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法教案_个人独资企业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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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概论教案

个人独资企业法

教学目的要求(分掌握、熟悉、了解三个层次):

掌握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设立的条件;熟悉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及事务执行的有关规定;了解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教学方式、手段、媒介:

结合经济建设和改革实际采取案例教学导入,引导启发式方法进行教学.利用多媒体课件,直观形象演示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概念及原理及相互之间的关系.教学内容(注明:* 重点

# 难点

?疑点):

个人独资企业法

案例:小王认为,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都是由自然人出资设立的,那么个体工商户其实就是个人独资企业。请分析小王的观点是否正确。

一、个人独资企业法概述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个人独资企业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企业的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2)企业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即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3)企业须依法设立,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的条件与程序设立;(4)投资人以其个人全部财产对企业似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二)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概念

个人独资企业法是指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个人独资企业在中国数量众多,而且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以下简称《个人独资企业法》于1999年8月30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并于2000年1月1日起施行。《个人独资企业法》对于促进个人独资企业规范经营、健康发展,吸纳社会劳动力,创造社会财富,具有重要意义,应该依法鼓励和正确引导个人独资企业的发展。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变更和解散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1、设立的条件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2、设立的程序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有投资人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

个人独资企业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业务。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登记机关应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15日内,对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由投资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以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变更和解散

1、个人独资企业的变更

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2、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

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1)投资人决定解散;(2)投资人死亡或者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期债权。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人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2)所欠税款;(3)其它债务。

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15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例2—3】李强为在校研究生,经济上独立于其家庭。在校期间李强就做起了修理计算机生意并注册了个人企业,注册资本1000元。后生意兴隆,先后雇佣员工8人,但未给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后因经营不善,负债3万元。李强决定将企业自行解散。请分析:(1)李强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负债,债权人是否可以要求李强的父母代为清偿。(2)该个人独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是否合法。(3)该个人独资企业是否应给员工办理社会保险。(4)李强将该独资企业自行解散的行为是否有效。【解析】(1)由于李强在经济上独立于其家庭,应依法以李强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因此,债权人无权向起家庭求偿。(2)《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应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但没有规定最低注册资金,因此,该个人独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合法。(3)该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按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为企业员工办理社会保险。(4)李强解散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行为有效。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及权利和义务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依照法律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力范围。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不得有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的10项行为。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1、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

国家依法保护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个人独资企业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可以依法申请贷款,可以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个人独资企业的义务

个人独资企业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以下义务:(1)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城市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2)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3)应当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4)招用职工,应当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5)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讨论、思考题、作业 见作业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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