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隐患排查培训教案_事故隐患排查培训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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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隐患排查培训教案

安全培训中心

办公室主任由戚玉顺同志担任,副主任由朱恺、丁庆国、苏道义、高鹏飞、姜禛贵、李文友、朱茂明同志担任,负责监管隐患的收集、分析、汇总、整改闭合、闭合销号、上报等工作。

(三)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体系

第三条

矿长是本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矿长每月组织分管负责人及安全、生产、开拓、通风、机电等业务科室、各区队开展一次覆盖生产各系统和各岗位的事故隐患排查,重点是对井下采煤、掘进、开拓、通风、机电、提升运输、安全管理等生产各系统。组织制定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条

分管负责人职责:

1、矿总工程师及副总工程师:协助矿长及分管矿长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2、生产矿长:负责采、掘工程等方面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协助矿长开展生产系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组织实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整改计划,监督检查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每旬组织相关业务科室、区队对采、掘工程管理等方面进行一次事故隐患全面排查。

3、开拓矿长:负责开拓系统工程管理等方面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协助矿长开展开拓系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组织实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整改计划,监督检查开拓系统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每旬组织相关业

隐患管理、分类、汇总及上报工作,实行安全闭环管理,建立和保管安全隐患整改台帐。负责业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治理和督办验收工作。

2、生产科、开拓科:协助系统矿长对全矿安全生产等方面事故隐患每旬组织一次排查。参与制定具体治理整改方案,指导督促治理整改方案实施以及现场治理整改过程中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业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治理和督办验收工作。

3、通风区:协助系统矿长对全矿“一通三防”、爆破管理、监测监控、压风自救等方面的事故隐患每旬组织一次排查,负责编制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技术措施,制定具体整改方案。现场指导隐患治理安全技术措施及整改方案的实施。负责业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治理和督办验收工作。

4、机电科:协助系统矿长对全矿范围内机电设备、提升运输和大型设备安全运行、通信联络等方面的事故隐患每旬组织一次排查,负责编制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技术措施,制定具体整改方案。负责业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治理和督办验收工作。

5、地测大队:协助系统矿长对全矿地测防治水等方面的事故隐患每旬组织一次排查,负责编制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技术措施,制定具体整改方案。现场指导隐患治理安全技术措施及整改方案的实施。负责业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治理和督办验收工作。

第八条

事故隐患类型分为:通风、瓦斯、煤尘、火灾、放炮、水害、机电、运输、顶板和其他。

(一)通风类:指矿井自然通风、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合理的串联通风,风流紊乱等隐患。

(二)瓦斯类:指有瓦斯爆炸或燃烧、中毒、窒息等可能的隐患。

(三)煤尘类:指煤层不注水、煤尘堆积、粉尘浓度超限等隐患。

(四)火灾类:指煤矿井下、地面生产、生活区域有导致火灾发生的隐患,如矿井无灌浆防灭火系统、消防设施缺少等。

(五)放炮类:指火工品的存放、运输、搬运中设备、设施及管理、操作不符合要求,有引起爆炸可能的隐患。

(六)水害类:指有老空水、地表水,因构造引起的承压水、潜水、工业用水及黄泥、流沙等灌入井下或作业场所以及生活区等隐患。

(七)机电类:指机电设备、设施本身存有质量和人为缺陷,可能导致设备或人身伤害的隐患。

(八)运输类:指运输设备本身存在质量和人为缺陷或由于安全设施欠帐,有可能导致人身伤害的隐患。

(九)顶板类:指井下巷道、工作面顶板、巷帮等自然和人为问题可能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隐患。

(十)其它类:以上九类以外的隐患。

(13)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

(14)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15)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后,矿长应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停产停工,以书面形式上报矿业公司安全监察局,由矿业公司安全监察局组织制定并实施治理方案直至销号,方可恢复生产。

一般事故隐患:按隐患的危害程度、治理难易程度分为A、B、C三个等级:

A级:危害较严重或者治理难度较大,需要集团公司及上级部门协调解决治理的。

B级:对安全生产具有一定影响,需要科室协调解决治理的。

C级:不影响安全生产或者容易治理的隐患,责任部门(队组)能够自行解决治理的。

(五)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 第十条

1、每年初矿在编制年度生产作业计划时,由矿长组织编制事故隐患年度排查计划,做到与年度生产作业计划、结合年度辨识报告衔接紧密、同时编制、同时下发、同时落实、调整及时。

整改处理。对不能立即整改处理的,由当班带班人员向区(科)队管理人员进行汇报,区(科)队管理人员根据隐患情况,组织相关人员制定隐患整改方案、明确责任,直至隐患彻底整改闭合。并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以备检查。

第十四条

矿领导下井带班每班进行隐患排查,并填写带班记录,对发现的问题与隐患安排处理。

(六)事故隐患分级治理

第十五条

事故隐患治理要符合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要求。

第十六条

重大事故隐患由矿长负责组织生产、机电、通风等相关分管矿长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A级事故隐患,由分管矿长组织相关业务科室编制治理方案,治理责任科室(队组)负责人按照治理方案编制专项整改措施组织实施,并接受相应科室监督。

第十八条

B级事故隐患,由责任单位上报相关业务科室,按照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治理隐患,并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上做好记录。

第十九条

C级事故隐患,由治理责任单位当班采取措施,及时治理消除,并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上做好记录。

(七)隐患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一)治理督办

国家省市级监管部门及集团公司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按照公司安监局要求由公司业务部室验收,安监局复查销号。

在给定的治理期限内因为时间关系不能治理的隐患,治理责任单位在治理期限内可以申请一次延期,申请由公司业务部室批准后,报公司安监局。

2、重大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完成后,由公司安监局组织相关处室进行验收,办理销号手续。

(八)事故隐患排查公示监督制度

第二十一条

安监处每月负责在井口LED屏向从业人员通报事故隐患分布、治理进展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示内容要做到“时间及时、位置显著、内容全面、重点突出”。

第二十三条 井口LED显示屏公示重大事故隐患的地点、主要内容、治理时限、责任人,停工停产范围。

(九)事故隐患排查跟踪治理、逐项整改销号制度 第二十四条

煤矿企业是安全建设的责任主体,也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必须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

第二十五条

对排查出的隐患由专人统计,按隐患进行分类分级汇总,在给定治理期限内因为时间关系不能治理的事故隐患,治理责任单位在治理期限内可以申请一次延期,3

并编制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于3日内报安全监察局审查。

重大事故隐患信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隐患的基本情况和产生原因;

(二)隐患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和治理难易程度;

(三)需要停产治理的区域;

(四)发现隐患后采取的安全措施;

(五)隐患的治理方案。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对不能在规定期限完成治理的重点隐患,应制定隐患治理延期说明,按管控层级报上级公司备案。延期说明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延期的原因;

(二)已完成的治理工作情况;

(三)申请延期期限及采取的安全措施。

需报地方有关部门的A级或重大隐患,必须报集团公司审查同意。

(十一)事故处理、分析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十四条

事故处理

(6)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财产损失的特别重大事故,由政府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煤矿“事故调查小组”和干部职工积极协调配合,有义务为上一级“事故调查组”提供真实可靠的技术数据及其他讯息。

(7)事故调查和处理过程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在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职工在事故调查中的义务和职责

1、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2、事故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三十七条

责任追究制度

1、在重特大事故中对事故责任人或单位的处罚标准依据国家、省政府以及上一层公司行政处罚条例进行。

2、在一般事故中对事故责任人或单位的处罚标准依据“益新煤矿1号文件”执行。

3、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给予一月工资总额的50%处罚:

①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发隐患整改通知单,并且安监科要形成文字材料,对隐患进行跟踪闭合管理。

第三十九条

隐患整改通知单由各区科联络人取回,交由区科单位整改负责人进行整改闭合。不能立即整改的隐患问题由安检科进行挂牌跟踪督办。

第四十条

上级部门(不包含安全监察局)检查出的隐患问题,由安监科进行隐患整理并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单,隐患问题整改通知单由矿系统负责人及区科整改负责人制定整改措施及整改时限。隐患问题整改闭合后,区科以书面形式申请矿业公司相关部室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签字。并及时将隐患整改通知单返回安监科。如不能立即闭合的隐患,由矿系统负责人签字,并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

第四十一条

安全监察局检查出的隐患问题,由安监科进行隐患整理并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单,隐患问题整改通知单由区科整改负责人制定整改措施及整改时限并签字、系统验收人签字、矿系统负责人签字、安监科进行复查。隐患整改通知单自下发之日起必须在3日内返回安监科,由安监科按隐患整改通知单内整改时限进行复查。

第四十二条

整改时限内未按期闭合的隐患问题,要由责任单位(责任人)填写《事故隐患延期整改申请表》(见附件1),待事故隐患整改完毕,上级管理部门提报复查验收申请,待复查验收合格后,由验收人签字确认。由安检科收取、存档。并将隐患问题进行销号闭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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