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课 维护我们的人格尊严 复习教案_环境和我们复习课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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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课 维护我们的人格尊严 复习教案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环境和我们复习课教案”。

通山振新国际学校政治课堂教师教案

使用日期: 编制人: 审核人: 使用人: 第二单元·第四课多维护我们的人格尊严 复习教案

【教学目标】

1、知道人格尊严权有哪些并加以区分、运用。

2、学会生活中正确地行使并尊重他人的权益。【教学重难点】

引导学生掌握本课知识点,重点引导学生能突破性解决材料分析题。【课程类型】复习课 【梳理知识点】

1、我们每个人都有人格和尊严。任何人,都享有作为“人”的最起码的社会地位和受到他人与社会最起码尊重的权利,这种权利就是人格尊严权。这一权利表现为自尊与他尊两个方面。

2、人格尊严权包括哪些内容?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隐私权、生命健康权、自由权等。

3、人格尊严权是人格权中的核心权利,集中体现为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姓名权。其他人格权如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等均从不同方面维护、保证人的尊严。

4、人的名誉是对特定人的品德、才干、信誉等方面客观的社会评价。人们常用诚实或奸诈、善良或邪恶、正派或卑鄙、真诚或虚伪等词语对他人进行评价,这些社会评价综合起来构成一个人的名誉。每个人一生都处在这种评价中。

5、(名誉权)集中体现了人格尊严。

6、客观公正的社会评价可以使我们获得精神上的满足,有良好名誉者不仅可以获得社会更多的尊重,还可获得经济利益。

7、继承中华民族崇尚名誉的传统,做受人尊重和赞誉的人,如是可杀不可辱等。

8、良好的名誉首先取决于(个人的良好表现)。

9、维护名誉是我们的权力,品行优良者并不总是受到相应的客观评价,人的名誉权常常会受到侵害;各国法律赋予了公民维护自己名誉的权利,面对不公正评价,我们有权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名誉权,追究侵犯者的责

10、侵犯名誉权的行为有哪些?

侮辱:大庭广众之下讽刺、嘲笑、挖苦他人;无中生有、捏造事实中伤他人;往他人身上泼脏物等。诽谤:无中生有、捏造事实中伤他人。

11、人的名誉是对特定人的品德、才干、信誉等方面的客观的社会评价;良好名誉首先取决于个人的良好表现。

12、什么是名誉权和名誉权的表现?(1)所谓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名誉集中体现了人格尊严。(2)名誉权主要表现为名誉利益支配权和名誉维护权。

13、(肖像)是以(容貌)为中心的人体形象地再现,(肖像)是肖像人的(人格标志)。

14、法律确认公民的肖像权:

公民依法享有(对自己肖像的支配权),包括肖像(制作权)、(使用权)和(获酬权)。

a公民有权决定是否允许他人给自己画像、照相或录像; b有权决定是否是否使用或如何使用自己的肖像:如挂在家里还是用于广告; c有权就自己的肖像获取报酬;

d未成年人在使用自己肖像和获取报酬方面须由监护人代理伙同意。

15、公民的肖像权不容侵害: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如:不准擅自将他人的肖像用作广告或杂志封面,或印在挂历上;恶意毁损、丑化公民肖像;利用公民肖像进行人身攻击等,否则构成侵权。当肖像权受到侵害时,我们要拿起法律武器,追究侵权人的责任,必要时可提起诉讼一讨还公道。

16、肖像权的内容。公民行使肖像权的方式有哪些?

法律确认公民的肖像权。公民依法享有对自己肖像的支配权,包括肖像制作权、使用权和获酬权。未成年人在使用自己肖像和获取报酬方面须由监护人代理或同意。

17、哪些行为是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① 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

② 故意毁损、玷污、丑化公民的肖像;③ 利用公民肖像进行人身攻击。

18、《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18、姓名作为将人区别开来的文字符号,包括(正式姓名)、(笔名)、(艺名)等,是每个人的人格标志。

19、姓名与某个特定人的联系紧密,一旦侵害其姓名,势必会损伤其人格,因此法律赋予公民姓名权。

20、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决定、使用、变更)姓名,并且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a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都有权自主决定自己起什么名字; b有权决定使用自己的姓名或笔名、艺名; c有权依照规定变更姓名;

d未成年人和精神病患者的姓名权由其监护人代为行使。

21、现实生活中,我们不得干涉他人行使姓名权,否则就侵害了姓名权。既不要干涉他人决定性名、使用自己的姓名,也不要干涉他人改变自己的名字。

22、(盗用)和(冒用)他人姓名,是侵害公民姓名权的两种具体表现,都要承担法律责任,被侵权者可以通过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姓名权。

23、尊重他人的姓名权,依法维护自己的姓名权,是现代人应具备的法律素质。

24、什么是姓名权,侵犯姓名权的行为有哪些:①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决定、使用、变更姓名,并且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未成年人和精神病患者的姓名权由其监护人代为行使。②盗用、冒用他人姓名,是侵害公民姓名权的两种具体表现。

③民法:“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师生疑难点互动】 【练习册习题训练】 【习题讲解】 【教学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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