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生法制教育教案(推荐)_中学生法治教育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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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家律所进百家学校”活动方案

活动时间:2012年12月17日(下周一)

14:30—16:00 活动地点:银川市第十五中学 主办单位:宁夏三略律师事务所 主讲律师:崔永纪律师

授课对象:初中一年级全体学生;初中二年级全体学生 课时安排:分二课时授课,每课时40分钟。

授课主题:“未成年人增强法律意识”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例讲解”

第一课时:未成年人增强法律意识

一、教学目的:

针对初中生法律意识薄弱的情况,加强法制教育宣传,增强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让学生养成学法,懂法,用法维护自己权益的好习惯;以身作则,不要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二、情感态度与价值观: 有效地树立和维护学校良好的学风和校风,建设和谐召口中学。

三、知识技能目标: 让学生更了解法律,知道法制教育的重要性,在遇到某些情况下(如:被打劫,勒索等)懂得如何运用法律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教学过程: 产生背景: 同学们,现在社会上什么人都有,虽然大多数人都是好人,但是越来越多的人尤其是初中生因为种种原因而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有的是小偷小摸,有的则是抢劫打架,同学们,我们已经是初中生了,相信大家都会判断是非对错,可是,为什么又有那么多的同龄人因为一时的糊涂而走上犯罪的道路呢?随着社会的发展,未成年人犯罪率有升没减,面对这个沉重的现实,我们是不是应该去深思呢? 主要做法:

(一)向同学们介绍法律的基本知识:

1、说出你所知道的有关青少年的法律法规的名称.《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2、请同学们举例说出哪些是我们不能做的事: 旷课,夜不归宿,赌博,偷窃,敲诈勒索,进入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携带管制刀具等等。

(二)我们应该怎样正确对待父母和学校的教育

随着年龄的增长,我们的独立自主意识逐渐增强,我们的独立自主的意识是很可贵的,但是有些学生对家长和教师的做法不理解,认为父母“赶不上潮流”,对父母的话听不进去,动不动就与父母顶撞,发脾气;对教师的批评教育很反感,认为是和自己过意不去。这样的学生容易在生活的道路上出现偏差.同学们是否也有这样的问题呢?请大家看下面的案例:一个考试不及格的学生因为害怕第二天的家长会很晚才回到家.回家之后父亲知道他成绩很差就辱骂他,逼得他与父亲顶撞之后离家出走.请同学们思考:你是怎样看待故事中的父子俩的做法的(讨论:谁对谁错?)

(三)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们应该懂得,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自我保护最有效的措施是求助法律.依法维权不仅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而且是维护法律的尊严.2(四)、教育学生应该如何预防侵害 1.依靠法律,预防违法犯罪对自己的侵害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监护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中小学生要明确,依靠法律是预防侵害的首要原则,是自我保护的必备武器.依靠法律,必须学法,知法.要学习宪法,刑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要弄清什么是合法,什么是违法;什么是自己的义务,权利和合法权益,什么是受到侵害.还要弄清家庭,学校,社会,司法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内容和法律责任.依靠法律,必须用法.要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和行使权利,并在违法犯罪行为对自己形成侵害时,能够依靠法律手段进行自我保护。

2.依靠组织,预防违法犯罪对自己的侵害

这里所说的组织,一般是指侵害发生地或自己所在的街道办事处,派出所,居委会,村委会,学校等部门,根据法律规定:“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加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3.依靠群众,预防违法犯罪行为对自己的侵害

相信我们大多数人对破坏社会治安,危及中小学生人身安全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深恶痛绝,所以当我们受到违法犯罪分子的侵害时,要千方百计地求助身边的群众,共同来对付坏人。当群众勇敢而义无反顾地和违法犯罪分子做斗争时,违法犯罪分子将成为过街老鼠,无藏身之地,遭灭顶之灾。

4.依靠智慧,预防违法犯罪行为对自己的侵害

同学们,我们毕竟年龄较小,社会经历少,在面对违法犯罪分子时,要善于斗争,要依靠自己的聪明智慧,机智巧妙地战胜敌人。前不久,有这样一个案例,初一学生一人在家做功课,忽听有人撬家门,立即悄 3 悄拨打110,警察迅速赶来,当场抓住正在撬门企图入室盗窃的坏人。可见,面对坏人,不仅要敢于斗争,更要善于斗争,勇敢加机智才能保平安。否则,单凭勇敢,鲁莽从事,可能会受到更大的侵害.所以,“智勇双全”,才是预防和对付侵害的正确方法。

总之,同学们,虽然我们社会对我们时刻关注,但是我们不能放松了自己对法治的学习,当我们的利益受到侵害的时候,我们要勇敢的拿起法律的武器争取自己的利益!同时,要时刻提醒自己,不要违法犯罪,做一名合格的中学生,做一个对社会有益的公民!

第二课时:未成年人犯罪案例讲解

今天学校组织给同学们上法制课,通过听讲课、受警示、学法律,从发生在青少年身边的典型事例,与青少年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一点一滴积累,持之以恒学法、守法、用法、护法,逐步树立法制观念,增强法制意识,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争做一名新世纪的合格公民。

当前,未成年人包括在校学生犯罪问题,仍然是危害社会治安的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我用几个案例,说明一个道理:中学生应该学法、懂法,未成年人应该健康成长。

案例一:5个青年结伙抢劫,断送前程追悔莫及

2004年,5人青年纠集在一起,先后在中学、网吧等地,抢劫作案5次,抢劫现金113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第一次,2004年3月22日下午,抢得现金10元;

第二次,2004年4月7日下午抢得现金10元;

一共参与抢劫5次,张某参与抢劫5次,刘某参与抢劫4次,李某参与抢劫3次,肖某参与抢劫3次,吴某参与抢劫2次。所抢现金被5人用于吃喝零用。张某等5人以暴力的胁迫手段多次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构成了抢劫罪。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是本案的主犯,且结伙多次持刀抢劫。对社会危害大,影响极坏,使学生上学无安全感,犯罪情节严重,应从重处罚。张某、刘某犯罪时已满十八周岁,在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应根据其犯罪的情节从重处罚。李某、肖某、吴某犯罪时未满十六周岁,且是本案的从犯,应减轻处罚。法院2004年某月15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以抢劫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500元;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判处肖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

这个案件中,涉及《刑法》总则中关于犯罪的7个概念。

1、刑事责任年龄:《刑法》17条规定:14周岁至16周岁是相对负刑事年龄段,这一年龄段的公民犯以下8种罪的,应负刑事责任。即: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2、缓刑:是指附条件的暂缓刑罚执行的制度。一般缓刑的适用条件:一是判处拘役和3年以下有期徒刑;二是根据犯罪性质和悔罪表现,使用缓刑不致于危害社会;三不是累犯。累犯不适用缓刑。

3、罚金。附加刑的一种。成人不少于1000元,未成年人不少于500元,强制缴纳。

4、共同犯罪。由二人以上故意犯罪为共同犯罪。

5、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根据规定,主犯包括了两种情况:(1)5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他们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是犯罪集团的核心。(2)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6、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所谓次要和辅助作用,是相对主犯的主要作用而言。

7、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从客观方面看,犯罪分子必须实施了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均使用了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劫走财物。这是所说的暴力,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人的身体实施打击或者强制,如杀伤、殴打、捆绑和禁闭等。这种暴力是犯罪分子用以排除被害人抵抗,从而劫取财物的手段。抢劫罪的胁迫,是指犯罪分子以暴力相威胁,迫使受害人不敢反抗,从而顺利劫走财物的行为,被胁迫的对象可能是受害人,也可能是受害人的亲属,朋友或者同事。张某等5人把作案对象选择在学生身上,正是利用在校学生不敢反抗或不能反抗的特点,各个犯罪分子纠集在一起,寻机作案,从身份上,是社会青年对付在校学生,力量对比上,或是三对一、四对

一、甚至多对一,给受害人以暴力和胁迫,迫使受害交出财物或任其掏出钱物拿走,其行为完全符合抢劫罪客观方面的要件特征。

从客体上看,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不但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而且又直接侵害到公民的人身权利。以本案看,由于5人犯罪的行为,不仅使受害人的财产权利受损,学生身上仅有的现金被抢,而且使有的学生不敢上学,有的被致伤送医院治疗,有的辍学种地,甚至牵连到学生家长,对学生上学是迎送往来,严重地侵害了在校学生的身心健康,破坏了良好的社会风气,在学校和社会造成了恶劣影响。

在主观方面,抢劫罪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即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本案犯罪分子离开学校后,家庭管教不力,以至在外租房群 6 居,生活无靠,便打起了抢钱的主意。尽管各犯罪分子万般抵赖,狡辩是借、要,但谎言不戳自穿,世界上没有向连名字都不知道,人也不认识的人借上钱的道理。揭开伪装,暴露出的就是肆意非法抢劫读书学生的零用钱,来满足这些不法之徒的吃喝玩乐。

主体方面,依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已满十四周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本案被告人均已满十四岁不满,达到抢劫罪的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且实施抢劫次数多,情节恶劣,完全符合抢劫罪的主体特征。

《刑法》263条规定,犯抢劫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入户抢劫;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3、抢劫银行;4多次抢劫或抢劫数额巨大;

5、抢劫致人重伤或死亡;

6、冒充军警抢劫;

7、持抢抢劫;

8、抢劫军用物资、抢险、救灾、救济物资。

案例二:两学生年幼无知,受欺骗引狼入室

邱某、武某盗窃案。

邱某,22岁,山东人,社会青年。武某,17岁;贺某,14岁;刘某,14岁,均是某一中学生。2005年5月11日下学后,在邱某授意下,对武某、贺某、刘某说:“某某地方好玩,你从家里偷些钱,我带你们到那里玩”。6月14日下午3时,贺某叫上同学卸掉了爷爷家的防盗门螺丝,武某、贺某入室、刘某放哨,偷了23500多元现金和两条香烟,刘某分得2000元,其余由武某拿着,四个人上某好玩地方,回来后,只剩3000元,其余均在邱某挥霍。

案发后,邱某、武某某分别被判有期徒刑3年6个月。

1、盗窃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是: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盗窃犯罪的对象是国家、集体和个人的财物,既包括有形财物,也包括 7 电力、煤气、重要技术成果等无形财物。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秘密窃取,是指犯罪分子采取自认为不使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经手者发觉的方法,暗中窃取其财物。

2、盗窃罪的处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这件案子的主要教训是:贺某年幼无知,听信欺骗,引狼入室,造成严重后果。青少年学生世界观没有完全定型,思维方式极不稳定,判断事情的能力差,遇到事情,一定要仔细思量,权衡利弊,切不可头脑发热,贪图蝇头小利而误入歧途。

案例三:在校生酒后伤人受害者亦属活该

这是一起故意伤害案。

张某,16岁,某某职中二年级学生。2009年3月22日晚10时酒后出宿舍门时,将下晚自习回宿舍的学生孙某撞了一下,孙到宿舍,将此事告诉了同学杨某,让杨某处理一下,杨某答应后,孙某就将张某叫到宿舍楼西侧说刚才发生的事情。正说着,叶某到了跟前,问:“什么事?”杨某就将发生的事给他说了,孙某说:“没事”。叶某说:“怎么没事呀?”并问张某这件事怎么处理,张某说:“你想怎么办就怎么办。”这时,叶某就往张某的右肩打了一拳,后又用左手搂住张的脖子,用右拳在张的身上打,用膝盖在肚子上顶,叶某抓住张某时没有考虑背后,张某从口袋里掏出一把小刀,用左手抓住叶某的头 8 发,在叶某的胸部捅一刀,后连推带拉将叶某又捅二刀。经法医鉴定:叶某身体多处被锐器刺伤,导致流血过多,因抢救无效死亡。

张某故意持械伤人,致人重伤后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在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从轻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对叶某人身伤害造成的经济损失,民事赔偿责任张某负百分之五十,叶某负百分之四十,学校负百分之十。

本案涉及《刑法》两个概念:

1、正当防卫。是指正在受到不法侵害时,采取的防卫行动不受法律追究。在本案中,张某的行为有点防卫的成份,但不属真正意义上的正当防卫,所以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2、故意伤害罪。《刑法》243条规定: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构成犯罪的行为是故意伤害罪。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致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使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平心而论,这起案件应该给伤害别人的人和受别人伤害的人送上一副对联:

上联:酒后撞人

张某先不应该;

下联:逞能耍二

叶某亦属活该。

横批:法盲一对

这两个在校生,判了刑,赔了钱,挨了疼,应该有哪些教训?我们不妨设想一下:假若,张某遵守校规,不得校内喝酒;假如他撞人之后,说声“对不起”; 假如叶某少一些哥们气,少一些逞能好事、少一些二杆子劲,会是什么结果呢?这件不该发生的事,肯定是可以避免的。

案例四:触法网不思悔改,再犯罪迷途难返 关某,男,汉族,生于1985年2月28日,初中文化程度,湖南某地区人。2000年6月15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宣告缓刑1年,并处罚金500元。

2000年8月份,关某伙同李某(男,汉族,生于1985年4月8日,小学文化程度,湖南某地区人,农民。)、钱某(男,汉族,生于1984年1月8日,高中文化程度,某一中高一学生)等人乘无人之机,采取翻窗入室、从阳台爬入等作案手段,先后在某某酒厂、某某住宅小区楼盗窃作案,窃得手机、电脑、香烟等物品,其中关某参与盗窃6起,盗窃价值4900余元;李某参与盗窃7起,盗窃价值6900余元;钱某参与盗窃6起,盗窃价值5900余元。其中被盗窃物品被告人大部分已吃喝零用。关某、李某、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因三人犯罪时均未年满18周岁,且钱某有投案自首情节,应当从轻处罚。关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罪,依法应撤销缓刑。关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原犯抢劫罪,已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4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钱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本案涉及《刑法》三个概念:

1、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3、数罪并罚。是指一人犯数罪,人民法院对各种罪分别定罪量刑以后,依照法定的原则,决定应执行的刑罚。

从这一案例可以看出,关某,从15岁在校就与社会上的不良青年结交,参与抢劫,被判缓刑,却不知悔改,视法律为儿戏,好逸恶劳,又伙同他人多次盗窃,被判有期徒刑1年4个月。

同学们:听了这堂法制课,审视几个案例,我们应当从中受到哪些启示呢?我想应是5句话,15个字:这就是:慎交友、立大志、善慎独、敢维权、要坦白。

1、慎交友。刘某等5人抢劫一案引起学校、家庭、社会关注的青少年犯罪案件,经过公安机关深入细致的侦查,检察机关的进一步审查,以及人民法院的两次开庭审理,终于划上了句号。刘某等5人纠集一起,在短短的一个月之内,作案多起,抢劫现金一百余元。其结果令人吃惊。他们是怎样走上犯罪道路的呢,从本案的审理和走访监护人等途经可以看出有几个原因。本案多数被告人过早离开学校,失去了继续受教育的机会,过早涉足社会,沾染了社会上一些不良风气,称兄道弟,哥们义气是非不分,以至胆大包天,以身试法。关某上初中期间与李某等人相识,平时常在一起玩耍,因家中无人管教,遂以无钱吃饭,交房租为名,要李某等人同其参与抢劫活动。李某等人哥们意气驱使,走上了犯罪道路。和人交往,一定要慎重,牢记古人忠告:“近朱者赤,近墨者黑”。不要和那些心术不正的人交往,更不要和校外的劣迹者同流合污。

2、立大志。每个青少年都应加强思想品德修养。人的行为,是受思想支配的,没有良好的思想,就不会有正确的行为。学校教育中的思想政治课,法制课不是空的假的,而是实实在在的道理,我们要从中悟出做人的理想价值,不仅学会做学问,学本事,更重要的是要学会做人。张某、关某等人法制观念淡薄,不知道用道德、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相反地是用暴力或胁迫手段获取不义之财来满足自己好逸恶劳的生活,从而走上了犯罪道路。古人云:“君子爱财,取之有道”。道在何处?我认为,勤劳致富,才是正道。上好初中、高中,11 考上大学,学好本领,参加工作获取报酬,才是正道。相反,坑、蒙、拐、骗、偷、抢等手段弄钱,那就是邪门歪道,轻则受到道德的谴责,重则要受到法律的追究。我们应该立大志,苦学成才,长大报效祖国,用劳动所得改善自己的生活。

3、善慎独。刘某、李某、吴某原是某中学的学生,平时几个人的表现都是不错的,张某叫他们作案,他们几个在校生不但不制止,反而积极配合,足见对自己的行为缺乏“慎独”意识,缺乏自我约束能力。我提醒同学们一定要有独立思考的能力。遇事该怎么做,不该怎么做,要有自己的主见,且不可盲从。

4、敢维权。每一个青少年都应学法、知法、懂法用法,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刑法修订后,对正当防卫作了新的规定,即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的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就学校而言,如果每个同学都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们就能创造一个安定团结的学习环境,犯罪分子就没有藏身之地。

5、要坦白。一旦做错了事,甚至犯了法,就要坦白地向老师、学校、有关机关把事情讲清楚,争取从宽处理。今天的几个案例中,被告人都能如实供述犯罪过程,才被依法从轻发落,判了缓刑。所以,我奉劝同学们最好是从小学法、懂法、守法,万一触上法网,就应该主动坦白、自首,如实交待,争取从宽处理。已经踩上犯罪边缘线以及准备实施此类行为的同学,如果再不悬崖勒马,亡羊补牢,那么,张某等人的今天,就是你的明天,因为谁把法律当儿戏,谁就必然亡于法律。同学们,你们是祖国的希望和未来,是新世纪的主人,希望你们认真学习,遵纪守法,从小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立场成才,祖国的未来寄托在你们身上。

最后,祝愿同学们,青少年朋友们,勤奋学习,只争朝夕,时刻准备着,为创造中华民族更加灿烂辉煌的明天而努力。顺祝同学们幸福快乐,健康成长,好好学习、天天向上。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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