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培训讲话稿(精选3篇)_工伤保险讲话稿

2022-07-06 发言稿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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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工伤保险培训讲义

工伤保险培训讲义

梁金亮

一、工伤保险条例的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以上规定的企业包括在中国境内的所有形式的企业。

工伤保险制度在国家之间不能互免,需要参加营业地所在国的工伤保险。来中国投资的外国企业要参加中国的工伤保险,而到国外承包工程或投资设厂的中国企业则需要参加当地的工伤保险。

二、关于工伤的认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工作时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或者单位要求职工工作的时间。单位规定的加班加点时间也应视为工作时间。“工作场所”是指职工日常工作所在的场所,以级领导临时指派其所从事工作的场所。

2、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职工为完成工作,在工作时间前后,有时需要做一些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这段时间虽然不是工作时间,但职工从事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与工作有直接关系,因此,条例规定这种情形也视为工伤。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这条由两层含义;一层是指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使某些人的不合理的或违法的目的没有达到,这些人出于报复而对该职工进行的暴力人身伤害;另一层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意外伤害。

4、患职业病的。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主要包括如下十大类:尘肺,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疾病,职业性肿瘤和其他职业病。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由于工作需要,到本单位以外去工作,如果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也应该认定为工伤。这里的“外出”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指到本单位以外,但是在本地范围内;二是指不仅离开了本单位,并且到外地去了。“事故”包括安全事故、意外事故及自然灾害等各种形式的事故。另外考虑到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如果遇到事故下落不明的,很难确定职工是在事故中死亡了,还是由于事故暂时无法与单位取得联系。本着尽量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精神,发生事故造成职工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这里的“上下班途中”,包括职工按正常时间上下班的途中,以及职工加班加点后上下班的途中。

“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应从两方面理解:一方面职工在上下班途中,无论是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自身伤害的,还是没有驾驶机动车而被机动车撞伤的,都应该被认定为工伤;另一方面,不管事故发生在城市街道还是发生在其他道路上,也不管受到伤害的职工在机动车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次要责任还是根本不承担责任,只要职工是在上下班途中,就应该认定为工伤。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这是对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的一项兜底性规定。十四条对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逐一进行了列举,但现实生活是复杂多样的,随着社会的发展,可能出现新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对于未来要出现的情形,不可能在条例中穷尽。为了使工伤范围的规定更科学、更合理,使那些随着时间的发展应该纳入工伤的情形能够纳入,条例规定了此条。这主要是指条例出台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并颁布实施的法律,以及国务院制定并颁布实施的行政法规,可以规定应该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为了保证工伤保险制度的统一性、严属性,避免地方随意扩大工伤范围,条例没有将规定工伤范围的权利赋予地方性法规,而是限于法律和行政法规。

三、怎样防工伤的发生?

造成安全隐患的主要因素有两个方面:人的不安全行为因素和物的不安全状态因素。

(一)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

人的不安全行为主要表现在:

1.身体健康状况有缺陷,例如身体有疾病,易紧张、烦躁、疲劳、冲动、兴奋等,或智商过低,应变和判断能力差;

2.错误行为,例如嗜酒、追逐打闹、意外滑倒、无意碰撞、误入危险区域等;

3.违纪违章,例如做事粗心大意、漫不经心、注意力不集中、不懂装懂、不履行安全措施、安全不认真、不按规定使用防护用品、碰运气、图省事、玩忽职守、特种工无证上岗等。

据有关统计资料分析,绝大多数工伤事故都是由人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所以,在施工工伤事故控制中一定要抓住人的不安全行为这一关键因素。譬如新工人上岗前一定要做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否则会给生产带来严重的安全隐患。

例如:某报报道过,不久前在深圳某工地发生了这样一件事,一群民工为追讨工资,采取过激行为,爬到高层建筑的外脚手架上欲往下跳,通过做了有效的思想工作,工人们一个个陆续下来了,但有一个人死活都不肯下来,原来他患有恐高症下不来,最后不得不动用消防人员才将其请了下来。所以,在经过体验发现了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精神病、癫痫病、恐高症以及医生认为不宜登高作业的人员应绝对禁止高处作业,只有体检合格的人员方可上岗。有的单位对此不是很重视,尤其在用工短缺、工期很紧的情况下根本就不重视这方面的工作,以致在生产中就会产生很大的安全隐患。

又如,河北省唐山东矿区林西百货大楼发生的火灾事故,由于违章装修和违章操作,电焊火花浅落到海绵床垫堆垛上,引起楼内大量易燃物品燃烧,导致70多人死亡、50余人受伤的特大火灾事故,造成了极大的社会影响和经济损失。发生火灾的直接原因是违章操作,施工现场放着许多

可燃物品,电焊动火区没有用防火材料围设,没有与易燃物品分开,管理人员对火灾危险性认识不足,消防设备欠缺,从而导致火灾发生。主要原因是现场管理人员管理力度不足,思想麻痹大意,警惕性不高,在严格控制火源、加强用火管理、建立健全用火审批制度方面没有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没有对电焊工进行防火安全教育,没有制订防火公约,上岗前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施工人员对一些常用的安全防火知识了解不多,工程处于混乱状态,最终必然导致事故的发生。

辛集某公司在公司门前树有一旗杆,材质为不锈钢,公司老板想将旗杆移入公司院内派三名职工挪旗杆老板和工人都注意到旗杆紧挨着高压线,但几人都认为注意点就不会有事。结果三人没扶住旗杆造成一死两伤的事故。此事故之所以发生我认为主要有两点:疏忽大意;没由专业人员来操作。

所以抓好新工人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特种作业教育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教育工作,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检查工作,建立标准化作业制度,经培训后持证上岗等,以培养提高施工人员的自我保护能力,增强安全意识,是搞好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环节。

(二)控制物的不安全状态

物的不安全状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1.设备、装置有缺陷:例如设备陈旧、安全装置不全或失灵、技术性能降低、刚度不够,结构不良,磨损、老化、失灵、腐蚀、物理和化学性能均达不到规定等。比如,2003年台风“杜鹃”登陆广东省惠州市,从事后的工伤事故统计得知,整个惠州市在建工程中有19个井架被吹倒,经分析查明,与井架老化、结构强度和刚度不够及安全防护装置失灵有关。

2.施工场所的缺陷:例如工作面狭窄、施工组织不当、多工种立体交叉作业、交通道路不畅、机械车辆拥挤等。比如,1996年广东省肇庆市某工地发生了一宗触电事故,其经过是有8名工人把一条长7 m、直径为90 cm的钢筋笼移动放入桩孔,当钢筋笼落入桩孔1 m深时,钢筋笼失去平衡,倾斜碰在邻楼支架在墙上的220V供电线路绝缘的接口处,由于接口包扎的绝缘层腐烂导线裸露致使钢筋笼带电,造成8人触电其中2人经抢救无效死亡。主要原因是施工组织设计欠缺,造成施工工作面达不到安全规范要求以及没有用电安全技术措施才导致了工伤事故的发生。

3.物质及环境具有危险源,例如物品易燃、毒性、机械振动、冲击、旋转、抛飞、剪切、电器漏电、电线短路、火花、电弧、超负荷、过热、爆炸、绝缘不良、电器无漏电保护、高压带电作业等。环境方面有:台风、雷电、高温、桩井有害气体、焊接烟雾、噪声、粉尘、高压气体、火源等。这些有害因素都会导致施工人员在不能满足安全操作规程要求时发生工伤事故。

比如,1995年广东省兴宁市某工地发生了人工挖孔桩作业中毒和窒息事故,造成3人死亡的三级重大事故,其经过是由于连降暴雨,使工地严重积水,通过抽水,部分桩孔内积水基本抽干,待通风15min后,一民工急于下井施工,下去后即刻昏倒,2名工友见状先后下井救人,均昏倒在孔底,经多方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原因主要是对井下缺氧和有害气体的防范未能给予重视,忽视了对井内空气的检测。另外,同班作业的民工安全意识差,盲目下井抢救,因抢救不当以致丧生是造成3人死亡的直接原因。

我市的一个企业生产油脂设备,设备卖出后派遣工人进行售后服务,在山东某地造成派遣的工人死亡。事故处理完后,我总结,出工伤的原因主要有两条,一是压力罐不合格,设备中有一套油压装置,本应使用压力罐,但在实际当中这个企业为了节约成本,直接用钢板焊接自制了一个;二是工人违规操作,在检修当中直接用电焊焊接压力罐,并且没有将里面的油和气体放出。这直接导致压力罐爆炸,将这个工人炸死。万幸的是,这个压力罐不是放射性爆炸,没有伤及其他工人。因此,在施工安全控制中应根据工程施工的具体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和断绝危险源。例如:施工机械设备必须安全可靠,不使用不合格设备、装置,并保证设备、装置正常运作所需的正常维修;超过使用寿命的设备一定要及时报废;制订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以消除施工场所的不安全隐患;实行三级配电三级保护措施;现场必须设安全防火通道和必需的消防设施;检查防雷接地、保护接地、重复接地装置是否符合要求;下井前要检查井内是否含有有害气体,并采取必要的通风措施;个人防护等措施是否符合要求,这些都能有效地消除物的不安全状态所产生的危险源。

(三)认真落实安全工作

从上面各种诱发工伤事故因素分析及应对措施可知,我们完全能够最大限度地控制工伤事故的发生,关键在于认真落实以上工作。但事物都是发展和变化的,我们还要不断改进工作,以适应变化中的生产活动,消除新的危险因素。“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学习和借鉴别人好的方法,摸索新的规律,总结出新的控制办法和经验,尽力避免工伤的发生。

四、企业发生工伤后应如何处理?

1、接到工伤报告后,安排合适的人员在第一时间将伤员送到合适的医疗机构就诊、抢救。

2、保护事发现场,拍片、人员访谈做笔录,展开一系列的调查和收集资料工作,并一一归档。

3、最好人力资源方面也慰问一下伤员,顺便再确认一下工伤的整个过程。同时交待其收齐好所有医疗发票。

4、写好工伤报告,下发处理文件。

5、在事发30日内上报劳动部门有关方面,申请《工伤认定》。

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报送以下材料复印件, 所有复印材料都需加盖单位公章,如要求提交原件的提供原件:

(1)伤亡人员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劳动合同)(2)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病历卡)(3)伤亡人员本人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

(4)伤亡人员或用人单位法人代表委托他人申请的,需提交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书)

(5)企业营业执照或机关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如是交通事故的还应提供公安交警管理部门确定的事故责任结论证明材料(行驶证、驾驶证、交通事故责任书)

(6)伤者受伤当天考勤记录。如是在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活动中发生工伤的,市区县综合治理委员会(包括民政、公安部门)出具的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活动证明材料。

(7)军人的提交革命军人伤残证件。

(8)复发的提供指定医院的旧伤复发诊断证明材料。(9)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出具的遭致人身伤害的证明材料。(10)其他:事故报告(用人单位盖公章)

6、在2个月内等待劳动部门有关方面的《工伤认定》结果。

7、工伤被有关部门认定,下发《工伤认定书》,工伤员工签字,复印存档,复件寄有关部门。

8、医疗期满,病情稳定,申请工伤等级鉴定。

9、报销相关医疗费用。所需材料如下:

(1)工伤认定书复印件;

(2)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复印件;

(3)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确认意见书复印件;(4)医疗凭证;工伤人员身份证复印件;(5)工伤人员身份证复印件;(6)劳动能力鉴定费发票;

(7)《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加盖公章;

(8)委托单位办理的,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9)提交证指定医院的旧伤复发诊断证明材料;(10)如需配置残疾用具提交相关医院证明。

10、上保险中心申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1、如果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为其做表发放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12、在整个过程中,一定要做好记录,记录种类如下:

发薪记录;受伤员工主张权利,人力资源部工作依据;劳动合同签订情况。

最后需要说明一下,我们要按照社保部门的要求去做,这只是我的个人意见。另外发生事故后应保存相关档案材料。以便引以为戒,避免类似事件发生。

第2篇:工伤保险培训材料

工伤保险培训材料

工伤保险工作包括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伤残待遇三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是整个工伤保险工作的前提和基础,政策性强,程序复杂、并且要求非常严格,是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工伤认定主要涉及以下几个问题:

一、工伤的范围

工伤分为三种情形,一种是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另一种是视同工伤的情形,第三种是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

1、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了6种: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费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2、视同工伤的情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了3种情况: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了3种情况: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自杀的。

二、工伤认定程序

(一)工伤事故备案

用人单位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24小时内电话并在2日内上报工伤事故报告表。

(二)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认定申请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限。

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二是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事故现场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

3、诊断证明书;

4、门诊病历、住院病历有效复印件;

5、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者单位成立批复复印件;

6、受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7、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

8、用人单位对事故的调查报告;

其中属于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1、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死亡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书;

2、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的证明或者法院判决书;

3、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要求认定因公死亡的,提交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4、上下班途中或者因公外出期间,由于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提交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或相关处理证明;

5、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三)工伤认定申请的受理

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经审核提交材料完整的,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书面决定。

其中提交材料不完整的,当场或者15个工作日内出具一次性补正材料告知书,告知用人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超过法定时效的,不予受理。

(四)调查核实

受理工伤认定以后,对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和证据进行审核,必要是对事实经过进行调查核实,已确定基本事实,做到程序合法

(五)工伤认定决定的作出

工伤认定决定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并在20日内送达用人人单位及受伤职工。

第二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工伤保险工作的第二个环节,是确定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基本依据。

职工发生工伤事故,被认定为工伤以后,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仍然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伤残程度和生活自理程度等级的确定。

伤残程度分为1-10级十个等级,生活自理程度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

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程序:

(一)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直系亲属提出申请,并提供劳动鉴定申报表、工伤认定决定、住院病历、职工本人身份证等相关资料,同时缴纳250元鉴定费。

(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受理

对符合劳动能力鉴定申报条件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参加医学体检的注意事项,于每月10日前统一上报潍坊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三)医学查体

潍坊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具体查体时间以后,提前一天通知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定点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医学查体。

(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作出

潍坊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收到劳动能力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必要时,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鉴定结论作出以后及时送达申请人及用人单位。

第三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工作的第三个环节,就是按规定应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由社保处支付的待遇:

1、工伤医疗费。按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标准执行,在定点医院或者因急救在非定点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符合规定范围标准的工伤医疗费。

2、伤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0级标准分别为24、22、20、18、16、14、12、10、8、6个月的本人工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事故前12个月的平均工伤保险缴费基数。

(2)伤残津贴。

被鉴定为1-4级伤残的工伤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标准分别为本人工资的90%、85%、80%、75%。

(3)生活护理费。

经鉴定达到生活自理程度等级的,按月享受生活护理费,标准分别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不能自理的40%、部分不能自理的30%。

3、因工死亡待遇

(1)丧葬补助金

标准为6个月的死亡时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无供养亲属的,48个月;

供养亲属1人者52个月;

供养亲属2人者56个月;

三人以上者60个月。

计发基数均为死亡时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供养亲属抚恤金

按照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其供养亲属,配偶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再增加10%,各供养亲属抚恤金之和不得超过死者生前本人工资。

符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供养亲属的条件

依靠因公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经鉴定确认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3)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4)子女未满18周岁的;

(5)父母死亡的,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

55周岁的;

(6)其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其孙女、外孙子女未满

18周岁的;

(7)父母均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二)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5-6级伤残的工伤职工,经本人提出可以与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7-10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合同期满或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分别支付20、18、16、14、12、10个月的终止劳动关系时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5-10级伤残的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由用人单位分别支付35、30、25、20、15、10个月的终止劳动关系时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第3篇:工伤保险政策培训计划

《平禄骨科医院2013年工伤保险政策培训计划》的通知

各科室:

《平禄骨科医院2013年工伤保险政策培训计划》已经院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平禄骨科医院2013年工伤保险政策培训计划

为确保工伤保险工作健康、规范、有序发展,现结合工伤保险实际,制定本培训计划。

一、培训目标:

全面把握工伤保险医疗政策要点及内涵,掌握工伤保险相关政策和各有关环节的内在联系,完善工伤医疗保险,执行有关政策。

二、培训内容

1.工伤保险基金;

2.工伤认定;

3.劳动能力鉴定;

4.工伤保险待遇;

5.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三、培训对象:

除掉值班医生、护士、后勤部人员外,其余人员全部需准时参加。

四、培训地点,时间:

1.培训地点:二楼会议室

2.培训时间:2013年8月30日下午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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