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员工法律知识辅导讲座教案_单位员工法律知识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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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法用法 做知法懂法的明白人

——XXXXX法律知识辅导讲座 文丽琼律师

各位领导、同志们:

大家X午好!非常感谢XX领导给予的这次机会,能和大家一起分享和交流我对法律的心得和见解。今天的讲座,我的初步想法是:根据医院机关前期问卷调查的情况,选择部分要点进行讲解,因为时间关系,不能对每个知识点都进行深入系统的讲解和阐述,所以我采用关键词式、以点带面式的方法进行,大家在听课过程中有什么疑问,都可以随时举手提问,或者将问题写在纸条上,通过工作人员交给我,我会选择部分问题进行统一解答。那我们下面正式开始。

一、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顾名思义,就是“侵害他人权益”,在侵权责任纠纷中,有两个概念我们有必要搞明白。

(一)归责原则

我国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主要有三种: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为了便于理解,我调整一下讲解的顺序。

1.无过错责任原则

这个应该好理解,通俗讲就是:“就算你没错,你也要担责。” 【备用延伸:这个原则的适用主要有四种情况:①产品缺陷致人损害。②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③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⑤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 13

2.公平责任原则

适用这个原则有一个前提,就是“发生比较严重的损害,但双方都没有过错”,但不由双方当事人分担损失,有违公平的民法理念。比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监护人已尽监护责任”“ 堆放物品倒塌致人损害,当事人均无过错”等情况。

3.过错责任原则

这个原则分两种,一种是“一般过错责任原则”,通俗讲就是“你有错,你担责。”这个不难理解。另一种是“过错推定责任原则”,通俗讲就是:“如果你不能证明你没错,你就要担责。”

(二)“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义务,并有运用该证据证明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或有利于自己的主张的责任,否则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后果。

通常情况是——“谁主张,谁举证。”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却是“我主张,你举证”,这就是我们可能听过的“举证责任倒置”。在医疗侵权中,原来根据民事证据规定,实行的是举证责任倒置,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后来《侵权责任法》颁布施行,这种情况发生了变化,变为由患方举证。新法实施头几年,由于部分法院对法条精神没有理解到位,还是沿用举证责任倒置,但经过这几年的实践和改进,南宁各地法院都对裁判规则进行了更新,采用了一般过错责任原则处理,对维护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有了更有利的法律依据。/ 13

(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是侵权责任纠纷的一种,对医方而言,归责原则方面,主要适用过错原则,包括一般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1.一般过错责任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真实案例: 2011年10月11日,患者因“支气管哮喘发作”到被告某医院就诊。门诊病卡封面记录:药物过敏史(-)。内页未书写。处方笺:盐酸多西环素片0.1×100片×1瓶;用法:0.1口服,2次/日(一个疗程3-7天)。次日凌晨4:00,患者在家中猝死。患者家属起诉被告在为患者诊疗的过程中存在过错。

审理中,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分析说明”认为:医方在接诊过程中存在以下过错:①违反《病历书写规范》,病史空白无任何记录,对患者的病情难以判断;②违反临床抗生素使用规范,未写明使用抗生素的明确指征,处方药量超出诊疗规定。上述过错说明医方未履行专业注意义务,不能完全排除由此导致患者某些病情未被及时发现而致其死亡的可能性,医方对此应承担相应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被告医方承担次要责任,承担患者死亡赔偿金、医疗费、丧葬费等费用总额的30%,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

2.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58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 13

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这是我代理的一个案例:患者因胼胝体肿瘤入住南宁某三甲医院,2016年12月26日行开颅手术,2016年12月28日医院给患者行核磁共振增强检查时,患者发生超过敏反应,在检查室里就发生口唇紫绀、呼吸骤停、大动脉搏动消失。在住院病例中的抢救记录中院方书写:“于2016年12月28日15时32分被发现口唇紫绀,呼吸、心跳骤停,大动脉搏动消失,立即开放气道、行气囊加压面罩给氧于15时35分被送入急诊抢救室。”在这个案子中,我代理的是患者一方,经提请法院要求院方提供监控录像,显示实际情况是:患者从核磁共振检查室被抬出来时,依旧是进去时的鼻管给氧状态,并没有行气囊加压面罩给氧。据此,我方主张医院存在伪造病例的情形,依据《侵权责任法》第58条第三款,推定医院有过错。

3.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诉讼时效

我们有必要了解新旧法律的相关规定,《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36条第一款:“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可以看出,当前,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诉讼时效为1年。但是,《民法总则》在下个月1日(10月1日)开始施行,其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紧随其后,并没有像/ 13

《民法通则》那样列举有“另有规定”的情形,因此,从今年10月1日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诉讼时效为3年。这点要引起我们的注意。

4.医务人员的说明义务及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侵权责任法》第55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12条规定:“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案例:在前面说到的我代理的那个案子中,院方还有一个情节:医院在对患者行核磁共振增强检查时,《MRI增强检查知情同意书》是患者的侄子签字,而侄子不属于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的范畴,也不是患者授权的人员,这剥夺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应当承担责任。

【本院外二科案例】患者入院时CT平扫:左肱骨近端可见不规则骨折线,骨折块稍移位。我院对患者行微创式手术,术后,患者出现左侧桡神经损伤。《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我院在诊疗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过错:①患者无绝对手术禁忌症,但其手术指征也尚不十分明显,病历资料中未发现医方提供手术、非手术等治疗方案供患者选择。在术前告知中,未告知传统左肱骨近端骨折切开复位锁定钢板内/ 13

固定术及微创手术方式。从手术记录、手术知情同意书中的相关描述为传统肱骨近端骨折切开复位锁定钢板内固定术,但是医方对患者实施的是微创式手术。因此,医方存在对手术方式告知不详的过错;②术中出现医源性损伤,电钻打滑伤到桡神经,系手术者没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操作不当所致,医方存在术中操作不当的过错;③术后第二天患者出现损害,考虑为医源性的桡神经损伤,医方应在以抗炎、消肿、营养神经等治疗的同事,及时请院内相关科室会诊及院外专家会诊或者建议转上级医院诊治,以便尽早明确诊断、尽早得到手术探查予以修复。患者术后二十天自行到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门诊诊治,医方存在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过错。综上,因存在术前告知不全、桡神经损伤后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及术中操作不当,医方承担主要过错责任,建议参与度为75%。

二、民间借贷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民间资金流动日渐频繁,私人借贷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在民间借贷的案件中,“借条”和“欠条”两种证据最为常见,但很多人都将“借条”与“欠条”混为一谈

1.“借条”和“欠条”的区别

【提问】“借条”和“欠条”有什么区别?

【解答】产生原因不同。借条主要是因借款而产生的;而欠条产生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任何能以金钱为给付内容的债都能产生欠条。

性质不同。借条反映的是当事人之间借款合同关系,借条本身/ 13

是借款合同的凭证,每一个借条背后都是一个借款合同;而欠条则是当事人之间的一个结算结果,反映的是当事人之间单纯的债权债务关系。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则不一定是借款。另外,它们的诉讼时效、证明力不同都不完全相同。假如两者都没有写明具体的还款时间,一旦债务人赖账不还,那么,借条的诉讼有效期长达20年之久,而欠条的诉讼有效期只有3年(今年10月1日后),一旦超过这一期限,债主就会丧失胜诉权,同时,借条在法律上作为证据的说服力比欠条大。一旦有法律纠纷,有借条时说明借款的事实就行了,但是欠条就麻烦的多,对方不承认的话,你必须提供更多的证据证明对方借了你的钱。

通常来讲,如果我们是出借方,一定要让对方写借条;假如对方执意要写欠条,必须要在欠条内写明具体的还款时间。

【课件:

●产生原因不同。借条:借款;欠条:多样。

●性质不同。借条:反映借款合同关系;欠条:结算结果,反映债权债务关系。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则不一定是借款。

●诉讼时效不同。无具体还款时间时,借条:20年;欠条:3年。●证明力不同 尽量用“借条” 2.借条常见陷阱 ●借款用途非法

对于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赌博、贩毒、吸毒、嫖娼或贩卖枪支等非/ 13

法活动而借款的,法律不予保护。

●是否已交付不明确

对策:注明“已收到上述款项”。●签名时使用假名或错别字 对策:核对身份证并注明身份证号码 ●利用歧义字

李某借张某5万元,还欠款1万元后,要求撕毁原借条并重新写:“李某借张某5万元,今还欠款4万元。”诉讼时,难以证明“还”是 “归还”的“还”还是“还有”的“还”

对策:尽量避免使用有歧义的文字。●口头约定利息,借条没有写明

合同法第211条第一款:“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对策:在借条上明确约定。●对方使用自动褪色笔书写

自动褪色笔现在很容易买到,本来是用来练习写字的,但有些人把它用到歪门邪道上,平时还是应该有所警惕和提防。

对策:让对方用自己提供的笔书写。3.借条范例

借条

为购买房屋,今张勇(身份证号***0152)通过现金方式收到李进(身份证号***635)出借的人民币/ 13

壹拾万元整,即¥100000元。借款期限自贰零壹柒年玖月拾日起至贰零壹捌年叁月拾日止,共陆个月,利率为每月百分之壹,全部本息于贰零壹捌年叁月拾日一次性偿还。如不能按期足额归还借款,借款人应向出借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壹元整,即¥10000元。担保人:张军,身份证号码:***012,担保期限为主债权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立此为据。

借款人:签字,摁手印 担保人:签字,摁手印 贰零壹柒年玖月拾日

【解说①“借条”标题表明了该条据的性质,书写在纸张顶部,标题和借条正文间不留空行。②“为购买房屋”表明借款用于合法用途。③双方姓名后应附身份证号码并注意核对,因为同名同姓的人不在少数,而身份证号是唯一的。注意保留借款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方便起诉。④“通过现金方式收到”,证明款项已经实际交付。“现金”表明出借的方式,如果并非现金而系银行转账,则应将此处的“现金”替换表述为“银行转账”,同时应保留银行转账凭据。金额较大的借款,建议采用银行转账方式。⑤金额应既写阿拉伯数字,也写大写数字,以避免之后就是否篡改发生争议;同时币种也要写明。⑥借期必须明确,以免因何时还款发生争议;借期尽量大写。⑦利率应写清是年利率或月利率,大写。民间也常将利率表述为“月息几分”,如“月息两分”,就是指“月利率2%”。⑧尽量让借款人提供担保人或者提供抵押物(如房子、车子,并且需要到房产局或不动产登记管理/ 13

局、车管所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才生效),且最好约定担保期限为借款人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否则只有六个月。注意保留担保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起诉时需要。⑨“立此为据”作为借条正文的收尾,以免借条持有者在借条正文末尾添加内容,同时借条正文和借款人签字之间不留空行。⑩借款人、担保人在手写的名字上摁手印,否则一旦发生诉讼,就借条是否是借款人书写发生争议时,字迹鉴定的费用不菲,而且也不是每张借条上的字迹都具备可鉴定条件。】

4.高利贷

2002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第2条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所以在以前,超过4倍利率的,法院都不会支持。为什么说是“以前”呢?因为前年最高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第28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个规定看起来复杂,其实理解起来也不难,我们作个假设,假如我们借了别人的钱,如果年利率约定在24%以下——肯定要还;如果是36%以上——肯定不用还,已经还了的,可以要回来;24-36%之/ 13

间:已经自愿还了的,要不回来;还没还的,可以不用还。

三、道路安全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很多家庭都购置了私家车,增加法律意识,确保交通安全显得更加重要。因为时间关系,今天只简单讲几个知识点。

1.搭“顺风车”

搭“顺风车”,在法律专业中称之为“善意同乘”或“好意同乘”。驾驶人需要对搭乘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驾驶人注意义务不因有偿与无偿而区分,不会因未收取费用而免除责任。至于驾驶人承担的责任比例,需要结合搭乘人是否具有过错等具体情况来确定。搭乘人有过错的,应减轻驾驶人的民事责任;搭乘人无过错的,可以适当酌情减轻驾驶人的民事责任,但是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2.相约出游

车主与朋友相约出游,车辆交由朋友驾驶时,朋友与车主之间构成帮工关系。如果朋友对造成事故明显存在重大过失,应与车主共同对受害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小区(大院)内道路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那么,小区(大院)内的道路算不算《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 13

要分具体情况:

●在进出口未设置卡点,或者虽设置但从未拦截,外界车辆不需任何手续即可自由进出或停放——属于。

●在进出口设卡拦截,外界车辆进出不需受访业主的同意——无特定的人身依附关系,对象不特定,范围面向社会大众,属于。●在进出口设卡拦截,外界车辆一律不得通行或需受访业主同意——不属于。

4.转让但未过户车辆

转让但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责任由谁承担? 应该是: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者承担。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延伸一下,对于原车主,是不是过户与否都无所谓呢?显然不是,因为没过户,你就承担着车辆转让的举证责任,如果不能充分举证,还是有可能承担事故赔偿责任的。即使能够证明,也仅仅是免除了事故赔偿责任,车辆违章所产生的违章罚款等针对驾驶证的相关管理,还负有行政责任。因此,转让车辆还是要及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以免后患。

今天,我们利用X个小时XX分钟的时间,对侵权责任、民间借贷、道路安全相关法律知识进行了简单的交流,因为个人能力水平有限,讲得可能不够全面、不够深入,还请各位领导和同志们批评指正。课后,如果大家有什么问题,我们都可以沟通交流,投影上是我的联/ 13

系方式,二维码是我的微信,如果有需要,请记录手机号***,微信可以扫码,加我为好友时,麻烦说明您的单位和姓名。最后,再次感谢领导和同志们给我这次学习交流的机会,谢谢!(起立,鞠躬)/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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