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教发言稿(精选6篇)_以案说纪发言稿

2022-04-15 发言稿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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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以案说纪

关于收看《以案说纪》情况的总结报告

为贯彻落实好城北街道纪工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通知,松园社区党支部积极组织党员干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学习,认真完成党风廉政宣传月的各项任务。现将学习情况做如下总结:

一、组织党员定期收看廉政电视短剧《以案说纪》 为落实好党风廉政建设的学习活动,松园党支部积极组织党员干部收看以党建题材为主题的电视剧《以案说纪》,1、党支部召开收看《以案说纪》的动员大会

我社区党支部积极召开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宣传月任务的动员大会,广大党员踊跃参加。党支部书记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学习的重要性,广大党员干部只有真正做到廉政、秉公执法,维护党组织的纯洁性,人民的事情才能真正得到落实,才能树立好政府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动员广大党员干部要定期收看党风廉政建设电视短剧《以案说纪》,以期广大党员在学习中能够提高自己的思想觉悟,防腐杜渐,坚决抵御腐朽思想的侵蚀。

2、组织党员干部定期收看

《以案说纪》以一个个真实的党员干部违法违纪的案例为题材,警示党员干部慎用手中的权力,经得住糖衣炮弹的侵蚀,通过此次观看学习,使党员干部进一步树立正确的世界

观、人生观、价值观。时刻树立廉洁、自律、牢固的拒腐防变的心里防线,坚决抵制各种诱惑的影响,做一名为人民服务的好公仆。

在召开完动员大会之后,党员定期收看。党员每周看一部,共五集,每周看完之后每位党员要认真写下自己的学习心得。同时组织党员观看在《昌平新闻》节目中播放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在昌平电视台节目间隙插播的《廉政准则》动漫片。三周播完之后,每位党员将自己的学习心得材料交党支部,党支部进行资料的汇总,评选优秀的学习心得材料,再把优秀的作品作为学习材料发放到每位党员干部手里,使党员干部再次进行学习。

党支部积极召开党员学习心得交流大会,就观看《以案说纪》的心得进行交流,大家畅所欲言。每位党员都踊跃发表自己的心得体会,同时重点阐述自己在以后的工作岗位上该如何指导规范自己的言行,使自己真正成为一名优秀的中国共产党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好公仆。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秉公执法,遵纪守法,不被权力所诱惑,不被亲情所蒙蔽,不被人情债所击垮。其中一个党员干部说在《以案说纪》中一个秉持正义的法官,不被金钱、权力所诱惑,但是最终却被人情债拉下水。面对选择,他为了面子,在人情和法律面前他选择了人情,最终他被自己的人情债打垮了。他的人情成了让他违法乱纪、违背原则的一把尖刀。在我们以

后的工作中我们一定要坚决抵制各种人情债的腐蚀,在法律和人情债面前坚决维护法律的正义,这样的情谊也才是真正的情谊。

二、收看《以案说纪》学习成效

过此次学习活动,广大党员干部受益匪浅,达到了学习的目的,收到了预期的效果。广大党员干部定期收看《以案说纪》,认真写自己的学习心得,党员干部之间进行学习交流,使此次学习活动的效果真正得到落实。党支部的政治核心作用得到进一步增强,进一步了加强党的建设,发挥了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广大党员认识到如何防范自己身边的诱惑,认识到自己的言行关乎政府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关乎干群关系的融洽。

通过收看《以案说纪》,广大党员干部认识到自己的一言一行都关乎自己以后的工作,一件违法的小事可能导致自己一步步被拖下水。因此广大党员纷纷表示要加强作风建设,纠正自己不规范的言行,不以善小而不为,不以恶小而为之,积极做好对人民有益的好事,坚决不做违法违纪的事,哪怕是一件小事。努力树立好基层党组织在人民心目中的好形象。在工作中不为权所动,不为利益动摇,不为人情动摇自己的原则,一定要牢记自己的工作职责,牢记自己作为一名党员所肩负的历史使命。

通过收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及《廉政准则》,党

员干部对自己应该遵守的行为准则有了更深刻的认识。纷纷下定决心要严格遵守廉政准则,使自己的言行符合一个优秀的共产党员的行为规范。金杯、银杯不如老百姓的口碑,自己的言行得到老百姓的肯定才是真正做到位。

总之,通过此次收看党风廉政建设电视短剧《以案说纪》,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得到进一步的增强,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得到进一步加强,党的作风建设得到进一步的落实。

第2篇:以案说法

3Q大战:对我国目前网络用户隐私权的思考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工商管理学院电子商务1101 任媛媛

电话:132779372

41摘要:2010年10月发生了中国互联网发展历史上的“3Q大战”。本文首先在对“3Q大战” 回顾的基础上,从用户隐私权的角度提出问题;然后从法律法规、社会监管等角度,对“3Q大战”引发的网络隐私权方面的问题进行分析;最后分析目前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措施。

关键字:3Q大战网络隐私权保护措施

事件简介:

2010年10月29 日,360发布“扣扣保镖”安全软件。“3O大战”QQ用户安全保卫战开始。

2010年10月30日至11月2 日,360安全卫士大力推广此外挂软件。

2010年11月3 日,腾讯宣称与360势不两立,用户如不卸载360,将不能继续使用QQ。2OlO年11月4 日,在政府的干预下,360宣布召回“扣扣保镖”。360发布公告称,360和QQ软件实现完全兼容。双方起诉:2012年4月14日,腾讯和360纷纷对外宣称,向对方提起诉讼,而广东高院将于18日开庭审理此案。据悉,360则要求腾讯赔付1.5亿元,而后腾讯要求360赔

①付1.25亿元损失并在其网站连续三月赔礼道歉。

一审判决:2013年3月28日上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原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腾讯科技(深圳)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奇虎公司全部诉讼请求,腾讯公司不构成垄断。据悉,这是国内首个在即时通讯领域对垄断行为作出认定的判决。②

一、争议焦点:以保护用户为名,奇虎有没有权利监管腾讯偷窥了用户隐私。奇虎360与腾讯都声称自己是为了用户着想,腾讯称并未侵犯用户隐私,需要奇虎360对腾讯道歉,并卸载其用户客户端的“扣扣保镖”。但是,大数据时代已经带来,现在的互联网商完全有能力,有精力,也愿意花费一定的财力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将网络用户的隐私完全复制到自己的数据库,进行一系列的分析,来对用户进行一系列的推荐,腾讯公司的很多产品就具有推荐功能。然而目前中国法律的监管不到位,那么腾讯公司就认为奇虎是在污蔑腾讯。

对于奇虎360而言,他既然可以拦截腾讯偷窥用户隐私,那么他也可以偷窥用户隐私,奇虎的一系列弹窗,就足以说明问题。我个人认为奇虎这次的行动就是以为保护用户安全为名,对腾讯进行的一次打劫行动。他认为他可以监管腾讯。

二、网络隐私权的界定,以及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现状。

网络隐私权并非一种完全新型的隐私权,这一概念是伴随着网络的出现而产生的。虽然网络隐私权具有自己的特点,但它与传统隐私权仍有重叠的部分,因此可以说它是隐私权在网络环境下的体现。有学者认为,它主要是指“公民在网络中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

① 北京晨报:《360腾讯之战闹上法庭 互相诉讼索赔过亿元》,作者:孙雨

人民网-法制频道:《“3Q大战”一审落槌:广东高院驳回奇虎公司诉讼请求》。②

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公开和利用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与个人有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以及毁损的意见等。”亦有人认为,网络隐私权是指在互联网中,任何人对自己的个人数据依法享有不受他人侵犯、非法使用和支配的权利。由于国外立法多将网络隐私权纳入到个人资料隐私权的范畴加以保护,所以现代网络隐私权的概念主要属于个人资料隐私权的范畴,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也主要是对网上个人资料进行保护。

关于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1997年12月8日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通过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18条规定:“不得在网络上散发恶意信息,冒用他人名义发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1997年12月30日公安部发布施行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2000年10月8日信息产业部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的《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办法》第12条规定:“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对上网用户的个人信息保密,未经上网用户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可见,在我国现阶段还没有关于网络隐私权比较成形的法律,仅是在一些部门规章中有所涉及。因此,目前我国对网络隐私权

③的法律保护基本处于一种无法可依的状态。

三、加强网络隐私保护权的措施

(一)采用综合模式,制定一些行业标准。

从网络隐私权的立法趋势上来看,现今主要有立法模式和行业自律模式两种。立法模式可以较好地保护公民的网络隐私权,但单纯的立法模式又可能束缚网络经济的发展。我国网络经济还处于起步阶段,尚不成熟同时考虑到我国的法治体制和一贯的法律传统,应采用综合模式兼采两种模式之长处。可以先由行业自律组织制定一些行业标准。

(二)制定网络隐私权保护的专门法律

将隐私权作为公民的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利由法律明文确定下来,由于各种原因,我国立法一直忽视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宪法》也只是规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秘密权受保护。《民法通则》也没有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加以保护,司法实践中侵犯隐私权的案件也是侵犯名誉案件处理,公民不能单独以自己的隐私权受到侵犯为由进行起诉。应加强针对网络隐私权的专门立法,我国现有的法规都是国务院下属的部委制定的,法律位阶较低,不能有力的保护公民的网络隐私权。另外全国各地方也大都有地方性的保护网络隐私安全的法规或规章制度,但我们知道网络是没有区域限制的,很多网络侵权案件甚至是跨国界的,这些地方性法规、规章对公民的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根本起不到很好的保护作用。所以在网络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网络与人们的生活联系越来越紧密,急需一部全国性的针对网络隐私权保护的专门立法,使得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有法可依,同时也使得侵犯网络隐私权的行为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使受害者得到应有的补偿。

(三)完善相关配套法律法规,使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切实可行

首先,在侵权法律责任中增加相关条文,规定侵害公民个人隐私权的民事责任,任意或者不法侵害公民的隐私权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特别要规定对受害人精神损害的赔偿。其次,建议在我国刑法中增设“侵犯隐私权罪”这一罪名,使严重侵犯公民隐私的行为受到刑法的制裁以增强其威慑力。最后,行政法律法规应强化工作人员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工作的原因,行政机关很容易收到公民相关的个人信息,所以强化行政人员对公民隐私的保护意识尤为重要,对其侵犯公民隐私的行为应予严惩。

(四)加强行业自律和政府管理。

③《 论网络时代公民隐私权保护》-华东经济管理-2013年 第2期

由于网络信息的虚拟性,以法律法规的刚性去管理必然会影响到网络的顺利发展,所以,在世界电子商务的发展过程中,对于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以政府的管理促成行业自律已经成为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共识。

主要参考文献

1.北京晨报:《360腾讯之战闹上法庭 互相诉讼索赔过亿元》,作者:孙雨

2.人民网-法制频道:《“3Q大战”一审落槌:广东高院驳回奇虎公司诉讼请求》

3.《 论网络时代公民隐私权保护》 华东经济管理-2013年 第2期

4.《评析我国网络隐私权之法律保护》 广东培正学院学报-2008年 第4期

第3篇:以案说交通

以案说交通

周子建(新闻111班111103132)

自从学习了刑法,发现刑法对生活的重要性,改变了只有民法才与我们息息相关的想法。在这个人人开车,人人上路的年代,交通与我们关系密切,与之相应的交通法律法规也是我们所必须了解的。老师专门用了一节课讲了刑法中的交通,可见在交通事件中了解法律是多么的重要。现主要以孙伟铭案、高晓松案和马英豪案分别分析其蕴含的法律知识。以警世人,遵法守法,在不违法的同时,维护好自己和他人、社会的利益,做一个知法、懂法、守法的合格公民。案例一:虽然已经规定了醉酒驾驶会构成犯罪,但是各地仍有人在顶风作案,其中最为有代表性的就是著名音乐人高晓松驾车在北京东直门十字坡附近发生交通事故:导致4车追尾,4人受伤。经过交警检测,高晓松每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43.04毫克,已构成醉酒驾驶。高晓松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北京警方依法刑事拘留。高晓松在接受笔录时说,他与两名朋友在东三环附近一酒店饮酒,喝了一瓶白葡萄酒喝一瓶洋酒,饭后自己驾车离开饭店,途中与三辆等红绿灯的车辆相撞。

高晓松对民警说:“我是违法行为,我愿意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后高晓松为了表达对自己酒后驾车行为的悔恨亲笔写下了“对不起,永不酒驾”。在5月17日,高晓松醉酒驾驶案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上,公诉人出示了高晓松的酒精检测报告以及122报警台接警出警书证,多名证人证明高晓松醉驾后导致追尾。被追尾的三辆车分别为一辆北京吉普和两辆出租车,出租车上成员受伤。高晓松自述,没有需要为自己辩护的,有的只是忏悔。他也愿意承担此次车祸中的全部责任,并且最大限度地赔偿受害人和造成的损失。他表示酒令智昏、以我为戒,他愿意终身做一个宣传普法的义工。公诉人在公诉中提到了高晓松的致歉行为,建议法庭对其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公诉人也宣读了受害人的谅解书,受害人表示对高晓松的赔偿及道歉满意,希望法官在量刑时予以考虑。经过短暂休庭,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高晓松六个月拘役,罚款4000元。

著名音乐人醉酒驾驶一案引起了广泛热议,对于知名度较高的名人,舆论是

压力是非常大的。法院对于高晓松的判决是相对较严厉的,我认为一是以平民愤,二是刚好赶上新交规出台,以此为例,达到以儆效尤的目的,利用其知名的关注率,也是对新交规的宣传。并且高晓松在法庭上的认罪态度也是值得肯定的,人孰能无过,犯了罪,接受了惩罚,保证不再犯就是最好的结果。只不过罚款的4000元,对于高晓松来说根本就太轻了,对于罚款方面应考虑收入情况,针对个人达到惩罚的目的。但是,我认为,将酒驾入罪并科处刑罚解决不了当前普遍存在且日益严重的酒后驾驶问题,如果公众法律意识单薄,并放任行为发生,入罪是起不到预期的效果。应先对广大交通参与者进行普法教育,逐步实现“法治社会”。这样才会解决根本的醉酒驾驶的问题。

案例二:2008年12月14日中午,成都某技术公司员工孙伟铭无证驾驶别克轿车前往成都市一酒楼为其亲戚祝寿,席间大量饮酒。下午17时左右,孙伟铭因与一辆比亚迪轿车发生追尾,迅速驾车逃逸,先后撞向对面正常行驶的4辆轿车。据了解,该事故共造成4人死亡、1人重伤、公私财产损失共计5万余元的严重后果。2009年7月23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检方认为,孙伟铭的车在追尾前没有闯红灯,也没有超速,但在追尾后加速逃逸,说明孙是经过思考后的选择,具有主观故意,行为又造成了严重后果,因此,孙以危险方法危害了公告安全,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官的判决:孙伟铭明知自己没有驾照,没有相应机动车驾驶能力,仍然长期驾驶机动车并多次违反交通 安全法规,反映出其对他人生命、健康以及财产安全的漠视。且被告人孙伟铭在应当知道醉酒情况下驾车超速行驶、跨过不能超越的双实线,会危害不特定他人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但仍放任结果发生,其主观心态已不属于“过失”;一切损害均由孙伟铭故意造成,因此孙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孙伟铭无证驾驶已经是罪过,还醉酒驾驶,罪上加罪。酒后肇事逃逸,又引起了四车相撞,导致了命案的发生。如果说不知者无罪,那孙伟铭就该知罪者罪加一等。可见在知法的基础上,不懂刑法的严厉,明知故犯的危害性。孙伟铭只是明知故犯,奉劝大家不要存在侥幸心理,侥幸逃过一时,不代表法律对违法行

为不存在约束性,不知罪的人可恶,心存侥幸的违法者更可恶。损害的不止是受害者的利益,还有自身的利益,更是对社会秩序的打乱。

案例三:2 0 0 5 年1 2 月2 7 日,28岁的专职司机马英豪在喝过酒之后,驾车在省会青园街快车道上从北往南快速逆行,在石家庄市政协门前撞倒一行人,马英豪把车在路边稍停了一会,又调转车头向倒在地上的伤者轧了过去,整个过程前后不过一分钟时间。目击者拨打110报警,110警车和120救护车随后赶到,伤者被送到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整个过程被附近的摄像头完整记录了下来。马英豪第二天到事故中队接受处理时被警方控制,2006年1月11日,以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逮捕。

事件过程,被附近的两个摄像头全程记录,并和事发时附近的几个行人向法庭提供的目击证词互相印证,马英豪酒后驾车,撞人后又掉头二次辗轧倒在地上的被害人,致使被害人武志身抢救无效死亡的犯罪事实清楚,但马英豪是否具有主观故意,成为案件定性和量刑的关键。(犯罪主观方面对定罪量刑有重要意义)

首先,马英豪与武志身素不相识,没有报复或仇杀的动机。在审理过程中,对自己的掉头二次碾压行为,马英豪是这样解释的:当时他不知道撞的是人,掉头回来是想看看发生了什么事情,因前挡风玻璃破损看不见而碾压了被害人,不是故意杀人。

但是被告人马英豪开着肇事车辆调头返回时,准确躲过了路东边的绿化带花池,加速辗压被害人后,将车又准确地从路西非常狭窄的绿化带花池间开过并停在非机动车道上,侦查试验证明,肇事车辆前挡风玻璃虽破损,但能看到前方横卧的人体模拟物,故其所提因前挡风玻璃破损而看不见的辩解不能成立。

首先在很多司机思想中一直存在一个“撞残不如撞死”想法。很多人认为“撞伤人”比“撞死人”的经济责任可能要大。一位有六七年工作经历的专职司机,经常跑长途,一年往往要行驶七八万公里。即使没有出过重大车祸事故,但对各种可能的事故以及事故处理观念和办法也会有自己的认识。在应激情况下可能会促使他做出极端的行为。而且在后来发生的“药家鑫”案中也体现出司机在遇到车祸事故后不分青红皂白想要把被害人置于死地的情况。就是这一荒谬思想,让许多被害人在本来可以有救治机会的情况下被司机残忍杀害。也正是这一做法让许多司机将自己送上了不归路。

而且在后来发生的“药家鑫”案中说明这种荒谬思想还存在于很多司机思想中,这种想法是十分危险而可怕的,这将造成两个甚至更多家庭的破裂,希望社会可以从这些令人痛心的案件中吸取教训。司机和行人都必须严格遵守相关交通法规,也希望相关的车祸赔偿制度不断完善,从根本上杜绝“撞伤不如撞死”的荒谬社会思想。人的生命只有一次,尊重他人的生命,就是对自己生命的保护。漠视甚至伤害他人生命,自己也要付出惨重代价!

第4篇:以案说纪

“以案说纪”宣讲活动有感

田忠孝

2013年4月15日

4月12日,聆听了高峰同志“以案说纪”宣讲后,令我收获颇丰,受益匪浅。故缀诗一组,以防微杜渐、自警自励。

A 思想麻痹廉腐淆,贪污挪用过三遭。昧做坑企毁己事,只惜无售后悔药。警示教育多引导,“以案说纪”人人晓。

前车之鉴切莫忘,腐败邪念早打消。

B

廉洁明镜常对照,侥幸心理不可抱。

诱惑面前必三思,天下哪有馅饼掉?

虚荣好面易偏道,铤而走险立停脚。

不拘小节酿大祸,法网恢恢难脱逃。

C

行风建设颇重要,反腐倡廉忌华调。

权力关在笼子里,为民之责须记牢。

管理漏洞勤查找,严密规章勿空套。

苍蝇老虎一块拍,惩防并举见实效。

第5篇:以案说纪

温江区永宁镇纪委

以案说纪汇编

二零一六年四月

温江区永宁镇以案说纪精选案例汇编目录

案例一

向公务灶伸手套钱

查处没商量

„„„„„„„„„02 案例二 乱发福利无人纠偏 安监局一班子人挨板子 „„„„03 案例三 随俗岂能越界 公款“敬烟”被查„„„„„„„„„04 案例四 弄虚作假办公室“改”会议室„„„„„„„„„„„05 案例五

服务群众岂是滥发津贴借口,纪律戒尺须敬畏„„„„07 案例六 化整为零、虚假承诺,村支书办喜宴触红线„„„„„08 案例七 两度弄虚作假 村干部被查处 „„„„„„„„„„„09 案例八 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 街道办事处原主任被判刑 „„10 案例九 “集体研究”专项资金变补助 „„„„„„„„„„11 案例十 利用职务影响为亲属谋取利益 社区书记被严惩 „„„13 案例十一 打招呼免门票游景区被追责„„„„„„„„„„„14 案例十二

截留医保 隐损票据 社区纪委书记被严惩„„„„„15 案例十三 谋私利 酿苦果 悔莫及„„„„„„„„„„„„„16 案例十四

陈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介绍贿赂„„„„„„„„„„18 案例十五

刘铁男受贿案警示——须臾不能忘记党员身份„„„20 案例十六

湖北省武穴市对泄露信访举报件者严肃理„„„„„25 案例十七

思想上脱党,违纪成必然„„„„„„„„„„„„26 案例十八 虚报冒领村公专项资金 村党支部书记等7人被判刑

案例十九

一单位8人集体参加会所宴请„„„„„„„„„„32 案例二十

扎紧权力牢笼 现出农村“硕鼠” „„„„„„„„3

【案例一】

向公务灶伸手套钱,查处没商量

2015年8月19日,开封市在巡察中发现,柳园口乡政府公务灶财务账目支出与实际不符,巡察组将问题线索移交龙亭区纪委。

经查,自2014年开始至2015年7月,柳园口乡时任党委委员、党政办主任王官印,经乡党委副书记、乡长赵三洪同意,通过虚列乡政府公务灶费用,套取财政资金2.566万元,用于支出乡村干部的因病住院慰问金、病故乡村干部的慰问金及租车、购物等费用。

建立公务灶,旨在减少公务人员公款吃喝、铺张浪费等现象,而赵三洪、王官印等人却打起了公务灶的主意,虚列开支套取资金。据此,2015年11月,龙亭区纪委分别给予赵三洪和王官印党内警告处分。

手莫伸,伸手必被捉。“当前,仍有少数乡村党员领导干部思想上抱有侥幸心理,行动上不收手、不收敛,顶风违纪,最终纸包不住火。谁在党规党纪面前„玩火‟,谁就会„引火烧身‟。”龙亭区纪委有关负责人表示。

【执纪者说】

赵三洪等人虚列开支,套取公务灶资金,让本应廉洁的公务灶蒙尘。他自以为躲进了青纱帐,却不知纪检监察机关驰而不息纠“四风”,专揭“四风”问题“隐身衣”。党员干部要干干净净做人,老老实实做事,守纪律、讲规矩,千万不要心存侥幸,否则必将受到纪律的严惩。

【案例二】

乱发福利无人纠偏

安监局一班子人挨板子

今年1月,上饶市委巡察组在巡察中发现市安监局存在乱发津补贴等问题。根据这一问题线索,市纪委立即组织人员进行了核查。经查,去年7月,该局擅自将全体人员高温津贴按“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劳动者”每人每年1000元(含防暑降温药品费用40元)标准发放,超过标准360元,多发高温津贴2.16万元。2015年1月至2016年2月,该局超额发放电话补贴11350元;违规发放差旅费伙食补助40.32万元等。

该局领导为照顾小团体利益,放弃原则,违规决策;纪检组长未能坚持原则,坚决抵制;分管领导明知故犯,有规不依;班子成员一团和气,盲目随从,属于典型的党委主体责任虚化,纪委监督责任弱化,一岗双责流于形式。”上饶市纪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对不把纪律和规矩当回事,故意“踩红线、闯红灯”的,要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经研究决定,对履行主体责任不力的局党组书记、局长李建华,局党组原书记费先明分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履行监督责任不力的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罗丽屏,及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章勇、杨林分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对违规问题未提出异议、原则性不强的党组成员、副局长翁笑华、柯楚鹏及原副局长颜晓华,由市纪委进行诫勉谈话。同时,市纪委还责成该局党组对存在的问题限时整改到位。

该局主要领导“对上任班子的违规发放津补贴旧习,自己不仅没有纠正和抵制,反而继续延续这种错误做法,存在‘老好人’思想,怕得罪人,不敢坚持原则„„”对于自己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一事,江西省上饶市安监局党组书记、局长李建华后悔不已。

【执纪者说】

正常福利可以有,“腐利”却不可有。厘不清福利边界,滥发福利,就容易落入腐败泥潭。上饶市安监局为照顾部门小团体利益,想方设法为干部谋“福利”。殊不知,这种顶风违纪行为是典型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必须严肃处理。

【案例三】

随俗岂能越界 公款“敬烟”被查

2014年5月,时任嵊州市水利水电局办公室副主任的吕东正,被提拔到该局下属事业单位辽湾水库管理处,任党支部书记、主任。到岗后,他一面抓紧业务学习,一面忙于熟悉身边的人和事。入乡随俗,香烟是个好“媒人”,从不认识到认识,从认识到熟识,一根烟、一包烟足矣。对上级检查人员、水库周边村干部等,除了见面拆烟相敬,吕东正还按当地送“日头烟”的习俗成包赠送香烟,这些香烟中不乏“中华”等高级烟。

就这样,吕东正在到任后仅一个月,报销的购烟发票就有4张,共计3940元。此后,辽湾水库管理处账上几乎月月有公款购买香烟的发票。

2015年4月20日起,嵊州市纪委对全市各部门开展党风廉政建设专项检查,在对水利系统下属单位检查过程中,吕东正违规公款报销购烟款等问题逐渐浮出水面。经查,2014年6月至2015年6月间,吕东正在担任辽湾水库管理处主任期间,该管理处共开支招待费41668元,其中用于违规购买香烟18200元。对于这个问题,吕东正起初并不以为然,自以为刚上任不久,在公务活动中只要掌握好度,“招待一下,没什么大不了”。随着组织调查的深入,吕东正逐渐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向组织作出了深刻检讨。

2015年10月20日,嵊州市水利水电局党委决定给予吕东正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分管副局长因监管不力被诫勉谈话。

【剖析警示】

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贯彻落实,有效遏制了不正之风蔓延势头。但“上面九级风浪,下面纹丝不动”的现象仍不同程度存在,吕东正问题的发生就是一个例证。这其中,风土人情、民俗习惯常常展露出不小的影响力。见面敬烟,是许多地方的风俗,吕东正所在的地方更有整包赠送“日头烟”的习惯,以拉近关系,熟络人情。为了尽快“进入情况”,吕东正用公款铺起了“入乡随俗”的“路子”,结果违犯了纪律,受到了处分。

作为党员领导干部,遵规守纪是基本要求,即便是要入乡随俗,也要分清“公”与“私”,辨明是否符合纪律要求,决不能因俗忘纪、随波逐流,置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于不顾,花公家的钱“勾兑”个人感情。对这种行为,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它的违纪性质和严重危害。

其实,仔细分析吕东正违规用公款购买香烟的行为,不难发现,这是违规公款消费的一种。只不过吕东正为自己找了一个推进工作的借口,并认为香烟是用于公务接待,自然该由公款报销。这些借口,更加说明纪律和规矩意识还没有在他心中真正立起来。形成好风气,人人都有责。首要的就是党员干部要心中有戒,时时以纪律为尺,丈量自身行为,对与纪律相抵触的不良习俗,不仅不去“随俗”,更要及时制止,以期移风易俗、固本培元。

【案例四】

弄虚作假办公室“改”会议室

——山西省吕梁市柳林县金家庄乡中心卫生院院长郭和平违纪问题剖析

2016年1月3日,山西省吕梁市纪委元旦、春节检查组随机来到柳林县金家庄乡中心卫生院进行检查。进院长办公室后,看到侧边还有一扇门。

“这是什么地方?”检查人员觉得蹊跷,推开门发现,里间比外面办公室还宽敞,摆放着几个茶几和沙发,墙上还挂着患者送给郭和平的锦旗。

“这是院里的会议室,我的办公室在外面,也不在这里办公。”郭和平忙解释说。

“既然是院会议室,为何跟你的办公室连在一起?其他同事怎么使用?”

郭和平遮遮掩掩地说:“平时会议不多,我有客人来了也在这接待,连起来比较方便。但其他大夫一般不在这里接待。”

针对这起典型的变相超标准使用办公用房的行为,市纪委将该线索移送柳林县纪委调查核实。经查,自2013年9月,全省党政机关清理办公用房以来,郭和平就一直变相使用超标准办公用房57.6平方米,直至2016年元旦被检查组发现。为应付检查,他把超标办公室分割成相通的两间,分开的大间添放几个沙发遮人耳目,对外称会议室,实际仍作为自己办公使用,连同另一间小办公室,办公总面积超出规定近3倍。

郭和平在享受近两年半的“特权”后,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办公用房清理时,要求我的办公室不得超过18平方米。我觉得办公室太小,便动了这个念头。以前认为乡卫生院也比较偏僻,检查组一般不会检查到这儿,里边空着也是空着,只放沙发茶几,不放办公桌椅,也可以说得过去。现在想来,心存侥幸,和监督搞„迂回‟,和检查玩„周旋‟的„小聪明‟真是要不得,纪律的红线真是踩不得,不然迟早要付出代价。”郭和平在接受处分时后悔不迭。

【执纪者说】

办公用房清理时,要求办公室不得超过18平方米。心存侥幸,和监督搞‘迂回’,和检查玩‘周旋’的‘小聪明’真是要不得,纪律的红线真是踩不得,不然迟早要付出代价。

【案例五】

服务群众岂是滥发津贴借口,纪律戒尺须敬畏

“前段时间就是因为疏于学习,对作风建设纪律要求不重视、不知晓,才在这上面栽了跟头。”湖北省潜江市婚姻登记处主任谭超在该处集中学习党规党纪时说。近日,潜江市纪委对市婚姻登记处违规发放津贴问题进行了查处,对主任谭超和副主任董家根分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对违规发放的津贴予以收缴,同时进行“一案双查”,对市民政局分管领导诫勉谈话。去年下半年,有群众向潜江市纪委举报,称市婚姻登记处违规发放节假日津贴,市纪委随即展开调查。经查实,2013年8月至2014年12月,市婚姻登记处共给11名工作人员发放节假日津贴18.21万元,平均每人每月974元。

在办案人员找谭超谈话时,他还没想通,辩称:“为方便群众办理结(离)婚登记、查询婚姻档案等,我们安排工作人员双休日和节假日加班。适当发些加班补助,调动大家积极性也在情理之中啊。”

与谭超一样想不通的还有他的同事们,他们认为自己为群众服务,多劳也应多得,领点加班费很正常。甚至有人提出:大家把领取的补助全部清退,是否可以不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市纪委常委会认为,违规发放津贴是明令禁止的,市婚姻登记处顶风违纪,必须严查。

谭超现在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公务员的本职就是为群众服务,不能以此为理由违规发放津贴,要绷紧纪律这根弦。”现在,该处每周都组织全体干部学习党纪党规,做到心中有纪律、行为守纪律。

【执纪者说】

节假日期间滥发津补贴,这是明令禁止的行为,谭超滥发津贴,根本在于他纪律意识薄弱。纪检监察机关要用党纪这把戒尺严格约束党员行为,坚决维护党纪权威。【案例六】

化整为零、虚假承诺,村支书办喜宴触红线

事情要从2015年7月8日说起。

“喂,是纪委吗?我是平川区宝积镇响泉村村民,我们村支书今天嫁女儿,前两天就有乡干部来随礼了,算上今天已经3天了,3天办了70多桌酒席……”平川区纪委工作人员接到了群众的举报电话。

“如果属实,这是严重的顶风违纪,要严肃查处,给老百姓一个交代。”平川区纪委当晚就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

起初,当事人李锦政对调查组的到来感到十分不满:“我已经给镇纪委报告过了,还签了承诺书,待客不到100人,你们为什么还要查?”

调查人员很快找到了“随礼登记簿”,这成为调查组的有力证据。“随礼登记簿”记载,参加李锦政女儿喜宴并随礼的人数为660人,礼金9.9万元,远远超过承诺宴请的人数。

在证据面前,李锦政承认,7月5日至7日以非正式宴席招待亲戚、本村村民、宝积镇部分干部和其他朋友,共300人左右。7月8日仪式当天,又以流水席形式款待亲朋好友,每轮宴席12桌,开席3轮36桌,共360多人参加。李锦政合计宴请660人,收受礼金9.9万元。

“我本来以为在家分批宴请亲朋,不会有太多人知道,心存侥幸,触碰了党纪红线,我接受处分!”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宝积镇响泉村党支部书记李锦政对记者说。

经调查核实,李锦政采取分批宴请等办法,有意避开监督检查,顶风违纪大操大办婚宴,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平川区纪委责成宝积镇党委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责令退还违规收受的礼金。【执纪者说】

作为村党支部书记的李锦政忘记自己身份,以‚给镇纪委报告过了,还签了承诺书‛为借口,化整为零、虚假承诺,顶风违纪大办婚宴,在干部群众中造成了不良影响。群众不满意,党组织自然不会答应,必然要严肃处理,坚决纠正。

【案例七】

两度弄虚作假 村干部被查处

郑军平,男,汉族,1976年7月出生,四川邛崃市人,中专文化,1995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3年11月至2015年2月任夹关镇拴马村村委会主任。

经查,2014年5月,在芦山“4·20”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土地整理旧房拆除工作中,郑军平利用职务之便,私自与拴马村6组村民王兴伦协商后,将王兴伦面积为40.83平方米的加工房填报为75.33平方米(多报34.5平方米),企图套取资金。事后,王兴伦已按75.33平方米的虚假面积领取了残值补偿费及过渡安置费。同年8月,郑军平利用职务之便,在上报“拴马林”项目调地面积的过程中,虚报集体土地面积0.997亩,套取“调地费”38883元,全部用于个人生活开支。

2015年11月,经邛崃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郑军平开除党籍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执纪者说】

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和自己谋求不正当利益,严重损害了群众利益,影响了党的形象。任何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终将难逃党纪和国法的惩罚。人们常用‚给钱给物不如给个好干部‛来形容农村干部的重要性。的确,村(社区)干部处于基层一线,直面群众,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他们的形象在群众心中就是党的形象。郑军平身为中共党员,拴马村主任,本应带头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为基层群众服好务。然而他却漠视纪律、心存侥幸,两次利用职务之便,弄虚作假,为他人和自己谋求不正当利益,满足自己的贪欲,严重损害了群众利益,影响了党的形象。郑军平被严肃查处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的事实再次表明,‚手莫伸,伸手必被捉‛,任何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终将难逃党纪和国法的惩罚。

【案例八】

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 街道办事处原主任被判刑

李勇,男,1972年7月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成都市人,1991年11月参加工作,2001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8年4月任锦江区牛市口街道办事处主任。

李勇利用担任街道办事处主任职务之便,在2009年以来的辖区老旧院落环境整治工程中为他人承接工程提供便利、帮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贿赂7.98万元。其行为触犯了法律,违反了党纪政纪条规。

2015年3月,李勇因犯受贿罪被锦江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两个月。同年4月,李勇受到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

【警钟长鸣】 李勇利用担任街道办事处主任职务之便,在2009年以来的辖区老旧院落环境整治工程中为他人承接工程提供便利、帮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贿赂7.98万元。作为一名党员领导干部,李勇不会不知道自己利用职权收受他人贿赂的行为是怎样的一种性质,会受到怎样的惩罚。但是,长期以来,他工作中放松对自身的要求,不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事,和工程老板交‚朋友‛,这都是导致他滥用手中公权,为工程老板承接工程铺路搭桥谋取利益的原因。

一名正值壮年、前途远大,尚可为党和人民作出更多贡献的基层领导干部,因为个人的贪欲,经受不住诱惑,却在人生的节点上画上了黑色的转折号。在领导和同事们为他惋惜和痛心的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近年来,因工程建设落马的干部不在少数。为进一步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监管质量和投资效益,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锦江区在2014年出台了《锦江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锦府发〔2014〕27号)的基础上,结合锦江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际,专项制定了《锦江区工程建设项目变更三方会审程序实施办法》《锦江区限额以下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规范化程序实施办法》《锦江区限额以下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三个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相关配套措施,进一步加强了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程序化、规范化,确保了资金安全、工程安全、干部安全。【案例九】

“集体研究”专项资金变补助

“户县水务局以奖励名义给班子成员及其下属单位主要领导发放补助,资金来源为工程建设专项资金”。2015年2月,西安市纪委投诉室将这条问题线索移交户县纪委。

2012年1月初,陕西省户县水务局原局长何龙勤召集局领导班子会议,该局党委书记蔡宝荣、副局长于建武、刘景祥、总工程师师根宝参加,办公室主任赵占虎、财务科科长石桥列席会议。会议研究认为,2011年水务局局机关和各建管处工作任务繁重,领导干部时常加班,应给局主要领导和各建管处负责人发放补助。会议决定使用黑河引水灌区续建配套工程协调费,给局领导每人补助3万元,建管处负责人按建管处成立时间迟早和工程量大小,补助0.7万元至1.6万元不等,共计35.2万元。

何龙勤等人的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有关要求,自行扩大有关经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发放津贴补贴、奖金和福利,属于违规发放津补贴。

户县纪委于2015年3月9日开始初核。在初核过程中,县纪委深入水务局调查核实,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征求各方意见,综合运用纪律审查措施对该问题进行处理。

2015年3月24日,县纪委召开书记办公会研究案情。3月31日,召开有6名律师参加的案情联席会议为案件调查把脉。4月20日,向西安市纪委纪检监察室汇报案件进展情况。4月27日,县纪委再次召开书记办公会研究案情。鉴于问题线索由上级纪委移交,为保证调查质量,依规依纪、客观公正作出处理,户县纪委先后8次向市纪委交办科室、分管案件查办的科室及审理室专题汇报进展情况。依照有关规定,鉴于领取补助的19人已将领取的35.2万元全额退还,应负主要责任的时任水务局局长何龙勤因其他违纪违法问题已被开除党籍,移送司法机关,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呈报西安市纪委批准,2015年8月决定给予该局党委书记蔡宝荣、副局长刘景祥、总工程师师根宝党内警告处分;对副局长于建武、财务科长石桥诫勉谈话。

“集体研究”不是违规发放津补贴的“挡箭牌”,党员干部尤其是主要领导干部,要正确行使权力,将遵守纪律、讲规矩内化于心,成为一种思想自觉、行为自觉,决不以各种理由和原因而触碰“底线”、“红线”。

【执纪者说】

‚集体研究‛不是违规发放津补贴的‚挡箭牌‛,党员干部尤其是主要领导干部,要正确行使权力,将遵守纪律、讲规矩内化于心,成为一种思想自觉、行为自觉,决不以各种理由和原因而触碰‚底线‛、‚红线‛。

【案例十】

利用职务影响为亲属谋取利益 社区书记被严惩

2014年9月,金牛区纪委接到群众举报,原金泉街道互助社区党总支书记吕世嘉存在涉嫌违反廉洁自律规定错误、渎职错误等违纪问题。

2002年,金牛区原金牛乡清水河村委会主任吕世嘉,将不符合非农业人口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其兄妹2人列入其母黄某某户内审批申请,并加盖村委会印章和个人印章,该申请获得批准。2007年2月,黄某某一户分得安置房3套,面积共计240平方米。2005年,成都市金牛区金泉街道清水河社区工作人员胡某某(另案处理)开具其姐在其父户内有宅基地的虚假证明,时任社区党总支书记吕世嘉在此虚假证明上加盖社区居委会公章确认。2008年8月,胡某某姐姐分得安置房1套,面积60平方米。

2015年2月,金牛区纪委决定对吕世嘉的违纪问题立案调查。2015年5月,金牛区纪委给予吕世嘉留党察看二年处分。

【警钟长鸣】

吕世嘉身为社区党总支书记、居委会主任,在明知他人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不符合安置分房条件的情况下,为他人审批宅基地和安置分房提供帮助,给国家和集体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渎职错误,违反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违反廉洁自律规定错误,违反了《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第二条第五项、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之规定。

吕世嘉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力为亲属谋取利益、为他人审批宅基地和安置分房提供帮助等违纪问题,给国家和集体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该案中吕世嘉受到相应的党纪处分,说明了区纪委以‚零容忍‛的态度严查快办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的决心。这个案子告诫大家:群众利益不容侵害。【案例十一】

打招呼免门票游景区被追责

到风景区旅游,买门票理所应当。但打个招呼,就省了门票钱。杨洪亮万万没想到,这个招呼的“代价”有点大。

2015年5月1日上午,河北省邢台市内丘县南赛乡派出所民警杨洪亮与内丘县扁鹊庙旅游开发公司副经理韩飞联系,称自己有8名柏乡县的朋友要到扁鹊庙景区游玩,请对方帮忙照顾一下。结果,杨洪亮8名朋友未购买门票就进入景区游玩。

2015年5月2日上午,杨洪亮与内丘县扁鹊庙旅游开发公司副经理金宗志联系,让其照顾自己邢台市和柏乡县的朋友到扁鹊庙景区游玩,但因其他原因未能进入景区。

内丘县纪委工作人员在“五一”期间的明察暗访中发现以上问题线索,并向县纪委有关领导报告。内丘县纪委按照程序对杨洪亮介绍朋友到扁鹊庙景区免费游玩问题进行了调查。调查认为:杨洪亮身为国家公职人员未能严格要求自己,以打招呼的方式照顾朋友到扁鹊庙景区游玩,违反了廉洁自律有关规定,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南赛乡党委给予杨洪亮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慷公家之慨,行私人便利,实不应该。进景区买门票,看演出买门票,观展览买门票,是制度是规定,天经地义。然而总有人想耍耍特权,打打招呼。现在,这些都行不通了。纪律和规矩是底线也是红线。再小的事,只要触碰了底线就是违规,就应该受到处罚。

【执纪者说】

到风景区旅游,买门票理所应当。但打个招呼,就省了门票钱。杨洪亮万万没想到,这个招呼的‚代价‛有点大。

【案例十二】

截留医保 隐损票据 社区纪委书记被严惩

吴霞,女,1983年11月出生,汉族,四川成都人,2010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3年11月起先后担任郭家桥社区党委副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2014年2月至9月期间,吴霞负责郭家桥社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征集工作,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擅自截留医疗保险金19820元人民币,私自将其用于支付个人银行信用卡消费等,并不按规定上交和故意隐匿、损毁部分社保专用票据,导致部分参保人员不能正常报销住院医疗费用,其行为已严重违纪,并涉嫌违法。

2015年2月,望江路街道党工委免去吴霞郭家桥社区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职务,同年5月,望江路街道党工委给予吴霞开除党籍处分,并将其涉嫌违法的问题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办理。

【警钟长鸣】

吴霞身为社区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在正风肃纪的高压态势下,别说践行党员责任与义务、监督他人履行监督责任,连自己都不能洁身自好,把党纪政纪和国家法律抛之脑后,利用公职,损公肥私,侵害群众利益,影响恶劣。

‚千里之堤溃于蚁穴‛,社区干部、‚村官‛虽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官‛,但在群众眼里他们可是有实权的‚官‛,手中掌握着人、财、物的管理和分配等有‚含金量‛的权力。这一群体的腐败看似微小,如果放纵不管,任其所为,就会直接损害群众利益,严重影响党和政府形象。因此,要切实做到早发现、严查处、零容忍,让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微腐败‛‚蚁贪‛行为无处藏身。

【案例十三】

谋私利 酿苦果 悔莫及

2014年3月,天府新区成都纪工委在对永兴镇红花村村公资金审计时发现:2013年2月,永兴镇红花村在实施该村“莓香桃韵”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嫌伪造报账票据,骗取财政资金的问题。通过调查,天府新区成都纪工委发现,永兴镇红花村党总支书记贾良芳、原村党支部书记刘书云、原村文书袁仕明存在涉嫌贪污、职务侵占等违纪违法问题。

2011年12月,双流县永兴镇启动土地整理项目,红花村委会受镇政府委托,负责本村该项目的青苗赔付工作。贾良芳、刘书云、袁仕明三人通过伪造青苗补偿款签字表,骗取土地整理款23万余元。贾良芳、刘书云、袁仕明3人以发放工作经费的名义从中各分得5万元。

2012年11月,红花村实施“户户通”道路建设,在报支工程款时,贾良芳、刘书云、袁仕明3人通过虚开砂石发票的方式套取资金15万元予以私分。

2013年4月,受永兴镇政府委托,红花村委会负责“二绕”改沟改路工程征地及青苗补偿工作。在上报征地面积时,贾良芳、刘书云、袁仕明3人暗中勾结镇规建办副主任杨真荣,通过虚报征地面积及鱼塘补偿等方式,套取资金14.3万余元予以私分。2013年4月,红花村实施“户户通”道路建设,贾良芳、刘书云、袁仕明3人再次采取虚开砂石发票的方式套取资金8万余元并予以私分。

贾良芳、刘书云、袁仕明3人的行为已经涉嫌犯罪,2014年9月17日,天府新区成都纪工委在认定贾良芳、刘书云、袁仕明违纪问题后,移送双流县人民检察院进入司法程序。2014年12月24日,贾良芳、刘书云、袁仕明3人被依纪开除党籍。

【警钟长鸣】

贾良芳、刘书云、袁仕明3人作为基层组织党员、村支两委干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骗取国有和集体财产,已构成贪污和职务侵占的错误,违反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五条第四项、第七项、第九十八条之规定。

党员干部、特别是农村党员干部,必须一生牢记党的宗旨,时刻不忘‚执政为民‛。常言道:‚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任何在侥幸心理驱使下实施违法违纪行为的人,无异于自我欺骗‚掩耳盗铃‛,最终得到的将是法律的制裁和‚身败名裂‛的下场。警钟长鸣:谋私利,酿苦果,悔莫及!

【案例十四】

陈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介绍贿赂

2011年1月,某市城管局副局长刘某与人打麻将输光所带钱款,遂给其亲信、该局业务科科长陈某打电话,要求送去5000元现金。陈某深知以后不可能让刘某还其钱款,于是给其负责的某项目的包工头钟某打电话,明确告知其副局长刘某急需用钱。随后钟某开车前往 刘某所在茶楼,与先到一步的陈某碰头。陈某告诉钟某,刘某正在里面接待客人,不方便见他,由陈某本人负责转交。钟某将5000元现金包好后交给陈某离去。陈某随后将钱交给刘某,并告知其为包工头钟某所送。后刘某未将钱还给陈某或钟某。

分歧意见

本案中,陈某在刘某与钟某之间联系、撮合,使刘某接受了钟某所送的5000元现金。其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以下几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陈某利用其与刘某、钟某熟知的方便条件,在双方间撮合,代为向刘某送交钱款,从而促成行贿和受贿得以实现,其行为属于介绍贿赂。

第二种意见认为,陈某在刘某和钟某之间不仅仅是简单的牵线搭桥作用,而是由其挑起了钟某的行贿故意,且还代钟某向刘某送去钱款,其行为属于行贿的共犯。

第三种意见认为,陈某在明知刘某索要5000元不可能偿还的前提下,利用包工头钟某需要通过刘某和陈某承接更多工程的心态,向其索要现金赠与刘某,其行为属于受贿的共犯。

【评析意见】

我们认为,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甄别介绍贿赂和行贿、受贿行为:

从行为人的主观动机分析,如果介绍人的目的是与其共同谋利,甚至与其共同预谋,由介绍人从中联系、撮合,代为贿送或代收财物,应认定为共同行贿行为或受贿行为的共犯;而若介绍人的主观故意只是单纯为了撮合行受贿双方交易的达成,并无谋取当前利益或预期利益的目的,则应认定为介绍贿赂。从行为人的客观行为判断,如果介绍人提供引诱、劝说、教唆等手段使他人产生行贿或者受贿的主观故意,并积极为其联系撮合,其行为可认定为已超越一般介绍的范畴,属于行贿或受贿行为的帮助犯,构成行贿或受贿;如果行贿人、受贿人本身就有行贿、受贿的故意,而委托介绍人为其寻觅行贿、受贿对象,从中牵线搭桥,使错误行为达成,则介绍人的行为一般来说属于介绍贿赂。

从利益谋取角度看,应注意判断介绍人收取利益的来源。首先,介绍贿赂不以行为人是否通过此介绍活动获取利益为界定标准,即使介绍人出于友情等感情因素无偿撮合行贿、受贿行为的达成,只要符合介绍贿赂的构成要件,仍应认定为介绍贿赂行为。其次,在介绍人获得了利益的情况下,应注意区分利益来源。如果介绍人获取的利益来源于其帮助谋取的不正当利益之中,则一般应认定为行贿或受贿行为的共犯;如果获取的利益是通过该居间行为所获得的酬劳,则不影响介绍贿赂行为的成立。

逐一分析三种意见,我们认为,陈某的行为不构成介绍贿赂。本案中,刘某并没有通过陈某寻求行贿人的主观故意,是陈某单方面的积极行为促成了钟某的行贿和刘某收受钟某钱款的行为,其作用已超越了介绍贿赂界定的穿针引线作用,不应认定为介绍贿赂行为。

陈某的行为也不属于行贿行为的共犯。陈某确实积极联系钟某向刘某贿送财物,并代为转交,对行贿起到一定的帮助作用,具有行贿行为的某些特征,但从主观方面分析,两人不具有相同的行贿故意。钟某之所以向刘某贿送钱款,是为了能讨好陈某和刘某,从而承接到更多的工程项目;而陈 某之所以向刘某联系递交钱款,是为了讨好领导。从客观方面分析,行贿钱款全由钟某提供,虽是由陈某代转,但刘某明确知道钱款来源,陈某只是起到联系和转达的作用。

陈某的行为应构成受贿的共犯,其所处的角度应是与刘某利用其职务身份共同向钟某索要钱款,为自己谋取可期待的不正当利益。主观方面,陈某具有向钟某索要5000元现金的主观故意,在将钱递交给刘某时告知了钱款的来源,与刘某形成收受钟某钱款的合意;客观方面,陈某和刘某都是利用可向钟某分配工程任务的职权条件,向钟某索要钱款,侵犯了公务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案例十五】

刘铁男受贿案警示——须臾不能忘记党员身份

这是迟来的忏悔。

“我每每看到起诉书,都在反问我自己,这是我吗?怎么会到今天?每天早上醒来的时候,这是哪里呀?我怎么会堕落成这样呢?” 9月24日,河北廊坊中院庭审现场,刘铁男痛哭流涕地自我剖析。刘铁男大起大落的人生轨迹让人唏嘘不已。他在陈述中的深深悔过,虽无法减轻他的罪责,却给广大党员干部带来诸多思考和警示。

【思考一】:如何看待理想信念

——‚我从一个钢铁工人一步步走上领导岗位,背负着组织的信任、人民的重托,但后来放松了要求,价值观出了问题。‛

我们党每培养一个干部,都要经过严格地考察、系统地培养。刘铁男也是这样一步步成长起来的。1976年,刘铁男加入中国共产党。他在仕途初期体现出的作风和展现出的能力,让他‚多次获得过优秀共产党员的称号‛。

从官方公布的履历看,刘铁男的仕途,起步于国家计划委员会。曾就读北京钢铁学院(现北京科技大学)冶金专业的背景,给一位同事留下了‚专家型,喜欢谈论学术问题‛的印象。

1996年至1999年,刘铁男担任中国驻日本大使馆经济参赞。一位和他在日本期间熟悉的学者称,刘铁男虽当时比较低调,但可以看出非常懂行,‚和后来媒体上看到的刘铁男形象截然不同。‛

执掌国家能源局期间,刘铁男开始膨胀。一位能源研究学者依然肯定了他,认为他在控制能源总量、分布式能源的推动、页岩气开发的推动方面,还是做了工作的,特别是能源‚十二五‛规划,‚条理较为清晰,认识也到位‛。

不得不说,曾经的刘铁男,是个想干事业的人。用他在陈述中的话讲,‚如果时间能倒流,我应该做两袖清风、心无旁骛干事业的人。我以前确实是这样一个人。‛

如果,没有如果;时间,也无法倒流。

一名党员过去优秀不等于现在优秀,现在优秀不代表永远优秀。刘铁男随着职位升高、权力变大,逐渐忘却了自己是一名共产党员,忘记了在党旗下说过的铮铮誓言,党员意识淡漠,个人意志滋长,开始变得‚说一不二‛,‚心思很难琢磨‛,‚官腔十足‛。

理想信念看起来抽象,却无时无刻不在支配着人的行为。面对纷繁复杂的利益诱惑,面对蜂拥而至的‚商人朋友‛,刘铁男的价值观、权力观出现了扭曲,混淆了公私界限,变得‚利令智昏‛,终因‚贪腐行为害了自己‛。失去自由的时候,才能真切体会到自由的可贵。刘铁男说,在过去立案、侦查的十几个月里,包括到庭上,自己始终都处在沉痛地忏悔和自责中,每次的询问都像鞭子一样抽打着他的灵魂。

‚我每天靠什么支撑?我曾是共产党员,作为反面教育,我要支撑好。‛在这个时候才想起曾经的党员身份,悔之虽晚,却值得深省!

【思考二】:如何看待党的纪律

——‚我如果按照党的纪律严格要求,也不会犯法。‛ 起诉书列举的一件件事实,连刘铁男自己都感到触目惊心—— 2002年至2012年间,刘铁男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项目审批、设立汽车4S店等方面谋取利益,单独或与其子刘德成共同非法收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558万余元。

刘铁男说,做这些事情的时候没认清是在违法还是在违纪,‚我如果按照党的纪律严格要求,也不会犯法。‛

人之将判,其言也诚。刘铁男如果早一点认识到这些,不至于走到今天这一步。

国有国法,党有党纪,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党员干部除了遵守法律之外,还必须遵守党的纪律。党纪严于国法。党员干部违法犯罪,必定先违反了党的纪律。干部出问题,都是因为对纪律的突破。因此,可以说,党的纪律看似约束,实际上是对党员的最大保护。

‚我对违法违纪存在侥幸或者明知故犯,明知违纪还要去干就意味着违法。‛最初,刘铁男还是保持着一定的警醒,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侥幸心理逐渐占据了上风。

2005年,刘铁男发现刘德成开上了一辆价值30多万元的尼桑天籁轿车,就警觉地问:‚车哪儿来的?‛那时刘德成刚回国,正跟其他人合伙办企业,回答道,是宁波中金石化董事长孙永根以其助理小王的名义买的。‚我以为就是开公司嘛,是企业用车,但我还是跟刘德成说赶快退回去。‛刘铁男说,‚但是后来公司不干了。车还没送走,我想名字也不是他的,就没有深究。‛

正是对孩子的溺爱和侥幸心理,使刘铁男在违纪违法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网友‚厄尔沃伦‛说,人是复杂而多元的,可能被成就、职位、欲望暂时搞昏了头,但唯有一点,党纪国法的红线不能越!

王岐山同志强调,要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财经纪律和生活纪律等各项纪律。各级纪委要铁面执纪,坚决查处违反党纪的行为,确保纪律刚性约束。

木受绳则直,金就砺则利。加强纪律性,革命无不胜。无论是谁,无论职务有多高,只要违反了党纪国法,都要受到严肃追究和严厉惩处。刘铁男的忏悔,再次为广大党员干部敲响了警钟!

【思考三】:如何看待贪腐危害

——‚与家庭相比,给组织造成的伤害是更大的。‛

‚无颜到九泉去见老父亲,也对不起病重在床的老母亲,对不起长期支持我工作的妻子……把孩子也毁了……‛在历数因贪腐对家庭造成的伤害后,刘铁男说,‚给组织造成的伤害是更大的‛。

伤害的确更大!

习近平总书记曾语重心长地说,我们国家培养一个领导干部比培养一个飞行员的花费要多得多,而更多的还是我们倾注的精神和精力。可见培养一个领导干部多么不容易,这其中不仅要算经济账,还要算政治账、民意账。

王岐山同志直言,查处党员领导干部违纪违法,对党组织的伤害远大于其个人付出的代价。刘铁男讲,自己是‚从一个钢铁工人一步步走上领导岗位‛。哪一步的历练,不需要社会成本?哪一个平台,不需要组织搭建?这些都不是玩虚拟游戏,而是真金白银,是实实在在的人力物力付出。然而,一旦误入歧途、滑向贪腐,组织之前所有的培养成本皆付之东流。

刨去培养成本,还有对我们党的事业的严重伤害。刘铁男说:‚我是搞经济的……原本我可以用组织的培养发挥正能量的,但我损失了战斗力……‛能走上省部级的高位,如果不被蛀蚀,都是国家的栋梁。要不是利令智昏、大肆敛财,刘铁男原本可以在国家能源局局长的岗位上作出更多的贡献。

对党的事业的危害,不仅在于经济上,更在于政治上、民意上。人民群众对党的真心拥护是最重要的执政资源,群众又是从每一位党员、干部那里来认识我们党的。

‚我的形象已经不是个人,代表共产党员……‛这一点,曾多次获得过优秀共产党员称号的刘铁男深有体会。然而,一旦贪腐则千夫所指,挨骂的不只是贪官个人,群众会说‚瞧那个共产党的干部‛。如此,党和群众的血肉联系就会疏离,群众对党的支持和信任就会降低。网友‚寄瓶堂‛就说,‚蛀虫不除,国家基石就会被掏空‛,而网友‚philla2013‛则认为,‚严惩贪腐官员,才能重建政府公信‛。

‚通过我犯罪事实来教育更多的同志们别走这条路。有的同志要悬崖勒马,有的同志要引以为戒……‛所有的荣耀和光环已经褪去,刘铁男的忏悔不乏真诚。

然而,人生没有彩排,迟到的忏悔换不来‚假若时光倒流,我就两袖清风‛。广大党员干部当思之、鉴之,须臾不能忘记党员身份,克己奉公,忠于职守,不负组织培养,不负人民期望。

刘铁男受贿案让人唏嘘不已,却给党员干部对如何看待理想信念、党的纪律、贪腐危害等问题带来诸多思考和警示。可以说,党员 干部违法犯罪,必定先违反党的纪律,党纪实际上是对党员的最大保护。

【案例十六】

湖北省武穴市对泄露信访举报件者严肃处理

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纪检监察信息网信息,武穴市石佛寺镇群众董某向湖北省纪委投诉他署名举报本村党支部书记的信访举报件被人泄露,怀疑是镇纪委干部所为,要求调查处理。接到省纪委信访室反馈的情况后,黄冈市纪委信访室责成武穴市纪委立即核实。

经查,2012年,董某与本村党支部书记在招商引进老年公寓和壮幼中心项目过程中发生纠纷。董某多次向湖北省纪委、黄冈市纪委、武穴市纪委、石佛寺镇党委、纪委及该镇下属10个村委会等30多家单位邮寄反映该村党支部书记有关违法违纪问题的举报材料,举报内容基本一致。2013年12月16日,石佛寺镇冯秀村负责人冯某、石佛寺社区党支部书记、居委会主任夏某分别收到董某实名举报信后,违反有关规定,将举报材料交给了被举报人本人,导致举报内容泄露。2014年6月23日,经石佛寺镇党委研究决定,分别给予冯某、夏某两人党内警告处分。

该案虽小,却给我们三点提示:一是严格保密是信访举报受理和办理工作的底线,一些干部对此仍没有引起足够重视,给信访举报保密工作带来隐患;二是对相关泄密案件要严肃查处,加大通报力度,给广大干部以警示教育;三是对举报人而言,信访举报要选准主责单位,多头举报会加大举报信息泄露的风险。【执纪者说】

湖北省武穴市对相关泄密案件人员严肃查处,加大通报力度,给广大干部以警示教育,使其严格保密是信访举报受理和办理工作的底线。

【案例十七】

思想上脱党,违纪成必然

接受组织调查期间,冷有春对自己的违纪事实供认不讳。即便已退休两年,冷有春的名字,在白城市依然有着很高的知名度。

他曾是这座城市的名人。作为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吉林省劳动模范……白城市博物馆举办过的白城人物展,打头的就是他——大幅的照片,诸多的荣誉,讲述了他为这座城市立下的汗马功劳。

然而,退休两年之后,冷有春却以一种不光彩的方式,再次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2015年4月3日,吉林省纪委发布消息,冷有春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

古人说,一陷贪墨,终身不可洗濯。冷有春背离党的性质宗旨,思想脱党、行动脱轨,严重违纪涉嫌违法,让曾经的荣誉蒙尘,断送了自己,也葬送了一家人的幸福,令人唏嘘不已。

1.入党动机不纯,埋下隐患

冷有春的忏悔:实实在在地说,当时就是想多付出,多贡献,对党要忠诚。同时也不隐讳地说,只有工作好了,入了党,才能够升官,最后才能够光宗耀祖。案情回顾:“小时候太穷了,兄弟姊妹九个,父亲一个人工资,52块5毛!吃饱肚子都很难,穿就一套衣裳,住一个厢房。”近日,记者见到了身陷囹圄的冷有春,虽已62岁,但体格依然壮实,只是在回忆往事时,声泪俱下。

翻开冷有春的资料,不难发现,他有过积极向上、奋斗不息的青少年时期。

1953年,冷有春出生于吉林省大安市的一个贫寒家庭。困苦的生活非但没有压垮他,反而磨砺出他顽强、勤劳的品质。他发奋学习,考上大学,毕业后进入白城地区建筑设计院工作,起早贪黑、任劳任怨,很快脱颖而出。1985年,32岁的冷有春加入了中国共产党。

在当年的入党志愿书上,冷有春一笔一画、工工整整地写道:“我加入中国共产党,不是想在执政党中捞到什么个人的好处,而是更好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身。”入党的那一刻,他喜极而泣。

多年后回忆往事,冷有春忏悔说,当年入党,一方面有信念感召,另一方面,也确实有自己的“小九九”:只有入了党,才能够升官,才能够光宗耀祖。

冷有春的入党动机不纯。如果入党后能清醒地认识到自己的不足,严以修身、严以律己,未尝不能成为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

可惜的是,入党后,他不仅没有加强自己的主观世界改造,反而随着职务的提升、权力的增大,愈加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甚至后来,常以“商人”自居,满脑子都是“大赚一笔”,完全忘记了自己的党员身份。

◎点评:共产党员意味着什么?这个问题,直至身陷囹圄,冷有春都没有想明白。他潜意识里把入党当作升职和光宗耀祖的一张“门票”,从来没有认真思考过:入党为什么,纪律是什么,该如何对待名利得失。入党后,他把自己定位成一名技术型干部,在业务上突飞猛进,在思想上却原地踏步,甚至逐渐倒退。正如他自己所坦白:“多年来我完全忽视了政治学习,失去了对党纪国法的敬畏。”

“德不配位,必有灾殃”。无数事实表明,党员干部的党性修养、道德水平不会随着年龄的增加和职务的升迁而自然提高,越是身居高位,越要“如履薄冰,如临深渊”。冷有春理想缺失、信念不坚,便如西谚里的泥足巨人,必然走不远。他入党时思想上的隐患,为他日后思想脱党、严重违纪埋下了伏笔。

2.思想脱党,视组织纪律如无物

冷有春的忏悔:(提起脱离组织管理)那阵就寻思退休了,一个退休老头,的确是没重视起来,实事求是讲,没重视。

案情回顾:“他违纪的时候不知道啥是党,落马之后才意识到自己是党员。”办案人员对冷有春的评价一针见血。

冷有春曾自言,入党30年,十分珍惜、十分在意党员身份。他信誓旦旦地表示,要为党奋斗终身,跟着党走一辈子。

可事实上,随着职务的提升,冷有春党的观念不仅没有增强,反而愈加减弱。特别是2001年以后,他担任白城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任,手握城市建设重权,一言九鼎、得意忘形,更是由党的意识弱化,逐渐发展为无视组织纪律、为所欲为。

白城市熟悉冷有春的干部,至今记得他的“蛮横”、“霸道”。白城建筑领域的事,别人说话“都不好使”,往往由冷有春一语而定。曾经给冷有春开过车的司机张某,给他送上好处费,央求“照顾”,冷有春不经组织讨论,严重违反民主集中制,一个电话就将上千万的工程交由其承包。这样的“任性”例子,在他任职期间不在少数。冷有春沉迷于“霸道总裁”的感觉,到后来,更是思想上脱党,自视为“商人”,整日沉迷于“经商之道”,以权谋私,严重违纪。

他对纪律的漠视,一直延续到他退休之后。退休之后,冷有春没有收敛,居然发展到行动上脱党——他脱离组织管理,堂而皇之地做起了“党外之人”。

办案人员告诉记者,2013年6月,冷有春退休之后,准备把自己的组织关系从白城转到居住地长春,在办理过程中,他违规长期自己保管组织关系,没有及时转接,并长时间不交党费。据介绍,冷有春无正当理由脱离组织管理、不参加组织生活长达17个月!

如此严重违反纪律,冷有春只是推脱为“家里有事耽搁了”,轻描淡写地表示“没重视起来”。

◎点评:从思想上脱党到行动上违纪,冷有春党的意识淡漠,把纪律当成了儿戏。

在位之时,他思想上脱党,自视为“商人”,把建委当成了自己的“专属领地”,大搞以权谋私,严重违反民主集中制。从组织身份上看,他还是党的人,但从思想上考察,他早已背离党的性质宗旨,与党离心离德。

退休之后,他行动上脱党,脱离党组织管理,利用贪污受贿所得,过起了“冬天海南晒太阳、夏天长春喝壶茶”的“好日子”。这个时候,他的“车毁人亡”已是必然。

思想上的病变是最严重的病变,思想脱党必然导致行动违纪。冷有春忽视思想改造,厌恶政治学习,直到身陷囹圄才后悔莫及。他的教训,值得每一名党员干部深思。

3.心理失衡,严重违反廉洁纪律

冷有春的忏悔:刚开始一些人给我送钱送物,我的党性提醒我这是犯错误的,但是我的私欲告诉我没事,小来小去的没人查,大不了退回去,我就这样一边安慰自己,一边向行贿者敞开了大门。

案情回顾:办案人员告诉记者,冷有春严重违反廉洁纪律,经历了一个由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其中一个关键原因就是他思想上蜕变,心理上失衡。

刚开始,冷有春对于别人送的钱,即便数额不大,也坚决拒绝;到后来,逐渐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收些红包礼金,开始“小打小闹”。

真正让冷有春备受“刺激”,是他担任白城市建委主任之后。如果说之前,他还能用对功名的渴望压制贪欲,那么随着职务的提升和权力的增大,他自觉“功成名就”,思想上脱党,已经无法遏制自己的贪欲。而此时,他更是与老板攀比,内心深处越发不平衡。

“在与建筑老板们接触后,我发现他们开的是高档车,住的是高档别墅和洋房,经常出入高档酒店,我的心理失衡了,那些平日里对我毕恭毕敬的人凭什么过得比我好,凭什么可以享受锦衣玉食,而大权在握的我却只能粗茶淡饭,只靠工资生活……”落马后,冷有春反思说。

思想上脱党、心理上失衡,让冷有春内心的贪念如野草一般疯狂滋生,什么纪律、规矩都顾不了了。

“当时认为没有钱就不行,就没有好的生活,以为钱多了,能给我和家人带来很多利益。”冷有春回忆说,那时一门心思想着发财,想着提高家人的生活档次,给他们留下享用不尽的财富,让几代人都过上富裕的生活。

为了实现这一目的,他处心积虑,侵吞国有资产,大肆受贿。从收几百元都心惊胆战、诚惶诚恐到收几十万元、几百万元甚至千万元都习以为常,最后不仅受贿,还主动索贿。

特别是2006、2007年,冷有春估计自己要离开白城市建委主任岗位了,更是“悟透了”:“觉得没有钱就不行,就没有好的生活”。

他抓紧一切机会受贿,发展到后来,连谁送的钱、收了多少都不知道,用他自己的话来形容这个阶段,那就是——“收、收、收”。

“冷有春貌似忠厚老实,实则祸心深藏。”办案人员告诉记者,冷有春虽然疯狂贪腐,但腐败时相当讲究“技术含量”。他担任建委主任时“空手套白狼”,控制多人银行账户,侵吞了白城一家国有企业;退休之后离开白城,移居长春,还利用微信遥控指挥企业经营,不知收敛、不肯收手。

◎点评:冷有春对当官抱有不切实际的幻想,在他看来,当官就是“人上人”,能“光宗耀祖”,理所应当享受财富和享有特权。可一旦与财大气粗的老板相比,他立即发现“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心态严重失衡。他偏执地想利用手中权力得到补偿,一心想发财致富、造福子孙。为此,从收小钱都不敢,逐渐发展为收大钱还不满足,甚至主动索贿,一步步从轻微违纪到严重违纪,直至涉嫌违法。

值得注意的是,在冷有春从“小打小闹”到严重违纪的过程中,监督却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在他信念不坚,有违纪苗头时,没有人及时地对他“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在他踏出违纪第一步时,板子也没落到他身上。这让他心存侥幸,无视纪律,愈发大胆,最终滑向无底深渊。冷有春的堕落,再次表明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唯有真正以纪律为尺,抓早抓小,管到位、严到份,才是对党员干部的真正爱护。

【执纪者说】

古人说,一陷贪墨,终身不可洗濯。冷有春背离党的性质宗旨,思想脱党、行动脱轨,严重违纪涉嫌违法,让曾经

的荣誉蒙尘,断送了自己,也葬送了一家人的幸福,令人唏嘘不已。

【案例十八】

虚报冒领村公专项资金 村党支部书记等7人被判刑

2011年3月,新津县普兴镇袁山村村委会决定使用村级公共服务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村公资金)在袁山小区一、二期安装路灯。时任袁山村党支部书记的叶丰强、村委会主任袁成品、村文书张承林,以及原花桥供电所电工杨兴朝4人商量,以杨兴朝名义投标,借安装袁山小区路灯工程之名虚报冒领村公专项资金。之后,叶丰强又分别找到时任袁山村党支部委员的林传雄、村委会副主任王凤春、出纳陈贵良,要求3人在村议事会上表决时同意将路灯工程投标给杨兴朝,到时给予“好处费”。随后,袁山村议事会顺利通过杨兴朝安装袁山小区一、二期路灯工程的决策事项。在路灯安装工程完工后,叶丰强、袁成品、张承林、杨兴朝制作虚假承包合同、虚假发票,套取村公专项资金9.5万元予以私分。其中,叶丰强、袁成品、张承林、杨兴朝各分得2万元,林传雄、王凤春、陈贵良各分得0.5万元。案发后,叶丰强等人均退出分赃所得。

2014年11月,叶丰强、袁成品、张承林、林传雄、王凤春、陈贵良、杨兴朝7人均因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15年3月,叶丰强等6人被开除党籍(杨兴朝为非中共党员)。

【警钟长鸣】

“蝇贪”成群 其害如“虎” 严惩不贷 民心所向

在路灯安装工程完工后,叶丰强等人制作虚假承包合同、虚假发票,套取村公专项资金9.5万元予以私分,2014年11月,这7人均因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蝇贪‛成群,其害如‚虎‛!叶丰强等人犹如扰民之‚苍蝇‛,成群结队嗡嘤于基层,冒为民办事之名,截为民谋利之财,干与民争利之事,伤群众托付之情,让群众最受伤,使群众最反感、最痛恨,绝不能听之任之。通过查处这一伤害群众切身利益的腐败窝案,除去隐藏在群众身边的‚毒瘤‛,赢得了当地百姓的一致好评。‚逆水行舟用力撑,一篙松劲退千寻‛,监督执纪部门必当以刮骨疗毒之勇气、壮士断腕之决心,继续保持惩治腐败‚态度不变、决心不减、勇气不泄、尺度不松‛,用好纪律这把管党治党的尺子,严格执纪、动辄则咎、抓早抓小,坚决查处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

【案例十九】

一单位8人集体参加会所宴请

到具有私人会所性质的餐饮场所接受宴请,河南省周口市8名处级和科级干部对于明令禁止出入私人会所的有关规定置若罔闻,依然故我,受到党纪处分。

2015年6月23日上午,周口市城市管理局副局长喻龙海、市政科科长郭春生、市政管理处主任张国喜等人到川汇区进行城市防汛排涝检查。11时30分左右,一行人检查结束回到城市管理局大门口,从事工程建设的社会人员祁某向喻龙海、郭春生、张国喜打招呼,并邀请他们去其朋友在某小区开设的私人场所吃午饭。此时,陆续下班

的城市管理局纪检组组长郭万凯、副处级调研员杜鹏和徐修德、园林管理处主任常俊峰、财务科科长张文德正好走到大门口,喻龙海和郭春生邀请他们一同前往。下午1时,祁某陪同上述人员坐在该场所就餐时,被市纪委检查人员现场查处。

2015年8月24日,周口市纪委给予喻龙海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分别给予郭万凯、杜鹏、徐修德党内警告处分;9月1日,周口市城市管理局机关党委分别给予常俊峰、张国喜、郭春生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张文德党内警告处分。

【执纪者说】

把吃喝地点选在更隐蔽的私人会所,一个单位8人被集体‚盛情邀请‛出入其中,不仅个人受到纪律处分,更损害了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形象。党员干部应自觉远离和抵制‚会所歪风‛,自觉守住纪律底线。

【案例二十】

扎紧权力牢笼 现出农村“硕鼠”

袁学勤,曾任北京市延庆县旧县镇农村财务服务中心负责人、农经站站长、农村经济经营管理中心主任,中共党员,大专文化,案发时44岁。

经查,袁学勤从2008年至2014年2月,在6年多的时间里,数十次挪用公款2400多万元归个人使用或转借给他人,并从中收受好处费68万余元。其间,袁学勤还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12万余元。作为一名基层干部,袁学勤何以挪用如此巨额的公款,又是怎样露出“马脚”,最终自掘坟墓的呢?

“篱笆扎不紧,狐狸钻得进”

2008年之前,延庆县村级资金相对较少,账上没什么钱。但是作为乡镇农村财务服务中心的负责人,袁学勤就已经开始盯上公款,只不过那时是小打小闹、即挪即补,没有被发现。

2008年之后,随着国家支农、惠农政策的实施,村集体的资金量越来越大,村级账户上的钱也越来越多,习惯了把公款挪来挪去的袁学勤,胆子也越来越大,逐渐开始走向疯狂。

袁学勤案件中,董某是关键人物。董某与袁学勤是老乡,他屡次找到袁学勤借钱做生意。袁学勤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指使旧县镇农村财务服务中心出纳,于2009年分三次将290万元公款划入董某经营的饭馆账户,供其经商使用。

生意做完后,董某将袁学勤挪用的290万元公款全部归还。袁学勤看到他守信用,于是又在2010年8月和2011年3月分两次将1000万元公款划到董某饭馆账户。董某得到上述款项后,借给他人用于营利活动。几个月后,董某又将借款归还。

2010年的时候,房价一路飙升,董袁二人从中看到了商机,两人密谋后,袁学勤安排将200万元公款划入董某饭馆账户。之后,两人在昌平区回龙观购买了三套房子,其中袁学勤得到两套。截至案发时,其挪用的公款200万元,还有120万元没有还上。

纵观袁学勤案,仅挪用到董某一人身上的公款就达1200多万元,占到其挪用公款总数的一多半,并且还是连续6次,这个过程中,袁学勤还心安理得地收受了董某奉上的好处费。

数额如此之大、次数如此之多,表明袁学勤已将用于村级发展、农民致富的公款,当成了自家私有财产,随意处置。其目无规矩、胆大妄为可见一斑。

人们常说:“篱笆扎不紧,狐狸钻得进。”袁学勤案的发生,正是制度上的漏洞给了他可乘之机。

【警钟长鸣】

从该案看,延庆县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村级财务印鉴管理集中在少数人手中,未按规定分别由多人监管;对账户的网上银行转账业务,缺少必要的风险防控措施;聘用的村级会计与乡镇农村经管部门的财务权责分工不明晰;财务内控机制几近失效,会计与出纳之间未能发挥相互制衡、相互监督的作用。

编织扭曲梦想,催生错位人生

袁学勤一直想发大财,很羡慕有钱人的生活,也希望自己的家人能够过上更体面的生活。有这样的想法本无可厚非,但‚致富‛心切的袁学勤,没有在正道上想办法,却打起了公款的主意,走上了违纪违法的不归路。

袁学勤自命不凡,总以为凭自己的能力在镇里弄个副镇长干不成问题,不料事与愿违,2008年的竞选失利,彻底打碎了他的当官梦,这让他十分恼火,甚至扬言:‚别看今天镇里少了一个副镇长,不出多久,就要出一个千万富翁!‛

仕途的受挫,让袁学勤的发财梦变得前所未有的迫切,在他看来,实现梦想,公款是‚捷径‛。他多次挪用公款借与他人,在朋友圈内有了‚袁百万‛的称号。身边的朋友都把他当成‚财神爷‛,纷纷向他借钱,他的发小办了一个奶牛场,找他借钱;他的同学搞运输合作社也找他借钱,他都很‚义气‛地挪用公款借给他们,结果借出去的钱有去无回,他的发财梦彻底破灭。

没有空子钻,硕鼠现原形

延庆县有60%的农业人口,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是重中之重。党的十八大以来,延庆县委、县纪委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出台《关于违反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相关规定责任追究办法》、《延庆县村级干部廉洁履职‚十严禁‛》等制度。

特别是在农村财务管理制度方面,延庆县委不断完善相关配套制度,陆续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资产与财务管理工作意见》等10多项制度,使得农村财务管理越来越严格,越来越规范,大大挤压了‚硕鼠‛们利用管理漏洞进行违规操作的空间。

正是随着相关制度的不断完善和监管力度的不断加大,袁学勤意识到账户亏空这个问题要暴露了。于是他四处托人跑贷款,想要填上600万元的‚大窟窿‛。想想自己挪用的公款还没有补上,过去风光无限的袁学勤,此时心有余悸、惶惶不可终日,最终作茧自缚,后悔晚矣。

“手莫伸,伸手必被捉”,袁学勤的落马再次表明,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任何试图钻制度“空子”的行为,终将自食其果。广大党员干部当警醒。

第6篇:以案说法观后感

对小产权房案例的学习有感

姓名:张和平

院系:信息学院电子信息工程系 班级:电信20112班 学号:2011508229

对小产权房案例的学习有感

案例中的主要内容是:一位教室退休后,想和其他画家一样,住在一个风景秀丽的镇子里面,在镇子里过自己理想中的画家生活,就与某村民签订了卖房协议,买到房子后画家就花了一万多元又盖了四间房并把房子收拾了一番,从此,这位退休教师就过上了理想中的画家生活。可好景不长,四五年后这位卖房的村民听说自己原来的房子要拆迁,可能会分得更多的拆迁补偿款,于是他找到那位画家要求退还自己的房子,由于意见不合,最终闹上了法庭。法庭最终判决画家归还村民的房子,村民规划卖房款,考虑到画家又在院子里修了四间房,遂让村民再给画家一万元作为补偿。

该村民的房子定心为小产权房,通过老师讲解和自己查找资料我了解到,“小产权房”溯其源由,早在改革开放之前就出现了。最早的“小产权房”是号称“天下第一村“的江苏华西村。此后,此类为改造新型农村所建造的住宅销售给城镇居民的现象比比皆是。导致此现象产生的根本原因是根据1988年颁布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准许集体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同时也准许城镇非农村户口的居民使用农村集体土地来建造房屋。因此,“小产权房”在当时根本就不是一个法律问题。时至1998年,《土地管理法》大修后,明确规定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不得进入土地一级市场,一级市场的土地必须是国家所有的土地。也就是说除开农民自建宅基地房屋外,其它房屋必须经过土地征收和审批手续,交纳土地使用费后,才能正式建造房屋。此后,“小产权房”才逐渐成为一个法律问题进入到人们的视线中。特别是近年来,由于大城市房价的一路彪升,现在的“小产权房”已然成为了一种独立的房屋供应类型。在北京,可售的“小产权房”就占到了北京楼盘销售总量的20%,而深圳则高达40%。

很多人之所以选择购买“小产权房”,究其原因还是因为它的建造成本中不包含土地出让金、拆迁补偿款、挂牌交易的竞价成本等各种税费,其售价会远远低于同地段正规的商品房。从实惠的角度出发,会吸引大量中低收入的阶层购买。购买时,虽然明白这是“小产权房”,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但基本认为自住是没有问题的。当然也不排除个别开发商,在房屋销售时隐瞒了房屋及土地的真实情况,对消费者作出了不实承诺,误导消费者当作“大产权房”购买的情形。但无论是哪种情况,只要是购买“小产权房”,就好比是在自己身边埋下了一颗定时炸弹,带来的是长久的法律隐患。通过学习我了解到购买 “小产权房”的法律风险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由于建造房屋所在的集体土地性质以及购买者的城镇户口问题,可能会导致房屋购买合同无效。根据1999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以及2004年11月2日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等行政规章的规定,是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制土地上建造的房屋的。虽然在《土地管理法》这样法律层次的文件中并没有明确性的禁止性规定,但是城镇居民在购买“小产权房”时仍有可能会因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导致合同无效。如果购买合同真的被判无效,会产生互相返还,并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对于购房者而言,其投入的时间、精力、金钱、装修以及丢失的机会成本都将得不到有效弥补。

2、如果购买的“小产权房”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那该“小产权房”将涉嫌违法建筑,可能会面临被拆除的巨大风险。如上述案例,如果经规划部门规划,主要为旧城改造项目,并有可能在将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原则上法院会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认定买卖合同有效。但是如果是未经行政部门许可,没有办理任何审批手续,就系出卖人私自建造出卖,应为违法建筑,依法应予拆除,其买卖合同也是无效的。例如:2010年5月,北京延庆县村委会与北京广泽投资公司合作开发的51楼楼房,就涉嫌违法占地,政府做出没收51栋全部房屋,并处于227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如消费者购买了此类房屋,其权益就像空中楼阁一样,岌岌可危。

3、由于国家政策的限制,“小产权房”不能取得房管局颁发的房屋产权证,买卖合同双方享有的仅仅是债权,购买方的物权将得不到任何保护。长期以来,“小产权房”的问题一直游走在法律的边缘,国家相关部门也曾多次下定决心对“小产权房”市场进行清理整顿。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对部分拥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小产权房”颁发过大产权证,承认其物权地位。但是,在2012年2月21日国土部召开的《2011年房地产用地管理调控和集体土地建公租房情况》新闻发布会上国土资源部执法监察局巡视员王宗亚就明确表示:“小产权房将不予确权登记,不受法律保护。国土资源部将会在全国开展小产权房清理工作。”这代表,从今年起国家将收紧“小产权房”的政策,“小产权”想转化成“大产权”已无可能。如果购房者拥有仅是集体经济组织自行颁发的房产证,该证在物权保护上没有任何作用,仅是对双方债权身份的一种确认。虽然消费者支付了全部的购房款,但房屋的物权仍属于集体经济组织的。换言之,消费者出钱买了房,住得却是别人的房,随时都将面临被驱赶的危险。

再则,因为没有物权凭证,无法办理物权变动手续,“小产权房”也不能在房地产市场上自由流通。购房者想要转让时,只能寻找同意接受合同债权的买家交易,这对双方权利都将带来新的法律风险。

4、“小产权房”建造缺少相应的行政部门监管,当出现房屋交付延迟、房屋质量、装修、物业管理、后续售后服务等诸多问题时,消费者的维权之路都将极其艰难,权利可能根本得不到保护。

5、如遇到征收或拆迁时,购房者将面临无法拿到补偿款,房屋被拆,流离失所的境地。根据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征收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应给予的补偿款主要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这些费用均是给集体经济组织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而“小产权房”的购买者多是城镇居民,从法律上而言,并没有直接领取补偿款的资格。征收或拆迁发生后,消费者只能凭借房屋购买合同向集体经济组织或成员主张补偿。但此时集体经济组织或成员多会主张买卖合同无效,只愿意返还最初的购房款,购房者的利益将受到极大的损害。

当然,针对某些建造时间较长,已经形成成熟社区的“小产权房”,政府主管部门有可能会要求其补交土地出让金或相关税费,通过变更土地使用性质,将房屋产权合法化。但对新增的“小产权房”国家政策必定会严格控制,鉴于以上法律风险,购房者购房时一定要慎重。

通过选修了“以案说法”的相关课程,我真正体会到了学习法律的必要性,也了解了法律对社会对个人的重要作用,法律可以分为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这是根据法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的形式和内容,对法的作用的分类。从法是一种社会规范看,具有规范作用,规范作用是法作用于社会的特殊形式;从本质和目的看,法又具有社会作用,社会作用是法规制和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这种对法的作用的划分使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相区别,突出了法律调整的特点;同时,又明确了各个时期法律目的的差异。法的规范作用可以分为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五种。法的这五种规范作用是法律必备的,任何社会的法律都具有。但是,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在不同的法律制度中,由于法律的性质和价值的不同,法的规范作用的实现程度是会有所不同的。指引作用是指法对本人的行为具有引导作用。在这里,行为的主体是每个人自己。对人的行为的指引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个别性指引,即通过一个具体的指示形成对具体的人的具体情况的指引;一种是规范性指引,是通过一般的规则对同类的人或行为的指引。个别指引尽管是非常重要的,但就建立和维护稳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而言,规范性指引具有更大的意义。从立法技术上看,法律对人的行为的指引通常采用两种方式:一种是确定的指引,即通过设置法律义务,要求人们作出或抑制一定行为,使社会成员明确自己必须从事或不得从事的行为界限。一种是不确定的指引,又称选择的指引,是指通过宣告法律权利,给人们一定的选择范围。评价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合法与否的评判作用。这里,行为的对象是他人。在现代社会,法律已经成为评价人的行为的基本标准。教育作用是指通过法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这种作用又具体表现为示警作用和示范作用。法的教育作为对于提高公民法律意识,促使公民自觉遵守法律具有重要作用。预测作用是指凭借法律的存在,可以预先估计到人们相互之间会如何行为。法的预测作用的对象是人们相互之间的行为,包括公民之间、社会组织之间、国家、企事业单位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的行为的预测。社会是由人们的交往行为构成的,社会规范的存在就意味着行为预期的存在。而行为的预期是社会秩序的基础,也是社会能够存在下去的主要原因。强制作用是指法可以通过制裁违法犯罪行为来强制人们遵守法律。这里,强制作用的对象是违反者的行为。制定法律的目的是让人们遵守,是希望法律的规定能够转化为社会现实。

现实社会中,法律知识已经是民众必不可少的学习内容,只有学好法律知识,拿起法律武器保护人民,创造和谐社会才能让我们的生活更加美好,沐浴社会主义带给我们的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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