素和硕士论文评议要素。

第六条 每篇抽检的学位论文送3位同行专家进行评议,专家按照不同学位类型的要求对论文提出评议意见。

第七条 3位专家中有2位以上(含2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将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第八条 3位专家中有1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将再送2位同行专家进行复议。2位复议专家中有1位以上(含1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将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第九条 专家评议意见由各级抽检部门向学位授予单位反馈。硕士学位论文抽检的专家评议意见还应同时报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条 学位论文抽检专家评议意见的使用。

(一)学位论文抽检专家评议意见以适当方式公开。

(二)对连续2年均有“存在问题学位论文”,且比例较高或篇数较多的学位授予单位,进行质量约谈。

(三)在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中,将学位论文抽检结果作为重要指标,对连续多年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学位授权点,依据有关程序,做出限期整改或撤销学位授权的处理。

(四)学位授予单位应将学位论文抽检专家评议意见,作为本单位导师招生资格确定、研究生教育资源配置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学位论文抽检坚决排除非学术因素的干扰,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抽检工作的正常进行,参与评议工作的专家要公正公平,独立客观地完成评议工作。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2篇: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

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2014)

第一条为保证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做好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学位授权点是指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核批准的可以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

第三条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是我国学位授权审核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每6年进行一轮,获得学位授权满6年的学术学位授权点和专业学位授权点,均须进行合格评估。

第四条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分为学位授予单位自我评估和教育行政部门随机抽评两个阶段,以学位授予单位自我评估为主。每一轮评估的前5年为自我评估阶段,最后1年为随机抽评阶段。

第五条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以人才培养为核心,重点评估研究生教育质量和学位授予质量。

第六条博士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硕士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由各省级学位委员会组织实施;其中,军队系统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七条学位授予单位自我评估为诊断式评估,是对本单位学位授权点的全面检查,着眼于发现问题,办出特色,持续提升研究生教育质量。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学位授权点开展国际评估或专业资格认证。

第八条学位授予单位自我评估可根据本单位实际,统筹学术学位授权点和专业学位授权点,自主确定评估方式。基本程序是:

(一)制定自我评估实施方案,提出本单位自我评估的基本要求。

(二)学位授权点在总结分析的基础上,按照本单位自我评估基本要求组织自我评估材料。

(三)聘请外单位同行专家对学位授权点进行评议,提出诊断式评议意见。专业学位授权点评议专家应有部分行业专家。

(四)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同行专家评议意见,提出各学位授权点的自我评

估结果。自我评估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五)学位授予单位可根据自我评估结果,结合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和自身发展情况,按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的有关办法申请放弃或调整部分学位授权点。

(六)学位授予单位在自我评估的基础上,按抽评部门的要求撰写各学位授权点的《自我评估总结报告》,并在指定的信息平台上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教育行政部门随机抽评是在学位授予单位自我评估的基础上,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学位授权点进行评估。

(一)各一级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的抽评比例一般不低于20%,覆盖所有学位授予单位。

(二)抽评材料主要是学位授予单位公开的《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总结报告》,从信息平台上直接调取。

(三)抽评采用通讯评议的方式进行,个别学位授权点可进行专家实地评估。

(四)博士学位授权点的评议专家为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和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专家;硕士学位授权点的评议专家,由各省级学位委员会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自行确定。评议实行本单位专家回避制。

(五)抽评专家根据抽评材料和本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的《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对学位授权点提出评议意见。评议意见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第十条评估结果的认定。

(一)随机抽评的学位授权点按专家评议意见认定。即:1/3(含1/3)至1/2(不含1/2)的参评专家认为“不合格”的学位授权点属于限期整改的学位授权点;1/2(含1/2)以上的参评专家认为“不合格”的学位授权点属于不合格学位授权点;其它学位授权点属于合格学位授权点。

(二)未抽评的学位授权点按学位授予单位自我评估结果认定。自我评估为“合格”的学位授权点属于合格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为“不合格”的学位授权点属于限期整改的学位授权点。

(三)未开展自我评估的学位授权点视为自动放弃学位授权,按不合格学位授权点认定。

第十一条省级学位委员会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将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结果和处理意见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报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

第十二条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根据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结果和处理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分别做出限期整改或撤销学位授权的处理决定。处理决定向社会公开。

第十三条撤销授权的学位授权点,5年内不得申请学位授权,其在学研究生可按原渠道完成学位授予。

第十四条新增学位授权点获得学位授权满3年后,须接受专项合格评估。专项合格评估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组织,委托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和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实施。评估结果按本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二条之规定进行认定和处理。

第十五条学位授予单位要保证自我评估材料的真实可信,对公开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学位授权点,将直接列为限期整改的学位授权点;经整改仍无法达到要求者,视为不能保证所授学位的学术水平,将撤销学位授权。

第十六条各有关单位、组织、专家和人员应严格遵守评估纪律,坚决排除非学术因素的干扰,对在评估活动中存在违纪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有关法规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省级学位委员会、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和学位授予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3篇:【免费下载】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

关于印发《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的通知

学位[2014]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中国科学院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中共中央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各学位授予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实施《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保证我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特制定《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

2014年1月29日

附件

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

第一条为保证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做好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学位授权点是指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核批准的可以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

第三条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是我国学位授权审核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每6年进行一轮,获得学位授权满6年的学术学位授权点和专业学位授权点,均须进行合格评估。

第四条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分为学位授予单位自我评估和教育行政部门随机抽评两个阶段,以学位授予单位自我评估为主。每一轮评估的前5年为自我评估阶段,最后1年为随机抽评阶段。

第五条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以人才培养为核心,重点评估研究生教育质量和学位授予质量。

第六条博士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硕士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由各省级学位委员会组织实施;其中,军队系统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七条学位授予单位自我评估为诊断式评估,是对本单位学位授权点的全面检查,着眼于发现问题,办出特色,持续提升研究生教育质量。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学位授权点开展国际评估或专业资格认证。

第八条学位授予单位自我评估可根据本单位实际,统筹学术学位授权点和专业学位授权点,自主确定评估方式。基本程序是:

(一)制定自我评估实施方案,提出本单位自我评估的基本要求。

(二)学位授权点在总结分析的基础上,按照本单位自我评估基本要求组织自我评估材料。

(三)聘请外单位同行专家对学位授权点进行评议,提出诊断式评议意见。专业学位授权点评议专家应有部分行业专家。

(四)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同行专家评议意见,提出各学位授权点的自我评估结果。自我评估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五)学位授予单位可根据自我评估结果,结合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和自身发展情况,按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的有关办法申请放弃或调整部分学位授权点。

(六)学位授予单位在自我评估的基础上,按抽评部门的要求撰写各学位授权点的《自我评估总结报告》,并在指定的信息平台上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教育行政部门随机抽评是在学位授予单位自我评估的基础上,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学位授权点进行评估。

(一)各一级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的抽评比例一般不低于20%,覆盖所有学位授予单位。

(二)抽评材料主要是学位授予单位公开的《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总结报告》,从信息平台上直接调取。

(三)抽评采用通讯评议的方式进行,个别学位授权点可进行专家实地评估。

(四)博士学位授权点的评议专家为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和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专家;硕士学位授权点的评议专家,由各省级学位委员会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自行确定。评议实行本单位专家回避制。

(五)抽评专家根据抽评材料和本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的《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对学位授权点提出评议意见。评议意见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第十条评估结果的认定。

(一)随机抽评的学位授权点按专家评议意见认定。即:1/3(含1/3)至1/2(不含1/2)的参评专家认为“不合格”的学位授权点属于限期整改的学位授权点;1/2(含1/2)以上的参评专家认为“不合格”的学位授权点属于不合格学位授权点;其它学位授权点属于合格学位授权点。

(二)未抽评的学位授权点按学位授予单位自我评估结果认定。自我评估为“合格”的学位授权点属于合格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为“不合格”的学位授权点属于限期整改的学位授权点。

(三)未开展自我评估的学位授权点视为自动放弃学位授权,按不合格学位授权点认定。

第十一条省级学位委员会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将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结果和处理意见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

第十二条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根据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结果和处理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分别做出限期整改或撤销学位授权的处理决定。处理决定向社会公开。

第十三条撤销授权的学位授权点,5年内不得申请学位授权,其在学研究生可按原渠道完成学位授予。

第十四条新增学位授权点获得学位授权满3年后,须接受专项合格评估。专项合格评估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组织,委托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和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实施。评估结果按本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二条之规定进行认定和处理。

第十五条学位授予单位要保证自我评估材料的真实可信,对公开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学位授权点,将直接列为限期整改的学位授权点;经整改仍无法达到要求者,视为不能保证所授学位的学术水平,将撤销学位授权。

第十六条各有关单位、组织、专家和人员应严格遵守评估纪律,坚决排除非学术因素的干扰,对在评估活动中存在违纪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有关法规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省级学位委员会、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和学位授予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4篇:开展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中国科学院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中共中央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各学位授予单位:

根据《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学位〔2014〕4号,以下简称《评估办法》),经研究,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决定于2014年—2019年开展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范围

1.2008年以前(含2008年)获得授权的学术学位授权点和专业学位授权点。

2.2011年以二级学科学位授权点为基础增列的一级学科学位授权点。

3.2011年—2012年按照《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对应调整的学术学位授权点。

4.2009年以后批准的其它新增学位授权点(不含服务国家特殊需求人才培养项目,其评估工作按项目批复文件执行)须进行专项评估。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二、评估安排

评估工作分为学位授予单位自我评估和教育行政部门随机抽评两个阶段,其中2014年—2018年为自我评估阶段,2019年为随机抽评阶段。

(一)学位授予单位自我评估

1.自我评估为诊断式评估,是对本单位学位授权点的全面检查,着眼于发现问题,办出特色,由各学位授予单位按照《评估办法》的要求和程序自主组织实施。

2.学位授予单位参考《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指南》(附件1),研究制订本单位评估工作方案,内容包括自我评估的组织机构、组织形式、评估方式、评估内容、时间安排和工作流程等。评估工作方案应于2015年3月30日前,通过“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信息平台”报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和所在地省级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3.学位授予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按照诊断式评估要求,统筹考虑学术学位授权点和专业学位授权点、博士学位授权点和硕士学位授权点,合理确定评估方式。评估方式可以是国内同行专家评估、国际评估或质量认证等。

4.自我评估的标准和内容由学位授予单位自主确定。评估标准要体现本单位的办学水平和研究生教育发展目标;评估内容要突出人才培养,人才培养质量标准不得低于国家制定的《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

5.学位授予单位可根据自我评估结果,结合人才需求、学科条件和本单位发展目标,按照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的相关规定,对学位授权点进行调整或撤销学位授权点。

6.学位授予单位在自我评估完成后,参照《学位授权点抽评要素》(附件2),按《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总结报告》(附件3)的要求,编写各学术学位授权点和专业学位授权点的自我评估总结报告,填写《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结果汇总表》(附件4)。《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结果汇总表》和各学位授权点的《自我评估总结报告》,应于2018年11月30日前通过“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7.自我评估材料和专家评议意见由各学位授予单位归档保存,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调取。

(二)教育行政部门随机抽评

1.具有博士和硕士学位授权的学位授权点随机抽评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未获得博士学位授权的硕士学位授权点随机抽评由各省级学位委员会组织实施。其中,军队系统的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随机抽评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组织实施。

2.随机抽评以自我评估为基础,根据《学位授权点抽评要素》,从学位授权点基本条件和人才培养两方面进行评价,以人才培养为重点。评价材料为各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总结报告》,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从学位授予单位直接调取自我评估材料。

3.各省级学位委员会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的抽评结果和处理意见,请于2019年11月30日前以书面形式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4.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委托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和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在自我评估和随机抽评的基础上,撰写各一级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领域)的发展报告。

三、结果处理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汇总评估结果,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根据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结果,分别做出继续授权、限期整改或撤销学位授权的处理决定。处理决定向社会公开。

第5篇:学院报送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结果的报告学院用

附件15:

内工大

**院字[2015] **号

关于报送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结果的报告

校学位授权点评估领导小组:

我院学位授权点评估领导小组对**个学术学位授权点、**个专业学位授权领域和**个专业学位授权类别进行了评估。学位授权点通过自我评估,外聘专家评议,查找了问题与不足,进一步完善自评材料,为下一步制订学位授权点改进提升方案和形成自我评估总结报告奠定了基础。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结合专家评议意见、学位授权点发展情况,审议了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报告,最终形成如下处理意见:

***一级学科学位授权点评估结果为合格;

***专业学位授权领域评估结果为合格;

**一级(或二级)学科学位授权点评估结果为不合格。此报告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201 年

第6篇:MPA专业学位教学合格评估总结报告

附件一:

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

教学合格评估总结报告

全国MPA教学合格评估专家组

2006年12月

首批24所MPA培养院校教学合格评估工作,自2006年6月开始,经过半年时间,已顺利结束。参加评估工作的专家和被评估的院校普遍认为,这次评估对于了解MPA教育的实际情况,总结MPA教育的经验,规范MPA教育的发展,进一步提高MPA教育的质量,是非常必要,很有意义的。现就教学合格评估工作的若干问题报告如下:

一、对各校MPA教育的整体认识

24所MPA培养院校普遍高度重视MPA教育:把MPA专业学位做为学校的品牌、为政府服务的平台、联系社会的桥梁、国际交流的纽带、展现学校优势与特色的窗口。从教学合格评估的6个一级指标(教学设施、师资队伍、教学管理、教学实施、教学效果与学位论文、办学特色及其它)及其包含的25个二级指标来看,24所MPA培养院校都达到合格要求;但在具体二级指标上,存在着一些有待完善或提高的环节;而在MPA办学实践中以及评估工作本身,也有一些有待研究的课题。

二、MPA教育的成绩与经验

1、MPA教育紧密结合社会公共管理需要,培养高层次、应用型的各类公共管理专门人才,确保培养质量。24所MPA培养院校都是教育部直属重点大学,公共管理及相关学科师资力量雄厚,有研究生培养经验。各校秉持“质量第一”的办学理念,高度重视MPA核心课程的建设,选派最好的教师讲授MPA核心课程,这是MPA专业学位的本质即共性;同时又充分体现各校自身优势,设臵有特色的MPA专业方向,精心设计和上好专业课、选修课,这是MPA的个性即特色。24所MPA培养院校中,最多的专业方向有19个,最少的4个,总计有50余个。这些专业方向既有公共管理一级学科之内的,如行政管理、公共政策、人力资源管理、领导与公共关系、电子政务、教育管理、医药卫生管理、土地资源管理、社会保障;也有突破一级学科进入其他学科,甚至新创立的专业方向,如财政管理、税务管理、城市管理、外事管理、公安管理、审计管理、新闻出版管理、民航事业管理、高科技与国防科研管理、司法行政与狱政管理、军队管理、国家安全与危机管理等。总之,中国MPA教育涉及公共管理众多领域,培养高层次应用型的各类公共管理专门人才。经多种座谈会和访谈调查,学生及用人单位对培养质量是满意的2、MPA培养院校与政府部门广泛合作,形成良性互动。MPA推动学府与政府的联系与合作。24所MPA培养院校建立正式合作关系的中央部委就有二十多个。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建立合作关系的则涉及地方的各级政府,特别是组织、人事部门,包括没有MPA培养院校的青海省委组织部、宁夏自治区人事厅、西藏自治区国资局等。学校与政府的相互配合与合作提高到了一个新的水平,这对学校的学科建设和政府执政能力的提高,都有积极和潜移默化的影响。

3、教学管理与教学模式创新。很多院校都在MPA研究生中建立了班委会、党支部、配备专职教师当班主任,有的还建立了MPA研究生会,并定期拨付一定的经费。实践证明,只要把MPA研究生组织起来,并给他们一定的名义,他们就会积极主动开展各种有益活动,而教师当班主任实际上是开辟了一个向政府公务员学习和社会实践的新途径,有利于MPA教师的培养。有些院校每年评选“三优秀”:MPA优秀学生、MPA优秀学生干部、MPA优秀学位论文,收到很好效果。有的院校在MPA研究生入学面试时,必须有两位处级以上干部的推荐信,这既起到很好的宣传作用,也增加MPA研究生的责任感和自豪感。还有的院校注重对学生入学甚至毕业后的追踪调查,统计学生公开发表的论文篇数。在教学模式创新方面,有“3M课程共享”(MPA、MBA、JM课程打通,学生交流)、“MPA研究生与校内学生和干部培训班论坛”等,都很受学生欢迎。有些院校出版MPA学生的专刊和报纸,如《MPA人》、《管见》、《MPA精英在线》等;有些院校建立了MPA学生的网站。

4、教学组织与设施日趋完善。组织建设是学科建设的基础。为适应MPA教育需要,各校纷纷建立公共管理学院,致力于MPA教育。目前24所MPA培养院校中,建立公共管理学院(名称不尽相同)的有17所: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中国农业大学、天津大学、吉林大学、复旦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南京大学、浙江大学、厦门大学、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中山大学、上海交通大学、西安交通大学。还有5所为管理学院:北京师范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同济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中国科技大学。其中哈尔滨工业大学、同济大学、中国科技大学的管理学院同时还负责学校的MBA教育。北京科技大学、东北大学MPA教育的实体是文法学院。给人印象深刻的是,各院校教学条件与设施近几年都有极大改善,已远远超出了评估条件的基本要求。其中5所院校的公共管理学院已拥有独立的公管大楼: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厦门大学、中山大学。

三、MPA教育需要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MPA教育中总是存在着政策、管理、质量等需深入研究的课题。

1、MPA如何在提高办学自主性与加强监管相结合中保证质量。一些学校反映,从目前来看,一方面各培养院校的办学自主性还不能得到充分体现;另一方面相关机构对培养院校的监管不足。表现在招生、办学中,是恶性竞争、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异地办学等不规范行为禁而不止,屡有发生。这严重损害了MPA教育的形象、秩序和质量,因此必须致力于建立一整套科学、规范的长效管理机制。

2、MPA研究生的校内定位。从评估来看,一方面,各学校高度重视MPA教育,为MPA研究生提供校内最好的教育资源,并做为教育品牌建设;另一方面,又表现为MPA课程不计教师工作量,MPA研究生不计算校内学生人数,有些学校MPA上课还要向学校租教室和设备。这在某种意义上说,仍是把专业学位教育搁臵于高校正式教育体制之外,甚至视为创收的手段,对于专业学位的发展以及MPA学生的影响是不利的。

3、异地办学的问题及相关概念。对MPA专业学位的声誉、质量影响最大,甚至致命伤害的是异地办学。从本次评估看,异地办学的情况在局部和部分学生中是存在的,必须坚决制止。在未来的评估中,应该加大异地办学在评估条件中的权重。同时,还要研究异地办学及相关的几个概念。比如,有MPA办学权的院校与异地没有MPA办学权的院校合作,学生在异地院校上课,享受该院校较好的教学条件与设施,这算不算异地办学?再比如,不允许异地办学,但应允许异地招生,这有利于公务员的培养和公务员队伍的建设;不允许异地办学,但应否允许适当的异地授课,因为学生有这方面的需求,这可以节省教育成本,减轻学生负担,同时也符合教育规律,让学生有一个理解和消化的过程。问题是异地授课的门数、时数控制在什么幅度内和如何控制,也就是异地授课与异地办学的界限。

4、专业学位教育与学术型学位教育的区别。应该说,各评估院校都按照专业学位教育的要求,形成了一整套有别于学术型学位教育的MPA专业学位教育模式,这在专家实地考察的各个培养环节都得到典型体现。但据学生和教师反映,就全面和整体MPA教育而言,仍有一个要大力推广和普及MPA教育模式的过程。有些教师甚至包括学生还不善于和适应于MPA教学模式:教学中理论联系实际不多,教师不熟谙中国政府公共管理实践;讲外国的多,讲中国的少;习惯于满堂灌,学生上课就是听讲和记笔记,发言机会很少;教师不善于组织和主持讨论课,学生也认为课堂讨论、分组讨论也讨论不出什么东西来,不如听老师讲;案例教学运用不够,成熟的本国案例少。同时要继续着力师资队伍的建设和教学法的研讨。

5、MPA培养环节中的具体问题。评估中反映出MPA培养环节中的一些具体要求,尚需要进一步定性和定量研究。比如,MPA学位论文的选题范围,能否写企业,各校认识不同;论文的字数限定多少,一位导师同一时期最多指导几篇学位论文,还缺少统一的说法。学生反映较强烈的一个问题是上大课,上百人一个课堂,“像赶集似的”,不利于交流和分组讨论。尤其是外语课,最高限额人数是多少,应该有硬性规定。

6、MPA发展的速度与规模。这是评估中提出的一个问题。部分教师和学生反映:有些院校招生规模过大,人数过多。有的教师认为,近两年生源素质有所下降,学生写论文比较吃力;有的学生认为,MPA的含金量有所下降,自己的成就感降低。这些意见不一定客观,需要分析,但MPA教育发展的适度规模与速度,确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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