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道德与法律第11课教案_职业道德与法律第11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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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课 依法公正处理民事关系
一、教学目标
1、认知
(1)理解民事关系的概念,识记民法的基本原则
(2)了解人身权的含义、内容以及民法通则有关保护人身权的规定。懂得侵害人身权要承担法律责任。
(3)了解我国法律对公民财产权的相关规定,了解国家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和对侵害财产权的惩处措施。
2、情感态度观念
(1)充分认识民法基本原则的重要性,并树立在民事活动中自觉遵守民法基本原则的意识。
(2)通过理解保护人身权的有关法律规定以及侵害人身权要承担法律责任,增强依法保护人身权的意识,崇尚公平正义。
3、运用
(1)能举出生活中的实例,说明什么是民事关系。能判断身边的人是否具备成为民事主体的资格。
(2)学会维护自己的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二、教材分析
1、教学重点 依法处理民事关系
了解民法的基本原则、正确判断民事主体的资格,都是为了使学生在民事活动中依法处理民事关系,尊重他人的合法民事权利,正确地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依法处理民事关系‛应该是本节课全部教学内容的落脚点。
积极维护自己和他人的人身权
从理论上讲,了解我国民法通则有关保护人身权的规定,懂得侵害人身权要承担法律责任,目的就是为了引导中职学生理解积极维护
事关系。‛教材共有三个大问题,第一个大问题,从了解民法调整的法律关系入手,帮助学生理解民法的基本原则,明确民事主体的资格,引导学生增强依法处理民事关系的意识。第二个大问题,从了解《民法通则》有关保护人身权的规定入手,帮助学生理解侵害人身权要承担法律责任,引导学生维护自己的人身权,尊重他人的人身权。第三个大问题,从了解法律保护财产权的有关规定入手,帮助学生理解侵害财产权要承担法律责任。
三、学情分析
学生对于生活中的民事行为和一些民事关系并不陌生,自己也进行过一些民事活动,但要把这些常见的活动上升到概念和原则的层面上来,就存在一定的难度。因此,在教学中,最好设法调动学生已有的生活经验,把这些经验作为本节课知识学习的感性认识基础,使学生在这些感性经验的基础上比较顺畅地领悟和接受新的内容。
四、教学方法
案例法、讲授法、讨论法、谈话法
五、教学过程 【情景导入】
案例1:2010年初,仙山市工商局在春节前夕开展了涉及行业安全的大检查活动。1月20日来到了本市从事办公家具生产的龙头企业‚万家用‛家具厂,对该企业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两个问题提出了整改要求。
案例2: 2010年3月20日,仙山市工商局由于新的办公大楼落成,需要购进一批新的办公家具,于是,派人到‚万家用‛家具厂并购买了价值20万元的办公家具。
思考问题:2010年1月20日和3月20日,仙山市工商局两次派人到‚万家用‛家具厂。这两次接触在这两个单位之间所形成的法律关系有什么不同?
学生分组讨论,进入下一部分内容的学习。
2、成为民事主体的资格
老师引导学生看教材126页上的漫画,并提出问题引发学生思考:
1)李某的父母去世后,遗产应该归谁? 2)李某现在可以作为民事主体继承遗产吗?
3)李某不能自己办理遗产继承,是因为他不具备继承遗产的资格吗?他缺少什么条件?
4)法院指定李某的舅舅做了李某的监护人。假设现在李某12岁了,他不想上学了,想把父母留下的两间房变成蚕房来养蚕,舅舅应该怎么做?
5)李某18岁了,舅舅仍然不同意李某把父母留下的房屋变成蚕房,舅舅的做法是否还可以获得法律的支持?
老师在引导学生分析回答上述问题的同时,可以完成关于民事主体的资格这部分内容的教学任务。
师生在完成上一部分讨论学习的基础上,一起总结自然人成为民事主体的三种情形:
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8周岁以上的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3.民法的基本原则:
案例:张女士几次晾衣服把水滴到楼下邻居的玻璃上,引起楼下邻居的不满,张女士给楼下擦了玻璃并道了谦。自此以后,张女士不再往外晾带水的衣服,以为这事就算结了,可没想到两家人却因此结下了疙瘩,更没想到楼下这位想出了个绝招,在自来水管道上安个阀门,不满意就断水,再往后,楼下的邻居就隔三差五就找茬说张女士家噪音大,给她家断水。张女士觉着委屈,可为了解除邻居的心疑,张女士都按照楼下的要求做,在自己家东西都要请拿轻放,像做贼一样。元旦前几天,楼下又说张女士家有噪音给她断了水。张女士曾找过居委会,但调解无效。想打110报警,但这又不是治安问题。老师提出问题:你认为张女士应该找谁解决问题? 学生讨论:
案例:一万八千年的债款
2003年8月,家住东安县某镇的黄某因急需筹集学费,找到邻村的蒋某借到6000元钱,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到了2004年8月,蒋某要求黄某归还借款。蒋某在出示借据时却发现,还款日期当时竟写成了20004年8月,形成了要等18000年之后才到债务清偿期的债务。黄某见此,竟然也以没到还款期限和没钱还款为由拒绝还款。蒋某无奈,只好将黄某告到法院。
老师提出问题:你认为法院应该怎么判决?
学生参照教材中‚民法的基本原则‛这部分内容进行讨论: 老师点拨:上面的案例让我们看到了民事案件的复杂性。这也决定了民法不同于刑法,它不可能详尽地规定生活中的各种民事活动和民事纠纷的具体情形,因此,民法的基本原则在民法的制定和民事案件的判决方面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上述两个案例,按照‚保护自然人、法人合法民事权益的原则‛,如果张女士诉诸法律,她的权益应该获得法律支持。而蒋某的钱,按照‚保护自然人、法人合法民事权益的原
名称权:如教材第132页 ‚刘娃改名‛ 的案例,刘娃的养父侵害了刘娃的姓名权。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2)民法保护人格权
人格权包括了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我国民法通则在保护人格权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
(3)民法保护身份权
身份权包括亲权﹑配偶权﹑亲属权﹑荣誉权。我国民法通则在保护身份权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荣誉权不能转让,也不能继承。侵犯荣誉权主要表现为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
2、侵害人身权要承担法律责任
公民的身体健康、生命、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都要受我国民法的保护,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任何非法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生命健康权不可侵犯
生命健康权不可侵犯。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侵犯他人生命健康权要受到法律制裁。
(三)、依法保护公民的财产权
1、法律保护财产权 展示材料:
1)某中职学校三年级学生小王过生日的时候,父母送给他一条昂贵的金项链,小王非常喜欢,天天都戴在身上。小李是小王的同宿舍同学,看到小王脖子上漂亮的金项链也非常喜欢。一天,小王一个人回宿舍,把项链放在床头就去洗澡,恰好小李也回到宿舍,看到小王床头闪闪发光的金项链,顿时起了据为已有的念头,就把项链塞进自己的裤袋,趁没人注意离开了宿舍。后来小王发现了小李身上有个和自己丢失的那个一模一样的项链,小李说这个是他奶奶送给他的礼物,不肯承认就是小王的那条项链。
2)小红丢了100元钱,被小明捡到了。小红向小明要,小明认为钱是自己捡的,又不是偷的又不是抢的,既没违法也没犯罪,死活不肯把钱还给小红。
思考问题①:上述两个事例中的项链和100元到底归谁所有?请同学们以法官的身份来分析此案。
②:查阅相关资料,了解我国《宪法》和《民法通则》对保护人们财产权是怎么规定的?
(把学生引入情境,引导学生思考。)学生回答:(略)
分析提示①:小王的项链和小红丢失的100块,都属于我国法律上的‚财产‛。他们都拥有对自己物品的‚财产权‛。
财产权,是指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广义的财产权包括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狭义的财产权通常指物权。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或者说,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病而向社会求助,李某就产生了将这笔意外之财捐给患病学生的想法,于是就将5000元现金寄给这位大学生用以治病。王某下车后发现钱包不见了,经回忆丢在了出租车上,于是他根据票上的车号找到了李某,要求返还5000元现金。
思考问题①:李某该不该把钱返还给王某?
②:王某可以通过什么途径解决这个问题?
(教师引导,学生思考、讨论,如果学生思维较活跃,在时间允许的情况下还可以组织学生进行小辩论。)
学生回答:略。
分析提示①:学生思考,运用第一部分学到的关于财产权的相关知识回答,可以起到巩固知识点的目的。公民的合法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我国法律依法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王某遗落5000元在李某的出租车上,李某应该归还王某;李某在王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把王某遗落的5000元钱捐给他人,也应该承担责任,把钱还给王某。
分析提示②:我国物权法规定,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李某并不是想把钱据为已有,而是一心想做善事,所以李某和王某完全可以进行双方调解,如果调解不成,还可以诉诸法律。
案例2:
2008年12月31日晚上,王某和李某等4人在一起打麻将。最后,李某输给王某1200元钱。由于当时李某钱不够,王某便让李某写了所欠700元的欠条,说好一个月后还清。2009年2月,王某要欠款时,李某拒不给钱。王某一怒之下凭借欠条将李某告上了法庭,请求法庭为自己追回李某所欠的700元钱。
思考问题:你认为法院会怎么判决?
产和恢复原状已经足以保护受害人的利益的情况以外,其他财产侵权都适用赔偿损失的责任形式。
以上是我们今天学习的内容,请大家自己进行总结和梳理,展示自己构建的知识结构图。(图略)【体验导行】
案例分析1:去年 9 月 13 日,李某经朋友介绍搭乘陈某的汽车回老家探亲,汽车在高速公路行驶时,突然爆胎,汽车撞上路边的护栏,导致李某重伤并致残,花去医疗费 5 万余元。李某要求陈某赔偿损失。陈某认为这次事故属于意外事件,而且是无偿搭载李某,拒绝做出赔偿。思考:陈某要承担赔偿义务吗?
案例分析2:王某晚上骑自行车去上夜班,经过A工厂门前的公路时,突然发现前面路上的井盖已经塌落,但因距离太近来不及躲避而摔倒,造成下颌骨粉碎性骨折、鼻骨骨折,花去医疗费4500元。经调查,该井盖是市政公司于1个月前更换的。更换时该井盖有不明显裂纹,但因井盖已用完,施工人员认为一般不会影响使用,就没有再换新的。出事当天上午,A工厂的一辆超载汽车进厂时将该井盖压塌,但A工厂既未告知市政公司,也未设置示警标志。思考:王某所受到的损害应当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六、教学反思
本节课的教学内容与学生的日常生活联系密切且知识容量大,教学内容与中职学生生活密切联系。但由于涉及的法律概念较多、知识理论性强,比较抽象,学生理解起来有难度。因此,在本节课的具体教学过程中,计划把这些内容拆分成两个课时来进行。为了使学生便于理解基本概念,举出了几个学生容易感兴趣的相关案例。另外,中职法律课教学的任务不仅仅是让学生了解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识,知道一些法律规定,更重要的是对学生进行法制观念的教育。本节课在这个方面也做了很多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