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教案_证券法教案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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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于现行制度而言,预披露提前了公开披露文件的时间。优点:发行审核:在发行申请人的申请被受理后就将有关的文件公之于众,可以对发行审核工作形成监督,避免审核中可能出现的有关问题。提前披露,公众可以对发行申请人文件中的问题进行举报,是核准机构能够提前了解、调查有关情况,有利于缩短审核时间,提高效率。公众:提前了解发行文件的内容,有助于进行投资决策。拓宽社会监督渠道,防范发行人采取虚假手段骗取发行上市资格。
信息公开是证券市场的一个重要特点,甚至可以说是证券市场生命力之所在。公开发行证券,是发行人进行的直接向广大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活动,这种活动本身就具有公开的性质。公告发行文件,比如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使投资者了解筹资目的、用途、发行人自身的生产经营情况、给予投资者的回报等。
股票发行价格是股票发行中最基本和最重要的内容,发行价格的确定关系到发行人、证券公司、与投资者三方的根本利益,也关系到股票发行后在市场上的表现。发行价格定得过低,难以最大限度地满足发行人筹集资金的需要,不仅增大发行成本,甚至损害原有股东的利益;发行价格定得过高,又将增大成效的证券公司的发行责任和风险(一般情况是包销),抑制投资者的认购需求。因此,合理确定股票发行价格,对于股票顺利发行,以及股票未来在市场上的表现,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般情况下,我国股票都是采取溢价发行的。溢价发行股票的,在确定发行价格的过程中,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的利益往往是对立的。发行人想把假定的糕点(多圈点钱),证券公司总想把价压低(因为他要承担买不出去的风险)。结果往往要由双方根据双方的因素讨价还价,发行公司自身:的素质(包括行业前景、盈利水平、市场竞争地位等)、同类公司市盈率水平、竺承销证券公司:的信誉和经验等条件经过讨价还价形成的发行价格。这样形成的价格对双方都比较公平,既满足发行人的需要,也符合承销公司的利益。因此,本条规定,采取溢价发行的,由发行人和证券公司协商确定价格。不能由一方私自决定。
不得预留证券要求在承销期内,如果有人愿意购买证券,必须向其销售,不得故意保留,贷承销期已过,行情看涨,在以市场价卖出,侵害投资者的利益。
是国务院证监会负责审核股票发行的具体职能机构,所有提交证监会的股票发行申请都必须由发行审核委员会依法进行审核。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发行审核委员会的设立和职责,有利于提高发行核准过程的透明度
经济、金融、贸易、财会,股票发行面广,涉及的问题多,需要从不同方面进行审核,有利于保证公开发行的股票的质量
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经济警察”的职能,让证监会解脱出来进行宏观的监管
证券市场的主要精神就是要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而在证券市场上,证交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优先与投资者的指发行公司内幕信息的机会,若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利用信息优势从事证券交易,必然比一般投资者有更多的获利机会,将导致投资者对证券市场不信任,阻碍证券融资渠道。因此,为防止内幕交易的发生,一般都规定由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买卖股票。
股票真正赚钱的核心要素在于发行股票的公司业绩的不断增长。否则就是短期的资本市场投机行为。股票市场最终是随着上市企业的业绩大面积好转而好起来的。但是如果上市公司的上市目的和动机没有转变,只是为了短期套现。而不是真正的为了企业的长远发展和投资人的利益去发展企业生产和经营的话,上市公司的业绩是不可能根本好转的。
那么企业股票上市的理由什么呢?在过去一个时期一些上市公司上市的目的和态度不端正。简单的将企业股票上市归结为圈钱,把企业股票上市搞成包装上市。从股票市场融到资金以后不是用于上市公司本身的企业发展和项目开发建设。而是被大股东所占用或挥霍,这种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财产的现象是现有上市企业大量存在的问题。由于上市企业股票发行所得的资金没有被完全使用到企业本身的生产经营上去。因而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不佳,没有盈利或者是亏损。这样股票市场便不会有好的表现。所有的上市公司都这样的后果是整个股票市场不景气,大多数股民损失惨重,对股票失去投资热情。股票市场便丧失了为企业发展提供融资平台的功能。
便于筹资,上市后市价上涨,公司资产就增加 上市后发行股票 股票发行上市、配股、增发新股抽到更多资金 股票发行与上市的区别:
时间上来看:只有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且具备一定的实力了才具备上市资格。上市意味着可以通过证交所公开增发新股,抽到更多资金
股票在证交所公开交易
股票发行分为公墓和私募,但筹集的资金有限,但上市后驶向社会公众发行,筹集资金更多,所以有人称上视为“圈钱” 上市后企业股票价格上涨,公司资本增加,等于筹集资本。
证券上市的价格是通过交易所竞价产生的,是由供求关系决定的。
交易场所可分为场内和场外市场。场内市场就是交易所市场,场外市场泛指在交易所外进行交易的场所。场外交易的英文使over the counter,简称OTC。两个市场主要的不同就是交易方式的不同,场内是集中交易的方式,多个买者和多个卖者进行价格磋商,体现价格发现机制,而场外交易市场则多采取一对一的交易磋商机制。因此,在同一时刻,场内交易市场往往只有一个最优的价格,而场外交易市场则由多个价格。
场外市场是证券交易场所的最早形式。今天仍发挥重要作用。也是一种异常活跃的交易场所。因为对于发行人来说,申请证券上市是一种高成本的融资活动,不仅要符合证交所制定的严格的上市条件,还需履行严格的信息披露义务。对于融资规模较小的企业,希望保守财务及经营秘密的公司,申请证券上市或许并非上策,因此,场外交易场所有其存在的必要性。我国场外市场的现状: 1 产权交易所
目前由上海、北京、天津产权交易所,负责中央非上市的国有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代办股份转让系统
证券公司开展的业务,负责非上市公司的股份转让。目前开展此业务的有国泰君安、申银万国、大鹏证券、国信证券等。
大宗交易的核心是不采用集中竞价的方式撮合,而是采用协商定价的方式,由买卖双方通过协商,在一定范围内确定买卖价格,达成一致后通过大宗交易系统申报,由该系统完成“一对一”式的申报。
随着证券市场上机构投资者比例的提高和兼并、收购的日益频繁,大额股权的过户需要市场提供安全快捷的通道。而单一的集中竞价模式不符合需要:集中竞价受制于某一时刻政权供求关系的影响,当单笔交易规模很大时,可能会逆向影响证券交易价格。例如,某一机构投资者希望能按每股50元的价格迈进200万股A股票,党给委托到达交易所主机时,若该信息被及时披露,则市场会显示A股票有强大的买盘,其他市场参与者可能会争相购买,导致股票价格大幅度攀升。由于大宗交易从开始执行到完成需要时间,最初发出购买200万股的投资者可能需要付出更高的价格。因此,为提高对机构投资者的吸引力,促进大宗交易的流动性,降低大宗交易的成本,降低大宗教一堆市场稳定性的冲击,证券交易市场一般都建立专门的大宗交易制度。
一、金融市场运行的两种基本模式:做市商模式和集中竞价拍卖模式
从本源上来讲,金融市场主要有两种最基本的交易模式:做市商模式(Dealership Mode)和以集中竞价为特征的拍卖模式(Auction Mode)。现在世界各国各个层次的金融市场(包括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外汇市场、金融衍生品市场、黄金市场等)所实行的交易机制其实都是这两种基本运行模式的混合体,只是这两种交易机制在各个市场各有侧重罢了。
一般来说,以柜台交易(OTC)为特征的无形市场通常属于做市商市场,而以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为主的有形市场则属于拍卖型市场。目前世界上规模较大的交易所市场几乎都是拍卖型市场,如纽约股票交易所、东京股票交易所、香港股票交易所和巴黎交易所等(伦敦股票交易所也于1997年引入了辅助性的指令驱动交易系统)。我国两大证券交易所也都属于拍卖性市场的范畴。而美国的NASDAQ股票市场和伦敦股票交易所市场则属于偏重做市商特征的市场,在发达国家占有重要地位的OTC(柜台交易)资本市场也是标准的做市商市场。另外,世界上大部分债券市场、货币市场(包括银行市场)和外汇市场都是以做市商制度作为基本交易制度的市场。
1.基本概念
所谓做市商交易模式是指交易双方需借助做市商(Market Makers 或更准确的是Dealers)这类中介机构来实现金融交易的一种市场运作模式。做市商通常是一些具备相当资金实力和市场信誉的经营性法人(券商),他们需要在金融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取得做市商的法律资格。一旦某家做市商答应为某个金融产品做市,那么它必须完成两项基本功能:(1)为该金融产品连续报出买价和卖价;(2)用自有资金或证券库存,无条件地按自己所报出的买价或卖价,买入或卖出投资者指定数量的金融产品。由此可见,在做市商市场,交易是在投资者和做市商之间完成的,它作为买者和卖者的中介,解决了买者和卖者在出价时间上的不对称问题,因此,它的存在可大大改善金融市场的流动性。由于做市商市场的交易开始于做市商们的报价(Quote),因此,做市商市场又被称为报价驱动的市场(Quote-Driven-Market)。
在拍卖市场,交易是在交易所集中撮合完成,投资者以市场中报出的最低要价从另一个投资者买入某一金融产品,而以市场中报出的最高出价卖出该产品。在拍卖市场上,投资者同时出价,交易在投资者之间直接完成。由于拍卖市场的交易起始于投资者发出的指令,因此,我们通常把拍卖市场称为集中化的、指令驱动的市场(Order-Driven-Market)。
当他们所负责的股票的供给和需求不平衡时,专家还需动用他们所在专家会员公司的资金和股票库存来买卖该只股票(有时可能是自买自卖),保证买卖的连续性,以增加流动性。
OTC(Over the Counter)交易市场是柜台交易市场或店头交易市场的简称。如果说集市是拍卖市场的鼻祖的话,那么杂货店就是OTC市场的原型。实际上,在现代社会,几乎所有的商品市场都是OTC市场。商品经销商(包括批发商、商贩、商场和超市)购入商品,然后把它们销售给最终用户。经销商作0为一个沟通媒介,解决了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在商品供求上的时间错配问题。例如有人想买时找不到卖主,或有人想卖是找不到卖主。对于经销商而言,他们所关心的并不是商品本身,而是商品买卖的价差。这种借助经销商的媒介作用来实现商品流通的交易制度实际上就是我们在前文所说的做市商制度。做市商就是借助券商的媒介作用实现证券流通的交易制度。
对于金融市场(包括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外汇市场、货币市场、银行市场、期货和金融衍生品市场、产权市场、黄金市场等)而言,最普遍的依然是OTC市场。比如,银行市场就是我们比较熟悉的一类OTC金融市场,银行作为一个金融中介(做市商),从居民和企业那里吸收存款,同时向居民和企业发放贷款,并在此过程中赚取利差收益。
新证券法从内幕信息的主体(究竟哪些人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究竟哪些信息属于内幕信息,以及内幕交易的具体行为方式都作了明确的列举,是认定内幕交易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在证券市场上,投资者都是通过窒息各种信息后染或作出投资决策的,但如果总有一部分人可以在其他投资者还无法对市场变化做出判断是,利用所掌握的内部信息,抢先一不对市场做出反应,从而占有更多的获利机会,而大多数投资者却会因知悉信息的迟延而蒙受损失,那么将会损害投资者对整个市场的信心,整个证券市场也就无从发展。所以,内幕交易的危害极大,使各国证券法严格禁止的行为。
经营方针(例如从开发国内市场转为开发国际市场)和经营范围(从开发个人电脑到商用电脑),他们的变化会影响到公司的经营业绩,进而影响股价,股票的价格最终石油公司的业绩决定的。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购置财产的决定(例如联想在2004年并购IBM,也属于一个重大的投资行为,会影响到公司的业绩,进而影响股价,并购刚刚结束时,许多人对联想在并购后能否顺利发展持怀疑态度,导致联想的股价一直不涨)
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还有待司法解释的出台,因目前可操作性差,证券交易的特点导致举证困难。
连续买卖: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利用自己的购买行为影响证券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又是投资者做出错误判断,客观上实施了连续买卖的行为,给其他投资者造成交易活跃的假象。连续买卖至于营业当日发生两次以上已接近或相当于涨停板价格进行买卖。
冲洗买卖:操纵者利用他人名义开设多个账户,在各个账户间进行证券买卖,虽然也要进行证券和资金的交割,但所有这些帐户都手操纵着一人控制,目的在于制造交易活跃的假象,诱使投资者购买。
操纵市场行为在各个国家都屡禁不止。证券市场的价格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微观层面与公司的业绩、公司披露的信息、政权的供求关系,宏观层面,国家经济发展状况,政治状况、经济政策。操纵市场行为扭曲了证券价格的正常形成机制
集中资金优势:动用大量的资金(站流通市值的一半以上)、持股优势或信息优势(目前每年证监会处罚的违反信息披露的案件很多,信息严重不对称,利用信息来操纵股价,甚至散布虚假信息)连续买卖(一个交易日两次以上买卖)
散布谣言、不实资料这种方法操纵市场是早期证券市场操纵着常用的手段之一。指散布重大信息,影响投资者的决策,借以太高或压低骨架,过去不正当利益。在证券市场发展初期,市场不规范,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投资者投资不理性,容易受到谣言、虚假信息的迷惑。
信息公开是大家在历届证券市场是一定要记住的一个词,因为没有公开,证券市场就无法运转,投资者就无法作出投资决策。
承销的证券公司在承销证券是应当对发行文件进行核查,发现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获重大遗漏的不得进行销售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