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军演讲稿_合同法讲稿李永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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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当然我们说,对善良风俗的这个判断,还有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什么叫善良风俗,确实需要理解力。对善良风俗,我们通俗的来讲,就是说在某一个时期,一个国家或者一个社会或者某个地区,所普遍认同的道德规则,这就是善良风俗。你做的过分了,你做的基本道德都没有了,这就是违反善良风俗了。第二个问题是,我们在判断善良风俗的时候要注意了,就是说哪个地方违反了善良风俗,就是说合同的哪个部分,法律行为哪个部分违反了善良风俗,就说大家比较熟悉的案件,现在都上了教科书了。像经典案例中讲的,就说一个丈夫在死的时候遗嘱没有留给自己的妻子,而是留给情人了,这都已经上了经典教科书了。虽然上了经典教科书,但这个案例的法院判决肯定是错误的。为什么呢,我们要问的问题是,他的遗产的处分给什么人,对象违反了善良风俗,是不是重要?因为和婚姻法专家探讨的还不一样,我说假如说丈夫把那个财产以遗嘱的方式把他的遗产遗留给了一个强奸犯,或者杀人犯的话,你认为有效吗?他说有效。我说,那前面情人比强奸犯杀人犯还坏吗?那为什么遗留给一个强奸犯杀人犯就有效,遗留给那个情人就无效了,什么道理啊?你自己翻开德国的教科书看看,德国在20年代就对这个问题就进行了一个非常长久的讨论,结果是什么呢?对这样一个对象不应该以对象违反善良风俗为由否定整个法律行为的效力。他是无重量的。他有没有权利处分自己的遗产?有。既然有处分的这个权利,那他愿意给谁就给谁,对象是不重要的。所以说这个经典案例他是很错误的。我们这个善良风俗他有很多种东西,你比如说,像暴利,你的赢利超过基本的利润水平了,比如像汽车买卖行业,凭着企业的反馈时,你卖一辆车赚人家50%,在德国人看来,你这个是违反善良风俗的。那这种行为是无效的。那此暴利也是无效的,但中国人不认为是无效的。所以说善良风俗这个东西,他应用范围是比较广,是非常非常广的。我们是文明古国,把这个最重要的东西,所以搞错了。所以你到欧洲去看一看,他的法官对善良风俗的底线驾驭的非常好,你只要违反这种东西,你不用讲理由,那肯定就是无效的,在德国看来,这是非常重要的问题,包括诉讼时效,你的诉讼时效快到了,你就恶意的去磋商,恶意的去如何,让对方不提出请求,最后让诉讼时效经过,这在德国看来,这是违反善良风俗的事情。违反基本道德,这都是一些无效的行为,说在我们这个地方该无效的不无效,不该无效的他反倒无效,这是很值得我们思考的。所以说对善良风俗这个问题,对法律支持的恰恰是对道德的弘扬,指挥别人像恶魔,从法院判决的支持看出,恰恰我们是支持弘扬善良风俗的。可以看出来,道德谴责,法律支持,这个问题,确实是有问题。这是我说的第十八个问题。第十九个问题那增值合同我们就讲小区物业,这个小区物业还有那个物业服务合同,那物业服务合同是一个相对合同吗?。那这边出了问题了,那是什么问题呢?你们签了合同没关系,可我们业主,那如果物业公司服务不好的时候,我还交钱不?我向谁抗辩呢?我向物业公司抗辩,估计不相信,因为两者没有合同关系。而且我们物权法还有一个规定,你仔细看一下物权法的第83条,是这样规定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现在也就是说,假如我是业主,不交物业费的话,业主委员会有权起诉我要求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那我们就惨了,业主委员会和业主是什么关系啊?你是代表我啊,那业主委员会怎么会告业主呢?业主不交钱,反过来起诉业主,道理何在,天理何在啊?那如果你物业公司服务不好的话,我向你抗辩还不行呢。那你仔细看啊,像北京这样的诉讼,谁起诉啊,要物业公司起诉,我说我不交钱,法院也支持,说应该交钱,那反过来说,如果要抗辩呢,你服务质量不好,我要抗辩,你不能抗辩,为什么不能抗辩呢?因为他起诉我,我是被告,他是诉,我是反诉,为什么不合理呢,一个诉一个反诉正合适啊,不合适。你对他的物业服务质量不满意,你必须提交物业委员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解决才对。人家都认为这个服务不好的,那才叫服务不好,你自己认为不好不行。这我就奇怪了,他诉我是可以的,我抗辩反倒不行了。一个抗辩针对诉和反
诉的,他起诉我可以,我抗辩却不成立。所以说这个问题,我觉得就非常非常……,这个物权法第83条的规定,在合同法基本原理和基本规则来看,完全没法适用。就是说这个问题确实是,我认为是可以起诉,可以抗辩,因为服务不好要抗辩,你服务我来交钱,又不是业主委员会交钱,我交钱,服务不好,交钱不能抗辩,那谁能抗辩啊?这个问题是很有问题的,这是第三章吧。
第四章:与违约责任相关的问题。这个第一个问题,我想首先我要讲的是违约与违约责任的形式。那我们首先来看违约的形式,那目前中国学术划分来看,违约责任的形式大致有这两类,一类是预期违约,一类是实际违约,什么叫预期违约呢,就是说你合同履行期还没到呢,一方以明示的方式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将来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叫预期违约,可以提前请求法院诉讼。这个预期违约是个什么东西呢,是美国法上的东西,大陆法上没这个东西,于是我有时开玩笑,这个大陆法系有实际违约问题,不安抗辩,不履行抗辩权,英美法系有预期违约,没有不安抗辩,这两个制度是完全异曲同工的。我们中国的合同法在立法时突然出了个问题,既有预期违约也有实际违约,我们就把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融合起来了,我们老喜欢搞这个,形象的比喻就是说,原来大陆整个欧洲产的汽车都是前轮驱动,美国产的汽车都是后轮驱动,我们搞一个四轮驱动,那是越野,越野车不是四轮驱动吗。我们合同法的责任就是越野车,越野车现在就不上档次,有人说越野车挺好,你说的没错,但我没见过一个国家的首相做越野车作为国宾车队。既然这么大的官都不做越野车,那你说越野车比平时的车好吗?要好的话他先做了,你像胡主席,出门就做奥迪。这个预期违约最基本的判例,出自英国。因为欧洲国家和美国与中国婚姻法是不一样的,他们如果在结婚的时候,如果没有特别约定,没有特别说明的话,那就是分割财产制,财产个人归个人的。与中国不同,咱们中国正好相反,在结婚时如果不特别说明或不做登记说明,那就是共同财产制,这是相反的。说在英国,一个男的和一个女的结婚了,结婚了他有一个合同,分割财产制,甲就和他的妻子乙签订了一个合同,如果在两年之内这个乙好好做家务,甲将在两年之后将自己的一座价值200万的房屋赠与给乙,这个乙就好好干家务,干的很好,就到了一年半的时候,这个丈夫就把这个房子卖了。卖了之后呢,妻子一看,两年之后给我的那个许诺看来是不能实现了,因为这个契约中没有一个附买回权的条款,说两年之后再买回这个债权,这妻子一看,就到法院起诉了,说他的丈夫虽然没有明说在两年之后他不能履行这个承诺,但是他现在出卖房屋的行为表明,在两年之后他肯定不能履行自己的契约义务,要求提起承担责任,把卖房子的钱转到她的名下。这个法官就判决他丈夫把卖房子的钱提前支付给他的妻子,你要提前履行义务,这就是预期违约的原始理由。这个原始理由,后来让美国人接受了,让美国人经过了很多年的反反复复的讨论,预期哪有违约呢?认为这个不成立,比如说荷大法官就认为这个肯定不行,预期和违约加在一起本来是很荒唐的组合,预期还没到期怎么会违约呢,预期到期之后才会有违约,但美国的好多法官都认为,这个东西很好用,他们屡屡举出刚才我说的这个例子,两年说给的,到了一年半,如果你不去请求救济的话,结果是什么呢,卖了房子之后,半年内把钱花完了,所以说预期违约是很有意义的,美国人支持。在整个大陆法系,我们应该算大陆法系,只有中国还在继续履行,其他国家没有继续履行。这个出的问题很多,后面我还会讲到这个问题,这是预期违约。实际违约,实际违约就是合同不履行,迟延履行,瑕疵履行等等,这属于实际违约。这个违约责任形式有哪些?这个地方大家要特别注意,其实违约责任的形式有三种,继续履行,赔偿损失,解除合同。你自己解读我们合同法条款会发现,我们把解除合同放在了合同权利的中止和变更这一小节了,合同法把合同解除放在了第6页合同的权利中止,再到第七章违约责任的时候,好像不再提解除合同了。所以我们在讨论这个问题的时候,这个解除合同无论是德国还是大陆法系都是违约责任最重要的形式,简单来说,不跟你玩了,解除合同后该给我的给我,所以说解除合同是最重要的违约责任方式,所以我们这个立法上为了解除逻辑问题,解除中止的方式就被放在了这里,放在这个地方就造成了很大的问题,这个也是好多人认为解除合同不再是违约责任的方式,那解除合同为什么是违约责任的方式呢,我说,在很多情况下,违约之后,他首先要解决的,违约的好多情况下导致解除合同,那怎么不会是一个解除合同的理由啊,你仔细看看92条,关于解除的理由,大部分都是违约,这个就是我们硬要把解除合同作为违约责任的方式来对待,这是我要讲的第一个问题。今天上午就讲到这里吧,下午两点我们接着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