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法普法教案_电力法普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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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电力体制改革的回顾
电力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实施厂网分开,重组发电和电网企业;实行竞价上网,建立市场运行规则和政府监管体系,初步建立竞争、开放的区域电力市场,实行新的电价机制;制定发电排放的环境折价标准,形成激励清洁能源发展的新机制;开展发电企业向大用户直接供电的试点工作,改变电网企业独家购买电力的格局;继续推进农村电力管理体制的改革。
电力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是,打破垄断,引入竞争,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健全电价机制,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电力发展,推进全国联网,构建政府监管下的政企分开、公平竞争、开放有序、健康发展的电力市场体系。
5、我国电力法规体系的构成电力法是国家调整在电力建设、生产、供应、使用、管理、保护等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电力法是我国电力法规体系的核心部分(2)配套行政法规(3)电力行政规章
(4)地方性电力法规和政府规章 第二部分
电力建设法律制度
第三部分
电力供应与使用法律制度
供用电合同的订立程序实际操作过程。用电人与供电人按照《供电营业规则》第92条规定,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在正式供电前,根据用户用电需求和供电企业的供电能力以及办理用电申请时双方已认可或协商一致的下列文件,签订供用电合同:用户的用电申请报告或用电申请书;新建项目立项前双方签订的供电意向性协议;供电企业批复的供电方案;用户受电装置施工竣工的检验报告;用电计量装置安装完工的报告;供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协议;其他双方事先约定的有关文件。供用电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供电营业规则》第17条规定,供电企业的用电营业机构统一归口办理用户用电申请和报装接电工作,包括用电申请书的发放与审核。供电条件勘查、供电方案的确定与批复、有关费用的收取、受电工程设计审核、施工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供用电合同签约、装表接电等业务。简而言之,供用电合同的订立程序是用电人与供电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新装、增容用电的业务操作程序。
第四部分 电价与电费法律制度
a)依法签订供用电合同,避免因合同签订不当形成的电费风险 合同是市场交易的基本形式,合同法是调整市场交易的基本规则。供电企业和用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是通过合同关系确立起来的,因此必须严把签约关,依法签订供用电合同,构筑起防范电费风险的第一道防线。
在履行过程中出现的纠纷主要有5个方面:有关合同主体的,有关电费结算的,有关电价条款的,有关停限电的,有关扰乱供电秩序的。正确处理这些纠纷有利于理顺供用电关系,履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b)发扬“三千精神”,依法催讨电费 继续发扬“千言万语、千辛万苦、千方百计”的“三千精神”做好电费回收工作。
同时又要看到,依法催费、法制化管理是电费回收工作的有效措施,是化解经营风险的根本出路。在依法催讨电费中,要特别注意: 首先,规范限期交款通知书 其次,严格电费违约金制度
(3)推行购电制,改变电费结算方式 面对沿袭多年的“先用电,后交费”方式造成的巨额电费拖欠局面,不少供电企业被迫推出诸如刷卡购电、电费储蓄等先交钱、后用电的方式,有效杜绝了恶意欠费的发生,确保了电费的回收。
“先交钱、后用电”用电方式有其客观合理性,电费拖欠问题越来越突出是这种用电方式产生的主要原因。电力是商品的观念尚未深入人心,加上电费在部分企业用户生产成本中占较大比重,拖欠电费常常成为一些企业用户融通资金的手段,巨额欠费困扰了广大供电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因此,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估评级体系,对广大电力用户交纳电费的信誉进行评估定级,对交纳电费信誉较差或存在脱逃电费可能的用户实行“先交钱、后用电”的制度,是避免巨额电费损失的有效措施。
实行“先交钱、后用电”方式的合法性。《合同法》规定,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纳电费。《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规定,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批准的电价,并按照规定的期限、方式或者合同约定的办法,交纳电费。《供电营业规则》规定,供电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向用户收取电费的方式。由此可见,收取和交纳电费的方式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供用电双方在供用电合同中,既可以约定“先用电、后交钱”,也可以约定“先交钱、后用电”。只要供用电双方自愿协商一致,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就是合法有效的。
(4)运用不安抗辩权,化解电费风险
不安抗辩权,亦称保证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如发现对方的财产状况明显恶化,债务履行能力明显降低等情况,以致可能危及债权的实现时,可主张要求对方提供充分的担保,在对方未提供担保也未对待给付之前,有权拒绝履行;在对方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之后,不安抗辩权即归于消灭。
(5)运用预期违约制度,及时防范电费风险 《合同法》的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这是《合同法》规定的预期违约制度。
(6)运用代位权、撤销权,保障电费回收 合同的保全,即债的保全,是债权人为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危害其债权,对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所采取的保护债权的法律措施。
债的保全是债对于第三人发生的效力,亦即是债的对外效力的表现。债的关系原则上不对第三人发生效力,但为确保债权人的权利实现,在某些情况下,债对第三人也发生效力,其典型的情形即为债的保全制度。代位权
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供电人行使代位权,应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并不须征得用电人的同意。需要注意的是:供电人在行使代位权时,必须向人民法院作出请求,而不能直接向第三人行使;代位权的行使范围应以用电人所欠电费及该用户对第三人的债权为限。撤销权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7)积极采用担保手段,确保电费回收
供电企业在实践中应针对不同的用电人采取不同担保方式,以保证其电费债权的实现。设定担保的优点在于可以有效地避免电费风险,特别是抵押和质押担保方式,即使电力用户破产,也可以保障电费债权的回收。
担保合同可以是供用电合同中的一个条款,也可以单独签订一个独立的合同。可以在签订供用电合同的同时签订,也可以是在签订供用电合同后。可以对正常交费的用户签订,也可以对欠费用户签订。但最好是在订立供用电合同的同时或用户尚未欠费时签订。
在运用担保法律手段时,要注意设定担保范围应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方面的内容,而不是仅限于主债权。
(8)抵销权在电费清欠中的应用
抵销权可分为法定抵销权和约定抵销权两种。 法定抵销权的应用:当供电企业对用户负有到期债务的,如果用户不按时交付电费,两种债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供电企业可以不与用户协商,而直接通知用户抵销相当的债务。
约定抵销权的应用:当供电企业对用户所负债务的标的物的种类、品质与电费欠债不同时,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抵销。实践中常常采取的“煤电互抵”、“物电互抵”等,就是约定抵销权的运用
在通常情况下,供电企业不是只从事一种经营活动,应积极的创造抵销条件。在“三角债”或“多角债”的债务关系中,即当供电企业、用电人(欠费用户)、第三方互相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时,通过债权、债务的转让,供电企业与用电人(欠费用户)的债务可以互相抵销。
(9)申请支付令,清欠电费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这就是民事诉讼中的督促程序。
支付令是一种诉前程序,简便易行,与诉讼或仲裁相比,在时间上、费用上具有很大的优越性。因此,如果用电人对欠费的事实无异议,并且有固定住所,可以送达支付令的,供电人可以采取这种措施保护自己的债权。(10)起诉或仲裁
诉讼是债权人行使债权的一种手段。供电企业在依靠其他手段不能回收欠费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诉讼向欠缴电费的用户主张债权。在采用诉讼方法时,应注意以下问题:第一,起诉前收集好证据,做到证据确实、充分。第二,选择恰当的管辖法院。第三,注意及时申请财产保全措施。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便在胜诉后能够顺利执行,对那些恶意欠费或转移财产的用电人,供电企业可以选择在诉讼程序前、诉讼程序中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预防用电人逃避电费。第四,应注意诉讼时效。第五,欠费用户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应及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供电企业也可以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电费纠纷。在采用仲裁方法时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仲裁协议,在仲裁协议中要选定仲裁委员会、约定仲裁事项。
(11)采取停电措施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批准的电价,并按照规定的期限、方式或者合同约定的方法交付电费。”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逾期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电费总额的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三加收违约金,具体比例由供用电双方在供用电合同中约定;自逾期之日起超过三十日,经催交仍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
《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八条:“用户在供电企业规定的期限内未交清电费时,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电费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每日电费违约金按下列规定计算:
1、居民用户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一计算;
2、其他用户:(1)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2)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电费违约金收取总额按日累加计收,总额不足1元者按1元收取。
《供电营业规则》第六十七条规定,除因故中止供电外,供电企业需对用户停止供电时,应按下列程序办理停电手续:
一、应将停电的用户、原因、时间报本单位负责人批准,批准权限和程序由省电网经营企业制定。
二、在停电前三至七天内,将停电通知书送达用户,对重要用户的停电,应将停电通知书报送同级电力管理部门。
三、在停电前三十分钟,将停电时间再通知用户一次,方可在通知规定时间实施停电。
第五章 触电人身损害赔偿问题专题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所规定的“高压”包括1千伏(KV)及其以上电压等级的高压电;1千伏(KV)以下电压等级为非高压电。
第二条 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由电力设施产权人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但对因高压电引起的人身损害是由多个原因造成的,按照致害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原因力确定各自的责任。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则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条 因高压电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力设施产权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不可抗力;
(二)受害人以触电方式自杀、自伤;
(三)受害人盗窃电能,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或者因其他犯罪行为而引起触电事故;
(四)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第四条 因触电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包括:
(一)医疗费:指医院对因触电造成伤害的当事人进行治疗所收取的费用。医疗费根据治疗医院诊断证明、处方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确定。
医疗费还应当包括继续治疗费和其他器官功能训练费以及适当的整容费。继续治疗费既可根据案情一次性判决,也可根据治疗需要确定赔偿标准。
费用的计算参照公费医疗的标准。
当事人选择的医院应当是依法成立的、具有相应治疗能力的医院、卫生院、急救站等医疗机构。当事人应当根据受损害的状况和治疗需要就近选择治疗医院。
(二)误工费: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没有固定收入或者无收入的,按事故发生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年工资标准计算。误工时间可以按照医疗机构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确定;依此无法确定的,可以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损害程度和恢复状况等确定。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应当根据受害人住院或者在外地接受治疗期间的时间,参照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受害人的伤残情况、治疗医院的意见决定是否赔偿营养费及其数额。
(四)护理费:受害人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也可以参照护工市场价格计算。受害人出院以后,如果需要护理的,凭治疗医院证明,按照伤残等级确定。残疾用具费应一并考虑。
(五)残疾人生活补助费: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或伤残等级,按照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六)残疾用具费:受害残疾人因日常生活或辅助生产劳动需要必须配制假肢、代步车等辅助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国产普通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国家或者地方有关机关有规定的,依该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办理丧葬实际支出的合理费用计算。
(八)死亡补偿费:按照当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二十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少计一年,但补偿年限最低不少于十年。
(九)被抚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抚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标准计算。被抚养人不满十八周岁的,生活费计算到十八周岁。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的,生活费计算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抚养费少计一年,但计算生活费的年限最低不少于十年;被抚养人七十周岁以上的,抚养费只计五年。
(十)交通费:是指救治触电受害人实际必需的合理交通费用,包括必须转院治疗所必需的交通费。
(十一)住宿费:是指受害人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也不能住在家里确需就地住宿的费用,其数额参照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
当事人的亲友参加处理触电事故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参照第一款的有关规定计算,但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三人。
第五条 依照前条规定计算的各种费用,凡实际发生和受害人急需的,应当一次性支付;其他费用,可以根据数额大小、受害人需求程度、当事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确定支付时间和方式。如果采用定期金赔偿方式,应当确定每期的赔偿额并要求责任人提供适当的担保。
第六章
违章用电与窃电的查处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