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法系的演变及形成演讲稿_民法法系的发展基础

2020-02-27 演讲稿 下载本文

民法法系的演变及形成演讲稿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民法法系的发展基础”。

今天我给大家讲的是第十二章(民法、社会与法律的发展)

顺着作者的思路,首先我们来讲下民法的发展,通过追溯民法的发展历史,我们可以将其大致看作是“自然法——成文法——法典化”这三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罗马法的影响是人们所公认的。但是有个事实被忽略了。这个事实是什么呢?就是罗马法对民法发展的影响是整体性的。由于这影响是潜移默化的,因此人们就一直默默的接受了。

1.影响法律家研究法律的方法

(1)如学习《民法大全》收入的法律规范成为头等大事,民法大全是学究式文字写成的典籍,必须加以研究和阐释,而不是实用主义的态度。学者们只有通过特别的,精心的法律条文的讲解才能学好法律。

(2)学者们著书立说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学说,注重对系统的理论论证。

(3)罗马法著作论及实体法时,对程序法从来就是闭口不谈。因此在民法法系的国家,法律家对程序法的研究不太重视。

2.影响私法的规范

(1)《民法大全》中的人、物、时效,极大地影响了西方各国法律论著的体例安排和未来民法典的编纂结构。#(#缔造了一个民法法系的《民法大全》,在属于民法法系的国家里,有着绝对的权威和强制力,《民法大全》由《优士丁尼法典》,《学说汇纂》,《法学阶梯》和《罗马新律》组成,《优士丁尼法典》汇集了从2世纪初的哈德良到优士丁尼的规章制度。主要是包括全部皇帝法令在内的各种规章制度,这些制度按照标题或章节名称分门别类进行编排,每个标题又按年代顺序编排。《学说编纂》汇集法学家们的各种学说,它与《法典》的不同是它是解释法律的大杂烩,是罗马鼎盛时期时的产物。《法学阶梯》是一门法学基础理论教科书,它的体例结构系统而完善,在17、18世纪的属地法理论中,它们的整体形式和结构无不体现着该《法学阶梯》的思想,即使在后来各个法学家们编纂的《法学阶梯》里,也都是以优士丁尼的《法学阶梯》为蓝本,即使它在体例编排上不够完善,却也没有一个能超越它。《罗马新律》大多是有关公共事务或基督教会事务的规定,它的地位和前面三部的地位无法相提并论的,它主要起补充《民法大全》的作用。)罗马法中的《民法大全》在民法法系里拥有绝对的权威,而其《优士丁尼法典》,《学说汇纂》,《法学阶梯》和《罗马新律》组成。法学阶梯的待遇可窥见《民法大全》权威的一斑

(2)罗马法以独立的规范群被移植和接受,使得法律具有独立的品格。

(3)法律的逻辑性形式理性是民法法系的一个标志。#(《民法大全》被奉若神明,得到极大的传播和宣扬,对于民法法系国家的法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民法法系国家的民法极具形式理性。《民法大全》是文字写成的典籍,除文字以外都无可奉告,所有的书籍都必须加以研究,全部《民法大全》里学究式的语言都要加以阐释。《民法大全》权威性的演化,使得学习《民法大全》里的法律规范成为头等大事。来自世界各地要学习罗马法的人,倾向于拜一些在此方面有专长的人为师,而不是跟在法律事务者的后面学习法律实务。民法法系国家实体法和程序法相隔离,程序法得不到应有的重视。《民法大全》在大学讲坛独占鳌头,占据法学教育的中心位置,《民法大全》在著作论及实体法时,对程序法从来就是只字不提,原因之一是《民法大全》里本身缺乏关于诉讼技巧的论述,结果在任何国家的法理学著作中,而且在法典化前的任何时候都不曾有过程序法的位置。)分水线——法典化

法典化是民法的发展的必经之路,民法典的产生具有深远的意义。

那么:

法典化的直接结果:使得民法典更为抽象、系统,增加了民法概念化的倾向。法典化后,法官只能对法典规定作出恰当的解释,严格遵循法典条文,而不能援引历史资料及法学家的观点。

法典化的间接后果:罗马法法学家的地位降低,他们的言论与著作的权威性不再,《法学阶梯》等丧失了突出地位,罗马法遭边缘化。

小结

民法的发展过程:一般法律现象相互借鉴,法律移植的过程,而罗马法则是在此过程中,发挥自己的作用,不管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上。

罗马法的成分被各国借鉴,各国之间普遍的做法是模仿和吸收,甚至完全移植于其他国家;罗马渊源为法律条理化的工具。

• 与此同时,从民法的发展过程我们可知,•法律规范和社会的愿望和需求不一致#(部分因为当权者不考虑外国法的性

质,不假思索引进的结果,部分是因为惯性还有其他。)

•认识到法律与社会脱节,认识到法律发展过程中移植的作用

•找出导致法律变化的抽象的线索

法律的发展

与法律发展变化相关的九个因素:

1、法律渊源

2、压迫力量

3、抵抗力量

4、移植的倾向

5、制作法律的法律家

6、自由裁量权因素

7、一般原则因素

8、惰性

9、感性需要

1、法律渊源

优点:

同一法系内的法律的发展,在相当程度受到渊源的影响,渊源便于法律的形成。法律依先例而发展,这些案件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能够弥补法律原则发展缓慢的缺陷。缺点:

具约束力的先例可能反映个别情况的成分要多于社会。

经验有限,需要不断地补充诉讼案件。

与立法相比,立法富于系统性,有宗旨,远离具体的事务。

2、压迫力量

该术语的含义是:组织起来的人或人们,公认的团体或集团,艰辛只有通过法律实际改革才能得到利益。

压迫力量就是改革的力量,这个力量会因压力集团的政治、社会和经济地位,以及对实定法发挥作用的能力而全然不同。在这个基础上,法律各种不同的渊源,受到压力的影响不一。

压迫力量对各种法律渊源影响的对比

#立法是公然承受压力的,它是直接制定法律的途径,受关注大,一旦确定,难以修改。

#判例法受的压力则相对小些,毕竟就法官而言,他不直接参与法律制定,也不参加竞选,无需为选票忧心。

#法学原理对于压力更是无动于衷,因为法学家在同行中的精神地位是衡量他的观点的标

准;再者,法学原理对法律的制定并不会直接接触。

3、抵抗力量

对抵抗力量的解释与压迫力量的解释恰好相反。

尽管他们也是组织起来的人或人们,公认的组织或集团,但是他们因坚信一种可能发生的变革将给他们带来不利的结果。

4、移植的倾向

移植并不限于借鉴的程度,而是全盘接受域外法律的某项法律制度,与经过谨慎抉择后的继受有所不同。

移植倾向取决于下列因素:一个可能的移植体与受移植体享有共同的语言传统,移植体制深孚众望且用容易理解的文体表述出来。

5、制作法律的法律家

制作法律的法律家,作为一个法律精英阶层而存在,既可以是压迫力量,亦可以是抵抗力量,也正因为如此,他们不足以构成一种独立的因素,是法律发展的配角。不过,他们也不可或缺。

6、自由裁量权因素

自由裁量权,通过某个选择,既可限制亦可增强法律规范对于个人或组织抉择的个人或组织的影响,扩大了某项法律规范的可接受程度。

例外

#若自由裁量权被滥用,会引起暴烈的反抗,如压迫力量与抵抗力量。

#若在有限的条件下,其他人可能也掌握着自由裁量权,可能引起某些人的道德义愤,从而将他们的观点强加于法律。

7、一般原则因素

一般原则或者说特定的法律规范,调整着众多的和公认的群体,或者适用于不同的交易形式和情形。

#也许一般原则是个指引,能够给与各种法律关系调整方向,指示着法律的精神。

&但是概括性越强,地区范围越广泛,也就越难找到一项公认合适的法规,就越难满足实际需要。由于寻求协调的困难很大,变革的阻力也就越强。

8、惰性OR感性需要

*惰性是指社会通常能自觉地忍受无能的法律的充斥。

产生的原因:

#社会责任麻木不仁,只要不出现大的动荡,人们都希望生活在安定,至少看起来安定的社会环境中。

#法律弥漫着神秘气氛,令非专业人士感到高深莫测。

#改革需要付出代价,并且需要资源。

*感性需要是指社会需要满足的有关于法律规范及结构的目的。

产生的原因:

#受到压力后才体察到的,如自由裁量权的压力。

#需是活跃的压力之下。

模式

法律规范及结构之间微妙的关系,既具体又笼统,它们控制的社会可以看成是双方面对立因素的平衡,一方面抑制着变革,一方面决定着变革的方向。

每个模式任何一方面的影响因素都平等的互相作用,互相影响着,不过每个模式都试图强调主要的纵深的相互作用。

这些因素影响法律法律发展的模式之一

当感性需要受到自由裁量权削弱,当压迫力量对于法律渊源的作用力小于惰性和抵抗力之和,社会就会维持原状。当压迫力量对于法律渊源的作用力大于惰性和抵抗力之和,社会就会引发改革。

《民法法系的演变及形成演讲稿.docx》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民法法系的演变及形成演讲稿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民法法系的发展基础 演讲稿 法系 民法 民法法系的发展基础 演讲稿 法系 民法
[演讲稿]相关推荐
    [演讲稿]热门文章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