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BA国际贸易》教案_国际贸易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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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BA国际贸易》教案
第一章 国际贸易术语及其国际惯例 本章的重点问题:
掌握国际商会制订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明确国际惯例的法律地位。分清《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及《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修订的原因及其分类规律。本章难点问题:
《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与《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不同点。第一节 国际贸易术语的概念及其产生和发展
一、国际贸易术语的含义和作用
贸易术语是构成国际贸易商品单价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用一个简短的概念,几个外文缩写字母来说明在一定价格基础上,买卖双方责任划分的名词。任何一个贸易术语都包括三个方面的职责,这三个方面就是责任、费用和风险。责任指的是责任大小,费用多少,风险谁来承担。这三方面,不同的贸易术语是不一样的,所以贸易术语是表明在一定价格基础上,买卖双方责任划分的名词。
二、国际贸易术语的产生和发展
产生——国际贸易术语产生于19世纪初,是国际贸易长期实践的产物,是国际贸易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结果,同时它也来源于国际惯例。
发展——1812年开始有了FOB,1862年有了CIF,后来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贸易术语越来越多。到了1953年被国际商会认可的贸易术语就有9个。在1980年贸易术语发展到14个,到1990年,被国际商会认可的为13个。(去掉了FOA和FOR/FOT,增加了DDU。)到现在国际上通用,并为国际商会认可的术语就是13个,并对部分术语代码作了一些改动,使术语的解析更加系统条理规范化了。第二节 国际贸易惯例及其性质和作用
一、国际惯例
是在国际贸易的长期实践中所形成的具有普遍意义的行为规范,并由国际某商业团体予以对外公布。
二、国际贸易惯例的性质和作用
性质:国际惯例不是法律,没有法律的强制性,对任何买卖双方没有法律的结束力;但它是权威,它得到世界各国的认可,是大家公认的做法。对国际贸易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它的作用体现在下面两个方面:
1.惯例本身虽然并不是法律,对买卖双方不具有强制性,但如果双方同意采用某一惯例来约束这项贸易时,并在合同中做出明确规定时,那惯例就有了强制性,即具有法律效力。2.如果买卖双方对某一个问题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合同又未明确适用某一惯例,合同执行过程中又发生了争议,那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就可以引用惯例条文进行判断或仲裁。
三、主要的国际惯例简介
四、关于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
1、《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
《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Warsaw-Oxford Rules 1932)自从制定到现在,60多年再没有修改过,一直延用到现在。这个规则只对CIF一个贸易术语的性质,买卖双方承担的责任、费用、风险以及所有权的转移等内容作了比较详细的解析和规定,2、《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
《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Rivised American foreign Trade Definitions 1941)《美国对外贸易定义》是由美国几个大的商业团体制定的。最早于1919年在纽约制定,到1941年在美国第27届全国的对外贸易会议上进行的修订,定名为《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并经过美国国会,美国进出口协会和全国对外贸易协会联合委员会通过,公布执行的。这个惯例只对6种术语作了解析。这6种贸易术语是: EX(Point of Origin)(产地交货)FOB(Free on Boord)(运输工具上交货)FAS(Free Along Side)(运输工具旁边交货)C&F(Cost and Freight)(成本加运费)
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成本加保险费、运费)EX DOCK(Named Part of Importation)(目的港码头交货)
《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主要适用于北美国家,带有明显的地区性,但由于北美经济贸易比较发达,所以“定义”这个惯例也颇有影响,3、《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2000》
它是国际商会于1936年在巴黎开会制定的,后来经过1953、1967、1976、1980和1990年2000年六次修改和补充。
思考题
1、什么是贸易术语?请举例说明。
2、简要说明贸易术语的作用。
3、国际贸易惯例是如何产生的?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都有哪些?
4、《2000通则》中包含有多少种贸易术语?它们是如何分组的?
5、国际贸易惯例在国际贸易中的法律地位你如何理解国际贸易惯例对合同当事人的约束力问题? 第二章 常用的六种国际贸易术语 本章重点:
FOB、CIF、CFR三种术语买卖双方责任、费用、风险是如何划分的,三种术语的变形。本章难点:
FOB与FCA、CIF与CIP、CFR与CPT的区分
第一节 装运港交货的三种常用贸易术语
一、FOB(Free on Board)
(一)采用FOB成交时,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义务(I)卖方义务:归纳起来有4条。
(1)按合同规定的装运港、装运期把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上,装船后及时发出装运通知;(2)承担货物交至装运港船上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3)办理出口结关手续(包括领取出口许可证、交纳出口关税、向海关报关、检验)等;(4)提交合同规定的各项单证收取贷款。(Ⅱ)买方义务:归纳起来也是4条。(1)负责派船接货
(2)承担货物越地船舷之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3)接收卖方提供的各项单证、受领货物、支付货款;
(4)办理进口手续(包括领取进口许可证、官方证件、交纳关税等)。
(二)使用FOB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三)关于风险划分的问题
FOB条款成交,风险划分有二种规定:
①一是以船舷为界,这是国际商会《通则》的规定;
②二是以船舱为界,即货物要装上接货船的舱底为止,风险才算转移。这个规定是《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中的规定。但是这个规定得到国际商会的认可。
(四)关于装运费用负担的问题为了明确装运费用由谁负担的问题,买卖双方往往要在FOB的后面附加条款,这就造成FOB的变形。FOB的变形有四种: ①FOB Liner terms(FOB班轮条件)②FOBunder tackle(FOB船舶吊钩下交货)③FOBstowed(FOB理舱费在内)④FOBTrimmed(FOB平舱费在内)
上述4种情况,(1)(2)是卖方不承担装运费用;(3)(4)是买方不愿意承担这个费用,让给卖方来承担。
(五)个别国家对FOB解析的不同。
①适用范围不同——《美国对外贸易定义》对FOB有6种解析。1-4种是国内贸易;后2种是国际贸易;第5种是装运港交货;第6种相当于目的港交货(或目的地交货)。②如果和美国商人成交,又采用FOB条款进口,那就要在FOB的后面加上Veel(船舶)字样。如不写明,就意味着可以在港口城市的任何地方交货。可以在火车上,也可以在飞机场。如果你加了Veel,这就指明了在港口交货。加拿大也有这个规定。
③办理出口手续(交纳出口关税)不同。FOB按国际商会的“通则”规定,出口手续和交纳出口关税是由卖方办理,但是《美国的对外贸易定义》的规定FOB条款成交,卖方不办理出口手续,不交纳出口关税,要由买方去办理。
④风险划分不同。按照国际商会“通则”的规定,FOB条款成交,风险划分是以装运港船舷为界;可是《美国的对外贸易定义》则规定,以船舱作为界线。
二、CIF(Cost , Insurance and Freight)成本加保险费、运费在内价。
(一)买卖双方的责任划分
(二)CIF条款成交应注意的问题
1、明确CIF不能说它是到岸价,否则将会造成重大损失; 采用CIF条款成交,装运期和目的港是主要条款
所谓装运期就是发货期,是货物上船的日期。装运期不是交货期,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不能混淆,也不能等同,要把它分清。
2、关于卸货港口的规定。上面谈到装运期卸货港是CIF成交的主要条款,一旦在合同当中定了下来,双方是不得更改的,要严格遵照执行,谁违反了,对方就可以提出索赔或者撤销合同。
3、关于运输和运费问题 ①CIF中的F指的是运费。②运费要很好的核算,要体现运输的距离远近的差价。③要考虑运费涨落的趋势。
4、关于保险和险别的问题。保险和险别包含了三层意思。
①CIF中的“I”就是保险,从价格上来看就是保险费,就是由卖方负责的保险。至于保什么险呢?买卖合同中应该明确,如果买卖合同当中没有规定保什么险,按照国际惯例按低的保就可以了,就是说我保平安险就可以了;
②CIF中的“I”,一般只保正常风险,不保特殊风险。什么叫特殊风险呢?比如战争、罢工、政变、暴动等等,是属于特殊风险,不在保险之内。如果要保特殊风险,由买方另外加钱;
③出口方负责保险,进口方承担风险,这两者并不矛盾。因为CIF的价格当中包括了保险费,出口方收了人家的钱,就得替人家办事,但是这是代理性质,所以途中的风险仍由买方负担。
5、关于卸货费用负担的问题
有些国家、有些港口对这方面的规定不一样,有的规定由买方负担,有的规定由卖方负担,有的规定各承担一半。因此卸货费用由谁来承担的问题,也必须在合同当中加以明确。这就造成CIF贸易术语的变形。变形主要有如下四种: CIF Liner terms(CIF班轮条件)CIFLanded(CIF卸到岸上)
CIFEx-tackle(CIF船舶吊钩下交货)CIFEx-ship's hold(CIF目的港舱底交货)
以上四种变形,第一、二、三种是进口方不承担卸货费用而由出口方来承担,第四种是出口方不承担,由进口方来承担。上面讲过,羊毛出在羊身上,最后还是落实到价格上去。
6、CIF条款成交,单证的重要性
CIF是典型的象征性交货。因为合同规定凭单付款,从某种意义上说,单据比货物还重要。如果少了一份单据,或单据不齐全,或单据有错,对方可以拒收货物,拒付货款;反之,如果单据齐全,货物丢失了,进口方照样要付钱。所以象征性交货条件下,单据十分重要。
三、CFR(Cost and Freight)(成本加运费在内价)
CFR与FOB、CIF一样,也是国际贸易中用得最多的一种贸易术语,也是属于海运和象征性交货的一种贸易方式。采用这一贸易术语时应该注意的问题:
1、这个术语由出口方负责运输,但由进口方负责保险,所以货物装船之后,及时发出装船通知就特别重要。通知的目的是要对方尽快去保险公司投保。“及时发出装船通知”这个规定是国际惯例,有些国家作为法律规定:如出口方尽到了这一责任,出了风险与你无关;否则,出口方要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2、采用这一术语成交,卸货费用问题也容易引起纠纷,因此也有四个变形。CFR Liner terms(CFR班轮条件)CFRLanded(CFR卸到岸上)
CFREx-tackle(CFR船舶吊钩下交货)CFR Ex-ship's hold(CFR目的港舱底交货)
第二节 向承运人交货的各种贸易术语
一、FCA(Free Carrier)
二、CPT(Carriage Paid To)
三、CIP(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按照CIP这个贸易术语成交,卖方要在装运地点提交合同规定的货物,并负责安排运输、保险,支付运费和保险费,并管全程。并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将货物交给约定地点的承运人(第一承运人),即完成了交货任务,风险也同时转移。CIP和CIF这二个术语很相似,但有所不同。相同之处:
(1)这二个术语中都包括运费、保险费,卖方负责运输、保险,办理出口手续,提交有关单据,发货后也要及时通知买方;
(2)出口方负责保险,进口方承担风险;出口方保险只保正常风险,不保特殊风险;(3)这二个术语均属装运合同,只管按时装运,不管何时到达。不同之处:
(1)CIF只适用于海运,CIP适用于集装箱运输或国际多式联运,一个是港对港运输,一个门对门运输。
(2)风险划分不同,CIF以装运港船舷为界;CIP以货交承运人为界限;CIF是保水上运输风险;CIP保的是各种运输风险。
(3)采用CIP这一贸易术语成交,风险转移是在货交承运人时转移;但运费支付到目的地,这二者是分离的。(不在一个点上)
(4)二个术语使用的提单不同,CIF是海运提单,是物权凭证,可以转让出售;CIP是多联运单据,是交接货物的凭证,不能转让出售。从发展趋势来看,CIP有取代CIF的趋势。
思考题
1、为什么不宜将CIF称作“到岸价”?
2、为什么会出现CFR和 CIF的变形?当事人应如何选用? 什么是象征性交货?其主要特征是什么?
4、怎样理解CFR条件下装船通知的特殊重要性? 第三章 其它几种贸易术语 本章重点:
目的地交货术语DAF、DES、DEQ、DDU和DDP的卖方责任。本章难点:
明确到货合同与装运合同的本质区别。第一节 工厂交货术语 EXW(Ex Works)EXW这个术语,是E组中唯一的一个贸易术语,这个术语类似国内贸易,采用这个贸易术语成交时,卖方只要在产地(或工厂或农场)交完货就算完成任务,不负责货物出境、入境及运输、保险等项事情,也无义务提供出口包装。所以卖方的责任费用、风险最小,价格也就最便宜。
采用这一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1)采用这一术语成交一般买方在出口国家有常驻机构,因此,要充分了解买方是否能办理出口结关手续,如没有把握,就不要采用这一贸易术语。
(2)交接货物的时间、地点要做出明确规定,以便顺利的交接货物。
(3)关于货物的包装和运输问题。根据这一贸易术语来成交,卖方不管包装、装运,买方在签订合同之前,应根据运输情况提出包装要求,以免事后引起争端。买方自备车辆,解决运输问题(一般是陆地相连的国家才行)
第二节 装运港船边交货术语
FAS(Free Alongside Ship)装运港船边交货
这个术语是F组的第二个贸易术语,也是出口国交货的术语之一。
按照这个术语成交,卖方要在装运港买方指定的船边交货(就是装运港的码头,买方指定的船边,船舶吊钩下,货一交完就算完成交货任务。买卖双方的责任、费用与风险划分,以船边为界限。卖方不负责运输、保险,但国际惯例规定,如果买方确实有困难,要求买方负责运输、保险,卖方也可以代为办理。采用这一术语成交应该注意的问题
(1)有些国家对FAS的解析不同。国际商会“通则”规定,FAS适用于海运;而美国的“对外贸易定义”则规定,FAS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所以如对美商做买卖的话,采用FAS这个贸易术语成交,又是以海运作为运输方式,就要在FAS的后面加上 Veel船舶字样,这才表示船边交货。
(2)办理出口手续的问题,采用这个贸易术语成交时,出口手续由进口方办理,出口方不办理,所以一般进口方要在出口方的国家有它的常驻机构,才能采用这个贸易术语,否则不宜采用。
(3)要注意船货衔接的问题。采用这一术语成交,由买方负责运输,卖方船边交货,买方要及时派船,要准时到达;事先要将船名、到港时间,及时通知卖方,以便卖方把货物备好,顺利交接。如果船不能及时到达,如有耽误,由买方负责。FAS和FOB二个贸易术语很相似,但是又有区别。相同之处:
(1)FAS和FOB二个术语都是海运(美国例外),交货地点都是在装运港。(2)风险划分基本相同,一个以船舷为界,一个以船边为界,货一交完风险即转移。(3)采用这两个贸易术语如果与美国商人成交,要在二个术语后面加上Veel船舶字样。不同之处:
(1)办理出口手续不同,FOB这个术语成交由出口方办理出口手续,采用FAS就由进口方办理了,如果买方办理确实有困难,也可以委托出口方代为办理,但这仅仅是代理性质。(2)交货性质不同。FOB属象征性的交货,交单就等于交货,FAS属于实际交货。(3)“美国对外贸易定义”对FOB和FAS的解释与国际商会“通则”不同,国际商会“通则”的解释这两个术语均适用于海外。而“美国的对外定义”就是海、地、空都行,就是适于各种运输方式。
三、目的地交货术语
(一)DES(Delivered Ex Ship)采用这个贸易术语成交,卖方负责将货物自装运港起运一直运到目的港,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货物交给买方为止,责任、费用和风险才算转移。所以目的港的名称要规定得非常明确,事先卖方要将船名,船舶到港的时间通知买方,以便做好交接货物的工作。采用这个贸易术语应该注意的问题
1.要共同做好货物的交接工作,卖方要事先将船名及船舶到港的时间通知买方,使买方做好接货的准备;作为买方,要办好进口手续,取得进口许可证,并及时在船上受领货物,如有延误由买方负责;
2.这个术语卖方虽然没有负责订定保险合同的义务,但是因为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由卖方来承担,因此卖方就必须向保险公司投保,以确保安全。
(二)DEQ(Delivered Ex Quay)按照DEQ这个术语成交,卖方要按合同规定把货物运到目的港,并将货物卸到码头岸上,并且要办理进口手续,交纳进口关税,一直到货物交给买方为止,才算完成交货任务。在这个之前,卖方事先要将船的名称和船舶到港的时间通知买方,目的就是做好交接货物的工作。货一交完,买方就要承担责任费用风险,因为它是属于实际交货的一种。所以像这样的交货方式才是真正的到岸价。
DES和DEQ这两个贸易术语相同之处和不同之处:
(1)相同之处:二个术语都适用于海运,都要求卖方在进口国港口交货,因此,要求卖方负责运输、保险、自担风险,把货物安全的运达目的地,货交买方之后才算完成任务。(2)不同之处:
①交货地点不同:DES卖方在目的港的船上交货;而DEQ卖方要在目的港的码头上交货(卖方要承担卸货的责任);
②卖方承担的责任不同:DES卖方不办理进口手续;DEQ卖方要办理进口手续,交纳进口关税;
③风险转移不同:DES的风险转移是在目的港船上,把货交给买方就算转移了;而DEQ卖方要将货物卸到岸上,交给买方为止才算转移。
三、DDU(Deliverde Duty Unpaid)DDU这个贸易术语,80年“通则”中没有,90年“通则”中新增加的。增加这个贸易术语的原因:
1.国际商会考虑到从1993年1月1日开始,欧盟将会成为一个统一市场,它们之间将会取消关税,商品可以自由进出,所以增加这个贸易术语就非常必要;
2.在国际贸易当中一般的情况之下,外国公司在别的国家不仅很难得到进口许可证,也很难获得关税或增值税的减免,所以采用这个贸易术语,则可以免除卖方这一义务; 3.如买卖双方事先考虑不周,采用了DEQ或者DDP这两个贸易术语成交,卖方在进口国家办理有关手续或获得许可证没有把握的情况下,就不要采取DEQ或者DDP这两个贸易术语,还是采用DDU这个贸易术语为好。
四、DDP(Deliverde Duty Paid)这个贸易术语是13个贸易术语中,卖方承担的责任、费用、风险最大的一种贸易术语。采用这个贸易术语成交,出口方要将货物从装运港起运,一直运到买方目的港为止,负责运输、保险,还要支付运费、保险费,并且要办理进口出口有关手续,还要承担把货物完全交给买方为止的风险。所以卖方的责任最重,费用最高,风险也最大,因此价格也就最高。所以在13个贸易术语中,它排在最后。
五、DAF(Deliverde At Frontier 采用这个贸易术语成交,卖方要在两个国家的边境,双方确定的地点交货,并且完成结关手续,货一交完,就算完成任务,买方接收货物之后,就要承担一切责任费用和风险。采用这个贸易术语应该注意的问题
1.关于边境交货的地点要非常明确,特别是边境上有几个关口的地方,要选好一个作为交货的地点,以免引起纠纷;
2.关于风险转移的问题,以边境指定的地点为界限;就是说指定在哪个地方交货风险划分就在那个地点转移。
3.采用这个贸易术语成交,一定要在两个边境相连的国家或者地区才能使用。如果不是陆地相连的地方你不能采用这个贸易术语。
思考题
什么是EXW术语?简要说明采用EXW条件成交时,买卖双方承担的基本义务。
1、FAS与 FOB术语相比,有哪些相同点和区别? 使用DAF术语应注意哪些问题? 请比较DES与 CIF的异同点。
4、采用DEQ术语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简要说明采用DDU条件成交时,买卖双方承担的基本义务。采用DDP术语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本章课堂讨论:
1、F组术语的异同
2、C组贸易术语的异同
3、D组贸易术语异同 第四章 品质、数量、包装 本章重点:
使学生明确商品的品名、品质、数量和包装是对外贸易首先要涉及的问题,是合同的重要内容;掌握各种表示品质的方法及应注意的问题,并熟悉包装的标志;掌握品质条款和数量条款的法律意义。本章难点:
各种不同样品的作用;溢短装条款;国际惯例对信用证业务中出现得数量机动幅度的解释;品质条款、数量条款得法律意义;国际标准化组织制定的标准运输标志。第一节 品质
一、品质的定义及重要性
1、含义:品质是指商品的内在质量与外观形态的结合。内在质量指的是商品的化学成份、物理性能、生物特征等等;商品的外观形态指的是商品的款式、结构、色泽、造型等等。
2、品质的重要性
(1)品质的好坏代表着一个国家科学文化水平。科学技术文化水平越发达的国家,商品的品质就越高。
(2)质量的好坏影响到价格。一分钱一分货,商品的质量不好,价格就上不去。因为在国际市场上优质优价,劣质低价。
(3)质量的好坏关系到销路,还关系到声誉。
3、出口商品品质的要求
(1)出口商品要树立国际化的观点。国际上需要什么我们产什么,以销定产。(2)要不断的更新换代,精益求精。(3)要适应各个国家政府法令的规定。(4)要适应国外的自然条件、季节变化来销售。
4、对进口商品品质的要求
(1)凡是品质规格不符合要求的商品,一律不准进口,要把好关。
(2)凡是进口商品,要结合我国的国情,还要结合用户的实际需要。不一定最先进的、最高档的、价格最贵的就好,要适合国情,要能够配套才行。
(3)凡进口商品,技术设备要验收,不经过检验,机器设备不能投产;用品、食品、药品,不经过检验,不能投放到市场,不能使用,要对人民的健康负责。凡是交通工具要经过验收才能上路。
二、品质的表述方法
1、实物表示法 看货买卖看样买卖
卖方样(Seller’s Sample)—— 由卖方提供样品作为交货的品质依据 买方样(Buyer’s Sample)——由买方提供样品作为交货的品质依据
对等样(Counter Sample)——卖方根据买方提供的样品加工复制出一个类似的样品交买方确认,这个经确认的样品叫对等样
2、文字表示法
规格 等级 标准 说明书 商标 牌号 产地名称等等 标准的内容:DIN BSI GB ISO ISO9000标准系列 关于农副产品的品质表示
FAQ(Fair Average Quality)良好平均品质:某年度内的中等货或某季度、某装船月份的中等货
三、订立品质条款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要根据商品的特点确立品质的表示方法,能用一种方法表示不要用两种方法。
2、要从实际生产能力出发确定品质
3、用词不要绝对化(卖方)
4、对于难于掌握品质的商品,应规定一个品质波动范围
5、必要时,应结合检验条款订立 第二节 数量
商品的数量条款,也是买卖中的重要条款之一。数量的掌握不仅关系到外贸任务的完成,经营意图的贯彻,同时还是一种斗争的手段。有时候还有利于促进成交,有利于外贸政策的贯彻。数量一旦订了下来,卖方要按照合同数量的规定交货,买方要按合同规定付款。交货,不得多交,也不得少交。
一、计量单位
重量(Weight)数量(Number)长度(Length)面积(Area)体积(Volume)容积(Capacity)选择计量单位时注意的几个问题
1、同一种商品可以采用不同的计量单位
2、度量衡制度的不同会导致计量单位上的差异
二、计量重量的方法 毛重(Gro Weight)净重(Net Weight)以毛作净(Gro for Net)公量(Conditioned Weight)
(1)对出口数量的掌握——出口数量的掌握上要考虑国外市场的需要,又要结合国内货源供应的情况,和国际市场价格的动态和国外客户的资信状况与经营能力来确定我们交成数量。(2)对进口数量的掌握——既要考虑国内的实际的需要,又要考虑我们的支付能力,还要结合市场变动情况来决定我们的成交数量。
三、数量条款的规定
1、明确具体的规定
2、规定约量(about 500MT)
3、合同中规定溢短装条款
溢短装条款——是指在数量条款的后面,附加说明溢短装的百分比,就是说卖方交货的数量可以多交,也可以少交多少,但是这个多交和少交的幅度不得超过成交数量的百分之几作为界限。比如规定成交数量的5%作为界限,10%作为界限,这是要在合同当中定明的。溢短装有二种。一种是整个买卖合同当中的溢短装;一种是每条船装载量的溢短装。但是在国际贸易中,一般指的是买卖合同中的溢短装。
如果采取溢短装,那么计价办法要注意。一般有三种规定: 第一种是按原买卖合同中的价格计算,按合同价计算;
如果市场波动很大,双方不愿意承担的,也可以采取下面两种: 第二种按照装船时间市场价计算; 第三种是按照到货时期市场价格计算。
溢短装的选择权问题,由谁来掌握,对谁有利。一般来说,溢短装的选择权掌握在出口方的手里,因为,一般都由出口方装船,所以由出口方掌握的比较多。但有时也有进口方,比如由进口方派船接货这种情况之下,可以由进口方掌握。所以溢短装条款的选择权掌握在谁手里,对谁有利。第三章 包装
包装是实现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价值的重要手段。包装是商品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桥梁。在生产中它是最后一道重要工序。在流通领域,包装起到保护商品数量完整质量完好的作用。所以,国际贸易中的商品绝大部分都需要包装。包装是买卖双方必须在合同中做出明确的规定。因此,包装也是买卖合同当中的主要条款之一。
一、包装的种类:运输包装、销售包装
(1)运输包装又叫做大包装、外包装。运输包装主要起着保护商品数量完整、质量完好的作用。运输包装又可以分为两种:一种叫做单件运输包装;一种叫做集合运输包装。集合运输包装里包括:集装包、集装袋、托盘、集装箱等等,叫集合运输包装。集装箱一般有两种规格:一种规格有30公吨的;一种规格是20公吨的。1A——8×8×40(呎)63-65立方米 30公吨。1C——8×8×20(呎)31-35立方米 20公吨。
20公吨的,英文代号叫TEU,叫做标准箱。集装箱里面提到的TEU就是20公吨的标准箱,国际上通用。
(2)销售包装。(又叫小包装、内包装)。这个小包装既有保护商品的作用,又有美化商品、宣传商品、便于销售与使用的作用
二、包装标志 指示性标志
指示性标志是提醒人们(主要是搬运工人和管理的人员),在装卸、运输和保管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标志。
2、警告性标志
3、运输标志(Shipping Mark)——唛头 它由6 部分组成: ①收货人代号,如BCL; ②件号标志,如272/3000; ③目的地(港)的名称,如New York; ④体积标志,如45×60×65; ⑤重量标志,如G 125Kgs; ⑥原产地标志,如Made in china;
这六个当中最重要的有四个:第一个,收货人代号;第二个,件号标志;第三个,目的地(港)的名称和最后一个原产地名称。这四个特别重要。
4、条形码
所谓条纹码就是一组带有数学、黑白、粗细相间不等的平行条纹所组成的代码。利用条纹码扫描器,将数据输入到计算机里,就可以产生一份清单:简单记录销售地点、时间以及商品的名称、金额,起到商品的代号作用。所以,条纹码有人叫它是商品的身份证,它是商品的代号。
国际标准化的组织,编制的国家和地区名称的代号,就是条纹的代码号,分配给我们国家的代码号是“690”。凡是带有“690”条纹码的商品就表示中国制造、中国出口的商品。
5、中性包装:既不标明生产国别、地名和厂商名称,也不标明商标或牌号的包装。中性包装有两种:一种叫做无牌中性;一种叫做定牌中性。
无牌中性就是包装上既无生产国别、厂商的名称,又没有商标牌号。
定牌中性就是包装上面仅有买方指定的商标牌号,没有生产国别,也没有厂商名称。国际市场上,中性包装有什么作用?
中性包装的目的,主要是打破某些进口国家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限制别的国家商品进口。(有时候也是为了适应某种交易的特殊需要——转口),为的就是冲破这些限制而采取的一种推销手段。通过中性包装来加强竞争和扩大出口。这是国际贸易当中一贯的做法,也是一种公开的秘密。
什么是定牌生产呢?定牌生产就是卖方按照买方要求,在商品上标明买方指定的商标、牌号,这种做法就叫做定牌生产。我们国家对定牌生产也有这种做法。
三、合同中包装条款及规定方法:
包装条款的内容:包装材料、包装规格、包装标志、包装费用 规定方法:按习惯方式包装;具体列明
本章思考题:
1.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有哪些? 2.在凭样品成交时,应注意哪些要求? 3.什么叫凭标准买卖?应注意哪些问题? 4.订立品质条款应注意哪些问题?
5.什么叫溢短装条款?为什么在某些商品的买卖合同中要规定溢短装条款? 6.对于“约量”应如何掌握?什么叫品质公差?其规定办法有哪些?其作用如何? 7.简述进出口商品包装的重要性。
第五章 国际货物运输 本章重点:
使学生充分认识到国际货物运输在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重要性;掌握海上运输特点、班轮运费的计算;学会订立买卖合同中的运输条款。本章难点:
合同中运输条款的订立;计算和复核班轮运费;程租船的滞期费、速遣费的计算;倒签提单的风险。
第一节 运输方式
一、海上运输
因为海洋运输投资少,利用它的天然航道,四通八达,它的通货能力很大,运量大,运费低廉,因为有这些特点,海运在国际运输当中占了80%以上。但是有一个缺点就是速度慢,风险比较大。
(一)班轮运输 特点:
1、四固定
2、船方管装管卸,装卸费用包括在运费中,船货双方不计算滞期费和速遣费
3、船货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豁免,以船方签发的提单条款为依据
4、承运货物比较灵活,货运质量较有保证 基本运费计算标准:
1、按货物的毛重计算(W):
一重量吨=1公吨
2、按货物的体积计算(M):
一尺码吨=1立方米
3、从价法(Ad.Val):
按商品的FOB价收取运费
4、选择法(W/M,Ad.Val or W/M,W/M Plus A.V)
5、按件数计(二)租船运输
租船运输中,有程租船、期租船、光船租船等三种。
定程租船又叫程租船,程租船的费用计算问题,可由租船人和船东专业人员商量确定,具体作法有四种:
程租船装卸费用有有四种规定
(1)船方不管装卸费(FIO),这种作法比较多;(2)船方按班轮条件,(Liner Terms)比较少;(3)船方只管装不管卸(FO);(4)船方只管卸不管装(FI)。定期租船两种租船方式的区别:
(1)收费标准不同,程租是按照里程,航次来收费;期租船按照时间长短来收费。(2)船方、货方承担的经营费用不同,程租船由船方负责;期租船由租方负责。(3)程租船价格变动大,随航运价格涨落而起伏;期租船,一般比较稳定,运价也比班轮运费便宜。
二、集装箱运输
1、集装箱运输的优点:
装卸效率高、船舶周转快
货损货差少
装载量大,货运成本低
可以连接多种运输方式,实现门到门运输
2、集装箱的种类:
杂货箱
冷藏集装箱
散货集装箱
开顶集装箱
框架集装箱
罐装集装箱
3、集装箱货物的交接方式: 集装箱货物的装箱方式有整箱和拼箱 整箱(Full Container Load,FCL)拼箱(Le Than Container Load ,LCL)整箱交,整箱接FCL/FCL 拼箱交,拼箱接 LCL/LCL 整箱交,拼箱接 FCL/LCL 拼箱交,整箱接 LCL/FCL4、集装箱货物交接地点
门到门(适合于整箱交、整箱接)
门到场站(适合于整箱交、拆箱接)
场站到门(适合于拼箱交、整箱接)场站到场站(适合于拼箱交、拆箱接)
三、国际多式联运
《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国际多式联运是指按照多式联运合同,以至少两种不 同的运输方式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将货物从一国境内接运货物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货物的地点的一种运输方式。第二节 装运条款
一、装运期
装运期是卖方在装运地(或者是在装运港)装运货物的时期。装运期和交货期的概念不同。要分清楚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交货期指的是卖方在目的地(或者是在目的港)把货物交给买方的时期。
装运期和交货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装运期和交货期在象征性交货情况下,这两者基本上是一致的。因为象征性交货交单等于交货。装运时间有以下三种规定:
(1)明确规定具体装运时期;(比如说限在某月某日内装运)(2)规定收到信用证后若干天装运;(3)笼统规定近期装运。
二、装运港、目的港
规定装卸港口的办法,通常有如下三种:
①只规定一个装运港和一个目的港,并列明港口的名称;
②大宗的交易,可以根据需要,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装卸港口,同样也要把港口的名称写清楚;(比如我们出口10吨小麦,大约一个港口5万吨,就需要两个港口)
③如果采用选择港口的时候,就要在几个港口当中,选定一个作为装运港,一个为卸货港口。
三、分批装运、转船
分期装运就是分期分批装运。转船就是规定可以通过第二条船,第二个港口转运的,这里有一个特别提起注意的问题,就是500号文件(即《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如果货物装在同一航次,同一条船上,即使装运时间不同,地点不同,签发的提单不同,也不能算分批装运。
四、滞期、速遣条款
滞期费就是负责装卸的一方在规定的装卸时间内完成不了规定的装卸任务,需向船方交付的一笔罚款,这项罚款称为“滞期费”。如果提前完成了任务,则可以从船方取得一笔奖金,这笔奖金就叫“速遣费”。但是“速遣费”仅仅是“滞期费”的一半。装卸时间有三种规定:
①按连续日计算,也就是装货的船到港口后算起,不管天气好坏,放假不放假,都计算在内,都算是装卸时间。(如1日至25日为装卸时间)
②按连续24小时晴天、工作日计算,(包括白天、黑夜三班倒)。
③按港口习惯速度尽快装运,这一条太笼统,不好掌握,所以一般人不采用。
五、OCP条款
OCP意为“内陆地区”,所谓内陆地区,是以美国西部的9个州为界,也就是以落基山脉为界,以东均为内陆地区,从远东地区向美国出口,按OCP条款,出口就可以享受到比较低廉的海运的费率,进口商在内陆运输当中,也可享受到OCP的优惠费率。凡是采用OCP运输条款的货物,可以得到优惠,但是必须经由美国西海岸港口中转的,对美国出口才算。所以,对美国出口,采用OCP条款,对进出口双方都是有利的,但是必须注意下列问题: ①货物最终目的地必须是OCP地区范围;
②这些货物必须是经由美国西海岸中转的(旧金山); ③货物的提单上必须标明OCP字样。
第三节 海运提单
一、提单的定义
二、提单的性质、作用 ①它是船方收到货物的收据; ②它是货物所有权的物权凭证; ③是运输契约的证明。
三、海运提单的种类
1、已装船提单 和备运提单
2、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
3、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指示提单
4、直达提单、转船提单、联运提单 其他种类提单 思考题
l.班轮运输的特点是什么?班轮运费的计收标准有哪些? 2.什么是装运期?合同中规定装运期有何意义?3.什么叫分批装运?《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对此有何规定? 4.提单的性质和作用是什么?
5.什么叫清洁提单?什么叫不清洁提单?为什么买方要求卖方提供清洁提单?租船运输主要包括哪些方式?
6.在定程租船方式下,对装卸费的收取方法有哪几种规定? 第六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本章重点:
使学生明确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的意义与作用;熟悉中国保险条款和英国伦敦协会货物条款中对各种险别的责任范围的规定;能根据不同商品和不同的运输条件选择适当的险别;学会保险费的计算并根据不同的价格条件正确地制定合同中的保险条款。本章难点: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海上运输保险条款的承保责任范围;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费的确定原则和计算方法;对共同海损的处理;保险责任的起讫。第一节 海上货物保险保障的范围 货运保险的重要性:
(1)有利于外贸企业转嫁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因为外贸货物运输没有不保险的,保了险减少风险、损失)
(2)为国家积累外汇资金;国际上有许多国家规定:凡是进出口货物都要在本国保险,这样就为本国节约了很多外汇的开支,而且积累了大量的外汇收入。
(3)保险有助于发展防灾防损工作;即从货损中发现规律,总结经验可以引以为戒,针对这些问题,未雨绸缪,采取措施,就可以防止货损货差再度发生。
(4)它有利于加强企业的经济核算。因保险费是有限的,可以把运输中不定的损失,变为固定的费用,有利于外贸企业加强经济核算。可保障的风险
风险指的是海上风险,运输途中所发生的风险。损失是风险当中发生的损失;险别是保险公司承保的范围。三者既有区别又有密切的联系。保险公司所承保的风险一般就是海上风险和外来风险两种,(一)海上风险
海上风险包括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自然灾害一般指人力不可抗力的,大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是非意料之中原因所造成的重大事故。
(二)外来风险:一般外来风险、特殊外来风险外来风险指的是海上风险之外其他原因造成的风险,外来风险里面又有一般外来风险和特殊外来风险。
特殊外来风险就是指的是由于国家的政策、法令、或者是军事上的等原因所造成的风险损失。
(二)海上损失
海损就是海上风险所造成的损害和损失。
海损又可以分为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两种。全损里面包括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
1、全部损失:实际全损、推定全损
实际全损是货物全部变质,或者货物已不可能归还原主,或者船舶失踪。
推定全损是保险的货物遭到风险损失之后,虽然还没有达到完全灭失的程度,但是完全灭失的这种可能是不可避免的;或恢复修理后加上运达目的地所需的费用,估计要超过原来货价,还不如就地减价处理。这种做法就叫做“推定全损”。构成推定全损的条件是:
(1)保险的货物实际全损已经无法避免;(2)恢复或修理的费用要超过原来的货价;(3)整理和续运费用要超过到达目的地的价格;
(4)已失去了货物所有权,如果要收回,其费用要超过原来的货价。
2、部分损失
部分损失可分为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
(1)共同海损:是指载货的船只,在海上航行途中,碰到危难,这种危难危及船货共同的安全;船方为了船货安全,有意识的采取紧急措施,支付额外的费用,做出特殊牺牲,这种损失就叫做共同海损。(2)构成共同海损的条件是:
①危险必须是实际存在的,危及船货共同安全的;
②采取的措施必须是解决船货的危险的,措施必须是有意和合理的; ③损失必须是属于非正常性质的;
④做出的牺牲是特殊的,支出的费用是额外的有效的。
单独海损是指共同海损以外的部分损失,只是涉及到货主单方面利益的海损。第二节 中国海上运输货物保险条款(CIC条款)
一、承保的险别及其责任范围
(一)基本险
1、平安险(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FPA)
212、水渍险(With Particular Average,WA)
3、一切险(All Risks)
(二)附加险
1、一般附加险(包括11种险别)
2、特殊附加险
1、一般附加险:
1)偷窃提货不着险(Theft,Pilferage and Non –delivery)2)淡水雨淋险(Fresh Water Rain Damage)3)短量险(Risk of Shortage)4)混杂、沾污险(Risk of Intermixture &Contamination)5)渗漏险(Risk of Leakage)6)碰损破碎险(Risk of Clash & Breakage)7)串味险(Risk of Odour)8)受热、受潮险(Damage Caused by Heating &Sweating)9)钩损险(Hook Damage)10)包装破裂险(Lo or Damage Caused by Breakage of Packing)11)锈损险(Risks of Rust)第三节伦敦保险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
一、承保的险别
ICC(A)、ICC(B)、ICC(C)、协会货物战争险条款、协会货物罢工险、恶意损害险条款
二、新ICC条款的特点
险别的规定更加科学化
保险条款的规定更加合理 第四节 合同中的保险条款的订立
一、投保人
二、保险公司
三、险别投保的时候,险别的规定,如果按照CIF或CIP条款成交出口,因为货价当中包括了保险费用,保险约定由卖方负责投保,但是保什么险别,买卖双方事先要约定,如果事先没有定好,就“就低不就高”保最基本的险别,比如平安险就可以了。所以事先一定要预订好。保险中,不包括特殊风险,这要明确:CIF、CIP里面虽然包括保险金,但是不保特殊险,要保进口方负担。
四、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保险金额=CIF(1+加成率)或CIP(1+加成率)
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CIF×(1+加成率)×保费率
思考题:
1.货运保险在对外贸易中有何作用?
2.什么叫实际全损?构成实际全损有哪几种情况? 3.什么叫共同海损?什么叫单独海损?二者有何区别? 4.构成共同海损应具备哪些条件? 5.什么叫推定全损?构成推定全损有哪几种情况? 6.海运货物保险的一般附加险有哪些?
第七章 商品的价格 本章重点:
使学生了解商品价格是交易磋商的重要内容之一,掌握商品作价的原则并做好成本核算;掌握佣金和折扣的计算,能够熟练地进行价格换算。本章难点:
正确掌握作价的原则,明确哪些因素是可控的,哪些是不可控的,注意成本核算;正确计算佣金,明确含佣价与净价的关系,熟练进行价格换算。
第一节 价格的掌握
一、正确贯彻作价原则
商品的作价原则就是在平等互利原则下,以国际市场价格为依据,按照国别政策,结合我们的购销意图来确定我们的价格。影响成交价格的因素主要有:(1)商品的质量和档次;(2)运输距离的远近;(3)交货地点和交货条件不同;(4)季节性需求的变化;(5)成交数量的大小。(6)支付条件和汇率变动的风险。
(7)要考虑国际市场价格变动的趋势和运价涨落的情况。
二、注意国际市场的价格动态
三、考虑影响价格的因素 佣金和折扣:
佣金——佣金指在国际贸易当中,代理人或经纪人,为委托人服务而收取的报酬,或者是中间商、代理商在介绍交易成交后而取得的收入。佣金的比率大小,一般掌握在1-5%之间。
佣金价的计算,一般以FOB价格为基础,绝对不是以CIF价为基础,就是以纯成本价来计算,所以一般在买卖合同当中,必须订明“佣金按FOB价计算”的条款。①佣金用百分数来表示,如3%;
②佣金用绝对数来表示(如:每公吨佣金30美元等)。
佣金还有“明佣”和“暗佣”之分,“明佣”就是表示在价格条款之中的;“暗佣”是在合同当中不表示出来,或约定另行支付的。
佣金的表示方法 :用文字说明或用C(commiion)表示,例如CIFC3表示3%的佣金 佣金的计算公式:含佣价=净价/(1-佣金率)
2、折扣(Discount)——折扣是卖方给买方一定百分比的价格上的减让,通过折扣来招揽更多的生意。我们叫做回扣。
回扣也有两种:一种叫明扣,一种叫暗扣。折扣也可以用百分比表示,也可以用绝对数字表示。
表示方法:直接用文字表示,如(U.S.$200 per metric ton CIF London including 3% discount)计算公式:折扣额=原价×折扣率
3、汇率因素 影响汇率的因素有: 一国国际收支情况 b.一国的利息水平
c.政治因素、心理预期、投机因素等
4、销售意图
四、加强成本核算
1、出口商品盈亏率:
242、出口换汇成本:
3、出口创汇率: 第二节 作价方法
在国际贸易中,定价的方法多种多样,可根据合同当事人的意愿采取如下的作价办法。
一、固定价格
就是买卖合同成立的时候,双方定下来的价格。固定价合同一旦成立,双方就要按照合同来交货,来付款。任何一方不能随便变动。
二、非固定价格
一般市场变动频繁,价格前景捉摸不定难于确定成交价,双方为了不承担价格变动的风险而采用的非固定价。非固定价当中,又外括以下几种: ①后定价格; ②暂定价格;
③部分固定价,部分非因定价格; ④待定价格。(以上详见辅导内容)
三、价格调整条款
格调整条款又叫做滑动价格。一般用于生产周期长的机器设备、大型商品(如飞机、轮船),双方为了避免价格变动的风险,采用的滑动价格。
四、计价货币的选择
计价货币就是买卖合同中用来计算货价和结算货款的货币。可以是出口国家的货币,也可以是进口国家的货币,或两个都不用,采用第三国家的货币。但是这种货币一般都是可以自由兑换的国际通用的货币,通常出口多采用硬币,进口用软币较为有利。但在实际业务中要看具体情况,还要结合经营意图而定,不能千篇1律,一概而论。第三节 合同中价格条款的内容
一、价格条款的内容
1、单价:计量单位、单位价格、计价货币、贸易术语四部分组成。(USD 200 per M/T CIFC3% San Francisco)
2、总值:一个合同的货款总金额
二、规定价格条款的注意事项 第八章 国 际 货 款 的 收 付
国际货款的收付主要是涉及到支付工具、付款时间、付款地点和付款方式等一些问题。支付工具一般指的是货币或票据;支付时间有预付、现付、迟付(或后付);支付地点主要指出在出口地支付、进口地支付或者在第三国家的银行支付;支付方式有汇付、托收和信用证。所以外贸货款收付当中主要涉及到这些问题。
本章重点:
使学生了解当前国际贸易中的各种支付工具,熟悉各种支付方式的利弊和有关国际惯例及习惯做法;要求学生认识到在合同中订立好支付条款的重要性。本章重点:
汇付、托收、信用证的基本业务程序;汇付、托收、信用证三种支付方式中各自的风险及防范措施;有关信用证的国际惯例;银行保函的作用;各种支付方式的选用。
第一节 支付工具
一、汇票(Draft、Bill of Exchange)
汇票是一个人向另一个人签发的,要求见票时或将来的某一个确定时间,对某人或某指定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的书面支付命令。
1、汇票的内容 ①写明“汇票”字样;
②汇票要表明无条件付款的支付命令; ③要有出票人; ④要有受票人; ⑤要有收款人;
⑥汇票要有金额,要写明货币名称和确切的金额; ⑦写明付款期限,就是要明确是即期还是远期; ⑧付款地点,一般都是在出口国家所在地银行;
⑨出票日期和出票地点,就是汇票是哪个国家开出,要写明日期,写明地点。哪个国家开出的票子,受哪个国家的法律管辖,将来受哪个国家法律约束和保护。
2、汇票的当事人
汇票的当事人有三个:出票人(签发汇票的人);受票人(付款人);收款人(受领汇票金额的人)。如果这个汇票要转让的话,还有背书人,受让人及持票人等。
3、汇票的种类有:银行汇票(Banker''''s Draft)、商业汇票(Trader''''s Bill)。银行开出的,付款人是银行的,叫银行汇票。由工商企业开出的,付款可能是工商企业,也可能是银行的,叫商业汇票。按汇票是否跟单来分,有光票和跟单汇票。光票(Clean Bill)就是光有汇票,没有单据;跟单汇票(Documentary Bill)是指带有商业单据的汇票。
按付款时间不同来分,有即期汇票与远期汇票之分。即期汇票(Sight Draft)就是见票付款的;远期汇票(Time Bill或Usance Bill)就是指定日期付款的。远期汇票付款的时间有如下几种:
(1)见票后若干天付款;(2)出票后若干天付款;(3)提单签发后若干天付款;(4)指定日期付款。
此外,还有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竞汇票,这些汇票名称都要记住。特别提醒的是这些名词的中英文名字都要记住。
4、汇票的使用:
汇票使用的步骤:1.出票;2.提示;3.承兑;4.付款;5.背书;6.拒付。
二、本票(Promiory Note)本票是一人向另一人签发的保证付款的承诺
本票的种类:有两种:一种是商业本票。商业本票又有即期、远期之分。另一种是银行本票,银行本票只有即期,没有远期。
三、支票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银行在见票时对某人或某指定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支付命令。第二节 支付方式
一、汇付
由债务人通过银行将款项汇给债权人
1、汇付业务的基本流程
2、汇付的种类
电汇(T/T Telegraphic Transfer)信汇(M/T Mail Transfer)
票汇(D/D Remittance by Banker’s Demand Draft)
这里特别要提醒的就是:票汇虽然是通过银行开出的,但是进口方是不是按时、按金额购买汇票,寄出汇票,完全取决于进口方讲不讲信誉,所以按照这种性质,汇票仍然属于商业信用。
3、汇付在进出口业务中的应用及风险汇付方式在国际贸易中有两种用法:一种叫预付;预付就是先付货款,后收货。后付就是先发货后付款。虽然预付也好,后付也后,对买卖双方都有不利之处,但是买卖双方只要适合于他的经营意图,都愿意采用。
二、托收—由出口方开立汇票委托出口地银行通过其在国外的分行或代理行向进口方收取货款。
1、托收的当事人有四个: ①委托人,即出口方; ②委托行,即出口方银行; ③代收行,就是进口方银行; ④付款人,就是进口方。
他们之间的关系:出口方与进口方是买卖业务中的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 出口方与托收行是委托代理关系,委托书是他们间契约; 托收行与代收行也是委托代理关系,协议是他们之间的法律文件;唯有代收行与进口人之间仅仅是银行业务关系。正因为他们间没有任何协议或法律约束性文件,所以托收就带有风险,所以它属于商业信用。
2、托收业务的基本流程
3、托收的种类:光票托收、跟单托收
4、托收的风险
三、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L/C)——银行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向受益人开立的,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单据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承诺。
1、信用证特点
开证行负第一性付款的责任 信用证是一项独立的文件
在信用证业务中是以单据为准,而不是以货物为准 信用证业务的主要当事人和基本流程
①开证申请人,一般为进口方;②开证银行,即进口方的银行;③通知行,一般为出口方所在地的银行;④受益人,就是出口方;⑤议付行,就是出口方的银行;⑥付款行,一般就是进口方的开证行;⑦保兑行,一般是为开证银行保兑的银行。
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出口方与进口方是国际贸易进出口业务中的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出口方与议付行的关系是契约的关系,信用证就是他们之间的法律文件;进口方和开证行的关系也是契约关系,开证申请书就是他们之间的契约; 开证行与议付行,它们间也有契约关系,代理协议,是他们间的法律文件;保兑行与开证行的关系一般是银行间的业务关系。
3、信用证种类 第三节 银行保函
一、银行保函的含义及其性质
二、银行保函的当事人及其主要责任
三、银行保函的主要内容
四、银行保函的种类 第四节 各种支付方式的选用
一、信用证与汇付结合二、信用证与托收结合 汇付、托收、信用证三者结合。思考题:
1、汇票的付款期限有几种规定方法?
2、汇票与本票有何不同?
3、采用托收方式时,出口商应注意些什么?
4、信用证支付方式的特点如何?信用证结算有何优越性?
5、行使追索权应具备什么条件?
6、汇票的背书人应承担什么义务? 第九章 争议的预防和处理 本章重点:
使学生明确进出口商品检验的重要性,结合品质条款在合同中订好商检条款。明确国际贸易的复杂性,双方常有可能发生争议。当一方受到损害时,有权向对方提出索赔要求,对此应实事求是,正确对待。
本章难点:合同检验条款的订立,检验的程序 第一节 商品的检验
一、商品检验的作用
商品检验从出口方来说把好质量关。这是提高商品的信誉,提高企业的信用和国家的声誉,也关系到消费者的利益,使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给广大消费者树立良好形象,有利于贸易的发展。
从进口角度来说,进口商品一般都是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建设,科学技术的发展,或者是为了提高人们健康生活水平,所以我们也要对进口商品健康卫生各方面有所保证,也是维护我们国家的利益,人民利益所以也要把好这一关。
二、检验条款
1、检验时间和地点
检验的时间和地点,是指什么时间、什么地点行使对货物的检验权。因为检验权是谁检验商品,谁出的证明,就做为交货的依据。所以规定检验的时间地点,直接关系到买卖双方切身的利益。
在出口国检验——离岸品质、重量为准 在进口国检验——到岸品质、重量为准 在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
2、检验机构
国际上的商品检验机构的类型有几个:
第一种官方检验机构,指的是国家设立,按照国家法令对进出口商品实行强制性的检验。比如像美国的食品、药品管理局,美国的动植物检疫暑、美国的粮检验暑,日本的通商省检验所等等就是属于这一类。第二种半官方检验机构;
第三种由私人设立的具有专业检验鉴定技术能力的公证行或者检验公司。
3、检验标准
4、检验证书 检验证书的作用
(1)检验证书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重要依据;(2)检验证书是海关检验、放行的凭证;(3)检验证书是卖方议付货款的重要单据;(4)检验证书是索赔理赔的重要证明。商检证书的种类:(1)品质检验证书(2)数量检验证书(3)重量检验证书(4)价值检验证书(5)产地检验证书(6)卫生检验证书(7)兽医检验证书(8)消毒养检验证书(9)验残检验证书,等等。
三、全面进口监督计划(Comprehensive Import Supervision Scheme——CISS)第二节 索赔
一、索赔与理赔
索赔就是指贸易中遭到损害一方向违约的一方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理赔就是被索赔的责任方有义务接受损害方提出的赔偿要求,这就叫理赔。索赔、理赔是问题的两个方面。涉及到索赔的在三种情况:(1)买卖双方之间造成的索赔;(2)向承运人提出的运输索赔;
(3)向保险人提出的保险范围之内的索赔。
二、索赔条款
异议和索赔条款——一般是针对卖方交货不符合同规定而订立的 主要内容:索赔的依据、索赔的期限
索赔条款示例:“买方对于装运货物的任何索赔必须于货物到达提单载明的目的港后30天内提出,并须提供卖方同意的公证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如果货物已经加工,买方即丧失索赔权利,属于保险公司或船公司的责任范围内的索赔,卖方不予受理。” 罚金条款——事先在合同中规定违约的受罚金额。
示例1:“如卖方不能按合同规定时间交货,在卖方同意由付款银行议付货款中扣除罚金或由买方于支付货款时直接扣除罚金的条件下,买方应同意卖方延期交货。罚金率按每七天收取货款总值的0、5%,不足七天按七天计;如卖方延期交货超过合同规定期限4周,买方有权撤消合同,但卖方仍应不迟延的按上述规定向买方支付罚金。”
示例2:“买方因自身原因不能按合同规定时间开立信用证,应向卖方支付罚金。罚金按每迟开5天收取信用证金额的0、2%计算。该罚金仅作为因迟开信用证所引起的损失赔偿。” 第三节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指的是买卖双方订立合同之后,不是由于当事人的过失,是由于发生了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也是无法控制的大的灾难。
由于天灾人祸造成的不可抗力事故时事有发生,经常出现,加上国际上对于这种不可抗力的现象又没有统一的解析,统一的规定,所以为了避免和减少在执行合同中不必要的纠纷,在买卖合同中,就应该有不可抗力这个条款。有了这个条款,发生了重大天灾人祸,当事人就
可以免除责任。如果买卖合同中,没有不可抗力条款,那这个合同就不完善,到时就会被动或造成损失。
一、不可抗力事件的认定 不可抗力构成条件
事件是发生在合同订立之后;
不是因当事人自身的过失或疏忽所导致; 事件是当事人所不能控制的、无能为力的。
二、不可抗力条款的主要内容
1、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
2、不可抗力造成的后果
3、通知对方的期限、方式
4、出证的机构
条款示例:“如由于战争、地震、水灾、火灾、雪灾或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卖方不能全部或部分或延迟装运合同货物,卖方对于这种不能装运或延迟装运本合同货物不负责任。但卖方须用电报或电传通知买方,并须在15天内以航空挂号信件向买方提交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此类事件的证明书 第四节 仲裁
一、解决争议的途径
解决争议的方法有以下几种:①友好协商,②调解,③仲裁,④诉讼。
二、仲裁
在国际贸易当中,买卖双方达成成交协议后,在执行合同过程当中,由于种种原因,使合同不能顺利履行,甚至引起了争议、纠纷。发生争议之后如果通过友好协商不能解决,双方又不愿意到法院去打官司,自愿将争议的问题提交给双方同意的仲裁机构来进行裁决,这种办法就叫仲裁。仲裁又叫公断。
1、仲裁协议的形式、特点和作用
形式:必须是书面形式。缄默或行为不等于书面 特点: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
作用:约束双方当事人不得向法院起诉争议事件,只能仲裁解决;排除法院的管辖权;使仲裁机构取得对争议的受理权。
2、仲裁协议的内容 思考题:
1.国际货物买卖中商品检验意义如何? 2.在国际贸易中,产生争议的原因有哪些? 3.异议和索赔条款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4.不可抗力事故引起的后果怎样? 5.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包括哪些内容? 6.仲裁协议有哪些作用?
7.在国际贸易中,一方造成根本性违约后,受损方可以采取什么措施?如果受损方依法解除合同后,能否再提出损害赔偿?合同的磋商和订立 本章重点:
使学生明确不可抗力是一项免责条款,在什么情况下,可援引不可抗力要求免责。使学生学会解决争议的方法,力求友好协商,妥善解决,必要时可要求仲裁,但应尽量避免诉讼。本章难点:
不可抗力构成的条件;合同中不可抗力事故范围的表示方法;仲裁与诉讼的比较。第一节 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步骤
一、询盘(Inquiry):交易的一方打算购买或销售某种商品而向对方询问买卖该商品的有关交易条件或提出某项建议。
二、发盘(Offer):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人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盘人在得到接受时将承受约束的意旨,即构成发盘。
1、构成有效发盘的条件: ⑴、有特定的受盘人 ⑵、内容要十分确定 ⑶、表明受其约束
2、发盘生效的时间
3、发盘的撤回
4、发盘的撤销
5、发盘的终止或失效
三、还盘(Counter Offer)对发盘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限制或修改的答复,即为拒绝该发盘并构成还盘。
四、接受(Acceptance)受盘人声明或做出其他行为表示同意一项发盘,即是接受。
1、构成有效接受的条件
⑴接受必需是由受盘人做出的 ⑵接受的内容应与发盘内容相符 ⑶接受必须是在有效期内做出
2、接受的形式
3、接受的生效时间 英美法——投邮生效原则 大陆法——到达生效原则
4、接受的撤回问题
第二节 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合同生效的要件
一、合同成立的时间
二、合同成立的要件
第三节 合同的形式及其基本内容
一、合同的形式——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合同的形式一般有三种:
①是书面合同;②是口头形式的合同;③是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和通讯事业的现代化而提出来的——行为表示的合同。签订书面合同的意义:(1)作为合同成立的证据;(2)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3)作为合同履行的依据。
二、合同的基本内容
合同的内容包括三个部分:约首、主体、约尾。
①约首部分——合同名称、合同编号、双方的名称和地址、电报挂号、电传号码、邮政编码等等。
②主体部分——实际上就是买卖合同当中的各项交易条款。
③约尾部分——订约日期、订约地点、双方当事人签字和文本,等等。
三、签订买卖合同时应注意的问题
(1)要注意合同的约束性、法律性;要使合同能够给束住双方,合同就必须平等互利,公平合理,权利义务对等,才能约束住双方。
(2)要注意合同条款的一致性,合同中各项条款必须一致,不能相互矛盾,否则影响执行,影响合同的效力;
(3)合同要注意政策性,要体现我国对外方针政策,平等互利,互通有无;
34(4)要注意合同的签订地点,尽可能在我们国家来签订。因为在哪个国家签订合同,受哪一国家法律解析、管辖和保护,所以都愿意在对自己有利的国家签订买卖合同。思考题:
1、构成一项法律上有效的发盘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2、一项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必须具备什么条件?
3、为什么明确发盘生效的时间具有重要的法律和实践意义?
4、什么是接受?构成一项有效的接受必须具备什么条件?
5、什么是逾期接受?对此问题《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如何规定的?
6、关于接受生效的时间,英美法、大陆法以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分别采取什么原则?
第十一章 进出口合同的履行 本章重点:
使学生明确磋商是签定合同的基础。要求学生掌握磋商的程序;掌握有效的发盘和接受应具备的条件。本章难点:
构成有效发盘和接受的条件;发盘的撤回和撤消;接受的生效和撤回;书面合同的意义。第一节 出口合同的履行
一、出口合同的履行 1、履行合同的意义
合同订立之后,买卖双方履行合同,这既是经济行为,又是法律行为。也是行使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
2、加强对出口合同的科学管理
(1)要掌握出口合同的执行情况,就是做好“四排”“三平衡”的工作,这是出口公司多年来经验的总结。
(2)对出口合同的管理
①合同的流转——所谓合同流转就是买卖合同定了之后,公司的业务部门,要将合同正本连同来往函电以及谈判记录等等建立成档案,并将合同的副本送到上级机关存查(比如报经贸委);
②合同检查——买卖合同签订之后,业务部门(出口公司)应督促检查合同的执行情况,随时掌握有关出口方面的货、证、船情况要掌握。
③合同的归档——合同完成之后,业务人员要将合同全部材料装订成册归档。
二、基本业务流程
备货 ——报验——催证——审证——改证——租船——订舱——报关——保险——装船——制单——结汇 第二节 进口合同的履行
进口合同的履行主要掌握:开出信用证,租船订舱、派船接货、办理保险、报关、提货、进口索赔。(如果发现有短缺、受损,就需要向对方提出索赔。)这就是进口合同的履行。
思考题:
1、什么是押汇?它与收妥结汇有什么区别?
2、什么是电提?对出口商有何保障?
3、出口合同的履行要经过那些程序?
4、进口合同的履行要经过那些程序? 第十二章 贸易方式 第一节经销与代理
一、经销(Distribution)
(一)经销的含义
进口商与国外的出口商达成协议,由进口商承担购买和销售指定商品的义务。
包销是经销方式的一种,是出口商为把自己的商品打进一个市场,扩大自己的市场,普遍采用的一种贸易方式。包销就是出口方通过包销协议,在一定的地区,一定的时期内,就一种商品或几种商品,独家销售的权利。
(二)、包销的种类
包销方式可以分为两种:①独家经销(也叫独家包销);②一般经销,(也叫一般定销)。
(三)包销的特点
(1)四个定:是指商品固定、期限固定、地区固定、数量(或金额)固定;(2)三自:是指包销商自行购买、自行销售、自负盈亏;
(3)一专:是包销商享有专营权利(包销商才有,一般经销商就没有)。
(四)包销的性质和作用: 性质指的是包销商和出口商的关系。
包销商与出口商的关系是一般的买卖关系。关系的建立是通过双方签订的包销协议来确定的。从法律上讲,供货商和包销商之间是货主对货主的关系,是一种买卖关系。包销的作用有三:
36(1)有利于调动包销商的积极性,并且利用其销售渠道,来扩大出口;(2)可以避免和减少我们因出口相互竞争而带来的损失;(3)有利于安排生产和组织出口货源。
(五)包销协议的内容 包销协议一般有两种:
(1)一种是协议中,只原则地规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作为订立买卖合同的依据,但它不是买卖合同;
(2)在专协议中,不仅有原则上的规定,而且对商品的数量、金额、价格和支付的方式等等的交货条件,也做了明确的规定。供货人只凭包销人通知书就可以供货。在国际贸易的实际业务中,大多数采用第一种。
二、代理(Agency)
(一)代理的性质和特点
1、代理人与委托人的关系是委托代理关系,而不是买卖关系
2、代理人不垫付资金,不承担风险、不负责盈亏,只获取佣金
3、代理人一般不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者签订合同。
4、代理人只居间介绍生意,招揽订单,不承担履行合同的义务
(二)代理的种类
代理的种类,形式很多,按照代理人的职权范围大小不同分,可以分为总代理、独家代理和一般代理三种。(1)总代理
总代理人是委托人在指定的地区全权代表,除了有权代表委托人从事代理协议中规定的各项商务活动之外,还有权代表委托人进行某些非商业活动,还有权在当地指派若干个分代理人。在进出口业务中,指定我们国家的驻外机构作为我们进出口总公司的总代理。比如香港的华润公司、澳门地区的南光公司就是我们国内外贸总公司的总代理。(2)独家代理
独家代理是代理商在指定的时期、指定的地区,享有代销指定商品的专营权利。还代表委托人从事有关的商业活动。比如牵线搭桥、兜揽生意,而且还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同当地的买家签订买卖合同。但是在规定的时期内,不能同时经营其他国家同类的商品;(3)一般代理
一般代理是指在同一地区、同一个时期之内,委托人可以同时选定一家或者几家客户作为一
般代理,为他推销同类商品,并且根据推销商品的数额支付佣金。委托人也可以直接与该地区的其他客户作买卖,委托人作成的买卖也必须向该代理人支付拥金。
(三)代理协议的内容
1、指定代理商品、地区
2、代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3、协议有效期及中止条款
4、代理人佣金条款
5、非竞争条款
6、关于最低成交金额条款 第二节 寄售
1、寄售的概念:寄售就是货主事先将货物运往国外寄售人的地点,委托代售人按照事先协议约定的条件,在当地市场上代为销售。货物售出后,代售人与寄售人按照规定的方式结算货款。
寄售的性质:寄售业务是一种信托业务,属一种委托代理性质。2、寄售的特点:
(A)寄售人与代售人之间是委托和受委托的关系;(B)先发货后成交,凭实物买卖;
(C)货物售出前,风险、费用归卖方(寄售人)承担。3、寄售的利弊: 利有三方面:
①对寄售人来说,有利于推销新产品和开辟新市场,特别是日用品轻纺工业品;
②对代售人来说,只是为寄售人提供服务,投资少,可以做无本买卖,可大大调动代售人的积极性,又不承担风险;
③寄售是现货交易,凭实物买卖,看货成交,就地采购,付款后即可提贷,大大节约时间,对买主十分有利方便; 缺点(主要对寄售人不利)
①寄售是先发货后成交,货物售后才能收回货款,属后付的一种,不利于寄售人的资金周转; ②寄售人员要承担较大风险。风险包括运输途中、市场变动或货物运到当地不能出售还要返运,甚至亏损及外汇政策变动、寄售人选择不当等等风险。4、费用和风险的负担
因寄售方式是先发货后成交,货物售出之前所有的开支,如运费、保险费、仓储费、进口税
等,均由寄售人(卖方)负担。也有由双方负担的,但代售人的佣金要提高,或以其他方式得以补偿。
货物售出之前,所有风险也由寄售人负担。5、货款的收付
寄售方式成交,一般是货物售出后再收回货款。收款有如下几种: ①记帐办法,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结算,由代售人将款汇给寄售人; ②有的采用托收方式收取货款,有的加订“保证收取货款协议”;
③有的为了加速资金周转,采用D/A方式托收,由寄售人开出跟单汇票,然后由代售人承兑后的汇票进行贴现。第三节 招标投标与拍卖
一、招投标
1、招标投标的概念
招标(Invitation to tender)是指招标人(即买方)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发出招标通告,提出所购买商品的名称、规格、数量和其他条件,邀请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按照, 规定的程序进行投标的行为,这就叫招标。
投标是投标人应招标人的邀请,按照招标人提出的要求和条件,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投出自己有竞争性的价格条件,争取中标的行为。
2、国际招标的基本做法: ①公开招标。②选择性招标。
3、招标投标方式的特点
(1)双方当事人不通过磋商,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出的条件和要求进行交易。
(2)招标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投标人能不能中标,完全取决于投标人所提出的递价条件:条件是否具有竞争性和与招标人关系如何。(3)在规定的时间地点众多投标人公开竞争。
二、拍卖 1、拍卖的概念
拍卖是拍卖行受货主的委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按照一定的章程和它的规则公开叫价这种方法来拍卖的,把货物卖给出价最高的买主,这种贸易方式叫做拍卖。[拍卖具有如下几个特点:]
(1)是在一定的机构内有组织地进行的(拍卖中心,拍卖行);
39(2)拍卖业务具有自己独特的法律和规章;
(3)拍卖有它特殊的做法:事先现场看货,当场叫价公开竞买,落槌成交。把货物卖给出价最高的买主。2、拍卖出价的方法:(1)增价拍卖(2)减价拍卖(3)密封递价拍卖
第四节 期货交易与套期保值
一、期货
(一)期货交易的概念
在期货交易所内,按一定的规章制度进行的期货合同的买卖。
(二)期货交易与现货交易的主要区别
1、交易的标的不同
2、交易的时间和地点不同
3、成交的形式不同
4、交易的目的不同
5、交易的程序不同
二、套期保值(Hedging)
1、卖期保值
2、买期保值
3、套期保值中的问题
4、套期保值的策略 第五节 对销贸易
一、对销贸易的概念
对销贸易是在过去以货换货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贸易方式,最为古老。但现在的做法,是把等值的进出口结合起来,做法更灵活。如互购、产品回购、转手贸易、抵销等等多种方式的总称。含义更广泛,内容更丰富,所以不能简单地称它为“易货贸易”。对销贸易的特点:
特点是以货换货,进出结合(以进口抵补出口),商品作价,进出口平衡。支付方式上,既可用现汇,也可相互记帐,冲帐,定期结算,但总值要基本相等。
当今世界对销贸易的发展情况
(A)70年代前,主要在苏东国家进行;70年代之后,在东西方之间进行;进入80年代,重点转移到发展中国家,幅射及南北、南南贸易之中;
(B)从参与的国家看,70年代初,仅有20多个,80年代发展到100多个。几乎各类国家也卷进去了。贸易额从76年占世界贸易额的20%,发展到80年代上升到30%。(C)从商品的角度看,已由初级产品发展到高科技产品和军火产品;
(D)从范围看,70年代还带有一定地区性;到80年代已成为全球性贸易方式。
二、易货
易货又叫换货,物物交换。国际贸易中最古老的交换方式,一直延续至今。易货又有“一般易货”和“综合易货”两种。
三、互购(又有人称它为“对购”,或叫“平行交易”)(Ⅰ)互购的概念与特点
(1)概念:互购是交易双方购买对方的商品,但它与易货又有根本的差别。(2)特点:
①互购是一种现汇交易,先进口的一方,用现汇支付货款,出口方要承担用所得货款一部或全部购买进口国家的商品,不要求完全等值;
②先进口的一方所作的购买承诺,有的只作原则规定,只限定金额。具体的商品名称、价格等问题,定合同时另定。有的在定合同时,明确规定商品名称、价格、数量与金额。③出口国家所作承诺,可改由第三者执行,对方也可由第三者供货。
四、产品回购与补偿贸易 产品回购日本人称它为产品分享。
产品回购是指出口机器设备的一方,承诺购买一定数量由该机器设备生产出来的产品,这种做法是回购的基本形式。
如生产出来产品不为机器方所需要时,也可通过协议,购买其他产品来代替。这种做法,接近类似我国的补偿贸易。补偿贸易的概念
所谓补偿贸易是在信贷基础上,进口机器方不用现汇支付货款,而是用产品或劳务分期偿还。可以一次付清,也可分期分批支付。
五、补偿贸易的种类:有直接补偿、间接补偿、劳务补偿。补偿贸易的特征、性质、作用与局限性
(1)特征:(就是构成补偿贸易必须具备的二个条件)
①必须在信贷基础上进行,这是前提条件;
②设备供应方必须承诺回购产品或劳务的义务,这是必备条件。这二条也是它和延期付款的根本区别。(2)性质
①补偿贸易是买卖,是在信贷基础上进行的交易,属于利用外资的一种形式;
②补偿贸易不是直接投资,双方除有买卖关系外,还有债权与债务关系,要按期归还货款。(3)补偿贸易的作用 ①对进口技术设备方的作用
(A)它是利用外资的一种贸易方式,弥补国内资金的不足;(B)能获得先进技术,提高生产能力,使产品升级换代;(C)增加出口产品种类,提高产品质量,增强竞争能力;(D)通过回购,扩大出口,取得较为稳定的市场和销售渠道。②对出口技术设备方的作用
(A)通过给对方提供信贷,冲破进口方支付能力不足的障碍,扩大技术设备的销售市场;(B)在市场激烈竞争条件下,承诺回购,加强竞争力,战胜对手的一种手段;
(C)通过回购,取得所需的原材料;并从转售中获取利润。有些国家作为调整产品结构的一种手段。
(4)局限性(缺点)
①出口方不但要提供信货,还要回购产品或用劳务来补偿,所以开展这一业务有一定困难; ②因为是在信贷基础上进行的,属赊购赊销性质,因此购进来的技术不可能是最先进的,也许是陈旧的,被淘汰的,所以要很好注意,而且价格较贵,很不合算。第六节 对外加工贸易
对外加工装配业务,就是来料加工,来料装配,二者的总称,就是由外商提供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由我们工厂按照对方的要求进行加工或装配,装好以后成品交对方销售,我方收取劳务费用作为报酬。
一、来料加工
在来料加工业务中对工缴费结算方式一般有两种: ①来料、来件和成品,均不作价,承接方只收取加工费; ②对来料、来件和成品分别作价,两者之间的差额即为工缴费。
二、进料加工
进料加工业务,我方从国外购进原料。由工厂加工成产品,赚取的是成品附加值,我方要承
担风险;加工装配业务,成品交外商销售,我方不承担风险,取得的仅是一部分劳动力的报酬,所以创汇率也比较低。
三、对外加工装配的作用(1)对于承接方的作用:
①充分发挥我们的劳动力,充分利用我们原有的生产设备,发挥我们劳动力丰富的优势和原材料不足的矛盾,为国家增加外汇收入;
②有利于发展乡镇企业,增加就业的机会,繁荣地方经济,发展地方工业,以及带动邻近地区工业和地方经济的发展。
③便于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设备和管理经验,促进外向型经济的发展。(2)对于委托方的作用:
①有利于委托方所在国家产业结构的调整,把劳动密集型产品的生产设备转移到劳动力低廉的发展中国家。
②有利于降低产品成本,并增强其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思考题:
什么是补偿贸易?它与易货贸易有何区别? 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有何联系与区别? 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有何联系与区别?
4、与其他贸易方式相比,商品期货交易有何特点?
5、套期保值有哪些具体做法?它如何达到转移风险的目的? 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