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演讲_我和保险演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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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要点: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判例研习
(一):
李景明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慈利县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判例索引】
一审法院:湖北省此理县人民法院(2002)慈民二初字第848号民事判决书;二审法院:湖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张民二终字第304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要旨】
被保险人向金峰因涉嫌犯贪污罪,被慈利县检察院立案侦查,在取保候审期间自杀身亡,属于因故意犯罪而导致的死亡,慈利寿险公司依法不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基本案情】
原告:李景明。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慈利县支公司(以下简称慈利寿险公司)。
1998年9月28日,李景明向慈利寿险公司投保简易人身险,被保险人是李景明之夫向金峰,李景明是收益人,保险期为30年。双方所依据的保险合同是《中国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简易人身保险条款》(97版),合同订立生效后,李景明一直依约缴纳每月72元的保险费,一直交至被保险人向金峰死亡时止。被保险人向金峰死亡前系慈利寿险公司聘请的业务员,因涉嫌贪污被慈利县人民检察院于2002年4月15日立案侦查,同年5月1日向金峰取保候审期间自杀身亡。同年8月12日,慈利县人们检察院撤销向金峰贪污案。李景明请求慈利寿险公司按保险合同支付保险金47688元。慈利寿险公司认为向金峰系畏罪自杀,属于故意犯罪导致死亡的情况,依照《保险法》第65条、第66条的规定不在理赔的范围而拒绝理赔。为此,李景明诉至法院,要求慈利寿险公司支付保险金47688元。
慈利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所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慈利寿险公司应当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向李景明支付保险金。慈利寿险公司认为向金峰系故意犯罪导致死亡,不应给付保险金的理由不充分,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65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慈利寿险公司给付李景明保险金47688元。
宣判后,慈利寿险公司不服,向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李景明辩称,慈利寿险公司诉称的向金峰在取保候审期间自杀就是畏罪自杀的逻辑推理有误,纵然向金峰是“畏罪自杀”,也并不等于就是“因故意犯罪而导致自身死亡”。《保险法》第65条第2款的规定应当首先作肯定意义上的理解,对于法律条文的选择性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决定取舍,没有约定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合同一方的解释。慈利寿险公司应当按保险合同给李景明支付保险金。请求二审依法公正判决。
第六十五条 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
失受益权。
第六十六条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自杀的,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对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二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
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保险人向金峰因涉嫌犯贪污罪,被慈利县检察院立案侦查,在取保候审期间自杀身亡,属于因故意犯罪而导致的死亡,慈利寿险公司依法不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法》第65条第2款的规定系选择性规范,而非强制性规范,保险人有选择给付或不给付的保险金的权利。本案被保险人向金峰在保险合同成立满两年后自杀,慈利寿险公司选择作出不给付保险金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未违法。由于当事人双方在保险合同中未对被保险人在合同满2年后自杀是否给付保险金的情况形成条款作出约定,故不存在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情况,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守法律的规定。判决:撤销原判,驳回了李景明的诉讼请求。
判例解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之一是被保险人向金峰因涉嫌贪污罪,在取保候审期间自杀身亡,是否属于因故意犯罪而导致死亡。
第一,被保险人向金峰因涉嫌犯罪,在取保候审期间自杀身亡,属于因故意犯罪而导致亡。被保险人向金峰涉嫌贪污罪在取保候审期间自杀身亡,其故意犯罪与自杀身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属于因故意犯罪而导致自杀身亡。保险公司的主张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人们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第二,被保险人向金峰因故意犯罪而死亡,保险人有权拒绝进行赔付。依据法律规定,被保险人因故意犯罪而导致死亡的,保险人有权拒绝给付保险金。本案中,被保险人向金峰因故意犯罪而导致死亡,慈利寿险公司有权拒绝赔付。
基本原理:保险人所承担的风险应当是由外来因素造成的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因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不属于外来因素造成的保险事故。我国《保险法》(2009)第45条规定: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