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87年宪法教案最新修改_宪法修改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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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教版第三单元 近代西方资本主义政治制度的确立与发展

第8课 美国联邦政府的建立

独立之初的严峻形势

1787年宪法

两党制的形成与发展

不论是美国第一任总统华盛顿,还是现任总统呢奥巴马,在就职那天发表就职演讲时,都会手抚圣经,说同一句誓言,“我庄严宣誓,我将忠诚执行合众国总统职务,并将竭尽所能坚守、维护并保卫合众国宪法”,这里所说的宪法,即1787年宪法,可见这部宪法在美国历史上的重要地位。那么,这部宪法是在什么情况下确立的?它的内容是什么?后人对它又有什么评价呢?通过本课的学习,我们将解答这些问题。

首先,要了解宪法建立的背景,宪法的建立与独立之初美国的严峻形式密切相关。独立后的美国,实行的是“邦联”制,实际上是由13个州组成的一个松散联盟,这些加入联盟的成员,各自为政,自主性很强。邦联最重要的机构,是由各个邦代表组成的议会,而这个议会只是各州的一个协调机关,没有行政权和司法部门,也没有完整的外交权力。也就是说邦联制下各邦的权力和地位相当突出,地方自治的范围非常广,包括政治、经济、军事、外资等权力;而国家中央政府、议会等权力相对薄弱。

这种联盟在战争时期可以联合13块殖民地的人民共同起来反抗英国的殖民统治,但战争结束后,弊端很快显露出来,这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贸易上:邦联的政治体制,使美国与欧洲各国的贸易处于不利地位。当时,美国与英、法、荷、西等国都有贸易往来,各国特别是英国的商品大量涌入美国市场,严重威胁了美国工业的发展。但是在邦联制下,各邦权力很大,财政政策各行其是,而联邦政府无权制定统一的关税,这也就使政府无力通过关税来保护本国的工业。另外,各州之间互设关卡,也使国内商品流通极其不畅,经济发展进一步受阻。可以说,邦联体制是不利于经济发展的。

债务上:政府积贫积弱,外债高垒,无力偿还。独立战争打了8年,耗资巨大,使美国欠下了大量的债务(据统计,到了1786年,美国所欠法、荷、西等国的外债及在国内发行的公债超过4200万美元)而各州每年向邦联政府上缴款项仅50万美元,如此少的收入与巨额的外债相比,杯水车薪,而这仅有的50万美元,不要说用来还账,就算是维持政府日常开支,也只是能勉强维持。在邦联政体下,政府权力小,没有其他的财政收入的渠道,造成了政府积贫积弱的状况,无力偿还巨额债务。

安全上:美国面临着国内外安全危机。在国内,由于独立战争并没有使劳动人民的生活改善,所以各地的反抗斗争是此起彼伏。在国外,美国作为一个新生的国家,还为一些欧洲大国所不容,如英国的军队驻扎在美国西北边境内,而南部和西部边境则面临着西班牙人的威胁。邦联政府又无权维持常备军,面对这样的国内外形势,是束手无策。

从这三方面,我们可以看出,年轻的美国面临着严重政治体制的危机。华盛顿对于这种体制,曾发出过这样的感慨:“在我看来,邦联只是个有名无实的空架子,而在其名下的议会更是徒有虚名,其政策措施多不被人们所关注、执行。我们想要联合成一个国家,但我们又不愿给这个国家管理者足够的权力去管理国家事务,岂不怪哉!”从这段话可以看出,华盛顿已经不满邦联制,要求加强中央集权,给政府足够的权力。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改变现有的政治体制,强化中央政府的权力,已经成为美国进一步发展的迫切要求。

并不是所有的人都主张改革政体。他们更愿意保持现状,实行松散的联合,这样各邦能保留更多的主权。但这只是不切实际的一厢情愿而已。因为,各邦过分独立和自大,恰是这个国家的祸乱之源;而没有一个强有力的中央政府,则势必造成整个国家的积贫积弱。毕竟,独立于英国不是各邦的个体行为,而是13个邦共同努力的结果。同样,也只有通过共同努,力,才能共同走向繁荣和昌盛。维持现状,任凭各邦妄自尊大,只能是*、内战和崩溃。幸而,在历史的岔道口上,美国的开国领袖们作出了明智的选择,抛弃邦联制,制定了1787年宪法,实行了新的政治体制。

1787年宪法,是各州代表在费城召开制宪会议上通过的。宪法的第一个内容,即规定美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联邦制与邦联制是不同的,可以说是截然相反的两种政体。简单的理解,就是,邦联制下地方权力高于中央权力,而联邦制下,中央权力高于地方权力。

联邦的权力高于各州的权力,联邦制政府拥有政治、经济、军事和外交大权,如征税、募兵、发行钱币、宣布对外和战以及使用武力恢复地方秩序等。现在我们再来看一下,实施联邦制可不可解决美国面临的问题。首先是贸易上,联邦政府有权制定统一的关税,这就有利于商品的流通,和保护本国工业的发展。再看债务上,联邦政府拥有经济大权,就有实力解决外债问题。最后看安全方面,联邦政府有军事大权,就能够维持常备军,维护国内的稳定和国家安全。所以说,用联邦制代替邦联制,是适应美国的国情的,是有利于美国发展的,是也历史的进步。

那么地方是不是没有任何权力了呢?不是,各州可以在不违背宪法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法律,有一定的自治权,以发挥地方积极性,必免过度集权的弊端。中央集权和地方分权相结合,有利于美国资本主义的发展。

宪法第二个内容:建立了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这种政治体制借鉴了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三权分立的学说,按照该学说,国家的权力分为三种,并且分别掌握在不同的人手中,各自独立行使职权,又相互制衡。美国也是第一个把三权分立学说应用到实践的国家。根据三权分立学说,宪法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部分,国会掌握立法权,总统掌握行政权,最高法院掌握司法权。(美国联邦政府结构示意图)

国会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参议员由各州议会选出,每州两名,任期六年,每两年改选1/3;众议员由各州按照人口比例选出,任期两年。实行这样的任职形式,体现各州权平等的原则。

总统由选民间接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我们从电视上经常看到,每次总统大选,美国上下国沸沸扬扬,凡年满18周岁的美国公民,都可以通过一定的程序,选举总统。这也体现了一种民主的原则。

最高法院大法官共有九名,由总统提名,参议院批准,除非犯罪,终身任职。这三种机构共同构成了美国联邦政府结构。而这三种权力之间是什么样的关系呢?我们说,这是一种分权与制衡的关系。我们可以通过一个关系图来进行讲解。

按照这样的分权与制衡理论,构建国家机构,三者独立平等,但互相制约,以防止专制的出现,这充分体现了三权分立,彼此制衡的原则。

评价:美国的开国员勋们,正是运用了自己的智慧,解决了美国建国初期面临的困难,制定了1787年宪法,那么后人又是如何来评价这部宪法呢?

“迄今为止,在特定的历史时期,人类智慧和意志所创造出的最美的杰作”(英国政治家——威廉·格莱斯顿)这是对1787年宪法最高的评价。确实如此,1787年宪法,是第一部比较完事的资产阶级成文宪法。它强调加强国家的权力,在权力结构中,突出“分权与致制衡”原则,以避免权力过于集中,体现了一定的民主精神。

恩格斯在评价这部宪法时说:“它最先承认了人权,同时确认了存在于美国的有色人种奴隶制”。恩格斯的这句话,又承认了这部宪法的局限性:即允许奴隶制度的存在,不承认妇女、黑人、和印弟安人具有和白人男子相等的权利。

在评价这部宪法时,我们要运用辩证的观点,既看到它有利的一面,也要看到它不利的一面。这也是我们在分析问题时常用的一种方法。同学们在前面学过英国的君主立宪制度的有关知识,请分析它与美国的总统共和制又有哪些异同?

不同点:

相同点:都是资产阶级专政的表现形式,议会形式上代表民意行使国家权力,议会享有立法权、财政权和行政监督,都实行权力的制约与平衡。

国会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掌握立法权。总统是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军队总司令,掌握国家行政大权;总统对宪法负责,有权否决国会通过的法律,但国会复议时若以三分之二多数再次通过,即为有效;总统有权提名任命政府高级官员;总统有权与外国缔结条约,但须得到国会的批准方可生效。最高法院掌握司法权,对法律拥有最高司法解释权。

1787年宪法规定实行联邦制,采用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原则,肯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政体。这部宪法由序言和7条正文组成。第1条包括10节,规定美国国会的组成及其职权。第 2条包括4节,规定总统的职权和产生办法。第3条包括3节,规定美国联邦法院的组成及其职权。第4条包括4节,主要内容是规定各州的权利。第5条主要是规定宪法修正案提出和通过的程序。第6条主要是规定联邦宪法和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为全国最高法律,各州法官均必须遵守。第7条规定宪法经9个州批准后生效。根据这部宪法,美国成为一个拥有统一的中央政权的联邦,以代替过去松散的邦联。虽然各州仍保有相当广泛的自主权,但新宪法使联邦政府的权力大为加强。然后让学生简要概述出1787年宪法的主要内容,培养学生分析、概括和阐释的能力。2.联邦政府的权力结构

按照权力的分立与制衡的原则。美国联邦政府分为行政、立法和司法三个相对独立的部门。议会时美国最高的立法机关,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参议员由各州选民直接选,每州2人,实行各州代表权平等原则。现有议员100名。当选参议员任期6年,每2年改选1/3,可连选连任。这一规定体现了什么?(体现“州权平等”的原则)众议员数按各州人口比例分配,由直接选举产生,每州至少1名,人数固定为435名,任期2年,可连选连任。两院议员长期连任现象极为普遍。议员不得兼任其他政府职务。美国国会行使立法权。议案一般经过提出、委员会审议、全院大会审议等程序。一院通过后,送交另一院,依次经过同样的程序。法案经两院通过后交总统签署;若总统不否决,或虽否决但经两院2/3议员重新通过,即正式成为法律。国会还拥有宪法所规定的其他权力,如对外宣战权、修改宪法权等。参众两院各自还拥有特殊权力。如总统与外国缔结的条约及总统任命的高级官员须经参议院“咨询和同意”;参议院还有权审判弹劾案,有权在特殊条件下复选副总统;众议院有权提出财政案和弹劾案,有权在特殊条件下复选总统。国会立法活动常受院外活动集团的影响。国会两院在各自议长主持下工作。众议院议长由全院大会选举产生,副总统是参议院的当然议长。两院均设有许多委员会,还设有由两院议员共同组成的联席委员会,国会工作大多在各委员会中进行。但规定在职的联邦政府官员不得成为国会议院。

美国宪法规定,总统行使行政权。总统由间接选举产生,每4年举行1次。总统任期4年。连任次数最初并无规定,后1951年生效的第22条宪法修正案规定,任何人不得连任总统之职2届以上。总统有权处理国家事务和联邦政府的各项工作,一切行政机构都向总统负责,受总统领导和监督;总统不对国会负责。美国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是美武装部队总司令。《美利坚合众国宪法》规定,当选总统必须是出生在美国,年满35岁,并居住美国14年以上的公民。宣战权虽属国会,但总统往往越过国会不宣而战;有权宣布紧急状态,但应事先通知国会,紧急状态应在6个月后自行终止,但总统仍可以重新宣布进入紧急状态。总统负责处理对外关系,有权与外国签订行政协定;经参议院同意,有权同外国缔结条约,任命驻外使节。总统有权否决国会通过的法案,除非两院各有2/3的多数推翻总统的否决;总统经参议院认可,有权任命联邦法官;享有赦免权(弹劾案和触犯州法律者除外)。总统虽保持强有力的联邦行政权,但也受到国会和联邦最高法院一定程度的制约。

美国联邦法院系统的最高司法机关。最初由首席法官1人和法官5人组成,1869年根据国会法令规定由首席法官1人和法官8人组成。法官均由总统征得参议院同意后任命,只要忠于职守,可终身任职,非经国会弹劾不得免职。但年满70岁、任职满10年或年满65岁、任职满15年者,可自动提出退休。美国宪法规定,联邦最高法院对涉及大使、其他使节和领事以及一州为诉讼一方的案件有初审权;对州最高法院或联邦上诉法院审理的案件,有权就法律问题进行复审;有权颁发调审令,调审下级联邦法院或法院审理的案件。联邦最高法院还拥有司法审查权,审查联邦或州的立法或行政行为是否违宪。不论是初审案件,还是复审案件,都是终审判决。后来联邦法院逐渐拥有解释一切法律及条约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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