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器家具制造行业员工安全培训教案(大纲)_家具制造行业安全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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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器家具制造行业员工安全培训教案(大纲)
培训目的:了解和掌握木器家具制造行业安全基本理论知识(火灾、机械危害、非机械危害);学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了解
木器家具制造行业安全防护的特点及基本安全用电常识和消防知识
培训对象:木器家具制造行业的员工
培训时间:120分钟
培训内容:
1.事故案例回顾
2.木器家具制造行业存在的主要危害因素及个体防护
(一)火灾
因木器家具制造过程中使用木材、油漆等易燃物品,故火灾发生的危险性特别大。
(二)常见的木工机械伤害事故及防护措施
木材是应用最为广泛的一种材料,木材加工或制作各种木制品,都大量的使用各种木工机械。
由于在使用中用手扶持木材的工作量较大,而且两手又与刀具较近,所以危险性较多,极易
发生伤手、断指的事故,木工机械安全技术要求
(三)、非机械的危害及防护措施
2.振动危害
3.噪声危害
4.化学物危害
5.粉尘危害
6.异常的生产环境1.电击伤
3、企业存在的主要危险和有害因素
4、危化品使用和贮存的基本安全知识
化学品的存在和生产极大的改善了人们的生活,但其因有的危险性也给人类的生活带
来了极大的威胁。因此,认识和掌握化学品的一些安全常识,可以有效的预防危险化学品事
故的发生。
(一)什么是危险化学品
凡具有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放射性等特性,会对人员、设施、环境造成伤害或损害的化学品。
(二)危险化学品的分类
根据《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GB13690-92)的规定,常用危险化学品按其主要危险特性分为8类:
第1类:爆炸品
如:爆破用的电雷管、弹药用雷管、硝铵炸药、浆状火药、导火索、燃烧弹、催泪弹、黑火药、烟花爆竹等。
第2类: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如:氢气、煤气、液化石油气、液化丙烷、液氨、一氧化碳、乙醚、乙烯、乙炔、环氧乙烷等。
第3类:易燃液体
如:乙醛、苯、甲醇等。
第4类: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
如:铈、铁合金、二硝基苯酚盐、硝化淀粉、冰片、萘、火柴、点火剂等。
第5类: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剂
氧化剂如:过氧化钠、高氯酸纳、硝酸钾、高锰酸钾等
有机过氧化剂如:过氧化环已铜、叔丁基过氧化氢、过氧化二乙酰等。
第6类:毒害品
如各种氰化物、砷化物、化学农药等等。
第7类:放射性物品
如:钴60、独居石、镭226、氯化铀、氧化铀、硝酸铀、硝酸钍、溴化镭、铈钠复盐、夜光粉、发光剂等。
第8类:腐蚀品
如:强酸、强碱、氢氟酸、氯化铬酰、氯磺酸、溴、甲醛溶液、硫酸、冰醋酸等。
(三)危险化学品的注意事项
(四)现场急救注意事项
(五)、个人防护措施
(六)、常见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紧急救护方法
5.预防职业病,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近些年来,职业中毒事故屡屡发生,严重危害着企业从业人员的健康。例如,我市某个生产液晶显示器和电话机的工厂,在车间里使用一种叫正已烷的化学物品,由于工人没有任何防护,加上车间通风不良,导致数十名工人中毒,出现不同程度的四肢麻木、无力、肌肉张力减退等症状,有的甚至无法站立,落下终身残疾。因此,我们必须对职业病危害引起高度重视。
(一)什么是职业病危害
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有害因
素。
(二)木器家具制造行业存在职业病的危害点
(三)木器家具制造行业常见的职业病
(四)个人防护措施
(五)如何预防职业病危害
6.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员工基本安全知识
(一)《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员工权利与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至四十八条规定,从业人员享有以下五项权利:
1.享有工作保险和伤亡的求偿权
2.危险因素和应急措施的知情权
3.安全管理的批评检控权
4.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权
5.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权
②、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至五十一条规定,从业人员必须履行以下四项义务:
1.遵章守规,服从管理的义务
2.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
3.接受安全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的义务
4.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的义务
(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安全生
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
(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三)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五)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
(四)员工基本安全知识
①、消防安全教育
一.引起火灾的主要原因
二.火灾的预防
三.对轻微的火情紧急应付
四.遭遇火灾如何正确脱险
②、工伤保险
一.概念
工伤保险是指国家或政府通过建立社会保险机构向生产经营单位(雇主)强制征收工伤保险费形成工伤保险基金,在员工(雇员)意外遭遇工伤事故或职业病而丧失劳动能力、中断经济收入时,由工伤保险基金在物质和经济上给予以补偿和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二.基本原则
三.工伤保险认定的十种情形:
四.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五.工伤保险待遇的内容
7、针对安全检查中存在的安全隐患有针对性的进行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