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教案_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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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法
一.消费者和经营者概念
(一)什么是消费者
(1)概念:是指为满足个人或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个人)。
什么是“消费”?
1、广义理解:泛指人类社会生产、生活中对物质产品的消耗和对服务产品的享受。这种意义上的消费包括了生产消费和生活消费两大方面。
2、狭义理解:只限于生活消费,即人类为满足自己及其家庭的生活需要而对物质产品的消耗和对服务产品的享受。
(2)特征: 1.消费者的消费性质属于生活消费; 2.消费者的消费客体是商品和服务;
3.消费方式包括购买、使用(商品)——购买商品、使用商品;既购买又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接受服务的消费者也应作类似的理解。4.消费者的主体范围?
消费者只限于自然人,单位不能构成法律上的消费者。
一个自然人是否是消费者,应重点看他是否为生活消费的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生产资料的购买者、使用者不是消费者,但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消法》执行。(3)如何界定消费者?
2005年8月20日,某职工食堂从县榨菜厂购进5坛榨菜,次日经加工后供应本厂职工午餐。进餐后不久,职工纷纷出现腹痛、腹泻等症状。经紧急治疗,患病职工均脱离危险。后查明,这次事故是县榨菜厂供应的榨菜腐败霉变所致,为此,电器厂出于公正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县榨菜厂赔偿经济损失。
幼儿园向食品厂购买米粉,厂家承诺包含各种维生素,竟鉴定后
发现事实并不然,幼儿园要求退货,并要求康美食品厂赔偿损失。——单位是否属于消费者?
某甲去邻居家做客,正在闲聊之际,突然邻居家的煤气罐爆炸,将甲烧伤。
——甲是否可以以消费者身份主张权利救济? 王海现象
1995年春天,山东某厂的年轻业务员王海来北京出差,他偶然买到一本介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书。他为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所吸引。为了验证这一规定的可行性,他来到隆福大厦,见到一种标明“日本制造”,单价85元的“索尼”耳机。他怀疑这是假货,便买了一副,找到索尼公司驻京办事处。经证实为假货后,他返回隆福大厦,又买了10副相同的耳机,然后要求商场依照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予以加倍赔偿。商场同意退回第一副耳机并赔偿200元,但拒绝对后10副给与任何赔偿,理由是,他是“知假买假”,“钻法律的空子”。王海感到愤怒。他相信自己的目的不是赚钱而是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因而决心继续战斗。
同年秋天,王海再度来到北京。他光顾了多家商店,购买了他认为是假货的商品,经证实后便向商家要求加倍赔偿。多数商店满足了他的要求,但也有少数加以拒绝。
1996年12月,中国消费者基金会向他颁发了奖金。
1996年初,王海转战中国南方,在许多大商场买假索赔。但是,商家白眼相向,地方政府漠然处之,使他不得不无功而返。王海的做法成了法学界争论的话题 讨论后发表看法
随着个人打假行为越来越不受到法律部门的支持后,曾经的打假英雄大多已淡出了人们的视线,而打假幸存者现在的打假方式与先前已大有不同。
1.叶光——1997年4月与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联手对重庆的假酒进行了打击。现在,叶光不仅在央视的“每周质量报告”栏目中以记者的身份打假,还以自己的名字开办了重庆叶光商品咨询有限公司。
2.刘殿林——河北人,1995年因购买商品房被骗,带领本小区41户居民将开发商送上法庭。1996年5月,受“王海现象”影响走上职业打假路,打假足迹遍布大江南北,被媒体称为中国职业打假人“第二号人物”。2001年在广州注册“广州笑面狼调查公司”,先后接受国内外近百家企业委托,为其进行假货窝点侦查、侵权产品的市场封杀和商标、专利的知识产权保护。3.郭振清——石家庄人,从1994年开始,郭振清义务帮助消费者维权。2004年底当选CCTV2004法治年度人物。很多公司、商场都找到郭振清作代言人、监督员或法律顾问。
——知假买假,是否得到法律的保护?
医患关系、商品房买卖关系是否适用《消法》调整?
农民购买拖拉机,因经过多次的修理和更换后仍不能解决质量问题,刘某要求退货。
——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005年,在重庆隆鑫队与北京国安队的足球比赛中,部分球迷认为有黑哨,重庆球迷除抗议之外,还选择了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3名球迷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在享受观看足球比赛的服务中遭受欺诈为由,状告中国足协,要求公开道歉、退还票款并赔偿每位看球者精神损失费200元。
新疆大学一学生以消费者名义投诉母校
2003/12/08 12:02 光明日报
“上大学属于教育消费,取消我的学籍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近日,新疆大学2003级中文系学生小姜将就读的学校投诉到工商所。新疆大学表示,小姜自2003年10月底至11月19日共旷课70节,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将其开除。小姜认为,自己缺课事出有因,他在校上学是一种教育消费,自己是教育消费者。“作为消费者我有权根据自身情况有选择地听课,校方无权让我退学,否则就是侵权。”
小姜投诉学校的事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反响,各界人士纷纷发表自己的看法。
(二)经营者相关
(1)概念:消法中的经营者是与消费者相对应的另一方主体——即为消费者提供消费资料(商品)和消费服务(服务)的人(生产者和经销者);
(三)案例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立法体例(1)消法产生根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产生源于现代社会消费者问题的广泛存在及日益严重,即消费者的利益受到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不法侵害而产生的需要保护的问题。因此,消费者问题的核心是消费者利益及其(依法)保护的问题。具体表现:
①商品经济为消费者问题的产生提供了前提条件。
②信息不对称、信息失真使消费者不能在消费过程中满足自己的需要。
③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的经济垄断,是消费者问题产生的重要原因。④消费者的弱者地位是消费者问题产生的重要原因。一是消费者承担风险的多样性与经营者承担风险的单一性; 二是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利益满足的时效差异,形成了消费者对于经营者而言的相对弱者地位; 三是消费者对于生产者的依赖性;
四是经营者相对于消费者在经济实力、司法诉讼方面的优越性;(2)世界范围内的消法
面对日益严重的消费者问题,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处于弱者地位的消费者开始自发或有组织地通过呼吁社会公正、改善消费者不利地位、与各种损害消费者利益行为斗争、组建消费者组织、推进国家或地方立法等社会运动,这就是消费者运动。
1891年,全世界第一个消费者组织——纽约消费者协会成立,(插入讲授美国历史)1960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宣告成立,1983年5月21日,我国的第一个消费者组织——河北省新乐县(现为新乐市)消费者协会成立,1984年12月26日中国消费者协会成立。
“3.15”起源于美国。1962年3月15日,美国总统肯尼迪向美国国会提出《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国情咨文》,后来 3月15日被国际消费者联盟定为“世界消费者权益日”。我国在1987年被吸收为成员国。从1986年中消协第一次在北京举办3.15活动至今,已有20年了。
(二)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宗旨和原则(2)立法体例 三.消费者的权利 四.经营者的义务 五.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途径 六.纠纷解决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