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教案短_民法学教案t

2020-02-27 教案模板 下载本文

民法学教案短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民法学教案t”。

民法学教案 民法学教案

民法学教案

大陆法系国家----多数不通过定义的方式给民法下定义;少数国家定义为私法。

公有制国家----通过民法调整对象给民法下定义。

中国民法的定义

中国民法的定义: 民法通则

民法学教案 三.民法典与《民法通则》

1. 民事基本法、民事单行法与民事特别法

* 民事基本法--民法典。我国尚未制定、编撰民法典,仅指定了《民法通则》;《民法通则》不是民法典,但起到了民法典的作用,是我国的民事基本法;

*民事单行法--指依据民事基本法制定的,规定某一方面或某几方面民事权利与义务的法律,如:合同法、专利法、商标法、继承法,等;

*民事特别法--依据民事单行法制定的,对民事单行法作出具体规定或实施规定的法律。如,专利法实施条例、商标法实施条例等。

从法律效力上看:民事基本法效力最高,是制定民事单行法和民事特别法的依据;民事单行法的效力低于民事基本法,高于民事特别法。

从法律适用上看:民事特别法的适用优先于民事单行法;民事单行法优先于民事基本法。特别法没有规定的,适用单行法;单行法没有规定的,适用基本法。

2. 民法与商法

民法学教案

商法的概念起源于商品经济比较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成熟于资本主义发展以后。商法的出现,弥补了传统民法的不足。

关于商法的概念和地位,世界上有二种体制:

民商合一的国家: 民法--涉及国家权力不直接介入的整个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领域,与私法意义相同;存在于将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的国家

民商分立的国家: 商法--商人、商业组织的地位及其生产经营活动的法律规范;民法商法并列,是独立的法律部门。在民商分立的国家,民法是一般法,商法是特别法。

3. 公法与私法

公法的概念--以政治、公共秩序和国家利益为内容,以权力为核心,以命令和服从为特点;

私法的概念--以民事主体的利益为内容,以权利为核心,以平等、自愿为特点。

民法学教案

1.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民法基本原则指民事法律立法、民事司法和进行民事活动的带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基本准则。

民法基本原则是民法基本思想的体现,即民事法律基本理论在民事立法中的体现和应用;民法基本原则反映了民法的本质、人们对民法本质的认识;

民法的立法原则,民事法律的制订首先应当反映民法的基本原则,并将民法的基本原则在民法总则或总论中加以规定;其次,民法的基本原则必然在民事法律的具体规定中加以体现;

民法适用的指导原则:因为民法基本原则是民事法律的立法制导原则,必然也是指导民事法律适用的原则。民事司法活动是使民事法律在具体的社会生活中得以实现,民事司法活动就是要将民事法律适用于具体的人和事。因此,在民事司法中要全面领会和正确贯彻民法的基本原则,才能正确适用法律。民法的基本原则也就成为民法适用的指导原则,特别是在民法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如何正确处理民事权利义务争议,主要应当根据民法的基本原则进行处理。

民事活动的指导准则,指民事活动的一般规则。民法没有必要,也没有可能穷尽所有民事行为的规则。民事行为的民法学教案 种类繁多,形式多样。在民法中将民事行为全部加以规定,将造成民法内容庞杂,适用困难;民法规范民事行为的目的是更好地保护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如果民法内容过于庞杂,反而使人们的行为无所适从;客观事物的发展使民事立法大多处于落后于实际的状态,民事立法不可能将所有民事行为包括进去。因此,民事立法总是规定一些基本原则。当现实中出现了民法中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适用这些基本原则就可以确定民事行为的合法性。

2.民法为什么要规定基本原则

(1)民法中的行为法部分不可能实行法定主义。法定主义,指行为是否合法一律由法律规定。判定行为的合法性应当由法律规范来确定,即符合法律规范的行为是合法的,违反法律规范的行为是非法的。但法律规范不可能一览无余,在没有法律规范的情况下,民法基本原则就成为判断民事行为合法性的依据。实际上,用民事法律规范来判定民事行为的合法性与否是非常困难的,只有少部分民事行为可能由民事法律具体规定。因此,民法就确定了准则主义原则,即民事法律一般指规定民事活动的规则,对重要的民事行为、人们经常实施的民事行为、具有普遍性的民事行为加以

民法学教案 规定,对一般的民事行为指规定准则,即只要法律不禁止就认为合法。

(2)民法作为基本法,其基本原则对民法基本制度的完善、对单行法和特别法的制定具有统帅作用,使民事法律体系达到统一与和谐。

民法基本原则不仅是制定民法典的指导准则,更是制定民事特别法、民事下位法的依据。相对于民法典或民法通则而言,民事单行法和民事特别法都属于民事基本法的下位法,其规定不得与民事基本法相违背或抵触,才可能在适用上优先于基本法或一般法。

(3)民法的基本原则充分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精神,使我国民法与我国其他法律部门保持总体上的一致性与和谐。

二. 民事主体地位平等

1. 平等主体的概念

民事主体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和个人。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平等体现在,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不论民事主体是社会组织还是个人,其法律地位平等;在社会组织内部,不论社会组织的属性、财产状况、所有制性质,民法学教案 其法律地位平等;在个人中,不论自然人的性别、年龄、财产和居住状况、宗教信仰、受教育程度等,平等地享有民法所赋予的权利,平等地承担民法规定的义务。

2.平等主体的特征

主体之间不存在领导被领导、管理与被管理、上级与下级、强制与服从的关系;

任何主体无特殊权利。民法排斥一切特权,即不允许有法外的权利;

任何主体无特殊地位。民法不允许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殊主体存在。

3.平等主体财产关系的特征

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任何财产所有人都无一例外的享有财产权,财产权不容非法侵犯;财产权益受到侵害时,财产所有人都可以得到法律的救济;

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自由。宪法和民法通则都确立了保护国家、集体财产不受非法侵犯的原则对财产所有人,只要法律不禁止,就可以自由地处分自己的财产权益。法律所禁止的,主要也是目的或手段具有违法性的财产处分。在处分财产权益时,民法强调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即当事人要通过一定方式将自己的意志表达出来,在表达意志时不受非法干

民法学教案 涉。

经济上等价有偿。这是市场经济要求在民法上的体现。

三.自愿原则

1. 自愿原则的含义

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完全出于当事人的自愿。当事人自由意志不受非法干涉,不得以欺诈、胁迫等手段为民事行为;不得乘人之危为民事行为。

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不加以干涉。除法律明确禁止的以外,当事人的民事行为具有法律效力。法律予以承认和保护,赋予法律的强制力。

只要法律不禁止即合法。合法与非法的界限就在于法律是否禁止。法无明确规定禁止的行为,当事人就可以实施,不得认为是违法。

禁止干涉他人自由。权利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实施民事行为,他人无权干涉;当事人在行使自己权利时不能侵犯他人合法权利。

2. 非自愿行为的效力

欺诈--民事行为的前提条件不平等,因此是无效的,即法律不承认其效力。因无效行为取得的民事权利不受法律保

民法学教案 护,应当使财产状况恢复到行为发生时的状态;受欺诈的一方受到侵害的,有权寻求法律救济。

胁迫--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地位不平等,因此是无效的。

显失公平--民事行为的结果不平等。

这些违反平等原则的民事行为,均不能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法律不予认可和保护。

四.公平与等价有偿

1. 公平

公平的含义:公平是一种观念,是人们对行为及其结果的一种评价。在民事活动中,应当本着社会公认的原则和尺度实施民事行为,符合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如:当事人地位是否平等、实施民事行为的条件是否公平、民事行为产生的结果是否公平;法院裁判的行使是否保证了当事人的公平。

公平原则的具体体现是:

机会平等,不得任意剥夺一部分人的机会,使所有民事主体有平等的机会参与民事活动,实施民事行为; 权利与义务对等。不得谋求没有权利的义务,也不得谋求没

民法学教案 有义务的权利。取得权利需要以承担义务为前提的,没有承担义务,就不能取得权利;承担了应尽义务,就必然取得相应的权利。

合理承担民事责任。当不法侵害他人民事权利时,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承担,应当以充分赔偿为基本要求;确定民事责任时主要考虑过错;兼顾社会公平。

实现公平原则,应当有公平的尺度。以前提公平、条件公平还是结果公平作为公平的标准;是以个体利益为准还是以集体利益为最高准则;以效率优先还是以公平为准,都影响着公平概念和公平尺度的确立。

公平原则在民法上的体现:

作为基本原则在民法通则中规定;

排斥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民事行为的合法性;

民事责任以过错责任为主,以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为补充。

讨论问题:“撞了白撞”

最近,有同学给老师发来邮件,讨论“撞了白撞”问题。感谢同学们的积极参与和踊跃发表意见。我也谈谈看法。

1.关于“撞了白撞”是否违反公平原则问题

民法学教案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涉及两个方面的法律关系。如果你承认其为行政法规,行政法本身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就是不平等的,是政府(以国家的名义)实施对社会秩序、公共秩序的管理,是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另外,在该行政规章中又规定了民事赔偿问题,这反映了我国立法方面还有欠缺。不应在行政法规中规定民事责任。

2.“民事行为前提条件平等或显失公平”问题

民事行为主要有物权行为、合同行为和侵权行为等。道路交通事故属于侵权行为。在确定侵权责任时必须考虑公平。“撞了白撞”争议的核心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还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显然,按照现在的法规,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如果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论非机动车方面有无过错,机动车方面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地方行政规章当然是有权制定法规的行政机关单方面制定的,是行政机关单方面的行为。当然不排除制定法规时应当广泛追求社会意见,对行政责任的设定采取过错责任原则是正确的。假定机动车驾驶员有过错,要承担行政责任。如:罚款、记分、吊扣或吊销驾驶执照等;情节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民法学教案 但在民事责任上是否采用无过错责任,还有讨论。如果采用无过错责任,保护了非机动车方面的财产利益(注意,仅仅是财产利益。无法保护其生命权),但无法维持正常交通秩序,降低社会效率。如果采用过错责任原则,会引发道德风险。即,机动车驾驶员在可以采取避让措施时而不采取。因为,其不用承担民事责任。尽管这种情况发生的可能性极小,但不能不考虑。

3.关于“民事行为结果是否公平”的问题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在法律上说就是“路权”发生了冲突。在有权利冲突时,把优先权给谁的问题,而不是民事行为的后果问题。

安全行车是每位司机应负的责任。无论对司机本人、他人、社会都是如此。但是,如果不论驾驶员行为是否有过错,都承担民事责任是否就公平呢?请注意,沈阳市的规定很清楚,如行人翻越道路隔离设施时,司机没有超速,即使紧急刹车也不能避免事故发生的情况下,要机动车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可能就不公平。这种情况下,“并非”司机剥夺了公民的生命权,而是路权冲突的必然结果。不论机动车驾驶员是否承担民事责任,公民的生命权都无法保证。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是所以道路交通参加者的共同责任。沈

民法学教案 阳地方规章免除在特定情况下司机的赔偿责任,不是把这些责任转稼到行人身上。其违反规定之处在于:国务院法规规定:行人在负全部责任情况下,造成重伤或死亡的,机动车方面要承担10%的经济损失。现在,地方性规章将此责任免除了。

4.是否赋予机动车驾驶员剥夺公民生命权的问题 有人认为,该规定赋予了机动车驾驶员生命权的权利,我不这样认为。如果行人违反规定要承担全部行政责任可以成立的话,制定规则是为避免悲剧的发生。交通事故的发生,实际上是违章造成的,与是否“撞了白撞”无关。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论何种情况都要机动车驾驶员承担赔偿责任,难道公民生命权就可以有保障了吗?

这里谈论“强者”“弱者”已经没有意义。至于道路交通设施不完善的问题是应当引起注意的,在没有这些设施的情况下,也不会适用“撞了白撞”。上海的规定有所进步:在事故发生地点150米范围内有行人设施而不使用的,由行人承担全部责任;深圳的规定更进一步,机动车驾驶员必须采取避让措施的情况下,才由行人承担全部责任。我认为还是讲“路权”比较公平。每个人都有路权,机动车驾驶员驾驶车辆实际也是行使路权。在路权设置上一律平等;在路权发生

民法学教案 冲突时(冲突不可避免),设置优先权。例如:全封闭高速公路就只有机动车有路权,而且车辆还必须达到一定要求;非机动车道是为非机动车设置的专用权,禁止机动车使用;人行道是为行人设置的,在人行道上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负全部责任。

2. 等价有偿

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进行等价交换,除法律有规定或当事人有约定的情况,一方取得权利的,应当支付代价。即取得财产或得到服务,应当支付价款报酬或酬金。

当事人约定无偿取得权利的,可以认为一方当事人放弃获得价款或报酬的权利;

法律规定无偿取得权利的,也以不损害他人利益为原则。如赠与法律关系中,出赠人无偿将自己所有的财产赠送他人,必须完全出自自愿;出赠人可以为受赠人设定义务。

五.诚实信用

民法学教案

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时,应当本着善意、诚实的态度,即讲求信誉、恪守信用、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合法、不规避法律、不得曲解合同。

诚实信用原则并非完全产生于人们的自觉与自愿,是商品经济的要求,是道德概念和道德准则在法律上的体现。

没有诚实信用原则就没有商品经济;

没有诚实信用原则就不会有正常的道德秩序

六.公序良俗

公序良俗原则

六.公序良俗

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不得违反社会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不得违反社会一般道德准则和国家的一般利益。

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体现了个体利益与整体利益的统一。没有个体利益就没有整体利益;没有整体利益也不会有个体利益。因此,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当以不

民法学教案 违反社会公共秩序为前提。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应当认为是对他人权利的一种损害,最终也会损害自己的利益。

保持社会善良风俗,是道德准则在法律上的体现,是道德的法律化。

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基本是一致的,但不完全等同。

民法学教案 各个领域。道德是关于人们行为善与恶的评价。道德与法律但是约束人们行为的规范,但道德依靠人们的自觉、社会舆论而实现对自身行为的约束,主要通过内在的力量实现。依靠道德准则评价人们之间相互关系的,即为道德关系。

法律关系:由一定法律事实引起的、由法律规范调整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首先是社会关系,存在于人和人之间;

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一定社会关系由法律规范调整才能成为法律关系。法律规范并不调整所有的社会关系。因此,社会关系比法律关系广泛得多;

社会关系成为法律关系还必须有法律事实引起,一定的法律事实存在或发生才引起人与人之间具体的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具有权利和义务的内容。人们之间的法律关系集中体现为权利义务关系。即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人们享有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

(2)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

根据法律关系的内容不同,可以把法律关系分为经济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商事法律关系等等。民事法律关系:基于民事法律事实并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

民法学教案 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3)法律关系的一般特点

法律关系属于社会关系,具有社会关系的一般特征,但是,法律关系是思想的社会关系--非物质社会关系--属于上层建筑。这个特点区别于物质的社会关系--生产关系; 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非人与物之间的关系。法律只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不调整人与物或物与物之间的关系;

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没有法律规范就不可能有法律关系。

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的参加者称为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是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施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因为有法律规范调整,其权利义务关系需要依靠国家的强制力保障实现。

(4)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非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不由民法调整;

当事人的意志起重要作用。因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不存在命令、服从的关系,因此,民事法

民法学教案 律关系的发生和变化主要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

体现对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并重。民事权利包括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是同样重要的。

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和强制的特点。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当事人可以寻求法律保护,依靠法律的强制力实现权利;保障措施主要是经济补偿,不排除其他措施。

2. 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1)财产法律关系与人身法律关系

划分标准是:是否直接具有财产或经济的内容。

直接具有财产或经济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为财产法律关系。财产法律关系又分为物权法律关系和债权法律关系;不直接具有财产性质或经济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为人身法律关系。人身法律关系,指与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人身密不可分、不具有直接物质利益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人身法律关系又分为人格法律关系和身份法律关系。

(2)绝对民事法律关系与相对民事法律关系

划分标准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是否特定。

绝对民事法律关系,指与权利主体相对应的义务主体为除权利主体以外的一切不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学教案

物权法律关系、人身权法律关系、知识产权法律关系是绝对民事法律关系。在绝对法律关系中,权利人不需要义务主体的协助就可以直接行使和实现权利;义务主体是不确定的,其义务表现为不得妨碍或干涉权利人行使权利。

相对民事法律关系,指与权利主体相对应的义务主体为特定的、具体的人的法律关系。债权法律关系是相对民事法律关系。

在相对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的权利行使与实现需要义务主体的积极协助。义务人的义务表现为负有积极实施某种行为的责任。

(3)调整性民事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

划分标准是:民事法律关系形成与实现的不同特点。

调整性民事法律关系,是主体的合法行为形成的,主体的权利能够正常实现。例如:所有权法律关系。

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因不合法行为而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例如: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

(4)单一民事法律关系和复合民事法律关系

划分标准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复杂程度。

单一民事法律关系,只有一组权利义务的民事法律关系,权利义务的内容是单一的。例如:某物形成的所有权关

民法学教案 系。

复合的民事法律关系:有两组以上权利义务关系构成的民事法律关系,涉及多项权利义务。例如:技术转让合同中,包含有技术成果的许可使用、与所转让技术有关的设备买卖、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技术成果所有权等不同性质的权利义务。

(5)主民事法律关系和从民事法律关系

划分标准是:民事法律关系是否能够独立存在。

主民事法律关系,不需要依赖其他法律关系的存在而可以独立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

从民事法律关系,必须以其他民事法律关系的存在为前提或依附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才能够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

3.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任何法律关系都是由主体、客体、内容三个要素构成的。法律关系的要素,指构成法律关系所必不可少的条件。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必须具备的条件。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承担者,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民法学教案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1.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和特征

(1)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2)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具有以下特征:

法律地位的平等性;

主体意志的自主性;

主体范围的广泛性;

权利义务的一致性。

2.我国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

自然人(公民)

法人

合伙

国家

民法学教案

外国人

外国组织

其他特殊组织。

其中,公民和法人是最基本的主体。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1.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

(1)民事权利: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民事权利具体表现为: 权利人依法直接享有某种利益,或实施一定行为;

权利人可以要求义务人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

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请求国家有关机关给予救济。

(2)民事义务: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而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必要性。

民事义务具体表现为:

必须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而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

必须履行自己义务,否则将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学教案

2.民事权利义务的分类

(1)民事权利的分类

①财产权与人身权

财产权: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某种物质利益的权利--物权、债权、继承权

人身权: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与权利人的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人格权、身份权

②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 ?

支配权:对标的物直接加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物权

请求权:请求他人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权利--债权的核心为请求权;?

包括对物的请求权、对人的请求权

形成权:依据权利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就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撤消权、抵消权、解除权、追认权?

抗辩权: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权利的权利--双务合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检察抗辩权?

民法学教案

③绝对权和相对权

绝对权:义务人为不确定的一般人的权利--所有权、人身权、继承权

相对权:义务人为确定的人的权利--债权

④主权利和从权利

主权利:在相互关联的民事权利中,居于主导地位、能够独立存在的权利--债权之于抵押权;

从权利:以主权利的存在为其存在的前提的权利--随主权利的转移、消灭而转移、消灭

⑤专属权和非专属权

专属权:专属于权利人一身享有、原则上不能转让和继承的权利--人身权;国有土地所有权

非专属权:不专属于权利人一身享有、可以转让和继承的权利--一般的财产权

⑥既得权和期待权

既得权:全部要件已经齐备,从而权利人事实上已经享有的权利--一般民事权利;

期待权:权利实现的要件尚未齐备,待其余要件发生后才能实际享有的权利--继承开始前的继承权、保险责任事件发生前的保险索赔权

民法学教案(2)民事义务的分类

①法定义务--约定义务

法定义务:根据现行法律直接规定所产生的义务;

约定义务:根据有效合同的约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义务

②积极义务--消极义务

积极义务:要求义务人作为的义务

消极义务:要求义务人不作为的义务

③本义务--附随义务

本义务:在合同关系中,合同本身约定的义务--主要指给付义务;

附随义务:在当事人约定之外,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义务--注意、告知、照顾、保密等义务

3.民事权利的行使与保护

(1)民事权利行使的原则--禁止权利滥用

① 民事权利的行使应与履行义务相一致;

② 行使民事权利应当不违反社会公德和公共利益原则;

③ 行使民事权利不得超越权利应有的界限;

④ 行使民事权利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民法学教案(2)民事权利行使的方式 事实行使与法律行使; 自己行使、代理行使、转移他人享有并行使;

(3)民事权利的保护

① 特别情况下的自力救济:

请求;

自卫: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自助行为;

② 公力救济:

民事诉讼保护;

刑事诉讼保护;

行政程序保护;

行政诉讼保护。

四.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1.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特征:客观性;效益性;法定性

2.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

关于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有几种不同观点:

民法学教案

① 物

② 物和行为

③ 体现一定物质利益的行为

④ 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

我国民法界一般认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

3.物

①物的概念与特征 ?

物理学上的物:具有一定物质形态、占有一定空间的客观存在。

民法学上的物:为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物。民法上的物具有如下特点:

存在于人体之外。人体在民法上是独立的整体,不能作为物,具有不可分割性。一旦人体的某个部分可以游离于人体之外,如:脱落的头发可以视为物。一般为有体物。具有一定物质形态、占有一定空间,能够被测量的。能够满足权利主体的利益需求。

民法上的物必须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满足人的利益需求。必须为人们可以支配。人们无法支配的物不能成为民法上的物。

民法学教案

② 物的分类及其法律意义

a.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

b.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不流通物; 流通物? 限制流通物-香烟、部分药品? 不流通物-武器?

c.动产与不动产 ? 移动后是否改变性质、降低价值

d.特定物与种类物--是否可以“借” 可以借-特定物:字画? 不能借-种类物:笔?

e.主物和从物 主物--锁? 从物-钥匙?

f.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可分物-豆腐? 不可分物-房屋?

g.消耗物和不消耗物

h.原物与孳息物 原物-果树? 孳息物-果实?

i.有主物与无主物

j.单一物、合成物、集合物 单一物-砖? 合成物-房屋? 集合物-百货商场?

k.定着物与附着物 ? 定着物-家具上的油漆 附着物-衣柜里的大衣架?

L.混合物与附合物

③特殊意义的物──货币、有价证券、外汇

4.行为:在人的意志支配下作出的,能够引起一定民事法律关系的民事法律事实。

民法学教案

5.知识产品:通过人的智力活动所产生的成果。

6.人身非物质利益:包括姓名、名誉、荣誉、肖像、生命、健康。

五.民事法律事实

1.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与特征

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由民事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民事

法律事实包括事件和行为。

民事法律事实的特征:

(1)民事法律事实确认的根据是民事法律规范;

(2)民事法律事实是引起民事法律关系设立、变更、消灭的原因。

2.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① 行为和事件

行为:受人的意志支配所进行的并能够引起一定民事法律关系的民事法律事实。

事件:与人的意志无关,能够引起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

② 一次性作用的民事法律事实和状态

民法学教案

一次性作用的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规范仅仅在该具体情况下将它与法律后果相联系。绝大多数民事法律事实都是一次性作用的。

持续性作用的民事法律事实,即状态。长时间地、连续性地或定期性地存在并产生法律后果的情况称为状态。状态区别于其他法律事实的特点在于其长期性和连续性。

3.民事法律事实构成

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几个民事法律事实的总和。

一般情况下,一个民事法律事实就可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但在有些情况下,必须由两个或更多法律事实共同作用才能引起一个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例如:遗嘱继承法律关系的发生,必须有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遗有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人表示接受继承等多个法律事实。

民法学教案

宪法概念--公民: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宪法中使用公民的概念,着重强调的是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权,只有本国人才具有的。

民法概念--自然人:基于自然规律而出生的人,即活着的人。民法上使用自然人的概念比较贴切。民法不仅调整本国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而且赋予在本国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一定的民事权利,自然人包括了本国人、外国人、无国籍人。在民法上以使用自然人概念为妥。

2.自然人的概念及其与公民的区别与联系

公民是自然人,但自然人不一定是公民;自然人包括公民,还包括在本国的外国人、无国籍人。

3.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特点

(1)概念: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的区别:

民事权利能力指一种资格,是享有民事权利的前提;民事权利指主体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享有民事权利必

民法学教案 有民事权利能力;有民事权利能力不一定有民事权利。

(2)特征

① 平等性--权利能力平等,体现为资格平等;

② 权利能力与义务能力的一致性;

③ 民事权利能力由法律赋予或确认;

④ 民事权利能力具有不可转让性与不可分割性。

4.我国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开始: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从出生时开始。

思考问题:

(1)胎儿的法律地位

(2)生命的开始

5.我国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终止: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到死亡时为止。

公民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与宣告死亡

思考问题:

关于死亡的概念--呼吸死、脑死亡

6.死者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问题

法学界关于死者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问题存在各种

民法学教案 学说。

在实践上具有重要意义。

7.外国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问题

平等原则:赋予外国人、无国籍人与本国公民完全平等的法律地位,承认外国人、无国籍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我国原则上采取平等原则。

对等原则:多数国家对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 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独立有效地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地位或资格。

特征:

(1)由法律确定,非依法律不可剥夺;

(2)与年龄和智力精神状态有关,并非人人相同。

2.我国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年满18周岁;或年满16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精神健全。?

民法学教案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精神不健全的人,包括间歇性的精神病人。?

(3)无民事行为能力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

精神病人?

思考问题:

1.智力发育低下人的行为能力如何确定?

2.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宣告制度。

三.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1.宣告失踪

(1)宣告失踪的概念: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的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2)宣告失踪的要件:

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

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

民法学教案

(3)宣告失踪的效力和撤销

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确立失踪人财产的代管人;

明确财产代管人的职责。

失踪宣告的撤消:失踪人下落明确或重新出现,由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撤销对失踪人的失踪宣告,使失踪人与其他人的法律关系恢复到失踪宣告时的状态。

2.宣告死亡

(1)宣告死亡的概念: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的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2)宣告死亡的要件:

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自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

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

(3)宣告死亡的效力

被宣告死亡的人与其他人的法律关系归于消灭;

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所实施的民事法

民法学教案 律行为仍然有效;

宣告判决的日期为被宣告死亡人的死亡日期。

(4)宣告死亡的撤销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有人确切知道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

四.自然人的住所

1.住所的概念:自然人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主要基地和中心场所。

住所指自然人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主要基地、中心场所,而不是唯一基地和一般场所。

2.住所确定的标准:

(1)户籍所在地。确定住所首先考虑户籍所在地。户籍制度是国家对人口实施宏观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绝大多数公民在户籍所在地居住,户籍所在地与住所是一致的。

(2)经常居住地。当公民实际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时,确定住所考虑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指连续居住满一年的居住地。

民法学教案

1.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传统民法理论的定义:法律行为是指以欲发生私法上效果的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这一行为依法律效果又分为有效的法律行为、无效的法律行为、得撤销的法律行为和效力未确定的法律行为。

根据这个定义,法律行为是能够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以区别于一般行为;

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即行为人以一定方式将内心的意愿表达出来,以区别于行为和心理活动;

法律行为指私法上的行为,如果该行为引起民事法律后果,则为民事行为。

我国关于法律行为的定义: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根据民法通则的定义,民事行为分为合法的民事行为和违法的民事行为。

民事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只要是民事法律行为就一定是合法行为,是能够引起预期法律后果的行为。

民事违法行为:指民事上的违约行为、侵权行为等。这些行为属于民事行为,但引起的是违法的后果,因此是违法

民法学教案 行为。

我国民法通则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以行为合法与否为判断行为的标准,区分民事法律行为与其他民事行为,是对民法发展的贡献。但是,也有专家认为,我国民法通则的定义,无法解决有效行为与无效行为、效力可撤销和效力不确定行为的矛盾关系,而且造成我国民法体系内概念和规则的不和谐;给涉外民事关系准据法的确定人为地增加障碍;不利于国际交流与合作。

指定教材作者马俊驹教授认为,我国民法通则的定义有其进步一面,也有局限。主张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是: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依其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引起民事法律关系设立、变更和终止的行为。

本课程讲义采用了民法通则的定义。

2.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1)民事性:民事主体实施的,区别于行政行为、刑事行为;

(2)表意性: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缺少意思表示的行为不能成为民事法律行为;

(3)目的性:以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为目

民法学教案 的;

(4)设权性:依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发生效力;

(5)事实性:是重要的民事法律事实,可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后果。

3.民事法律行为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1)民事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

行为人不具有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即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目的性,但依据法律规定客观上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属于事实行为。

如: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没有主张权利,不表明行为人放弃民事权利。但因为行为人未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间内主张权利,就丧失了胜诉权,人民法院不再支持其该项主张。

(2)民事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要素,但意思表示不等于民事法律行为,有些民事法律行为的效果还需要其他要素。如:赠予行为的成立,还需要事实上给付赠予物,给付是行为成立的的要素。

(3)民事法律行为与民法上的行为:

民法上的行为,指民法上规定的、具有一定法律意义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民法上的行为,但民法上的行为还包

民法学教案 括违约行为、侵权行为、事实行为。因此,民法上的行为包括了民事法律行为。

(4)民事法律行为与适法行为:

适法行为:适法行为包括不当得利等有悖良俗的法律行为、无效的法律行为和有瑕疵的法律行为。适法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是对称。

4.准民事法律行为

除民事法律行为以外的其他行为称为准民事法律行为。其产生的法律效果依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当然发生,不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

如:义务履行的要求与拒绝,权利人有权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不论义务人是否愿意履行;义务人拒绝履行,并不必然消灭债权债务关系;

邀约的拒绝,该邀约立即失效,邀约人不再受该邀约的约束;

股东大会的召集公告、授予代理权的通知等,均依据法律直接规定而发生效力。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1.单方行为、双方行为与多方行为

单方行为: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民事法

民法学教案 律行为。如:授权、赠予、遗嘱、遗赠;

双方行为:双方行为只有单方面的意思表示不能成立,必须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够成立的行为。契约行为是双方行为。

多方行为:合伙合同行为、设立法人行为是多方行为。

2.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

根据民事法律行为而享有某项权利是否必须偿付一定代价来划分。在取得某项权利时不需要支付代价的行为是无偿行为,否则是有偿行为。

有偿行为,如买卖行为、租赁行为等。

3.单务行为与双务行为

单务行为:一方当事人仅承担义务,另一方当事人仅享有权利的行为;

双务行为:行为人既享有权利又承担义务。一方当事人的义务,就是对方当事人的权利;

有偿行为与双务行为多数情况下是一致的,但有时不同。例如:有的单务行为也可以是有偿行为,有息借款合同是单务的有偿行为。

无偿行为多数是单务行为,但有时双务行为也可以是无偿的,例如:无偿的委托合同是双务行为,但受托人未取得

民法学教案 报偿,委托人无须支付代价。

4.诺成行为与实践行为

诺成行为:双方当事人只要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实践行为: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要交付标的物才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一般的赠与行为是典型的实践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民法学教案 律行为是否成立和成立的时间。

5.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

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必须采取某种特定方式的民事法律行为是要式行为。否则为非要式行为。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民法学教案 为就是独立行为。

附属行为,亦称辅助行为、补充行为:不具备独立的实质内容,而为他人行为效力完成的条件的行为。例如:监护人同意被监护人买卖的行为、许可他人使用肖像的行为。

8.财产行为和身份行为

财产行为:以发生财产关系的变动为内容或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财产行为可分为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

身份行为:以发生身份关系的变动为内容或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

9.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

有因行为:在财产给付行为中,以原因的存在为要件的行为。若原因无效,则行为亦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有因行为。

无因行为:在财产给付行为中,不以原因的存在为要件,即使原因无效而其行为仍然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一般物权行为都是无因行为,票据行为都是无因行为。三.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要件

1.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某种行为因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素而视为的一种存在;

民法学教案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客观存在的民事法律行为因符合法定有效要件而取得法律所认许的效力。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有紧密的联系,但又有区别。成立是生效的逻辑条件。一项民事法律行为要产生法律效力,必须首先成立;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是成立的结果。成立是形式要求,生效是实质要求。

2.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1)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的概念和种类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也称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素或构成要件,指依照法律规定成立民事法律行为所必不可少的事实要素。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分为一般成立要件和特别成立要件。

(2)一般成立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一般要件,指一切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所必不可少的共同要件。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一般要件。

(3)特别成立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特别要件,指成立具体民事法律行为,除必须具备一般成立要件以外,依法必须具备的其他特殊事实要素,它是法律对于各种民事法律行为规定的特殊构

民法学教案 成要件。

例如:

诺成行为以合意为特别成立要件,即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即为行为成立;

实践性的民事行为以标的物的交付为特别成立要件;

要式行为以履行特定形式为特别成立要件,等。

3.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

(1)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的概念和种类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指为使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能够按照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发生法律效力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分为一般生效要件和特别生效要件。

(2)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一般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的一般要件,指为使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能够按照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发生法律效力的普遍性的法律条件,是所有的民事法律行为发生完全效力所必须具备的共同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民法学教案

行为人合格,即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健全;

行为合法,即不得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行为内容必须确定可能。

(2)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特别要件

绝大多数民事法律行为只需要具备一般要件就可以生效。但,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虽然已经具备了生效的一般要件,仍然不能生效,必须待某种特定条件具备时才能生效。这些特定条件就是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特别要件。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特别要件,只是针对某些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设定的。

例如: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待条件成就时才能生效;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在期限届至时才能生效。

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特别要件又分为约定要件和法定要件。绝大多数特别要件为约定要件,即当事人自行约定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条件,少数情况下为法定要件。如:遗嘱生效的条件是遗嘱人死亡。

四.意思表示

1.意思表示的概念及其构成要素

民法学教案

(1)意思表示的概念:行为人把进行某一民事行为的内心效果意思,以一定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

(2)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构成意思表示所必须具备的事实要素。包括:

目的意思:指明民事法律行为具体内容的意思要素;

法效意思:意思表示人欲使其表示内容引起法律上效力的内在意思要素,即具有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

表示行为:行为人将内在意志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并足以为外界所客观理解的行为要素

2.意思表示的类型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与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对特定人的意思表示和对不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对话的意思表示与非对话的意思表示;

要式的意思表示与非要式的意思表示;

明示的意思表示与默示的意思表示。

3.意思表示的解释

意思表示的解释,指依照法律规定的原则和方式,阐明并确定意思表示内容的活动。

意思表示所以需要解释,在于意思表示存在意思和表示

《民法学教案短.docx》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民法学教案短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民法学教案t 教案 民法学 民法学教案t 教案 民法学
[教案模板]相关推荐
    [教案模板]热门文章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