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教案_刑法分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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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次课

提问:(1)什么是犯罪故意?什么是直接故意?什么是间接故意?(2)什么是犯罪过失?什么是过于自信的过失?什么是疏忽大意的过失?(3)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有什么不同?(4)过于自信的过失和间接故意有什么不同?(5)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有什么不同?

四、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

(一)意外事件

1.概念: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但是行为人在主观上既没有故意也没有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造成的,这种情况是意外事件。在意外事件的情况下,行为人不构成犯罪。

2.条件:(1)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2)行为人对于自己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在主观上既无故意、也无过失;(3)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

3.与疏忽大意的过失的区别:相同之处都是发生了损害结果,都没有预见。不同之处在于,在疏忽大意的过失中,行为人应当预见也能够预见,但没有预见;在意外事件中,根据行为人的自身状况和当时的环境、条件,不可能预见。因此,是否应当预见、是否能够预见,是区分二者的关键。

(二)不可抗力

1.定义: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但是行为人在主观上既没有故意也没有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造成的,这种情况是不可抗力。在不可抗力的情况下,行为人不构成犯罪。2.条件:(1)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2)主观上没有罪过;(3)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的。行为人遇见了自身所不能控制和排除的外来力量,即使他要避免危险结果的发生,由于个人能力和客观条件的限制,仍然无法避免。

第四节 犯罪的目的和动机

动机是驱使和维持个体活动,使活动按照一定方向进行,以达到满足某种需要的心理活动。即进行活动的心理起因。犯罪动机是驱使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一定犯罪目的的内心起因或意识冲动。

犯罪目的是犯罪人主观上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结果的希望或追求。犯罪目的具有选择性,如报复的动机会产生杀人、伤害、诬告、报复陷害等不同的目的;犯罪目的具有暂时性,一旦达到便不再存在。犯罪目的是一些犯罪的构成要件。

第四节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一、认识错误的概念

错误指人们主观对客观现实的错误反映与认识,即主观和客观不一致。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又称为刑法上的错误,指行为人在实施危害行为时,他的主观认识同行为的事实情况或刑法上对该行为的评价不相符合。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一般分为两类,即对法律的认识错误和对事实的认识错误。

二、法律错误

行为人实施行为时,主观认识与刑法规范对该行为的评价不一致。这种错误是由于行为人不懂法造成的,主要有三种情况。

1.行为人将无罪误认为有罪。对此应按照刑法的规定处理,而不能以行为人的错误认识将其按犯罪对待。

2.行为人将有罪误认为无罪。此时行为人对行为性质的认识错误不影响犯罪故意的成立,不能以其不懂法而将其宣告无罪。

3.行为人对于其应成立的罪名或应处以的刑罚的轻重有错误认识,即将此罪当成彼罪、将重罪当成轻罪或将轻罪当成重罪等。此时仍然应该按照法律的规定定罪量刑,不能因行为人的认识错误而使定罪量刑有所改变。

法律错误不影响故意的成立,仍然应负故意犯罪的刑事责任。但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可以影响刑事责任的大小,这主要是第二种情况。

三、事实错误

行为人在实施危害行为时,主观认识与行为的客观情况不相符合的情况。一般将事实错误作如下分类:

(一)对行为的认识错误

1.对行为性质的认识错误。行为人对于自己行为实际性质发生了错误认识,常见的是把事实上对社会有危害的行为当作有利于社会的行为而加以实施,如假想防卫、假想避险等。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对行为的客观危害性没有认识,不成立故意,如果行为人有过失,成立过失犯罪,无过失的,属于意外事件。

2.对行为手段的认识错误。行为人对自己所使用的犯罪方法或作案工具产生了错误认识,从而使犯罪结果不能发生。主要有两种情况:

(1)行为人所采用的手段具有危害社会的可能性,但由于其认识错误,使用了不能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手段,如把白糖当成毒药杀人、把假枪当真枪杀人等。行为人的错误不影响故意的成立,客观上因为其意志以外的原因使犯罪不可能得逞,因此属于犯罪未遂。

(2)行为人采用的手段足以造成危害后果,行为人误以为不能造成危害结果,如把有毒的食物当成无毒的食物食用,行为人主观上不可能有故意,可能属于过失或意外事件。

(二)对行为对象的认识错误

1.对不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对象的认识错误,即对目的物的认识错误。如将甲当成乙杀死、将外汇当成人民币偷走等。这种目的物的认识错误对定罪不产生影响,量刑时根据实际发生的损害量刑。

2.对属于构成要件的对象的认识错误,如本想偷钱却偷到枪,本想猎杀大熊猫却杀死了人等。因为这些对象体现了不同的社会关系,行为人的同一行为触犯了两个罪名,即盗窃罪的未遂和过失盗窃枪支罪、非法捕杀珍稀、濒危野生动物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对于前者,因刑法没有设立过失盗窃枪支罪,因此应按照盗窃未遂论处;对于后者,应从一重处罚。这种情况实际上是想象竞合犯。

3.误把犯罪对象当作非犯罪对象加以侵害,如误把人当成野兽杀死。根据当时的情况,如果行为人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属于过失;如果不可能预见,则属于意外事件。

4.误把非犯罪对象当成犯罪对象加以侵害,容易本想杀人却杀死了动物(非保护动物)、本想杀死或人却对着尸体开枪射击、误把男人当成女人强奸、误把妻子当成其他妇女强奸等。这种情况是因为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使犯罪未得逞,因此属于犯罪未遂,即对象不能犯未遂。

(三)对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

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有错误的认识。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行为人出于犯罪的故意,事实了犯罪行为,但是行为人预计的结果没有发生,行为人却误以为发生了,或者这种结果是由于 其他原因造成的,行为人误以为是自己的行为造成的。因缺乏客观的因果关系让行为人对他认为已经产生的结果负责。

2.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危害结果,但行为人误以为结果不是由自己的行为造成的。应以故意犯罪的既遂处理。

3.对因果关系的过程有误解。具体有包括三种情况:

(1)行为人根据其意图实现的结果而实施了行为,虽然实现了预期的结果,但结果发生的进程与行为人设想的情况不同。

(2)行为人为实现某种犯罪结果而实施了最初的犯罪行为,但并未达到犯罪目的,行为人误以为已经达到目的,进而又实施了其他行为,后实施的行为使行为人最初意图实现的目的得以实现,导致了行为人所追求的结果的发生。

(3)行为人为实现某种犯罪结果而实施是最初的结果已经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行为人误以为未发生犯罪结果,又实施了其他行为后才认为产生了当初希望实现的结果。

(4)行为人预期实现的结果与实际发生的结果不一致。如果预期的结果与实际结果在性质上一样而具体内容不一样,属于对象错误;如果预期结果与实际结果在性质上也不一致,应按想象竞合犯的原则处理。

讨论(20分钟):

2003年司考真题(单项选择):张某在火车站候车室窃得某人一提包,到僻静处打开一看,里面没有钱财,却有手枪一支,子弹若干发,张某便将枪支、子弹放回包内,然后藏于家中。张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A.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 B.盗窃枪支、弹药罪 C.非法储存枪支、弹药罪 D.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罪 2003年司考真题(单项选择):甲为上厕所,将不满1岁的女儿放在外边靠着篱笆站立,刚进入厕所,就听到女儿的哭声,急忙出来,发现女儿倒地,疑是站在女儿身边的4岁男孩乙所为。甲一手扶起自己的女儿,一手用力推乙,导致乙倒地,头部刚好碰在一块石头上,流出鲜血,并一动不动。甲认为乙可能死了,就将其抱进一个山洞,用稻草盖好,正要出山洞,发现稻草动了一下,以为乙没死,于是拾起一块石头猛砸乙的头部,之后用一块磨盘压在乙的身上后离去。案发后,经法医鉴定,甲在用石头砸乙之前,乙已经死亡。依此情况,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A.过失致人死亡罪

B.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杀人罪(既遂)数罪 C.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杀人罪(未遂)数罪 D.故意杀人罪

2004年司考真题(不定项选择):甲乘坐长途公共汽车时,误以为司机座位后的提包为身边的乙所有(实为司机所有);乙中途下车后,甲误以为乙忘了拿走提包。为了非法占有该提包内的财物(内有司机为他人代购的13部手机,价值2.6万元),甲提前下车,并将提包拿走。司机到站后发现自己的手提包丢失,便报案。公安人员发现甲有重大嫌疑,便询问甲,但甲拒不承认,也不交出提包。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由于甲误认为提包为遗忘物,所以,甲的认识错误属于事实认识错误

B.由于甲误认为提包为遗忘物,因而没有盗窃他人财物的故意,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甲的行为成立侵占罪

C.由于提包实际上属于司机的财物,所以,甲的行为成立盗窃罪

D.由于提包实际上属于司机的财物,而甲又没有盗窃的故意,所以,甲的行为不成立盗窃罪;又由于甲具有侵占遗忘物的故意,但提包事实上不属于遗忘物,所以,甲的行为也不成立侵占罪

第九讲 正当行为

分配学时:4学时

教学目的:掌握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概念和成立条件。教学方法:讲授法、讨论法。

第一节 正当行为概述

一、正当行为的概念

正当行为,理论界又称为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排除犯罪性行为等。正,指行为的性质;当,则指行为的程度,是质和量的统一。

正当行为指形式上符合犯罪构成而实际上不具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二、正当行为的种类

我国刑法中规定了正当行为只有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其他正当行为的范围,包括:(1)依照法令的行为,又包括依照法律的行为,职务行为,执行命令的行为;(2)业务正当行为,如医疗行为、竞技行为、律师行为等;(3)自助行为;(4)自损行为;(5)被害人同意的行为,包括事前同意的行为,推定承诺的行为,以及事后的同意或宽恕行为;(6)安乐死;(7)其他正当行为,如正当冒险行为、义务冲突行为、警察圈套等。

第二节 正当防卫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 正当防卫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以给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式制止不法侵害,尚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二、正当防卫的条件

(一)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必须有不法侵害的发生  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为了使国家、社会或个人的权益免受不法侵害,倘若没有不法侵害的发生,公民就不必也不能行使正当防卫权。有不法侵害的发生,是正当防卫行为得以实施的前提。 1.不法侵害的概念

 在现代汉语里,侵指侵袭,害指损害,所谓侵害,即是指对某种权益的侵袭和损害。而不法侵害,则是指对某种权益作出违反法律规定的侵袭与损害。

(1)不法侵害是否包括一般的行政违法行为、民事违法行为在内,刑法理论中有两种不同的观点。肯定说是正确的。

(2)不法侵害中的“不法”系指主观的不法还是客观的不法?通说认为,正当防卫所面临的不法侵害仅指客观上对社会造成危害的行为,而不问行为人的责任能力和责任意思。

(3)不法侵害是仅指以积极的作为方式实施的行为,还是包括以消极的不作为方式实施的行为在内?我们认为,对不作为方式的不法侵害当然也可以实行正当防卫,而不应将不法侵害仅限于作为的方式。

 2.对合法行为不能实行正当防卫 不法侵害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对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合法行为就不能实施正当防卫,如依照法令的行为、行使权利的行为、执行合法命令的行为等。下列情况值得注意: (1)对职务违法行为能否实施正当防卫?

职务违法行为与职务行为有严格的区别,职务违法行为都是不法行为,行为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国家在必要时还应当对职务违法行为的受害人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因此,职务违法行为在性质上属于不法侵害,对其可以实施正当防卫。(2)对紧急避险行为能否实施正当防卫?  因避险行为受到损害的人没有义务忍受避险行为给自己造成的损害,他有权对避险行为予以抵抗。但这种抵抗行为所针对的并不是不法侵害行为,而是法律明文规定的紧急避险这种排除社会危害性的正当行为。刑法对紧急避险的规定中并未将危险限定于非法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因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自然也包括在这种危险之中。因避险行为受到损害的人对避险人予以抵抗的,实际上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的另一个紧急避险行为。

 对避险过当行为能否实施正当防卫,也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所实施的抵抗行为与其说是对避险过当这种不法侵害所实施的,毋宁说是针对避险行为这种具有正当性的行为所实施的。因此,将针对避险过当而实施的抵抗行为仍然认定为紧急避险,更加妥当。

(3)对防卫过当行为能否实施正当防卫?回答是否定的。3.假想防卫

本来不存在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行为人误以为存在着该条件,进而实施了所谓的防卫行为,这种情况是假想防卫。包括三种情形:(1)不存在任何侵害,行为人误以为存在不法侵害,实施了所谓的防卫行为。

(2)存在着侵害,但该侵害不是不法侵害,或者虽然是不法侵害但却不能对七进行正当防卫,行为人误以为存在进行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实施了所谓的防卫行为。

(3)存在不法侵害,也可以实行正当防卫,但行为人防卫时搞错了对象,将无辜的第三者当成了不法侵害人,实施了所谓的防卫行为。

假想防卫排除故意的成立。根据行为人是否应当认识到并不存在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分别认定为过失或意外事件。

思考题:(1)事实错误对定罪量刑有什么影响?(2)正当行为是否符合犯罪构成?正当行为的范围有哪些?(3)如何理解正当防卫所面临的“不法侵害”?

介绍下节课内容并布置参考文献:《正当行为论》,王政勋著,法律出版社200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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