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年级法制教案——依法保护商标权(4)_法制安全教育教案免费

2020-02-27 教案模板 下载本文

八年级法制教案——依法保护商标权(4)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法制安全教育教案免费”。

依法保护商标权

学习目标: 知识与技能:了解保护商标权的意义,明确保护商标权的概念及保护范围、方式。过程与方法:掌握并能运用商标侵权行为的概念和构成要件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明确我国商标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和例外,明确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掌握对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

情感态度价值观:通过学习商标权的相关知识,使学生能知法懂法,知法用法。教学过程: 一. 阅读材料,归纳总结。

(请同学阅读课本,学习关于商标权的相关知识。)

1、商标侵权行为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商标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一般民事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四:1侵权损害事实;2加害行为的违法性;3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一般情形下,商标侵权行为的成立不以行为人已经造成实质损害为要件,也不强调行为人的主观过错。

2、商标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包括: 使用侵权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1)关于商标相同和近似: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A.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B.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C.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2)关于商品相同或近似:

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

类似服务,是指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服务。

商品与服务类似,是指商品和服务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容易使相关公众混淆。

认定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类似,应当以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一般认识综合判断;《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判断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参考。

3、销售侵权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原商标法规定的是“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比较二者不同,主观要件上的差别。

商标法第56条第三款还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4、标识侵权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5、反向假冒侵权

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所谓“商标假冒”行为,一般是指未经商标权人许可,以他人之商标标识自己的商品或服务。而所谓“反向假冒”则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 “反向假冒”的情况在我国已屡见不鲜,如天津油漆厂的“灯塔”牌油漆就曾被人撤换上自己的商标,用天津油漆厂价廉质高的产品,为假冒者去“创牌子”。禁止这种行为已成为国际惯例。许多发达国家乃至发展中国家均明文规定:该种行为构成对注册商标权的侵犯。大多数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组织也认为:“未经许可而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与“未经许可而中断他人合法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同属违法使用。然而在这种行为频频发生的我国,这个问题一直未受到足够的重视,留下了法律上的盲点。这次商标法修订,在第52条规定“反向假冒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从而使对商标注册权人的保护更加完善,特别是对鼓励中国质高价廉的产品创立出自己的品牌有重大的意义。

6、其他侵权

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失的。

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包括:

(1)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璜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的行为。

(2)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1)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2)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3)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教师出示案例一:(请同学分析)

1982年,某市丽源公司申请注册了“光明”商标,用于其生产的洗发香波,并设计了一女性头像用于外包装。1991年起,某市光明化妆品厂擅自将人头图像用于其产品“春宝”洗染香波上。1992年,丽源公司以人头图形申请注册获核准。93年3月丽源公司开始在其产品的外包装上为人头加注册标记,94年状告光明厂侵权。光明厂辩称:我厂用人头只是做为装璜使用,未做为商标,丽源公司虽注册但未加标记,违反商标法规定,不应受保护,请求驳回诉讼请求。焦点:1.光明厂是否侵权。

2.丽源公司的注册商标使用中未加注册标记,对该商标是否保护? 案例二:“毛家”商标是韶山毛家饭店申请注册并被核准的服务商标。1997年12月,韶山毛家饭店向海南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反映海南毛家村酒店及其两家分店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与“毛家”商标近似的“毛家村”字号,侵犯了“毛家”商标专用权。经查,海南毛家村酒店与1996年7月15日经海南省工商局核准登记,该酒店在大门上悬挂“ 海南毛家村酒店”招牌,并在其店外的广告牌、路牌、停车场及服装上均标注“毛家酒店”。

处理:经请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决定,海南毛家村酒店变更企业名称。

提示:服务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包括将与服务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用作企业的名称和字号,足以引起误认的行为。

案例三:北京市糖业烟酒公司1996年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JING TANG”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30类,其中包括糖,“JING TANG”牌系列绵白糖先后被有关部门评定为知名商品。除自销外,糖业烟酒公司还授权北京市丰台糖业烟酒公司等其他糖业烟酒公司经营500克装“JING TANG”牌精致绵白糖。

1999年10月以来,北京美厨食品公司(以下称美厨公司)曾多次以每袋2.68元的价格,从北京市丰台糖业烟酒公司购进500克装“JING TANG”牌精致绵白糖。美厨公司还分别从北京大阳宫批发市场和京西批发市场购进 500克装“JING TANG”牌精致绵白糖24300袋,其中红色包装的4300袋,每袋1.55元;绿色包装的2万袋,每袋1.7元,总计价款为40465元(至今尚未付款)。自1999年10月20日开始,美厨公司将上述绵白糖作为搭赠品,装入其生产的方便面包装箱中,每箱一袋,并在方便面的包装箱上注有“箱内附有精美赠品”字样,共有8743袋随方便面流入市场。经查,美厨公司购进的这批绵白糖的“JING TANG’商标包装袋系他人擅自制造。1999年11月16日,北京市工商局门头沟分局认定美厨公司购买的上述绵白糖系假冒糖业烟酒公司生产的商品,美厨公司以假冒的绵白糖搞促销的行为属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该分局决定没收尚未被美厨公司装箱投人市场的假冒“JING TANG”牌绵白糖15557袋,罚款1万元。美厨公司对该处罚决定未提出异议。

糖业烟酒公司遂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美厨公司的行为侵犯其商标权和商业信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其中经济损失62.1万元,商业信誉损失200万元,其他损失94832元。

美厨公司答辩称:其不知所购绵白糖是侵犯糖业烟酒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也没有直接销售绵白糖,其行为不属于侵权行为。故不同意糖业烟酒公司的诉讼请求。【审判】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美厨公司曾多次从正规渠道购买糖业烟酒公司生产的“JING TANG”牌绵白糖,对该商品的外观包装、产品质量和价格均应有所了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的美厨公司购买的这批绵白糖在外观包装、产品质量和价格等方面与正常商品均有显著差异,因此,美厨公司在主观上应当知道其购买的这批绵白糖是侵犯糖业烟酒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在销售自己商品时,搭赠其他商品是经营者一种潜在销售行为,其性质不受商品售价是否提高、搭赠品是否摊入成本的影响,美厨公司的行为侵犯了糖业烟酒公司的商标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美厨公司不得搭赠侵犯糖业烟酒公司“JING TANG”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向糖业烟酒公司书面致歉;赔偿糖业烟酒公司经济损失1万元,商业信誉损失4万元,因诉讼而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2000元和部分案件受理费13560元。

三、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商标侵权行为民事责任:

1、停止侵害

2、消除影响

3、赔偿损失

注册商标所有人因商标侵权行为而遭受损失的,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其损失。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确定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时,可以根据权利人选择的计算方法计算赔偿数额。

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该商品单位利润无法查明的,按照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

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商品销售减少量或者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乘积计算。

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

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二)商标侵权行为的行政责任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以下制裁措施:

1、责令被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没收、销毁侵权商品;

3、没收、销毁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

4、罚款;

在处理商标侵权行为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商标侵权行为的刑事责任

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之商标侵权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通过经予行为人以严厉的刑事制裁来打击和预防商标侵权行为,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具体分为以下几种罪名:

1、假冒注册商标罪

2、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

3、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

4、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四、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

1.驰名商标的概念: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

2.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

我国新修订的商标法14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3.驰名商标的认定程序:

A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认定:

采取个案认定和被动认定的方式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商标注册、商标评审过程中产生争议时,有关当事人认为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可以相应向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认定驰名商标,驳回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商标注册申请或者撤销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商标注册。有关当事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其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B人民法院认定

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

当事人对曾经被行政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请求保护的,对方当事人对涉及的商标驰名不持异议,人民法院不再审查。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审查。4.驰名商标的保护:

我国商标法新增了对驰名商标保护的条款:

第13条:“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二、学生小结本课知识

教学反思:本节课和学生的生活联系不是很紧密,因此学生不是很理解,因此要在法律的条文中,强调学生应该记住的知识很重要。

《八年级法制教案——依法保护商标权(4).docx》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八年级法制教案——依法保护商标权(4)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法制安全教育教案免费 商标权 八年级 教案 法制安全教育教案免费 商标权 八年级 教案
[教案模板]相关推荐
    [教案模板]热门文章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