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04婚姻法演讲稿_婚姻法演讲稿

2020-02-28 演讲稿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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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演讲稿

大家好,我是上海市恒隆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很荣幸今天能在这里和大家一起探讨学习一下婚姻法的有关热点问题,在此先介绍一下我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上海恒隆律师事务所是上海市司法局直属的市级律师事务所,开设有上海总所和南京分所,主要承办金融、房产、涉外、公司、知产、海事、刑事、法律顾问和综合法律等方面的诉讼及非诉讼业务。承办本所业务的有深谙法律、经验丰富、为社会各界熟悉欢迎的合伙人,有年富力强、精力充沛的专职律师和高级律师,也有一批颇有名望的涉外经济专家、金融家、教授、学者作为本所业务的亲密顾问和伙伴。本所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开拓各项业务、并竭诚谋求海外同行的交流与合作,成绩卓著,本所也具有雄厚的力量,以高质量、高效率的全面办理业务作为本所的宗旨。(律师也可以自我发挥)

婚姻向来都是人生中的头等大事,从春秋时期的古代中国以来就有着严格的宗法制度,男子二十加冠(就是由父亲主持并由指定的贵宾为行加冠礼的青年加冠三次,分别代表拥有治人、为国效力、参加祭祀的权力。)女子十六及笄(就是女子满15岁结发,用笄贯之,因称女子满15岁为及笄。也指已到了结婚的年龄)方可结婚生子,人生从这里开始褪去了青涩和朦胧,男子成家立业,建不世之功;女子要三从四德、相夫教子,成一代大家。他们周而复始、代代相传;中国人的婚姻也在社会的不断变迁中不断发展,形成了现代婚姻的基本制度。

我们知道新中国成立后在1950年颁布的第一部《婚姻法》,这部法律确立了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这部法律在立法技术上说相对比较粗糙,但是它却完成了彻底废除封建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建立新民主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使命。这部法律颁布实施不久,文化大革命随之爆发,经过这场*浩劫后,中国法制百废待兴,在此之际国家根据全国妇联提起修改婚姻法报告,邀请民政部、卫生部、最高人民法院等10个机构的负责人,决定成立修改婚姻法领导小组。以拨乱反正为指导思想,经过历时近两年的修改,这部全新的婚姻法终于在1980年问世,这部法律在传承旧婚姻法的基础上,又对其做了许多修改和补充。两者相比新法最为突出的亮点是

1.增加了基本原则—实行计划生育;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忠实、互相尊重。

2.提高了法定婚龄—男方由原来的二十岁提高到现在的二十二岁,女方由原来的十八岁提高到现在的二十岁。

3、禁止了三代以内旁系血亲通婚。

新婚姻法颁布实施了20年,期间未作改动,因此它的滞后性就很突出,为了适应更为复杂的社会现象,更好的调整婚姻关系中凸显出来的新的社会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1年对1980年婚姻法做出了修改。修改的内容包括1.扩大了对家庭关系的调整范围2.增加了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3.新增了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

前面我给大家介绍的是全国人大在婚姻家庭方面所做的立法,现在我们来看看作为婚姻家庭法体系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新婚姻法颁布实施以后,为了更好的落实贯彻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了9个司法解释,第一个是《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视为夫

妻感情确已破裂的14种情形;1989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对事实婚姻关系和非法同居关系作出界定。规定经查确属非法同居关系的,法院应一律判决予以解除;1993年11月《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就离婚时子女的抚养问题,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作了具体规定。1993年11月《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扩大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外延。意见还对夫妻住房及其他财产分割等内容作了具体规定;1996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了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对夫妻双方承租公房的处理原则、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而取得“部分产权”的房屋处理等问题做出了规定。使法院对处理离婚案件中夫妻承租公房的分割,有了法律依据。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颁布后,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12月24日和2003年12月25日及2011年7月4日先后颁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对家庭暴力、无效婚姻、离婚的法律适用以及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认定等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上述这些司法解释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婚姻法的不足与漏洞,使法律规范更具有可操作性,对我们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起到了很大帮助作用。婚姻法的立法进程我们已经介绍完了,下面我们将进入我们今天要探讨的重点问题。今天主要就婚前、婚姻过程中、离婚三个部分来讲一下有关婚姻法方面的法律知识:

一、谈恋爱分手了,我们能要回送给他(或她)的贵重物品吗?

【案例】

为他人做的“嫁衣”能拿回来吗?

乙深爱着自己的男朋友甲,为了甲在大家面前有派头,将自己的一辆宝马小轿车过户给甲,而甲不务正业,天天出去泡吧宿醉,还同时和好几个小姑娘谈恋爱,乙知道后非常伤心,来求助律师,想通过法律途径把这辆宝马车要回来,大家认为可以吗?

【评析】

答案:是不可以,乙送甲小轿车的行为在法律是一种赠与行为,属于合同法调整的赠与合同,受到法律保护,当车辆在车管所办理过户登记后,若没有法律中规定的特殊状况是不能撤销的,所以还请大家在生活当中要注意保护自己,莫让爱情冲昏了自己的头脑,避免人财两空的情况发生。

二、婚前财产是什么?我们要做婚前财产公证吗?好处和坏处是什么?

首先要让大家搞清楚什么是婚前财产,婚前财产是指: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例如公司的股权、技术专利、祖上传下来的老宅、汽车等等)。而界定婚前、婚后财产的时间为双方结婚登记之日,结婚登记前双方分别所有的财产归一方所有,结婚登记日后一方单独获得的或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特别规定外,作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

听下来可能大家都懂,意思就是婚前的归个人,婚后归夫妻共同所有。可是仔细一想,又好像不是说起来那么简单,大家都知道,婚前个人购买的房产算个人财产,那么在座的某位男士出资购买了一套房产,那么在购房的一系列过程中恰好结婚了,那我们说到底哪个才是“购房”的时间点呢?是属于婚前购买的?还是婚后购买的?属于个人财产吗?有人说是办理完房屋的过户手续并取得《房产证》之日,也有人说是看房价款是在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还

是以婚后共同财产支付来区别。我个人还是认为应当以签订购房合同的时间为“购房”时间点,签订合同时最能反应“购房”这一行为的性质。

我们搞清楚了什么是婚前个人财产,现在问题来了,我们要不要在婚前做财产公证呢?从情理上来看,婚姻是基于双方相亲相爱,产生的一种亲情关系,结婚是对二者关系的一种界定,没有实质的含义,如果刻意的去做(婚前财产)公证,可能会引起一方的反感,在这些方面多少让人难以接受;从法理上来看,婚前财产公证起到的是证据作用,以减少发生纠纷的可能。是否选择婚前财产公证,是个人的选择,律师不会建议你或者否定你做不做,但由于现代社会的过度物质化,婚姻财产引起的法律纠纷也在日趋上升,婚姻纠纷中往往双方以财产纠纷为中心吵的天翻地覆,如果没有婚前财产公证,有可能出现“赔了夫人又折兵”的情况。

在下希望大家能权衡轻重,根据自己的情况给自己制定一套符合自己的方案,才是上上之策。

三、结婚前或结婚时出具的彩礼,如果婚没结成,能不能要回来?

婚姻作为中国人的头等大事,“结婚彩礼钱”一直被我们广为重视,中国法律上没有硬性的规定,仅将其归属为彩礼范畴。伴随着经济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订婚的彩礼也在不断提高,据说已经有几百万上千万的彩礼了是吗?双方最终如果不能缔结婚姻,则彩礼的处置也往往引发纠纷,诉诸法院的案件也很多。

【案例】

我的“彩礼”去哪了?

一个来自武汉的小伙子小孙在上海努力工作了十年,终于小有积蓄,打算回家和青梅竹马的女友小李结婚,在家乡的订婚宴上,他当场拿出九十万元,把这笔钱作为彩礼钱交给了小李的父母,希望他们能把小李放心的交给他,双方的亲朋好友都看到这一幕,都被小孙的诚意打动了。小李的父母随后将这些钱交给小李,让小两口用来买房,二人都以年近三十,双方父母催促两人尽早领证。但小李在拿到钱后却以各种理由推托领证,最后带着钱消失的无影无踪,原来小李在小孙打工的时候已经有了情人小王,小李和小王一开始就合计要骗走小孙的钱,从而才有了这样一出戏。小孙无奈,在与小李父母协商未成的结果下,只得诉诸法院。

【点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十条的规定,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小孙完全有权拿回自己的九十万彩礼,如果判决生效后,对方仍不还钱,还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拿回款项。

通过刚才说的小故事,我们不难看出,以结婚为目的的彩礼方面如果数额较大且确实未能完婚的,我们是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回彩礼的。

四、我们在婚姻时应该注意哪些法律问题?:

首先说说婚姻无效的情形。

《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结婚的必要条件,但除了这些情形以外还要遵守婚姻法的其他规定。

【案例】请人代为登记结婚,婚姻是否有效?

张某(二婚)和沈某经人介绍认识,二人办理结婚登记时,张某临时有事,就拜托自己的弟弟代为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几年后,张某在外出差时遭遇不测,张某在与沈某同居前有存款60万,同居期间两人共同购买了一栋商铺,商铺的产权双方约定归张某所有。2013年张某之前妻与前妻之子小张向法院提起诉讼,称沈某不能继承张某的财产,因为沈某没有依法与张某办理婚姻登记手续。那么沈某能否作为张某的妻子享有继承权?

【点评】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场登记,故张某和沈某属于无效婚姻。张某的存款属于个人存款,沈某无权继承;而商铺也应该依照财产协议归张某一人所有。最终法院判决,上述财产沈某无权继承。所以通过这个故事,我们不难发现一个不起眼的疏忽,导致了结果是完全不一样的,如果沈某坚持要求张某一同前去办理手续,那么现在沈某有权作为张某的合法妻子继承属于张某的遗产。

五、夫妻间在婚姻中所犯的过错,以及对离婚时产生的影响。

很多人以为,如果离婚时一方有过错,另一方就可以申请法院对过错方少分财产或者不分财产,这种观点正确吗?

1、什么是过错?

通常我们小老百姓所理解的“过错”,一般是指夫妻一方对另一方有打骂、虐待行为,或者是有婚外情、或者有不良恶习(例如吸毒、赌博等等),那什么是婚姻法规定的过错呢?遗憾的是,婚姻法本身没有对“过错”下定义,我们只能根据法律的精神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理解和掌握使用。《婚姻法》第四条规定了夫妻之间互相忠实的义务;第四十六条规定了损害赔偿的几种情形。从这些法律规定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婚姻关系中的过错,是指一方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或通常的道德标准,或对另一方实施侵权、或不道德行为,致使另一方受到不同程度损害的行为。具体表现为:1.不忠实行为(例如婚外情。)2.重婚3.和他人同居4.家庭暴力5.虐待、遗弃家庭成员。6.不良恶习且屡教不改(酗酒、吸毒、赌博,没有抽烟啊。)

2、过错方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案例】

“负心汉”就应该受到惩罚

1999年年初,杨女士和林先生相爱结婚,婚后第二年生了一个可爱的儿子,一家三口其乐融融。但是自从2006年林先生被公司派往杭州办事处担任负责人之后,林先生逐渐对杨女士表现出冷漠,并且经常借故不回家。经过调查,杨女士发现丈夫已经在杭州安家,不但与人同居还生了孩子,于是杨女士向丈夫提出离婚。考虑到离婚对自己的名誉和工作都会带来英雄,林先生向妻子忏悔,保证与第三者分手,每月至少回家一次。但保证过后的林先生不仅没有与第三者分手,反而变本加厉的干脆不回家。

2010年4月杨女士一气之下将林先生告上法庭,要求离婚,儿子由林先生抚养,对夫妻共同财产及林先生在公司的股份进行分割;并以林先生与他人同居生子,存在过错为由,要求给付5万元精神损害赔偿。林先生表示同意离婚,也同意杨女士关于孩子抚养的意见,愿意补偿2万元,但不同意给付精神损害赔偿,认为自己并不属于非法同居,而是婚外恋,导致其婚外恋的原因是杨女士有赌博恶习以及其他不检点行为,因此不存在精神损害赔偿的问

题。

【点评】

根据婚姻法的第四十六条规定第二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林先生与杨女士在婚姻存续期间,与第三者同居,导致最终与杨女士的婚姻破裂,因此,杨女士有权要求损害赔偿。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根据杨女士的申请,调取了第三者的产科病历,证实了被告林先生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并育有一子,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存在过错,支持了杨女士关于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的请求。

六、离婚时的子女抚养

父母离婚最大的受害者是孩子,孩子是无辜的。另外孩子也是父母身上的肉,离婚时,双方很多情况下对孩子抚养权的问题就无法达成一致,故而诉至法院。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是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法院一般会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妥善地做出判决。

【案例】

孩子们也有权利选择自己的命运

男陈某与女黄某在外务工时认识并相爱,育有一女、双胞胎二子。在上海打工期间,陈某却多次发现黄某与同厂职工向某某鬼混,陈某不甘便于黄某多次吵闹,后二人共同返回农村家中。黄某2010年过年后未告知家人就不知所踪,陈某一边养育孩子一边苦苦寻找,终于在上海徐汇某小区发现黄某与向某某以夫妻名份在外居住,陈某忍无可忍,向法院提起离婚,并要求独立抚养三个小孩。

【点评】

因黄某在外与他人同居,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现三名子女均在陈某的家中与陈某父母共同生活(三子女均已超过10周岁),从有利于小孩身心健康的角度考虑,以不随意改变小孩的生活、学习、成长的环境为宜。夫妻双方诉讼离婚时,一方提出独自抚养全部子女的,人民法院应当尊重年满十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的意愿,人民法院可根据年满十周岁子女的意愿依法确定由一方抚养全部子女。

后法院根据三名子女的表示,依法判处陈某、黄某离婚,陈某获得全部三名子女的抚养权。

六、离婚财产怎么分割?

随着时代的发展,夫妻共同财产的形式也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从早年的离婚“分筷子”“分煤球”发展到现在的“分房子”“分车子”还有甚至“分股票”等等。

1.房子

如果夫妻要分割一方或双方名下的房产,应当以房产的现价为基准,拥有房产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一定的补偿款,但往往事实情况比较复杂。

【案例】

房产赠与在房产变更登记前“不算数”

刘先生婚前一次性付款购买了一套住宅,婚后刘先生与太太办理了该房屋的赠与

合同公证,合同中约定刘先生将该房屋的一半产权赠与给其太太所有,但双方并未到房管局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

根据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刘先生现在有权撤销该赠与合同。

另外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后怎么处置房产呢?

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法院将判决该房屋归产权登记方所有,但登记方必须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补偿计算依据为婚姻期间双方共同承担贷款的对应房屋价值及相应增值部分。

今天由于时间有限,还有很多类型就不在这里一一展开了。

2.车子

如果夫妻离婚时需要分割一方或双方名下的机动车,应以房产的市价或第三方机构的估价为基准,占有房产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一定的折价款,但是夫妻婚后出资购买车辆,并挂靠于第三人名下的,在离婚诉讼中,通常不对该机动车进行处理。

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应该建立平等的家庭地位,不要想着凌驾于对方之上;要学会互相尊重,彼此善待对方的亲人家属,出现不同意见时,也要充分考虑对方的立场和关切;产生分歧时,以事论事,不要恶语相加。互相关心,互相信任,共同负担、以礼相待,衷心希望以后的你们都与另一半白头偕老、生死与共。

今天的演讲到这里就告一段落了,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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