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课教案2_二年级法制教育课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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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笑下的思考
(跟着威威学法律)——三年级法制教育课
成都市建设路小学 陈传会
学情分析:我班学生刚上三年级,经过两年的小学学习,学生养成了一定的行为习惯,如按时上下学,玩耍时注意安全,与同学团结友爱等,但随着孩子们相处越来越熟悉,个别孩子喜欢与别人开玩笑,有时甚至有恶作剧的现象发生,从而容易对别人造成人身伤害。学生不知道这样的行为,如果对别人造成伤害就是一种违法,会由自己及自己的父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以,开展“玩笑下的思考”这一法制教育课。教学内容:针对同学间开过头的玩笑或者恶作剧对别人造成伤害的问题进行法制教育,要学生明白如果因自己的冒失对别人造成伤害就违法了,会由自己的监护人爸爸或妈妈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所以我们要知法懂法守法,养成法律意识,尽量避免校园内的伤害。
教学目的:了解学校内哪些行为可能对别人造成伤害,属于违法行为,从而养成文明游戏,安全玩耍的好习惯,不与同学开过分的玩笑甚至是恶作剧。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和法律意识。
教学过程
一、引入新课:
孩子们,咱们每天大部分时间是在学校度过的。我们一起上课学习、玩耍游戏。但是,据统计,全国每年大约有16000名中小学生非正常死亡,多么令人触目惊心的数据啊!其中,有的原因就是个别同学不遵守学校纪律,追逐打闹,玩危险的玩具、游戏,造成的。今天,我们就跟着小伙伴威威一起去学校学习法制吧!
(看视频,跟威威打招呼)
二、出示课件:
威威将带我们去校园内的三个地方看看。出示三个不同场景的截图: 1教室里2楼梯口3操场上
孩子们,咱们最先去看哪个地方? 板块
一、教室里
(一)看视频: 提问:
1、强强出了这样的事情,应该怎么办呢?
学生交流发言(1、强强要向同学赔礼道歉;2强强的父母要赔偿医药费,)
2、教师小结(强强因为搞恶作剧使丽丽受伤,丽丽治疗和康复的所有费用应由强强的父母来承担。)继续往下看,3、虽然强强的爸爸主动承担了医药费和其他损失,那从法律层面讲,强强还需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呢?
(如果强强的行为造成了严重的后果,而且到了法定的年龄,还有可能承担伤害他人的刑事责任)
4、听警察叔叔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 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师:那我们再来看看强强明白了什么呢? 看视频
师:想一想,我们平时在教室里学习,休息时,有哪些潜在的危险呢?
(如:不能故意开关门,碰到或压到同学;不能在教室了追逐打闹,容易碰到同学是别人受伤;不能用笔尖、剪刀等坚硬的物体开玩笑。)在课间休息时,教室里到处都是走动或者站着的同学和桌椅板凳,如果追赶打闹,一是可能由于跑的速度过快而使自己扭伤手、脚、腰或跌得头破血流。特别是男同学常会为了芝麻大的事,满教学楼地追逐打闹。倘若学生手中再拿有竹棒等小物件,危险程度就更高了。因为奔跑,还很容易撞在开启的窗上、门上,墙转弯处、课桌的棱上、角上,消防设施的玻璃上等。因此要求同学们下课时不许乱跑以及玩危险的游戏。
四、师:同样的,在走廊和楼道也不能追逐和打闹。
(一)1看视频:我们不仅在教室里面要注意安全,也要注意上下楼梯的安全。请看:——
2我让我们一起跟着说:上下楼梯,安全第一!
(二)1可如果有人恶作剧,那——:请看报道:
师小结:这一事件,造成8人死亡、26人受伤的惨剧。
2还有更惨的一例是,2005年10月25日,巴中市广纳镇中心小学发生一起踩踏的事故,导致8名学生死亡,27人受伤住院。事故的起因就是晚自习后学生们走到二楼楼梯口时,突然有人恶作剧的大喊“鬼来了!”。部分学生有些害怕,开始相互拥挤。不幸就这样发生了。鲜活的生命如流星般陨落了。当这些孩子的生命之花凋谢的时候,他们的爸爸妈妈永远失去了宝贝,家庭永远失去了未来„„
3师:我们的学生最喜欢滑楼梯,喜欢从楼梯台阶的高处往下跳,千万要注意,这是非常危险的,有好多学生正是由于这样扭伤了脚,摔断了腿,因为我们的楼梯栏杆不结实,可能由于你的用力推搡而断裂发生恶性事故,也有的同学喜欢恶作剧,惊吓站在走廊或楼梯栏杆旁的同学,故意从背后猛推一把,这是极其危险的。
(三)让我们牢记楼道安全:
上下课 过过道,注意礼让靠右行;不拥挤 不打闹,防止拥挤和踩踏;开玩笑 恶作剧,害人害己是违法。
五、操场是我们快乐玩耍的天堂,升旗,大课间,体育课,午间休息,我们常常到操场玩耍。但是,这也是我们小朋友平时容易受伤的地方,为什么呢?
(一)分组看实例,谈感想:
案例一:三年级的学生李某和陆某下课后就在走廊里打闹,继而又跑到操场上,正跑得起劲,上课预备铃声响了,两人追至教室门口,李某跑在前面见地上有一短木棍,就顺手捡起向陆某掷去,谁知这木棍恰好击中另一名匆匆往教室里跑的同学左眼,造成该生左眼完全失明,花去治疗费用近万元。(不能追逐打闹,特别是拿着东西)
案例二:某小学位于市郊,许多学生爱打弹弓,为防误伤,学校已三令五申不准带弹弓来校,甚至还没收了几把弹弓,并在全校进行了通报批评,但总有个别学生不听劝告,依然我行我素。3月7日,四年级学生王某又带了一把皮弹弓。上午第二节下课铃响后,他和同学3人在教室边无人处偷偷地拿出皮弹弓,以石子为丸,弹打树上的麻雀。因用力过猛,其中一颗石子掉下来又弹在墙上,反弹之后射进了旁边的露天简易便池。这时三年级学生沈某正在这里小便,一颗从外面飞进来的小石子正好弹在他左眼上,顿时血流如涌。学校当即组织人员送沈某进当地医院治疗后又转送市区医院治疗。经过2个多月医治后,终因瞳孔破裂,左眼失明,造成终身残疾。(不能带危险的物品到校,如刀,易燃易爆物品等)案例三:黄某是河源市龙川县附城镇某小学五年级男生。2002年10月15日下午,该校五、六年级的学生由体育老师黄某组织上体育课。课前,黄老师宣布参加乒乓球等项目比赛的同学进行训练,其余学生自由活动,同时要求学生不要去玩单双杠,不要影响其他学生训练。由于黄某不是参加比赛的运动员,便与几位同学擅自去玩单杠。黄某因身高不够,几次跳起没能抓住单杠,便爬上单杠旁边的砖墙,跳过去抓单杠,但因没抓着而跌落在地上,摔伤右手,造成严重骨折致7级伤残,并花去医疗费等相关费用66316元。根据《民法通则》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规定,【审判结果】原告黄某在上体育课时违反学校管理制度,不听从老师的要求,在没有体育老师组织和指导的情况下,擅自并且不按规定要求去抓单杠,以致受伤,黄某应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没有教师的指导不能私自玩器械)
案例四:、李某和王某都是某小学六年级的学生,都是十二岁,有一天下课后,几个男生一起玩“跳山羊”,李某主动要求当山羊,当王某从李某身上跳过时,由于冲力较大,李某未能站稳,向前冲一步后,面部向下磕在地面上,结果,李某的嘴、面部多处划伤,并有两颗门牙脱落。事后,李某和家长把王某及其家长、学校告上法院,要求王某的家长和学校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据查,该校许多男生都耍玩过这种游戏,每年都有学生受伤,不过伤势都比较轻,因此,学校也一再强调禁止学生玩“跳山羊”的游戏,但李某和王某等同学还是在老师不在的时候玩这种游戏。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的受伤,李某和王某都有过错,学校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不能玩危险的游戏。
(二)我们再来看一个案例
(事情发生在下课后,甲和乙两名初中学生互相开玩笑、用笔尖互戳对方。甲不小心戳到乙的眼睛,乙顿时眼睛出血,视网膜脱离,眼球穿通伤,造成了终身残疾。
师:运用今天学到的法律知识,我们来说说:甲失手戳伤乙,算不算违法?
(学生:我认为甲是不小心戳伤乙的,不是故意的,所以不能算是违法;
学生:不对,如果说甲不违法的话,那乙的受伤岂不是没有人负责了吗?
学生:我也认为不应该因为不是故意的,就不违法,那这样的话,打伤了人,只要说不是故意的,不都可以逃脱法律了吗?
学生:我觉得虽说甲不是故意推乙下去的,但他的行为已经造成了对乙的严重伤害,所以他是违法行为。
老师总结:有没有构成一定的社会危害程度是确定是否违法犯罪的重要依据。比如两人开玩笑,你打我一下,我打你一下,没什么伤害,不是违法,但如果其中一人不注意打到另一人的眼睛上,把眼睛打坏了,达到伤残的程度,那他就是违法了,就必须承担法律责任。所以案例中的甲造成了乙眼睛残疾,显然违法了。
师:你认为案例中的甲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学生根据自己对案件的理解和情感的投入,各抒已见,有说罚款的,有说判刑的。)
老师小结:同学们,你们可知道,确定一个人有没有犯罪,犯了什么罪,以及应该受到怎样的制裁,不是凭感情用事,也不是一个人说了算的,在法律上,都有明确的条文作为依据。
根据《刑法》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师:从这些案例中,你能够获得哪些启示?
(学生:我学到了很多法律知识,知道违法和犯罪的区别。
学生:我知道一个人做错了事,即使是无意的,只要对别人造成了伤害,就是违法的,所以我以后要处事要慎重,不能做出伤害别人的事,因为伤害了别人,其实也是伤害了自己。
学生:我觉得我们以后不能再与同学随意玩笑,尤其是在楼梯、阳台、马路边、河边等一些危险的地方,因为一不注意,就会有意外发生,我们不能让这个意外毁了我们的一生。)
威威总结:我们都是活泼好动的小朋友,爱玩是我们的天性,同学之间开玩笑、恶作剧虽无伤害他人的恶意,但如因此发生意外事件,也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如果情节严重的话而且到了法定年龄,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让我们多学法,多知法,多守法,让法律指导我们的言行,让伤害远离我们,让我们都拥有一个美好的未来。
我们身边有类似的情况吗?当我们在楼道里玩耍时,当我们在教室里休息时,当我们在操场上追逐打闹时,是否想到过后果?听完下面的故事,你有什么感想呢?
大家说说,谁做的对吗?你碰到过类似的这种情况吗?
同学们,楼梯发生拥堵的时候你是怎么做的能?听完这个故事,都有什么感想呢?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