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系统岗位廉政教案之四 别有用心“顾茅庐”_企业岗位廉政教案

2020-02-29 教案模板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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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系统岗位廉政教案 四

别有用心“顾茅庐”

【案例】

某县环境监察大队,共设有三个监察中队,其中某队队长老C是个有着丰富执法经验的老同志。在执法过程中,秉公办案,公正无私,先后处理了多起企业违法排污案件,成为全县执法先进人物,受到县委的表彰。从此,老C干劲更足了。在他的辖区内,企业基本都实现了达标排污、合法生产。

然而,在50岁那年,老C因为身体原因离开了工作岗位,退居二线休息。但他是个闲不住的人,还经常给原来带过的新生力量指点,也受到了很多年青人的尊敬。

二线后不久,某企业老总亲自找到老C家中,邀请他出山,到企业任个副总,并明确表示,以老C的工作能力,甚至当个一把手也没问题。老C乐呵呵的欣然接受。不日,即到该企业担任了一名办公室主任,没有具体任务,只需要他负责“协调”县里的各部门,特别是环保局那帮小弟兄们。在老C上班的头一天,刚到单位门口,嗬,企业老总带头副总、董事亲自接出来,众星捧月一般迎进了会客室,并专门安排了一间办公室,水电暖齐全,连上厕所都不用出屋。老C十分感动,没想到原来对企业近似苛刻,现在企业还能这样对待自己,自己一定要给人家多办事、办好事。

上班没多久,一天,老总找到老C,告诉他,公司里最近需要赶一批产品,由于工作人员“疏忽”,导致污水外溢,受到县环境监察中队处罚。请老C前去协调协调、疏通疏通。老C明知不妥,但念在公司上下一片热情,不去办也说不过去。就只好答应了。果然,老C出面,十分好使。企业出面与执法人员“坐了坐”,然后落实了整改措施,罚款数额减了很多。此后,老C又多次出面“协调”了几次“事故”,有一次甚至找到了环保局主要领导,害得老C的威信在原单位一落千丈。

干了没半年,老C主动辞职,不顾企业老总再三挽留,坚决回了家。【点评】

本案例中,老C是个退居二线的老党员干部。虽然在任期间,任劳任怨,勤勤恳恳,为党和人民做出了一定贡献,但是退休后却因为“受聘”于某企业,“晚节不保”,成为排污企业的代言人、保护伞。违反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二条:“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中第六项内容:(不准)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党员干部作为国家的公职人员,手中往往掌握更多无形“资源”,有时候一个名、一个声望、一个关系都可能成为“可利用资源”。当然,一些公职人员辞去公职或退休后“下海”的现象是正常的。但是,违反规定用其工作、人际关系和权力的余温,从事与之相关的一些“协调”工作,实际上是以权力、关系作为成本,破坏了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规则,在经济社会中会造成消极影响,有损党员干部的形象。因此,对党员干部辞职或退休后所从事的经商行为或“打工”行为作某些方面的限制是有必要的。【相关法律链接】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一章“廉洁从政行为规范”中第二条规定: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注:本教案人物及事件均属虚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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