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就在我们身边演讲稿_法律在我身边演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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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天下之公器也。法之一字,渊源至深,我们在平等、公正和正义等问题中探寻法的存在。今天,法律更是以各种方式影响着每个人的日常生活与整个社会。大家好,我是来自安全1302班的周晓颖,同我的搭档陆蓓、黎紫源、魏瑾带来今天的主题演讲,法律在我身边。
1995年5月,清华投毒案发生,清华女生朱令,终身致残。1997年5月,北京大学发生铊投毒案,此案受害者多达三人。2007年5月,几乎相同的事件发生在中国矿业大学,2013年4月,投毒案再次发生在高校校园。
2013年4月16日,著名的复旦大学同寝室投毒案的受害者黄洋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化学药品中毒导致的肝衰竭,经查证,是黄洋的舍友林某在饮水机中加入了有毒的化学物质。一条生命因此流逝,而林某的犯罪动机仅仅是生活中的一些摩擦,还有一句玩笑话引发的主观臆断。这个案件想必大家都不陌生,那么让我们看看,林某的行为触犯了什么法律?
林某投毒,其可能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或者故意杀人罪。为什么这样说呢?像这样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方面对构成何种犯罪很重要。大家看到校园投毒事件,也许首先会想到投放危险物质罪。我国法律规定,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的本质特征在于运用投放危险物质的方式实施犯罪,从而危害公共安全。仔细推敲之下,我们不难发现,林某的行为并不符合其全部特征。
本案中,林某的投放危险物质行为只是指向黄洋个人,没有危害公众安全,并且并有意识地将损害结果限制在这个局部范围内。所以应根据实际情况,并未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为故意伤害罪。林某故意投毒加害黄洋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伤害罪。这也就是今天我们要向大家介绍的----以投毒为手段的故意伤害罪。
大家可以看出,投放危险物质罪和以投毒为手段的故意伤害罪的主要区别:
1、被侵犯的客体是否为特定目标
2、是否危害了公众安全
3、犯案者的主观目标是否为特定目标
应当注意,当行为人以剥夺特定的人的生命为目的,但其投毒的场所及药量决定其行为已经或者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属于两罪的想象竞合,应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定罪处罚。
黄洋案于2014年2月18日10点半开庭宣判,公诉方指控涉案人以投毒方式故意杀人。一审宣判,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案至此告一段落,可带来的影响远没有结束。
校园命案频发,网上流传起这样一句话:“谢舍友不杀之恩。”这句话曾被我的舍友当玩笑话讲出,可笑过之后发现它也十分现实。一个想将来有所作为的大学生连同寝室的同学都不能团结,不能容忍,而要予以加害,将来又怎么能同一个单位、一个系统、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甚至一个世界的人相处? 法律不是行为的枷锁,而是我们行为的准绳;法律更不是道德的底线,而是我们道德的标尺。我们提倡的是融洽的同学关系,呼吁的是和谐的校园环境,尊重法律,践行法律,我们惟愿大家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