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额制改革讲话稿(精选4篇)_混合所有制改制讲话稿

2022-01-04 发言稿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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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法官员额制改革的意义

【人间政法】法官员额制改革的意义

李敏

(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陕西 西安 710063)摘要:法官员额制改革是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法官员额制度有助于提高审判效率、审判质量,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法官员额制有利于法院内部管理的去行政化,减少行政干扰,保证独立行使审判权;法官员额制有利于形成法院内部的竞争和激励机制,促进法官各项素质的提高。关键词:法官员额制;司法改革;公信力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8-0066-01一、法官员额制的由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对法官员额制改革有明确的指导,在最高法院的领导下全国部分法院也进行了大胆的探索和实践。根据相关指导文件和各地实践,法官员额制指的是在法院现有的工作人员编制内,考虑当地实际因素,诸如法院所辖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人口数量、审判工作量、法院工作任务量等,确定当地法官的数额编制,把真正符合法官条件的工作人员确定为法官,以此形成由法官、法官助理、行政管理人员组成的新的审判运行机制,这样可以使法院集中行使审判权,使法官做到公平审判,从而维护司法审判的权威。二、法官员额制的实践状况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全面推进法院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提高法官职业素质和专业水平,提高司法公信力。法官员额制改革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举措。以上海市法院为试点展开工作,为确保改革决策正确有效、周全到位,上海法院通过多种渠道,运用多种手段,深入到各级法院进行调研,做到实时掌握法院队伍动态,了解法院队伍工作状况,以此为制定员额制改革过程中各类人员定岗方案的依据。上海市所有法院拟设置3到5年的过渡期,逐步将法官、审判辅助人员、行政管理人员的员额比例控制到33%,52%和15%,通过这种改革真正做到人尽其用,调动各类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并且在法官员额制改革过程中,上海市法院首创“退出机制”,破除法官入额终身制,建立了对员额制内法官的考核提出机制,考核不合格将退出法官员额,使优秀的法官助理能够及时补充到审判队伍中。这一措施必将增加法官队伍的法律素质,使得最优秀的法官能够集中在审判一线。三、法官员额制改革的意义法官员额制是作为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的一项措施被提出来的,法官的职业化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化的工程,它涉及到法官的职业准入制度、法官的职业保障制度等方方面面,而法官员额制作为法官职业化建设的重要一环,对法官的职业化建设就有重要意义。(一)法官员额制度有助于提高审判效率、审判质量。当前积极推进法官员额制度改革,各级法院通过合理配置审判资源、对各类人员的工作任务精细分工,明确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等司法辅助人员的工作职责,使审判人员从专注于案件的审判,有更多的精力来处理案件,这有利于法官集中精力作出更为准确、公正的司法判决,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维护司法权威。这是我国法官员额制改革的首要目标。(二)法官员额制有利于法院内部管理的去行政化。历史上,由于对法院司法审判活动的特殊性认识不足,虽然将法院定位为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不同,即认为法官行使审判权,而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并且宪法规定了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066 人间 2016年08月 万方数据受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是由于司法的行政化以及司法的去地方化,在司法实践当中对法官的管理更多的比照行政人员进行,法官员额制有助于打破这一情况。实习法官员额制度之后,法官将成为法院工作的中心,主导法院的日常案件审判工作。法官的行政管理职能必定会被逐渐弱化。被选为审判人员的工作重心将会重点放在案件的审理上,非审判人员的工作重心则向为审判人员提供审判服务方面转变。

(三)法官员额有助于提高审判质量与效率。

法官员额制改革能够将更多的优秀法官留在审判一线,从而提高审判的质量以及效率。我国现行的法官管理体制的晋升参照公务员系统进行,即对法官的晋升比照行政系统进行,对法官进行行政等级的评定,以行政等级来确定工资以及其他福利待遇。这样会造成一线法官认真进行审判活动的目的是进行行政等级的提升,进而担任法院的领导职务,即担任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司法实践中,虽然有的法院领导依然奋战在一线审判活动当中,但是大部分的领导不从事或很少从事一线审判工作。不可否认,从事领导职务的法官大部分都是法官队伍的精英,而法官队伍的精英脱离审判一线,这在事实上影响了审判的质量以及效率。以法官的等级制度来评价法官代替现在的行政等级制度,法官依据法官等级来确定工资以及福利待遇。这样有利于法官将主要精力集中到审判工作当中,而不是行政级别评定上,这样有利于将优秀的法官留在审判一线,提高审判的质量以及效率。

万事开头难,我国法院的现代法官制度改革还只是万里长征第一步。在改革过程中肯定会遇到各种问题和阻力,但是改革如逆水行舟,不进则退。法官员额制的改革试点已经在争议中逐步展开,我们要有信心,相信以法官员额制改革为基础的法官工作人员分类改革一定会取得成效。

参考文献:

[1]刘斌:《从法官“离职”现象看法官员额制改革的制度逻辑》,载《法务时评》,2015年第10期。

[2]孙英:《法官员额制改革的当务之急与长远之计》,载《山东审判》,2015年第2期。

[3]贺卫方:《法官等级与司法公正》,载《法学》,1999年第10期。[4]蒋惠岭:《司法改革能否改出强有力的法律职业共同体?》,载《中国法律评论》,2014年第3期。

[5]寇博谭:《论我国的法官员额制》,华东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作者简介:李敏(1990.01-),女,汉族,河南三门峡人,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2014级硕士研究生,法学理论专业,研究方向:法学方法论。

第2篇:员额制改革,拿什么拯救自己

员额制改革,拿什么拯救自己

文|楚才晋不用,微信公众号“刑事正义”原创首发,转载请注明来源和作者,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法务之家已获得授权转载“作者声名:支持改革、拥护改革,只想让改革更美好。”什么是员额制改革?“改革”是什么意思。“改”改良的意思,代表着进步,“革”革新的意思,也有革命的意思,代表着牺牲。司法体制改革改变的是什么?是现行司法体制中的顽疾,什么顽疾?地方干预、枉法纵法、冤假错案、责任不清、忙闲不均、缺乏职业保障等等,怎么改变?去地方化和行政化实行省级人财物统管、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实行员额制、实行司法责任终身追责制、加强检察官、法官职业保障等,员额制即实现检察官、法官精英化,让裁者判判者裁,将司法力量充实到一线,是实行司法责任终身追责制、加强检察官、法官职业保障的前提。改革必然有喜有忧改革必然会有利益的牺牲,正当利益的牺牲也在所难免,但必须尽量避免。话说改革要敢于打破既得利益的藩篱,并不是说要牺牲所有既得利益,而是要牺牲既得利益中不适应甚至与改革目标相互冲突的那部分利益,而迎合改革目标的既得利益必须得到保护,同时还要保证适应改革形势需要的未得利益者在改革中受益。总之改革必然有得有失,必然有喜有忧,然而什么该得什么该失,谁该喜谁该忧,作为改革的执行者们来说必须有清醒认识,这是改革成败的关键,也考验的是改革执行者们的良心和智慧,切不要消磨了有志之士的志气,绝了真正法律人的希望。改革需要守住公平正义改革路上不可消极怠工,亦不可操之过急,然而我们的改革要么风平浪静、无所作为,要么疾风骤雨、简单粗暴,司法改革喊了这么多年,在各地纷纷又试点这几年,敢问我们的改革执行者在操刀员额制改革之时,是否已经建立了能者上庸者下的机制,我们预期的精英化是否可以真正实现,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因为在改革之前我们什么也没做,对于这种具有重大划时代意义的巨大变革,我们竟然是一点改革的机制准备都没有,除了漫长的心里准备,一切都如往常,突然有一天一张几道题的考试卷,一个大家互相评评分、投投票的民主测评会,就决定着你的荣辱和命运,如此的简单粗暴、如此的避实就虚、如此的急功近利。对此我只想说如果我们不能把公平正义带给自己,那么也绝无法把公平正义带给人民群众。改革的目标真的能实现吗?具有检察官、法官资格的人少了,难道就是精英化了?人为的将本来一样的人分成三六九等,就真的能体现检察官、法官的身份价值了?机械的给一些人扣上检察官、法官、司法辅助的帽子,就真的把司法资源都充实到办案一线了?你知道这样的员额制改革可能让多少既无法学专业背景、又无司法职业资格、甚至也无办案经验的人成了所谓的司法精英,不可否认他们曾经的贡献、也不否定他们可能具备的个人能力,然而这真的符合改革的目标和初衷;你知道为了实现少数人的职业荣誉感,牺牲了多少有知识、有作为、有能力的人守护法律和正义的激情和理想;你知道有多少人在放弃入额和入额落选的时候是多么的灰心丧气并解脱释然吗,因为这让他们感觉到耻辱和不值,但另一转念认为自己以后能退居二线、消极怠工、少操心不出力,也未尝不好。请不要让改革背道而驰北京法院招聘审判辅助人员1458人,济南历下区法院招聘司法辅助人员50人等等,不胜枚举,可谓是就业福音,然而却是改革之殇。有人会说法院招聘历来就有何必大惊小怪,然而在号称员额制改革是将司法资源充实到办案一线的当下,法院却又在大肆招聘,一个区法院一次性招聘人数如此之多,总让人感觉有些背道而驰、不可理解。我们的改革不要只听虫叫不种田,因为改革必然有人欢喜有人抱怨,但也不要一意孤行只图形式不求实质,司法改革之所以称之为“试点”表明了决策层的理性和包容,允许试错和纠正,然而我们的试点改革为什么只见成果不见问题,大多仍然一如既往只改皮相不及精髓,其中充满各种利益博弈。什么人心稳定那是只见表象不及内心,什么人均办案量激增效率提升也只是荒谬的数字游戏,什么各种初见成效是否真的能经得起检验,但愿亩产万斤的笑话不在重演。法律职业保障何在?一方面司法改革的目标是加强司法人员的职业保障,而另一方面在改革试点中试着试着一些人却稀里糊涂的丢掉了法律赋予其的法律身份,职业保障何在?如果说改革必须有壮士断腕的勇气和牺牲,那么请我们的改革执行者们用点心,建立一个统一的真正经得起质疑的考评考核机制,把真正的法律精英选拔出来真正充实到办案一线。然而实际上各地的改革各行其道,只图形式不求实质,具体到个人只能是得之我幸,不得我命。事关个人荣辱命运的员额确定之前,为什么就不能将真正有意愿、有资格、有能力、想干事的人先行充实到办案一线,将其办案数量、质量、业绩表现、理论水平、业务能力等作为量化指标实事求是的记录下来,体现在案卷上,最终通过实实在在的业绩考核确定员额人选,这样一方面给大家提供一个公平竞争的机会,为荣誉而战,另一方面形成一片风清气正积极谋事干事的良好氛围,既能切实缓解一线办案压力、提高案件质量,又能真正实现能勤者上庸懒者下。我拿什么拯救我自己?然而我们却一直在等、束手待毙,临时只靠几道题、投个票、打个分来决定一个人的荣辱和命运,说到底这种改革就是畏难求易、急功近利,不讲责任和担当。最后要么是温水煮青蛙,要么是卸磨杀驴,而你我就是那只青蛙或者那头驴。面对如此的员额制改革,作为一个兢兢业业成绩突出,但任职不满期限要求的年轻检察官、法官,我拿什么拯救我自己?面对如此的员额制改革,作为一个也曾经激情四射为检察、审判事业奉献过,但如今记忆力减退的中老年检察官、法官,我拿什么拯救我自己?面对如此的员额制改革,作为一个只会秉公办案纪律严明拒绝同事说情不会以权谋私的正直检察官、法官,我拿什么拯救我自己?面对如此的员额制改革,作为一个踏实肯干只会潜心专研业务具有法律职业精神,不会结党营私巴结领导的老实检察官、法官,我拿什么拯救我自己?面对如此的员额制改革,作为一个也曾经怀揣法律职业梦想,但只会听从领导安排默默为大家服务的行政岗检察官、法官,我拿什么拯救我自己?如此员额制如果不是一劳永逸,我倒想看看所谓的员额退出机制怎么实现,员额制改革本来应该是一场号召大家积极现身法律事业的誓师大会,最终却只决定了谁来吃肉谁来喝汤。最后还是引用金一南将军的一句话:中国有没有一个机制,能阻止小人得势?再加一句话:中国有没有一个机制,能让我们不屑于去做小人? 2016最值得关注的2个法律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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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基层法院法官员额制改革设想

基层法院法官员额制改革设想

谭加云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全面推进法院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提高法官的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法官员额制改革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措施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改革意见》)对此有明确部署,全国部分法院也进行了积极探索与实践。笔者根据中央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及部署,对基层法院法官员额制改革提出些许观点,以期抛砖引玉。

设想:设置两种类型的法官

《改革意见》认为应针对不同层级法院,设置不同的法官任职条件;结合法院审级职能,科学确定四级法院的法官员额。基于此,笔者认为基层法院设置两种类型法官为宜。

(一)主审法官类型。特征如下:一是主要职责是审理疑难复杂案件,体现能力与行为的匹配性;二是属于员额制度内的员额法官,体现选拔的精英性;三是按“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要求配置其审判权责,体现裁判的独立性;四是薪金待遇应高于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体现待遇的优厚性;五是配备一定数量的法官助理与书记员,组成审判团队,让其从繁杂的事务性工作中脱身,专注于疑难复杂案件的审判,体现职能的判断性;六是一般适用普通程序处理案件,体现审判的审慎性。

(二)简易法官类型。与主审法官不同:一是主要负责

大量简单案件的审理工作;二是不属于员额制度内的员额法官;三是所作出的裁判文书需要主审法官签发;四是薪金待遇另行设定,但应低于主审法官;五是实行“一审一书式”审判资源配置模式;六是适用简易程序或小额诉讼程序解决纠纷。

理由:问题决定法官类型需求

基层法院在改革中面临两大问题,一是如何又好又快地审理案件;二是如何顺利推进法官改革,这也构成了基层法院需要两种类型法官的理由。

(一)改革的目的性要求。司法改革最根本的目的是为了公正高效地审判案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因此法官制度改革必须考虑案件特点,以使改革与案件处理达到最优配置。基层法院案件有数量多与难案少两大特点。数量多与法官人数少相对应,依笔者所在的基层法院而言,法官年平均办案数200余件。这意味着,一个法官每个有效工作日要办结一件案件。难案主要指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难的案件。如果将案件难度值分为简单、较难、很难三个等级的话,根据经验,基层法院这三类案件的比值大致为6∶3∶1,也就是说有60%的案件属于简单等级,30%的案件属于较难等级,只有10%的案件达到很难等级。

基于基层法院的案件特点,设置简易法官处理大量的简单案件成为有效路径。一是在能力上,简易法官处理此类案件较为胜任。依笔者的观察,在法院工作3年左右的人员,如肯吃苦,即能完成案件办理任务。二是在操作上,简易法 2

官处理简单案件符合繁简分流的审判规律。简单案件应当快审快结,在程序选择上适用小额或简易程序;在力量配置上“一审一书”,减少层级,快速办案。反之,如让主审法官审理这类案件;二则主审法官办理简单案件时,陷入大量简单重复的工作当中,与主审法官设置的改革目的不符。

同时也要看到,基层法院也有少量疑难复杂案件,这类案件适合主审法官审理。因为主审法官的改革目的显系为精英法官量身打造,能力上法律精通、经验丰富,这种配置当然应主审疑难复杂案件,符合司法规律。

(二)有效推进改革的要求。此次法官制度改革的核心在于员额制,即法院人员分类管理,现有人员分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这已属步入“深水区”的改革,涉及原有利益格局的打破,以及综合配套措施的跟进。改革不仅要在正当性上得到认同,还要在可行性上得以实现。“三圈”决策模型认为,决策时要考虑价值目标、资源条件和相关利益方支持三大要素,优先选择“三圈”重叠的决策方案。法官改革涉及法官利益,一定要得到法官群体的内心认同与支持,方能达到“三圈”重叠的优先选择方案。

就基层法院而言,法官可以分为三个群体,一是院长、庭长(正职庭长),即领导法官;二是骨干审判员,一般称中坚力量;三是助审员,多为青年法官。按《改革意见》和一些省份的改革实践,骨干审判员为法官员额的当然主力,一般不用担心入不了员额,而且会提高待遇,改革对其而言是增量改革,应当会支持法官改革。领导法官受改革影响最 3

大,他们会重回一线办案。青年法官情绪波动最大,一则进员额的几率很小,二则由法官变为审判辅助人员,“司法产品”的法官署名权也被剥夺。

在基层法院设置两类法官可以解决领导法官与青年法官的困惑,争取到改革的最大支持度。对领导法官而言,其多从审判一线摸爬滚打多年走上领导岗位,能力强、经验足,进入员额当无问题,他们的担心则是重回一线要和青年法官一样每年办200多件案子,体力精力上能否承受得住。设置主审法官,由领导法官担任,专司疑难复杂案件,一则此类案件量少,领导法官可以集中精力办难案,而不用陷入大量的简单案件当中,既保证了案件质量,也解除了回归一线办理大量案件的担忧。二则对青年法官来说,疑难复杂案件虽少,但确如重石压身,其能力经验与心理素质尚不能与案件审理相匹配,也会影响其他简单案件的快速办理。如有主审法官将疑难复杂案件分担,如同将重石从青年法官身上移除,他们可以轻装上阵,发挥优势,迅速办理大量的简单案件。

对青年法官而言,设置简易法官有三个好处:一是没有改变其现有状态,减少了改革消极因素。简易法官仍可以适用小额或简易程序开庭办案,仍可以在裁判文书上署名,但其裁判文书需要签发。二是给其以锻炼能力的平台,便于培养改革后备力量。基层法院简单案件虽小,但也“五脏俱全”,程序事项、开庭、写文书一样不少,关键是在基层与广大人民群众打交道,可以增加社会阅历,洞悉世间百态,熟悉人 4

情世故,这是一个职业法官必备的素养,乘此平台,多加历练,不仅解决了大量基层纠纷,而且也培养了青年法官的职业能力。三是空缺相当数量员额,增加了改革的积极因素。基层法院难案不多,决定着主审法官的数量不大,这样就为员额空缺留下较大空间。这也意味着青年法官的机会和希望增多,这是改革的利好因素。

在国外的基层法院中,也有类似于简易法官的设置。比如,英国治安法院的治安法官多数为非职业法官,负责处理轻罪案件和家庭事务案件,其对于案件的处理以解决问题为主,对于法官的专业背景要求较低。法国的初审法院也有非职业法官负责劳工纠纷与社会保障纠纷等简单案件的审理工作,等等。

说明:两种类型法官设置与改革要求

此轮司法改革较之以往更加注重顶层设计,基层法院设置两类法官将会助推法官改革,但在具体设计上,有两个问题需要说明,以符合中央与最高人民法院的改革要求。

(一)简易法官与法院新的人员分类管理。根据改革要求,法院现有工作人员将分为三类: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法官仅指员额内的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包括法官助理、书记员、执行员。笔者认为,对于法官设置及其员额问题,不能搞上下一般粗,应当对法官类别作扩充解释:法官包括员额制内的法官及基层法院的简易法官。如果“一刀切”地认为法官只能为员额制内的法官,在基层法院不设置简易法官,或者设置简易法官将其放入审判辅助人员类 5

别,既违背了实事求是的原则,亦会为基层法院法官制度改革带来问题。

(二)简易法官与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在司法实践中,大量的简单案件多为事实基本清楚、法律关系较为清晰的纠纷,法官不应再做人民调解员的工作,因为司法的规律要求不同层级的法官存有不同的审理方式及纠纷解决模式。

关于主审法官签发裁判文书的目的和价值,正如本文观点,设置简易法官这个平台尚有培养法官的功能要求。据笔者观察,一则多数青年法官对独立办案信心不足,让经验丰富的法官对其生产出的“司法产品”把关,以增强信心;二则老法官也是本着提高青年法官能力的目的而为,而且,亦可以在文书签发制度上加以改进,增强文书签发的指导性与公开性。

第4篇:法官员额制改革试点实证探究

法官员额制改革试点实证探究

【摘要】我国法院法官员额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基本完成,推进了法官队伍职业化、精英化建设,促进了我国法官整体素质的提升和司法资源优化的配置,对我国司法建设有着重大而深远的影响。本文从我国法院法官员额制改革试点完成前后的比较性实证研究入手,以法官遴选标准、工作质效、办案责任的改革试点方向与变化为基础,对员额制改革试点实践过程中出现的法官助理制度缺陷、法官大量流失、法官职业保障机制跟进不足等问题进行实证探究及其原因分析,试图探索从改革推行方式、法官助理制度、法官职业保障机制等方面提出法官员额制改革的完善策略。

【关键词】法官员额制;改革试点;遴选标准;职责定位;职业保障

Abstract:The Our country the judge member in court sum system reform the basic completion of making experiments and pushed forward a judge the troops occupation turn, the elite turn construction and promoted our country the promoting of judge whole character and judicial resources is excellent to turn of allocation, to our country judicatory the construction has important but profound influence.This text the judge member in court sum system reform experimental unit to complete a front and back comparison substantial evidence research to commence from the our country, with the judge select standard, work quality effect, handle a case the reform experimental unit of responsibility direction and variety for foundation, reform experimental unit fulfillment to appear in the proce to the member sum system of judge aistant system the blemish, judge in great quantities run off, the judge's occupation guarantee mechanism follow a not enough etc.problem to carry on a substantial evidence investigation and it reason analysis, try the quest promotes the aistant system of way, judge, judge from the reform occupation guarantee mechanism etc.put forward a judge the member sum system reform of perfect strategy.Key words: Judge the member sum system;Reform an experimental unit;Select standard;The job positions;The occupation guarantees

法官员额制度是各级法院根据其的案件工作量、地区人口、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将符合遴选标准条件的司法人员确定为员额法官,形成由法官、法官助理组成的新的审判运行机制,集中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制度。而法官员额制改革是对法官数量进行一定限制,按司法规律配置审判人力,把优秀法官充实到审判一线,实现法官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促进了司法资源优化配置,助推司法公正。法官员额制试点改革开始于2014年6月,上海市、广东省等是第一批试点改革的地区。2016年7月在全国司法体制改革推进会召开后,全国各地法院员额制改革开展如火如荼。到2017年2月中旬,法官员额制改革试点任务基本完成,全国各地法院均已完成员额法官选任工作,约占全国法院总数的86.7%,共遴选入额法官105433名。法官员额制改革试点促使法官遴选标准、法官职业保障、司法辅助人员配备等方面的改变,而这些变化对我国的法院工作、法官队伍发展、司法建设有着重要而深远的影响。

一、法官员额制改革试点完成前后变化比较与实证研究

法官员额制改革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最高法在2017年2月27日举办“人民法院司法改革进展情况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全国各地法院基本结束试点改革工作,全国各地法院总共产生了十万五千四百多名入额法官,85%以上的司法人力资源配置到办案一线。这项被称为“触动了法院每一个人的根本利益”的改革举措取得阶段性成效,带来了巨大的变化,这变化对我国法官队伍建设、司法建设的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一)从侧重经验到侧重学历,职业主体趋向年轻化

以往法官的遴选标准设置了政治素养、工作能力、职业道德等条件。此外,也要求法官有较长年限的审判工作经验与工作履历,但是对法官年龄和教育背景没有什么强制性的限制条件。而在改革试点的不断向纵深推进中,法官遴选标准发生了很大的大变化。不少法院开始对法官入额的年龄和学历有一定条件的要求。据人民法院报的数据显示:入额后湖北法院队伍中,入额法官平均年龄下降3岁,本科及以上学历人数提高了4.17%,硕士及以上学历人数提高了6.6%。①上海4个先行试点法院首批遴选的531名入额法官,全部为本科以上学历,硕博士学位275人,占51.8%,平均年龄43.9岁,平均司法工作经历18年。②从法官员额制改革后的变化来看,全国各地一支支年轻、学历高、政治素养高、业务能力强、经验丰富的法官职业队伍如雨后春笋般涌现。

法官员额制改革把有能力、专业水平高的人才充实到审判一线,使司法队伍结构进一步优化,让审判权回归。法官遴选标准的改变,使入额法官的素质有了大幅度提升,推动了法官的审判工作更加专业化,促使了审判质量的提高,有利于守护司法公正和维护司法权威。

(二)法官审判工作质效大幅提升

近年来伴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法律纠纷也与日俱增,导致了法院受理案件呈现“井喷式”的增长。而我国法院系统的法官质量良莠不齐、审判水平较低,造成各地法院 ①② 参见:徐光明,王珊珊.好钢用在刀刃上—湖北法官员额制改革见闻[N].人民法院报,2015-12-7 上海首批入额法官平均干了18年司法工作,超5成具硕博学位[EB/OL].澎湃新闻,http://www.daodoc.com/newsDetail_forward_1355785.2015-07-23 2 司法资源配置严重的不均衡;一些法院的审判力量没有得到充分的利用,造成司法资源浪费。因为案件多法官少,我国很多法院的一线办案人员都在超负荷运行状态中,这对案件审理质量、司法效率造成了一些不利的影响。而本次改革后,试点法院约86.7%的司法人员充实到审判一线,大量的业务骨干充实办案一线趋势明显,许多地方法院的审判力量得到充实,有效缓解了案多人少的压力,法官工作积极性、责任心得到了显著增强,特别是职业保障制度改革先行到位的地方,多办案、办好案的氛围更加明显。法官工作量大大的减轻,审判质效明显大幅提高。

最高法的2017年工作报告显示,上海、广东、海南法官人均办案数量同比分别增长21.9%、22.3%、34.8%。③2016年重庆市法院法定审限内结案率为99.74%、一审案件改判发回重审率为0.28%、生效裁判服判息诉率为98.36%,审判质效继续居全国法院前列。④江阴市法院改革后,江阴市全院受理案件数和审执结案件数分别增长75.2%和53.1%,改革后一审服判息诉率保持在95%以上,一审判决案件改判发回重审率保持在0.5%以下。⑤

本次改革使得很多法院的审判力量得到很大的补充,比如法官助理的大量配置,分担了法官的很多工作,在阅卷、诉讼保全、司法鉴定、案件起草等事务上法官的工作负担都有所减轻。法官员额制改革使得很多法院的审理周期大幅缩短,法官审理案件的的质量和审判效率也大幅度提高,人们对法院的司法服务合意度得到极大的提升,从而提升了司法公信力和维护司法权威。

(三)法官办案的权能增强,责任感大幅提升

长期以来,我国法官审理的案件要向领导及审委会请示汇报,法院内部要对案件进行审批,以权力主导的行政思维支配司法办案,“审者不定,定者不审”,集体担责,办案责任不明,法官办案责任追究极为混乱。而改革试点后,法官审理的案件、裁判文书等不再由院长、庭长、审委会的严密审核,而是由法官独立签发并负责,错案追究促使法官增强审判案件的责任意识。从各地法院改革实践来看,入额之后的法官其办案责任确实比以往更重。江苏高院制定《江苏法院审判责任制改革实施细则》,落实法官对经办案件终身负责。南京两级法院2016年除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需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外,99.67%的案件由主审法官和合议庭自行定案。⑥

本次改革带来了压力和激励,增强了法官责任感和职业荣誉感,使员额法官感到权力和责任的加重,这充分体现了改革的成效。入额法官办案责任的加重有利于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强化人权司法保障,极大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和司法权威。

二、当前改革试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③④ 参见:周强.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17年3月12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 刘子阳.693家法院全面推开司法责任制改革2万多名法官进入员额制 85%以上在办案一线[N].法制日报,2016-07-17 ⑤⑥ 法官员额制试点发生哪些[N].法治周末,2017-02-22 娄银生.江苏法院推进员额制改革[N].新华日报,2017年02月05日改革之路前景无限光明,但成功的道路荆棘坎坷。尽管试点改革如火如荼,但改革实践中也面临着各种阻力和困难。最高法采取“疾风骤雨”的“休克式疗法”让这项改革举措的推进显得有一些着急,由此带来的问题也是显而易见的,以下就我国当前改革试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进行分析与实证研究。

(一)法官助理产生方式与职责定位存在的缺陷及原因

设置法官助理是本次改革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环节,其设立有助于为法官队伍建设储备力量,保证法官依法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促使审判效率提高。但是当前我国法官助理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其产生方式上粗糙、职责定位上不明确等方面。各地法院在改革推进中,不少法院将助理审判员、书记员、行政人员等直接任命为法官助理。最高法在《人民法院法官助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虽然明确列举了十二项法官助理的具体职责,但是这些职责定位模糊,并且在司法实践运行中与书记员的职责有很多重合的地方。在此次改革浪潮中,很大一部分法官转任为法官助理,司法实务中在安排其工作任务时,很难将其作为普通的法官助理进行对待。法官助理产生方式粗糙、职责定位模糊、职业前景不明对法官员额制改革的进展造成不良的影响。

而产生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是改革试点开始后,各地法院迅速地开展起了法官助理制度建设,实施法官助理制度,但是现行法没有对法官助理作出规定,缺乏具体的法律规范和引导给法官助理发展方向、职责定位、管理工作带来很大困扰。我国《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中规定,法官助理是法官的审判辅助性工作的助手,书记员则是审判事务性工作的助手,但是此种划分下存在的问题是审判辅助性工作和审判事务性工作的界限不明确,因为审判事务性工作本身就包涵辅助的内容。⑦司法改革指导意见对法官助理职责的规定大都是概括性的,司法实务中“事务性工作”的范畴非常庞大且界限模糊,这些造成了法官助理的尴尬局面。

(二)改革后法官“离职潮”的出现及原因

本次改革的目标是通过制度革新招来和留住优秀的法律人才,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把精英法官充实到审判一线上。但从各地法院的改革实践来看,法律精英人才并未大量涌入法官队伍,反而出现了大量的“离职潮”的现象。北京法院系统在这过去的5年里,已有500多人辞职迁出法院,流失的法官大多都是经验丰富、能力强,而且法官的流失速度还在加剧。上海形势也不容乐观,仅2014年一年,该法院系统中就有105人离职,其中法官86名,包括17个审判长,43人拥有硕士以上学历,63人是年富力强的“70后”,都是不折不扣的审判中坚力量。⑧

法官大量流失的主要原因是:我国法官职业待遇偏低;法官超负荷工作,身心健康堪忧;司法环境堪忧。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相继开展,不少地方的员额法官其工资待遇仍处于较低的水平,工资虽有所增长,但增长幅度较小,法官职业待遇没有得到很好的保障,并没有起到激励法官的作用,由于受职数限制,法官的职务职级的晋升和工资待遇的提升 ⑦⑧ 刘斌.从法官“离职”现象看法官员额制改革的制度逻辑[J].法学,2015.(10):49-58 上海司改为留住青年法官开出“药方”[N].中国青年报,2015年04月20日01版还是受到很大制约。在改革实践中,比如海南明确表示入额法官待遇的提高未来5年是过渡期,表明入额法官责任加重但工资待遇仍未变化。奋斗在一线办案的法官们压力空前提升,风险也越来越大,其责任比公务员重,工作任务比公务员繁重,晋升比公务员慢,法官不堪重负便对这一职业便失去了兴趣。法院聚集社会热点,各种关系的干扰和舆论影响司法案件对法官的审判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法官职业越来越成为一种高压力、高强度、高风险的职业,未免不是“累”“险”“穷”“苦”逼走了不少法官跳槽?

(三)改革后法官职业保障系统跟进不足及其原因

法官职业保障是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全方位的保障法官职业权利和职业地位,保障法官的职业收入工资待遇、保护法官的人身安全及其他合法利益。而改革后法官职业保障系统并没有得到有效跟进,法官职业保障、权益维护等方面有很多问题没有有效解决,入额法官的工资待遇没有得到有效的提升。法官的职业保障方面与法官职业化要求之间存在着较大差距,国家对法官的职业保障落实力度没有能与法官工作压力、责任风险压力的增加相应提高。在案件多人员少的情况下,大幅缩减法官的数量,法官即使入额后,也没有在享受的福利待遇方面体现出入额的职业保障优势。

我国对法官职业保障的很多法律规范都过于原则性、倡导性,缺乏明确的法律强制性规定,这就是我国法官职业保障制度缺失的根本原因。在司法实践中法官职业保障行使又会受到地方政府、法院自身发展等一定程度的影响,法官独立公允、公平、公道行使审判权也被极大限制。由于我国政治体制的原因,各级法院的编制都是由地方党委政府负责,地方党委及其组织部门都会对地方的法官选任工作有一定的影响。地方政府根据当地社会经济条件予于法官相应的职业工资待遇。我国《法官法》很早就对对法官的级别有了详细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法官级别一直以来被人们所忽视,人们更多关注的是行政级别,造成当前法官的工资待遇参用行政人员的工资序列,并且很多方面甚至是低于普通公务员。

三、完善法官员额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具体建议

法官员额制改革是推进司法改革的基础,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从这次的改革实践来看,还是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我们应通过各种有效途径来解决和减少改革进程中的阻力与困难,法官员额制度的构建与推进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平稳渐进推行员额制

法官员额制度改革的推进是一项系统的司法工程,目标是在缩减法官的数量,让精英法官摆脱繁杂的非审事务。而当前试点改革推进有些急,改革经验都没有总结出来,许多问题还没有对策,这种情况下改革试点推进不应“操之过急”,也不应采取“休克式疗法”,因为“欲速则不达”,容易异化成“为改革而改革”。虽然最高法“疾风骤雨”的“休克式疗法”改革让庞大法官队伍群大大的瘦身,但休克式、一刀切、一步到位的话,势必引起不小的阻力与困难。在本次改革推进中,很多法官在短期内失去法官的“帽子”,又“沦落”到了“法官助理”的位置,从而失去了法官的司法审判权力,从舞台上的“主角”沦为“配角”这难以避免他们消极怠工和抵触情绪。所以,我们改革的步伐应该是平稳渐行,通过自然的过渡,逐步达到一定量的法官员额,减小对改革工作的影响。而在一定的过渡期内,每年给予一定量的员额,因人数少,对法官职业待遇大幅提升抵制程度大大降低。

(二)完善法官助理产生方式和职责定位 1.法官助理的产生方式多元化、结构合理化

法官助理是司法实践审判实务中必不可少的一支重要力量,建立法官制度实现法官与助理合理分工是司法改革的必然趋势。虽然在改革实践中,不少法院招录法官助理是通过从社会上公开招录公务员担任法官助理和从未入员额的法官中挑选出优秀的法律人才转任为法官助理。但是我们还应注意法官助理结构合理化,毕竟新人缺乏充分的法律实践经验,对于未入员额的法官等司法人员也不能粗放的转为法官助理。此外,我们还可以在职业律师群体中设置有别于公务员招录的绿色渠道,这样不仅可以引入律师进入法院系统,还可以弥补法律经验不足的缺陷。

2.明确法官助理的职责定位

鉴于当前对法官助理的职责定位不明确,我们应统一认识并立法确定法官助理是法院为法官配备的审判辅助人员。法官助理是法官的专职助手、参谋,二者之间应是业务指导与互相监督的关系;明确法官助理与书记员之间的关系,二者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平等协作,共同协助法官开展工作。法官助理的职责应当是辅助法官处理一些智力型工作, 包括:审查案卷材料、组织证据交换、诉讼保全、查找法律资料等;书记员的工作应是纯事务性工作,如诉讼案件登记、送达、委托司法鉴定、调查取证等事项。

(三)建立健全法官职业保障制度

在实现法官队伍职业化、精英化之后,我们应遵循司法规律设置,创立一套完整的职业保障机制,保障法官依法履行职责,吸引优秀法律人才投身法官职业。我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快对法官职业保障机制改革,全面落实法官福利待遇的提升,符合其职业精英化的建设要求。

1.法官职业保障去行政化,大幅提高法官工资待遇

法官职业保障去行政化,各地均不再适用公务员的职业待遇标准,严格落实《法官法》规定法官等级工资与晋升制。鉴于当前法官工资的状况,通过立法的形式提高法官的职业地位、职业待遇。将法官工资单独序列,大幅提升法官的工资福利;把法官的平均工资福利标准提到法学教授的待遇水平,超高于公务员的工资福利标准。

2.设立法官职业豁免权

我们应为法官设立职业豁免权,保障法官不受干涉并依法独立行使职权,避免受到其他无关的责任追究,其中对法官审判责任追究应当严格的限制。而追究法官的违法审判责任是追究法官故意违反相关的程序法和实体法的法律责任。另外,也要把法官违反法律职业伦理道德规范的行为纳入到法官责任追究的体系中。

3.制定法官的科学评价机制,完善法官的绩效评估体系

当前我国法官的晋升与法官的职业不相匹配,法官晋升渠道狭窄,法官等级评定行政化。在法官员额制试点改革的背景下,我国对法官的评价应必须尊重司法规律,严谨设置评价机制,合理利用评价结果。加快制定科学的评价机制,完善法官绩效评估体系,在法官任职、等级晋升、业绩评价等方面应全方位、公正客观评价,把法官办案数量、质效等作为依据。此外,我们还应把法官业绩评价与员额退出机制、惩戒机制、激励机制做到无缝连接。

司法改革不可能一蹴而就,这是一个长期的的巨大工程。法官员额制改革是实现法官规范化、专业化、精英化的重要保障,是法院提高办案质效的良方,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途径。我们要坚持既定的目标平稳推行法官员额制度,充分激发各级法院的改革动力与魄力,着力提升法官职业待遇水平,健全法官职业保障制度,完善法官员额制并扎实推进法官队伍规范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实现司法公正、司法为民的本质要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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