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电子教案0_经济法电子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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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本章重点与难点
1、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和协调发展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指国家在经济管理和协调发展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包括:
①经济管理关系;
②维护公平竞争关系;
③经济组织内部经济关系。
3、经济法的特征
经济法具有一般法律的基本特征,即国家意志性、特殊的规范性和应有的强制性。
二、经济法律关系
1.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必须具备的三个条件
(l)经济法律规范,即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依据
(2)经济法律主体
(3)经济法律事实
2.经济法律事实:包括行为和事件两类
(l)行为包括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二者都可能引起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2)事件包括绝对事件(自然现象)和相对事件(社会现象)。
(3)事实构成:引起某一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数个法律事实的总和。
三、法律行为和代理
1、法律行为
(1)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法律行为是指民事法律行为,即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的合法行为。
(2)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②意思表示真实;
③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3)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所附条件的事实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是将来发生的事实;
②是不确定的事实;
③是当事人任意选择的事实;
④是合法的事实;
⑤不与行为的内容相矛盾。
所附期限是必然到来的事实。
(4)无效的民事行为
①无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③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
④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⑤违反法律或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⑥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民事行为;
⑦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其后果是:
①恢复原状;
②赔偿损失;
③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
④其他制裁。
(5)可撤销民事行为
如果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1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该行为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该行为一经撤销,其效力溯及于行为开始时无效。
2、代理
(1)代理具有以下特征
①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②代理人直接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
③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为意思表示;
④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2)代理的适用范围
依照国家法律规定或行为性质必须由本人亲自进行的行为,不能代理,如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
(3)代理的种类
①委托代理。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代理证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代理事项,代理的权限范围和代理权的有效期限,并且由委托人签名盖章。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②法定代理。法定代理通常适用于被代理人是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情况。
③指定代理。指定代理适用被代理人既无委托代理人,又无法定代理人而又有特定事项需要代理人代理的情况。
(4)代理权的行使
代理人不得滥用代理权。常见的代理权滥用的情况有:一是代理他人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二是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民事行为;三是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法律禁止代理权的滥用。滥用代理权的行为,视为无效代理。代理人滥用代理权给被代理人及他人造成损害的,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无权代理包括三种情况:一是没有代理权的代理;二是超越代理权的代理,三是代理权终止后而为的代理。
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如果经过本人追认或者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无权代理人所为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视为有权代理。此外,无权代理人所为的代理行为,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在此情形下,被代理人应当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
四、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保护其权利的权利。
2、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①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②特别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包括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等情形。
3、诉讼时效的中止与中断
(1)诉讼时效的中止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而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前述法定事由,才能中止时效的进行。
(2)诉讼时效的中断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
一般时效:法律规定的统一时效期间,法律没有另行规定的情况下,一般为2年
短期时效,下列诉讼时效为1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最长时效: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开始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时起开始
中止诉讼时效期间
(1)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暂停计算
(2)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或法定代理人本身丧失行为能力的,诉讼时效中止
(3)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期间继续计算,暂停的时间不算。
五、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
1、法律责任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法律责任的特点
(1)承担法律责任的最终依据是法律;
(2)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
2、法律责任的种类
(1)民事责任。其主要形式有: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2)行政责任
①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②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营业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3)刑事责任。
六、解决经济纠纷的方式
(一)仲裁
1.一裁终局原则
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不能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2.《仲裁法》的适用范围
(l)根据《仲裁法》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可以仲裁。
(2)不能根据《仲裁法》进行仲裁的纠纷包括:
①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
②行政争议;
③劳动争议;
④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3.仲裁协议的效力
(1)仲裁协议中为当事人设定的一定义务,不能随意更改、终止或撤销;
(2)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对双方当事人诉权的行使产生一定的限制,在当事人双方发生协议约定的争议时,任何一方只能将争议提交仲裁,而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3)对于仲裁组织而言,仲裁协议具有排除诉讼管辖权的作用;
(4)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4.仲裁协议的无效
(l)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
(2)约定的仲裁事项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3)没有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4)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5.仲裁裁决的撤销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依法应撤销情况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二)诉讼
1.诉讼的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原告就被告原则。
(1)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由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各人民法院均有管辖。
2.诉讼的特殊地域管辖原则
(l)因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判决、裁定的申请执行
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