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讲稿《标准——检验人员心中的法律》_产品检验人员演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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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检验人员的法律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志们、评委们:
今天我的演讲主题就是《标准——检验人员心中的法律》
“头顶蓝盾的质监卫士手持捍卫人民利益的法治利剑,同违法行为做着坚决的斗争,铸就了一座质量长城,用行动诠释着无坚不摧的法治质监力量!”这是我从一篇文章中看到的,这话说的很有分量,给了我一种崇高感、一种荣誉感和一种使命感。
韩非子曾有过“道私者乱,道法者治”的见地,可见中国的法治观念古已有之。而今天,依法治国方略更是把依法治国提高带了党性、国策的高度。我们作为质监卫士,必须拿起手中的法治利剑为人民的生活保驾护航。
曾几何时,我也梦想过穿着那身载有蓝盾精神的蓝色制服,凭借着《产品质量法》赋予我的法律权威,去制止假冒伪劣产品的横行。可是通过近一年的工作,我逐步意识到,其实我们检验人员手中也有一部用以惩治罪恶的法典,那就是标准。
尽管标准不是法律已是法学界共识,他甚至不属于正式的法律渊源,他至多作为一项证据。可我认为他就是我们检验人员的“法律”。
法律的本质告诉我,法律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而我们的标准,尤其是强制标准,他正是一种调整产品生产者和检验人员的行为的社会规范。《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 “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第二十一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
构、认证机构必须依法按照有关标准,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结果或者认证证明”,这些法条正表明了标准在调整生产者和检验者的社会关系方面的规范性作用。
所以标准是法律。
法律的本质告诉我们,法律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
我们工作中所使用的强制性标准,如GB 18401正是有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在法律的授权下制定的,他的适用范围覆盖了全国,所有的纺织类产品。他们的权威性有着《标准化法》的法律保障,《标准化法》第33条规定“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应当责令其停止生产,并没收产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处以该批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所以标准是法律。
法律的本质还告诉我们,法律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对于生产企业,标准规定了其产品的性能的要求,这是一种义务,标准也规定了他们有选择自己产品适用标准的权利。对于我们检验人员,标准要求我们必须履行一定的检验规程,要求我们必须对自己的实验数据负责,这是一种责任,也是一种义务,而标准也给了我们评判产品是否符合标准的权利。
所以标准是法律。
好吧,作为一个法律的门外汉,也许我的推理根本算不上推理。可是我想说标准在我们检验人员的心中,他有着法律一样的神圣的、不可侵犯的权威。
文以载道,法以明理。天平是衡量权利义务的信物,法槌是惩恶扬善的利器,法制是社会主义的保障,标准是检验人员心中神圣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