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情境七:票据法 教案_票据法教案全部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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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情境七 票据法

【学习目的】通过本章内容的学习,了解汇票、本票和支票的概念和种类;理解票据权利和票据行为的基本知识;重点掌握票据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和追索的操作;获得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本票办理和使用的技能。

任务一 票据法基础

一、知识准备

(一)票据法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于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2004年8月28日进行了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票据的概念、种类、特征和票据关系当事人 1.票据的概念和种类

票据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由自己或委托他人于见票时或确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我国《票据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票据作用

1)、汇兑作用。

2)、支付与结算作用。

3)、融资作用。

4)、替代货币作用。

此外,票据还有信用作用。2.票据的特征

(1)票据是设权证券。(2)票据是无因证券。

票据的无因性: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仅以持有票据为必要。

甲、乙签订买卖合同后,甲向乙背书转让3万元的汇票作为价款。后乙又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如果在乙履行合同前,甲、乙协议解除合同。甲的下列行为中,符合票据法律制度规定的是()。A.请求乙返还汇票 B.请求乙返还3万元现金 C.请求丙返还汇票

D.请求付款人停止支付汇票上的款项

答案:B。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基础关系的存在与否、有效与否,与票据权利原则上互不影响。

(3)票据是金钱证券。(4)票据是要式证券。(5)票据是文义证券。

文义证券:该证券的义务人只按证券上所指明的金额和条件对权利人履行义务。

(6)票据是流通证券。3.票据关系当事人

(1)票据关系的基本当事人

基本当事人:在票据出票时就已经存在的当事人。包括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

他们是在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业已存在的当事人,是构成票据法律关系的必要主体。

(2)票据关系的非基本当事人

非基本当事人:在票据发出后通过各种票据行为而加入票据关系中成为票据当事人的人,如背书人、保证人等。

他们是在票据作成并交付后,通过一定的票据行为加入票据关系而享有一定权利、义务的当事人。非基本当事人是否存在,取决于相应票据行为是否发生。

(三)票据权利和票据行为 1.票据权利

1)票据权利的概念和种类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2)票据权利的取得

取得方式(1)原始取得:出票人在其开出的票据上填写的收款人取得票据的行为。(2)继受取得:第三人自收款人手中取得的票据行为,包括通过背书转让、贴现、质押、继承、赠与、付款、公司合并或分立、清算等方式取得票据权利。

依法取得票据:(1)必须给付对价。

(2)因税收、继承、赠予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之限制。(3)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3)票据权利的行使和保全

(1)票据权利的行使和保全概念。

票据权利的行使

(1)提示承兑: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2)提示付款:其中支票自出票日起10日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本票自出票日起2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票据权利的保全

票据权利人为防止票据权利消灭所进行的行为。如提示提示票据、作成拒绝证明、起诉等。

(2)票据权利的行使和保全要点。

1、不履行约定义务,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当事人所持有的票据;

2、持票人恶意取得的票据

3、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的持票人持有的票据

4、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贴现的票据

5、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质押的票据;

6、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有的其他情形

(3)票据权利的行使和保全时间及地点。

票据权利人为了防止票据权利的丧失,在人民法院审理、执行票据纠纷案件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票据采取保全措施或执行措施。

4)票据权利的消灭

票据权利的消灭主要有下列原因:(1)付款。

(2)被追索人清偿票据债务及追索费用。(3)因票据时效期间届满而消灭。

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4)票据记载事项欠缺。

票据记载事项是指依法在票据上记载票据相关内容的行为。票据记载事项可分为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等。

(5)保全手续欠缺。

5)票据权利消灭的补救措施。

挂失止付 公示催告 普通诉讼

6)票据权利的瑕疵。

(1)票据的伪造、变造和更改。

票据的伪造: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而是假冒他人名义而进行票据行为的。票据的变造:没有更改的权利而变更票据上除签章以外的其他记载事项的。票据的更改:更改票据上记载事项的行为。

(2)票据的伪造、变造和更改的法律后果。

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的签章的效力。票据上其他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认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之后签章的,视同在票据被变造之前签章。

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其他事项可以更改。不得更改的事项更改了,更改的票据无效。

某银行接受某公司的委托签发了一张金额为8600元人民币的银行本票,收款人为某电脑公司的经理李某。李某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了某商店,商店又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了某供销社。当该供销社向付款银行提示付款时,付款银行以票据有瑕疵为由退票。

问:王某改写票据金额的行为,在票据法上属于什么行为?如果最后的持票人向前手行使追索权,各位前手应承担怎样的票据责任? 2.票据行为

1)票据行为的概念和种类。

票据行为是指能够产生票据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行为。

狭义的票据行为:仅指能够发生票据债务的法律行为。主要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等。出票行为是主票据行为或基本票据行为。其他的是附属票据行为。

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行为则是指票据当事人以发生票据债务为目的的、以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为权利义务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四种。

2)票据行为的有效要件。

(1)票据行为人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票据行为要有票据行为人的意思表示。(3)票据行为的形式应符合法律规定。3)票据行为的代理。

(四)票据抗辩与票据丧失的补救 1.票据的抗辩

1)对票据本身的抗辩。

物的抗辩:基于票据本身的内容发生的事由所作的抗辩。票据债务人对持票人提出下列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欠缺法定必要记载事项或者不符合法定格式(2)超过票据权利时效的(3)法院作出的除权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4)以背书方式取得但背书不连续的(5)其他依法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的。

2)对票据持有人的抗辩。

人的抗辩:由于债务人与特定的债权人之间的关系而发生的抗辩。票据债务人对持票人提出下列抗辩的,法院应予支持:

(1)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并且不履行约定义务的(2)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非法手段取得票据,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3)明知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4)因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 票据抗辩的限制

1、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3、凡事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之间抗辩的影响。

4、持票人取得的票据是无对价或不相当对价的,由于其享有的权利不能优于其前手的权利,故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该持票人。

2.票据丧失的补救 1)挂失止付。2)公示催告。3)提起诉讼。

(五)正确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规定

二、导入案例

三、以案说法

任务二 汇票

一、知识准备

(一)汇票概述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我国《票据法》规定,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银行汇票根据是否能支付现金可分为转账银行汇票和现金银行汇票。商业汇票根据承兑人的不同又可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二)汇票的出票 1.汇票的出票人 2.汇票出票的条件 3.汇票的记载事项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表明“汇票”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 任意记载事项:主要有“不得转让”

4.汇票的付款日期的记载方式 5.汇票出票的效力

(1)对出票人的效力

(2)对收款人的效力——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3)对付款人的效力

(三)汇票的背书 1.汇票背书的种类 2.汇票背书记载事项

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

3.汇票背书的限制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4.汇票背书的连续性

以背书转让的,背书应当连续

5.汇票背书转让的法律后果

(四)汇票的承兑

1.持票人提示承兑的要求 2.付款人对提示承兑的处理

(五)汇票的保证

1.汇票保证的记载事项 2.汇票保证的效力

(六)汇票的付款权 1.提示付款

持票人应当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

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2.持票人委托的收款银行和付款人委托的付款银行的责任 3.付款人的责任

4.持票人获得付款的责任 5.汇票获得付款后的效力

(七)汇票的追索权 1.行使追索权的是由

汇票到期被拒绝的;汇票未到期,但是被拒绝承兑的;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的;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实质要件)

2.行使追索权的要件

形式要件:作成相关证明。

3.行使追索权的期限 4.追索权的丧失

5.行使追索权的权利和义务

追索及其效力:

被追索人: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被追索人的限制:

当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当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

6.再追索权

7.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的效力

(八)银行汇票的办理和使用 1.申请人申请

2.银行汇票的出票 3.银行汇票的流通转让 4.提示付款 5.退款

(九)银行承兑汇票的办理和使用 1.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 2.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 3.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 4.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

A企业于2007年4月1日签发一张出票后3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给B企业,汇票金额100万元,承兑人为甲银行。B企业背书转让给C企业,C企业又背书转让给D企业。该汇票7月1日到期后,持票人D企业于2007年7月15日向银行提示付款。

在本案中,持票人D企业未在法定期限内(7月1~10日)提示付款,丧失对前手B企业、C企业的追索权,但持票人对出票人A企业、承兑人甲银行的权利,自到期日起2年。因此只要持票人在2009年7月1日之前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甲银行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二、导入案例

三、以案说法

任务三 本票和支票

一、知识准备

(一)本票 1.本票的概述

由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本法规定的仅指银行本票。

基本当事人只有出票人和收款人 无须承兑,自付票据

2.本票的出票 1)本票的出票人 2)本票出票的条件 3)本票的记载事项

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表明“本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4)本票的付款日期的记载方式 5)本票出票的效力

3.本票适用汇票规定的情况 4.银行本票的办理和使用 1)申请人申请

2)银行本票的出票 3)银行本票的流通转让 4)提示付款 5)退款

(二)支票 1.支票的概述

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只有见票即付一种形式。

1、现金支票。支票上印有“现金”字样的为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2、转账支票。支票上印有“转账”字样的为转账支票,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

3、普通支票。

2.支票的出票 1)支票的出票人

2)支票出票的额条件 3)支票的记载事项

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 出票人签章。

支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4)支票的付款日期的记载方式 5)支票出票的效力

3.支票适用汇票规定的情况

二、导入案例

三、以案说法

任务四 法律责任

一、知识准备

(一)票据欺诈的法律责任

(二)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玩忽职守的法律责任

(三)票据的付款人故意压票或拖延支付的法律责任

二、导入案例

三、以案说法

本章小结

本章内容共分四节,分别介绍了票据法基础、汇票、本票和支票以及法律责任。

本章重要知识点:

票据的概念、种类和特征 票据关系当事人

票据权利和票据行为

票据抗辩与票据丧失的补救

正确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规定 汇票、本票和支票的概念

出票、本书、承兑、保证、付款和追索

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本票的办理和使用 违反《票据法》等相关法律的法律责任

本章重要名词:

汇票 本票 支票 票据权利 票据行为 票据抗辩 出票 背书 承兑 保证 付款 追索

推荐阅读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

《和中有关问题的复函》 《企业登记程序性规定》

《正确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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