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演讲稿_继承法讲稿
继承法演讲稿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继承法讲稿”。
遗产与继承
一、继承
继承是指自然人死亡之后,其近亲属按照其有效遗嘱或者法律的具体规定,无偿取得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继承的发生必然有以下几个条件:
有人死亡。这是前提条件,这里所讲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所说的自然死亡,如,病亡、发生事故死亡等等,所说的宣告死亡是指按照法律规定一个人失踪四年以上,亲属可以请求法院宣告其死亡。被宣告死亡后也同样可以财产继承。
继承权的丧失: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
遗弃被继承人,很好理解,有义务抚养老人,故意不抚养。
比较难区分的是虐待被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是指在被继承人生前经常对其进行精神或肉体上的折磨。如用经常以打骂、冻饿、强迫从事过度劳动、有病不给治疗等手段、折磨、摧残被继承人。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法定继承人的顺序:第一顺序:配偶、父母、子女。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1)配偶:一定是要求有婚姻登记证的配偶,非法同居关系的,没有继承权。
(2)子女:婚生子女。离婚后的子女,如被继承人在去世前离婚,子女由另一方扶养,虽然此子女由另一方扶养,仍有继承权。
非婚生子女,如私生子,非法同居关系期间生的子女,按法律规定,非婚子女与被继承人有血缘关系,取得继承权,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继承权,无论其是否实际上赡养了被继承人。
养子女,养子女与被继承人之间形成了拟制血亲关系,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继承权。
继子女:取得继承权的前提条件是,继子女与被继承人有事实上的扶养和赡养关系。如从小就与被继承人一起共同生活。
(3)父母:要注意的是,如果是继父母,要求是继父母与被继承人之间得形成事实上的扶养和赡养关系。
(4)继承顺序上一定注意,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只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没有时或全部丧失继承权的,才能轮到第二顺序继承人,只要第一顺序继承人当中有一个人存在,就轮不到第二顺序继承人。
丧偶儿媳或女婿,虽然丧偶儿媳和女婿不是法定继承人,但有证据证明其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做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3)胎儿的继承权,按《继承法》规定,在分割被继承人的遗产时,应当保留胎儿的份额,从而也恳定了胎儿的继承权。
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一)公民的收入: 工资,奖金,以及从事承包土地的农业生产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保险金:被继承人生前上有保险,当死亡时保险金如何分配。要看被继承人是否指定了受益人,如果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由受益人所有,如果未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由所有继承人共同继承。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应当由被继承人直系血亲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继承。遗嘱继承:是指立遗嘱人在生前对自已的财产继承做出明确的表示及安排的一种继承方式。
如何书写有效的遗嘱:
遗 嘱
(首部:要明确写明遗嘱两字,让每个人一看就知道这份书面材料是一份处分自已财产的记录。)
立遗嘱人:姓名、年龄、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
内容部分:
1、写明财产的基本种类和状态,如,房产要写明,房产所处的位置,房产的面积,房产的产权人,现由谁居等。
2、写明自已财产要留给谁,名字要写明确,不能写给老大或老三这样的代称。尾部:
立遗嘱人:(亲笔签字)
年月日
要求:必须立遗嘱人亲笔签名,并且要写明时间。
关于农村婚姻在法律中的适用
2、结婚的法定条件有哪些?
(1)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4)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处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5、在哪种情况下婚姻是无效的(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6、《婚姻法》对家庭暴力或虐待行为的受害人的救助是如何规定的(1)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
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2)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3)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8、结合下面的事例谈谈农村彩礼的问题
在实际生活中,特别是男女双方交往时间较长、次数较频繁的,彩礼的数量、名目很多。人民法院在处理案件时,要注意彩礼范围的界定。一般地,男女双方自愿互相赠送的礼物或送给对方父母、近亲属的礼物,属于赠与性质;父母、近亲属送给对方的礼物,也属于赠与性质;一方婚丧嫁娶、生病长灾,对方以及其父母所送的礼物,亦属于赠与性质。这些款物,均不在彩礼之列,当然不必返还。此外,男女双方结婚前,一方送给对方家庭的食物和进行的帮工,或双方父母、近亲属为订婚提供、操办的酒席、烟、茶、糖等,一律不得追索。对所诉纠纷的财物,是索取的、不得不给的或是赠与的,因故无法查清的,可推定为赠与。篇二:继承法讲稿1 继承法讲稿
大家好,我们是河北马倍战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海涛、吴玉芬。今天我们为大家讲继承法。继承法是我们身边的法,对于这部法律很多人都会有一定的了解,但总的来说很多人的认识是不够全面和深入的,甚至因道听途说还会有很多错误的认识。在我们日常接触到的案件和咨询中,很多人因为不能真正的理解和掌握这部法律,在处分自己的权利的时候会显得很草率,结果造成很多事与愿违的问题。所以我愿意将我们在法律实践中积累的一些认识和经验与大家分享,希望有助于大家解决将来可能要面对的一些有关遗产继承方面的问题。
今天的讲座我想和大家共同探讨以下几个问题:
1、法定继承的范围和顺序。
2、如何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
3、夫妻共同财产中有关遗产份额的确定以及遗产的分割。
4、如何制作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
5、办理公证遗嘱所涉及到的一些问题。
针对以上五个问题,我想用我们办理过的一个案件为例为大家一一阐释,力求用一种更为具体的方式来避免讲述法律时的枯燥和抽象,这样也能使大家很快的与自己的生活对应起来,从而把法律变成一个个鲜活的可以感知的事务。希望我今天的讲座能够做到这一点。
首先我来介绍一下这个案例:张文与邓春菊是夫妻关系,有三个子女——女儿张荣、长子张庆生、次子张庆福,均已成年。婚后在张文名下有一套70平米的房产。在2000年8月25日邓春菊与单位签订购房协议,在计算了邓春菊和张文的工龄和级别后按每平米9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套60平米的房产,该房产的房款由长子张庆生出资并由其居住。2000年9月4日张文去世,没有留下遗嘱。2000年12月24日房产主管部门核发了那套60 平米房产的产权证,并登记
在邓春菊名下。2010年4月2日在张文名下那套70平米的房产因涉及拆迁获得了70万元的补偿款,暂由邓春菊和张荣保管。2010年9月3日张庆生、张庆福以邓春菊、张荣为被告要求分割70万元补偿款。起诉时张文的父母还健在。2010年11月15日邓春菊以公正的方式订立遗嘱明确自己名下的财产由女儿张荣继承。2010年12月22日张荣代理邓春菊以张庆生为被告要求其腾房。
这是一个比较简单的遗产纠纷案件,下面我们就针对前面的五个问题分别加以分析。
被继承人张文2000年9月4日去世,当时并没有留下遗嘱,在这种情况下就应当按照法定继承的顺序来继承其遗产。>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法定继承分两个顺序,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所以张文的继承人依照法定继承的顺序就应该是邓春菊、张荣、张庆生、张庆福还有张文的父母。很显然,张文的父母也是法定继承人之一,张庆生、张庆福在起诉时没有把他们列入继承人显然是错误的。在这里我呢加一个知识点,曾经有人咨询说继承什么时候开始?这是最基本的一个常识,所以我要再次提醒大家。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这是《继承法》第二条明文规定。
紧接着就是这70万应该如何分呢?其实这70万并不都是张文的遗产,其中一半儿是邓春菊的个人财产,所以6个继承人要分的是70万元的一半,而六个继承人在分配的份额上一般是均等的,每个继承人的继承比例为1/2×1/6=1/12,当事人邓春菊在全部财产中所占的份额应当用邓春菊个人的一半加上其继承的1/12即为7/12。因此这70万元的补偿款就应当按照邓春菊7/
12、张荣1/
12、张庆生1/
12、张庆福1/
12、张文父亲1/
12、张文母亲1/12的比例进行分
割。当然由于邓春菊在张文去世前一直与其共同居住、照顾其生活依法可以再要求多分一些。第二十六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分割这70万元的补偿款相对来说是比较容易的,而更为复杂的是确认在邓春菊名下的60平米房产究竟是其个人财产还是其与张文的夫妻共同财产,在长子张庆生出资的情况下他对该套房产都可以主张哪些权利?这些都会决定邓春菊有没有权利要求次子张庆生腾房。
首先我们来看三个时间点:
一、2000年8月25日邓春菊与单位签订购房协议;
二、2000年9月4日张文去世;
三、2000年12月24日房产主管部门核发了产权证明。在这里确定取得该房产的时间是按签订购房协议的时间还是按房产主管部门核发产权证明的时间呢?如果按签订购房协议的时间,因为该时点早于张文去世的时间——2000年9月4日,该房产就是邓春菊与张文的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按房产主管部门核发了产权证明的时间,因为晚于张文去世的时间——2000年9月4日,该房产就是邓春菊的个人财产。
针对这个问题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当以签订购房协议时为准,因为之后取得房产证的行为只是购房行为的一个延续,是期待权转变成了物权,只是形式发生了变化,但“万变不离其宗”;另一种观点认为依照物权法,物权行为和原因行为是相分离的,签订购房协议并不代表取得了物权,房产权的取得应以房产登记之时为准。作为邓春菊的代理人我们来说更倾向于第二种观点。但之后事情发生了戏剧性的变化,我们通过认真的审阅从石家庄市房管局调取的该房产的购房协议中发现有这样一个条款即“本协议于市场管理部门签章批准后生效。”而合同显示,市场管理部门签章批准的时间是2000年9月25日晚于张文去世的时间2000年9月4日,也就是说无论是按协议生效的时间还是按房屋产权登记的时间,该房产都应当是邓春菊的个人财产。但事情到这里还有一个障碍没有解决,就是当初购房时之所以能以极低的价格该房产买入是因为把邓春菊和张文的工龄和级别都计算在了里面。问题是这能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依据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享受本人工龄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优惠后所购公房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复函》认为“购买该房时所享受的已死亡配偶的工龄优惠只是属于一种政策性补贴,而非财产或财产权益。”所以根据最高法院的这个复函,我们就不难得出结论购买该房产时因张文的工龄和级别而享有的优惠并不影响将该房产认定为邓春菊的个人财产。那么在长子张庆生出资的情况下,他对该套房产是否可以主张权利呢?答案是——不能。其实张庆生与其母邓春菊形成的只是一钟民间借款的法律关系。如果当初双方没有约定利息的话,在张庆生要求归还的情况下邓春菊只需归还张庆生本金即可。在双方对簿公堂期间,由于邓春菊对自己的两个儿子已失望之极于是做出了一个重大决定,决定身后的遗产全部由女儿张荣继承。在咨询中我们建议邓春菊到公证处办理一个公证遗嘱。我们知道遗嘱的形式有很多种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为什么一定要办理公证遗嘱呢?之所以这样做原因有以下三方面:
一、在所有的遗嘱中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
二、公证遗嘱因为是在公证员的协助下完成的,所以在形式要件上一般不会有什么疏漏;
三、将来在办理遗产过户的时候,由于房产管理部门都会要求办理遗产公证或见证,如果是其它形式的遗嘱此时再办理公证其他法定继承人就有可能不配合甚至会对遗嘱提出异议而诉诸法庭。这样既给遗嘱继承人造成很多麻烦,也有可能使遗嘱人的愿望最终无法实现。所以我们建议在立遗嘱时以办理一个公证遗嘱为最好。
在办理公证遗嘱的过程中,公证处出于减轻自身责任的考虑会提出让当事人到医院开具一个立遗嘱人精神健康、能自由表达意志的证明,甚至还会提出来让当事人自己先拟定一个由两个见证人见证的遗嘱。这样的要求本身是不合理的,因为根据《遗嘱公证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公证员要了解“遗嘱人的身体状况、精神状况;遗嘱人系老年人、间歇性精神病人、危重伤病人的,还应当记录其对事物的识别、反应能力;”可知确定遗嘱人有没有订立遗嘱的行为能力应当由公证员作出一个常识性的判断即可,而不是将这个责任推给医院。并且在这种情况下一般医院的门诊也是不愿意开具这样一个证明的。在我们这个案件中当事人邓春菊费了很大力气总算从医院开出了这样一个证明。下一步她还需要在家签署一个有见证人见证的遗嘱,这也是不合理的,因为公证遗嘱过程中公证员的作用就是代表国家对一个法律行为进行见证,所以公证处这样的要求至少是不必要的。但不合理的要求公证处就这样要求了,当事人没有办法也只能按照他们的要求去做。这也就引出了我们下面的话题:我们个人如何制作自书遗嘱或者是代书遗嘱。所谓自书遗嘱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7条2款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而制作的遗嘱。根据这项规定,制作自书遗嘱的要求是:
一、必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内容并签名;
二、必须由遗嘱人亲自用笔书写遗嘱全文;
三、必须注明年、月、日,三项缺一不可。自书遗嘱并不需要见证人。但要注意的是如果是打印出的遗嘱,立遗嘱人只是在最后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它的效力是有争议的,如果有相反证据证明该打印的遗嘱并非本人真是意思表示,很可能被认定为无效遗嘱,所以最好是能够自己书写。
在这里为了说明自书遗嘱的特点,我再补充一个案例: 孙女士与丈夫王先生结婚40多年,没有子女。2006年,孙女士被查出患有白血病,于是请乡下的侄女小梅来照顾。孙女士去世,在孙女士生前留下的日记中有一篇题为《我的遗嘱》的日记,在日记里孙女士表示:其名下的房产由小梅继承。日记注明了某月某日但没有年份,也没有孙女士的签名。
现在,小梅能不能据此提出继承孙女士遗产的要求呢?这份遗嘱是否有效呢?我们从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上进行篇三:继承法讲座讲稿(心血之作)《继承法》讲稿
各位现场观众,大家好,我是来自xxx,今天我的讲座所要讲述的是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内容。我的讲座主要分为四部分:继承法的相关概念,继承的种类,遗产处理的相关问题,继承法上认识的误区。
继承法是民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提起继承,我们很容易的就想到一些电影、电视中的场景,比如某富豪对着自己的律师说:“我要马上修改我的遗嘱,我要把遗产全部捐献给慈善基金会。”还有,我们也听说过许多社会名流大亨百年之后,其亲属因遗产继承对簿公堂的事件,比如著名相声表演艺术家侯耀文突发心肌梗塞去世后,其遗产分配一直未有定论,侯耀文女儿和侯耀文的兄弟侯耀华之间一直处于官司纠纷状态。无独有偶,国学大师季羡林先生去世后,季先生的儿子与北京大学之间的财产纷争也随之而起,等等。但值得注意的是,因亲人去世而产生的财产继承纠纷已经不是富人或者名人的专利。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居民的财产也在不断的积累和增加,房产、银行存款等亦引发了大量普通家庭的继承纠纷。来自我国基层法院的统计资料则显示,近年来遗产继承纠纷案呈持续增长趋势。所以,为了避免纠纷,了解继承法也就显得尤为重要。
那么接下来,我们进入今天讲座。
第一部分,相关概念的解读。
一、什么是继承? 继承就是指死者生前所有的,在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由有资格继承的人所取得。这里需要强调的有“死亡”、“个人”、“合法”“有资格”四个关键词。死亡,相信大家都理解。个人是指个人所有的财产,而不是共同财产,例如,夫妻共同财产就不完全是个人财产,只有属于夫或妻所有的那一部分才是死者的个人财产。在这里还需要强调合法二字,因为依据我国法律,只有合法所有的财产才能发生继承,而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财产是不在继承之列的。最后,“有资格”是指具有继承权的人,没有继承资格就没有继承权,也就无法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
二、什么是继承权?
那么,什么是继承权呢?
继承权是继承人依法享有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同时履行因继承而产生的义务。在这里我们需要注意几个问题:
(一)只有公民能享有继承权。享有继承权的主体是公民个人即自然人,排除国家、集体、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这些非自然人在一定条件下也可能取得全部或者部分遗产,但这不是基于继承关系,而是基于法律的其他规定,要么是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要么是无人继承的遗产。
(二)继承权可以放弃。根据“权利可以放弃,义务必须履行”的法律规则,继承权可以放弃,但继承权的放弃必须是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并且应当以明示的方式作出。而在接受继承之后,因继承而产生的义务也是必须履行的。
(三)胎儿没有继承权,但应保留继承份额。继承权作为一项法律权利,是针对活人而言,因此胎儿和死亡了的人没有继承权。但基于继承法的特别规定,胎儿应分得一份遗产,这在法律上表述为“遗产分割时,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案例】王华是位汽车驾驶员,家庭经济状况较好。王华生育三个儿子,其妻早年去世。2005年5月,王华的第三个儿子因车祸死亡,此时,其妻子李莉已怀孕6个月。同年10月,王华突然发病死亡,安葬完毕之后,其长子与次子将王华遗留的11万元的现金和一栋价值16万元的楼房进行了分割。李莉得知后,遂向两位哥哥提出异议,认为其怀孕胎儿应分得一份遗产。为此,两位哥哥反对,认为弟弟已去世,李莉腹中胎儿不具有继承权。李莉诉至法院,要求保护腹中胎儿的合法权益。
依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胎儿没有继承权,但是应当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所以,李莉腹中的胎儿应当享有一定的继承份额。
(四)继承权在一定条件下会丧失。继承权在依法取得并受法律保护的同时,也会在一定条件下丧失。继承权在下列几种情况下丧失: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不管杀害行为的动机如何,也不管既遂未遂,均丧失继承权;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这里强调了杀害其他继承人的动机在于为争夺遗产,否则就不丧失继承权;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根据司法解释,只要情节严重,不论是否被追究刑事责任,均丧失继承权,但是以后确有悔改表现,并且被继承人生前又表示宽恕的,可以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何为情节严重,司法实践中多从手段、时间及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去认定;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何为情节严重,有待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目前明确了一种情况为: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应当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另外,在此情况下订立的遗嘱,即使没有篡改,由于其违反《继承法》第十九条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的规定,而部分无效。
三、什么是遗产? 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刚才我们已将强调了“死亡”“个人”“合法”这三个词,现在就不再赘述。关于遗产这部分,主要需要注意的是遗产的范围,继承法上列举了七类,分别是:公民的收入;公民的储蓄、房屋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其中需要说明的一点是第七项,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主要是指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另外对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保险金、抚恤金等能否作为遗产略作说明。
1、关于保险金:如果保险合同指定了受益人的,则由受益人取得保险金;如果保险合同未指定受益人,则保险金可以作为遗产加以继承。
2、关于抚恤金:抚恤金是对生者家属的经济补偿,不能算作遗产,不发生继承。但是依据近几年的判例来看,抚恤金应当作为直系亲属和配偶的共同财产,参照法定继承进行平均分割。
3、关于残疾赔偿金等费用:伤残者丧失劳动能力所获得的赔偿费用,如果领取后伤残者死亡,这可作为遗产加以继承。但在事故发生时受害者即死亡所得的死亡赔偿金等费用,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将因人身损害死亡后的赔偿权利人界定为受害者的近亲属,此类财产不按遗产性质处理(比如用此偿还死者个人债务),但也可以参照遗产继承的分割方式进行处理。
关于承包经营权:如果某承包经营户中某一人死亡,根据30年不变规定,其他承包人可以该承包经营户的名义继续承包经营,但不属于继承范畴。第二部分,继承的种类。
我国继承法主要规定了两种继承的形式,分别是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另外,还有两种遗产处理方式: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下面,我将按照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抚养协议的顺序分别为大家做简要介绍:
一、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是指按法律的直接规定来继承遗产的一种方式。我们应当重点理解法定继承的范围和顺序。
(一)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法定继承人分为两个顺序。第一继承顺序:①配偶②父母③子女。其中,代位继承中的晚辈直系血亲和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也可以作为第一继承顺序继承。第二继承顺序:①兄弟姐妹②祖父母③外祖父母。继承发生时,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先继承。只有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才发生第二顺序的继承人继承。1.配偶。首先要区分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的界限:①于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如果一方死亡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的,则为事实婚姻关系,可列为继承人中的配偶。②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实施后,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也可以作为继承人中的配偶。③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同居时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如能补办结婚登记,则补办后从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时起,作为配偶继承。
另外,1950年《婚姻法》实施以前已经存在,以后又未解除的一夫多妻关系,夫与妻、妾之间均有继承权,但妻、妾之间无继承权(根据推导)。当然此种情况少,从年龄上看,应该在70岁以上的人才存在此种情况。2.子女。需要注意的是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注意养子女必须以合法有效的收养关系为前提,否则诸如寄养等就不享有继承权。3.父母。亲生父母、养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均享有继承权。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即常说的同天不同地、同地不同天的情况)以及养兄弟姐妹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5.祖父母、外祖父母。同样包括养祖父母、养外祖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祖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外祖父母。6.丧偶儿媳、女婿。此种情况判定的标准是:是否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若是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女婿,则可以以第一顺位进行继承。
(二)关于代位继承和转继承
代位继承是法定继承的一种特殊情况,是指在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下,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该先死亡的子女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的法律制度。关于代位继承注意四点:
1.适用于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 2.代位继承不受辈数限制; 3.代位继承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4.代位继承以被代位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为前提。如果被代为继承人丧失了继承权,那么被代为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也将不享有代为继承权。
转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未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又死亡的,其应得的遗产份额转由他的继承人继承的。
转继承和代位继承相对来说要难理解一些,而且在实践中碰倒的机会不多,在这里就不为大家做详细的区分,要是大家还有疑问,我们可以在课下交流。
(三)关于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
同一顺序继承人的遗产分配原则:一般应当均等。
这是指的一般情况下的分配原则,同时法律还规定了几种特殊情况下的应当或者可以不均等: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案例】甲的父母已去世,生前生育有三个子女:甲、乙、丙。甲因工受伤,篇四:继承法讲义
第二部分 继 承
教学重点: 1、2、3、4、第一章 继承的开始、接受、放弃
第一节 继承权
一、概念
继承,是指将自然人死亡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的法律制度。
继承人 被继承人 遗产
继承权,是自然人依照法律的规定或合法有效遗嘱的指定,享有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二、特征 1、2、3、性质上是一种财产权; 发生依据是法律的规定或合法有效遗嘱的指定; 继承的主体只能是与被继承人有特定人身关系的自然人,而不继承权的丧失 法定继承、代位继承、遗嘱继承 遗嘱、遗赠抚养协议 遗产 能是法人、其他社会组织或国家;
4、继承权实现的前提是被继承人死亡并留有合法的个人财产。
三、继承权的取得
1、法律的直接规定
基于婚姻关系 血缘关系 扶养关系都有可能获得法定继承权
2、合法有效遗嘱的指定
注意:遗嘱人只能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指定遗嘱继承人
四、继承权的放弃
继承权的放弃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作出的放弃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的意思表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46.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47.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它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49.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
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50.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
51.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
五、继承权的丧失
分为:绝对丧失和相对丧失
《继承法》第七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无论动机、结果)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动机是争夺遗产,主观是故意)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继承法意见》第13条规定:“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如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
六、继承权诉讼(继承回复请求权)
第八条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v.s.《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二节 继承的开始
一、继承开始的时间
继承开始的时间具有重要的意义,它是确定遗产范围、继承人范围的时间,也是确定遗嘱的效力、放弃继承权的效力及确定继承人的应继份额的时间。
《继承法》第二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开始。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2.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注意:第一,虽然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但能够确定死亡的先后时间的,按照实际情形处理;
第二,“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是指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
二、继承开始的地点
继承开始的地点是继承人参加继承法律关系,行使继承权,接受遗产的地方。我国《继承法》对继承于何处开始无明文规定,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以被继承人生前最后住所地(一般也为户籍所在地)为继承开始的地点。如果主要遗产不在被继承人生前最后住所地或被继承人最后住所地不明的,则以被继承人主要遗产所在地为继承开始的地点。继承遗产的诉讼,由被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或者主要遗产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继承开始的通知
《继承法》第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负有通知义务的继承人或单位,如果有意隐瞒继承开始的事实,造成其他继承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责任。通知的形式可以是书信、电报、电话、口传等,也可以采用公告形式,以便继承人、遗嘱执行人及时前来参加继承,执行遗嘱。第二章 法定继承篇五:演讲稿:继承光荣传统,点亮美好明天
继承光荣传统,点亮美好明天
少年富则国富,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强则国强。是的,青年时期是人得以大展宏图、建功立业的黄金时期。青年,充满朝气,激情澎湃,勇于创新,肩负着推动国家和平崛起,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任。这是历史与现实共同赋予我们的使命!
遥想当年,我中华是何等的繁荣昌盛。有战国时期诸子蜂起、百家争鸣的灿烂文化;有汉武帝北击匈奴、开疆拓土的赫赫武功;有唐太宗威震四夷、四方来贺的大国气势。作为四大文明古国之一,在长达将近两千年的时间里,中华文化源远流长,从未中断,在当时的世界上,中国就是富强文明的代名词。有一段时期,世界白银的产量有一半向中国流去。就连桀骜不驯的启蒙思想家伏尔泰都对中华文化推崇备至。
然而,明清时期,闭关自守锁住了一时的太平,却也锁住了中国通往近代文明的通道。愚昧落后、盲目自大充满着王朝的各个角落。当英国军舰出现在东南沿海之时,道光帝竟然还在问“英吉利不是距离大清九万里吗?它到底在哪?”,这一连串令人啼笑皆非的发问就是这个王朝真实的写照。随着外来侵略的日益加深,中华民族面临着亡国灭种的危机。
于是,中华大地人人奋起,而青年在这中间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北大学子高喊着“外争国权,内惩国贼”,毅然走出八角红楼。这一刻,他们发出了中国青年的最强音,唤回了中华民族久违的血性!从那时起,越来越多的青年敢于直面惨淡的人生,敢于正视淋漓的鲜血,成为了争取民族独立、人民解放的真的猛士!而随着马克思主义传入中国大地,一批热血青年聚集到了共产主义的赤旗之下,他们把自己的青春挥洒在了共同的信仰——共产主义之上!
为有牺牲多壮志,敢叫日月换新天!历经国共十年对峙、八年抗战与三年解放战争,多少优秀的共产党员、革命群众为了民族解放事业献出了自己宝贵的生命。中国共产党人用自己的鲜血和生命重新点亮了中华大地,将旧的国家机器击得粉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诞生,标志着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帽子已经被彻底甩进了太平洋!开国大典上二十八响礼炮,记录了中国共产党人二十八年如一日的奋斗历程!雄鸡一唱天下白,睡狮猛醒,一啸惊世界!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被实践证明了的适合中国国情的好制度!现在,前辈的接力棒已经交到了我们的手上,作为新一代的中国青年,我们应该深感身上的责任重大。是的,今天的中国已经今非昔比,是一个正在崛起中的大国,国际地位也日渐提高,但是,我们并非高枕无忧:作为世界上最大的社会主义国家,西方国家对我国的西化阴谋仍然存在;在东海,日本对我钓鱼岛虎视眈眈;在南海,一些东南亚国家肆意侵吞我国海疆??因此,我们必须承担起我们应该肩负的历史使命,努力提升自己的知识水平与生存能力,树立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与共产主义远大理想,用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理论武装自己、指导自己,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做一个真正对社会有用的青年!俄罗斯政府总理普京在总统竞选时曾经说道“给我二十年,还你们一个全新的俄罗斯!”这番话体现出了一种大国之志。红日初生,其道大光,河出伏流,一泻汪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