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教育讲话稿(精选5篇)_对罪犯的教育讲话稿

2022-06-12 发言稿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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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领导讲话稿之罪犯教育讲话稿

罪犯教育讲话稿

【篇1:罪犯发言稿】

浅谈队前集中教育讲话

更新时间:2010-12-27史时期党和人民赋予监狱机关的历史使命。在新形势下,要根据“首要标准”的要求,不断完善思想教育的形式与手段,特别是队前集中教育讲话在矫治罪犯思想中的独特作用,提高教育改造质量。监狱人民警察队前集中教育讲话是监狱机关实施教育改造工作中开展的常规思想教育的形式之一,随着监狱教育改造工作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建设的大力推进,依法重教、依法施教的理念全面树立,监狱教育改造各项工作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范运行。队前集中教育讲话究其法律法规依据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的。

总的来讲,队前集中教育讲话是监狱机关多年来具体运用,改造实践经验证明行之有效的教育方式,主要用于警察向监狱服刑人员下达命令,传达指示,实施管理,进行动员,总

结讲评等。从表达方式看,队前集中教育讲话大多是警察即席讲话或稍做准备,打个腹稿就

走到队列前讲话;也有一些事先写出讲稿或提纲,如各项活动动员,思想教育等。结合在监

狱工作的实际,不管哪一种教育形式的队前集中教育讲话都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一、语言文明时尚,融入现代语言元素讲话从字面上简单的理解为讲演的话,多数情况是用语言这一人类所特有的表达意思、交流的工具,是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语言是语音、词汇和语法构成的一定的系统。所以在现代社会人们常说:“是人才不一定有口才,但有口才一定是人才。”队前讲话是直接、生动、有效的教育手段,需要富有魅力的口才引导罪犯思想上的主动参与,否则教育讲话理念先进、内容丰富、但是失去了教育主体与教育客体之间的互动,施教警察“江河直下”般的连续长

时间讲解,教育过程中罪犯内心沉默,教育表象上完成了规定的次数与内容,实质无教育效

果。成功的队前讲话首先是语言文明时尚,融入现代语言元素,引导罪犯进行思考。第一、古人说:“赠人与言,重于珠玉”,俗语道好话一句三冬暖,恶语伤人六月寒,充分说

明了人与人在思想沟通中语言文明的重要性,并上升到具有哲理的高度。在队前集中教育讲

话中警察要注意语言的文明,绝不可带脏话、带口头语,否极易产生对立情绪。近年来,因

监狱警察不文明语言引起罪犯的对立行为屡见不鲜,这是一个队前集中教育讲话中必须注意的问题。

第二、监区文化建设核心内容之一是把中华民族经典文化、优秀文化传统与民族精神、时代精神结合起来在监狱内传播。北师大教授于丹讲授《〈论语〉心得》、《〈庄子〉心得》;复

旦大学教授钱文忠讲授《三字经》,共同特征就是语言文明时尚。教授们讲授经典文化体现了

古话今说、生动幽默、融入现代语言元素,在社会各个阶层、在各种文化层次之间引起共鸣,实现了雅俗共享。这是队前讲话必须引进的方法。第三、言为心声,语言表达在一定程度上表现出人的内在文化素质、文化底蕴。语言经

过大脑的思考由“言之无序”走向“言之有序”,才能引导罪犯进行思考。警察用简单易懂的语言来表述概念和讲道理,能很快达到预期教育效果。这是队前讲话必须注意的技巧。第四、现代心理学的研究表明,公开的教育易使人们理解与接受。队前讲话是公开实施的教育,一是批评性质的讲话一般点到现象、点到事,事后进行个别教育。二是语言文明时

尚、生动活泼,可综合运用语言技巧,增强教育讲话声情并茂的效果。借助声调抑扬顿挫增 强讲话的感染力和震慑力。三是适当的肢体语言能展现警察的威严并吸引罪犯的注意力,增

强教育的力度。四是注意教育讲话与演讲比赛的区别,避免将教育讲话转化为演讲的误区。

二、贴近监区实际,启迪教育罪犯思想队前讲话的特征之一是警察对熟悉的特殊群体开展思想教育。讲话内容涉及监区日常狱

政管理、教 育管理、生活卫生管理等状况和实际存在的问题,队前讲话贴近监区实际是取得教育成效的关键。在刑罚执行过程中警察与罪犯交朋友、讲义气绝对不能完成教育改造工作任务,在监狱这个特殊的战线上警察与罪犯的关系是惩罚与被惩罚;改造与被改造;管理与被管理;

教育与被教育;引导与被引导的关系,绝对不是和谐的关系,共同的特征表现为对抗,在一

定条件下会激烈的对抗,甚至是一场生与死的战斗!事实上监狱警察担心罪犯打架斗殴,消

极怠工、顶撞警察,哄监闹事,甚至越狱暴狱,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贴近监区、启迪教育

罪犯思想必须做到以下几点。第一、教育改造罪犯工作中要淡化警察的权力因素,强化警察的非权力因素,思想教育

永远是改造人的强大武器。高质量的队前集中教育讲话一定是安排事务性工作中引导并启迪

罪犯思想。孔子说:“朝闻道,夕死而可也!”意思是说早晨明白了道理,晚上死了都可以。

实践教育服刑人员注意启迪罪犯思想不能用长篇大论式的说教或抽象式大道理,而是要从安

排罪犯完成改造任务的过程中思想顺其自然得到感悟,使罪犯思想受到教育。第二、队前集中教育讲话中正确实施惩罚也是一种教育的激励体现,正确运用惩罚机制,包括公开教育批评具有明显的教育警示作用,成为激励罪犯改造的另类手段。特别是直接指

出具体事件、点评具体人,态度鲜明、赏罚分明是成功的队前集中教育讲话的要点之一。第三、队前集中教育讲话时注意一味的惩罚和表扬都是不可取的,巧妙的将两者结合起 来,辩证的运用,这样方能达到有效的教育目的。这样的讲话才能激发罪犯改造信心,体现

激励和管理作用。

第四、实施队前教育表扬时,指出改造表现好的罪犯和提倡鼓励的行为,应小中见大,从事实中见精神,使人受到思想启迪,用典型的事例感动罪犯,深入浅出的道理教育罪犯,通俗易懂的话语沟通罪犯。具体可选取罪犯关心的或具的普遍意义的典型事例以事说理,起

到“表扬一人,带动一片”的良好作用。

三、突出内容重点、找准集中教育切入点 队前讲话的内容涉及事物性内容多,一次讲话中都要点到显得头绪很多。必须对内容进

行梳理,分出层次,抓住重点,兼顾一般,找准教育点,表现出不同形式和力度。

第一、每日讲评说事为主,表扬为主,从正面引导,指出不足。心理学家威廉詹姆士有

一句话:“人性中最根深蒂固的本性是渴望受到赞赏。”绝大多数罪犯在乎警察对自己的看法

和一言一行,不仅表明了警察对罪犯改造的关注与重视,也是罪犯继续努力改造的精神动力。第二、传达上级指示的讲话,多用理性语言庄重、严肃的陈述,讲解意义,提高罪犯贯

彻执行的自觉性;对于规定性、制度性的问题,要把要求规定、条文内容等一一交待清楚。

讲明意义,提高监狱服刑人员贯彻执行的自觉性;对于规定性、制度性的问题,要把条文内

容、要求规定等一一交待清楚;对于重要内容要适当强调,放慢速度,甚至一字一顿,叫服

刑人员听得牢,记得清,以便队前教育讲话结束后罪犯准确执行。第三、心理学理论证实从社会环境角度看,个人对自己的认识往往与外部环境对他的态

度与评价紧密相关。从人的动机看,人人都有争取荣誉,实现自我价值的需求。监狱各级组

织的各项活动的动员讲话,则应以激发斗志为目的,用足以调动监狱罪犯积极性的事实,进

行有效激励。第四、古人阐明了学习和思考的重要性,即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殆。爱因斯坦在总结自己的成功经验时说,学习知识要善于思考、思考、再思考。他创立狭义相对论,就经

过了10年的深思。同样的道理,队前集中教育讲话时要结合监区的实际,把杂乱无章的不同

性质堆积的各类问题,经过精心的思考,把相同性质的几个问题一起表述完,再讲其它问题,防止互相穿插。具体表述时,要把问题排排队,按照先急后缓、先重后轻的顺序依次展开。

重要问题要放在前面说,说到位,其他问题则点到为止。第五、队前集中教育讲话

要考虑环境条件对罪犯心理、身体状态的影响。最好不要在饭前、不要在罪犯临时加班劳动

后、气温骤然降低或大幅升高等恶劣的气候条件下讲长话,会使教育讲话效果大打折扣。这

是结合教育改造工作实际,落实《教育改造罪犯纲要》中明确提出的教育改造罪犯的基本原

则———以人为本,重在改造的改造措施之一。第六、监区领导、分监区领导、分队领导、教育干事、安全干事、直管警察等不要在一

次队前讲话中轮番上阵进行队前集中教育讲话。具体操作时应该在教育讲话前商量好,由一

名警察直接把教育内容实 施完毕。特殊的教育情况,最多两至叁名警察实施教育讲话,即一人主讲,一人或两人补

充为宜。

实施队前讲话的警察从一个侧面体现了一个监区的法治文化、纪律文化、形象文化、理

念文化,对罪犯的改造影响是全方位的,罪犯置身其中,在潜移默化的渗透中加速思想改造。

是用最小的教育成本、最短的教育时间实现罪犯改造质量效益的最大化,在发挥“以改造人

为宗旨”的过程中起主导作用。篇2:发言稿(都匀监狱黎元城)1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志们:大家好!我是来自都匀监狱二监区的专职狱内侦查员黎元城,非常荣幸能在此和大家分享与交流

狱侦工作经验及体会。我所在的监区是都匀监狱重刑犯的主要关押单位之一,原判死缓、无

期、十五年以上的罪犯占在押犯总数的80%以上,绝大部分罪犯是2007年“6.10”从云南调

入贵州的死缓、无期罪犯,押犯结构主要以涉毒、涉黑、恶性暴力犯罪等罪犯为主,罪重刑

长,再加上从云南调到贵州后表现出对监管环境、考核、减刑幅度等极度不适应性,思想反

复不定,拉帮结伙、消极改造。面对严峻的敌情形势,在监狱、监区领导的支持下,我带领

监区狱侦小组始终遵循“预防为主、防破结合、及时发现、迅速破案”的狱侦工作方针,灵

活运用各种狱侦手段,预防与打击狱内违规违纪和重新犯罪,确保了我监区几年来无“四防”

事故发生,监管改造秩序持续稳定。首先,抓住狱情、犯情的收集、汇总、分析和预防这条主线。定期召开监区、分队两级

狱情分析研究会,分析会上以预防罪犯闹监、群殴、自杀、凶杀、袭警、脱逃等重特大案件

为工作重点,做到主题鲜明,分析有内容、有重点、有对策、有结果。加强干警之间的信息

互通,拓宽狱情搜集的渠道,注重狱情信息的细节分析,保证狱情发现及时、准确,防范控

制措施到位,并将狱情分析与教育工作有机结合,有效消除危机。罪犯徐某,男,26岁,犯

运输毒品罪,原判有期徒刑十五年。该犯从云南调入我监区服刑后,积极改造,多次获得监

区劳动能手、自律示范岗,突然有一天,该犯目光呆滞,精神消沉,行为怪异,白天一个人

站着发呆,晚上不肯睡觉,无论是干警找其谈话,还是犯人去问候,该犯都只是沉默或是睁

大眼睛瞪着别人,表现出明显的攻击性和自杀倾向。针对该犯的现实危险性,监区立即成立 了攻坚小组,但经过多次摸排分析和走访犯群都没有找到造成徐犯思想波动的根本原因,就

在监区的一次狱情分析会上,有一位干警提到了罪犯收看电视的问题,攻坚小组突然想到了

徐犯是在晚间观看电视节目之后开始发生思想波动的,立即将视线转移到了收看电视节目的内容上,通过询问其他罪犯,得知当天晚上收看的是中央法制频道,攻坚小组随即从网上搜

索到了节目的视频,反复进行了观看与分析,终于发现视频中有一段报道了贵州某地对某大

毒枭执行了死刑,并对其房子进行了炸毁。通过查阅徐犯的入监登记表,核实了视频中所报

道的大毒枭正是徐犯的父亲。经过十几 天的摸排、汇总、分析,终于找到了导致徐犯思想波动的根本原因是家庭发生了重大变

故,无法接受现实,出现精神混乱。正是这一关键的信息为后期对徐犯的心理疏导、管理教

育指明了方向,体现了狱情分析在监管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目前徐犯已正常投入改造。其次,加强耳目、信息员建设,在监区构建了耳目、信息员立体网络。为提高耳目、信

息员在犯群中的覆盖率、作用率,在耳目物建上,根据需要,从耳目布局有利于入手,合理

安排耳目劳动岗位,灵活运用耳目奖惩制度,充分激发耳目的主动性,使狱情动态时刻在干

警的掌控之中。重视对耳目的培训与教育,合理布置任务,着重安排在控制危险罪犯、重点

要害部位上,收集掌握个体与犯群思想动态,保证所物建的耳目、信息员达到点面结合,目

标明确、布局合理,为我所用。2011年1月,利用耳目成功制止了一起罪犯预谋报复他犯和

袭击干警事件。罪犯向某,男,31岁,犯盗窃、故意伤害罪,原判十七年。该犯心胸狭隘,疑心重,报复心强,入监二年来因多次违规和劳动表现差而没有获得改造成绩,导致其认为

是直管干警和罪犯组长故意跌对,便产生报复的想法。对此,我立即安排耳目重点对该犯的 活动情况进行跟踪监控,但该犯的隐蔽性较强,一直没有发现其他异常情况。有一天,向犯

以病为由请假留监,耳目按照布置的任务继续进行监控,在监舍区的过道上听到向犯正与其

他几名罪犯密谋:“我已经准备好东西,我们一起搞点事情出来。”耳目立刻向责任警官汇报,情况十分危急,监区狱侦小组立即对罪犯监舍区进行突击清查,从向犯的储物箱内清出半块

砖头,并进行了拍照取证和审讯,向犯一口咬定:“不知道砖头是违禁品,自己是用来敲东西的。”狱侦小组随即对其他几名罪犯展开了政策攻心和讯问,终于掌握了:“向犯利用防风活

动之机在球场旁边的垃圾池里捡得半块砖头,藏于棉衣里,趁警官不注意时混过安检带回监

舍藏匿,并邀约没有评上月表扬的罪犯预谋利用请假留监的机会将巡查监舍的干警骗至卫生

间,用私藏的砖头对干警进行袭击。”正是耳目发现及时,干警行动迅速,证据充分,有效打

击了该犯的预谋行为,维护了监管秩序持续稳定。再次,重视对重点罪犯的摸排、控制和教育工作。建立监区危险犯排查机制,根据各个

阶段犯群的思想动态,对涉毒、涉黑、恶性暴力犯进行拉网式排查,对罪犯逐一进行危险性

预测,明确戒备等级,对摸排出的危险罪犯制定针对性的控制和教育措施。2011年10月,成功预防一起涉黑犯企图在狱内购买违 禁物品。罪犯田某,男,32岁,犯故意伤害、组织领导黑社会、聚众斗殴、敲诈勒索、开设赌场、窝藏罪,原判有期徒刑十九年。该犯在黑社会组织中系头目,活动能力强,恶习

深,在犯群中煽动性极强,罪犯身份意识不强,入监后想通过拉帮结伙来确立自己在犯群中的地位,一直是监区安排耳目监控的重点目标。今年10月,据耳目汇报,该犯在就餐时向他

犯打探能否在狱内购买到违禁物品?掌握这一重要信息后,监区狱侦小组立即对罪犯“三大 现场”进行了突击性清监搜身,并组织召开了专题会制定针对性的控制措施:每周灵活开展

一次清监搜身,重点对象是田犯及与其接触较多的罪犯;安排耳目和包夹犯对该犯的活动情

况进行跟踪监控,定期对其活动情况和思想动态进行分析与预测;加强对该犯的社会关系进

行摸排、监控。在日常管理中严格审查、监控该犯的亲情电话、会见、信件等,并对反馈的情况进行仔细分析,准备掌握其社会关系情况;强化警官的直接管理,该犯的一举一动必须

在警官的直接掌控之中,不允许与外监区罪犯接触;做好跟踪教育引导,针对性对该犯进行

罪犯身份意识教育,培养正确的改造观。通过严密的监控及警官的耐心教育引导,有效消除

了该犯的错误想法,积极投入改造。当前正处于社会转型、经济转轨的敏感期,又是社会改革发展内部矛盾的凸显期,更是

诱发群体事件、刑事案件的高峰期。在这一时期,罪犯构成也日趋复杂,高学历、高智商的罪犯、重大刑事犯、暴力犯、涉黑涉毒涉枪犯、累惯犯比例大幅上升。有些类型罪犯思想活

跃、习性难改、抗改拒教性强,特别是惯(累)犯秉性难移,痼疾顽治、隐蔽性强,极易肆

机寻事、扰乱秩序、预谋事端、制造案件等,具有较强的破坏性和危害性,教育与反教育、改造与反改造、脱逃与反脱逃的斗争无时无处不在,如何预防罪犯自杀、凶杀、脱逃、暴狱

等将成为下一步狱侦工作的重点。面对严峻的敌情形势和狱侦工作的艰难,我们深知肩上责

任的重大,唯有警钟长鸣,唯有把警钟挂在心上,我们才能最大限度地确保监狱安全稳定和

自身安全。在此,我代表获得荣誉的同志们向领导、同志们郑重承诺:在新的一年里,我们

将不负众望,更加努力钻研,勤奋工作,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力争为监狱事业作出更大的贡

献!最后,祝各位领导、同志们身体健康!工作顺利!谢谢!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志们:大家好!

此时此刻,我在这里能代表在2011年度中获得“狱侦能手”这一光荣称号的同志们发言,感到无比的荣幸与自豪。

在2011年里,在厅、局、监狱等各级领导的正确领导和同志们的支持与配合下,我们始

终遵循“预防为主、防破结合、及时发现、迅速破案”的狱侦工作方针,灵活运用各种狱侦

手段,预防与打击狱内违规违纪和重新犯罪,确保了监狱监管改造秩序的持续稳定。获得“狱

侦能手”的称号,对我们来说这不仅仅是一种荣誉,更是一种责任,一种鞭策。当前正处于

社会转型、经济转轨的敏感期,又是社会改革发展内部矛盾的凸显期,更是诱发群体事件、刑事案件的高峰期。在这一时期,罪犯构成也日趋复杂,高学历、高智商的罪犯、重大刑事

犯、暴力犯、涉黑涉毒涉枪犯、累惯犯比例大幅上升。有些类型罪犯思想活跃、习性难改、抗改拒教性强,特别是惯(累)犯秉性难移,痼疾顽治、隐蔽性强,极易肆机寻事、扰乱秩

序、预谋事端、制造案件等,具有较强的破坏性和危害性,教育与反教育、改造与反改造、脱逃与反脱逃的斗争无时无处不在,如何预防罪犯自杀、凶杀、脱逃、暴狱等将成为下一步

狱侦工作的重点。面

对严峻的敌情形势和狱侦工作的艰难,我们深知肩上责任的重大,唯有

警钟长鸣,唯有把警钟挂在心上,我们才能最大限度地确保监狱安全稳定和自身安全。在此,我代表获得荣誉的同志们向领导、同志们郑重承诺:在新的一年里,我们将不负众望,更加

努力钻研,勤奋工作,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力争为监狱事业作出更大的贡献!最后,祝各位领导、同志们身体健康!工作顺利!谢谢!篇3:监狱长发言稿修改稿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事:大家下午好。

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民警大会有两个主题,一是欢庆*监区顺利实现无脱逃四十周年,二

是进行**事件警示教育。

1月25日,河北省邢台监狱发生一起罪犯脱逃案件。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今天聚集在这里,和**主任一起重温*监区四十年无罪犯脱逃的光荣历程,相信大家都和我一样,收获很

大、感慨很多、教育很深。在年初各项工作都相当繁忙的情况下,监狱集中组织大家进行警

示教育学习,既是根据省局相关文件精神,部署进行“**”警示日专项活动,也是监狱在当

前严峻的监管安全形式下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其目的就是为了通过重温这三起案件的警示

教育片,使广大民警深刻认识到当前监管安全形式的严峻性、复杂性、艰巨性,从这些案例

中吸取经验教训,以案为诫,时刻做到警钟长鸣,居安思危,进一步强化安全意识、责任意

识、忧患意识,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和高度警惕,不断增强工作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全

力确保分监狱的持续安全与稳定。监狱工作是火山口、是炸药库、是钢丝绳。监狱安全工作风险时时刻刻存在,但监管安

全的风险并非不可避免。四十年来,**监区牢固树立安全稳定压倒一切的思想,坚持依法、科学、文明、规范管理,严格执行各项制度,始终坚持把提高改造质量作为工作的中心,迄

今已连续40年实现无 罪犯脱逃。*监区所取得成绩是全体监区民警辛勤付出的成果,*监区的先进经验值得其

他监区加以借鉴学习。四十周年是荣誉,更是责任;四十周年是鞭策,更是动力;四十周年

是里程碑,更是新起点;借此机会,我强调三点:

一、戒骄戒躁,夯实监管安全基础。四十年来,取得的成绩来之不易,积累的经验弥足珍贵。俗话说“创业难,守业更难。” 荣誉越大,成绩越多,喝彩声越热烈,越是需要我们全体民警保持清醒的认识,成绩面前不

自满,困难面前不退缩,戒骄戒躁,居安思危,进一步夯实好监管安全基础。

【篇2:禁毒教育讲话稿】

珍爱生命,拒绝毒品

“毒品猛于虎”,为了不让毒品进入校园,让青少年远离毒品,提高全民禁毒意识和抵制毒品能力,今天,我主要讲三个问题:一是什么是毒品;二是吸毒的危害性;三是青少年如何抵制和远离毒品。

一、什么是毒品

(一)毒品的概念。什么是毒品?可能很多青少年朋友还不够了解。关于毒品的概念,我国刑法第357条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这些东西原本是药物,医生、化学家研究开发它的本意是为人类治病,解除病人的痛苦。然而,它一旦超越医疗目的之外被滥用,就成了给人类带来沉重灾难的毒品。因此,国际禁毒公约将其列入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三)毒品的特征

毒品有四个基本特征。

1、依赖性。能使吸食毒品者在心理和生理两方面产生对毒品的依赖性。据研究发现,鸦片类毒品所产生的生理依赖性最为强烈。甚至从第一次吸食后就会出现。心理依赖虽然表面上不如生理依赖那么明显和强烈,但一旦形成后就非常顽固,它是吸毒者在生理脱瘾后复吸率居高不下的最主要的原因。

2、耐受性。吸毒者不断使用一种或同类毒品,其效果会逐渐退化。所以,多数吸毒者都会经历逐步增大吸毒量、缩短吸毒间隔时间以及改吸食为静脉注射等来解毒瘾,形成毒害越来越严重的恶性循环。3、非法性。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吸食贩卖毒品等行为是违法犯罪行为,必须受到法律的处罚。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非法持有毒品,强迫他人吸毒等行为,是作为犯罪行为而予以严惩的。

4、危害性。科学研究表明,无论吸食哪种毒品,都会对人的身心造成严重摧残,对家庭、社会产生许多可怕的恶果。

二、吸毒的危害性 吸毒不仅对吸毒者身体和精神有双重摧残,而且是引发违法犯罪的一个重要因素。吸毒耗资巨大,绝大多数人在经济上是无法承受的,何况在经济上不独立的未成年人。而吸毒者一旦毒瘾上来,就完全丧失理智,变得六亲不认,毫无廉耻。为了满足一时无法抑制的毒瘾,筹集毒资,可以用尽人间一切最卑鄙、最凶残的手段,欺骗、偷窃、抢劫、谋杀、卖淫、无所不为,甚至直接参与毒品的生产、运输、制造、贩卖。近几年来,吸、贩毒现象已经开始侵入中学,在校中学生吸毒成瘾者数量呈明显上升趋势。这些因吸毒成瘾的中学生,人格、心灵严重扭曲,多数已经放弃了学业,成群结伙地流散在社会上。为了筹集毒资,男生有偷、骗等违法行为,女生则有“坐台”、卖淫等违法行为,未成年人吸毒已日益成为其他越轨行为的直接动因。长期吸食毒品不仅严重损害了青少年的身体发育,更使得他们产生变态扭曲的价值观、社会态度以及混乱的行为模式。

吸毒的危害性可以概括为六个字:害已、毁家、损国。

吸毒不仅是危害个人和家庭的祸首,而且是危害社会、损害国家的元凶。

同学们,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如果任毒品滥泛,毒害我们的下一代,将会是什么样的后果呢?值得我们每个人深思!

为了让大家远离毒品,拒绝毒品,我这里将青少年吸毒的原因,概括地讲一下,以引起同学们的警惕。青少年吸毒的原因,有客观方面的,更有主观方面的。这里着重讲一下主观方面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受好奇心驱使。好奇心是青少年的特点之一。在许多情况下,好奇心能激励同学们发现和思考问题。但如果不能正确地把握好奇心,一旦与罪恶的事物结缘,以好奇心去尝试毒品,结果不仅是误入歧途,甚至要付出生命的代价。少年张某是个独生子,聪明好学,成绩在班上一直名列前茅。在一天放学回家的路上,他发现两个高年级同学躲在一间破房子抽烟,令他对其神秘兮兮的样子产生了好奇,便前去观看。其中一个对他说:“我们吸的这种烟很好玩,你要不要试试?”他经不起诱惑,就吸了一支掺有海洛因的烟。结果一发而不可收,很快上了瘾。开始旷课,成绩一落千丈。为了购买海洛因,他向父母要钱,向同学借钱,后发展到偷同学的钱。他每天买海洛因要花掉100多元,父母每月的工资,仅够他吸几天,后到社会上行窃。最终被送进了强制戒毒所。多可惜又多可悲啊!二是受人诱惑。青少年重感情,讲义气,有时易产生盲目的“从众心理”,受人诱惑而被毒品击中。小雅是一名15岁的初中生,但她厌学。羡慕那些辍学而游荡在社会上的“混混”,经常旷课,学校和父母没少批评教育。但她由无动于衷到干脆自动退学到歌舞厅做伴舞小姐。在“舞友”的诱惑下,她开始服用摇头丸,还做向舞客推销摇头丸的生意。小雅的行为已构成了贩卖毒品犯罪,被送进少年犯管教所。

三是对毒品无知。青少年社会经验少,辨别是非和自控能力差。一旦遇到变故或挫折时,往往不能正确对待,情绪低落,精神恍惚,意志消沉。为了摆脱心理压力,有的竟相信“毒品可以消愁、解闷和减轻压力”等害人的鬼话,成为吸毒者。林某在初一二年级时,学习成绩为全班之冠,一直是父母眼中的好孩子,老师眼中的好学生。可是,在一次考试中,有一位同学成绩超过了他,他就感觉十分不自在。为了夺回第一名的位子,考试作弊,受到老师严厉批评后,开始消极。一天在街上闲逛时,他的同学蒋某发现他愁眉苦脸,便把他带到自己家中,拿出一支烟说:“抽了这支烟,所有的忧愁都会忘掉”。林某不知烟里掺有海洛因,抽后上了毒瘾。有一次毒瘾发作时,林某为摆脱痛苦,吞服安眠药自杀,幸好被父母及时发现,经医生抢救,保住了性命。

四是寻求不正当的刺激。有的青少年喜欢冒险,寻求刺激,为了满足一时的心理需要,往往不计后果。但以尝试吸毒作为一种刺激的方式,就会付出惨重的代价。何某上初中时,觉得每天上学、回家很平淡,为了寻求刺激,就结交了几个“舞迷”朋友光顾舞厅。初到舞厅,“舞迷”朋友就给他半粒红色小丸药,并对他说:“吃了这个,保你跳个不停,够刺激”。何某吞服后,果然摇头不止,无法控制。从此,他每次去舞厅就吃摇头丸。不久,他记忆力下降、失眠,体质越来越差,上课注意力无法集中,成绩直线下降,最后不得不住进医院治疗。

五是被人蒙骗。有些毒贩利用青少年思想单纯、心地善良、容易轻信他人的特点,或将毒品掺入饮料、糖果等食物中,或制成各种卡通形象,或用毒品冒充药品,骗你服用,让你上瘾。16岁的花季少女叶某是初三学生,在学校住宿。中考前一天,她突然腹疼难忍,一位同学就拿了一支烟对她说:“这个能止疼,你吸了马上就好了。”小叶没有多想,就吸了那支烟,感觉腹疼缓解。在随后的两天中,她又连续吸了二支,三天过后,肚子不疼了。当她知道那种烟里掺了海洛因时,毒瘾使她再也离不开那种烟了。为了买毒品,她竟从事卖淫活动。好端端的一个中学生,就这样惰落了,最后她被劳动教养。青少年朋友们,请记住古训:“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要树立自我保护意识,不可随便接受他人食物,不要相信“毒品能解除痛苦”之类的说法,以免上当受骗,走入歧途。

六是缺乏对国家禁毒的法律法规与政策的认识。国家高度重视禁毒工作。1990年底成立了国家禁毒委员会,统一领导和协调全国禁毒工作,制定了禁吸、禁贩、禁种、禁制“四禁并举,堵源截流,严格执法,标本并治”的方针,把对青少年的防毒教育作为禁毒工作的治本之策。1992年《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引诱、教唆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依法从重处罚。2002年,国家禁毒委、中央综治办、教育部、团中央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毒品预防教育工作的通知》,教育部据此下发了《中小学生毒品预防专题教育大纲》。同时,我国禁毒立法也逐步完善。对此,除各级禁毒机构、教育部门和有关组织采取各种方式加强对青少年宣传教育外,广大青少年要自觉地学习有关禁毒的法律法规,增强法制意识。以法律为武器,抵制毒品的诱惑或欺骗,做一名拒绝毒品的勇士。

三、青少年如何抵制和远离毒品

可能有的同学会问:为什么毒贩会盯住青少年?这是因为,贩毒离不开吸毒,没有人吸,毒贩就不可能冒杀头风险通过贩毒获取巨额利润。他们把目光投向青少年,就是利用青少年思想单纯,好奇心强、好寻求刺激等特点,使其上当受骗,一旦上瘾,就不怕你不买毒品,我们的青少年就成了他们摄猎的目标。当前,这方面的斗争是非常激烈的。我们在此向大家提出以下几点要求:

(一)牢固构筑拒毒心理防线

青少年朋友抵制毒品,首先要牢固构筑拒毒的心理防线,做到“四个知道”:一要知道什么是毒品;二要知道吸毒极易成瘾,戒断很难;三要知道毒品的危害;四要知道毒品违法犯罪受惩罚的后果。(二)正确把握好奇心,抵制不良诱惑

前边已讲到青少年的好奇心,对于没有体验过的东西,总有一种跃跃欲试的冒险心理。但是,面对诱惑,头脑一定要冷静,多问几个为什么,千万不能盲从。面对毒品,一定要旗帜鲜明、态度坚决地加以拒绝,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千万不能在好奇心驱使人去尝试第一口。(三)正确对待困难和挫折

人生的道路不是一帆风顺的。青少年朋友在学习、生活、家庭和社会交往中,遇到一些困难和挫折是正常的。在困难和挫折面前,要冷静,多和家长、老师和朋友谈心沟通,多找主观原因,排除烦恼。绝对不能借毒品来解脱苦闷,千万要警惕别人利用毒品来对你安慰和引诱。要相信,困难和挫折是暂时的,以坚定的意志去战胜它,你就获得了人生宝贵财富。

(四)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有关调查表明,有不良行为习惯的人更容易沾染毒品。青少年预防侵害,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至关重要。1、不吸烟,不喝酒。吸烟、喝酒,不利于青少年身心健康,也往往是沾染毒品的第一步。据调查,在吸毒者中,从青少年时期就开始吸烟、喝酒者所占比例最高。2、不涉足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依照法律规定,有些公共娱乐场所未成年人是不宜进入的。因为这些场所是毒品违法犯罪多发之地,你涉足这些场所,说不定就被毒贩子利用。课余时间,多读些好书,多参加一些有利于身心健康的文体、社会活动。3、慎交友。青少年喜欢交友,这没错。问题是要慎交友、不要滥交友。俗话说:“近朱者赤,近墨者黑”。如果良莠不分,滥交朋友,就很可能被所谓的朋友用毒品把你打中。禁毒斗争的实践告诉我们,一些毒贩就是千方百计和你交朋友来诱人吸毒的。所以,青少年要慎交友、交益友、不可滥交友、交损友,以防其害。

(五)追求健康、幸福的生活

健康是人生最宝贵的物质基础。同学们有了健康的体魄,才能吃得香、睡得好、学得快乐、玩得尽兴,才能越来越聪明、漂亮、强健,才能快成才报效祖国。因此,要加倍珍爱生命,不让毒品吞噬健康的机体。

1、珍惜生命的宝贵,做健康的人。生命对于人只有一次,不仅属于自己,而且属于你父母、亲人和社会。一旦沾染毒品,你将失去健康甚至生命。请记住:珍爱生命,做健康的人。2、树立对国家、社会的责任感,做有用的人。前边讲过,毒品害已、毁家、损国。禁绝毒品,人人有责。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希望。保护(自我保护)青少年就是保护祖国的未来。青少年要树立为国家为民族而勤奋学习的伟大抱负,积极参与学校开展的禁毒活动,并把这种活动当作热爱祖国、为建设和谐社会作贡献的具体行动。最后,祝愿同学们都能够珍爱生命,拒绝毒品,刻苦学习,健康成长!

【篇3:青少年犯罪讲话稿】

l “预防和防止青少年犯罪”发言稿---职业技术学校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仁、大家好!今天,有机会和大家共同探讨“预防和防止青

少年犯罪”这个话题,我感到非常荣幸。预防和防止青少年犯罪,是当今世界各国十分重视的一个社会问题,如今青少年犯罪已成为继环境污染、贩毒吸毒之后的第三大世界性问题。

下面,我就以“如何预防青少年犯罪,加强青少年法制意识”为题,做以下发言。与大家共

勉!古人云:“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富则国富,少年强则国强??少年雄于地球则国雄于地球。”

然而,近几年来,青少年犯罪呈上升趋势,在中学生犯罪人员中职生学校学生又占有相当的比例,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已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如何加强教育,预防和制止青少年学生

违法犯罪已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课题。那么,是什么让这些原本应该长

身体、学知识的“盛开的花朵”过早的凋零? 一、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成因(一)主观原因

青少年正处于生理和心理发育成长阶段,分辨是非抵御外界影响的能力较差,意志力比较薄

弱,由于没有形成正确科学的人生观、价值观。凡事喜欢攀比,具有享乐主义和拜金主义,一旦自己的物质欲望得不到满足,很容易被别人拉拢、利用,步入歧途。

(二)受社会经济负面效应的影响。美国社会学家帕森斯指出,犯罪是社会不协调的产物,而非仅仅教育导致的结果。社会

上的负面影响,会使所有正面的教育功亏一篑,这就是我们常说的5+2=0现象(五天学校教

育后,学生在社会上受两天的影响,学校正面教育就等于零)。(三)家庭教育给孩子造成 难以矫治的人格障碍。我想在坐的各位同志都有这样深刻的体会。凡是在班内出现过问题的学生,在经过与家长沟通交流后,都基本有这样一个共性。这些家庭分别是:父母离异、双亲不全或隔代抚养家庭等情况。由于要求不严,教育不当,致使学生在小学、中学时就养

成不良习惯。二、大力开展法制安全教育 学校教育在青少年教育中起关键作用,团县委

在青少年法制安全教育方面特别重视。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领导高度重视,形成了各项检查机制。形成了以邵帅为领导组长,郇宇为副组长各个学校大队辅导员为、团委书记为成员的工作小组,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责任落实到个人。(二)定期举行专题

讲座 今年三月中旬,团委邀请了县检查院刘检查长到我校进行了“法制讲座”。4月8

日,工商局严副局长与我校开展了“防止传销进校园”活动。8月27日,镇派出所张永铸教

导员进行了“法

制讲座”;公安局交警支队法制科吕振华开展了“安全讲座”等。通过一系列的法制讲座,使我校学生提高了法制意识,增强了法制观念。从外界看,青年学生是最调皮的,当然,青

年学生也是最难管理的。为此,团委特别重视学生的法制安全教育,然而,这个主题也时常

困扰着我们工作者。比如:我县有青少年3万人,就在这样的管理下,总会有社会闲杂青年

乘虚而入。在学校发生打架事件。我们职校人经常在思考,如何管理好学生。如何使

学生将所学的知识在社会中发挥技能,创造社会价值,奉献出应有的贡献,这就要有我们不

懈的努力,将这个在社会上很容易被忽视的学生团体,通过我们的教育和正确引导,才会被

扭转、改变,变成社会稳定的因素之一。各位领导、各位同仁,预防青少年犯罪,加 强请爱护你法制意识,需要家庭、学校、社会三方面的共同努力,才能遏制青少年犯罪的发

生。相信,在我团市委、校领导的带领下,在我们全体师生的共同努力下,我校一定会不断

完善,抓好中卫的职业教育,成为我们中卫人骄傲的职业教育。最后,祝大家身体健康,合家欢乐,幸福安康!谢谢大家的聆听!篇2:青少年犯罪演讲稿没钱上网就持刀抢劫 三名未成年少年被判徒刑 三个未成年少年,没钱去上网时竟然持刀和电警棍去抢劫,在他们实施的三次抢劫中,捅伤了两个人,只抢到了100多块零钱和一部手机。2011年2月28日无锡市北塘法院不公

开审理了这起未成年人抢劫案,三名被告都被判处有期徒刑。

张广辉还不满16岁,已经游手好闲了好几年了。自从小学毕业后,他就没进过学校,当

然也找不来像样的工作,只能在社会上游荡,天天上网、溜冰、打架。他的父母都在无锡打

工,忙着赚钱,也没空管他,就任由他胡作非为。一天,张广辉一个人在旱冰场滑冰,旁边

一个年纪差不多的男生跟他说话,问他是不是某某小学的,两人交谈之后发现,他们两个是

小学同学,只不过不是一个班的,所以以前不熟悉,只是面熟而已。张光辉就这样和普军成了朋友,普军又把和自己一起滑冰的陈胜利介绍给他认识,三个人就经常一起出去玩了。普

军和陈胜利比张光辉还小一岁,父母也在无锡打工,目前既不上学也不工作,刚好和张光辉

厮混在一起。一天,三个人又一起去上网,打游戏直到深夜才出来,他们肚子饿得咕咕叫,身上却再也找不到一块钱来买东西吃,情急之下,张广辉提议可以学别人持刀抢劫,抢到钱

想干什么就干什么,普军和陈胜利积极响应,三个人各自回家,找借口问父母要了一些零钱,凑了几十块到小摊上买了三把水果刀。这天晚上,三个人持刀在一条僻静的街道上拦住了两 个男子,对他们实施抢劫。没想到抢劫并不顺利,他们百般威胁,两名男子死活不肯交出钱

来。一怒之下,张广辉就朝一个男子腹部刺了一刀,普军见状,也刺伤了另一名男子的背部,伤势虽不严重,两名男子也早已吓破了胆,连忙交出了身上的80多块钱。张广辉三人拿了钱

就跑掉了,到一家网吧上了通宵。看到来钱如此容易,第二天晚上,三个人再次行动,在一

个公厕旁边拦住了一个男子,抢得了一部手机。随后,张广辉就把手机卖了240块钱。手里

有了钱,几个人商量着又把作案工具来了个更新换代,到南禅寺买了一根电警棍。两天后,三个人拿着刀和电警棍再次实施抢劫,抢到了30几块硬币。不过这次,被害人报案并提供线

索后,民警很快在一家网吧把张广辉、普军和陈胜利抓获。三人对自己的抢劫行为供认不讳,并且主动供述了前两起抢劫事实。北塘法院少年庭的法官经过审理,认为张广辉、普军和陈胜利犯抢劫罪,应依法判处十

年以上有期徒刑,但由于三被告认罪态度较好,且均未年满16周岁,酌情从轻处罚,依法判

处张广辉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普军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陈胜利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我觉得这三人的犯罪家长要负责很大责任,是他们没有要以身作则,为孩子树立一个楷

模,也没有为孩子创造一个良好的家庭环境,并尽到对孩子教育的义务。还有就是同辈交往

中的负面影响,我们在平时的交友上要谨慎,不和社会上杂七杂八的人交往,也不能去未成年不应该去的场所。篇3:青少年犯罪讲稿首先要讲明,什么是青少年犯罪。

1、违法和犯罪的区别。

2、青少年经常会遇见的青少年犯罪有那几种类型,如果犯罪容易导致的恶果是什么。

3、青少年碰到易于触发犯罪的情形时,正确的处理方法是什么。篇4:法制教育讲座 内容_派出所讲话稿0-预防青少年犯罪 六沟民族小学法制教育报告六沟派出所 王志庆

尊敬的校领导、老师们,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好!

受学校委托,今天由我就“杜绝青少年犯罪与校园暴力”,给同学们做一个报告。时间大

约10分钟,希望通过我的讲述,能给哪些个别行为出现问题的同学敲响警钟。同学们,如何

杜绝“青少年犯罪和校园暴力”:首先,我们应当学会拒绝社会环境中的消极因素。社会环境中的消极因素是青少年走上

违法犯罪道路的催化剂。未成年人思想还不成熟、喜欢模仿,辨别能力差,容易受到不良文

化、思想的影响。不健康的书刊杂志、暴力影视作品、电子游戏等都强烈刺激着缺乏分辨判

断能力、充满好奇心、处于青春发育期的青少年的感官,吞噬着纯洁的心灵。影视小说中所

描述的武打、枪战情节是特定时代的传说故事加上现代艺术加工所形成的供人们休闲的一种

娱乐方式,在现实生活中是绝对不允许的,是违法的,如果现实生活中象影视上那样一个人

被砍一刀或打一枪,扔一颗炸弹,就是一个伤害案件或一个故意杀人案件、一个爆炸案,就

要出动公检法机关,经过立案、破案、拘留、逮捕、起诉、判决、执行等多种程序,当事人

可能被判处严厉的刑罚,绝不象影视作品、电子游戏上可以乱砍乱杀乱开枪乱扔炸弹都没事。同学们,我们必须要拒绝观看不健康的书刊杂志、暴力影视作品以及电子游戏,有过上

诉经历的同学要学会迅速地从幻想中回到现实生活中来,避免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如果现

在还有不健康报刊书籍的同学要立即销毁或交给老师处理,切不可害人害己。同学们,有一句成语叫:防微杜渐。就是说,我们要防止现在的错误,就必须从小的毛

病改起,还有一句古话:千里之堤,毁于蚁穴,说的也是这个意思。那么我们要预防未成年 人违法犯罪,也必须从未成年人的不良习惯抓起。经过对一些未成年违法犯罪人员的调查,我们发现,绝大部分未成年人在发生违法犯罪

前,就已沾染上了许多恶习。主要恶习有:

1、厌恶学习,考试作弊。平时学习松懈,纪律观念淡薄,为了应付考试,只好临场作弊、带小抄、传纸条、换试卷,败坏了学习风气,从小养成了弄虚作假、欺诈投机的恶习。2、厌恶劳动,追求享受。他们表现为崇尚吃喝玩乐,盲目同别人攀比,想吃好的,穿名牌的,用新潮的,玩刺激的。整天游手好闲,乱交朋友,忙于早恋,纹身、吸毒,迷乱于异性,沉

湎于“三厅二室”。3、不讲公德,为所欲为。他们往往缺乏社会公德、违反道德准则、热衷

于当众起哄、漫骂行凶,同学间不能互相忍让,发生碰撞、摩擦,不会互相道歉,而是破口

大骂,甚至大打出手。4、以大欺小,勒索钱财。特别是在校学生中,以强凌弱,以大压小,勒索钱财的现象时有发生。他们向年纪小的同学要钱、要物,稍有不从,即大打出手,成为

校园里的害群之马。

5、称兄道弟、哥们义气。物以类聚,人以群分。他们形成“团伙”,彼此拉帮结伙,打

架斗殴,常常以人多势众,互相壮胆,极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最根本的是培养学生良好的品行习惯,对学生的道德品行、良好习惯的养成要从小抓起,从小事抓起。对不良行为要及时地预防和矫治。的主要任务就是好好学习。我们要经常扪心自问:“我对学习负责吗?”我们需要宣泄情

感,表现自我,但校园毕竟是完成学业的场所,难道因为书本、课堂的枯燥,就可以荒废学

业吗?我们也要扪心自问:“我对自己的未来负责吗?”打架、盗窃、行骗、敲诈,我行我素,玩世不恭,把人生当作“一场游戏一场梦”的人,断送的是自己的前程,等待他们的将是失 去自由的“高墙电网”,我们要象那首歌里唱的“我的未来不是梦,我认真度过每一分钟”,认真地学习,认真地做人,认真地呵护自己,认真地关爱他人。我们爱生活,我们有追求,我们是时代潮流中最欢乐的一朵浪花,为人生、为社会添彩。但愿,我的讲话能给同学们以

启迪。再次感谢校领导给我这个与同学们交流的机会。我的报告结束,谢谢大家!篇5:青

少年犯罪预防法制宣传讲稿 青少年犯罪预防法制宣传讲稿各位同学们:

大家好!

今天来给大家说一下关于青少年犯罪及其预防的问题。近年来,发生在学校及其周边的违法犯罪现象是呈上升趋势。因为法律知识的缺乏,许多青少年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或不幸的成为违法犯罪行为侵害的对象。所以青少年犯罪问题关乎大家的切身利益,应该也是同学

们非常感兴趣的话题;同时这个青少年犯罪问题目前已经成为了一个世界性难题,就有人将

它列为继环境污染、贩毒吸毒之后的第三大世界公害。可见其对社会的危害性影响性是很大的,因而学校对青少年犯罪预防的问题也是相当的重视,所以在这里我将结合收集的一些典

型案例,给大家简单介绍一下青少年犯罪的原因、特点及其预防三个问题,希望对大家有所帮

助。首先就是青少年犯罪的原因问题。有人可能会问这有些孩子不好好的在学校上学,他为什么要去犯罪呢?吃饱了撑的还是

闲的没事干?其实啊,青少年从一个天天向上充满朝气的学生到走上犯罪道路,其触发原因

是多方面的。简单来说客观原因有社会原因,家庭原因,如社会不良事物的影响,家庭教育

方式不当等;主观自身原因如心理素质差,道德水平低,法制观念淡薄等等。举个例子

来说明社会环境原因造成的影响。如今同学们在休息日可能在家里、网吧会经常上网,上网 可以开阔你们 的视野,促进你们对外交流和学业,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上网千万别上瘾。发生在身边的例子有很多:这有的同学上网忘了回家吃饭,有的忘了完成作业,有的影响成绩,可以说

沉迷网络给其青少年的成长带来很大负面影响,干扰了学生的正常的学习和生活,让老师和

家长担忧。有的同学为了玩游戏,花光家长给的零用钱,有还采取不正当手段和方法,或瞒

着家长从家里拿,或者借口学校收某某费用、变相索要,更为恶劣的就是北京那个十七岁的少年小新,已经踏上了这条违法犯罪的这条船了。一切为时已晚。

可以说是社会的环境影响,网吧的荼毒,但也有自身的原因,如此的法制观念淡薄,道

德素质低下,不辨是非,心理扭曲,实在让人感到难以理解,但这样不可思议的犯罪行为它

就发生了。十七岁已经到了该负完全刑事责任的年龄,等待他的自是法律的严惩。我国《刑

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

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为上网杀人伤人的或许只是典型,但为上网而盗窃抢劫犯罪而误

入歧途的青少年犯罪案例在各地都有。一时难以自控,不计后果付出的代价也是惨重的。所

以在此希望大家能够引以为鉴。再说家庭方面的原因。有人就说了,逃课上网盗窃抢劫那种事情好学生才不会去做,好

学生就不会犯罪,其实不然。家庭的不当教育方法也可能导致原本优秀的青少年犯罪。像发

生在很多年前的“好学生”徐力杀母事件就曾震惊全国。17岁的徐力是浙江省某高二学生。同学和老师们反映,徐力平时在学校十分刻苦和节俭,是一个“品学兼优的好学生”,初中时期一直是三好学生,进入高中之后,也一直勤奋好学,大家不解地问:为什么这样的好学生会干出如此暴行狠心杀害自己的亲生母亲? 徐力出生在一个普通的工人家庭。母亲是食品公司职工。由于父亲长期在外地工作,他从小到大基本上是母亲照料的。母亲工资不高,但也

让孩子过着“吃穿全包,一心读书”的生活。然而,孩子却承受着巨大的心理压力:高期望

值的压力。母亲要求儿子每次期中、期末考试都排在班级前10名,有一次排在第18名,母

亲便狠狠地打了儿子一顿。徐力杀母的导火线是他认为自己不能达到母亲提出的要求,对母

亲喋喋不休地唠叨学习、成绩感到压力很大,“觉得很烦”。还有啊徐力喜欢踢足球,母亲说

“以后你再去踢球,我就把你的腿打断。”重压之下的徐力感到母亲对自己管得太严。徐力的母亲对孩子的关怀可谓“无微不至”。徐力说:妈妈在生活上很疼他。可是他打开电视机,母

亲指责他“还看电视,还不用功点!”母亲过多的限制使孩子产生了不良心理积淀,甚至导致

心理极度扭曲。终于有一天,母子之间再次为学习发生顶撞。徐力冲动之下从门口拿起一把

木柄榔头朝母亲后脑砸去,将母亲活活砸死。结果大家都能够想到,依据我国刑法第232条之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

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还有依据未成年人从轻减轻处罚的规定,最终法院是以故意杀人罪

判处被告人徐力有期徒刑15年。这个案子曾经震惊全国,在这里讲主要是想说明家庭教育方法不当引发的青少年犯罪行

为。这方面还有很多例子,比如有的家长采用粗暴的方法,动辄就打,孩子犯错后只会拳脚

相加,这有些孩子因学习成绩不好怕挨打便不回家,流 浪社会,被坏人引诱导致犯罪。再比如有的父母对子女过分溺爱、纵容,孩子有求必应,给孩子养成不正常的心态,一旦欲望无法满足或遇到“吃亏”的事,便进行报复,走向犯罪。

还有就是缺乏管教型,父母忙啊,做生意顾不着孩子,扔点钱就行了,这样若是自控力不强 的青少年很容易误入歧途。最后就是单亲家庭,父母离异,孩子缺乏温暖,心理容易不平衡。

据有关调查,我国多起重大恶性的青少年犯罪案件的相似点就是被告系单亲家庭。当然家庭

因素是一方面,还有更重要的一方面就是自身因素。心智不健康和法制观念的淡薄以及自控

力的薄弱再加上外部环境的诱因才导致青少年走上犯罪的道路。以上两个案例虽然仅从社会

家庭两方面分析青少年犯罪原因,相信大家也都看到了这其中主观自身原因的重要性,也正

是这各种各样的原因才造成了拥有锦绣前程的大好青年沦为罪犯。我们为之叹息的同时也要

反思。这就是要加强对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和法律知识的普及。这一点呢,可以说是刻不容

缓。

第二个问题说一下当前青少年犯罪的特点。

1.突发性和随意性。青少年正处于发育阶段,心理上、生理上都尚未完全成熟,社会经

验很少,缺乏对复杂事物的判断能力和鉴别能力,情绪上变化复杂,极不稳定。理性意志薄

弱。逞强好胜心切,易偏激、任性,为所欲为,稍有诱因,一触即发。

第2篇:领导讲话稿之罪犯讲话稿

罪犯讲话稿

【篇1:监狱,演讲稿】

篇1:演讲稿:平凡的监狱人民警察

平凡的监狱人民警察

——内蒙古萨拉齐监狱出监监区

2013年的冬天,我正式成为一名监狱人民警察,走进萨拉齐监狱,开始了教育改造工作。未从事监狱工作前,如同大多数人一样,我对监狱充满了好奇,认为监狱是个关押着罪恶的地方,这里到处是恐惧,黑暗,监狱警察时刻身处险境。真正从事监狱工作之后,彻底颠覆了我对监狱从前的印象。取代恐惧和黑暗的是庄重、沉静的氛围,让每个人都能感到安全,身穿警服的监狱警察高大威严,正气凌然,光荣之感在我的内心油然而生。

然而,身为监狱警察,仅仅感觉到警服在身的光鲜,那就太肤浅了。我也深刻地认识到这一点,监狱警察所肩负的责任是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这才是警察荣誉真正崇高的所在。我以一名新警的身份,虚心向老民警请教各项工作经验:劳动生产,思想教育,狱情分析,狱内侦查等等一系列工作摆在我面前,越是深入学习,越是觉得监狱改造工作的不易,也越是觉得这份工作责任重大。罪犯改造效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国家安定,社会和谐,人民的幸福。这些挑战让我立志在监狱改造事业中奉献自己的青春。

监狱人民警察是一群特殊的“园丁”,对待罪犯像对待犯错的学生一样,耐心的教诲,真诚地沟通,用自己火热的胸膛来温暖罪犯冰冻的心灵。

在这里,五大三粗的监狱警察成了细腻的心灵捕手,罪犯的一举一动,一言一行都看在他们眼里,一情一态透露出的讯息他们也能及时捕捉,抓住时机对罪犯进行教育。谈话室中认真的倾听,真诚的沟通,总能及时为罪犯解开心结。监狱警察成了罪犯值得信赖的心灵导师。监狱警察将太多的时间投入到了监狱改造工作中,身为父亲不能给孩子太多关爱;作为儿子,不能在父母生病时陪在身边,作为丈夫不能替妻子分担家庭的责任;然而他们却一直无怨无悔地热爱着监狱教育改造事业。正是监狱人民警察这样的朴实,平凡,铸就了警察荣誉的伟大。

平凡的监狱人民警察,在庄严的国徽前,郑重宣誓的那一刻,注定要将热血和汗水洒下。平凡的监狱人民警察,在走进监狱的那一刻,必然要把这里当成家。当我们付出艰辛和努力之后,经过改造的罪犯将成为重新盛开的花。我骄傲,我是平凡的监狱人民警察。1篇2:监狱演讲稿m

我为和谐监狱做贡献

作为一名监狱民警,更加应该自觉地加强党员先进性的学习,找准差距,找出距离,通过不断学习弥补自己的不足,使自己始终保持与党中央的高度一致。实际工作中保持自身的先进性同样必不可少,监狱是国家暴力机关,行使着刑罚执行的职能,承担着教育人、改造人、塑造人的特殊责任,这就是要求我们每名民警不仅要掌握教育学、心理学、犯罪学等多种学科知识,而且还必须保持思想上的先进性,有着清醒的头脑。形式上的入党是一生一次,但思想上的入党才是一生一世的。一名音乐家他一定会用优美的音乐来陶冶人的性情,一名哲学家他一定会用精辟的理论来洗涤人的灵魂,一名画家他一定会用完美的作品来塑造人的品格,而一名监狱工作者就一定会用自己温暖的情怀感动并激励者每一名罪犯,在这平凡但又伟大的工作中默默奉献着自己的一生。立足岗位,从本职工作做起,从身边小事做起,为社会的长治久安,为民族的和谐团结贡献一份力量。监狱工作看似简单,如若细细品尝,其

实不然。愚公移山,要的是恒心;精卫填海,要的是信念;大禹治水,要的是智慧,但想要改变一个人的心智,则必须将恒心、毅力、智慧全部的融会贯通,有机的结合,而且还必须保持着先进的思想理念。重新塑造人类的灵魂,将罪犯从地狱的深渊中拯救出来这谈何容易,你看,这是何等伟大的工程啊,监狱工作者正是在这平凡的工作中做着不平凡的事。说起先进性,人们往往会想到舍身就义的董存瑞,顽强不惜的张海迪,无私奉献的任长霞,的确,他们都是值得敬佩的,在他们身上实实在在地体现着党员的先进性,但回过头来,在监狱这样一个与外界环境相对隔绝的空间里,难道先进性就无从体现了吗?答案是肯定的。作为一名普通的监狱民警,只要有利于罪犯改造,只要有利于社会的长治久安,只要有利于祖国的安定繁荣,同样也能够散发出一名党员的先进性来。

姜小良同志自参加工作以来,始终以满腔的热情投身监管改造事业,敬业爱岗、甘于奉献,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姜小良同志在日常工作中能够针对目前在押犯中暴力型罪犯比列日益增多,特别是暴力型罪犯在改造中具有的攻击性正日益成为监狱的重要安全隐患的情况,运用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积极探索,摸索出了一套暴力型罪犯的个别教育方法。姜小良同志能够走在全体民警的前列,善于发现问题,思考问题,解决问题,深入罪犯的三大现场,收集第一手材料,一心扑在工作上,经常牺牲休息时间,加班加点地工作。自工作以来,为了摸情况,积心得,写材料,他能舍小家为大家,全身心地投入到监管改造工作中来,总结出了自己的心得体会。在两年的工作中,有多名顽危犯、内控犯经过他的个别教育后走上了积极改造的道路,有的当上了监区的骨干,有的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而更多的罪犯在接受了姜小良同志的教育后,深深地体会到了政府对其的关心和爱护,对自己的犯罪感到了愧疚,将多年来积压在心中的怨恨转化为改造的动力,从此对前途充满了信心。这些都是普通党员在平凡的岗位上做出的不平凡的成绩,都是党员先进性的体现。同志们,让我们立足岗位,从本职工作做起,从身边的一点一滴做起,将有限的生命投入到无限的为人民服务当中来,始终保持着党员的先进性,为监管安全事业贡献自己的一生篇3:监狱劳教人民警察演讲稿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学:

大家好!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无私奉献,忠诚坚守》

在城市的边缘,在偏远的村庄,有这样一个地方,那里有一道道电网和高墙;有这样一群人,他们穿着威严的警服,心中藏着一份大爱,投身在没有硝烟的战场。他们有着慈母严父的真挚情怀,他们有着尊师挚友的殷切盼望。他们在用自己的方式,融化一块块坚冰,捂热一个个黎明;他们本着人性化的教育,将一颗颗蒙昧的心灵唤醒,让一个个沉沦的生命复苏。他们,就是光荣的监狱劳教人民警察!

如果警察是琴,弹出来的注定是豪迈;如果警察是诗,读出来的注定是凝重;如果警察是泉,喷出来的注定是勇敢;如果警察是砖,砌出来的注定是忠诚。既然选择了警察这个职业,就意味着选择了奉献和牺牲。每天清晨,太阳还未露出面孔,都市里的人们有些还沉浸在梦乡之中,有些还在家中煮着牛奶准备早餐的时候,我们的值班民警已经开始了一天的工作。安排犯人学员起床、洗漱、点名;带犯人学员早操、开饭、整理内务;给犯人学员上课,讲法律知识、行为规范,出工劳动??日复一日,年复一年,当鲜花和掌声不属于他们的时候,当人们从记忆里把他们遗忘的时候,他们选择了沉默。然而就是在这种沉默中,他们把自己的青春和热血无私地献给了祖国的监狱劳教事业!如果你要问:监狱劳教警察的荣誉是什么?那就是用爱的奉献,唤回迷途的人们,唤醒泯灭的良知!

在监狱劳教警察的日记里,没有节假日的记载,没有星期天的记录。经常性地值班工作,过度地透支生命,很多人都不同程度地染有疾患,但是他们依然坚守岗位,因为他们知道,那身警服就是人民的嘱托,就是沉甸的责任。公园里一家三口的闲庭信步,节假日把父母孤独的晚年生活撑起,这个并不起眼的生活细节,对于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却是遥不可及的奢望。

当万家灯火燃亮整个夜空,在那偏僻的一隅,总有着监狱劳教警察忠诚和执着的坚守!如果你要问:监狱劳教警察的责任是什么?那就是用忠诚的坚守,守护百姓的平安,捍卫法律的尊严!

“我志愿做一名人民警察,我保证忠于中国共产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每当我面对国旗,耳边响起国歌的那一刹那,我都会想起人民警察的誓言。我自豪,我是一名人民警察;我骄傲,我是一名人民的卫士;我忠诚,因为我头顶警徽;我坚守,因为我心系警魂。最后,请允许我用最最神圣和庄严的军礼表达我对祖国的热爱,对人民的深情,对法律的敬仰!

【篇2:监狱座谈会讲稿】

座谈会发言稿

今年以来我们监狱的工作,紧紧围绕着党委确定的工作目标和部署,奋发进取,锐意创新,努力开创新局面,各方面工作都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我们十四监区今年在提高后勤保障能力方面,按照监狱党委的部署和要求,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创新。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已经开始在全监实行了送餐制;2、犯人狱内超市搬迁并筹备实行“一卡通”购物及罪犯个人财务管理;3、监狱正在筹备建设净菜中心,实行犯人伙房无刀化管理,并准备进行设施设备的配套改造,如增加洗碗机等。随着这些改革措施的逐步到位,我们十四监区的后勤保障能力将实现一个大的跨越。

当然,我们在工作中还是存在很多的差距和问题。从我们十四监区来说,由于后勤监区的一些特殊性,有以下几点不足和问题需要进一步的加强和改进:

1、是在服刑人员的行为养成方面;如何增强服刑人员的改造意识,克服其后勤监区特定岗位服刑的盲目“优越感”,强化日常改造过程中的行为养成,是我们监区必须面对的一个问题。2、是在后勤保障方面,如何更加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在这方面监狱领导为我们提出了明确的思路和要求。如:怎么才能做到既保障服刑人员吃饱,又要尽量减少浪费;既丰富菜肴品种,又确保卫生安全。既能保障各监区一般性服务,又能适应各监区根据监管、生产等具体情况的特殊性、临时性需求。这些,都需

要我们监区积极探索,理清思路,开拓创新,把监狱党委和各级领导的要求落到实处。

关于对服刑人员的行为养成方面,无论监狱,包括我们监区都制定了这项那项的各方面规章制度,规范准则。但是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却流于形式,浮于表面。在对标准方面,大打折扣。如:在这里我举一个很小的例子:在我们现在实行的送餐制上,我们监区制定了一系列的规章准则,包括各方面小细节。如在送餐车扶手左右,固定黏贴的红色胶带,按照规定,在送餐行进过程中,靠右走一条直线,并左右双手扶住红色胶带位置。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基本上没人注意这些小细节,只要求能够按时三餐将餐车送至给监区,并准时收回就行了。

在后勤保障方面,我们存在着执行力不强,工作标准不高的问题。因循守旧,安于现状。如最初监狱党委决定实行送餐制开始,我们首先想到的不是如何去将党委的决策坚决的贯彻下去,而是想到了这些那些的一大堆的实施的困难。如送餐后的浪费问题、我们监区要增加的劳动量的问题、我们中队干部要多做多少事的问题。但是在实行了一段时间之后,我们才认识到自身思想的浅薄,大局观念不强,工作不求过的硬,只求过的去。从全面推行送餐制近一个月时间以来,我感觉到了一下几个方面的改善。

第一、监区罪犯减少了一日三餐来回走动,日晒雨淋之苦。第二、通过送餐制度,原先的一桌一盘饭,到现在用送餐 饭桶装饭,饭盆分饭,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浪费。我们监区做了一个统计。送餐之前基本每天有四十到

五十桶的潲水(其中包括前期产生的一些原料垃

圾)。到现在送餐后,从开始的磨合阶段第一周日均 36桶,第二周日均29桶,到上一周日均26.7桶,到昨天只有25桶不到。大大减少了浪费。

当然在这里我主要还想说一些存在的不足、需要改进的问题。和一些需要各监区协调配合问题。

存在问题和不足; 第一:我们伙房目前存在着菜式比较单一,早餐单调。

目前我们每周吃的荤菜只有猪肉和鱼。其他的时候如吃辣椒炒肉、。辣椒炒蛋、红烧肉烧腐竹等比较下饭的菜的时候米饭,菜等就基本没什么浪费,但吃冬瓜,南瓜,萝卜,洋葱等不太下饭的菜时,浪费则较大。

我们伙房也一直在菜式方面下工夫,尽量契合监区服刑人员的口味,保证大家吃饱吃好。包括在早餐方面我们也根据分管领导的要求,在积极探索,能否除了每天早上的馒头稀饭之外,增加一些其他品种如炒粉,花卷之类。

第二:有三个方面问题需要各监区予以配合 1、爱护餐车

2、注意超市外部卫生

3、送餐期间,尽量配合不要占用电梯(三点结合实际讲讲)

总而言之,我们伙房作为全监狱的后勤保障单位,有责任,有义务,也必须保障好全监区服刑人员一日三餐的伙食保障、我们伙房会竭尽全力确保全监服刑人员能够吃饱,吃熟,吃得卫生,吃够标准。

【篇3:远离犯罪演讲稿】

篇1:《遵纪守法 远离犯罪》演讲稿

《遵纪守法 远离犯罪》演讲稿

我是七年二班的王

兆泽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遵纪守法,远离犯罪》

现在,许多青少年

缺少对法律知识的认识,做出了抢劫、故意伤人、威胁他人等行为,由此走上了犯罪的道路,破坏了社会的秩序,栾法官

课,深深的震撼了我,有人为了几块钱杀死亲生爷爷

冲动与同学打闹不幸使同学失去了性命、有人天天逃

与他人发生冲突,生气的拉了几个兄弟复仇,由于一

这个阶段,身边讲义气的现象随处可见,可是今

赵某和他的伙伴使我们为他们感到惋惜,同时,也为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人;在社会中,不违犯法纪;在学校里,与同学和睦

我们应该时时刻刻都要用法律来衡量自己的行为,遵

让我们做遵纪守法的小公民!

谢大家!1

篇2:警察爱演讲稿:远离职务犯罪,从我做起

爱演讲稿:远离职务犯罪,从我做起

友: 上的一堂法制教育奶奶、有人因一时因给他人起外号,我们正处于赵某的天被关在铁窗里的我们敲响了警钟,中,不随意侮辱他他人的利益。纪为耻”。勿以恶小而为之,纪守法,远离犯罪,我的演讲完毕,谢警察各位同仁,各位朋 大家好!

今天,我演讲的题

目是《远离职务犯罪,从我做起》。有一个问题是我们人类始终在思索的,那就是生命的意义

是什么?不同的时代、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民族有着不同的回答。

时代在前进,社会

在发展。我们跨入崭新的二十一世纪,知识经济时代正向我们走来,我们的国家还不够富强,我们的民族正面临日益严峻的挑战,我们青年是祖国的希望,是民族的未来,肩负着建设社

会主义强国重任。时代给了我们青年无限的舞台,这正是我们施展才华,燃烧青春火焰的最

好的时机。

然而,改革开放,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迅速提高,一些资本主义的腐朽丑恶现象也泥沙俱下,乘机袭来,对我们队伍的腐蚀也大大增加。如果我们对此缺乏警惕,经不住金钱物欲的诱惑,就很容易成为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的俘虏。近年来,我们队伍中出现的一些腐败现象,很值

得我们引以为戒。有的人认为:现在是个一切讲金钱的社会,傻子才讲奉献,努力挣钱才是

正事;也有人认为,工作就是挣钱养家,对我们来说没有事业可言,没必要那么挣命的干等

等。这些思想影响着一些年轻人,他们对工作没有责任心,对国家、民族的前途漠不关心,对学习根本就不用心,对事业没有进取心,把金钱、物欲放在第一位。对这样的人来说,生 命有什么意义呢?毛泽东同志说过:“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内因是变化的根据,外因通过内因

而起作用。”同是党的干部,有贪图享受、损公肥私的王克杰,也有廉洁奉公、勤政为民的孔

繁森。“天下兴亡多少事,自身腐化遭厄运”。一个人是如此,一个国家,一个企业也是如此,消极颓废乃我们当前的凶恶敌人。

否则,社会就不会

进步,国家就不可能富强,我们民族就不可能有今天。回首看看我们伟大祖国走过的光辉历

程,几代建设者用他们的青春热血筑就了祖国的辉煌。我们熟知的“铁人”王进喜,凭着“宁

可少活二十年,拼命也要拿下大油田”的顽强意志和冲天的干劲,打出了大庆第一口喷油井;

“杂交水稻之父”袁隆平毕生从事水稻杂交事业,为我国粮食增产发挥了巨大作用;“两弹元

勋”邓稼轩为祖国的原子弹、氢弹研制事业呕心沥血28载,把自己的青春融进了中国核防御

力量的“铁脊梁”之中。他们用青春完成着共和国赋予他们的神圣使命,他们的青春之火熊

熊燃烧,放射出了绚烂的光华。作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接班人,我们应该感到肩上的担子

和责任,要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要让我们火热的青春为祖国燃烧起来。大家都熟悉奥

斯特洛夫斯基的那句话吧,“人的生命只有一次。当我离开人世的时候,我不因虚度年华而懊

悔,也不因碌碌无为而后悔,因为我已经将我的一生献给了人类最壮丽的事业——共产主义

事业。”是啊,生命的意义就在于时代和国家赋予我们的使命之中。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厦,离

不开我们每个行业、每个部门、每个公民的共同努力。

应当说,演讲比赛的举行,犹如这个盛夏里的一场及时雨,让我们在重温那些清正廉洁 的楷模的先进事迹、感受心灵的震撼的同时,认真反思自己的一言一行,在预防职务犯罪,勤政廉政的道路上走得更加踏实,更加稳健!

朋友们,青春最为

动人,青春最为美丽,青春最为隽永。

篇3:远离犯罪未成年人讲课稿

尊敬的各位领导、老师、各位嘉宾、同学们:

大家好!很高兴有

机会和大家一起学习法律知识。今天走在校园里,我想起了顾宪成的一句话“风声雨声读书

声声声入耳,家事国事天下事事事关心”。同学们在学校里两耳不闻窗外事,一心只读圣贤书。

说起法律,可能有的同学会觉得我们还只是学生,法律离我们太遥远了。其实,法律与我们息息相关,法律就

在我们身边。我们走在大街上要遵守交通规则,我们到商场买东西又要受到合同法的约束,发生纠纷打官司要用到各种法律,你们长大以后结婚又要遵守婚姻法。我国婚姻法规定了一

夫一妻制,也就是说一个男人只能和一个女人结婚,如果一个男人和两个女人结婚,那这个

男人犯了什么罪呢?对的,这就触犯了刑法,构成重婚罪。其实法律就是解决生活中矛盾的标准规范,是衡量公平和公正的标尺。

学校是神圣的知识

殿堂,监狱是肮脏的聚集之地,这两个地方相比,一个是天堂,一个是地狱,那么从学校到

监狱究竟有多远?从我们现在所处的位臵到湛江第一和第二看守所只有两公里。

让我们来看下这几

幅书法作文,这是一个少年写的,钢琴比赛金奖、书法大赛金奖、申奥形象大使,无数的光

环笼罩在这孩子身上,同学们知道他是谁吗?他就是李天一!15岁,李天一因驾 宝马车受阻打伤行人被处劳动教养;17岁,李天一解除劳教9个月后,又因伙同4名男子轮

奸一名酒吧女,该案经过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审判,最后判处李天一有期徒刑10年。

李天一是一个名符

其实的星二代,家庭背景特别好,生活条件优越,受到良好的教育。

青少年犯罪是当今

世界各国不愿面对但又无法回避的现实

问题。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不成熟,自控能力较差,抵制不良信息的能力较弱,容易冲动、容易盲从,致使未成年人犯罪逐步上升,且居高不下。

这些未成年人犯罪

案件有三大特点。特点之一是侵犯人身权利的暴力性犯罪增多,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绑

架、强奸等严重暴力犯罪明显增多,手段恶劣,而且犯罪危害极大。

案例a:被害人邓

某系雷州某农场中学的初二学生。失踪了11天后在化粪池里发现了他的尸体,经法医鉴定:

邓某系机械性窒息死亡(勒死)。破案的结果令人震惊,杀害这名13岁少年的凶手竟是三名

14岁至16岁的少年,是死者同学。杀人的起因有二,一是三犯罪嫌疑人与死者相互取绰号,早有过节,二是未能正确对待处理早恋问题。

说起早恋,其实早

恋是常常以失败告终,很少出现早恋能够终身厮守的。李子还小就摘下来吃,是什么滋味?

它是又酸又涩。只有李子成熟了才是甜的。既然如此,我们为什么不等到李子成熟了再享受

呢。早恋错的不是感情,而是时间。

接受,整天闷闷不乐,很难过,像这种别人不能接受或者带些恶意的、侮辱性的绰号是不可

取的,特别是拿别人的短处取笑,会给他人带来伤害、痛苦,还会激化同学们的矛盾。雷州的这起血案就给我们敲响了警钟!一笑臵之,有气度,用实力证明自己。台湾有个艺人叫罗 志祥,同学们知道他的绰号叫什么吗?(对,小猪)小猪从艺以前长得很胖,从艺后通过自

己的努力瘦了下来,这个绰号是他的家人、朋友、粉丝对他的昵称,他本人也很乐意接受。

案例b:麻章某中

学初二女学生陈某因在宿舍的走廊与被害人彭某等三名女学生不小心碰撞到了进而发生口角。

两人分开后过了十分钟,彭某带了她宿舍的六、七人来到陈某的宿舍,殴打了陈某一顿。过

了大约几分钟,彭某再次带了四、五名女学生来到陈某宿舍里殴打陈某。在此过程中,陈某

从自己的枕头底下抽出一把水刺向彭某。

案发原因很简单,主要就是争强好胜,呈一时意气,不能用正当的方式来处理矛盾。有调查显示,青少年犯罪

中有70%的案件是一时冲动而引发的。这些青少年可能平时也是一名好学生,表现很好,成绩优越,但是由于无知、无畏和冲动犯下了错误。

启示:不要携带管

制刀具。侠客情结,路见不平,拔刀相助。一,容易伤人。

未成年人犯罪的第二个特点是侵财型犯罪占最大比例。

案例a(针对学生的抢劫案频发):沈某等四名在校中学生,自2010年12月初开始多次结伙持电棍、小折叠刀、小军刀等作案工具窜到寸金公园专门寻找与其年龄相当的学生来实施抢劫。

案例b(名校生光

天化日抢劫暴力伤人):我们认为名校学生很乖很听话,但是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名校学生也

会抢劫。湛江一中的学生,苏x、黄x辉、陈x源三人在赤坎区兴华广场一快餐店的楼梯间,拦截并殴打两个被害人,把人打得头破血流,并抢走他们诺基亚手机一部和四元钱。案发后,三名被告人的家属共赔偿两名被害人四万元。代价很大,一是要坐牢,二是抢四块赔四万。

一方面未成年人猎

奇心理较强,容易受到网络虚拟空间的吸引和诱惑,沉迷于网络聊天、网络游戏中不能自拔,另一方面他们又无经济能力,难以维系这种生活,所以易引发抢劫、抢夺、盗窃等侵财类犯

罪。司马迁在《史记货殖列传》中说:“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

一是民事责任。赔

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二是行政责任。

下面讲一下传播网

络谣言承担行政责任的案例: 2013年10月30日

上午,19岁的女孩小周在自己的微博上发信息,“我过段时间去学校,把学校炸了。

原因:小周不满其

母亲给她报名上某大学淮安学院,母亲到校退回报名费时被学校扣除了200元生活用品费,母亲为此责备她,她因此对学校不满,随手发了这条微博。但由于被100多人

阅读、转发,警方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因其扬言实施爆炸,危害社会秩序的予以

行政拘留5天。三是刑事责任。如果散布谣言,构成犯罪的要依据《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

责任。

案例:16岁少年刘某打电话谎称飞机上放臵了自制液体炸弹,导致航班延误,其因编造虚假

恐怖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个月。

据知,为了处臵这

起事件,出动武警官兵200名、消防指战员22名、公安民警30名、医护人员14名、安检人

员128名,出动了武警、消防、医疗救护车23辆。

三是青少年犯罪第 三个特点是文化程度偏低及低龄化趋势明显。大部分青少年罪犯的文化程度仅有初中、小学,举例:a:蔡某是一

名15岁的辍学少年,经常出没于网吧、游戏机室、台球室等地方,结识一帮社会上的不良青

少年,都是十来岁的逃学或者辍学少年,平时见谁不顺眼就欺负别人。有一天,他在雷州千

里缘网吧见到被害人车某,他就觉得车某在看他,他质问车某说“你为什么看我”,车某不甘

示弱说“我看你怎么了”,蔡某说“你有病是不是?”,双方骂了粗话,蔡某就想报复车某,后叫来十个平时结识的不良青少年对车某进行殴打,围起来殴打,打倒在地后还有人爬上电

脑桌跳起来踩车某,将车某活活打死。手段十分残忍,后果特别严重。

b:“童党”大哥16

岁的陈某强在2011年短短10个月内,两度组建未成年人犯罪团伙,到我市开发区、霞山、赤坎等地多间学校附近,持电警棍及刀具实施抢劫,手段十分残忍,先砍后抢。

篇4:青少年预防犯罪演讲稿

老师、同学们,大家好:

我叫___,在___司

法所工作。

那么,什么行为是

犯罪的行为呢?要远离犯罪,这是同学们首先耍弄清楚的问题。犯罪具有三个方面的基本特

征:(一)犯罪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二)犯罪是一种触犯刑律的行为,即犯罪具有刑事违法性(三)犯罪是一种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今

天在坐的都是小学生,也就是说你们都是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犯罪,是未成年人危害社会、触犯刑律、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值得注意的是,对未成年人犯罪,我国《刑法》第17条做

了年龄及犯罪行为种类上的限制。《刑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己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负

当负责任。《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己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

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样规定,是充分考虑了他们的智力发展情况,己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一般己具有事实上的识别能力,但由于年龄小,他们负刑事责任的范围应当受他们刑事贡任能力的限制,不能要

求他们对一切犯罪部负刑事责任,因此,我国刑法规定己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只

第3篇:教育改造罪犯

教育改造罪犯

教育改造罪犯,实行因人施教、分类教育、以理服人的原则,采取集体教育与个别教育相结合、狱内教育与社会教育相结合的方法。监狱应当对罪犯进行法制、道德、形势、政策、前途等内容的思想教育。监狱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罪犯进行扫盲教育、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经考试合格的,由教育部门发给相应的学业证书。监狱应当根据监狱生产和罪犯释放后就业的需要,对罪犯进行职业技术教育,经考核合格的,由劳动部门发给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监狱鼓励罪犯自学,经考试合格的,由有关部门发给相应的证书。罪犯的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应当列入所在地区教育规划。监应当设立教室、图书阅览室等必要的教育设施。监狱应当组织罪犯开展适当的体育活动和文化娱乐活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以及罪犯的亲属,应当协助监狱做好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劳动。监狱根据罪犯的个人情况,合理组织劳动,使其矫正恶习,养成劳动习惯,学会生产技能,并为释放后就业创造条件。监狱对罪犯的劳动时间,参照国家有关劳动工时的规定执行;在季节性生产等特殊情况下,可以调整劳动时间。罪犯有在法定节日和休息日休息的权利。监狱对参加劳动的罪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报酬并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罪犯在劳动中致伤、致残或者死亡的,由监狱参照国家劳动保险的有关规定处理。

国家大事莫过于长治久安,而长治久安,又以治理犯罪和教育改造罪犯为首要。由此而言,治理社会犯罪乃国家大计,而教育改造罪犯的成败直接影响着国家安全稳定,人民安居乐业。监狱机关在履行自己的职能中,应充分发挥罪犯教育的职能指导作用,积极倡导“教育为先,教育为本”的大教育思想,要坚持“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监狱工作方针,树立教育改造的主导地位,就必须站在时代的前列,面向未来深刻认识罪犯教育的实质及其意义。

一、罪犯教育是统治阶级意识的产物

罪犯教育是阶级社会的特有现象。罪犯教育伴随着阶级社会的出现而产生,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变化,也将随着阶级的消灭而消失。罪犯教

育是监狱机关依法、科学、文明、规范对罪犯采取强制措施实施有组织、有目的、有计划、有任务,以改造人、造就人为目标的系列教育活动。

我国的罪犯教育是社会主义国家意识的产物。社会主义国家意识是我国工人阶级意志的集中体现。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工人阶级意志的

集中体现是把我国快速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但由于社会还存在犯罪现象,社会主义国家要按照自己的意识改造

社会,改造人类,就必须一手抓经济建设,一手抓整治犯罪。在我国,要达到预防和减少犯罪,仅凭刑事惩罚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对罪犯实

施教育改造。罪犯教育正是在人民民主专政的前提下,按照社会主义国家的意识,把罪犯改造成为遵纪守法、自食其力的社会新人。监狱组织

罪犯进行国情国策教育、法律常识教育、思想道德教育、认罪服法教育等,实质上就是向罪犯不断灌输无产阶级意识的活动。只有通过把科学 的世界观、价值观、道德观向罪犯的反复灌输,才能使他们矫正不良行为,养成良好习惯,改造成为国家和人民所希望的那种人。因此罪犯教

育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和时代特色,并自觉成为了灌输社会主义国家意识的主要工具。

二、罪犯教育是实现监狱宗旨的重要手段

《监狱法》第一章总则指出,正确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是我国监狱工作的根本宗旨和中心任务。我国改造罪犯

三大基本手段:一是狱政管理;二是教育改造;三是劳动改造。罪犯教育在改造罪犯工作中具有主动性、针对性、指导性和渗透性等的工作特点,它把正确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等多项工作,当作自己要达到目标和任务,同时,又作为多功能的手段渗透到狱政

管理、劳动改造、监管安全等多种工作活动之中,并为他们的有效工作创造条件。因此,罪犯教育贯穿于刑罚执行的整个过程,并对罪犯的思

想产生深刻的、深远的影响,特别是在造就社会新人的活动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主导作用。

罪犯教育是实现狱政管理改造罪犯的左右手。管理和教育同时作为监狱改造罪犯的两种基本手段,没有上下先后之分,尤如人的左右手是

一个有机的统一体。狱政管理为罪犯教育提供保证,罪犯教育为狱政管理创造条件,两者相互作用,相辅相成。狱政管理主要通过依法限制罪

犯的活动自由,实施严格的军事化管理,加上监规纪律的约束,迫使罪犯产生畏惧感和罪恶感,促使罪犯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但使罪犯产生

畏惧感、罪恶感,以及约束罪犯的言行,不是刑罚执行的最终目的,而只是改造罪犯的基本手段。要使罪犯深挖犯罪根源,真正认识到自己行

为的违法性、危害性和应受惩罚性,促使罪犯从行为上、认识上、情感上认罪服法,接受改造,这只有通过罪犯教育反复不断的疏导和灌输来

实现;罪犯监规纪律的遵守,劳动习惯的培养,行为规范的养成,社会主义思想道德的形成,同样需要通过罪犯教育反复不断的疏导和灌输来

实现。罪犯教育在狱政管理过程中,发挥着主观能动作用,为狱政管理发挥改造罪犯的作用创造条件。

众所周知,我国对罪犯执行刑罚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强迫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生产劳动,使其在劳动改造自然的同时也改造自己,促使罪犯培养劳动感情,养成劳动习惯,将罪犯改造成为遵纪守法、自食其力的社会新人。罪犯投入改造后,不可能心甘情愿地自觉接受劳

动改造,而是以种种理由和借口,消极怠工,抗拒生产劳动,企图逃避劳动改造。罪犯教育正是在与劳动改造有机结合的同时,发挥其特殊的

喉舌作用。监狱通过组织罪犯进行系统的劳动创造人本身、劳动的目的和意义、遵守劳动纪律、端正劳动态度等内容的教育;采取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循序渐进的教育方法,促使罪犯树立正确的劳动观点,养成热爱劳动的习惯,实现由强迫劳动改造到自觉接受劳动改造的重大转折

罪犯教育是实现监所安全稳定的源头。监管场所的安全与稳定是保证刑罚有效执行和罪犯改造顺利进行的基本条件。狱内良好秩序的建立

和形成,首先必须严格落实各项监管工作制度,堵塞漏洞,消除狱内重新犯罪的隐患。但罪犯投入改造后,那种反社会情绪,铤而走险的意识

并没有因此而消失。因此,改造与反改造的斗争既隐秘又激烈。如果罪犯的反改造态度没有根本改变,既使管理制度再严格再科学,罪犯也会

寻机以各种方式逃避和对抗改造。这种逃避和对抗行为,无疑对狱内的改造秩序是一个破坏,影响着监管场所的安全与稳定。因此,要实现监

管场所的安全与稳定,就必须从源头抓起,做好罪犯的思想转化工作。通过对罪犯进行认罪服法教育、行为规范教育,组织罪犯参加现身说法

等多种辅助教育活动,针对性的找罪犯进行个别谈话教育等多种教育形式,使他们认识到抗拒改造、重新犯罪的严惩性和危害性,促使他们悬

崖勒马,安心改造。针对少数顽危罪犯,因人而异,因势利导帮助他们逐步树立正确的改造态度,走上积极改造的轨道。

三、罪犯教育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特殊窗口

精神文明是人类主观世界得到改造和发展的精神成果,表现为教育、科学、文化知识的进步和人们思想、政治、道德水平的提高。社会主

义精神文明的根本任务是培养一代又一代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因

此,精神文明建设的根本任务是教育人。

罪犯是触犯刑律受到刑事惩罚的公民,他们的行为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无疑是一个破坏,他们是全民族精神文明的落后面,他们在思

想道德和科学文化两个方面,都与全民族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存在着一定的差距甚至走向反面。监狱作为特殊学校,本着“挽救人、改造人” 的宗旨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出发点,针对罪犯的具体情况,组织罪犯进行政治、文化、技术教育,鼓励罪犯参加自学、电大、函大等学历考试

;这实际上就是在努力提高罪犯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缩小与全民族精神文明建设的差距,以适应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另一部分重要内容是要树立和发扬社会主义的道德风尚。社会道德的基本要求是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罪犯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与他们的金钱至上,损人利己等错误的思想道德观念无不有关。监狱通过组织罪犯进行法律常识教育、伦理道德教育,采取社会帮教等多种形式,帮助罪犯树立正确的理想和道德观念,养成关心他人,关心社会的道德意识。

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进一步加强,罪犯教育已成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特殊组成部分,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并成

为国际社会恶意攻击我国人权的焦点。因此,罪犯教育已成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个特殊窗口。

四、罪犯教育是实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要求

社会主义社会是全面发展,全面进步的社会。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协同发展的事业。江总书记在庆祝建党八十周年

大会上指出“我们党要始终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就是党的理论、路线、纲领、方针、政策和各项工作,必须努力体现发展面向现代

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的要求,促进全民族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的不断提高,为我国经

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在当代中国,发展先进文化,就是发展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文化,就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

文明。”犯罪现象是社会消极文化、落后文化、腐朽文化的集中表现,监狱改造罪犯,就是要用先进文化战胜消极、落后、腐朽的文化。因此,监狱组织罪犯进行政治、道德、文化、技术教育,就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就是发展先进文化,就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 体现。

监狱的发展方向与国家的发展息息相关。随着入世的脚步,历史已把中国推上了现代化文明建设的轨道,在新形势下,监狱工作也同样面

临着新的发展机遇和挑战。1995年1月在全国司法厅(局)长暨监狱劳教局长会议上,司法部提出在全国逐步创建现代化文明监狱的奋斗目标,就是我国监狱工作要适应我国政治、经济、法制建设的需要,适应国际行刑制度发展趋势的一项重大决策。所谓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是指建设

具有现代化先进科学装备,代表当代人类社会进步水平的关押改造罪犯场所。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的关键:一是现代化,二是文明。文明既包

括精神文明又包括物质文明,主要是指监狱设施执法水平、管理制度、教育措施等内容。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是二十一世纪监狱的发展方向,其实质是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在监狱工作中的具体内容和发展要求。

综上所述,罪犯教育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产物,是确保实现监狱宗旨的重要手段,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特殊窗口,是坚持先进文化的发展

方向,实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要求。在新形势下,努力探索罪犯教育的实质及其内涵,对于正确执行刑罚,教育改造罪犯,预防和

减少犯罪,确保监所的安全与稳定,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具有现实的、深远的伟大意义。

对罪犯教育改造提出硬指标 把教育改造人放在监狱工作第一位

10月10日上午,全国监狱教育改造工作会议在郑州召开。此次会议要求,要进一步丰富教育改造工作内容,不断提高教育改造工作的实效性。监狱每改造好一个罪犯,就为社会增加一份和谐因素,减少一份不和谐因素。监狱工作只有把改造人放在第一位,不断提高教育改造罪犯的质量,才能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才能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贡献。做好教育改造工作,提高教育改造质量,使罪犯真正痛改前非,成为守法公民,是降低重新犯罪率的基础。

法律常识教育

合格率应达95%

会议要求,各地要大力加强法律常识教育,使罪犯掌握基本法律知识,切实树立遵纪守法观念,在罪犯刑满释放时,法律常识教育合格率应当达到95%以上。通过充分的课堂化教育、以案析法、以案学法、专家讲座和法律咨询等多种形式,让罪犯掌握基本法律常识,使他们深刻认识到犯罪对国家、社会、他人和家庭造成的严重损害,使其深刻反省,下决心痛改前非,从而帮助他们树立牢固的法治观念,重新做人。

要将罪犯的法制教育纳入“五五”普法规划,对考试合格的罪犯,颁发普法教育合格证书。要根据罪犯性别、犯罪原因、犯罪性质、心理、行为、接受能力等方面的不同特点,制订不同的教育方案,进一步提高法制教育的针对性、时效性。罪犯刑满释放时,符合守法收规条件的要达到90%以上。

道德常识教育

合格率应达95%

要大力加强罪犯思想道德教育,突出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中华传统美德教育、爱国主义教育等内容,使罪犯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分清是与非、善与恶、荣与耻、美与丑的界限,打下重新做人的基础。

要做好亲情教育,通过会见、通信、家庭走访等多种形式,用亲人的关心唤起罪犯的爱心;通过法律援助、政策服务、抢险救灾等多种途径帮助罪犯家庭解决实际特殊困难,唤醒罪犯的良知。

通过教学和实践教育,不断提高罪犯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婚姻道德水平。在刑满释放时,罪犯道德常识教育合格率应当达到95%以上。要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重点,注意因势利导,紧密结合社会形势发展,结合国际、国内重大事件,结合监狱实际,对罪犯深入开展时事政治教育。

脱盲比例达到应脱盲人数的95%

进一步丰富罪犯文化教育内容,开展扫盲、小学、初中等不同层次的文化教育,鼓励罪犯参加电大、函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或者其他类型的学习。要努力达到《教育改造罪犯纲要》的规定标准,对文盲罪犯,要在入监两年内完成扫盲教育工作,脱盲比例要达到应脱盲人数的95%以上。

在罪犯刑满释放时,小学文化程度以上的要达到应入学人数的90%以上。要广泛开展与社会联合办学等多种形式的教学活动,形成以课堂化教育为主,电化教育、网络教育等多种方法综合运用的文化教育新模式。

取得职业技能证书的在90%以上

要进一步加强对罪犯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使他们具备刑满释放后就业谋生的能力。要重视罪犯职业教育工作,充分利用社会资源,联合社会上的初等、中等职业学校,共同实施对罪犯的初级、中级职业教育,鼓励罪犯参加职业教育学习,提供条件,帮助他们获得教育部门认可的学历证书,提高罪犯回归社会后的就业能力。

要大力加强对罪犯的技能培训工作,根据现有的劳动和培训项目,按照“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组织罪犯学习劳动岗位技能。同时,深入进行就业市场调查和罪犯刑满释放后就业愿望调查,根据罪犯回归社会的需要,开设职业技能培训中心,举办职业技能培训班,组织罪犯学习回归社会所需的实用技能。在罪犯刑满释放前,取得职业技能证书的要达到应参加培训人数的90%以上。

心理健康教育普及率达到100%

开展心理矫治工作已经成为新形势下必须特别重视的一项改造措施。监狱要普及对罪犯的心理健康教育,普及率达到应参加人数的100%,充分运用《中国罪犯心理评估系统》对罪犯进行心理测试。要加强罪犯心理咨询和矫治工作,采用门诊咨询、团体咨询、网络咨询等多种咨询方式,充分发挥心理矫治在消除犯罪心理,养成健康人各种的作用,努力做到各监狱都有精神科医师,具有高级职称的医学专家达到警察总数的一定比例。要逐步使每个监所具备国家心理咨询师资格警察人数达到罪犯人数的1%以上。监狱管理机关的教育改造处科室干警一般都应具备国家心理咨询师资格,每个监所领导班子中至少有一个成员具备国家心理咨询师资格。

顽固犯转化率达到50%以上

要加强罪犯分类教育和个别教育,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罪犯在监狱内的“交叉感染”。要进一步强化教育改造的针对性,深化分类改造,加强个别教育,推动个别化矫治,逐步做到一人一策。从2009年起,凡是申报部级现代化文明监狱的,要努力实现个别矫治的罪犯达到全体罪犯的90%以上。要做好重点罪犯的教育改造攻坚工作,确保顽固犯的转化率达到50%以上,危险犯及时消除危险。

要整合教育改造的狱内外资源,实现狱内教育与社会教育相结合,提高教育改造质量。充分利用监狱现有资源,利用服刑指导中心等教育改造平台,实现广播教育、影视教育、法律援助、就业指导、远程教育、远程心理咨询等资源的有效整合。要争取社会智力资源的支持,与社会医疗卫生、心理咨询、高等院校等专业机构合作,使罪犯受到较高专业水平的帮助与教育。

出监教育保证在3个月以上

强化出入监教育,各地要建立入监监狱或监区,集中开展入监教育工作,时间不得少于两个月;要告知罪犯在服刑期间享有的权利和应该履行的义务,对罪犯进行法制和监规纪律教育,引导罪犯尽快适应服刑生活。新入监罪犯心理测试率要达到应参加人数的100%。入监教育结束后,要对罪犯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要延长入监教育时间。

各地要根据罪犯教育和回归社会的需要,建立出监监狱或监区,开展集中的出监教育,出监教育时间要保证在3个月以上。

要在罪犯出监前对其进行重新犯罪可能性评估,并通报给相关部门,对重点人员要专人接送,做到“无缝对接”,使教育改造帮教安置工作实行一体化,努力减少重新犯罪。要加强对改造工作各领域、各环节的目标管理,确定衡量教育改造工作和罪犯个体改造质量的重要指标,使改造工作由软任务变为硬任务。来源:今日安报

监狱、劳改队管教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劳动改造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以往的管教工作经验和当前犯人变化的新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监狱、劳改队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之一,是对犯人实施惩罚和改造的机关。监狱、劳改队管教工作的具体任务是:健全监管制度,准确地执行刑罚;实行严格管理,防止犯人逃跑、破坏活动,维护监管、劳动秩序;结合劳动生产,有效地实施政治思想和文化技术教育;切实管理好生活卫生工作,以保证完成对犯人执行惩罚和改造的任务。

第三条 管教工作应当认真贯彻执行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劳改工作方针。监管、教育、劳动生产和生活卫生工作,要密切配合,相辅为用,不可偏废。

第四条 对犯人的管理教育,要耐心细致地做好教育、感化、挽救的工作。

第五条 对犯人的管教工作,应当正确执行政策,严格依法办事,禁止体罚虐待,防止麻痹松懈。

第六条 监狱、劳改队的管教工作,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在有关司法业务上受人民法院的指导。

第二章 执行刑罚

第一节 收押

第七条 监狱收押反革命犯,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无期徒刑和10年以上(含10年)有期徒刑的其他刑事犯,以及外籍犯、知密犯、女犯。

女犯应当单独设立女监或女分监,一律由女干警进行管理教育。

劳改队收押判处有期徒刑、余刑在1年以上、不属于监狱收押范围的犯人。

专门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犯人,需要送监狱、劳改队执行的,由就近的监狱、劳改队收押改造。

监狱、劳改队不得收押18周岁以下的少年犯。少年犯应当送少年犯管教所关押改造。少年犯管教所关押改造的少年犯,已满18周岁,余刑在2年以上的,应当转送监狱、劳改队关押改造。第八条 收押犯人,应当凭人民法院(包括专门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判决书(二份)和《罪犯结案登记表》。没有上述文件的,应当拒绝收押。如果发现上述文件的记载和实际情况不符或不完备的,由送押机关说明或者补充。

犯人入监后,监狱、劳改队或单独设立的入监队应当通知犯人家属。通知书必须在3日之内发出。

第九条 收押犯人,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拒绝收押:

(一)有精神病或者患有急性、恶性传染病的;

(二)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三)妇女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

第十条 收押犯人,应当对其人身和所携带物品进行严格检查。女犯由女工作人员检查。发现违禁物品或赃物,应当送请人民法院处理。检查后更换囚服。

第十一条 犯人入监时,应当由干部按照本细则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和其他有关事项进行谈话教育,认真填写“犯人入监登记表”,并贴附犯人的1寸免冠照片。

第二节 对死缓、无期犯的处理

第十二条 对于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犯人,在缓刑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2年期满时,所在监狱应当及时提出减刑意见,报经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审核后,提请当地高级人民法院裁决;如果抗拒改造,情节恶劣,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要及时提出书面意见,报经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审核后,提请当地高级人民法院处理。

第十三条 对于判处无期徒刑的犯人,在服刑满2年时,如果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所在监狱应当提出减刑意见,报经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审核后,提请当地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对于服刑已满2年,不够减刑条件的犯人,应当加强改造,经常考核,在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时,要及时提出减刑意见。

第三节 减刑、假释和又犯罪的处理

第十四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人(包括原判死缓、无期徒刑已减为有期徒刑的犯人),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所在监狱、劳改队应当依据刑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提出减刑意见,送请当地中级人民法院裁决。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和劳改单位集中的地区,由派驻劳改队的人民法庭裁决。

第十五条 对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人,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但有期徒刑的犯人,必须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无期徒刑的犯人,必须实际执行10年以上。如果有特殊情节,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有期徒刑犯的假释,由犯人所在的监狱、劳改队提出意见,提请当地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无期徒刑犯的假释,由犯人所在的监狱提出意见,报请本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审核后,提请当地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第十六条 对于犯人在刑期间又犯罪的案件,由监狱、劳改队侦查终结后,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证据材料一并移送当地人民检察院处理。

第十七条 犯人在逃跑期间又重新作案,如果所犯新罪是在捕回后发现的,应当和脱逃罪一并起诉处理;如果所犯新罪在犯罪地发现的,即由犯罪地的公安、检察、法院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和程序,予以处理。判决后,原则上仍送原所在劳动改造场所执行。

对原住大中城市的劳改犯,逃跑后又犯罪的,应当通知原住地公安机关,注销其城市户口;刑满后,一律留场就业。

第四章 保外就医、监外执行

第十八条 犯人在改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亲属又有抚养条件的,可以准许保外就医或监外执行:

(一)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

(二)患严重慢性疾病,长期医疗无效的;

(三)年龄在60岁以上,身体有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

(四)身体残废,失去劳动能力的。

犯人在保外就医和监外执行期间,算入刑期以内。

虽符合上述条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不准保外就医或监外执行:

(一)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尚未减刑的;

(二)罪恶民愤很大,苦主不谅解,群众不同意的。

第十九条 凡保外就医或监外执行的犯人,需要办理下列手续:

(一)由犯人所在监狱、劳改队提出书面意见,报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劳改局批准。

(二)事先应与犯人家属和当地公安机关取得联系,办理取保手续。

(三)犯人保外就医、监外执行时,应填写“犯人出监鉴定表”,及时送交犯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以便进行监督改造。

(四)对家居外省、市、自治区的犯人,可以将犯人和档案材料转给当地劳改局,由他们指定一个就近的劳改单位负责管理。并在犯人痊愈或刑满时,办理收监或释放手续。

(五)犯人在保外就医、监外执行期间的生活费和医疗费,原则上由其家庭负担。个别确有困难的,经当地公安机关证明,劳改单位可酌情予以补助。

第二十条 保外就医和监外执行的犯人,由犯人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负责监督考察,并认真做好下列工作:

(一)应将保外就医、监外执行犯人的情况,向犯人居住地的治保会介绍清楚,由治保会进行具体的监督考察工作。派出所要定期进行检查,劳改单位也要定期与当地公安机关取得联系,掌握情况。

(二)保外就医、监外执行的犯人,病已痊愈,或表现不好的,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劳改单位收监执行。

(三)犯人在监外死亡、迁移地址或因重新犯罪被捕判刑的,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函告劳改单位。

(四)保外就医、监外执行的犯人,刑期届满时,劳改单位应当及时办理释放手续。

第五节 复查、申诉、控告

第二十一条 监狱、劳改队有协助法院、检察院复查案件的责任。在执行刑罚中,如果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转请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处理:

(一)发现了判决时所没有发现而又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罪行,要及时移送当地人民检察院处理。

(二)如果发现或认为原判决有错误时,应当及时转请人民检察院或者原判人民法院处理。

上述案件,人民检察院或原判人民法院不予处理或处理不当时,可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处理。

第二十二条 监狱、劳改队对犯人提出的申诉材料,应当及时照转,不得扣留。

第二十三条 犯人写给各级党政领导机关或负责人的控告信件,劳改单位应当及时照转,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扣压和打击报复。

第二十四条 监狱、劳改队应当设立犯人申诉、意见箱和控告箱,接受犯人合理化建议和申诉、控告材料。申诉、意见箱由监狱、劳改队指定专人开箱处理;控告箱由驻劳改单位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或劳改单位纪律检查部门的工作人员开箱处理。

第六章 犯人死亡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 犯人死亡后,应当作出医疗鉴定,尸体要经过当地人民法院检验,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如果人民法院认为全部进行尸体检验有困难时,也可只对非正常死亡的犯人进行尸体检验;对正常死亡,法院只审查医疗鉴定,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第二十六条 犯人病危时,可通告其家属来监(队)看望。犯人死亡后,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如直属亲属在港、澳、台或国外的,原则上也可以通知,但需经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批准。犯人的遗物,应当由家属领回或由劳改单位代为寄回。如逾期1年仍不来领取或无处投寄的,可经信托公司作价处理,上缴财政部门。

第二十七条 犯人死亡后,凡是有火化条件的地方,应当进行火化,骨灰盒家属可以领回。家属表示不愿领回的,或逾期1年家属不来领取的,即可掩埋处理。没有火化条件的地区,家属愿意领回尸体时,应当允许。不愿领回尸体的应当备棺掩埋,树立标记。

对少数民族犯人死亡后的尸体,可按其本民族现行的风俗习惯处理。

第二十八条 犯人因公死亡,监狱、劳改队应当对其家属予以安抚,按照国家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对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或为抢救生命财产等作出贡献的,还可酌情增加补助费。

第七节 释放

第二十九条 释放犯人应根据下列情况:

(一)刑期满了的;

(二)假释的;

(三)人民法院裁定释放的。

第三十条 监狱、劳改队在犯人刑期届满之日必须予以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书。

释放回家的,要发给路费、途中伙食费和粮票,办理粮、油供应的转移手续。患有重病的,应当通知家属来接,或由劳改单位派人护送。

犯人释放前,应当为其做出出监鉴定,填写“犯人出监鉴定表”,连同判决书(或抄件)一起移送释放人员安置落户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对在劳动改造期间因公致残的,释放时可根据国家规定和具体情况发给生活补助费,或由国家养起来。

第八节 其他

第三十一条 对于犯人的释放、假释、死亡、调动、脱逃已满两个月未捕回,以及脱逃捕回等变动情况,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和担负劳改检察任务的人民检察院,以及本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指纹管理单位。

第三章 狱政管理

第一节 管理原则

第三十二条 必须依照监管法规对犯人严格管理,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第三十三条 对犯人要立足于改造,实行科学文明的管理。

第三十四条 管理犯人应当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要管中有教,寓教于管,管教结合。

第三十五条 处理犯人中的各种问题,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一)遇事要深入调查研究,弄清情况,分清是非,恰当处理。严防犯人伪造情况,诬陷他人。

(二)处理问题时必须公正廉明,不偏听偏信,不主观臆断,不凭个人好恶偏袒一方。

(三)对待问题不感情用事,不激化矛盾,坚持冷处理。

(四)干部处理犯人的问题发生错误时,也要实事求是,由本人或上级领导出面,公开予以纠正。

第三十六条 劳改工作干警必须坚持对犯人进行直接管理,做到24小时内不使犯人脱离监管。

第二节 分管分押

第三十七条 要逐步把反革命犯与普通刑事犯分别编队,分管分教,区别对待。

要把普通刑事犯中的累犯、惯犯、二进宫、三进宫的犯人和偶犯、过失犯分别编队(组),避免相互教唆、传习犯罪伎俩。

对同案的犯人和有直属亲属关系的犯人,除女犯外,不得关押在同一个劳改单位。

发现犯人与所在劳改单位的干部有亲属关系时,应立即将犯人调到其它劳改单位关押改造。

第三十八条 监狱、劳改队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严管队(组),关押改造下列犯人:

(一)公开抗拒改造,屡教不改的刑事惯犯;

(二)严重破坏监视,组织反革命集团,或拉帮结伙,危险性大的为首分子;

(三)坚持反动立场,继续进行破坏活动,经教育无效的“四人帮”帮派骨干分子。

送往严管队(组)的犯人,需经监狱、劳改队主要领导批准。

严管队必须严密警戒设施,加强武装看押,严格管理制度。并派政治水平较高的干部加强思想改造工作。经过一定的时期,对于确有悔改表现的犯人,应及时调入一般中队进行管理改造。

第三十九条 对犯人中原系县(团)级以上的干部(不含“文化大革命”中双突的干部),公、检、法机关工作干部和统战对象,应当集中到条件较好的劳改单位单独编队,在劳动和生活上给予适当照顾,管理上适当从宽,派政策业务水平较高的干部进行管理教育。对犯人中的高级知识分子,也要给予适当照顾,并注意发挥其技术特长。

第四十条 外籍犯要单独关押。派懂外文的干部进行管理教育。并适当组织他们从事一些轻微劳动。要尊重他们的生产习惯,生活标准可适当提高。凡属涉外事宜,应当请示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的外事管理部门处理。

第四十一条 对少数民族的犯人,应当尊重他们的民族风俗习惯,在生活上给予适当照顾。

少数民族犯人较多的单位,应当单独编队,尽可能派本民族的干部进行管理教育。

第三节 管理制度

第四十二条 犯人入监后,应当向他们公开宣布:

犯人在服刑期间,没有人身自由。凡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没有政治权利;没有剥夺政治权利的,暂时停止行使政治权利。

犯人在服刑期间,必须履行下列义务:严格遵守法律、法令、监规纪律和犯人守则;服从管教;积极劳动生产;接受政治、文化、技术教育。

犯人在服刑期间,政府保障他们正当地行使申诉权,辩护权,人身不受刑讯体罚、虐待侮辱和私人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对管理教育,劳动生产和生活卫生工作,有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利;对干警违反监管法规、体罚虐待犯人、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有向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人民政府或其他有关机关领导人进行揭发和控告的权利,以及其他法定的权利。但是,不得利用政府给予的权利无理取闹,或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包括犯人)。对蓄意无理取闹或诬陷他人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第四十三条 要切实掌握犯人的思想情况,并建立定期分析研究和逐级汇报的制度。犯人的一切活动必须置于干警的直接控制之下,犯人出工收工,开大会,看电影,以及其他集体活动,干部要亲自清点人数,整理队形,带去带回。犯人的劳动、学习、生活现场,干部必须在场指挥、监督,不得擅离岗位。必须执行早、晚点名和查铺制度。

第四十四条 中队干部应当对犯人的监房每日进行检查,每半月进行一次大检查。发现易燃、易爆、剧毒或凶器等危险物品,要及时清除。发现淫书、淫画和有碍改造的书籍、文字材料,应当没收。劳动工具要集中统一保管,不准犯人带入监舍区。

监狱、劳改队应当对监舍区,生产区,以及警戒等设施,每年进行几次全面大检查。

第四十五条 要教育犯人严格遵守统一制定的监规纪律。主要内容是:

(一)服从管教,遵守学习、劳动、生活、卫生制度;

(二)不准超越警戒线和私自串队;

(三)不准拉帮结伙,打架斗殴;

(四)不准传播犯罪手段,或教唆他人犯罪;

(五)不准私自与外界人接触,不准通过留场就业人员或其他任何人私自捎带书信和物品。

第四十六条 犯人小组长,要选择改造表现好的犯人担任,由分队长提名,中队队务会议研究决定。他们在干部的直接领导下,负责管理本组犯人的学习、劳动、生活卫生和维护监规纪律等事项。对犯人小组长要加强管理教育,经常考核,发现重大问题,随时撤换。

第四十七条 中队可以建立由5至9名犯人组成的“维护监规纪律评议小组”。它的主要任务是:在干部的严格掌握下,调解、评议犯人中发生的打架斗殴、违犯监规纪律的人和事。评议小组成员,由犯人公议推荐、中队队务会议研究确定。成员的条件是:

(一)认罪服法,积极改造;

(二)以身作则,带头遵守监规纪律;

(三)办事公正,认真负责,有一定能力。评议活动,以监规纪律和犯人守则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实行公开评议,允许当事人申辩和他人辩护。评议的人和事,须经主管干部批准。评议结果,报请中队领导酌情处理。

对评议小组成员,要经常考核,发现重大问题,随时撤换。

第四十八条 可以使用犯人搞生产记录,学习记录,医护卫生,炊事、理发和文化技术教育等项事宜。但不准使用犯人带领犯人出工,利用犯人办理案件,看管禁闭室,检查犯人信件、物品,外出采购,管理仓库、变电所、广播室,整理、抄写、保管有关管教工作方面的材料和其他机密材料。

第四十九条 应当严格控制脱离武装看押,从事零星分散劳动的犯人。监狱的犯人,不准脱离武装看押,从事监外劳动。工业劳改队的犯人,原则上也不能脱离武装看押,到监外进行分散劳动。遇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少量犯人到监外劳动时,必须由干部带领。农业劳改队要尽量由刑满留场就业人员,从事零星分散的生产劳动。如果目前顶替有困难,必须由犯人从事分散劳动时,一般应当控制在押犯总数5%以内,农忙季节不得超过10%。对于从事分散劳动的犯人,应当选用改造表现好的过失犯、渎职犯和原判处刑期10年以下、已执行1/2以上的一般刑事犯。并要指定专人加强对他们的管理教育,发现问题要及时调换。

第五十条 要加强对犯人的劳动管理。对犯人的劳动,要根据体力强弱合理安排。建立生产责任制,规定犯人每个劳动日应当完成的作业定额,实行评工记分制。制订各种生产技术、工艺和操作规程,要求犯人严格遵守。建立、健全生产工具和设备的使用、维修和保管制度。

第五十一条 对经过反复教育,长期没有转变的反改造尖子,可以调动到另一个劳改单位关押改造。

第四节 内看守

第五十二条 监狱、劳改队要在犯人监区内,设立内看守中队、小队或班、组。监狱和工业劳改队,一般设内看守员20至35人;农业劳改队每个大队关押点,一般设内看守员7至15人。

内看守员的条件是:政治思想好;身体健康;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35岁以下;经过训练,熟悉看守业务。现有看守人员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要逐步加以更换。

第五十三条 内看守员的具体任务是:

(一)夜间负责全监区犯人的管理工作。如值班、巡逻、查监、查铺;管制灯火;督促犯人就寝、起床;严防犯人私自串监、串组,进行非法活动;处理犯人中发生的问题等事项;

(二)白天负责对留监区或监舍犯人的管理工作;

(三)负责监区大门出入人员的检查验证和登记工作;

(四)管理禁闭室。

第五十四条 内看守员是劳改工作干部的一部分,在业务上受本单位狱政科(股)的领导。

内看守员应当配备警笛,夜间值勤时可佩带公用手枪。

第五节 戒(警)具、禁闭

第五十五条 监狱、劳改队应当配备手铐、脚镣、警绳、警笛。这些戒(警)具统一由公安部制发,其他任何机关都不准私自制造,非法使用。

手铐、脚镣、警绳,由狱政科(股)统一保管,农业劳改队可委托大队代为保管。警笛,中队干部每人1只。

第五十六条 犯人在改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手铐或者脚镣:

(一)有行凶、逃跑、纵火、暴动、闹监、抢夺武器行为的;

(二)在破坏劳改场所设施、秩序和国家物资等行为的;

(三)犯人在押解途中的(成批调犯除外)。

对于判处死刑等待执行的犯人,可以同时使用手铐和脚镣。

凡加戴戒具的犯人,均不应再出工劳动。

对老病残犯禁止使用戒具;对女犯,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也不得使用戒具。

第五十七条 对犯人使用戒具,必须经监狱、劳改队主管领导批准。遇有犯人行凶制止无效等特殊情况时,应先加戴戒具,然后补报审批手续。使用戒具的时间,除死刑待执行的犯人外,一般为7天,最长不超过15天。

犯人在戴戒具期间,所在中队的干部应加强对他的教育,在危险行为消除时,应即解除戒具,不得把戒具作为处罚犯人的手段。

第五十八条 劳改干警的追捕逃犯时,可以使用警绳。在监内一律禁止使用警绳,或用其他绳索捆绑犯人。

第五十九条 劳改干警执行公务,遇到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使用警笛:

(一)需要呼唤干警和看押部队,共同制止犯人的犯罪行为时;

(二)需要群众协助追捕正在逃跑的犯人时;

(三)需要警告正在犯罪的犯人停止犯罪行为时。

第六十条 监狱、劳改队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设置禁闭室。每间禁闭室的使用面积不得少于3平方米,室内高度不得低于3米,窗子不得小于零点8平方米。门窗、电灯都应装置防护设备。室内要防潮保暖,通风透光。北方烤火区要有防寒设备。

第六十一条 禁闭室用于处罚违犯监规纪律的犯人。但犯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作为防范措施,使用禁闭室:

(一)对加戴戒具仍不能消除危险的;

(二)在监内重新犯罪,正在进行审理的;

(三)报处死刑待批的。

第六十二条 受禁闭处罚的犯人,需由中队填写“申请关押禁闭审批表”,报监狱、劳改队的主要领导批准。

禁闭期限,除死刑待批和正在审理的犯人外,一般为7至10天,最长不得超过15天。第六十三条 关禁闭的犯人,粮食定量按不参加劳动犯人的标准供给,不得克扣,并保证供应开水。每天要放风两次,每次半小时至1小时。禁闭室应当保持清洁卫生,经常消毒。

对关禁闭的犯人,除死刑待批和有特别危险的以外,不再戴戒具。

第六十四条 犯人在禁闭期间,中队要指定专人负责教育,并对其表现情况,随时记载。各级主管管教工作的领导干部,应当经常检查禁闭室的工作情况,发现问题随时解决。

第六十五条 监狱、劳改队干警所需业务用手枪,由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统一配发。配发的范围、标准是:监狱、劳改队和狱政管理科的现职领导干部,工作必需的,配发个人专用手枪;其余干警(含内看守员)按总人数的1/2配发公用手枪。

需配个人专用手枪的干部,要列出名单经政治部门审查,报省、市、自治区劳改局批准。个人专用手枪由本人负责妥善保管,确保安全。公用的枪支、弹药,应分开存放,分别由狱政科(股)、大队、中队和内看守中队(组)指定专人保管,干警需要使用时,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

枪支管理使用的其他事项,均按公安部制定的《公安保卫系统枪支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节 接见、通讯、邮汇

第六十六条 监狱、劳改队应当根据押犯人数多少,设立犯人接见室。农业劳改队的接见室,应以大队(或分散的中队)为单位设立。接见室是劳改单位宣传党的劳改政策,动员犯人家属协助劳改机关改造犯人的一个重要阵地,要配备专职干部进行管理。对来监(队)探视的家属,要热情接待,路途较远食宿有困难的,应当负责安排食宿。

第六十七条 犯人接见家属,每月1次或2次,每次不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每次接见的家属,不得超过3人。接见时禁止使用隐语或外国语交谈。少数民族犯人接见时,可以使用本民族的语言。反革命犯、重大刑事犯和改造表现很坏的犯人接见家属时,要有干部监听。

犯人在关禁闭期间,原则上不准接见家属。有特殊情况需要接见的,应当经过监狱、劳改队领导批准。

凡来监探望犯人的家属,一律持身份证明,并在接见室接见。

第六十八条 对来监探望犯人的家属,中队干部应向他们介绍犯人的改造表现和接见规则,并请他们协助劳改机关做好犯人的思想工作。可以组织犯人家属参观劳改场所。也可以举行犯人家属座谈会,征询他们对改造工作的意见。

第六十九条 犯人家属送给犯人的日用品、少量熟食品、糖果、烟和学习书刊等,经过主管干部详细检查后,可以交给犯人使用。犯人家属送来的少量人民币,由监狱、劳改队代为存入银行,犯人有正当用途时,可以支付。

第七十条 对确有悔改表现的下列犯人,如遇有直系亲属病危、死亡或其他重大情况,确需本人回去处理的,可以准其回家看望或处理。但需有当地政府或公安机关证明,经监狱、劳改队领导批准。

(一)原判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刑事犯;

(二)原判10年以下有期徒刑,已服刑1/2以上的一般刑事犯;

(三)对于不符合上述条件,除死缓和重大反革命犯以外,确有个别特殊情况,需要本人回家的,为有利于改造,可由亲属接送,或由干警带领回家。

犯人在家的期限,一般为3至5天,最多不超过7天。途中路费原则自理,如自理确有困难的,劳改单位可酌情补助。

第七十一条 犯人可以与亲属通讯。通讯一律使用信箱代号。犯人发受的一切信件,一律经过干部检查,如果发现有妨碍犯人改造和泄露劳改单位机密的信件,应予扣留,并对犯人进行教育。

少数民族犯人与亲属通讯,可以使用本民族的文字。

犯人与国外和台湾、香港、澳门的直系亲属通信(电报),或直系亲属来监接见,须经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批准。非直系亲属,一律不准通讯。来往信件,要经劳改单位狱政科(股)严格检查,详细登记。如有妨碍犯人改造或泄露劳改单位机密的,应予扣留;发现内容可疑的,应当送请有关部门检查。

不准犯人与外界通电话。

第七十二条 外籍犯可准其与家属、监护人或本国驻华使、领馆人员通信。发受的信件,应当经过监狱管理机关检查,经检查无问题者予以转递。与其他人员的来往信件,均不予转递。

外籍犯人接见家属、监护人或本国驻华使、领馆人员,统一由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决定和安排。

第七十三条 凡国内外寄给犯人的邮包,应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凡是国内外寄给犯人的包裹,劳改单位必须依照国家邮章规定办理领取手续,不得违章。国外寄来的包裹,应由收件人在收执上签名盖章,不得加盖劳改单位公章。

(二)劳改单位对寄给犯人的包裹,应指定专人进行认真检查和详细登记。非日常生活必需品,由劳改单位代为保管,释放时发还本人。遇有下列情况,应作特殊处置:

1.发现包裹中夹带违禁品、反动宣传品,以及国外所谓“救济团体”寄来的物品,一律没收,并报告主管机关。

2.港、澳、台和国外寄给犯人的包裹,特别是寄给派遣特务、间谍分子的包裹,要缜密检查,详细登记寄件人的姓名、住址,并报告主管公安机关。

(三)包裹收到后,如犯人已经调出,应立即转递所在单位;已经逃跑的,暂由劳改单位保存;已经死亡、释放的,原包裹一律退回寄件人。

第七十四条 国外华侨或港、澳、台同胞给犯人的汇款,按下列原则办理:

(一)监狱、劳改队不得在侨汇收款的回执上加盖公章。如解款银行为了明确责任及便于日后查考,要求劳改单位在收款回执的付条上加盖公章时,可以加盖。

(二)侨汇及侨汇物资供应证(票),可按犯人意见直接通知其家属领取,由劳改单位通知银行办理;本人不愿意由亲属领取,或国内无直系亲属者,其汇款由银行交犯人所在劳改单位通知本人,并由劳改单位代办领取手续。犯人应在收款回执上签名或盖私章,但不得捺手印。

(三)劳改单位代领的汇款,应以犯人的名义在银行开户存储。银行应在存折上注明“未领取侨汇物资供应证(票)”字样。存折由劳改单位代为保管。犯人刑满释放后,可以凭存折提取存款和领取侨汇物资供应证(票)。

(四)如汇款时附有书信,银行应转交劳改单位,按规定检查后,视具体情况交犯人或予以扣留。

(五)遇有收款的犯人调动时,劳改单位应当立即告知银行,以便及时转汇。

第七节 犯人财物和档案管理

第七十五条 犯人的私人物品,应当逐件登记、造册,指定专人保管,并发给本人收据。贵重物品和非生活必需品,有家的,应尽可能通知其家属领回;无家的,由狱政科(股)保管,一般物品由中队保管,并开列三联单,犯人、中队、狱政科(股)各保存1份。对犯人财物要妥善保管,不得损坏。犯人有正当用途时,应准予领取;释放时全部发还。

第七十六条 犯人不得保存现金,其现金(人民币)应由中队统一代为存入银行,利息归本人所有,存折由中队指定专人保管。有正当用途时,经中队批准后可以支取。释放时,全部发还。

第七十七条 犯人的档案材料统一由监狱、劳改队保存。正档(包括判决书、执行书、结案登记表等)由狱政科(股)档案室保存,副档(劳改期间形成的材料)由中队保存。狱政科(股)和中队都要建立犯人卡片。

对累犯、惯犯和危险分子的卡片,要用蓝色或其他颜色表明。

第七十八条 犯人释放、死亡后,其全部档案材料,应根据档案管理的要求整理归档,由监狱、劳改队保管,不得外转。单位撤销时,全部上交劳改局统一保存。

第七十九条 犯人的档案材料(包括已释放和死亡的),原则上不准外借,如有特殊情况必须外借的,需经劳改局批准。

第八节 狱内侦查

第八十条 监狱、劳改队的狱内侦查工作,应当贯彻执行“及时发现、查明情况,迅速破案”的方针。它的任务主要是:在监狱、劳改队党委和行政首长领导下,依靠全体干警,配合公开的管理控制,通过调查研究、侦查破案,有效地防范和及时打击犯人的各种阴谋破坏活动。

第八十一条 监狱、劳改队应当经常分析研究敌情动态,一般每月1次,遇有重要情况,随时进行研究。根据敌情的变化,及时采取对策,切实做到敌动我知,防患于未然。

第八十二条 监狱、劳改队应在狱政科内设立狱内侦查组或专职人员,从事此项工作。

第九节 其他

第八十三条 犯人在判刑前的荣誉证章,在劳改期间一律由劳改单位暂时收留保存,刑满释放时予以发还。

第八十四条 对原系革命残废军人的残废抚恤问题,应根据《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一)对重大反革命犯和个别罪恶严重、民愤很大的重大刑事犯,监狱、劳改队应当转请当地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取消其革命残废军人待遇,没收残废证件的手续。

(二)对于不取消革命残废军人待遇的犯人,劳改期间停止抚恤和优待,并暂收回残废证件。刑满时,发还残废证件,恢复革命残废军人待遇。

第八十五条 有关犯人的婚姻问题,应当按照下列原则办理:

(一)处理犯人的离婚问题,必须严格按照婚姻法的规定执行。为了保障犯人的诉讼权利,在犯人的配偶提出离婚时,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劳改单位转告被告人提出答辩意见。劳改单位负责将法院对其配偶提出离婚的通知转交犯人,并将犯人的答辩意见转告人民法院。如犯人调动单位时,原劳改单位应将法院的通知转给犯人所在劳改单位。

(二)犯人在关押或保外就医、监外执行期间,不准结婚。

第八十六条 犯人在劳改期间所写的稿件和著作,原则上不得公开发表、出版。对于确有出版价值的科学技术和医疗卫生等方面的著作,经省、市、自治区或中央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可以出版。出版时须用笔名或化名,出版后的稿费,一半发给本人,一半做为劳改机关教育经费的收入。同时,劳改单位还可以根据该犯的贡献大小,酌情予以奖励。

第四章 武装警戒

第八十七条 对犯人的武装警戒,统一由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担任。监狱、劳改队对执行看押任务的武装警察部队,实行业务领导。在警戒线以内对犯人的管理工作,由劳改部门负责。

看押部队的首长,应参加劳改机关的党委,并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建立警管联席会议制度,在工作上要密切配合,共同完成对犯人关押改造的任务。

第八十八条 看押部队的职责范围是:

(一)在犯人监房、劳动、生活场所的外围和押解途中,进行严密警戒;

(二)在监狱、工业劳改队和农业劳改队犯人居住区的大门,担任门卫警戒;

(三)值勤战士发现犯人逃跑时,应当立即向上级和劳改单位狱政科(股)报告,或鸣枪报警,看押部队应积极协同劳改干警进行追捕;

(四)发生犯人暴动、骚乱时,应当在劳改单位和看押部队负责人共同领导下,予以武装平息;

(五)在遇有自然灾害或意外事变的时候,应当加强警戒,并配合劳改单位努力抢救犯人和国家财产。

看押部队在执行任务时,如果发生犯人谩骂、顶撞指战员等情况,劳改单位的干部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八十九条 监狱、劳改队的干警和看押部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在用尽其他方法无效,非开枪不能制止时,可以用武器:

(一)犯人聚众暴动时;

(二)犯人逃跑制止无效或追捕中抗拒逮捕时;

(三)犯人持有凶器或者危险物,正在行凶或破坏,不听制止或进行违抗时;

(四)犯罪分子劫狱或者帮助犯人逃跑不听制止时;

(五)犯人抢夺劳改干警或看押部队的武器时;

(六)劳改干警或战士的生命安全遭到罪犯的暴力威胁,非开枪不能自卫时。

第九十条 劳改干警或看押部队依照前条规定使用武器时,除遇到特别紧迫的情况外,应当先进行口头警告或鸣枪警告。犯罪分子不听警告时,可向次要部位射击。犯罪分子一有畏服表示时,应当立即停止射击。开枪射击后,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向上级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报告。

劳改干警或看押部队如果错误地使用武器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 监狱、劳改队和看押部队,应当与周围社队、机关、学校、车站、码头等单位建立联防,组成内管、外警、群众监督三道防线。要建立联防指挥机构,划定任务范围,制定联防方案,规定联系制度,定期召开联防会议,交流情况,研究防范措施,确保劳改单位的安全。

第九十二条 看押部队的营房、营具和通讯设备等问题,暂按196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安部《关于解决驻劳改单位看押部队的营房、营具、通讯等问题的规定》执行。

第九十三条 监狱、工业劳改队的周围和农业劳改队犯人居住区的周围,应当建筑高4米至5米的围墙。围墙上边架设电网,并逐步安装自动报警器。四角和大门应当设立岗楼和照明灯,岗楼要高出围墙3至4米。围墙里边5米以内不准建筑房屋和种植树木。

第九十四条 监狱、劳改队的狱(队)部和所属大、中队之间应设立电话联系,并逐步装配无线通讯设备,保证全监(队)通讯联络畅通。监狱还应当根据财力物力的可能,逐步安装电子监听、监视等设备。

第九十五条 监狱、劳改队应当逐步配备囚车、摩托车等警备车辆。

农业劳改队要优先配合警备车辆和无线电通讯设备。并可驯养少量警犬,用于警戒、追捕和破案。

第五章 教育改造

第一节 教育改造的任务

第九十六条 监狱、劳改队应当结合劳动生产,对犯人实施政治思想教育和文化技术教育,把犯人改造成为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的守法公民和对社会主义建设的有用之材。第九十七条 为了有效地实现教育改造工作的任务,各省、市、自治区劳改局和监狱、劳改队都要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制定政治思想教育和文化技术教育的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二节 教育内容

第九十八条 政治思想教育。主要包括: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教育,法制和认罪教育,人生观教育,劳动教育,道德品质教育,形势教育,政策前途教育。这是教育改造的主要课程。

第九十九条 文化知识教育。按照犯人的实际文化程度分别编班(组):文盲的进行扫盲教育;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参照工农业余课本教材进行教育;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组织他们自选科目学习,包括学习外语。条件具备的,还可组织他们参加电大或函授学习。

文化教育经考核合格的,要发给证书。

第一百条 生产技术教育,要本着做什么学什么的原则,采取包教包学、技术讲座、开训练班等形式进行。还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推行技工学校或职业中学主要课程的教育。对犯人的技术教育要定期考核,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评定技术等级。在犯人刑满释放时,要发给技术等级证书。

第三节 教育原则和教育方法

第一百○一条 对犯人的教育改造工作,应当贯彻执行理论联系实际,因人施教和以理服人的原则。

第一百○二条 改造犯人的思想,应当根据案情性质、犯罪原因、出身经历、文化程度、思想特点和现实表现等情况,采取摆事实、讲道理、疏通引导的方针,进行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工作。

第一百○三条 对犯人的教育,应当采取集体教育与个别教育相结合、理性教育和感性教育相结合、监内教育与社会教育相结合的方法。

第一百○四条 对犯人进行教育,主要采取上大课,小组讨论,开座谈会,办轮训班,组织犯人到社会上参观,邀请社会人士或犯人家属作报告等形式进行。

第一百○五条 个别教育是一种有效的方法。监狱、劳改队的中队干部和各级领导干部,都应当有计划地找犯人个别谈话,针对不同情况,进行深入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

第一百○六条 对反革命犯,普通刑事犯,渎职过失犯,以及惯犯、累犯,除了进行共同性的教育以外,还应当根据他们不同的特点,有计划地进行分类教育。第一百○七条 利用各种形式进行辅助教育。监狱、劳改队应当设置广播、录音和电影放映机,中队设置电视机。影片和电视节目要有选择的放映。还应当组织犯人业余剧团、歌咏队或小型演出队,自编自演有利于改造的节目。要积极开展各种体育活动,经常组织比赛。

监狱和工业劳改队设立犯人图书馆,大队或中队设阅览室;农业劳改队以大队或中队单位设立图书馆、阅览室。图书馆要有选择地订购各类政治、文化、科技和文学艺术等书籍。阅览室要选订各种全国性发行和本地区发行的报刊杂志。并允许犯人自费订阅有利于学习改造的书报杂志。要办好墙报、黑板报。有条件的劳改单位,还可以办《劳改小报》或专刊。

第四节 入监、出监教育

第一百○八条 对于新入监(队)的犯人,要用1个月至两个月的时间集中进行入监教育。要针对犯人初入监时的思想情况,进行劳改政策、监规纪律、犯人守则、认罪服法、劳动生产、改造前途等教育。入监队实行半天教育,半天劳动。

入监队由省、市、自治区劳改局根据劳改单位的分布情况,分区设立。可以单独设立,也可以附设在一个地点适中的劳改单位。入监教育结束后,犯人由劳改局统一分配。

第一百○九条 监狱、劳改队对于刑期将满的犯人,应当进行出监教育。所在中队应在犯人刑期届满3个月开始,全面检查改造质量。要根据检查的情况,进行针对性的补课教育,以巩固改造成果,并做好出监鉴定。在释放前的半个月,要将他们集中到监狱、劳改队的出监队。由出监队适当介绍当前社会形势和有关政策,教育他们出监后应当遵守法纪、正确对待就业等问题。对出监队的犯人,可以半天劳动、半天学习,管理上也可适当放宽。出监时还应当个别了解他们对劳改工作和干部的意见。

第一百一十条 监狱、劳改队对刑满释放的人员,要经常进行改造质量的考察工作。劳改机关应当定期地组织干部,有重点地进行考察,或者主动发函与当地公安机关联系,了解释放人员的表现情况。

改造质量考察的时限,一般刑事犯为3年,反革命犯和重大刑事犯、惯犯为5年。通过考察,总结改造工作中的经验教训。

第五节 劳改积极分子委员会

第一百一十一条 在犯人中应当开展评选劳动改造积极分子的活动,结合年终评审,每年评选一次劳动改造积极分子。劳动改造积极分子的条件是:

(一)认罪服法,积极改造;

(二)遵守监规纪律,并能揭发其他犯人违反监规纪律的行为;

(三)努力学习,并能帮助其他犯人学习;

(四)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

(五)讲究文明礼貌,经常保持个人和环境卫生。根据上述条件,由中队各小组酝酿提名、评议,队务会审核,监狱、劳改队批准。并召开劳动改造积极分子大会,发给证书和适当的奖金,或给予其他物质奖励。第一百一十二条 中队建立劳动改造积极分子委员会,由本中队的劳改积极分子选出5至7人组成。下设学习、卫生、文体等小组。小组成员可以吸收有专长的犯人参加。

第一百一十三条 劳动改造积极分子委员会的任务是:在干部领导下,维护监规纪律;协助干部搞好犯人的学习、伙食、卫生和文体活动;带动犯人积极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第六节 组织领导

第一百一十四条 监狱、劳改队的党委会和狱(队)务会要把教育改造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由一名领导干部分工主管这项工作。各级领导干部都要经常深入实际,搞好调查研究,不断提高教育改造质量。

第一百一十五条 监狱、劳改队必须建立一支教育改造工作的专业队伍。要配备专职的政治、文化教员。同时,支队、大队领导和有条件的中队长、政治指导员,要亲自给犯人上政治课、作形势报告。技术教员可以由生产技术干部兼任。文化、技术教员也可以挑选改造表现较好、有一定文化技术专长的犯人担任。对兼职的文化、技术教员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予报酬。对担任讲课的犯人,要酌情给予补贴。每课时的补贴,一般可按兼职教员课时补贴的一半发给。

第一百一十六条 监狱、劳改队要选择若干有教学经验的专职或兼职教员分别成立政治、文化、技术教研室。政治、文化教研室由教育科领导,技术教研室由生产技术科领导,教育科协助。教研室的主要任务是:研究掌握各类犯人的思想特点和文化、技术水平,安排教学进度,组织教员备课,改进教学方法,总结教学经验,提高教育质量。

第六章 生活卫生

第一节 生活管理

第一百一十七条 监狱、劳改队应当认真贯彻执行革命人道主义政策,做好对犯人的生活卫生管理工作,保持犯人的身体健康,调动犯人劳动生产的积极性,促进犯人的思想改造。

第一百一十八条 合理安排犯人每天的起居、劳动、学习、文体活动等作息时间。犯人每天劳动时间一般为8小时。工业劳改队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推行每天劳动6小时的制度。农业劳改队每天学习时间一般为2小时,在抢收抢种的大忙季节,劳动时间可以适当延长。每天睡眠时间必须保证8小时。

犯人的休息日,除法定节日休息外,每周休息1天。农业劳改队在生产大忙季节,休息日可以挪前挪后。

第一百一十九条 监狱、劳改队对犯人按规定应得的零用钱和技术津贴费,要如数发给,不准挪用和克扣,也不准做为奖惩的手段。

第一百二十条 犯人的伙食费,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执行,不得挪用、克扣或大量结余。参加劳动的犯人,其粮食定量和品种,应当按照当地同类国营企业同工种同等劳动力的标准供应;不劳动的犯人,按当地居民的标准供应。犯人食堂要配备专职干部进行管理,尽力调剂改善伙食,要让犯人吃熟,吃热,吃饱,吃得卫生。要保证供应足够的开水。

外籍犯和少数民族犯较多的单位,可以单设食堂或另立食灶。

应当成立犯人伙食管理委员会,选举改造表现好的犯人担任伙食委员。在干部领导下搞好犯人伙食管理。伙食帐目要定期公布。

监狱和工业劳改队,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副食品基地,农业劳改队要划出适量土地,作为副食品基地,种植蔬菜,饲养家畜家禽,大部分供应犯人食堂。也应当划出一部分,供应干部职工食堂。

犯人食堂饲养的家畜家禽,不计价格,全部归入犯人食用,干部职工食堂不得占用。

第一百二十一条 犯人囚服的色泽和式样,由各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按照文明管理的原则,自行制定。在囚服上衣左胸前要印制小型符号,以便识别。禁止在囚服上印制“劳改”或“犯人”字样。囚服、囚被、鞋袜等要按规定及时发放。犯人自带的棉被、褥子、内衣、绒衣、背心、蚊帐、鞋袜等,应当允许犯人使用,犯人刑满释放时,囚服、囚被要全部收回。对于确有实际困难的,经劳改单位的领导批准,可不收回被褥;没有衣服替换的,可发给一套便服。

犯人用布,在御寒遮体、厉行节约的原则下,按照统一的规定,保证供应。要建立犯人被服的发放、回收、保管、使用制度。并要及时拆洗缝补,以延长使用年限。

第一百二十二条 犯人居住面积每人平均不得少于2平方米,并在3、5年内逐步达到每人平均3平方米。一般以小组为单位分间住宿。监舍要阳光充足,空气流通,防潮保暖。犯人睡眠要搭床铺或建火炕。监房要有专人管理维修。

第二节 卫生、医疗

第一百二十三条 监狱、劳改队应当设置犯人医院,分散的农业大队设医务所。

监狱、劳改队的犯人医院,在业务上接受当地卫生部门的领导。当地卫生部门应当根据医院床位的多少,按照统一的规定,供应医疗设备和药品。医务人员不足时,也可以使用受过医药专业教育的犯人。

第一百二十四条 监狱、劳改队的卫生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对犯人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定期进行消毒、防疫。有病要及时治疗,传染病要立即隔离治疗。

应当向犯人宣传吸烟的危害,号召犯人不要吸烟。对已经养成吸烟嗜好的犯人,也不要强行禁止。但要规定吸烟的时间和场所。

第一百二十五条 监狱、劳改队应当设置犯人浴室。定期安排犯人洗澡、理发、洗晒衣被。对犯人的理发,可以根据本人的意愿留短发、或剃光头。但严禁留长发或怪发型。

第一百二十六条 要建立卫生制度,每天打扫监舍,每周进行一次卫生检查,每月进行一次室内外环境卫生大检查,经常保持监内外的清洁卫生。监内院内、监舍周围和生产区的空隙地带,都应当栽树种花,美化环境。

第三节 劳保、安全

第一百二十七条 组织犯人生产要注意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对参加劳动的犯人,应当按照当地同类国营企业同工种的规定标准,发给劳动服和劳动保护用品、保健食品。并要做好犯人的冬季防寒保暖、夏季防署降温工作。

第一百二十八条 工业劳改队,特别是矿山劳改队,要加强对犯人的安全教育,建立安全生产制度,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要严格防止发生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由于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七章 考核奖惩

第一百二十九条 要按照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对犯人实行赏罚严明的奖惩制度。

第一百三十条 对犯人要建立考核制度。每周开一次生活检讨会,每月进行一次思想检查,每季进行一次评比,年终进行一次全面评审。对每一个犯人都要用记分方法建立考核簿,具体记载每次检查、评比的好坏表现。平时有突出的好坏表现情况,也应当随时加以记载,作为考核奖惩的依据。

第一百三十一条 对犯人的奖励、惩罚,必须实事求是,严肃认真,准确及时,真正起到促进改造的作用。奖励或惩罚的人数都要从实际出发,不要硬性规定百分比。

第一百三十二条 对犯人进行处罚时,要严格区分现行破坏与责任事故,无理取闹与正当申诉,重新犯罪与违犯监规,哄监闹事与偶尔对抗等界限,对一时弄不清性质的,可暂缓处理。

第一百三十三条 犯人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当给予表扬、记功或物质奖励:

(一)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劳动,确有认罪服法表现的;

(二)向干部反映真实情况,在防止其他犯人的违法破坏活动上,有一定立功表现的;

(三)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的;

(四)节约原料,爱护公物有显著成绩的;

(五)革新或传授生产技术有一定成效的;

(六)在防止或消除灾害事故中,有一定贡献的;

(七)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人民的行为的。

第一百三十四条 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犯人,应当给予警告、记过或禁闭等行政处罚:

(一)散布淫秽言论,传播犯罪手段的;

(二)散播反动言论,或拨弄是非,妨碍其他犯人改造的;

(三)拉帮结伙,打架斗殴,情节严重的;

(四)聚众赌博,酗酒闹事,或偷盗公私财物,屡教不改的;

(五)拉扰落后,打击犯人中积极改造的;

(六)消极怠工,违反操作规程,屡教不改的;

(七)有意损坏生产工具的;

(八)有其他严重违犯监规纪律行为的。

第一百三十五条 对上述第一百三十三条、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奖励或惩罚,必须由中队队务会集体讨论,报请监狱、劳改队主管领导审核批准。

第一百三十六条 犯人在改造期间,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当依法减刑或假释:

(一)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改造,对所犯罪行确有悔改表现的;

(二)揭发检举监内外反革命分子或其他刑事犯罪分子的重大破坏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在生产中有发明创造或有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抢救国家财产,消除灾害事故,或制止罪犯逃跑、行凶等破坏活动,有立功表现的。

对生产技术有发明创造的犯人,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发给奖金。一半发给本人,一半做为劳改机关教育经费的收入。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有下列破坏行为之一的犯人,应当依法惩处:

(一)进行暴动或组织反革命集团的;

(二)进行凶杀、纵火、投毒的;

(三)逃跑或组织逃跑的;

(四)公开抗拒劳动,屡教不改的;

(五)有意进行诬陷,或传授犯罪伎俩,教唆他人犯罪,情节严重的;

(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七)破坏生产或其他破坏行为,构成犯罪的。

公安部关于颁发《监狱、劳改队管教工作细则》、《对罪犯教育

改造工作的三年规划》和《犯人生活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1982年2月18日)

现将第八次全国劳改工作会议讨论修改的《监狱、劳改队管教工作细则》(试行)、《对罪犯教育改造工作的三年规划》和《犯人生活卫生管理办法》(试行)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这三个文件,是劳改工作方针、政策的具体化,对于加强劳改工作的基础建设,改进对罪犯的管理教育,将会起到重要作用。为了保证上述文件的贯彻落实和不断的完善补充,各地公安机关要建立定期的检查制度,并在实践中发现和研究新的情况,提出修改意见,及时告诉我们。

《监狱、劳改队管教工作细则》(试行)、《犯人生活卫生管理办法》(试行)发至劳改中队,《对罪犯教育改造工作的三年规划》发至监狱、劳改支队(独立大队)。

附件一:《监狱、劳改队管教工作细则》(试行)

附件二:《犯人生活卫生管理办法》(试行)(略)

附件三:《对罪犯教育改造工作的三年规划》(略)

特殊学校的灵魂改造 省一监罪犯教育改造工作纪实

2007年08月29日 11:12:52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浙江在线08月29日讯 提起监狱,很多人就会想到高墙电网,脚镣手铐。实际上,监狱是一所特殊的学校,将一批批“择劣录取”的“学生”,通过教育改造转化为合格的公民,成为和谐社会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

职业技术教育:罪犯再社会化的“绿卡”

“要是入狱前有这门技术,我就不会去偷盗了!”母亲探亲时,李林权忍不住发出了这样一声感叹。

今年35岁的四川人李林权,28岁时随老乡来浙江打工,由于没有技能,找不到好的工作,没多长时间就走上了歪路。2003年被判刑入狱。入狱后,监狱鼓励李林权参加监狱服装技能培训。经过培训,李林权先后获得了初级、中级缝纫资格证书。

如今,还没有刑满的李林权,就不断收到社会服装企业抛来的绣球,以丰厚的待遇要求他刑满后加盟。

像李林权这样,还没跨出监狱大门,就不愁就业“婆家”的罪犯已越来越多。这得益于省一监良好的罪犯职业技术教育政策。监狱开设了各类机械工艺、电脑维修、烹饪、花卉养殖、电工等20余类职业培训班,刑满释放罪犯获证率达100%,其中,有31%的罪犯获得两门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河南起重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是赴监狱招聘大军中的典型代表。“1997年,公司正式成立后,由于缺少技术人才,我们生产不出一米链条。”老板魏建峰说,“周总来了之后,不到一个星期,我们就有了第一批成品链条。”老板说的周总,是省一监1997年刑满释人员周中华,他在监狱学到了一手过硬的编链技术。周中华到公司后,以其精湛的技术和良好的管理能力,得到了同事的一致好评,很快被提拔为技术副总。两年后,因其业绩突出,公司还奖励给周中华一套商品房。

尝到甜头的老板,很快就产生了把省一监作为人才培养后方基地的想法。现在,公司里已有10余名省一监刑满释放人员,这些人绝大多数是技术骨干。

省一监通过职业技术教育的形式,为罪犯配备通往社会的“绿卡”。据监狱调查显示,省一监罪犯刑满后重新就业率达到80%以上,重新犯罪率水平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心理咨询与矫治:修复扭曲的心灵

罪犯涂国兵每天晚上都会对着日光灯发呆,一句话也不说,只是默默流泪。涂国兵犯的是贩卖毒品罪,警察抓捕那天,他将毒品分开藏匿,部分藏到了女友的枕头里,结果女友以私藏毒品罪被判刑入狱。

“她根本不知道这件事,我对不起她!”针对涂国兵的心理问题,监狱心理咨询师一方面鼓励其积极走出心理阴影,另一方面,建议以“书信宣泄”的办法,将对女友的愧疚之情写出来,以求得女友的理解。同时指导其摆正认知,振作起来,早日刑满出狱,弥补对女友的伤害。一个月后,涂国兵的心理问题得到了有效的控制,开始走上了积极改造的道路,并获得了减刑。

处于服刑状态下的罪犯,易产生紧张感、压抑感、人际关系不良等心理问题,同时,会引发一系列家庭问题,罪犯心理咨询与矫治工作便应运而生,并逐渐成为继管理、教育、劳动之后的第四大教育手段。

2005年,省一监创建全省监狱系统首家罪犯心理矫治实验基地,培训了11名国家专业心理咨询师,全方位保障罪犯的心理健康。

两年来,先后进行了2000多人次的心理测量并建立心理档案,1000多人主动寻求心理帮助,心理咨询有效率达98%以上,一些长期困扰罪犯的抑郁、焦虑、适应性不良等倾向性心理问题得到了有效缓解。今年1月4日,省一监正式被命名为省级罪犯心理矫治实验基地。

自学考试:监狱也能培养大学生

罪犯江灵,是省一监的名人:5年时间里,参加国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共获得两个专科、一个本科毕业证书,共计52门科目,成了名副其实的自考状元。

11年前,还是大学生的江灵因偷盗被判无期徒刑。巨大的人生反差,几乎将他击倒。也是这一年,监狱在省市两级自考办的支持下,开设了全省首家监狱自考点。江灵被点燃了激情。

此后的5年,江灵几乎将所有的时间都花在了自学考试上。他先后报考了市场营销专科、古代汉语文学专科、心理健康教育本科三个专业,累计52个科目,全部一次性通过。由于自考成绩出色,江灵已累计获取减刑三次,还有8年就要刑满了。

到去年为止,省一监共有2327人次参加了自学考试,23人获得了大专以上毕业证书,省一监自考点也多次被评为省市优秀自考点。

随着自考工作的深入,监狱文化改造人的作用进一步显现。罪犯洪小秦以初中文化水平参加了自考,获取了大学毕业证书,他说:“自考让我学会了两样东西,一是学会了坚持与拼搏,二是学会了想问题、办事情的正确方法,现在想想以前的犯罪,太不应该了!”同时,还有些罪犯将自学考试掌握的知识进行现实运用,搞起了发明和“QC”攻关。目前,监狱已有5个发明专利,两个华东地区优秀“QC”攻关小组。

监区文化建设:催化新生的精神力量

罪犯郑宁就要刑满了,同犯帮他整理物品时,发现了一张在校大学生寄来的贺卡,上面写着:感谢郑大哥的资助,让我完成了大学学业,好人一生平安。在一再追问下,郑宁终于道出了自己4年来一直资助一名贫困大学生的事实,此事在同犯中被迅速传为佳话,全监罪犯自发地发起了向郑宁学习的活动。

罪犯许项兵,6年前开始,每年将所有的稿费捐献给贫困山区的孩子。

罪犯林庆栋是残疾人,自己条件并不好,每年还是尽己所能帮助社会流浪儿,让他们重新回到课堂。

„„

曾经劣迹斑斑的罪犯,如今却成了爱心天使。这要从监区文化建设说起。

监狱结合罪犯思想政治教育实际,先后开展了一系列主题教育,通过举办读书演讲、亲情帮教、算亲情债、向被害人忏悔等活动,罪犯的诚信意识、亲情感恩意识、自律意识得到明显提升。

罪犯吴建强,醉酒后犯故意伤害罪,导致了被害人死亡。其不服罪现象较重。在亲情感恩教育活动中,通过监狱民警耐心细致的教育,吴建强终于转变了想法。他在写给被害人家属的信中,进行了深刻的忏悔。他说,只有这样,自己的灵魂才能得以平静。

走进省一监罪犯文化活动中心,电脑、家庭影院、大背投彩电、卡拉OK机等一应俱全。墙面上“心灵驿站,放飞心情”八个大字别有意味。

省一监通过优化监管改造环境,培育和谐监区文化氛围,使置身其中的罪犯受到了良好的环境熏陶,催化了新生的精神力量。(文中人物为化名)

宁波市市属监狱积极推进罪犯教育改造工作社会化

作者: 市局监狱管理处 | 发布时间: 2007-09-17 | 信息来源: 宁波市司法局 |

近年来,宁波市黄湖、望春监狱积极推进罪犯教育改造工作社会化,取得了初步成效。

——与社会联合办学。充分借助社会劳动部门和教育机构的力量加大对罪犯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的力度,为罪犯出狱后尽快适应社会和择业谋生打下基础。先后与市、县、区劳动部门、省、市教育部门等单位联合办学,对罪犯进行正规、系统的职业技术培训。仅今年上半年黄湖监狱就有775名罪犯通过技术教育,获市劳动部门颁发的职业培训技术证书,获证率达99.7%。经省、市自考办同意,黄湖、望春监狱都在狱内设立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点,黄湖监狱今年上半年有42名学员取得了37门大专以上自学考试合格证书。一部分罪犯出狱后利用在狱内学到的技术和知识成了致富能手。

——开展“结对帮教”活动。近年来,监狱机关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社会帮教工作的意义,沟通了大墙内外的了解,激发了社会各界对罪犯教育改造工作的关注和参与罪犯帮教的热情。许多社会知名人士、大中专学生和致力于罪犯帮教工作的志愿者走进高墙与罪犯结成帮教对子,通过会见、书信、座谈、开展联谊活动等多种方式,与罪犯交流思想、畅谈人生、传授技艺、共话未来。罪犯亲切地称帮教志愿者为“编外管教”。结对帮教罪犯在“编外管教”的教育帮助下有了明显的进步。

——聘请心理学专家对罪犯进行心理矫治。与高校心理学教师合作在监狱开设了“罪犯心理咨询门诊和心理咨询信箱”,与人民警察共同设计罪犯的心理矫治方案,举办心理健康知识讲座。这项工作的开展,不仅弥补了监狱心理矫治工作技术力量的不足,及时有效地消除了部分罪犯的心理障碍,而且为预防监管事故提供了科学信息,增强了个别教育的主动性、针对性、进攻性和有效性。

——大力开展亲情帮教。对罪犯而言,他们入狱后最大一个愿望就是渴望得到家人的谅解和关心。监狱通过各种方式让他们与家庭成员直接交流,使罪犯切实体会到亲人的温暖和关怀,不仅有利于增强罪犯接受改造的内动力,而且是对残缺家庭功能的一种补偿,有利于他们家庭乃至社会的稳定。因而,黄湖、望春监狱不失时机抓住多个契机动员罪犯家属参与到帮教中来,通过签订帮教协议书、召开座谈会、特优聚餐等多种方式对罪犯实施亲情教育,使罪犯受到感化和激励。

——组织开展法律服务进监狱活动。黄湖、望春监狱先后与市法律援助中心等法律服务机构组织了大墙内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活动,为罪犯释疑解惑,帮助罪犯解决离婚、家庭财产纠纷、子女监护等方面的法律问题,为罪犯提供法律帮助。

——发挥监狱与社会教育改造人的互动效应。望春监狱先后组织改造积极、表现突出的服刑人员出监参观北仑港、宁波大剧院、日湖公园、城市展览馆、国际会展中心等,让久别社会的浪子感受社会的发展变化,增强改造积极性,激发早日回归社会的愿望,收到了事半功倍之效。黄湖监狱发挥警示教育基地的作用,把法制宣传教育融于罪犯的现身说法忏悔中。自警示教育基地建立以来,全市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有11000余人到黄湖监狱接受警示教育。这种特殊形式的教育不仅给社会人上了生动的法制教育课,还使参与活动的罪犯从中受到更大的教育,对自身违法犯罪产生更为深刻的认识。这种监狱与社会教育改造人的互动效应得到了社会的广泛认同。

监管工作无小事

安全为先,安全为天,稳定压倒一切。局长李跃万曾这样告诫监狱系统各级领导和民警:“做监狱的工作,事无巨细都要亲力亲为,容不得有半点马虎。监狱的工作如何体现‘政绩’,关键就是监狱安全稳定,关键就是抓好罪犯的教育改造,关键在于如何提高改造质量,完成好刑罚执行任务,把大多数罪犯的思想转化过来,使他们回归社会后不再重新犯罪。”

在漳州监狱采访时,十七中队中队长黄俊熙讲了一件民警换针的“小事”。

十七中队参加劳动改造的罪犯有200多名,他们参加服装设计和制作劳动。每天200多人的劳动车间断针换针是再经常不过的“小事”。为了避免罪犯利用换针的空档私藏断针自杀或行凶,中队值班民警对每个断针换针的罪犯进行造册登记。有时值班民警一天要帮助换200多枚针,往返值班室400多趟。如果把全省监狱各中队换针的数量相加起来,全省监狱每天要换十万枚以上的针,而值班民警往返值班室要20万趟以上。

就是这样一件“小事”,监狱民警天天做,一丝不苟,做到断针与原针数量相符,一针都不能少半针都不能漏。监狱安全无小事的道理已在广大民警的心中生了根。

因人设岗调动改造积极性

去年5月1日,《罪犯考核和奖惩规定》出台。新规定的一个亮点,就是加大了对罪犯思想教育和遵守监规纪律考核的比重。规定要求根据罪犯的身体状况、劳动能力合理设定劳动量,并实行奖分与扣分相结合,奖勤罚懒,充分调动罪犯劳动改造的积极性。

武夷山监狱罪犯李某51岁,患有风湿病且腿脚不灵,如遇刮风下雨便会手脚发酸发麻。中队民警了解情况后,马上送他到医院就医,并给他安排了相对轻松没有指标任务的剪线头的活。永安监狱罪犯王某患有高血压病,经常头晕头痛,但他文化程度较高,中队便安排他搞卫生并兼理罪犯劳动帐务的轻松活。

一名姓苏的江西籍罪犯向闽西监狱监狱长朱苏闽写了一封信,反映自己眼睛近视,看不见针孔,还龋了两颗牙齿,久痛不治,不能与其他正常人一样干针车活,请求调整劳动工种。

一封普通的来信,引起了监狱领导的高度重视。党委会上,监狱领导认为,服刑的罪犯中,年纪大的,老眼昏花的,大脑迟钝的,手脚缓慢的,还有龋牙等病症的罪犯,在工作、生活上应予适当照顾,有病的应予治疗。

但是,监狱医院没有专门的眼科和口腔科医生,缺乏治疗仪器和条件,怎么办?领导们一合计,马上派人与龙岩市博爱医院联系,商定每周二、五由博爱医院派专家到监狱全天坐诊,为患有眼疾和口腔疾病的罪犯诊治。

以人为本是监狱执法的根本理念。现在,监狱内这些在常人眼里是“小事一桩”的事情摆上了监狱党委的议事日程,变成了事事有人管的“大事”。各监狱一系列实在有效的举措,极大地感化、教育了罪犯,使监狱出现了空前未有的罪犯积极改造的局面。

“如何让“改造钉子户”认罪、知罪、悔罪,让他们从对抗改造转变为自觉地接受改造?”;“如何降低短刑期和即将刑满释放的服刑人员的违纪率?”;“如何转化服刑人员的焦虑情绪,缓解服刑人员的“监狱痴呆”症状?”;“怎样才能有效提高服刑人员的改造积极性?”……这些都是广东省高明监狱针对服刑人员教育改造建立的QC课题。QC攻关是针对企业质量管理的专用词,监狱还能搞“QC活动”,而且还是用在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中?这可是件新鲜事,近日,记者带着疑问和好奇来到高明监狱采访。在高明监狱举行的“教育改造QC成果发布会”上记者了解到,为了积极探索解决教育改造罪犯中的难点、热点问题的新方法新途径,高明监狱从2007年初开始在各监区全面开展“教育改造QC活动”(以下简称“QC活动”),将在企业中盛行的“QC小组攻关”这一手段用在教育改造工作中。

改造质量是关键环节

QC小组即质量管理小组,简称QCC或QC,是推行全面质量管理的非常重要的一种组织形式和活动。高明监狱监狱长李建平告诉记者,监狱可以理解为一个特殊的企业:改造罪犯是监狱的宗旨,提高罪犯改造质量是监狱的中心工作。因此,监狱改造罪犯的过程类似于企业的产品生产过程:“原料”是在押的服刑人员,“产品”是刑满后出监的罪犯,“顾客”就是整个社会和政府。李建平说:“改造罪犯同样存在一个质量问题,“QC攻关”是一种科学的方法和理念,可以将它延伸到监狱的教育改造和管理等方面。”因此,提高改造质量就成为“QC活动”的关键环节。

“为此,监狱不仅对“QC小组”的组建、活动、管理、培训、成果发布、评选和奖励等拟定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外,还专门加强了对警察的业务培训。”李建平说,监狱专门邀请“QC活动”方面的专家为全监狱120多名业务骨干进行了专业培训,来提高干警的理论水平和运用QC方法进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选派34名干警参加广东省监狱局举办的心理咨询师资格认证培训班培训。

广东省监狱管理局教育处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服刑人员中有一小部分人的教育改造是有较大难度的,他们中有拒不认罪、无理缠诉,或者打击先进、拉拢落后、经常散布反改造言论;有屡犯监规、抗拒管教;有自伤、自残、自杀危险;有逃跑、行凶、破坏等犯罪倾向;有重大犯罪嫌疑,隐瞒真实姓名、身份的罪犯。因此,这些服刑人员是危害监管安全的定时炸弹,监狱干警将他们称为“改造钉子户”。

改造钉子户是主攻方向

据介绍,“改造钉子户”是“QC攻关”的主攻方向。高明监狱各监区先根据监管改造需要选择有代表性的服刑人员成立课题和相应的QC小组;然后从行为表现、身份意识、对待学习的态度等方面对具有上述行为的服刑人员进行分析;再从认罪服法、文化程度、行为规范、劳动改造、内务卫生等方面确定具体的转化目标;接下来从罪犯心理、行为习惯、管理、制度、环境五个大的方面分析该服刑人员成为“改造钉子户”的原因,每一方面又层层剖析到末端原因为止;再对上述末端原因进行验证,找出主要原因;再下一步就是根据确定的主要原因,逐个制定好转化对策,落实有针对性的对策措施,明确实施时间、实施人、实施方法;每一项对策实施后,再分别进行检查是否达到预期效果,并采取进一步措施来巩固转化效果;最后进行总结,“QC攻关”中好的作法将被纳入有关制度进行推广。

对“改造钉子户”李某某的“QC攻坚”就是高明监狱在该项活动中取得成效的成功个例之一:高明监狱心理矫治科科长陈兰珍告诉记者,贵州籍服刑人员李某某因犯抢劫罪于2001年9月进入高明监狱服刑。在没有开展“QC活动”之前,双腿残疾无法正常行走的李某某是全监狱出了名的“改造钉子户”,对抗改造的态度极其恶劣:入监之初,他故意把大小便都拉在自己的床上,目的仅仅是为了就是给管教干警增添麻烦和恶心;同时,他性格非常暴躁、好斗、猜疑性强,经常与其他服刑人员发生争吵,甚至大打出手。去年初,监狱组建了以分管教育的监狱领导为组长,心理矫治科、刑罚执行科、十五监区有关警察为组员的“攻必克QC小组”,对李犯进行挂牌攻坚。

经过详细、综合的分析,“QC小组”找出李某某对抗改造的主要原因:文化低、性格暴躁、缺少亲情、认知偏执、管理不够科学。随后,“QC小组”针对上述原因逐个制定好转化对策:

一、提高文化水平;

二、实施心理矫治;

三、认知教育;

四、加强亲情帮教;

五、完善管理手段。

经过半年多有针对性的攻坚活动,李某某发生了明显的转变:纪律方面从原来的经常违纪被扣分转变为自觉遵守监规纪律,至今未被扣过分;从原来的不识字到能够识字1500个、能写家信;从以前的粗话脏话不离口转变为现在讲话用词都比较文明;内务卫生方面从以前的脏乱差转变为现在的监室内前3名。

据悉,高明监狱从2007年初以“改造钉子户”和其它难点问题为重点,有针对性地选择了74个QC课题活动。通过一年来的规范运作,目前已取得了明显的效果:71名“改造钉子户”经“QC小组”挂牌攻关后共转化58名;同时在重点服刑人员管理教育中取得了成效,有效降低了重刑、短刑期和临出狱服刑人员的违纪率,全监服刑人员违纪率降低到0.48%,全面提高了罪犯改造质量,确保了监狱安全和稳定。

李建平监狱长告诉记者,监狱的干警们通过参与“QC活动”,围绕教育改造工作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干警们的改造质量意识、监管安全意识和工作责任感得到不断强化,干警们的潜力被充分发掘。

广东省司法厅副厅长何铭清表示,科学认识罪犯是科学改造罪犯的前提和基础,只有科学地认识了罪犯,才能真正地改造好罪犯,针对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组建“QC小组”进行挂牌攻坚,为监狱提供了科学认识罪犯和改造罪犯的新途径。

行刑目的即刑罚执行目的,是指国家刑罚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所预期达到的结果(效果)。我国刑罚执行目的为何,我国刑法学界直接论述的并不多见,而且一般都是将其作为刑罚目的的一部分来进行研究的。刑事执行法学界就行刑目的的现有认识也不尽相同。大致说来,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

一是惩罚说,认为惩罚是刑罚的本质属性,而行刑的目的就是要使罪犯的自由和权利受到限制和剥夺,从而使其体验到惩罚的痛苦;

二是改造说,认为判处罪犯刑罚,并不是单纯为了追求报复的目的,而是通过对罪犯进行惩罚的手段,以达到改造罪犯、使其重新做人的目的;

三是预防说,我国刑法学界通行理论认为刑罚目的在于预防犯罪,包括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行刑作为刑罚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其目的必然包含在刑罚的目的之中,并为其所吸收,故行刑的目的也在于预防犯罪;

四是双重目的说,认为行刑的目的是双重的,既有惩罚罪犯的目的,也有教育改造罪犯的目的;

五是三重目的说,认为行刑要达到三个目的即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他们重新犯罪;教育和警戒社会上的不稳定分子,使他们不致犯罪;增强广大群众的法制观念,鼓励同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

六是预防和消灭犯罪说,认为行刑的目的在于把罪犯教育改造成为新人,从而达到预防犯罪,并最终消灭犯罪,从而达到保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目的;

七是根本目的与直接目的说,认为行刑的根本目的是预防犯罪,保卫社会,直接目的是惩罚犯罪、伸张正义,预防犯罪和改造罪犯三项内容。

上述这些看法,既有对属性与目的之间的关系认识不清,也有对效应与目的认识不同所导致的,还有对行刑目的与刑罚目的关系模糊所影响的。准确界定行刑目的还是应以刑罚目的为起点。因为行刑目的取决于刑罚的目的,以刑罚目的为指导,可谓刑罚目的的下位概念;刑罚的目的内在地涵盖刑罚执行目的,并且要通过刑罚执行来实现。同时,刑罚目的落实在刑罚权运行的不同环节也应有所侧重。

一、刑罚目的研究的简要回顾与评析

在西方法学史上,关于刑罚目的的学说可谓源远流长,可一直追溯至古希腊。近代随着刑法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的诞生,刑罚目的更是成为众所关注的热点,形成名目繁多、异彩纷呈的学说、学派。根据其中心点的不同,大体上可以分为以绝对主义和报应思想为基础的报应刑论,以功利主义和预防思想为基础的目的刑论以及折衷调和报应与预防思想的一体论。在我国刑法学界,刑罚目的的研究也是素有争论的一个课题,形成许多见解和学说,诸如惩罚改造说、教育改造说、双重预防目的说、刑法功能发挥说、直接目的与终极目的说、直接目的与终极目的说、刑罚目的二元论、三目的说等。[2]这些认识的分歧主要由于对刑罚目的的概念界定有所不同以及对刑罚目的与刑罚属性、刑罚目的与刑罚功能、刑罚目的与刑罚价值之间的关系的不同认识所导致的。

(一)关于刑罚目的之概念

总体而言,刑罚目的有狭义、中义、广义之说。狭义说认为刑罚目的即刑罚适用的目的,中义说认为刑罚目的是制定和适用刑罚的目的,而广义说认为刑罚目的不应仅仅局限于刑罚适用阶段,而应包括刑事法律活动的所有阶段,既包括刑罚的制定、适用和执行阶段。[3]这三种观点的共同之处在于,都是从动态的角度去考察并揭示刑罚目的的内涵;不同之处在于对刑罚目的外延、作用范围的界定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广义说界定的外延最为宽泛,其将刑罚目的界定为国家在整个刑罚的确定和运用过程中所预期达到的目的,贯穿于刑罚权运动的全过程,指导从刑事立法到刑事审判到刑事执行等刑事法律活动的各个环节,使得立法机关制定刑罚、司法机关适用刑罚、行刑机关执行刑罚都有着一个统一明确的目标,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这样理解刑罚目的,自然可以引申刑罚目的的三大作用:对刑事立法的制约作用、对刑罚适用的决定作用和对刑罚执行的指导作用。[4]如果将刑罚目的仅限定为量刑阶段,抑或刑罚的制定和适用阶段,无异于将一个有机联系的国家刑罚权运作活动整体加以人为割裂,这样界定刑罚目的,“视野不免狭窄,且不合实际”,所以,从广义的层面界定刑罚目的,已成为越来越多的刑法学者之共识。[5]明确刑罚目的之概念,显然也有助于准确界定行刑目的之内容及其与刑罚目的之关系。

(二)刑罚目的与刑罚属性之间的关系

属性与目的不能混为一谈,属性是事物本身所固有的一种性质,是一种客观实在;而目的是人们从事某一活动时所预期达到的结果,是一种主观愿望。刑罚属性是刑罚所固有的、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是刑罚区别于其他事物的性质。惩罚(Punishment)一词与“刑罚”实为同义词,惩罚的内涵是有合法惩罚权的人使他人遭受某种痛苦、折磨、损失、资格损失或其他损害,所以,惩罚应该是刑罚的本质属性,而非刑罚目的。一般认为,刑罚既有其自产生时就存在并且永恒不变的属性,也有随着时代变化而新增加的属性,前者就是刑罚的惩罚性,而后者是指刑罚的教育性。[6]可以说,惩罚是任何时代、任何一种刑罚方法都必须具有的属性,离开了惩罚性、痛苦性,则刑罚也就不成其为刑罚。而刑罚的教育属性主要是近现代自由刑发展、演进的成果和标志,体现为对罪犯的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能教育等。可见,作为客观实在的刑罚属性与作为主观概念的刑罚目的是内涵不同的两个范畴。当然,这种认识并不否认刑罚目的与刑罚属性的密切关联,二者的关系可以用哲学上的意识与存在的关系来说明,简言之:刑罚目的是由刑罚属性所决定的,是刑罚属性在人们头脑里的认识和反映。报应是人类正义观念的表达,是对所受损害之回复、回报或补偿,常常作为惩罚之目的。但刑罚目的又不是消极地被刑罚属性所左右,如同意识可以反作用于存在一样,刑罚目的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作用于刑罚属性,如果将刑罚目的单纯地确定为报应,必然会使刑罚的惩罚属性过度膨胀,从而导致刑罚的过苛和浪费;反之,如果认为预防犯罪是刑罚的唯一目的,那么则又会忽略甚至牺牲刑罚的惩罚属性,使犯罪人不再被作为人,而是被当成了实现某种功利目的的工具和手段,这样势必会葬送刑罚的生命――公正。

(三)刑罚目的与刑罚功能

将刑罚目的与刑罚功能相混淆,也是导致刑罚目的争议不休的原因之一。刑罚功能即指国家创制、适用与执行刑罚所可能产生的积极的社会作用。我国刑法学界一般认为刑罚具有以下功能:[7]根据刑罚对社会上不同的人可能产生的积极作用不同,将刑罚的功能分为对犯罪的功能、对犯罪被害人的功能和对社会上其他人的功能。其中对犯罪人的功能包括惩罚功能、改造功能和感化功能;对犯罪被害人的功能包括安抚功能和补偿功能,对社会上其他人的功能包括威慑功能、教育功能和鼓励功能。可见,诸如改造、教育、威慑等都属于刑罚的功能,而非刑罚的目的。正因为刑罚具有上述诸项功能,才能实现刑罚预防犯罪之目的。至于将“消灭犯罪”作为刑罚目的之论点,无疑过分夸大了刑罚的作用,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刑罚虽然是为惩治与预防犯罪而产生的,但刑罚决不是治理犯罪的唯一手段,甚至不是主要手段,对于犯罪现象应当实行综合治理。而消灭犯罪的目标,取决于犯罪产生的政治、经济等社会条件的消失、有待于社会生产力的高度发达。刑罚只能在一定程度上抑制犯罪,使其不至于危及社会的根本生存条件,而不可能完成消灭犯罪这一宏大目标。

廓清刑罚目的与刑罚属性、刑罚功能之异同,显然有助于界定刑罚目的之内涵,诸如惩罚说、改造说、预防与消灭犯罪说、双重或多重目的说等由于存在这样或那样的不合理性,而难以被人们所接受。我国刑法学界比较普遍地认同“预防说”,即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包括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两个方面。[8]特殊预防是针对犯罪而言,即通过对犯罪人适用、执行刑罚,预防其再次犯罪;一般预防是针对社会上其他人尤其是潜在犯罪人而言的,即通过制定、适用和执行刑罚,防止社会上其他人实施犯罪。

这里有必要提及的是报应是否应作为刑罚的目的。报应(Retribution)是指对某一事物的报答或者反应。有学者指出,在刑法理论中,作为刑罚目的,报应是指刑罚作为对犯罪的一种回报、补偿的性质以及对此的追求。[9]报应是一种十分古老的观念,作为一种刑法理论形态,其经历了从神意报应到道义报应,再到法律报应这样的一个演进过程。尽管在各种报应刑论之间存在理论上的差异与分歧,但贯彻始终的是报应的基本精神,即根据已然之罪确定刑罚及其惩罚程度,追求罪刑之间的对等性。报应首先是刑罚正义的体现,其一方面要求将刑罚惩罚的对象限于犯罪人,而不能适用于没有犯罪的人,即所谓的有罪必罚、无罪不罚,用报应限制刑罚的适用范围,这是报应刑的质的要求;另一方面,报应还要求将刑罚的惩罚程度与犯罪人所犯罪行的轻重相均衡,对犯罪人的刑罚惩罚不能超过犯罪的严重性程度,即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用报应限制刑罚的适用程度,这是报应刑的量的要求。可见,报应是同现代刑法所遵循的罪刑均衡原则是相一致的。如前所述,在刑罚目的问题上,长期存在的报应主义(绝对理论)和预防主义(相对理论)之争,前者坚持以报应为刑罚之目的,后者主张以预防为刑罚之目的,两者均具有相应的合理性,但又都具有自身难以克服的局限性,即均未能完整地涵盖全部的刑罚意义与目的,而且由于在单一理论(目的)之过分强调,反而在刑法实务上造成各种弊端,在刑罚理论上造成新的新旧学派对垒,因此,由于刑事司法实务的需要,有学者提出折衷之论、综合理论,[10]亦即我国有学者所论及的刑罚目的“二元论”[11]或者“一体论”。[12]其基本内涵在于:报应与功利都是刑罚赖以生存的根据,刑罚既回顾已然之罪,也前瞻未然之罪。对于已然之罪,刑罚主要以报应为主,而对于未然之罪,刑罚以预防为主。在预防未然之罪上,刑罚的目的既包括防止犯罪人再犯罪的个别预防,也包括阻止社会上其他人的一般预防。这种理论致力于调和报应与预防两大思想,使其兼容于一体,是具有多元刑罚目的观的刑罚理念。因此,刑罚的报应、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功能均能涵盖在综合理论之中,在报应与预防的调和中,报应刑罚再也不具如绝对理论中的绝对性,而是以公正的报应来产生社会心理学上的威慑功能,因而更能达到相对理论中所强调的预防目的。同时,在报应刑罚之外,尚顾及罪犯的再社会化。[13]这些正是一体论的生命力所在:报应体现了刑罚目的中的正当原则,而预防体现了刑罚目的中的效率原则。如前所述:如果将刑罚目的单纯地确定为报应,必然会使刑罚的惩罚属性过度膨胀,从而导致刑罚的过苛和浪费。反之,如果将预防犯罪作为刑罚的唯一目的,那么难免又会忽视甚至牺牲惩罚这一刑罚本质属性,使犯罪人不再被作为人,而是被当成了实现某种功利目的的工具,从而势必会断送刑罚的生命――公正。报应与预防的关系在更深层次上就是正义(公正)与功利的关系,刑罚所应追求的目的应当是公正的功利,公正以功利为基础,功利以公正为边界。

二、行刑目的之界定

兼顾报应与预防的刑罚目的,同时也必然涉及报应与预防的如何统一问题,亦即预防为主还是报应为主,而且在预防论内部也存在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的关系等问题,理论上尚有不同的认识。如既有以报应为主预防为辅的观点,[14]也有偏重特殊预防的基础上兼顾报应的看法。[15]笔者在这里并无意具体评析报应与预防即公正与功利谁主谁辅,但要一点是比较明确的,即在刑事法律活动中兼顾刑罚的报应与预防的同时,在刑事法律活动的不同阶段,对报应和预防(包括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又是有所侧重的。在刑事立法即刑罚创制阶段,立法者主要考虑的是用什么样的刑罚来遏制犯罪的发生,一般预防处于主导地位,同时对一般预防即遏制犯罪的追求又不能超过报应的限度和特殊预防的需要,避免刑罚过苛过严和刑罚资源的浪费;在刑事审判即刑罚裁量阶段,司法者根据行为人罪行的性质、轻重等来决定是否适用刑罚以及刑罚的种类、轻重,此时,已然之罪成为判断的主要对象,同时兼顾未然之罪,即以报应为主,同时兼顾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在刑事执行即行刑阶段,行刑者应当根据服刑人员的人身危险性以及犯罪性质、情节,采取有效的矫正措施,消除其再犯可能性,此时,未然之罪应成为行刑机关主要考虑的对象,特殊预防成为行刑活动的主要目的,同时,特殊预防的目的以及在此目的指导下的行刑制度、措施同样受到报应与一般预防的限制,最为典型的体现如减刑、假释的适用限制性规定,以避免过分追求特殊预防而损害刑罚的正义。意大利刑法学家杜里奥•帕多瓦尼教授在刑罚理论上也是一体论者,他认为刑罚不是一种僵死不变的东西,而是一种变化着的事物,刑罚在不同阶段应有不同的作用或者说侧重追求不同的目的:它在刑法的立法、审判与执行阶段分别表现为法定刑、宣告刑与执行刑,在刑罚的法定刑阶段主要发挥一般预防作用,同时基于一般预防的需要而确定法定刑应该受到罪刑相适应和特别预防的需要的限制;在刑罚的宣告阶段主要是“通过诉讼程序使犯罪人受到刑事追究来树立榜样,以确保并实现法定刑的威慑作用”,但在具体决定犯罪人的刑罚时,其标准应该是“报应”与“特殊预防”;在刑罚的执行阶段,因为刑罚的实际执行是基于一般预防的需要而确定的法定刑之可信性与严肃性的保障,故行刑活动本身就具有一般预防作用,“然而,在从整体上说,这一阶段应着重发挥刑罚的特殊预防功能”,行刑意味着刑罚“进入了采取最合适的方式来防止其将来再犯罪的阶段”。[16]所以,在执行生效裁判所确定的刑罚过程中,在综合考虑一般预防与报应要求的基础上,人们主要是根据特殊预防的需要,来决定和选择包括监禁刑替代措施在内的各种行刑措施。至此,行刑目的基本上可以这样界定:特殊预防,同时适当兼顾报应与一般预防。

预防犯罪是刑罚创制、适用与执行的共同目的。刑事执行是对已经生效的有罪判决裁定之执行。一方面,由于有罪判决宣告以及以社会隔离的方式和强制的方法对犯人权利进行剥夺与限制这一刑罚执行过程的本身就体现了报应的要求,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社会的正义感;另一方面,通过刑罚执行活动特有状态,限制和剥夺服刑人员再犯罪能力,一定程度上恢复了人们所需求的和谐社会秩序、强化了主流社会所倡导的价值观念,满足了刑罚执行的一般预防要求。这些都是依法执行刑罚活动内在体现。而刑罚执行的目的更应侧重于特殊预防,因为所针对的是曾经实施了犯罪的人,刑罚执行就是对犯人思想和行为进行的强制性、系统性的影响活动,从社会学的角度看,是使罪犯再社会化的过程。国家刑罚执行机关通过执行刑罚所预期达到的效果主要还在于服刑人员本身――使其重新适应社会、达到社会化的要求,从而不再危害社会(当然包括不再犯罪)。

西方国家的刑事法学者一般认为,监狱改造罪犯的目标是使犯人能通过改造或矫正治疗,以健康的态度对待生活,成为良好公民。一些学者将行刑的目标界定为使犯人得到改造以及促使其“重返社会”(即再社会化);前苏联、东欧国家则普遍认为对犯人进行改造的目标是罪犯悔过自新、不再重新犯罪,认真遵守社会公共生活规则。前苏联著名教育学家马卡连科甚至这样说:教育罪犯不仅仅是使他成为社会上不危险或无害的成员,而且是使他成为新时代的积极活动家。[17]长期以来,我国刑罚执行[18]的目标一直是“改造罪犯成为新人”。能否将罪犯由违法犯罪者改造成为奉公守法的人是衡量罪犯是否改造好的主要标志,这一目标或者说行刑效果标准主要体现在这样的两个方面:一是刑满释放人员的行为表现,二是服刑人员的非犯罪行为表现。刑满释放人员的重新犯罪率是比较说明行刑效果的指标的,但在重新犯罪率与行刑效果之间划等号是片面的,因为重新犯罪是由多种因素所致。[19]

我国刑事法学界不少学者认为行刑目的分为直接目的与根本目的,直接目的在于惩罚和改造罪犯,根本目的在于预防与减少犯罪。[20]笔者认为,惩罚作为刑罚的本质属性,而非刑罚之目的,更非行刑之目的,这在前文已经阐述。而改造罪犯是否是刑罚执行的目的呢?从近代刑罚演变的角度来看,改造具有双重属性:一方面改造是一种新的“惩罚”形式,依照米歇尔?福柯在《规训与惩罚》中的发现,刑罚自近代改良时代以来,出现了重大转折,即对犯罪人肉体的严酷惩罚转到对其灵魂施以“规训”(即改造与矫正等),这一重大转变是以作为人类文明社会的刑罚方式之标志的监狱的诞生为标志的,人们发现,“如果一种机构试图通过施加于人们肉体的精确压力来使他们变得驯顺和有用,那么这种机构的一般形式就是体现了监狱制度”。[21]这种制度及其活动是接受规训的对象表现出精神的就范姿态而产生了无形的惩罚效应,因而,就其效果而言,改造刑(教育刑)实质是一种惩罚,只不过与对躯体的惩罚相比,其作用点和方式有了根本的转换,它是针对人的精神,以精神为客体;另一方面,它又是一种新的“教育”形式,这种教育形式之主要使命是强制灌输和普及国家意识形态以及主流文化观念,试图剔除亚文化、异己观念,从而被其反对者戏称为“洗脑”、“换脑”教育,其目的就是使受教育者精神归顺服帖。当然,这种“改造论”的形成有其深刻的社会政治历史原因。正如有论者所指出的那样:改造的目的显然包含了改造人类社会的宏大企图,但因其所欲实现的政治正义而与现代刑事法治的一般精神及其方法相去甚远。[22]再者,改造,同剥夺一样,都属于刑罚尤其是行刑之功能,而非刑罚之目的。“改造”一词其意类似于西方刑事法学中的“矫正”,[23]均指通过各种教育、矫治手段,以消除罪犯的反社会性,促使其改变犯罪及不良习性,培育其健康人格的活动。

将行刑目的界定为以特殊预防为主,同时适当兼顾报应与一般预防,也是符合人类社会发展的一般趋势。从总的发展趋势来看,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社会主体尊重法律、遵守规范意识的加强,刑罚的一般预防目的相应随之减弱,刑罚的报应性更趋于理性化、人性化;同时,随着对犯罪发展规律的揭示,预防犯罪由单一地依靠刑罚向主要地依靠刑罚并进而转向综合运用社会、政治、经济、道德、法律等各种手段过渡,从而增强犯罪预防的有效性,使得刑罚在整个犯罪预防体系中的地位逐渐下降;另外,由于科学手段不断引入刑事领域,大大提供再犯预测的科学性、准确性,从而为特殊预防提供科学有效依据,使得特殊预防地位上升。因此,刑罚目的的特殊预防强化、一般预防弱化,应该是一般发展趋势。

三、行刑目的与行刑社会化

行刑社会化是基于最大程度地避免监禁刑的弊端、实现罪犯再社会化目标而形成的行刑理念与行刑模式。所谓行刑社会化,是指为了避免和克服监禁刑存在的某些弊端,使刑罚执行服务于罪犯再社会化的目标,在执行刑罚过程中,通过弱化行刑机构的封闭性,拓展罪犯、行刑机关与社会的互动联系,塑造罪犯符合社会正常生活的信念和人格,促使其与社会发展保持同步,最终促成罪犯顺利回归社会。行刑社会化问题近年来在刑事法学界引起较为广泛的关注,越来越多的学者认为其是人类刑罚历史演进的必然趋势,是国际化的行刑原则,是开放社会中的开放、人道行刑趋势的最有力展现。

一般而言,报应刑论难以产生行刑社会化之理念,一般预防也难以推导出行刑社会化理念,反而要求将罪犯一关到底,只有特殊预防的行刑目的,才有行刑社会化理念产生和存在的余地。行刑社会化也是特殊预防的内在要求,因为在特殊预防论看来,通过对罪犯执行刑罚,以防止其本人再次犯罪。如何使其不再危害社会,不能仅仅着眼于狱内不再违法犯罪,而且出狱之后也不再违法犯罪,这就要求服刑人员学会适应社会、加强与社会的融合,弥补与增强社会化不足的缺陷,而在监禁状态下、在人为拟制的社区内无疑难以真正实现此目标,更无法检验矫正效果。所以,特殊预防目的的现实途径主要体现在这样的几个方面:一是执行刑罚本身就在客观上剥夺或者限制服刑人员的再犯罪能力,使其不能再犯;二是心理上的谴责与威慑服刑人员,使其不敢再犯;三是通过教育、感化服刑人员,使其不愿再犯;四是通过促使罪犯再社会化、能够适应社会,使其无须再犯。无论是服刑人员不能再犯、不敢再犯还是不愿再犯、无须再犯,特殊预防目的都能不同程度地得以实现,但使其“不愿再犯”并“无须再犯”无疑是最积极也是最主要的效应,这就要求行刑当局通过积极有效的行刑措施,包括切实有效的文化、技术教育,使其重返社会后具备基本的谋生能力,通过减刑、假释等一系列的行刑调控机制,强化服刑人员的一贯善行,提供并保证服刑人员与外界社会尤其是家庭、亲属的必要联系渠道,最大程度地保障刑满释放后的社会接纳力度等,使其无需再犯、不必再犯、不想再犯。

特殊预防的效果常常用两个指标来反映:一是服刑人员在刑罚执行期间的表现,二是刑满释放之后在现实社会生活中的行为表现。无疑后者是最主要的也是社会所期待的。长期以来,人们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监狱行刑效能的高低通常只采用一个标准――重新犯罪率,即刑满释放人员在出狱后一定时期内重新犯罪的人数与该时期刑满释放人员数之比。诚然,在目前现有科学技术条件下,刑满释放人员的重新犯罪率是比较能说明行刑效果的一个重要指标,但在重新犯罪率与行刑效果之间划等号是错误与片面的,因为重新犯罪是由多种因素所致。这里有必要对重新犯罪的原因作一分析。重新犯罪的问题,多年来一直作为犯罪学、监狱行刑学等学科中的一个重要问题而受到理论工作者和实际部门的特别重视,尤其对重新犯罪的原因展开了充分的探讨。有学者在此基础上进行了总结归纳,认为众多学者从不同角度得出的重新犯罪原因虽多达十余种,但实际上可以概括为三类,即行为人主观方面的原因、监管和改造的效果以及刑满释放后的社会环境,同时,前一次犯罪的原因消除与否也对行为人重新犯罪与否起着重要作用。[24] 这四个方面的原因相互影响,共同作用于重新犯罪而形成重新犯罪的原因结构:前一次犯罪的原因经过监管和改造与刑满释放后的社会环境的调整之后,通过强化或减弱行为人主观方面的原因而间接地作用于重新犯罪与否这一结果。在静态基础上分析:第一,监管和改造的效果与前一次犯罪的原因和行为人主观方面的原因都呈负相关关系,即前一次犯罪的原因越强,或者行为人主观方面的原因越强,监管和改造的难度就越大,效果就越差;相反,监管和改造做得很好,就能够消除或部分消除前一次的犯罪原因,减弱行为人主观方面的原因,进而减小行为人重新犯罪的可能性;第二,监管和改造的效果与刑满释放后的社会环境呈正相关关系,即刑满释放后的社会环境较好,将有助于监管和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而监管和改造工作做得好,效果显著,则行为人再社会化的程度就高,刑满释放后的社会环境相对而言易于接受而好转;第三,监管和改造的效果与重新犯罪之间呈负相关关系,即监管和改造的效果越好,重新犯罪的可能性就越小;监管和改造的效果越差,则重新犯罪的可能性就越大。从原因结构之间及与结果的动态发展过程来看,重新犯罪进一步强化了行为人主观方面的原因,增强了监管和改造工作的难度,减弱了监管和改造的效果。[25]上述分析说明,行为人重新犯罪与否是由这一错综复杂的原因结构即这一结构中各种因素自身的强弱及其相互作用决定的,重新犯罪的发生以及某一时期重新犯罪率的升高不是某一方面的原因造成的,不能强调某一方面的责任,监狱行刑机关不能将导致重新犯罪的责任完全推给社会,社会也不能将这一责任完全归咎于监狱行刑机关。对于监狱行刑部门而言,特殊预防要求在刑罚执行期间具体化为通过行刑实现行刑司法正义使罪犯安全度过服刑生活并能顺利地复归社会。舍此而追求其他的目标,或许过高而无法实现、或许过空而非实化。行刑当局依法执行刑罚,促使服刑人员再社会化,刑满释放后能够顺利地适应现实社会,那么,特殊预防目的在刑罚执行期间已经基本达到。

通过分析,可以看到,行刑目的实现的核心问题在于罪犯的再社会化,即通过监狱等刑罚执行机构的行刑,矫正罪犯的反社会性,使其思想心理和行为方式都接受并符合主流社会的基本规范和价值标准,即重新适应社会,使其“成为守法公民”。[26]促进罪犯的再社会化以达特殊预防的行刑目的,也是同刑罚的社会适应功能内在一致着的。法国刑法学家卡斯东?斯特法尼认为,现代刑罚不仅仅具有威慑、报应的功能,而且还具有社会再适应功能。保持刑罚的惩罚报应功能,但不能削弱其追求的是犯罪人重新适应社会的目的所应有的地位。现今,强调刑罚的“社会再适应”目的,完全有正当理由,1944年法国成立的“监狱惩戒改革委员会”通过了一个“十四点高纲领”,其中第一点就指出:自由刑的主要目的是对被判刑人进行改正,并使之重新适应社会。..............参考文献: http://www.daodoc.com/ 回答:2007-04-18 16:13 提问者对答案的评价: 共0条评论...其他回答 共1条回答评论 ┆ 举报

丁香花

[学妹] 罪犯教育改造实质之管见

作者:湖南省茶陵监狱副监狱长 雷建华

国家大事莫过于长治久安,而长治久安,又以治理犯罪和教育改造罪犯为首要。由此而言,治理社会犯罪乃国家大计,而教育改造罪犯的成败,直接影响着国家安全稳定,人民安居乐业。监狱机关在履行自己的职能中,应充分发挥罪犯教育的职能指导作用,积极倡导“教育为先,教育为本”的大教育思想,要坚持“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监狱工作方针,树立教育改造的主导地位,就必须站在时代的前列,面向未来深刻认识罪犯教育的实质及其意义。

一、罪犯教育是统治阶级意识的产物

罪犯教育是阶级社会的特有现象。罪犯教育伴随着阶级社会的出现而产生,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变化,也将随着阶级的消灭而消失。罪犯教育是监狱机关依法、科学、文明、规范对罪犯采取强制措施实施有组织、有目的、有计划、有任务,以改造人、造就人为目标的系列教育活动。

我国的罪犯教育是社会主义国家意识的产物。社会主义国家意识是我国工人阶级意志的集中体现。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工人阶级意志的集中体现是把我国快速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但由于社会还存在犯罪现象,社会主义国家要按照自己的意识改造社会,改造人类,就必须一手抓经济建设,一手抓整治犯罪。在我国,要达到预防和减少犯罪,仅凭刑事惩罚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对罪犯实施教育改造。罪犯教育正是在人民民主专政的前提下,按照社会主义国家的意识,把罪犯改造成为遵纪守法、自食其力的社会新人。监狱组织罪犯进行国情国策教育、法律常识教育、思想道德教育、认罪服法教育等,实质上就是向罪犯不断灌输无产阶级意识的活动。只有通过把科学的世界观、价值观、道德观向罪犯的反复灌输,才能使他们矫正不良行为,养成良好习惯,改造成为国家和人民所希望的那种人。因此罪犯教育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和时代特色,并自觉成为了灌输社会主义国家意识的主要工具。

二、罪犯教育是实现监狱宗旨的重要手段

《监狱法》第一章总则指出,正确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是我国监狱工作的根本宗旨和中心任务。我国改造罪犯三大基本手段:一是狱政管理;二是教育改造;三是劳动改造。罪犯教育在改造罪犯工作中具有主动性、针对性、指导性和渗透性等的工作特点,它把正确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等多项工作,当作自己要达到目标和任务,同时,又作为多功能的手段渗透到狱政管理、劳动改造、监管安全等多种工作活动之中,并为他们的有效工作创造条件。因此,罪犯教育贯穿于刑罚执行的整个过程,并对罪犯的思想产生深刻的、深远的影响,特别是在造就社会新人的活动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主导作用。

罪犯教育是实现狱政管理改造罪犯的左右手。管理和教育同时作为监狱改造罪犯的两种基本手段,没有上下先后之分,尤如人的左右手是一个有机的统一体。狱政管理为罪犯教育提供保证,罪犯教育为狱政管理创造条件,两者相互作用,相辅相成。狱政管理主要通过依法限制罪犯的活动自由,实施严格的军事化管理,加上监规纪律的约束,迫使罪犯产生畏惧感和罪恶感,促使罪犯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但使罪犯产生畏惧感、罪恶感,以及约束罪犯的言行,不是刑罚执行的最终目的,而只是改造罪犯的基本手段。要使罪犯深挖犯罪根源,真正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危害性和应受惩罚性,促使罪犯从行为上、认识上、情感上认罪服法,接受改造,这只有通过罪犯教育反复不断的疏导和灌输来实现;罪犯监规纪律的遵守,劳动习惯的培养,行为规范的养成,社会主义思想道德的形成,同样需要通过罪犯教育反复不断的疏导和灌输来实现。罪犯教育在狱政管理过程中,发挥着主观能动作用,为狱政管理发挥改造罪犯的作用创造条件。

众所周知,我国对罪犯执行刑罚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强迫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生产劳动,使其在劳动改造自然的同时也改造自己,促使罪犯培养劳动感情,养成劳动习惯,将罪犯改造成为遵纪守法、自食其力的社会新人。罪犯投入改造后,不可能心甘情愿地自觉接受劳动改造,而是以种种理由和借口,消极怠工,抗拒生产劳动,企图逃避劳动改造。罪犯教育正是在与劳动改造有机结合的同时,发挥其特殊的喉舌作用。监狱通过组织罪犯进行系统的劳动创造人本身、劳动的目的和意义、遵守劳动纪律、端正劳动态度等内容的教育;采取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循序渐进的教育方法,促使罪犯树立正确的劳动观点,养成热爱劳动的习惯,实现由强迫劳动改造到自觉接受劳动改造的重大转折。

罪犯教育是实现监所安全稳定的源头。监管场所的安全与稳定是保证刑罚有效执行和罪犯改造顺利进行的基本条件。狱内良好秩序的建立和形成,首先必须严格落实各项监管工作制度,堵塞漏洞,消除狱内重新犯罪的隐患。但罪犯投入改造后,那种反社会情绪,铤而走险的意识并没有因此而消失。因此,改造与反改造的斗争既隐秘又激烈。如果罪犯的反改造态度没有根本改变,既使管理制度再严格再科学,罪犯也会寻机以各种方式逃避和对抗改造。这种逃避和对抗行为,无疑对狱内的改造秩序是一个破坏,影响着监管场所的安全与稳定。因此,要实现监管场所的安全与稳定,就必须从源头抓起,做好罪犯的思想转化工作。通过对罪犯进行认罪服法教育、行为规范教育,组织罪犯参加现身说法等多种辅助教育活动,针对性的找罪犯进行个别谈话教育等多种教育形式,使他们认识到抗拒改造、重新犯罪的严惩性和危害性,促使他们悬崖勒马,安心改造。针对少数顽危罪犯,因人而异,因势利导帮助他们逐步树立正确的改造态度,走上积极改造的轨道。

三、罪犯教育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特殊窗口

精神文明是人类主观世界得到改造和发展的精神成果,表现为教育、科学、文化知识的进步和人们思想、政治、道德水平的提高。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根本任务是培养一代又一代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因此,精神文明建设的根本任务是教育人。

罪犯是触犯刑律受到刑事惩罚的公民,他们的行为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无疑是一个破坏,他们是全民族精神文明的落后面,他们在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两个方面,都与全民族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存在着一定的差距甚至走向反面。监狱作为特殊学校,本着“挽救人、改造人”的宗旨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出发点,针对罪犯的具体情况,组织罪犯进行政治、文化、技术教育,鼓励罪犯参加自学、电大、函大等学历考试;这实际上就是在努力提高罪犯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缩小与全民族精神文明建设的差距,以适应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另一部分重要内容是要树立和发扬社会主义的道德风尚。社会道德的基本要求是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罪犯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与他们的金钱至上,损人利己等错误的思想道德观念无不有关。监狱通过组织罪犯进行法律常识教育、伦理道德教育,采取社会帮教等多种形式,帮助罪犯树立正确的理想和道德观念,养成关心他人,关心社会的道德意识。

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进一步加强,罪犯教育已成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特殊组成部分,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并成为国际社会恶意攻击我国人权的焦点。因此,罪犯教育已成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个特殊窗口。

四、罪犯教育是实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要求

社会主义社会是全面发展,全面进步的社会。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协同发展的事业。江总书记在庆祝建党八十周年大会上指出“我们党要始终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就是党的理论、路线、纲领、方针、政策和各项工作,必须努力体现发展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的要求,促进全民族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的不断提高,为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在当代中国,发展先进文化,就是发展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文化,就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犯罪现象是社会消极文化、落后文化、腐朽文化的集中表现,监狱改造罪犯,就是要用先进文化战胜消极、落后、腐朽的文化。因此,监狱组织罪犯进行政治、道德、文化、技术教育,就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就是发展先进文化,就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

监狱的发展方向与国家的发展息息相关。随着入世的脚步,历史已把中国推上了现代化文明建设的轨道,在新形势下,监狱工作也同样面临着新的发展机遇和挑战。1995年1月在全国司法厅(局)长暨监狱劳教局长会议上,司法部提出在全国逐步创建现代化文明监狱的奋斗目标,就是我国监狱工作要适应我国政治、经济、法制建设的需要,适应国际行刑制度发展趋势的一项重大决策。所谓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是指建设具有现代化先进科学装备,代表当代人类社会进步水平的关押改造罪犯场所。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的关键:一是现代化,二是文明。文明既包括精神文明又包括物质文明,主要是指监狱设施执法水平、管理制度、教育措施等内容。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是二十一世纪监狱的发展方向,其实质是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在监狱工作中的具体内容和发展要求。

综上所述,罪犯教育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产物,是确保实现监狱宗旨的重要手段,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特殊窗口,是坚持先进文化的发展方向,实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要求。在新形势下,努力探索罪犯教育的实质及其内涵,对于正确执行刑罚,教育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确保监所的安全与稳定,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具有现实的、深远的伟大意义。

胡锦涛:立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全局 扎扎实实开创我国政法工作新局面

政法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而发展;政法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下开展,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切实维护党的执政地位,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切实维护人民权益,确保社会大局稳定,是政法战线的首要政治任务。

宝山监狱开展涉毒罪犯教育管理模式探索工作。一是确定一个监区作为实验基地;二是成立课题组,明确研究方向,组织课题攻关;三是邀请精神卫生专家进行现场指导;四是开展同业教育管理模式调查。

社会帮教对促进罪犯教育改造工作初探

内容提要: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社会环境的要求越来越趋向于和谐、稳定、健康。监狱对服刑罪犯的教育改造,实现了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保障。随着社会的进步,监狱工作不断发展,罪犯的教育改造越来越趋向于社会化,大众化,越来越多的社会力量参与到对监狱服刑罪犯的教育改造中来。笔者结合工作实际,从社会帮教对促进罪犯教育改造工作的意义和作用来阐述社会帮教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在分析历史原因的基础上,对当前监狱在社会帮教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行分析,提出几点建议,希望有助于推进社会帮教工作在今后教育改造上有进一步发展。

关键词:社会帮教 罪犯 教育改造

社会帮教对促进罪犯教育 改造工作初探

监狱作为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承担着惩罚与改造罪犯的任务,是与犯罪现象作斗争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将罪犯改造 成为守法公民,不仅需要监狱民警对其进行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而且还要组织社会力量进行帮助教育。

一、社会帮教对教育改造罪犯的意义和作用。

我国《监狱法》第61条规定,教育改造罪犯要实行“狱内教育与社会教育相结合的办法”。罪犯是犯了罪而被依法惩罚的人,是社会特殊的群体,对罪犯的教育改造,使之成为守法公民,是我国监狱工作的总体目标。因此,如何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促进罪犯教育改造成果,成为现代监狱民警的重点课题。而社会帮教工作,作为教育改造罪犯的一个重要手段,显得尤为重要。它是社会力量参与教育改造罪犯的主要载体。

社会帮教,是指监狱人民警察利用监狱以外的社会力量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的辅助教育活动。它是通过社会教育资源的整合,来实现教育改造的个别化、社会化和科学化;是监管改造机关普遍采用的一种行之有效的基本教育手段之一。它的作用在于能够使罪犯体悟到国家和社会、家庭的温暖,增强罪犯改造信心,鼓励罪犯在希望中改造;能够使罪犯感受到犯罪行为对受害者的伤害,正确认识量刑,促进罪犯责己思过,认罪服法;能够使罪犯及时感受到时代信息,开阔罪犯的眼界,调节罪犯狱内单一生活节奏,丰富罪犯的精神生活,促进罪犯的再社会化进程;同时,它还有利于争取社会对监狱工作的支持,促进监狱工作的整体进步,树立社会主义新型监狱良好形象。

我国动员社会力量对监狱服刑罪犯进行帮教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至今这项活动已进行了近二十年。由于这项活动对增强罪犯生活信心、鼓励罪犯接受改造、提高罪犯改造质量都起到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所以社会力量对监狱服刑罪犯的帮教已成为中国改造罪犯工作的特色之一。这里先举一个发生在身边的例子:某监罪犯邱某(福建省永安市人,23岁,小学文化,犯故意杀人、抢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2000年4月25日入监),入监以来,由于恶习较深,对自己要求散漫,监规纪律意识淡薄,服刑期间经常顶撞民警、打架斗殴,违规不断,民警对其多次谈话教育,均无效果,被监狱列为顽危重点控制人员。后在查阅该犯档案过程中发现,其家中还有父母、兄弟姐妹等亲人,但从未来探望联系过,经过多方努力,与其家属联系、沟通,协商帮教工作。经过近半年的帮教,该犯在思想、行为上有明显的改观,改造表现也有较大进步,并获得了减刑1年的奖励。该案例虽然是社会帮教在罪犯教育改造中的一个小小例子,但它反映出,帮教工作尤其是亲情帮教在促进监管安全稳定,教育改造罪犯中不可忽视的作用,它可以唤回一个人的灵魂,找回失去的信心,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可以说,撇开社会帮教的教育改造工作是不健全的,是孤立的,只有把监狱民警的日常管理教育和社会力量对服刑罪犯的帮教两者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才是全面的、行之有效的罪犯教育改造工作手段。

二、我国社会帮教工作的特点和种类。

(一)我国动员社会力量对监狱服刑罪犯帮教活动的主要特点是:(1)参加帮教的人员广泛,有党政机关的领导,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法机关人员;工会、青年团、妇联的代表;各行业的英雄模范;社会知名人士;社会上的老干部、老教师等;(2)帮教的方式主要是社会帮教人员来到监狱看望罪犯,给罪犯作报告、讲话等;(3)帮教的重点主要是法制、道德、理想、前途教 育等。

(二)我国社会帮教的种类主要是“两个延伸”,即向外延伸和向后延伸。所谓向外延伸,是指发动罪犯亲属、罪犯原所在单位和全社会都来关心和支持监狱的改造罪犯工作,比如邀请社会知名人士来监狱做规劝、感化工作,组织表现出色的出狱人来监狱现身说法做报告,动员罪犯亲属来监狱做规劝工作……其中最重要的一种形式,是监狱与罪犯亲属、原工作单位或原户口所在地的政府签订相互配合、共同教育改造罪犯的帮教安置协议。协议书明确规定双方在改造罪犯和社会帮教方面的职责及具体内容。监狱方面负责做到:对罪犯实施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管理;积极进行思想、文化和技术教育,组织他们参加文艺、体育等有益活动,为他们回归社会后安置就业创造条件;积极做好探监亲属的工作,对重点对象进行家访,经常向他们介绍罪犯的改造情况,充分发挥亲属的特殊作用,等等。地方负责做到:经常动员组织社会各界到监狱对罪犯进行宣传教育,促进罪犯的思想改造;积极配合监狱做好罪犯亲属工作,帮助解决罪犯家庭遇到的具体困难,依照法律和政策妥善解决出狱人的入户、就业、就学问题,等等。向外延伸包括亲情帮教和社会团体、个人帮教两个方面。所谓向后延伸,是监狱在罪犯出狱时,要如实向地方政府介绍其改造表现,并协助地方政府做好出狱人的安置帮教工作。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积极为刑释人员做好接收、教育、就业指导等帮教工作。如组织刑释罪犯在网上向当地劳动部门咨询,为他们与用人单位见面提供条件,并邀请社会用人单位到监狱招聘即将刑释罪犯,提高刑释人员就业的竞争力等。

三、当前监狱社会帮教工作存在的问题。

经过二十几年来的实践证明,动员社会力量对监狱服刑罪犯进行帮教这一做法是正确的、行之有效的。但是我们也要看到,由于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当前监狱社会帮教工作还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

(一)社会和监狱在社会帮教工作上的思想认识不高、重视不够。

长期以来,监狱社会帮教工作受诸多传统因素制约,一直未能在教育改造罪犯工作中发挥应有作用,使这一有效教育形式始终难以在高墙内找到应有位置。当前监狱对罪犯的教育改造,主要靠监狱民警的日常管理教育,而对社会帮教在促进罪犯教育改造工作上的重要作用认识不高,导致对社会帮教工作不够重视。另一方面,由于长期以来的历史原因,监狱机关处在一个封闭的社会环境中,社会对监狱缺乏了解,对罪犯的教育改造缺乏认识,人们的意识形态中始终保留着教育改造罪犯是监狱机关的责任,与社会没有关系的思想,特别是在“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年代,由于认识上的偏差,社会公众在观念上把监狱服刑罪犯看做是社会上的“渣滓”。只能严惩,不能施以帮助教育,否则就是“立场”不坚定。进入改革开放的新时期后,随着科学地认识犯罪原因,社会公众心理也发生了变化,即对监狱服刑罪犯由完全排斥到逐渐宽容,认为他们既是实施了危害社会行为的害人者,又是需要社会力量予以帮助教育的一个特殊群体。但总体上对罪犯的帮教工作还缺乏认识,主动性不强。这是影响和制约社会对监狱服刑罪犯进行帮教的主要因素。

(二)社会帮教面窄,帮教形式单一。

在社会帮教过程中,由于社会参与帮教人员少,需要接受帮教罪犯较多,无法满足每一位需要帮教的罪犯,造成实际受帮教罪犯过少,只能从罪犯当中选出一小部分接受帮教。并且,参与社会帮教人员多是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对服刑人员进行形势、政策、法律、道德等方面内容教育,而对于一些需要心理健康教育等专业帮教人员较少,总体帮教面窄。在帮教形式上,在具体的帮教活动中,主要做法是请罪犯亲属来监看望、安慰、鼓舞罪犯,以促进罪犯能够安心改造;请社会团体到监对罪犯进行道德、理想、前途教育,增强改造信心等方式,缺少帮教“互动”,形式比较单一。

(三)社会帮教活动次数少,流于形式。

由于思想上的不重视,以及随着监狱工作的发展,监狱越来越注重生产效益,把大量的精力投入到生产上,对罪犯的教育改造有所弱化,社会帮教作为教育改造罪犯的重要手段之一,也显然被忽视。主要表现在各种帮教活动次数太少,一般每年三到四次,且过多流于形式,没有取得较好实效,有的甚至耗费很大的人力物力而没有起到应有的社会教育效果。以某监为列,每年监狱都会邀请社会相关人员进监帮教,并分发慰问品,主要帮教人员有周边县、市政府机关、司法工作人员、律师等,为罪犯做形式、政策、道德教育,提供法律援助,提供就业指导等,但次数不多,且受帮教对象有限,一些地区边远特别是外省籍服刑人员,长期缺少社会帮教。

(四)各地对社会帮教工作做法不一,参差不齐。

为了贯彻落实《监狱法》和中央综治委(1994)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改进和加强社会帮教工作,规范社会帮教志愿者工作,深化监狱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上海市监狱局制定了《关于加强社会帮教志愿者工作的若干规定》等社会帮教制度,但在具体的帮教活动中,各地做法不一。有的只重视亲属帮教,而忽视社会团体、个人力量帮教;有的虽有进行帮教活动,但没有固定的帮教人员、时间、地点,没有签定帮教协议书;有的仅限于以书信来往的方式进行帮教,缺少面对面的交流、沟通;还有的在帮教活动中,主要采用做报告、讲话等形式进行集体教育,而缺乏“一对一”式的个别教育,以及帮教活动单向进行,不能深入发展,使帮教活动停滞在表面层次上。

(五)监狱在社会帮教工作上缺乏长效考核机制。

由于社会帮教工作缺乏考核机制,监狱民警对罪犯的帮教活动主动性、积极性不够高,认为帮教活动只是流于形式,是为了应付上级检查,没有实效;社会帮教人员在帮教过程中,应付了事,认为罪犯教育的好坏与自己没有关系,有来就行了,这些都不利于社会帮教工作的发展。

四、结合工作实际,谈谈对今后监狱社会帮教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监狱和社会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做好罪犯帮教工作。首先,在思想认识上要认清行刑社会化是我国监狱行刑制度发展的趋势之一,教育改造罪犯不再只是监狱单方面的责任,而是全社会所有人的共同责任,动员社会力量对监狱服刑罪犯进行帮教是实现行刑社会化的具体措施。这项活动的开展将有助于监狱稳定监管改造秩序、提高罪犯改造质量,促进监狱工作水平的不断提高。其次,监狱作为社会帮教的主导力量,要积极、主动地做好计划、宣传、联络工作,制定出“整体规划、健全制度、形式多样、重在务实”的帮教思路,积极向罪犯心灵延伸、向罪犯家庭延伸、向社会理解支持延伸。对符合帮教条件、有帮教能力的个人、团体,与之签定帮教协议,建立长期的、有效的帮教机制;而社会作为帮教主体,应该本着乐善好施、济困救危的思想,积极地参与到帮教活动中来。第三,监狱和社会要明确指导思想,转变工作观念,重点实施“三个转变”,即使社会帮教由分散零散型向规范系统型转变,由单一的思想教育“看望型”向给罪犯送知识送技术和思想教育并重型转变,由单一的社会帮教型向社会各阶层各部门多方参与帮教型转变;二要加大对弱势罪犯群体的法律援助力度。

(二)扩大社会帮教层面,积极探索社会帮教形式。罪犯是失去人身自由的人,从某种意义上说,是社会弱势群体,他们所面临的问题很多,因此,需要帮教的人也很多,有的是关于婚姻的,有的是关于财产的,有的是关于法律案件的,有的是关于自身心理健康的,还有关于刑释就业的,等等。这就需要我们社会形成一个家庭亲情帮教,社会名人帮教,社会志愿者结对帮教,部门企业安置帮教,专业人员法律、心理帮教等多种形式并存的全方位多层次辐射、齐抓共管的社会帮教体系,最大限度扩大帮教层面。我国《监狱法》第68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以及罪犯的亲属,应当协助监狱做好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这一规定表明,社会公民有协助监狱对罪犯进行帮教的义务。动员社会力量对监狱服刑罪犯进行帮教既是对《监狱法》这一规定的贯彻执行,也是在新形势下对贯彻执行这一规定的创新。

同时,要创新帮教活动内容,提升帮教质量,追求帮教实效,防止帮教活动流于形式。一方面,帮教的涵义是指帮教双方通过语言或文字进行精神上的交流,进而使被帮教一方接受引导、启发,达到教育被帮教者的目的。但一些参与罪犯帮教活动的单位或个人用赠送书籍代替对罪犯的教育,使复杂的思想教育简化为赠书活动。被隔离于社会的监狱服刑罪犯,渴望着与社会的交流,尤其是与社会帮教人员在思想、前途、人生观等方面的交流。赠送一些思想性较强的书籍对犯罪是有益的,但不能代替帮教双方之间的情感交流。另一方面,针对以往社会帮教限于“请进来”(既请社会帮教人员到监狱内对罪犯进行各种帮教活动)的单一模式,尝试“走出去”的帮教新思路,比如组织一些罪犯到社会企业、单位、公共场所参观、现身说法、警示教育、演讲演出,狱外走访受害者,离监探监等,还可以在社会上建立若干个帮教基地,给罪犯广泛搭建展示自我的平台,把“请进来”与“走出去”两者相结合起来,探索社会帮教活动新形式。并且,在组织实施对罪犯社会帮教过程中,必须把最大限度地追求有利于罪犯改造的实效,作为帮教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掌握“三不”:既不搞大轰大嗡、不浪费监狱资金、不能影响监狱管教生产秩序。因此,帮教活动要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要从教育效果上下工夫,才能提高教育质量,达到预期的目的。

(三)积极推进社会志愿者帮教活动,加强社会帮教活动组织管理,逐步建立一支以社会志愿者为主的专业化、高素质的社会帮教队伍,有组织地定期与不定期开展形式多样的社会帮教活动。对监狱服刑罪犯进行帮教的人员,必须具有一定的帮教能力,即不仅能用正确的思想引导罪犯,还能运用相关的法律知识帮助罪犯认识问题,并具有一定的文化修养和文明的言谈举止,这就要求帮教者必须具有较高的思想、法律、文化水平。就社会群体而言,高等院校的大学生比较适合从事社会志愿者帮教活动。帮教活动的次数少,主要是帮教主体少。针对这一情况,可以征集社会志愿者尤其是在校大学生并以社会志愿者为主对监狱服刑罪犯进行帮教,探索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社会力量对罪犯进行帮教的道路。

(四)建立完善的社会帮教长效考核机制,确保帮教工作的成效。一是激活帮教工作内在机制,提升帮教的活力。主要从制定并完善社会帮教工作规定,构建社会工作长效机制的法律机制;强化社会帮教工作目标责任制,构建社会帮教工作长效机制的考核机制(地方政府、社区、居委会及有关团体将社会帮教工作纳入地方“保一方平安,兴一方发展”的责任目标考核体系);健全社会帮教工作信息化网络,构建社会帮教工作长效机制的信息机制。二是保持帮教活动的正常化,提升帮教氛围。如建立社会帮教日,开展“监狱开放日”活动等。对监狱民警,要制定年度考核目标,明确年终罪犯接受帮教的数量、次数及效果,并予以考核,根据实际完成目标情况、效果好坏,给予一定的奖惩;对社会帮教人员,在帮教期间,监狱颁发帮教证书,帮教人员以此到监狱帮教罪犯,帮教期满后,对认真从事帮教活动的,予以颁发荣誉证书,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帮教人员予以表彰。

(五)积极开展职业技术培训,做好刑释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罪犯在刑满释放后最大的问题就是就业问题,能否解决就业,关系到刑释人员的生存问题,也是刑释人员是否会重新走向犯罪的关键所在。刑满释放后如何就业,一直是监内服刑人员普遍关注的热点。本人认为,监狱与社会劳动部门要充分合作,可以开办监内就业服务热线,举办现场就业指导、咨询、招聘会,并在条件成熟的监狱成立临时监狱人才市场,实现刑满就业直线服务等,切实为刑释人员解决出路。

(六)加强对社会帮教活动的教育效果跟踪。帮教活动是一个长期的工程,帮教的目的是为了教育改造罪犯,使之安心改造,屏除恶习,成为社会守法公民。因此,对罪犯的帮教效果如何,体现出帮教活动的成败与否。具体看帮教前与帮教后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有无进步,刑满释放罪犯一定时期内能否遵纪守法等。为了提高社会对服刑罪犯的帮教能力,达到协助监狱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的目的,有必要对社会帮教活动的教育效果进行跟踪、总结、交流,以进一步提高帮教水平。

运用社会力量参与对罪犯的教育改造,既是监狱交融社会的平台,又是社会了解监狱的窗口;既是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的一种形式,又是教育改造罪犯的有效手段。监狱今后还要着眼社会帮教长效机制的建立,使帮教形式、帮教内容更加贴进教育改造罪犯的实际,真正实现监狱社会的“资源共享”。参考资料:《监狱法》

《关于加强社会帮教志愿者工作的若干规定》

从教育改造的概念、发展历程、地位、目标、任务、主要内容及原则,个别教育的概念、意义、作用、原则、特点、基本方法步骤等基础知识向学员讲授了教育改造、个别教育的相关专业知识;在培训班上,监狱教育改造处结合监狱个别教育工作实际,讲授了个别教育基础资料的收集与填写以及存在的问题、工作中的注意事项等。

以对“打、骂、勒、卡、占”等牢头狱霸行为进行打击。

针对牢头狱霸、通风报信、违规创收、留所服刑犯审批管理严重违规、发生重大事项、重大事故迟报瞒报、不按规定巡视、利用人犯管理人犯、变相克扣和挤占在押人员伙食费和医疗费等问题,哈尔滨警方总结出监所执法的新办法。

一个服刑人员眼中的监狱真实人权状况

文/邓中元

我是一名北京市监狱的服刑人员,在这里已经服刑4年多。2000年9月的一天,我侨居国外的家兄来监狱看我,他悄悄地问我:“你在监狱里能吃饱吗?有人打你吗?劳动是不是很苦?冬天挨不挨冻?”家兄的疑问使我愕然,却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国外媒体对中国监狱状况的不公正报道的影响,而对我的处境表示担忧。

作为已服刑多年的犯人,我想谈谈自己在狱中的亲身经历和真实体验。

罪犯的人身权、人格权受到尊重

北京市监狱是一座主要关押被判处有期徒刑的重刑罪犯的监狱。罪犯入狱后,监狱首先组织罪犯学习《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服刑人员手册》等法律、法规,使罪犯详细了解自己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通过学习,所有的罪犯都十分清楚自己享有的人格不受侮辱、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以及辩护、申诉、控告、检举、通信、会见、学习、休息等18项权利。

服刑人员不仅清楚自己享有的权利,而且也清楚法律对监狱人民警察的纪律要求。《监狱法》第13条、第14条对监狱警察的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作了明确规定,如监狱警察不得索要、收受、侵占罪犯及其亲属的财物,不得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罪犯,不得侮辱犯人的人格,不得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罪犯,不得为谋取私利,利用罪犯提供劳务等等。《刑法》第248条规定了体罚虐待罪。这些规定非常详尽、具体,要求警察必须做到,如有违反则会受到相应的行政或刑事处罚。

监狱对于犯人的人身权以及其他各项权利给予保护。入狱4年多来,我从未遭遇也从未看到或听到任何一名犯人被警察殴打、体罚、虐待或刑讯逼供。外面的人完全可以放心,这种事是绝对不允许发生的。

犯人之间也不允许存在牢头狱霸,恃强凌弱,欺负他犯。如果发生犯人殴打其他犯人的情况,殴打者会被立即受到严厉的处罚,如警告、记过甚至关禁闭,还要取消当年的评奖减刑资格。犯人都非常清楚欺负他犯将会面临什么样的严重后果,因此都不敢恣意妄为。2002年,我所在的监区,没有发生一起犯人殴打犯人的事,因为犯人互殴也属于严重违纪,互殴双方都要受到严厉处罚。因此,不管你身体弱小还是年龄偏大,你的人身安全权都有切实的保障。在某种程度上,监狱里个人的人身安全权甚至比外面还有保障,因为在社会上很可能遭遇被欺负而一时得不到救济,但是在监狱里,如果你遭遇其他犯人殴打,几乎在打人者第二拳还没举起来的时候,监狱警察就来到了你身边。因此,犯人在监狱里有很强的安全感,犯人之间是平等的,不管你多么弱小,你都不会受屈卑微。几乎所有的犯人都会有这种亲身体会。

犯人享有与普通公民同样的人格权,犯人的人格尊严受到尊重和保护,这一点在入狱之前是没想到的。犯人一般都有一种自卑感,刚入狱时总是低着头,精神不振。监狱里有一首歌,歌词唱道:“喊起一二一,不要把头低,迈开新生第一步,重走人生路”。这首歌,犯人几乎每天都要唱。监狱总是在想方设法鼓励犯人重新树立起信心。例如,警官当面称呼犯人,从不直接称呼“罪犯”“囚犯”,而是称呼“服刑人员”或者直接叫姓名。犯人佩戴的胸牌,过去在胸牌上要注明“罪名”,现在取消,胸牌只注明处遇等级、姓名和编号。犯人穿的衣服也没有“囚犯”“囚徒”等字样标记,更不允许印制歧视性侮辱性字样的标记,囚服的颜色也不是纯黑色,而是蓝灰色,夏天则是浅蓝色。监狱要求犯人不仅忏悔过去,更要看到未来,看到希望。

监狱对犯人的姓名、肖像权利也给予尊重和保护。记者来监狱采访,要拍犯人的正面照片或用犯人的真名,要征得犯人本人的同意。记得2001年2月27日,荷兰国家广播公司驻京记者索宁、米卡·考斯基宁来监狱采访,记者向陪同的监狱长提出希望在摄像机前近距离正面直接采访两名犯人,并承诺采访录像不会在中国境内播放。监狱长说:“狱方没有问题,但这要征得被采访者本人的同意。”后来,我和另一名犯人同意接受采访。还有一次来自德国的一位记者来采访时,希望拍几张犯人正面的照片,因为被采访的犯人有顾虑而作罢。

除了人身权、人格权等主要权利外,犯人的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也不受侵犯。比如选举权、著作权、宗教信仰自由权等。未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可以出版发表文章、著作,享有署名权。2002年,《北京青年报》登了我写的两篇文章,其中一篇还获得该报举行的一次征文活动的纪念奖。

总之,犯人的权利犯人都十分清楚,监狱也十分注意维护犯人的合法权利。

罪犯的生活水准有保障

犯人居住的监房要求通风、透光、清洁、保暖,人均居住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我所在的监房瓷砖铺着地面,白灰涂抹墙壁,三、四十平方米的监房有两个大窗户,每个窗户有3扇玻璃,采光面积比一般居民住宅还要大,整个监房通透明亮,绝不像想象的那样高墙小窗阴森黑暗。监房里装有暖气,冬天室内温度保证在17℃以上。监房里虽没有装空调,但装有吊扇,通风很好。

监区环境也不错,全监狱有一个足球场,7个篮球场,还有众多的花坛、石山、亭阁、草坪,监区的绿化率达到100%,犯人的家人第一次到监狱探视时,看到鸟语花香的监区,窗明几净的监舍,都会感到很惊讶。我80岁的老父老母来探视时看到如此良好的监区环境感到很意外。一次,一名幼童来看望爸爸,他对怀抱他的妈妈说:“爸爸的学校真好。”是的,这里就是一所改造人、重新塑造人的大学校。

犯人的伙食标准一般参照当地居民平均水平确定,以实物量计算,不随物价的波动而受影响。监狱对犯人的伙食供应很重视,保证餐餐吃饱、吃热、吃熟、吃得卫生,一般犯人主食都吃不了,不吃粗粮,副食上则天天有肉吃,逢年过节还要改善伙食,中秋节、春节还发水果、花生、月饼等。来自北京远郊区县较贫困山区的一位犯人说:“监狱里的伙食标准,比我家乡还好。”一次,北京大学心理学系甘教授率领课题小组来监狱搞犯人心理研究,有20多名犯人参加这次活动,临近中午活动还没有结束,监狱警官走到甘教授旁边轻声提醒她说:“快到午餐时间了,别误了服刑人员的吃饭。”有的犯人说:“监区会把饭给我们留好,晚点回去没关系。”“那也要抓紧,不然太晚了饭菜就凉了,我们吃饭可以晚点,但你们不行,这是纪律。”

监狱成立了“服刑人员伙食管理委员会”,每个月都要召开会议,由生活卫生科领导和负责食堂管理工作的警官参加,向犯人通告上月伙食执行情况并听取犯人对食堂伙食的意见。在一次伙委会上,有的犯人提出能否对油炸馒头和烙饼

第4篇:罪犯教育考试

《罪犯教育方法与技术》期末考试卷

班级:刑事司法系1022班姓名:吴国华学号:1070310233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社会环境的要求越来越趋向于和谐、稳定、健康。监狱对服刑罪犯的教育改造,实现了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保障。随着社会的进步,监狱工作不断发展,罪犯的教育改造越来越趋向于社会化,大众化,越来越多的社会力量参与到对监狱服刑罪犯的教育改造中来。笔者结合工作实际,从社会帮教对促进罪犯教育改造工作的意义和作用来阐述社 会帮教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在分析历史原因的基础上,对当前监狱在社会帮教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行分析,提出几点建议,希望有助于推进社会帮教工作在今后教育改造上有进一步发展。

关键词:社会帮教 罪犯 教育改造

社会帮教对促进罪犯教育

改造工作初探

监狱作为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承担着惩罚与改造罪犯的任务,是与犯罪现象作斗争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将罪犯改造 成为守法公民,不仅需要监狱民警对其进行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而且还要组织社会力量进行帮助教育。

一、社会帮教对教育改造罪犯的意义和作用。

我国《监狱法》第61条规定,教育改造罪犯要实行“狱内教育与社会教育相结合的办法”。罪犯是犯了罪而被依法惩罚的人,是社会特殊的群体,对罪犯的教育改造,使之成为守法公民,是我国监狱工作的总体目标。因此,如何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促进罪犯教育改造成果,成为现代监狱民警的重点课题。而社会帮教工作,作为教育改造罪犯的一个重要手段,显得尤为重要。它是社会力量参与教育改造罪犯的主要载体。

社会帮教,是指监狱人民警察利用监狱以外的社会力量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的辅助教育活动。它是通过社会教育资源的整合,来实现教育改造的个别化、社会化和科学化;是监管改造机关普遍采用的一种行之有效的基本教育手段之一。它的作用在于能够使罪犯体悟到国家和社会、家庭的温暖,增强罪犯改造信心,鼓励

罪犯在希望中改造;能够使罪犯感受到犯罪行为对受害者的伤害,正确认识量刑,促进罪犯责己思过,认罪服法;能够使罪犯及时感受到时代信息,开阔罪犯的眼界,调节罪犯狱内单一生活节奏,丰富罪犯的精神生活,促进罪犯的再社会化进程;同时,它还有利于争取社会对监狱工作的支持,促进监狱工作的整体进步,树立社会主义新型监狱良好形象。我国动员社会力量对监狱服刑罪犯进行帮教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至今这项活动已进行了近二十年。由于这项活动对增强罪犯生活信心、鼓励罪犯接受改造、提高罪犯改造质量都起到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所以社会力量对监狱服刑罪犯的帮教已成为中国改造罪犯工作的特色之一。这里先举一个发生在身边的例 子:某监罪犯邱某(福建省永安市人,23岁,小学文化,犯故意杀人、抢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2000年4月25日入监),入监以来,由于恶习较深,对自己要求散漫,监规纪律意识淡薄,服刑期间经常顶撞民警、打架斗殴,违规不断,民警对其多次谈话教育,均无效果,被监狱列为顽危重点控制人员。后在查阅该犯档案过程中发现,其家中还有父母、兄弟姐妹等亲人,但从未来探望联系过,经过多方努力,与其家属联系、沟通,协商帮教工作。经过近半年的帮教,该犯在思想、行为上有明显的改观,改造表现也有较大进步,并获得了减刑1年的奖励。该案例虽然是社会帮教在罪犯教育改造中的一个小小例子,但它反映出,帮教工作尤其是亲情帮教在促进监管安全稳定,教育改造罪犯中不可忽视的作用,它可以唤回一个人的灵魂,找回失去的信心,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可以说,撇开社会帮教的教育改造工作是不健全的,是孤立的,只有把监狱民警的日常管理教育和社会力量对服刑罪犯的帮教两者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才是全面的、行之有效的罪犯教育改造工作手段。

二、我国社会帮教工作的特点和种类。

(一)我国动员社会力量对监狱服刑罪犯帮教活动的主要特点是:(1)参加帮教的人员广泛,有党政机关的领导,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法机关人员;工会、青年团、妇联的代表;各行业的英雄模范;社会知名人士;社会上的老干部、老教师等;(2)帮教的方式主要是社会帮教人员来到监狱看望罪犯,给罪犯作报 告、讲话等;(3)帮教的重点主要是法制、道德、理想、前途教 育等。

(二)我国社会帮教的种类主要是“两个延伸”,即向外延伸和向后延伸。所谓向外延伸,是指发动罪犯亲属、罪犯原所在单位和全社会都来关心和支持监狱的改造罪犯工作,比如邀请社会知名人士来监狱做规劝、感化工作,组织表现出色的出狱人来监狱现身说法做报告,动员罪犯亲属来监狱做规劝工作……其中最重要的一种形式,是监狱与罪犯亲属、原工作单位或原户口所在地的政府签订相互配合、共同教育改造罪犯的帮教安置协议。协议书明确规定双方在改造罪犯和社会帮教方面的职责及具体内容。监狱方面负责做到:对罪犯实施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管理;积极进行思想、文化和技术教育,组织他们参加文艺、体育等有益活动,为他们回归社会后安置就业创造条件;积极做好探监亲属的工作,对重点对象进行家访,经常向他们介绍罪犯的改造情况,充分发挥亲属的特殊作用,等等。地方负责做到:经常动员组织社会各界到监狱对罪犯进行宣传教育,促进罪犯的思想改造;积极配合监狱做好罪犯亲属工作,帮助解决罪犯家庭遇到的具体困难,依照法律和政策妥善解决出狱人的入户、就业、就学问题,等等。向外延伸包括亲情帮教和社会团体、个人帮教两个方面。所谓向后延伸,是监狱在罪犯出狱时,要如实向地方政府介绍其改造表现,并协助地方政府做好出狱人的安置帮教工作。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积极为刑释人员做好接收、教育、就业指导等帮教工作。如组织刑释罪犯在网上向当地劳动部门咨询,为他们与用人单位见面提供条件,并邀请社会用人单位到监狱招聘即将刑释罪犯,提高刑释人员就业的竞争力等。

三、当前监狱社会帮教工作存在的问题。

经过二十几年来的实践证明,动员社会力量对监狱服刑罪犯进行帮教这一做法是正确的、行之有效的。但是我们也要看到,由于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当前监狱社会帮教工作还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

(一)社会和监狱在社会帮教工作上的思想认识不高、重视不够。长期以来,监狱社会帮教工作受诸多传统因素制约,一直未能在教育改造罪犯工作中发挥应有作用,使这一有效教育形式始终难以在高墙内找到应有位置。当前监狱对罪犯的教育改造,主要靠监狱民警的日常管理教育,而对社会帮教在促进罪犯教育改造工作上的重要作用认识不高,导致对社会帮教工作不够重视。另一方面,由于长期以来的历史原因,监狱机关处在一个封闭的社会环境中,社会对监狱缺乏了解,对罪犯的教育改造缺乏认识,人们的意识形态中始终保留着教育改造罪犯是监狱机关的责任,与社会没有关系的思想,特别是在“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年代,由于认识上的偏差,社会公众在观念上把监狱服刑罪犯看做是社会上的“渣滓”。只能严惩,不能施以帮助教育,否则就是“立场”不坚定。进入改革开放的新时期后,随着科学地认识犯罪原因,社会公众心理也发生了变化,即对监狱服刑罪犯由完全排斥到逐渐宽容,认为他们既是实施了危害社会行为的害人者,又是需要社会力量予以帮助教育的一个特殊群体。但总体上对罪犯的帮教工作还缺乏认识,主动性不强。这是影响和制约社会对监狱服刑罪犯进行帮教的主要因素。

(二)社会帮教面窄,帮教形式单一。

在社会帮教过程中,由于社会参与帮教人员少,需要接受帮教罪犯较多,无法满足每一位需要帮教的罪犯,造成实际受帮教罪犯过少,只能从罪犯当中选出一小部分接受帮教。并且,参与社会帮教人员多是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对服刑人员进行形势、政策、法律、道德等方面内容教育,而对于一些需要心理健康教育等专业帮教人员较少,总体帮教面窄。在帮教形式上,在具体的帮教活动中,主要做法是请罪犯亲属来监看望、安慰、鼓舞罪犯,以促进罪犯能够安心改造;请社会团体到监对罪犯进行道德、理想、前途教育,增强改造信心等方式,缺少帮教“互动”,形式比较单一。

(三)社会帮教活动次数少,流于形式。

由于思想上的不重视,以及随着监狱工作的发展,监狱越来越注重生产效益,把大量的精力投入到生产上,对罪犯的教育改造有所弱化,社会帮教作为教育改造

罪犯的重要手段之一,也显然被忽视。主要表现在各种帮教活动次数太少,一般每年三到四次,且过多流于形式,没有取得较好实效,有的甚至耗费很大的人力物力而没有起到应有的社会教育效果。以某监为列,每年监狱都会邀请社会相关人员进监帮教,并分发慰问品,主要帮教人员有周边县、市政府机关、司法工作人员、律师等,为罪犯做形式、政策、道德教育,提供法律援助,提供就业指导等,但次数不多,且受帮教对象有限,一些地区边远特别是外省籍服刑人员,长期缺少社会帮教.以往的罪犯个别谈话教育记录本要求详细记载民警与服刑人员每次谈话的具体内容,文字工作量大,致使存在着许多补漏甚至虚假现象,而且原来的谈话形式局限于民警找罪犯谈话,是单向性的,效果不是很明显。考虑到以上情况,长湖监狱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了认真而广泛的调研,并最终确定在五监区试行新的罪犯个别谈话教育。新的谈话记录本命名为“监狱民警个别教育谈话记录本与服刑人员思想汇报记录本”,着重体现了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变原来的单向被动式谈话为双向互动式的交流和沟通。新方法要求每个分队民警每月与所分管的罪犯至少进行一次谈话。这个谈话可以由民警找服刑人员谈话,也可以由服刑人员主动找民警汇报思想状况,并制定相应的考核方法,例如把罪犯能否主动向民警汇报思想情况与该犯的奖惩考核挂钩,这样在客观上为罪犯汇报思想创造了机会和条件。而且通过民警与罪犯面对面的交流沟通,使罪犯的人格、自尊及各种心理需要得到了合理的满足,各类思想矛盾普遍得到排解。在试行的几个月中,不仅五监区民警对罪犯的谈话面达到100%,共化解各类思想矛盾244起,而且该监区罪犯主动进行思想汇报达到500余次,其中涉及到400余条罪犯的思想矛盾、检举揭发、改造疑问等大量的犯情信息,其中仅检举揭发他犯违规违纪等重要信息的就有30余条,使民警能够全面及时掌握犯情动态,及时化解各类矛盾,确保改造秩序的正常、稳定。

二是简化了个别谈话教育记录内容,减轻了基层民警的负担。每次谈话后,在台帐上进行了简化,如果是一般性的谈话,则无须记载谈话具体内容(重大情况除外),减少了民警的文字工作量,使民警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了解犯情和处理实际问题中去。同时,作为考核依据,要求当事民警和罪犯在谈话结束后进行签名。

三是有利于对罪犯的管理。新的谈话记录本实行一犯一本,详细记载了该犯的基本情况和心理测试结果,并全程记录其服刑期间的谈话教育情况,根据要求,罪犯调往哪里,记录本跟到哪里,这样便于民警全面了解掌握该犯服刑以来的改造动态。同时,谈话记录本列入管教目标责任制考核,罪犯调动、减刑、刑满释放时,记录本要归入副档备查,实行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促使个别谈话教育落到实处。

四是促进了民警学法和公正文明执法的自觉性。新的个别谈话教育方法实施后,随着谈话内容的增加,罪犯反映有关奖惩考核、减刑假释和其他法律法规的一些问题逐渐增多,迫使民警不断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执法素质和水平。

第5篇:罪犯个别教育事迹

科学施教 做好个别教育工作

我叫****,现年**岁,中共党员,现任*****监区副监区长。在依法对罪犯执行刑罚的过程中,我结合监区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监狱工作方针,十分重视对罪犯的教育改造,针对改造对象的不同特点,紧紧依靠法律政策的威力,加大个别教育工作力度,因人施教、分类教育,通过监区全体干警的共同努力,使绝大多数罪犯思想得到了转化,调动了罪犯劳动改造的积极性,从而维护了监管改造秩序的稳定,罪犯改造质量明显提高。

一、科学地分析罪犯,才能使我们有针对性地做好个别教育。罪犯大都来自不同的地区,有着不同的犯罪经历、家庭背景、文化层次,价值取向和思想观念,在改造中的表现也千差万别。有些认罪悔罪意识强烈、有些我行我素态度消极、有些阴奉阳违投机人改造、还有些感情丰富意志薄对生活悲观失望。对这些不同思想的服刑人员,就需要我们采取不同的教育改造措施、管理方法,开展有针对性个别教育。如对职务犯注重身份意识教育、消除其优越感;对低龄罪犯注重前途和亲情教育并强化学历或技术教育;对改造表现好、劳动积极的罪犯树立典型,抓住其闪光点,及时进行表扬和鼓励;而对惯犯、累犯则加强法律、监规狱纪教育,在严格落实《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上下功夫。个别教育工作没有固定的模式,没有包治百病的良药,只有从实际出发,随着罪犯的思想变化,因人治宜,对症下药,选准教育的切入点,制定了“巧”取“智”胜的教育策略,方能达到教育转化的改造目的。

二.要注重罪犯入监教育时的个别谈话,及时了解掌握罪犯的情况,注意观察罪犯在学习、劳动、生活中的表现,耐心听取反映的问题,从谈话中了解其思想,发现存在的问题,使之消除疑虑,积极地投入改造。

苏某,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入狱以来,该犯情绪低落、沉默寡言,喜欢独处,不与人交流。通过个别谈话了解到,该犯系第一次犯罪入狱,且家庭幸福,家境富裕,因为两次帮助朋友(同案主犯)提供交通工具实施盗窃而被定为共同犯罪。由于法律知识贫乏,他始终认为自己并未亲自动手实施盗窃,而且第二次盗窃自己并未知情,被判处五年徒刑感觉量刑过重,无法接受,所以整日愁容满面闷闷不乐。

针对此情况,我利用自己所学的法律专业知识,用尽量通俗易懂的语言为他讲述犯罪构成的各个要件,以及法院定罪量刑的依据,并找来相关案例作比较,让他真正了解法院审判程序的合法性以及判决结果的准确性、客观性、公正性,从而使其彻底消除疑虑,真正认罪服法。

三.个别教育要注重时机,特别是罪犯第一次犯罪,第一次进监狱,对于各方面还不熟悉,此时正是利用个别教育占领其思想阵地,树立正确的法制道德观的大好时机,个别教育要及时介入,化解罪犯的心理危机。

张某,因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服刑期间该犯能遵守各项监规狱纪,听从干警指挥,但性格内向,寡言少语,不爱参加集体活动。经个别谈话教育后了解,该犯系家中长子,父母对其寄予厚望。面对漫长刑期,心里压力大,觉得辜负了家人,无颜面对父母。

了解到这一情况,我一方面从心理上安慰该犯,告诉他年轻是最大的资本,一定要珍惜时光,变刑期为学期,力争学得一技之长,出狱后才

能自食其力报答家人;另一方面,采取拉家长、讲人生、谈哲理等方法,从法律、伦理的角度耐心、细致地指出该犯自身存在的问题,诱其自责,促其悔改,弃恶从善,重新做人。该犯边听边痛哭流涕,表示非常后悔,坚决要痛改前非。在随后的改造中,保持了较好的精神状态和改造热情。

四.个别教育要因人施教、有的放矢,不打无准备之仗。采取“一把钥匙开一把锁”的教育方法,要认真研究罪犯行为表现的缘由,进而采取有的放矢的措施,提高针对性。

史某,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进宫,系累犯。该犯很多时候显得自由散漫,我行我素。干警找其了解情况,通常问一句答一句,惜字如金,对自己的情况遮遮掩掩,避重就轻。表面上看去似乎也服从分配,安排其做什么,他也做什么,但是相对封闭自己,经常凭自己的心情做事能不干就不干,能偷懒就偷懒,在思想上从没有真正认识自己犯罪的根源,加之家人对其屡教不改已经丧失了信心,不管不问,故对自己的改造没有任何信心,认为反正没有减刑机会了,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混刑度日。因史犯对干警极不信任,对自己以往的经历不愿多谈,在对其教育的过程中因不了解其经历及犯罪原因与过程,很难对症下药。这种情况下,必须要找到突破口,才有可能做到真正掌握罪犯的思想动态。一天下午,该犯情绪极不稳定,在生产劳动时,心不在焉的,注意力不集中,看到这些情况后,我就把他叫到生产线小工区的一个角落,了解情况,刚开始,史犯坚持称,没什么事,自己与平常也没有什么变化,和往日里一样。我见他不愿多谈,就对他说: “你不想说,没关系,但你今天下午情绪不好,就不要参加生产了,坐在这里休息一下吧,不然的话,有可能操作不当不小心伤了自己。”听了这些话,史犯再也没

有控制住情绪,眼泪不停的流,并向我讲起了自己的经历,为什么走上了犯罪的道路以及家人对他的失望。期间,我没有因为过了下班时间,打断该犯,而是继续耐心地听其倾述,使他在倾述的过程中,尽情地释放情绪,从其倾述中也进一步了解了该犯。警察与罪犯好比两条平行线,若之间没有架起桥梁,始终就没有交集。要改造好罪犯,必须与罪犯搭起一座沟通的桥梁,否则只能隔界相望。

五.教育转化顽危犯是个别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顽危犯是教育改造过程中遇见的一大难题,因其固有的危险性、顽固性,给监管安全带来隐患和威胁。顽危犯普遍存在破罐破摔的心理,直接导致其行为的随意性和放纵性,不遵守监规狱纪,容易和他犯发生矛盾,对于可能面临的强制措施也有心理准备。所以对于顽危犯来说,运用个别教育一定要把握时机,审时度势,及时介入,寻根求源,找出其抗改的真正缘由,然后换位思考,站在他们的角度来理解其违规违纪的行为。通过思考和理解,不仅可以与其建立一定的信任关系和认同感,还可以从他们的立场出发,以子之矛,攻子之盾,进行深度剖析,从根本上改变他们身上存在的错误观念以及由此产生的错误行为。

对顽危犯个别教育要做到四个结合和四个注重:

四个结合:

(一)依法严格管理与以理服人相结合。不能只教不管,也不能只管不教。管理、教育都要以理服人。

(二)坚持政策原则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他们的要求,有合理的、也有不合理的,还有无理的;有能办到的,有暂时办不到的。要认真进行分析研究,对合理的、能办到的,要及时解决;对虽然合理,但暂时办不到的,要说明情况;对无理的要求,要进行必要的说理斗争,不得无原则的迁就。

(三)启

发疏导与情感交流相结合。既有教化也有感化。使他们提高思想认识,理解政府对他们改造的诚意,从而使其接受教育改造,促进思想转化。

(四)表扬鼓励与批评劝戒相结合。对顽危犯的思想行为,管教干警要随时掌握并通过个别谈话等形式,迅速给予信息反馈,使其好的进步思想和行为得以巩固发扬,使其不好的消极落后的思想和行为得以收敛并逐步消失。

四个注重:

(一)注重从平时入手、小事入手。对其在改造过程中出现的影响较大的问题,如受到加刑、禁闭、严管、警告、扣分等处罚;婚姻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改造情绪发生波动等,都应当列入必谈的范围,俗话说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因其恶习较深,如果能平时从一点一滴的小事对其进行点评启迪,往往会收到较好的效果。

(二)注重反复性与反复教育相统一。顽危犯由于性格、恶习程度等原因,往往有时会出现改造态度的波动性,时好时坏,这也是符合辩证发展规律的,所以我们平时应注重当其出现反复时,我们的教育也应及时跟上,而不应该抱有“一劳永逸”的态度。

(三)注重教育形式与方法的综合运用。个别教育的方法和形式多种多样,有鼓励法、规劝感化法、劝戒法、疏导法、汇报法、揭批法、点评法、转移法、反向思维法等,都是对其行个别教育行之有效的方法。针对罪犯在劳动、学习、生活三大现场不同阶段出现的不同问题,要有针对性地采取最为适用的方法,以达到最佳的效果。

(四)注重做好仔细观察与深入分析。做好个别教育工作,增进心理沟通,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对他们日常行为中的表现要仔细进行观察,善于去伪存真,发掘其内心真实想法,深入运用心理学手段进行分析,然后制定相应的教育对策。

综上所述,我认为管教一线干警在进行个别教育时要努力做到:要实事求是,不主观臆断;要以理服人,不以势压人;要因人施教,不千篇1律;要循序渐进,不急于求成;要刚柔相济,不偏执一端;要启发引导,不咄咄逼人;要有的放矢,不杂乱无章;要解决问题,不一味说教。同时还要掌握大量的专业知识,特别是心理学、社会学、伦理学、法律等知识,要善于抓住感化时机,因势利导,以理诲人。只有准确掌握所存在的问题,才能制定相应的解决方案,打一场主动仗,提高个别教育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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